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1.040.10 CCS P 33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180 2022 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 设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rural welfare cemetery 2022-06-29 发布 2022-07-29 实施 安徽省市场 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4/T 4180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
2、件 由 安 徽省 民政 厅 提 出并归口。本文件 起草单 位:桐城市 殡葬管 理所、安徽 省民政 厅社会 事务处、安 徽省 思 安园殡 葬服务 有限 公司、桐 城市 民政 局、安徽 中标智 能质 量标 准研 究院 有限公 司、合肥 爱克 赛伦 企业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桂斌、吕世 波、江 宗旭、王亚 萍、夏 秀琳、李璞、耿天 霖、李 文翰、胡世 伟。DB34/T 4180 2022 1 农村公益 性公墓 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 了 农 村公 益性 公墓建 设的 术语 和定 义、规划审 批、构成、墓 区功 能分区、建 设要 求和 建设管理。本 文件 适用 于
3、农 村公 益性 公墓建 设。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3287 殡 葬术 语 JGJ l24 殡仪 馆建 筑设 计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3287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农村公 益性 公墓 rural welfare cemeteries 利用农 村集体 建设 用地或 国有建 设用地,为 当
4、地村(居)民提 供骨 灰安放(葬)服务(土葬 改革 区可 提供遗体 安葬 服务,下 同)的 非营利 性农 村公 共殡 葬服 务设施。4 规划审 批 审批 4.1.1 应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和城乡 规划。4.1.2 应由县 级人民 政府 民政部 门审批。审批 流程 及所需 材料由 县级民 政部 门参照 经营性 公墓审 批 相关规定。4.1.3 应履行 建设 用地 批准 手续,可结 合实 际需 要,分期 报批,分期 建设。4.1.4 应按照 生态 环境 部 建设 项目环 境影 响评 价分 类管 理名录,依法 履行 环境 影响评 价手 续。4.1.5 未经批 准的 公墓 不得 开工 建设。
5、选址 4.2.1 应在荒 山瘠 地和 不宜 耕种 的土地 选址,并 充分 征求 当地村 民意 见。4.2.2 不应在 公路、铁路、高速 公路近 侧和水 源保 护区、文物保 护区、风景 名胜区、基本 农田保 护 区内选址 建设。建设规 模 4.3.1 农村公 益性公 墓建 设规模 应以农 村的骨 灰安 置规划 总量为 主要依 据,兼顾经 济发展 水平等 因 素DB34/T 4180 2022 2 分为 四 类,分类 应符 合 表1 的规 定。表1 农村公 益性 公墓 建设 规模 分类 类别 骨灰安置规划总量 服务人口(万人)一类 1876 3750 2.55 二类 7511875 1 2.5 三
6、类 376750 0.51 四类 100375 0.5 注:骨灰安置总量=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 20 表示服务年限为 20 年,50%表示公益性公 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4.3.2 公益性 公墓建 设用 地各部 分用地 比例应 根据 其建设 规模和 用地面 积确 定,其 殡葬构 筑物、房 屋建筑及 附属 设施、场 地等 用地比 例应 符合 表 2 的规 定。表2 农村公 益性 公墓 规划 用地 比例表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构筑物 70 80 房屋建筑 1 3 小于5 建筑设备及场地(包括园林、陆地、停车场等)20 1
7、0 面积 4.4.1 农村公 益性 公墓 占地 面积 不得超 过 50 亩。4.4.2 骨灰安 葬单 穴占 地面 积不 得超过 0.5,双 穴不 得 超过 0.8,土葬 改革 区 遗体墓 穴占 地面积不得 超过 6。不 应 使 用除卧 碑以 外的 任何 形式 的墓碑。4.4.3 采用骨 灰堂(楼、廊、墙、亭)建 筑形 式的,骨 灰存 放 格位的 盒均 建筑 面积 不 宜 超过 0.25,骨灰存 放格 位 应 设有:统 一编号,格 位门 锁,供祭 祀群众 安插 鲜花 的祭 祀台 装置。建设形 式 滨湖、平原 地区 原则 上建 设骨灰 堂,山区、丘 陵地 区可建 骨灰 堂或 公墓。5 构成 殡葬
8、构 筑物 5.1.1 包括骨 灰安 置墓 穴建 筑和 骨灰安 放格 位建 筑。5.1.2 骨灰 安 置墓 穴包 括独 立墓 穴和合 葬墓 穴。5.1.3 骨灰安 放格 位建 筑包 括骨 灰堂、骨灰 楼、骨灰 廊、骨灰墙、骨 灰亭、骨 灰花 坛等。DB34/T 4180 2022 3 房屋建 筑 5.2.1 包括但 不限 于 业 务用 房、管理用 房和 附属 用房。5.2.2 业务用 房 应 包括 但不 限于:业务 厅、咨询 洽谈 室、财务室、商 品部、悼 念室、档案 室等。5.2.3 管理用 房 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办公 室、监控 室、会议 室、活 动室 等。5.2.4 附属用 房 应 包括
9、 但不 限于:值班 室、食堂、宿 舍、设备用 房、库房、花 房、公共卫 生间 等。建筑设 备 及 场地 5.3.1 设备包 括专用 祭祀 用品处 理设备、供电、给 排水、采暖通 风、安 保、通讯、空调、网络及 消 防等设备。5.3.2 场地包 括集 散广 场、绿地、道路 及停 车场 等。6 墓区功能 分区 墓区功 能分区 应明 确,墓 区基本 功能分 区应 包括但 不限于:祭扫 服务 区、骨 灰(遗体)安葬 区、业务办公 区。祭扫服 务区应 设置 祭拜设 施。可 设置移 风易 俗和生 命文化 宣传栏(廊)、祭扫 群众临 时休憩 区等 设施。骨灰(遗体)安葬 区应 整洁、庄重,占 地面 积、绿化
10、 环境 等 应符 合相 关要 求。业务办 公区 应公 开墓 穴价 格、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服务 投诉电 话,设有 安葬(放)档案保 管设 备。各个功 能分 区的 空间 组成 和设置,应 满足 殡葬 活动 的需求。接待服 务区 应设 置业 务接 待区、休息 区、商品 服务 区、卫 生间 以及 其他 公共 空间等。7 建设 总体要求 应 设有 标示 牌、有明 显的 区域界 限、有统 一的 墓穴(格位)标 准、有 配 套设 施。道口 墓区道 路出 入口 不少 于 2 个,出 入口 最小 宽度 不少 于 6 米。建筑标 准 7.3.1 应结合 骨灰 安置、祭 扫等 特点,合理 确定 其建 筑标 准。
11、7.3.2 建筑装 修,应体 现庄 重、美观、大方、清 新、宁静 的特点。7.3.3 建筑抗 震和 建筑 结构 安全 等级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有关 规定。7.3.4 建筑物 应符合 国家 建筑节 能的相 关标准;业 务用房 的内装 修应满 足安 全和吸 音要求;办公 用 房的内装 修,按办 公用 房建 筑装修 标准 三级 办公 用房 执行;建筑 耐火 等级 和消 防设施 的配 置应 符合 国 家 有关建筑 防火 设计 规范 的规 定。7.3.5 骨灰安 放区 的用 房建 筑应 符合标 准 JGJ l24 的有 关 规定。7.3.6 各类用 房应 具备 良好 的通 风条件,自 然通 风不 能满
12、 足要求 时,应配 备相 应的 机械通 风设 施。设施设 备 7.4.1 应根据 实际 需求 配置 信息、通讯、广 播和 安全 防范 系统等 设备。DB34/T 4180 2022 4 7.4.2 应配置 清晰、醒 目、完善 的标识 系统。7.4.3 宜配置 祭祀 用品 处理 设备。墓区建 设 7.5.1 碑墓应 体现 小型 化、多样 化、艺 术化 等特 征;骨灰 堂、骨 灰楼 等建 筑不 宜高 于 6 层,倡导 建 设骨灰廊、骨 灰墙、骨 灰亭、骨灰 花坛 等设 施。7.5.2 绿化覆 盖率 不低 于 75%或 绿地面 积不 低于 40%;树(花、草等)葬 等节 地式 墓穴不 少于 30%;
13、平地、小型、艺 术、个性 化墓穴 不少 于 40%。7.5.3 配置 祭 祀用品 处理 专用设 备设施 时,应 考虑 当地的 地形地 势、常 年主 导风向 风速、大气稳 定 度及周边 环境 敏感 区分 布等 因素,选择 有利 于烟 气扩 散并不 引起 环境 影响 纠纷 的区域。环境保护 7.6.1 应设置 分类 垃圾 箱,祭奠 场所应 设置 封闭 的固 体废 弃物盛 放装 置。7.6.2 公墓音 响、电子 礼炮 等专 用设备 的声 强应 符合 国家 相关规 定。7.6.3 应 对不 再续 存的 骨灰 应集 中进行 无害 化处 理。8 建设管 理 制度 8.1.1 应 由县 级人 民政 府通 过
14、购 买公益 岗位 等方 式统 一管 理维护。8.1.2 应建立 严格 的墓 穴(格位)出售档 案登 记管 理制 度,不 应 开 展租 赁、承包 经营 等商业 活动。费用 8.2.1 收费标 准 应由 价格 主管部 门会同 有关部 门在 成本监 审或成 本调查 的基 础上,按非营 利并兼 顾 当地群众 承受 能力 的原 则核 定,并 根据 国家 政策 及地 方相关 规定、协 议对 相关 人员进 行减 免。8.2.2 收入专 款全 部用 于农 村公 益性公 墓建 设、维护 和管 理。公开公 示 8.3.1 应在醒 目位 置和 收费 场所 设立价 格公 示牌。8.3.2 应 实行 年检 制度。8.3.3 结果 应 及时 向社 会公 布,接受群 众监 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