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 BD B 3 7/T 5 0 2 5-2 0 1 4 J 1 2 8 9 1-2 0 1 4建筑 结构 动力 性能 检测 技术 规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e s t i n g D y n a m i cP e r f o r m a n c e o f B u i l d i n g S t r u c t u r e2 0 1 4-1 2-1 5 发 布 2 0 1 5-0 1-0 1 实 施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2、局联 合 发 布山东 省工 程建 设标 准建筑结构 动力 性能 检测 技术 规程T e c hni c a l S pe c i f i c a t i on f or T e s t i ng D y n a m i cP e r f or m a nc e of B ui l d i ng S t r uc t ur eD B 3 7/T 5 0 2 5-2 0 1 4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备 案 号:J 1 2 8 9 1-2 0 1 4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5 年 01 月 01 日青 岛 出 版 集 团2 0 1 4 济 南2
3、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关 于 发 布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建 筑 结 构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 的通 知鲁 建 标 字 2 0 1 4 3 4 号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委(建 设 局)、质 监 局,各 有 关 单 位:由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主 编 的 建 筑 结 构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技 术 规程 业 经 审 定 通 过,批 准 为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编 号 为D B 3 7/T 5 0 2 5-2 0 1 4,现 予 以 发 布,自 2 0 1 5 年 1 月 1
4、日 起 施 行。本 标 准 由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管 理,由 青 岛 理工 大 学 负 责 具 体 内 容 的 解 释。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2 0 1 4 年 1 2 月 1 5 日3前 言为 规 范 建 筑 结 构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方 法,综 合 评 估 新 建 及 既有 结 构 在 偶 然 作 用 下(地 震、爆 破、撞 击 等)及 长 期 服 役 中的 可 靠 性,编 制 组 经 广 泛 调 查 研 究,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参考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技
5、 术,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上,编 制 了 本 规 程。本 规 程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包 括:1.总 则;2.术 语 和 符 号;3.基 本 规 定;4.仪 器 设 备;5.动 力 特 性 检 测;6.动 力 响 应 检 测;7.检 测 报 告。本 规 程 由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管 理,由 青 岛 理工 大 学(临 沂)负 责 具 体 内 容 的 解 释。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本 规 程 过 程 中,注 意 积 累 资 料,总 结 经验,随 时 将 有 关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反 馈 给 青 岛 理 工 大 学(地 址:
6、山东 省 临 沂 市 费 县 东 外 环 路 1 号,邮 编 2 7 3 4 0 0,电 话0 5 3 9-5 7 9 7 0 1 8,E-m a i l:y a n g t z e z h 1 6 3.c o m),以 供 今 后 修 订时 参 考。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参 编 单 位、主 要 起 草 人 和 主 要 审 查 人员:主 编 单 位:青 岛 理 工 大 学参 编 单 位:山 东 省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4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山 东 锦 华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山 东 金 城 建 设 有 限 公 司山 东 省 交 通 科 学 研
7、 究 所山 东 建 筑 大 学日 照 天 泰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临 沂 市 建 设 安 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处日 照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枣 庄 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枣 庄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淄 博 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济 南 市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站青 岛 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东 营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青 岛 理 工 大 学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鉴 定 中 心诸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8、 站高 密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5费 县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费 县 交 通 运 输 局主 要 起 草 人 员:苗 吉 军 崔 士 起 赵 长 勇 宋 瑞 文 司 纪 伟成 勃 刘 才 玮 张 毅 李 旺 新 赵 考 重丁 兆 良 邵 鲁 江 丁 元 余 金 跃 衡 张 斌王 伟 宋 超 刘 延 春 申 永 俊 王 晓钟 军 孙 栋 马 全 安 荆 兆 晖 李 进 国于 素 健 黄 庆 华 臧 运 锋 王 涛 兰 可 喜秦 国 栋 朱 传 明 贾 剑 林 刘 运 生 贾 世 波刘 炳 强 高 子 连 马 冲 吕 俊 利 王 涛张 树 立 刘 玮 玮 尹
9、晓 文 吴 霞主 要 审 查 人 员:张 伟 平 张 毅 刚 陆 伟 东 王 海 超 徐 承 强杨 建 平 王 中 民 李 尊 强 张 在 春 徐 新 生张 维 汇 董 全 文 肖 华 锋6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 和 符 号.22.1 术 语.22.2 符 号.33 基 本 规 定.43.1 检 测 方 案.43.2 检 测 步 骤.43.3 检 测 环 境.54 仪 器 设 备.64.1 检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64.2 检 测 系 统 维 护.75 动 力 特 性 检 测.85.1 一 般 规 定.85.2 检 测 方 法.95.3 数 据 处 理.1 06 动 力 响 应
10、 检 测.1 26.1 一 般 规 定.1 26.2 检 测 方 法.1 36.3 数 据 处 理.1 376.4 检 测 评 定.1 47 检 测 报 告.1 5附 录 A 检 测 记 录 表.1 6本 规 程 用 词 说 明.1 7引 用 标 准 名 录.1 8附:条 文 说 明.2 08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12 T e r m s a n d S y m b o l s.22.1 T e r m s.22.2 S y m b o l s.3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11、s.43.1 D e t e c t i o n S c h e m e.43.2 D e t e c t i o n P r o c e d u r e.43.3 D e t e c t i o n E n v i r o n m e n t.54 I n s t r u m e n t a n d E q u i p m e n t.64.1 T e c h n i c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D e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64.2 T e c h n i c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12、M a i n t e n a n c e.75 T e s t i n g D y n a m i c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85.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85.2 D e t e c t i o n M e t h o d.95.3 D a t a P r o c e s s i n g.1 06 T e s t i n g D y n a m i c R e s p o n s e.1 36.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1 36.2 D e t e c t i o
13、 n M e t h o d.1 46.3 D a t a P r o c e s s i n g.1 496.4 D e t e c t i o n E v a l u a t i o n.1 57 T e s t R e p o r t.1 6A p p e n d i x A R e c o r d o f t h e T e s t i n g.1 7E x p l a n a t i o n s o f W o r d i n g i n t h i s C o d e.1 8L i s t o f Q u o t e d S t a n d a r d s.1 9A d d i t
14、 i o n: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P r o v i s i o n s.2 01 总 则1.0.1 为 了 统 一 建 筑 结 构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方 法,使 其 技 术 先 进、数 据可 靠,提 高 检 测 结 果 的 可 比 性,保 证 检 测 结 果 的 可 靠 性,制 订 本 规程。1.0.2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新 建 及 既 有 建 筑 结 构 的 动 力 性 能 检 测。1.0.3 建 筑 结 构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行;检 测 人 员 应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15、并 具 有 相 应 的 工 作 能 力。1.0.4 按 本 规 程 进 行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时,除 应 遵 守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22 术 语 和 符 号2.1 术 语2.1.1 动 力 特 性 d y n a m i c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反 映 结 构 本 身 所 固 有 的 振 动 特 性,如 自 振 频 率、阻 尼 比 及 振 型等。2.1.2 动 力 响 应 d y n a m i c r e s p o n s e反 映 结 构 受 动 力 作 用 时 的 响 应,
16、如 位 移、速 度、加 速 度 等。2.1.3 脉 动 法 p u l s a t i n g m e t h o d利 用 结 构 周 围 环 境 激 励 引 起 的 振 动 进 而 识 别 结 构 动 力 性 能 的 一种 方 法。2.1.4 人 工 激 励 法 a r t i f i c i a l e x c i t a t i o n m e t h o d通 过 某 种 激 振 装 置 对 结 构 施 加 激 励 进 而 识 别 结 构 动 力 性 能 的 一种 方 法。2.1.5 频 响 范 围 f r e q u e n c y r e s p o n s e r a n g
17、e传 感 器 或 测 振 系 统 正 常 工 作 的 频 带,在 这 个 频 带 内 输 入 信 号 频率 的 变 化 不 会 引 起 它 们 的 灵 敏 度 发 生 超 出 指 定 的 百 分 数 的 变 化。2.1.6 灵 敏 度 s e n s i t i v i t y表 示 传 感 器 信 号 输 出 幅 值 与 被 测 信 号 的 输 入 幅 值 之 比。2.1.7 信 噪 比 s i g n a l t o n o i s e r a t i o3表 示 放 大 器 的 输 出 信 号 的 电 压 与 同 时 输 出 的 噪 声 电 压 的 比,常用 分 贝 数 d B 表 示。
18、2.1.8 振 动 加 速 度 级 v i b r a t i o n a c c e l e r a t i o n l e v e l以 分 贝 计,是 加 速 度 与 基 准 加 速 度 之 比 的 以 1 0 为 底 的 对 数 乘 以2 0。2.2 符 号f 自 振 频 率F F T 快 速 傅 里 叶 变 换(F a s t F o u r i e r T r a n s f o r m)()xG f 自 功 率 谱 函 数()x yG f 互 功 率 谱 函 数P S D 功 率 谱 密 度 函 数(P o w e r S p e c t r a l D e n s i t y)
19、自 振 圆 频 率ni 振 型 函 数 值43 基 本 规 定3.1 检 测 方 案3.1.1 现 场 检 测 前,宜 准 备 下 列 资 料:1 所 在 场 地 的 地 质 勘 察 资 料;2 工 程 的 结 构 类 型、高 度、长 度、宽 度、建 造 年 份 等;3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文 件;4 建 筑 结 构 模 态 分 析 结 果;5 施 工 技 术 资 料;6 场 地 及 其 邻 近 的 干 扰 振 源 资 料。3.1.2 检 测 方 案 宜 包 括 下 列 内 容:1 检 测 目 的;2 检 测 设 备 及 要 求;3 检 测 内 容 及 方 法;4 测 点 布 置 方 案。
20、3.2 检 测 步 骤3.2.1 建 筑 结 构 的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宜 按 照 下 列 步 骤 进 行:1 根 据 检 测 对 象 及 目 的,选 择 合 适 的 检 测 参 数 及 激 励 方 式;2 根 据 场 地 情 况 和 检 测 要 求 布 置 测 点;53 仪 器 的 安 装 与 调 试;4 采 集 数 据;5 数 据 处 理 与 分 析;6 撰 写 检 测 报 告。3.3 检 测 环 境3.3.1 检 测 场 地 宜 避 开 外 界 干 扰 振 源,测 点 宜 避 开 地 下 管 线、电 磁场、噪 声、射 线 等。3.3.2 检 测 系 统 应 具 有 防 风、防 雨
21、雪、防 晒、防 摔 等 保 护 措 施。64 仪 器 设 备4.1 检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4.1.1 检 测 系 统 可 由 激 振 系 统、传 感 器、动 态 信 号 采 集 分 析 系 统 等组 成。4.1.2 强 迫 振 动 宜 选 择 体 积 小、重 量 轻 的 激 振 设 备,机 械 式 激 振 设备 宜 具 备 无 极 调 频 功 能。4.1.3 传 感 器 应 采 用 低 频 传 感 器,频 率 下 限 应 不 大 于 0.1 H z,频 响曲 线 应 平 坦,传 感 器 横 向 灵 敏 度 宜 小 于 0.0 5。4.1.4 信 号 放 大 调 理 器 应 符 合 下
22、列 要 求:1 放 大 器 应 采 用 带 低 通 滤 波 功 能 的 多 通 道 放 大 器,低 通 滤 波 大于 2 4 d B/o c t。2 放 大 器 频 响 范 围:低 频 应 不 大 于 0.1 H z,高 频 应 大 于 传 感 器上 限 频 率,输 入 噪 声 水 平 应 不 大 于 2 V。3 多 通 道 放 大 器 要 求 各 个 通 道 间 无 串 扰,各 通 道 相 位 一 致,频响 范 围 相 同。其 振 幅 一 致 性 偏 差 应 小 于 0.5 d B 1 k H z,相 位 一 致 性偏 差 应 小 于 0.2 1 k H z。4.1.5 数 据 采 集 与
23、记 录 宜 采 用 多 通 道 数 字 采 集 和 存 储 系 统,其 A/D转 换 器 位 数 应 不 小 于 1 2 位,宜 采 用 1 6 b i t 以 上 A/D 转 换,幅 度 畸 变宜 小 于 1.0 d B。74.1.6 信 号 分 析 仪 应 具 有 多 通 道,具 有 基 本 的 数 字 信 号 处 理 功 能,包 括 滤 波、截 取、时 域 幅 值 统 计、F F T、自 谱、互 谱 功 能。4.1.7 检 测 系 统 通 频 带 应 包 括 被 测 对 象 的 目 标 频 率,在 应 用 时 频 响范 围 宜 选 择 0.1 H z 1 0 0 H z,信 噪 比 宜
24、大 于 8 0 d B。4.2 检 测 系 统 维 护4.2.1 检 测 系 统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定 或 校 准。4.2.2 检 测 设 备 应 具 有 防 尘、防 潮 性 能,其 工 作 温 度 宜 在-1 0 5 0 范 围 内。4.2.3 检 测 设 备 在 使 用、运 输 和 保 管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防 水、防 潮、防曝 晒 和 防 剧 烈 振 动 等。85 动 力 特 性 检 测5.1 一 般 规 定5.1.1 下 列 建 筑 结 构 应 进 行 动 力 特 性 检 测:1 超 限 高 层 建 筑;2 遭 受 偶 然 作 用(如 强 震、爆 炸、火 灾、撞 击 等)需
25、 要 进 行 安 全评 估 的 建 筑;3 进 行 健 康 监 测 的 建 筑 结 构。5.1.2 下 列 建 筑 结 构 宜 进 行 动 力 特 性 检 测:1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7 度(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为 0.1 5 g)及 以 上地 震 区 的 高 层 建 筑;2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0)中 要 求 进行 竖 向 自 振 频 率 验 算 的 混 凝 土 楼 盖;3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及 历 史 保 护 建 筑;4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动 力 检 测 的 结 构。5.1.3 动 力 特
26、性 检 测 方 法 宜 采 用 脉 动 法 或 人 工 激 励 法。5.1.4 动 力 特 性 检 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应 同 步 测 量 多 通 道 的 时 域 曲 线;2 采 样 频 率 设 定 应 符 合 奈 奎 斯 特 定 理 要 求,宜 为 被 测 结 构 最 高目 标 频 率 的 3 5 倍;93 采 样 时 间:采 用 脉 动 法 检 测 时 应 连 续 采 集 不 少 于 3 0 m i n,宜设 为 6 0 m i n;采 用 人 工 激 励 法 时 应 采 集 不 少 于 1 0 个 完 整 波 形;4 结 构 动 力 特 性 检 测 应 包 括 结 构 的
27、 固 有 频 率、振 型、阻 尼 比 等参 数。5.1.5 检 测 记 录 内 容 可 按 照 附 录 A 执 行。5.2 检 测 方 法5.2.1 传 感 器 的 布 置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1 对 于 高 层 建 筑 结 构,平 动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每 层 结 构 的 质 心 附近,扭 转 测 点 应 对 称 布 置 在 楼 层 平 面 的 尽 端,层 数 较 多 时 可 参 考 模态 分 析 结 果 选 择 适 宜 的 楼 层 布 置,且 测 点 位 置 应 避 开 人 为 干 扰。2 传 感 器 布 置 的 数 量 与 拟 测 振 型 相 关,测 试 前 宜 根 据 理
28、 论 计 算的 振 型 合 理 布 置 测 点。3 当 需 要 做 多 次 测 试 时,可 采 用 移 动 测 点 法 测 试。每 次 测 试 中应 至 少 保 留 一 个 共 同 的 参 考 测 点,参 考 测 点 应 选 择 在 振 动 较 大 且 远离 振 型 的 节 点 处。5.2.2 根 据 检 测 目 的,选 择 合 适 的 检 测 方 向。传 感 器 可 沿 结 构 纵 向、横 向 和 竖 向 三 个 方 向 布 置。5.2.3 根 据 目 标 频 率 范 围 设 置 低 通 滤 波 频 率 和 采 样 频 率。5.2.4 数 据 采 集 时,应 保 证 数 据 平 稳。1 05
29、.3 数 据 处 理5.3.1 在 数 据 分 析 前,宜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对 数 据 进 行 预 处 理:1 标 定;2 消 除 趋 势 项;3 平 滑 消 噪;4 滤 波 处 理。5.3.2 在 采 用 快 速 傅 里 叶 变 换(F F T)进 行 频 谱 分 析 前,宜 采 取 下 列 措施 进 行 处 理:1 信 号 应 加 窗 函 数 处 理;2 对 于 脉 动 信 号,频 域 平 均 次 数 宜 大 于 3 2 次,且 重 叠 系 数 宜大 于 1/2;3 采 用 功 率 谱 峰 值 法 进 行 分 析 时 宜 采 用 最 大 熵 谱。5.3.3 建 筑 结 构 动 力
30、参 数 的 识 别 方 法 可 分 为 频 域 识 别 法、时 域 识 别法 和 时 频 域 识 别 法。5.3.4 采 用 频 域 峰 值 方 法 确 定 结 构 动 力 特 性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1 平 均 正 则 化 功 率 谱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确 定:在 测 点 较 多 的 情 况 下,可 以 利 用 平 均 正 则 化 功 率 谱 来 选 取 峰 值以 包 含 所 有 测 点 的 功 率 谱 密 度 信 息,进 行 频 率 识 别。按 下 式 计 算:linee ie ief P SDf P SDlf P SD11)()(1)(5.3.3-1)1 1式
31、中:f e 第 e 个 频 率;P S D i 第 i 测 点 的 功 率 谱 密 度 函 数;l 测 点 总 数。2 固 有 频 率 可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进 行 判 断:1)平 均 正 则 化 功 率 谱(幅 值 谱)的 最 大 峰 值 处;2)频 响 函 数 分 析 中,自 振 频 率 处 相 干 函 数 近 于 1;3)对 于 相 同 方 向 的 多 个 测 点,各 测 点 在 自 振 频 率 处 具 有 近 似同 相 位 或 反 相 位 的 特 点。3 阻 尼 比 可 按 半 功 率 带 宽 法、I N V 阻 尼 计 法 或 对 数 衰 减 法 进行 确 定;4 振 型 函
32、数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确 定:()=()aapk ik iaapp i piGGwfw f(5.3.3-2)式 中:k i、pi 分 别 为 第 i 阶 自 振 圆 频 率i 对 应 的 不 同 自 由 度的 振 型 函 数 值,其 正 负 号 可 由 互 功 率 谱 在i 处 的 相 位 来 确 定。1 26 动 力 响 应 检 测6.1 一 般 规 定6.1.1 动 力 响 应 检 测 宜 根 据 振 源 类 型 及 其 特 性 按 表 6.1.1 确 定 测 量参 数。表 6.1.1 各 振 源 类 型 对 应 的 测 量 参 数振 源 类 型 测 量 参 数交 通 运 输 速 度
33、爆 破 速 度打 桩 速 度室 内 机 械 速 度 或 加 速 度室 外 机 械 速 度 或 加 速 度人 的 活 动 速 度 或 加 速 度6.1.2 动 力 响 应 检 测 应 根 据 预 估 被 测 参 数 的 最 大 值 调 整 分 析 仪 器 的量 程,宜 使 最 大 值 落 在 量 程 的 1/2 1/3 之 间。6.1.3 动 力 响 应 检 测 应 根 据 振 源 类 型 选 择 不 同 频 响 范 围 的 传 感 器。6.1.4 采 样 频 率 设 定 应 符 合 奈 奎 斯 特 定 理 要 求,宜 为 被 测 结 构 最 高目 标 频 率 的 3 5 倍。1 36.2 检
34、测 方 法6.2.1 测 点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测 点 应 根 据 振 源 的 影 响 范 围、传 播 方 向 及 衰 减 大 致 规 律 确定。离 振 源 近 时 测 点 间 距 小,离 振 源 远 时 测 点 间 距 大;2 测 点 宜 布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不 同 高 度,并 同 步 测 量;3 测 点 宜 在 基 础 和 室 外 地 面 同 时 布 置,同 步 测 量。6.2.2 传 感 器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传 感 器 的 灵 敏 度 主 轴 方 向 应 与 测 量 的 方 向 一 致;2 传 感 器 应 平 稳 地 固 定 在
35、平 坦、坚 实 的 基 面 上。6.2.3 采 集 的 数 据 应 确 保 稳 定,且 不 少 于 2 0 个 完 整 波 形。6.3 数 据 处 理6.3.1 采 集 的 数 据 宜 按 本 规 程 第 5.3.1 条 进 行 预 处 理。6.3.2 采 集 的 数 据 应 根 据 振 动 的 类 型 选 择 不 同 的 评 价 量:1 连 续 振 动:取 测 试 区 间 内 响 应 信 号 幅 值 的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价量;2 瞬 态 振 动:取 单 次 响 应 的 最 大 幅 值 或 多 次 响 应 最 大 幅 值 的 算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价 量。6.3.3 环 境 振
36、 动 加 速 度 级 V A L 通 过 下 式 确 定:V A L 2 0 l g(a/a 0)式 中:a 振 动 加 速 度 有 效 值(m/s2);1 4a 0 基 准 加 速 度,a 0=1 0-6m/s2。6.3.4 采 集 的 数 据 宜 进 行 频 谱 分 析,并 判 断 是 否 产 生 共 振。6.4 检 测 评 定6.4.1 评 定 振 动 对 建 筑 结 构 的 影 响,可 按 下 列 步 骤 进 行:1 调 查 建 筑 和 振 源 的 状 况;2 检 测 建 筑 结 构 的 动 力 响 应;3 确 定 建 筑 结 构 的 容 许 评 价 量;4 计 算 或 测 试 建 筑
37、 结 构 的 动 力 响 应;5 综 合 分 析 评 定。6.4.2 各 种 振 源 引 起 的 振 动 对 建 筑 结 构 的 影 响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工 程 容 许 振 动 标 准 G B 5 0 8 6 8 的 规 定。6.4.3 住 宅 建 筑(含 商 住 楼)室 内 振 动 限 值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宅 建 筑 室 内 振 动 限 值 及 其 测 量 方 法 标 准 G B/T 5 0 3 5 5 的 规 定。6.4.4 城 市 各 类 区 域 铅 垂 向 振 级 标 准 值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区 域 环 境 振
38、 动 标 准 G B 1 0 0 7 0 的 规 定。6.4.5 爆 破 振 动 对 建 筑 结 构 的 影 响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爆 破 安 全规 程 G B 6 7 2 2 的 规 定。6.4.6 工 业 振 动 对 古 建 筑 结 构 的 影 响,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古 建筑 防 工 业 振 动 技 术 规 范 G B/T 5 0 4 5 2 的 规 定。1 57 检 测 报 告7.0.1 检 测 报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1 工 程 概 况:工 程 设 计 依 据、目 的 和 要 求,地 理 位 置、地 形 条件,开 竣 工 日 期 等;2
39、技 术 措 施:作 业 的 标 准 依 据,检 测 仪 器 与 检 测 方 法;3 现 场 检 测 情 况:日 期、天 气、异 常 现 象、环 境 情 况 和 明 显 缺陷 情 况;4 检 测 结 论 与 建 议;5 附 图 与 附 表;6 主 检、审 核 和 批 准 人 员 的 签 名。7.0.2 检 测 报 告 应 结 论 准 确、用 词 规 范、文 字 简 练,对 于 当 事 方 容易 混 淆 的 术 语 和 概 念 可 书 面 予 以 解 释。1 6附 录 A 检 测 记 录 表工 程 项 目检 测 地 点 检 测 时 间测 点 个 数 地 面 状 况检 测 仪 器 激 振 方 式采
40、集 仪 通 道 号 导 线 编 号 传 感 器 编 号 检 测 位 置/方 向 备 注123456现 场 检 测 情 况(天 气、异 常 现 象、环 境 情 况 和明 显 缺 陷 情 况)测 点 位 置 示 意 图检 测 单 位检 测 人 员 审 核 人 员1 7本规 程用 词说 明1 为 了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程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1)表 示 很 严 格,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必 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 禁”。2)表 示 严 格,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41、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 应”或“不 得”。3)表 示 稍 有 选 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这 样 做 的 用 词:正 面 词 用“宜”或“可”;反 面 词 采 用“不 宜”。2 条 文 中 指 定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规 范 执 行 时,写 法 为“应 符 合的 规 定”。非 必 须 按 所 指 定 的 标 准、规 范 或 其 他 规 定 执 行 时,写 法 为“可 参 照”。1 8引用 标准 名录1 爆 破 安 全 规 程 G B 6 7 2 22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振 动 标 准 G B 1 0 0 7 03 混 凝 土 结
42、 构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0 1 04 住 宅 建 筑 室 内 振 动 限 值 及 其 测 量 方 法 标 准 G B/T 5 0 3 5 55 古 建 筑 防 工 业 振 动 技 术 规 范 G B/T 5 0 4 5 26 建 筑 工 程 容 许 振 动 标 准 G B 5 0 8 6 8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 结构 动力 性能 检测 技术 规程D B J/T 5 0 2 5-2 0 1 4J 1 2 8 9 1-2 0 1 4条 文 说 明2 1目 次1 总 则.2 23 基 本 规 定.2 33.1 检 测 方 案.2 33.2 基 本 规 定.2 34 仪 器 设 备.2
43、 54.1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2 54.2 设 备 维 护.2 55 动 力 特 性 检 测.2 65.1 一 般 规 定.2 65.2 检 测 方 法.2 75.3 数 据 处 理.2 86 动 力 响 应 检 测.3 86.1 一 般 规 定.3 86.2 检 测 方 法.3 86.3 数 据 处 理.3 96.4 检 测 结 果.4 07 检 测 报 告.4 12 21 总 则1.0.1 本 条 阐 述 了 规 程 的 编 制 目 的。制 定 本 规 程 的 目 的,是 为 了规 范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这 一 新 兴 检 测 方 法 在 工 程 质 量
44、 检 测 中 的 程 序 和方 法,提 高 检 测 结 果 的 可 靠 性,从 而 更 好 地 促 进 该 方 法 的 应 用 和推 广。1.0.2 本 条 规 定 了 规 程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意 义。建 筑 结 构 动 力 性 能 包括 固 有 频 率、阻 尼 比 和 振 型 的 测 试 及 其 在 各 种 外 部 激 励 作 用 下 的动 力 响 应 检 测。构 筑 物 的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也 可 参 考 此 规 程。1.0.3 本 条 规 定 了 动 力 检 测 法 的 执 行 机 构,以 及 对 具 体 检 测 人 员的 要 求。1.0.4 阐 述 了 本 规 程 与
45、其 他 相 关 标 准 的 关 系。应 遵 守 协 调 一 致、互 相 补 充 的 原 则,即 无 论 是 本 规 程 还 是 其 他 相 关 标 准,在 进 行 动力 性 能 检 测 时 都 应 遵 守,不 得 违 反。2 33 基 本 规 定3.1 检 测 方 案3.1.1、3.1.2 规 定 了 制 定 检 测 方 案 前 应 该 具 有 的 资 料 及 检 测 方 案应 该 包 括 的 内 容。3.2 检 测 步 骤3.2 本 条 规 定 了 动 力 检 测 的 一 般 步 骤。一 般 情 况 下,在 检 测 开 始前 需 要 有 明 确 的 检 测 目 标,用 以 确 定 试 验 目
46、 的 以 及 需 要 测 量 的 物理 量,包 括 要 求 的 精 度 和 可 靠 性。同 时,还 需 要 确 定 影 响 测 量 设备 和 测 量 技 术 选 择 的 与 仪 器 不 相 关 的 因 素,包 括 测 量 人 员 的 有 效性、成 本、测 量 需 要 的 时 间、时 间 安 排 表 以 及 可 行 的 数 据 分 析、确 认 和 显 示 技 术。接 下 来 要 考 虑 的 有 测 量 的 环 境 条 件、振 动 的 频率 范 围、幅 值、动 态 范 围 以 及 理 论 方 向 的 估 计。需 要 这 些 信 息 作为 选 择 合 适 测 量 设 备 的 准 则。根 据 检 测
47、要 求 选 择 并 安 装 传 感 器,传 感 器 的 安 装 应 与 检 测 目 的 相 一 致;当 对 整 个 测 量 系 统 进 行 调 试时,需 注 意 连 接 导 线(包 括 屏 蔽 线 和 接 地 线)的 完 好;合 理 设 置 检测 参 数,包 括 对 采 样 频 率、数 据 采 集 时 间、数 据 采 集 系 统 放 大 倍数 等 参 数 进 行 设 置。测 点 的 布 置 可 参 考 5.2.1 条。在 数 据 的 调 试 过2 4程 中,若 记 录 曲 线 出 现 漂 移 情 况,一 般 从 以 下 几 点 查 找 原 因:检查 电 源 是 否 正 常、检 查 测 线 接
48、头 是 否 包 好、检 查 振 动 传 感 器 是 否与 被 测 点 固 定 好、检 查 输 入 插 座 是 否 可 靠。传 感 器 的 具 体 安 装 方式 可 参 考 机 械 振 动 与 冲 击 加 速 度 计 的 机 械 安 装 G B/T 1 4 4 1 2。2 54 仪 器 设 备4.1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4.1.1 4.1.3 规 定 了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设 备 的 组 成 及 基 本 要 求,目 的是 为 了 避 免 检 测 时 可 能 产 生 的 误 差。低 频 传 感 器 宜 使 用 电 磁 式、伺 服 式;放 大 器 宜 使 用 抗 混
49、淆 滤 波 放 大 器。4.1.2 本 条 中 强 迫 振 动 的 激 振 方 式 有:1 张 拉 释 放 法:通 过 某 种 张 拉 装 置 使 结 构 产 生 初 始 位 移,然后 迅 速 解 除 张 拉,使 结 构 产 生 自 由 振 动。张 拉 释 放 法 实 质 上 是 一种 阶 跃 激 励。2 机 械 强 迫 振 动 法:通 过 机 械 装 置 使 结 构 产 生 强 迫 振 动。3 火 箭 冲 击 法:采 用 火 箭 点 燃 后 产 生 的 冲 击 力 使 结 构 产 生 初始 速 度 而 自 由 振 动,火 箭 加 力 法 为 脉 冲 激 励。4 撞 击 法:利 用 重 锤 敲
50、 击 结 构 物 所 产 生 的 冲 量 使 结 构 产 生 初速 度 而 引 起 自 由 振 动,撞 击 法 为 脉 冲 激 励。4.2 设 备 维 护4.2.1 4.2.3 规 定 了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系 统 在 使 用、运 输 和 保 管 过 程中 的 注 意 事 项,是 为 了 避 免 仪 器 损 坏 而 给 测 量 带 来 误 差。2 65 动 力 特 性 检 测5.1 一 般 规 定5.1.1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进 行 动 力 特 性 检 测 的 建 筑 结 构1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的 定 义 详 见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