1、 UDC 山东 省工程建设 标准 DB P DB37/T 5115 2018 J 142202018 装配式 钢结 构 建筑技 术 规 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s 2 0 1 8-04-09 发 布 2 0 1 8-07-01 实 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合发布 山 东 省工 程 建设 标 准 装配式 钢 结构 建 筑 技 术规 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mbled steel str
2、ucture buildings DB37/T 5115 2018 住房和城 乡建设 部 备案号:J 14220 2018 批准部门:山东 省 住房和城 乡建设 厅 山东 省 质量 技术 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8 年 07 月01 日 中 国建筑工 业出版 社 2018 北 京 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811 号 各市住房 城乡建 设局(城乡 建委)、质监 局,各有 关单位:由山东建 筑大学 主编的 装 配式钢结 构建筑 技术规 程 业经审定 通过,批准为 山东 省工程建 设标准,编号为 DB
3、37/T 5115 2018,现予以 发布,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 山东省 住房和 城乡 建设厅负 责管理,由山东 建筑 大学负责 具体技 术内容 的解 释。山东省住 房和城 乡建设 厅 山东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 2018 年 4 月 9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2016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要求,山东建筑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山东省地方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的编制工作。本 规 程 在 编 制 过 程 中,经 过 广 泛 的 调 查 研 究,参 考 国 内 外 先 进 标 准 和 相 关 技
4、术 指 南,结合我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发展的需要,总结并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和设计、应用的成熟经验,经过认真讨论和修改,编制了本规程。本规程共分 12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材料、基本规定、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围护体系设计、设备与管线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生产与运输、施工与验收、使用与维护。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程执行过 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 编制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意见或建议请寄交:山东建筑大学省级绿色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山
5、东建筑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邮编:250101,邮箱:)。本规 程主编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参编单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建大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同圆设计集团 山东国 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通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萌山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经典 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和悦生态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 汇绿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宇 杭萧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 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 鑫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济南建大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 程主要起草人员:周学军 李当生 崔士起 李俊峰 吕和武 冯树国 张 军 苗树文 李亦军 洪 奇
6、 辛举升 赵德存 袁奉涛 冯保友 王 幸 孙继伟 王 振 王周泰 李明洋 魏方帅 本规 程主要审查人员:陈志华 童根树 张维 汇 孙 彤 蒋世林 孙永志 黄启政 范 涛 宋亦工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材料.3 3.1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3 3.2 混凝土.4 3.3 其他材料.4 4 基本规定.7 5 建筑设计.9 5.1 一般规定.9 5.2 平面设计.9 5.3 立面设计.11 5.4 围护结构设计.12 5.5 建筑部品设计.13 6 结构设计.14 6.1 一般规定.14 6.2 结构体系和计算分析.15 6.3 墙体、楼面(屋面)板设计.16 6.4 节点设计.16
7、 6.5 其他组件设计.17 7 围护体系 设计.18 7.1 一般规定.18 7.2 外墙围护系统.18 7.3 屋面围护系统.21 7.4 内隔墙、吊顶和楼地面.21 8 设备与管 线设计.23 8.1 一般规定.23 8.2 给 水排水.23 8.3 供暖、通风和空调.23 8.4 电气.24 9 建筑节能 与绿色 建 筑.26 10 生 产与运 输.27 10.1 一般规定.27 10.2 结构构件生产.28 10.3 外围护部品生产.28 10.4 内装部品生产.29 10.5 包装、运输与堆放.29 11 施 工与验 收.31 11.1 一般规定.31 11.2 安装准备.32 1
8、1.3 安装和连接.32 11.4 质量验收.33 12 使 用与维 护.36 12.1 一般规定.36 12.2 检测要求.37 12.3 维护要求.38 本规程用 词说明.39 引用标准 名录.40 附:条文 说明.4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Materials.3 3.1 Steel and Metal Joint Connector.3 3.2 Concrete.4 3.3 Other Materials.4 4 Basic Requirements.6 5 Architectural Design.8 5.1 Gene
9、ral Requirements.8 5.2 Plane Design.8 5.3 Elevation Design.10 5.4 Building Envelope Design.11 5.5 Construction Parts Design.12 6 Structure Design.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3 6.2 Structural System and Calculations.14 6.3 Wall,Floor(Roof)Panel Design.15 6.4 Connections Design.15 6.5 Other Component
10、s Design.16 7 Building Envelope Design.1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7.2 Exterior Wall Envelop Enclosure.17 7.3 Roof Envelop Enclosure.20 7.4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20 8 Construction Equipment Design.22 8.1 General Requirements.22 8.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2 8.3 Heating,Ventilation a
11、nd Air Conditioning.22 8.4 Electric.23 9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and Green Construction.25 10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26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26 10.2 Production of Structural Components.327 10.3 Production of External Enclosure Parts.27 10.4 Production of Internal Decoration Parts.28 1
12、0.5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28 11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30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30 11.2 Installation Preparations.31 11.3 Installation and Connection.31 11.4 Acceptance.33 12 Using and Maintenance.36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36 12.2 Testing Requirements.37 12.3 Maintenance Requirement
13、s.3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3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3 1 1 总则 1.0.1 为在装配式钢 结 构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能环保、方便施工,制定本规 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 筑工程中装配式 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1.0.3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 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14、规定。2 2 术语 2.0.1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s 建筑的结构系统为 装配式钢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 构(部)件部品集成装配建造的建筑。2.0.2 装配式钢结构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采用工厂预制的各类标准或非标准 钢 结 构 组 件,以 现 场 装 配 为 主 要 手 段 建 造而成的结构。2.0.3 预制钢结构组件 prefabricated steel components 将整体 钢 结 构 划 分 而 得 的 适 合 工 厂 制 作、装 配 式
15、施 工、具 有 单 一 或 复 合 功 能的基本安装单元。包括柱、梁、预制墙体、预制楼面系统、预制屋面系统等。2.0.4 预制建筑部品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 parts 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 工 厂 或 现 场 组 装 而 成,构 成 建 筑 某 一 部 位 中 的 一 个 功 能 单 元,能 满 足 该 部 位 一项 或 者 几 项 功 能 要 求 的 产 品。包 括 预 制 门 窗、楼 梯、阳 台、栏 杆、整体 厨 房、整体卫浴 等部品类别。2.0.5 建筑外围护系统 enclosure system 围合成建
16、筑室内空间,与室外环境分隔的非承重预制构件和部品,包括建筑外墙板、屋面、门窗、空调板和装饰件等。2.0.6 预制墙板 prefabricated wall panels 安装在主体结构上,预制的起围护、装饰、分隔作用的墙板。2.0.7 建筑设备与管线 系统 mechanical electric&pipeline system 满足建筑各种使用功能的设备和管线的总称,包括 给水排水设备及管线系统、供暖通风空调设备及管线系统、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及管线系统等。2.0.8 管线与结构分离 pipe&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不在建筑结构体中
17、预埋设备及管线。2.0.9 金属连接件 metal connectors 用于固定、连接、支承装配式 钢结构的专用金属构件。如托梁、螺栓、柱帽、直角连接件、金属板条等。2.0.10 整体厨房 system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整体橱柜、灶具、排油烟机等设备及管线。2.0.11 整体卫浴 unit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洗浴、盥洗和便溺等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卫生洁具、设备及管线,以及墙板、防水底盘、顶板等。3 3 材料 3.1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1.1 装配式钢结构中 使用的钢材宜采用 Q23
18、5 钢、Q345 钢、Q390 钢和 Q460 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 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和 低 合 金 高 强 度 结 构 钢 GB/T 1591 的规定。当 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3.1.2 钢 材 应 具 有 抗 拉 强 度、伸 长 率、屈 服 强 度 和 硫、磷 含 量 的 合 格 保 证,对 焊接 构 件 或 连 接 件 应 具 有 含 碳 量 的 合 格 保 证;焊 接 承 重 结 构 和 重 要 的 非 焊 接 承 重 结构 采 用 的 钢 材,尚 应 具 有 冷 弯 试 验 的 合 格 保 证,并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钢 结 构
19、 设 计标准GB 50017 的规 定。3.1.3 连接件应符合下 列规定:1 普通螺栓应符合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和六角 头 螺栓GB/T 5782 的规定;2 高 强 度 螺 栓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钢 结 构 用 高 强 度 大 六 角 头 螺 栓 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 结构 用 高强 度 大六角 头 螺栓、大六 角 螺母、垫 圈技 术 条件 GB/T 1231 或 钢 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3 的规定;3 锚栓宜采用 Q235 钢 或 Q34
20、5 钢,并应 复合 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 700 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的规定;4 螺钉、螺栓应符合国 家标准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T 3098.2、紧固 件机械性能 螺母 细牙螺纹GB/T 3098.4、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 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 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 等的规定;5 焊钉(栓钉)应符合 现行
21、国家标准 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 GB/T 10433 的规定;6 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 国家标准十字槽 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 和十字槽沉 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 的 规定;7 预埋件、挂件、金属 附件及其他金属连接件所用钢材及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3.1.4 处于 潮 湿、沿 海等 腐 蚀 环 境的 金 属连 接件 应 采 用 不锈 钢 或经 防腐 蚀 处 理 的产 品。3.1.5 处 于外 露 环境 并对 耐 腐 蚀 有特 殊 要 求的或 受 腐 蚀 性气 态 和 固态介 质 作 用 的钢 构件,宜 采 用耐 候 钢 或经防 腐 蚀 处 理过 的 钢 材,耐
22、候钢应 符合 国 家 标准 焊 接 结 构用 耐候钢GB/T 4172 的规 定。4 3.1.6 进口金属连接件 应有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其质量不应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标准的规定,并 应符合 需方的要求。3.1.7 非 焊接 结 构用 铸钢 连 接 件 的材 质 与 性能应 符 合 国 家标 准 一般工 程 用 铸 造碳 钢件GB/T 11352、一 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造件GB/T 14408 的规定。3.1.8 钢 构 件 焊 接 用 的 焊 条,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非 合 金 钢 及 细 晶 粒 钢 焊 条 GB/T 5117 或 热强钢焊条 GB/T 5118 的规定。选择的
23、焊条 牌号和性能 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3.1.9 钢结构楼盖采用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时,宜采用闭口型压型钢板,其材质和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 的相关规定。3.1.10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建 筑 楼(屋)面 板 中 的 钢 筋,其 材 质 和 性 能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中的规定。3.2 混凝土 3.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所采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力学性能和质量标准 应分别符 合 国家 标准 混凝 土 结 构 设计 规范 GB 50010 和 混 凝 土强 度检验 评 定 标准 GB 50107 的规
24、定。3.2.2 钢管中的混凝 土强度等级,对 Q235 钢管不宜低于 C40;对 Q345 钢管不宜低于 C50;对 Q390、Q420 钢管不应低于 C50。组合楼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不宜高于 C40。3.3 其他材料 3.3.1 装 配 式 钢 结构建筑所采用的防火产品应为经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检验的合格产品。3.3.2 钢 结 构 防 火 涂 料 的 品 种 和 技 术 性 能,应 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的有关规定。3.3.3 采用 的 防 火封 堵材 料 应 符 合国 家 标 准防 火 封 堵 材料 GB 23864 和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
25、67 的规定。3.3.4 密封条的厚度宜 为 4mm 20mm,并应 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 的 规 定。密 封 胶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硅 酮 建 筑 密 封 胶 GB/T 14683 或 建 筑 用 硅 酮 结 构 密 封 胶 GB 16776 的规定,且应在有效 期内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应符合行业标准单组分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 936 的规定。3.3.5 装配式钢 结构建筑所选用的保温材料,其 导 热 系 数 和 蓄 热 系 数 应 满 足 山 东省 节 能 标 准 的 要 求,其 燃 烧 性 能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建筑材 料 及 制
26、 品 燃 烧 性 能 分 级 GB 8624 中的 A 级或 B 级要求。5 3.3.6 装配式钢 结构建筑宜 采 用 岩 棉、矿 渣 棉、玻 璃 棉 等 符 合 功能或设计要求的保 温 材 料 和 隔 声 吸 声 材 料。也 可 采 用 符 合 功能或 设 计 要 求 的 其 他 具 有 保 温 和 隔 声吸声功能的材料。3.3.7 岩 棉、矿 渣 棉 作 为 墙 体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时,物 理 性 能 指 标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 及其制品GB/T 11835 的规定。玻璃棉作为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时,物理性能指标 应符合国家标准绝热 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
27、 13350 的规定。3.3.8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中的 围护墙体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的有关规定。3.3.9 围护系统的材料 与 部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 定;室内材料与 部品的 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中的有关规 定。3.3.10 围护钢骨架及 钢制组件、连接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采用其他有效防腐处理措施。3.3.11 门窗玻璃组件的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中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安全玻璃时,应采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
28、或夹层玻璃组合的安全玻璃。3.3.12 门窗部品的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中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注明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抗结露因子、隔声等性能的要求,且应注明所采用的门窗材料、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 要求。3.3.13 外围护系统的 防水材料、涂装材料、防裂材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中的有关要 求,并应注明防水、透气、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2 屋 面 围护 系 统 的 材料应 根 据 建 筑 物 重要 程 度、屋 面
29、防 水 等 级选 用,防 水 材 料 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中的有关规定;3 坡 屋 面 材 料 性 能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坡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 50693 中的有关规定;4 种 植 屋 面 材 料 性 能 应 符 合 行 业 标 准 种 植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程 JGJ 155 中的有关规定。3.3.14 装配式钢结构 建筑工程所用的装修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
30、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的规 定。3.3.15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建 筑 用 胶 粘 剂 应 保 证 其 粘 合 部 位 强 度 要 求,并 应 符 合 国 家 有关 环 境 保 护 等 规 定。胶 粘 剂 防 水 性、耐 久 性 应 满 足 结 构 的 使 用 条 件 和 设 计 使 用 年限要求。6 3.3.16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建 筑 设 备 管 线 所 采 用 的 材 料 及 其 性 能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规定。7 4 基 本规 定 4.0.1 装 配式 钢 结构 建筑 应 符 合 建筑 可 持 续性 发展的要求,满 足 建筑体 系 化、设计 标准
31、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4.0.2 建 筑设 计 应符 合建 筑 功 能 和性 能 要 求,并 应 符 合 建筑、结 构、设 备 与管线 和室内装修的整体化设计原则。4.0.3 建 筑设 计 过程 中宜 采 用 信 息化 技 术 手段,实 现 建 筑结 构 与 设备 与管线、室内 外装修等专业之间的协同配合,做到结构与管线分离。4.0.4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设计。4.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基准期应为 50 年,结 构 安 全 等 级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32、准 GB 50068 的 规 定。装 配 式 钢 结 构 构 件 的 安 全 等 级,不应低于结构的安全等级。4.0.6 采 用装 配 式 钢 结构 建 筑 应 合 理规 划,进行 一 体 化 设 计。项 目 的实 施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1 规划与建设全过程,应加强业主、设计、制作和安装各方之间的协调;2 项目设计阶段,应加强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和装修等专业之间的配合;3 项目施工阶段,应加强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各方之间的协调。4.0.7 装 配式 钢 结构 建筑 体 系 的 预制 钢 结构 构件 可 包 括 预制 梁 柱 构件或 组 件、预制 板式组件和预制空间模块组件,并符合下列
33、规定:1 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标准化制作的要求;2 宜满足标准化设计、模数化设计的要求;3 应满足制作、运输、堆放和安装对尺寸、形状的要求;4 应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4.0.8 预制组件及连接 构造设计时,宜符合以下规定:1 预制组件少规格、多组合;2 连接构造应满足受力要求并应有利于提高安装效率和施工质量。4.0.9 结构设计应符合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 标准GB 50017、高 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和装配式钢结构 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结构体系的整体性;2 根据预制组件采用的结构形式、连接节点构造方式和连
34、接节点性能,确定结构的 整体计算模型;3 节点和连接件应受力 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足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的要求。8 4.0.10 装配式 钢结构 中,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钢管混凝土构件设计 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和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8 的相关规定。4.0.11 装配式钢结构 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 51249 的相关规定。4.0.12 装配式钢结构 建筑的防 腐蚀
35、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 251 的相关 规定。4.0.13 装配式钢 结构建筑的外露预埋 件和连 接件应按不同环 境类别 进行封闭或防腐、防锈处理,并应符合耐久性要求。4.0.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组件加工、安装和装修宜采用 BIM 技术进行控制。9 5 建 筑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钢 结构建筑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居住建筑类型时,居住区规划布局和建筑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城 市 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的规定。2 用于公共建筑类型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结合立面色彩、材料选
36、择和细 部装饰等丰富建筑造型与空间,并展现 钢结构建筑的特点。5.1.2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的布局应考虑当地的气候、风向、日照等气象、地理条件,选址应考虑具备良好工程地质条件的场地。5.1.3 建筑设计应采用统一建筑模数协调尺寸,并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50002 的规定。5.1.4 建筑的基本单元、钢 构 件、建 筑 部 品 应 进 行 标 准 化 设 计,并 满 足 重 复 使 用 率高、组合多样的要求。5.1.5 居住建筑宜采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预制管道井、排烟道等建筑部品。5.1.6 建筑设计应符合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GB 50352 的规定。住宅建筑设计尚应
37、符合国家 标准住宅设 计规范GB 50096 的规定,宿 舍等其他居住建筑设计以及公共建筑 设计 尚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地方规定。5.1.7 装配式钢 结构建筑的隔声性能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5.1.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 建 筑节 能 设计 标准 GB 50189、严 寒和寒 冷 地区 居 住建 筑节 能 设 计 标 准 JGJ 26 和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准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B 37/5026 的规定。5.1.9 装配式钢 结构建筑
38、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满足其他相关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地方规程的规定。5.2 平面设计 5.2.1 建筑平面布置 宜 简 单、规 则,各 功 能 空 间 布 局 合 理、有 序,并 能 满 足 空 间 的灵活性与可变性。5.2.2 建筑竖向布置宜 规则,竖向承重构件 宜上、下连续。5.2.3 当 建 筑 平 面 形 状 复 杂、各 部 分 高 度 差 异 大 或 楼 层 荷 载 相 差 悬 殊 时,宜 设 置变形缝。5.2.4 建筑门窗的平面 位置和尺寸应满足结构受力及标准化设计要求。10 5.2.5 厨 房和 卫 生间 的平 面 尺 寸 宜满 足 标 准化橱 柜、卫 浴设 施 的 设计要
39、求。整 体厨 房、整体卫浴内部空间净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优先选用 的尺寸、净面积及平面净尺寸应符合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住宅卫 生间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977、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和住 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 的 要求,必要时可插入 M/2(50mm)或 M/5(20mm)模数尺寸。整体厨房内部空间净尺寸宜根据表 5.2.5-1、整体卫浴内部空间净尺寸宜根据表 5.2.5-2选用,优先选用黑线范围内净面积对应的平面净尺寸。表 5.2.5-1 整体厨房 内部 空间平面净尺寸(mm)和 净面积(m2)系列 1500 17
40、00 1800 2200 2500 2800 3100 2700 4.05 单排布置 4.59 L 形布置 4.86 U 形布置 5.94 6.75 7.56 U 形 布置(有冰箱)8.37 3000 4.50 5.10 L 形布置(有冰箱)5.40 双排布置 6.60 7.50 8.40 9.30 3300 4.95 单排布置 5.61 5.94 双排布置(有冰箱)U 形布置(有冰箱)7.26 8.25 9.34 10.23 3600 5.40 6.12 6.48 7.92 9.00 10.08 11.16 4100 6.97 7.38 9.02 10.25 11.48 12.71 表 5.
41、2.5-2 整体卫浴 内部 空间平面净尺寸(mm)和 净面积(m2)系列 900 1200 1300 1500 1800 1300 1.32 1.44 1.56 便器、洗面器 1500 1.35 便器 1.95 便器、洗面器 1800 1.76 1.92 2.06 2.40 便器、洗面器 淋浴器 2100 1.98 2.16 2.34 2.70 便器、洗面器 浴盆 2.88 2200 2.31 2.52 2.73 3.15 便器、洗面器 浴盆 3.36 便器、洗面器 淋浴器、洗衣机 进深方 向 净尺寸 开间方 向 净尺寸 开间方 向 净尺寸 进深方 向 净尺寸 11 2400 2.42 2.5
42、4 2.86 3.30 便器、洗面器 浴盆 3.52 便器、洗面器 淋浴器、洗衣机 2700 2.64 2.88 3.12 3.60 便器、洗面器 淋浴器(分室)3.84 3000 2.70 3.60 3.90 4.50 5.40 便器、洗面器 浴盆、洗衣机(分室)3200 2.88 3.84 4.16 4.80 便器、洗面器 浴盆、洗衣机 5.76 3400 3.06 4.08 4.42 5.10 便器、洗面器 浴盆、洗衣机(分室)6.12 5.2.6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采用预制空间模块组件设计方法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每一模块单元含有一处竖向交通和一组完整的套型组合;2 模块单元具有结构
43、 独立性,结构体系同一性、可组性,组合后具备结构整体性;3 模块单元的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5.3 立面设计 5.3.1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建 筑 立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建 筑 类 型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要 求,建 筑 高 度、层 高 和 室 内 净 高 应 满 足 标 准 化 的 模 数 要 求,并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则 GB 50352 的相关 规定。5.3.2 建筑外立面设计 宜简洁,并满足经济、美观以及多样化的要求。5.3.3 建筑外立面宜采 用轻质、耐久、不易污染的饰面材料。5.3.4 建筑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
44、列布置,应采用标准化建筑部品。当外墙需设置空调 挑板时,宜与建筑阳台合并处置。5.3.5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建 筑 屋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 50345 的规定。5.3.6 烟 囱、风 道、排 气 管 等 高 出 屋 面 的 构 筑 物 与 屋 面 结 构 应 有 可 靠 的 连 接,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并应做好保温隔热的构造处理。12 5.4 围护结构设计 5.4.1 建筑围护结构宜 采用 非砌筑墙体,洞口周边、角部宜增设加强措施。5.4.2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单 元 宜 为 规 则 的 平 面 构 件。当 采 用 非 矩
45、形 或 非 平 面 构 件 时,构件接缝位置和形式应与建筑立面协调统一。5.4.3 围护结构单元的 划分应满足装配式 钢 结构建筑的功能、结构、经济性和立面形式等要求,并满足工业化生产、制造、运输以及安装的需要。5.4.4 建筑外围护结构 应采用结构构件与保温、气密、饰面等材料的一体化集成系统,满足结构、防火、保温、防水、防潮以及装饰等设计要求。5.4.5 外围护系统设计 应包括下列内容:1 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2 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要求;3 屋面结构构造节点;4 外墙板连接、接缝及外门窗洞口等构造节点;5 阳台、空调板、装饰件等连接构造。5.4.6 组合墙体单元的 接缝及门窗洞口等防
46、水薄弱部位宜采用材料防水和构造防水相结合的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板水平接缝宜采用高低缝或企口缝构造;2 墙板竖缝可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3 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侧应增设气密 条密封构造。5.4.7 当建筑外围护结 构采用外挂装饰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外挂装饰板应采用合理的连接节点并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2 支承外挂装饰板的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3 外挂装饰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防锈和防火措施;4 外 挂 装 饰 间 接 缝 的 构 造,应 满 足 防 水、防 火、隔 声 等 建 筑
47、 功 能 要 求,且 满足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密封材料的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要求。5.4.8 屋 面 围 护 系 统 设 计 应 包 括 材料 部 品 的 选 用 要 求、构造 要 求、排水设计、防雷设 计 等 内 容。其 防 水 等 级 应 根 据 建 筑 造 型、重要程度、使用 功 能 和 所 处 环 境 条 件 综合确定。5.4.9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应 具 有 连 续 的 气 密 层,并 做 好 连 接 点 和 接 触 面 气 密 层 的 局 部 密封处理等构造措施。13 5.4.10 预制非承重内 墙的接缝处理宜根据板材端部形式和工程实际需要采用适宜的连接方法,并
48、采取构造措施防止装饰面层开裂剥落。5.5 建筑部品设计 5.5.1 建 筑 部 品 设 计 应 遵 循 标 准 化、系 列 化 的 原 则,在 满 足 建 筑 功 能 的 前 提 下,提高建筑 部品的通用性。5.5.2 建筑部品的设 计 使 用 年 限、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等,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和设计要求。5.5.3 建 筑 部 品 设 计 应 结 合 建 筑 类 型、功 能 以 及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条 件,合 理 确 定 部 品类型、尺寸以及装配方式。5.5.4 建 筑 部 品 与 主 体 结 构 和钢 结 构 组 件 之 间、建 筑 部 品 之 间
49、 的 连 接 应 稳 固、牢 靠、构 造 简 单、安 装 方 便,连 接 处 应 做 好 防 水、防 火 构 造 措 施 并 保 证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的 连续性以及气密性等设计要求。5.5.5 门窗 部品的尺寸 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 的规定。门窗 部品 的 气 密、水 密、抗 风压 性 能 应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外门 窗 气 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的规 定。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的规定。5.5.6 住宅建筑的卫浴 部品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
50、T 11977 的规定。5.5.7 住宅建筑的厨房 家具及厨房设备的模数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和厨房设备模数系列JG/T 219 的规定,住宅整体厨房部品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整体厨房JG/T 184 的规定。5.5.8 楼梯部品宜采用 梯段与平台分离的方式。14 6 结 构设 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的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钢 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 建筑钢 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的 规定。6.1.2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的结构体系 宜规则、平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