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I C S 0 3.2 2.2 0C C S R 1 1长 江 三 角 洲 区 域 地 方 标 准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运 营 服 务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i n t e r s t a t e p u b l i c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s e r v i c eo p e r a t i o n s i n t h e y a n g t z e r i v e r d e l t a2 0 2 2-0 2-1 9 发 布2 0 2 2-0 5-1 9 实 施DBD B 3 2/T 3 1
2、 0 0 1 2 2 0 2 2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
3、I目 次目 次.I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15 线 路.26 运 营 车 辆.27 场 站.38 运 营 调 度.39 服 务.41 0 安 全.41 1 服 务 监 管.5附 录 A(规 范 性)线 路 命 名 原 则 及 方 法.5附 录 B(资 料 性)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客 运 标 识.6附 录 C(资 料 性)乘 客 满 意 度 调 查 方 法.7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4、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安 徽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提 出 并 归口。本 文 件 起 草
5、单 位:华 设 设 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市 交 通 发 展 研 究 中 心、浙 江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安 徽 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服 务 中 心、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马 鞍 山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滁 州 市 城 际公 共 交 通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宋 国 森、殷 国 祥、殷 波、袁 会 畅、李 登 科、魏 海 磊、蒋 伟、陈 俭 娟、鲍 莉 芳、袁 凌 飞、窦 慧 丽、张 孝 法、李 强、周 亚 楠、吴 聪、袁 旭、许 志 海、柳 一 航、王 聪、徐 伟、葛 升 阳。D B
6、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1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运 营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运 营 服 务 的 总 体 要 求、线 路、运 营 车 辆、场 站、运 营 调 度、服务、安 全、服 务 监 管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运 营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7、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7 2 5 8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T 5 8 4 5.3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第 3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 站 牌 和 路 牌G B/T 1 7 2 4 2 投 诉
8、处 理 指 南G B/T 2 2 4 8 4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规 范G B/T 3 2 8 5 2.1 城 市 客 运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 术 语C J J/T 1 5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站、场、厂 工 程 设 计 规 范J T/T 1 9 8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划 分 和 评 定 要 求J T/T 7 9 4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车 载 终 端 技 术 要 求J T/T 8 8 8 公 共 汽 车 类 型 划 分 及 等 级 评 定J T/T 1 2 4 1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驾
9、 驶 区 防 护 器 隔 离 设 施 技 术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2 8 5 2.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毗 邻 公 交 i n t e r s t a t e p u b l i c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s e r v i c e服 务 毗 邻 县(市、区)之 间 公 众 出 行 的 一 种 公 交 化 客 运 方 式。主 要 包 括 公 交 客 运 和 班 车 客 运。4 总 体 要 求4.1 应 提 供 安 全、便 捷、经 济、绿 色、文 明 的 公 共 交 通 客 运
10、服 务。4.2 应 坚 持 依 法 经 营、诚 实 守 信,持 续 提 供 优 质 服 务,宜 开 展 集 约 化 经 营。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24.3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线 路、站 点、车 辆、班 次、时 间、票 价 等 规 范 运 营,及 时、准 确 地 向 社 会 公 布 服 务信 息。4.4 应 根 据 客 流 需 求 编 制 线 路 运 营 方 案,新 增、调 整、
11、取 消 线 路 应 符 合 途 经 地 县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运 输 主管 部 门 要 求。5 线 路5.1 线 网 发 展 应 符 合 长 三 角 区 域 一 体 化 和 毗 邻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划,应 与 轨 道 交 通 等 其 他 客 运 方 式 衔 接、协 调、融 合,构 建 一 体 化 服 务 网 络。5.2 新 增 线 路 应 按 照 区 域、线 路 运 营 特 点 进 行 编 号,线 路 命 名 原 则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采 用 既 有 线 路延 伸 的,可 继 续 沿 用 原 有 线 路 名 称。5.3 公 交 客 运 线 路 里 程 宜 小 于
12、 5 0 公 里,超 过 3 0 公 里 的 线 路 宜 同 时 开 通 大 站 快 车 等 灵 活 的 运 输 方 式,班车 客 运 线 路 里 程 宜 小 于 1 0 0 公 里。6 运 营 车 辆6.1 基 本 要 求6.1.1 应 根 据 道 路 通 行 条 件 和 实 际 出 行 需 求 配 置 车 型。6.1.2 公 交 客 运 车 辆 的 等 级 和 配 置 应 符 合 J T/T 8 8 8 的 规 定,班 车 客 运 车 辆 的 等 级 和 配 置 应 符 合 J T/T 1 9 8的 规 定,经 检 验 合 格。6.1.3 车 辆 安 全 性 能 应 符 合 G B 7 2
13、 5 8 的 规 定。6.1.4 宜 使 用 新 能 源 等 节 能 环 保 车 辆,宜 配 置 无 障 碍 公 交 车 辆。6.1.5 车 辆 的 前 部 和 后 部 应 规 范 显 示 起 讫 点 站 名 和 线 路 编 号 等 内 容。6.1.6 车 身 宜 具 有 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客 运 标 识,具 体 样 式 参 见 附 录 B。6.1.7 车 身 应 按 规 定 显 示 企 业 名 称、监 督 电 话,显 示 的 文 字 应 清 晰 可 辨。6.1.8 运 营 车 辆 的 前 部、后 部 和 靠 站 台 侧 应 安 装 线 路 指 示 牌,宜 配 置 具 备 夜
14、 间 显 示 功 能 的 L E D 线 路 指 示牌。6.2 车 厢 设 置6.2.1 应 按 规 定 安 装 符 合 技 术 标 准 的 卫 星 定 位 终 端、视 频 监 控,并 按 规 定 与 运 营 企 业 及 行 业 管 理 系 统连 接,保 证 其 正 常 运 行。宜 安 装 支 持 二 维 码、生 物 识 别 等 多 种 支 付 方 式 的 设 备。6.2.2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运 营 线 路 图 和 票 价 表,公 布 监 督 电 话 和 服 务 承 诺,并 设 置“禁 止 携 带 易 燃 易爆 危 险 品 乘 车”“禁 止 吸 烟”“文 明 乘 车”“主 动
15、让 座”“影 响 驾 驶 员 安 全 驾 驶 涉 嫌 犯 罪”等 提 示。6.2.3 应 配 备 投 币 箱、刷 卡 机、灭 火 器、安 全 锤,在 规 定 位 置 设 置 特 需 乘 客 专 用 座 位。6.2.4 公 交 客 运 车 辆,车 内 服 务 设 施 应 符 合 G B/T 2 2 4 8 4-2 0 1 6 中 6.5 规 定 的 要 求,驾 驶 区 防 护 隔 离 设 施应 符 合 J T/T 1 2 4 1 的 规 定。6.2.5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管 控 过 程 中,车 厢 内 应 按 规 定 配 置 相 关 卫 生 防 控 设 施。6.3 维 修6.3.1 企 业
16、 应 坚 持 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定 期 维 护 的 原 则,建 立 车 辆 维 护 制 度。6.3.2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应 符 合 国 家、途 经 地 省 市、行 业 标 准 要 求。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37 场 站7.1 基 本 要 求7.1.1 毗 邻 各 地 应 共 享 站 点、充 电 桩 等 资 源,优 先 使 用 现 有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和
17、道 路 客 运 的 场 站,对 非 本地 企 业 车 辆 使 用 本 地 设 施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应 与 本 地 企 业 同 等 对 待。7.1.2 应 配 置 与 车 辆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停 车 场 和 维 修 保 养 场。7.2 首 末 站7.2.1 首 末 站 宜 结 合 等 级 客 运 站 设 置,配 置 候 车、卫 生、管 理 等 场 所 和 设 施,未 设 置 在 等 级 客 运 站 的应 设 置 候 车 亭。7.2.2 场 站 设 施 应 按 期 巡 查、维 保,重 要 场 站 应 采 用 视 频 监 控,并 建 立 场 站 设 施 巡 检 维 护 信 息 更 新
18、 制度 和 管 理 系 统。7.3 中 途 站7.3.1 采 用 公 交 客 运 中 途 站 设 置 应 符 合 C J J/T 1 5 的 规 定,站 距 不 宜 大 于 1.2 公 里,跨 境 后 线 路 超 过 3公 里 宜 设 置 中 途 站。7.3.2 站 牌 应 标 明 本 站 名 称 及 汉 语 拼 音、线 路 编 号、首 末 站、中 途 站、首 末 班 时 间、票 价 票 制 及 行 驶方 向,宜 列 出 高 峰、平 峰 时 线 路 发 车 间 隔 或 线 路 时 刻 表;宜 标 明 与 其 他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的 换 乘 标 志;应 公布 服 务 监 督 电 话。7.
19、3.3 站 牌 的 形 式、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G B/T 5 8 4 5.3 的 规 定。7.3.4 夜 间 应 能 识 别 站 牌 信 息,亮 度 应 符 合 G B 5 0 0 3 4 的 规 定。8 运 营 调 度8.1 运 营 时 间8.1.1 与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轨 道 交 通、铁 路、航 空、水 路 等 运 输 方 式 相 衔 接 的 线 路,首 末 班 时 间 应 考虑 与 之 衔 接 的 运 输 方 式 的 运 营 时 间,满 足 乘 客 接 驳 需 求。8.1.2 应 根 据 当 地 群 众 出 行 习 惯 和 季 节 合 理 制 定 首 班 车、末 班
20、 车 发 车 时 间,首 班 车 发 车 时 间 不 宜 晚 于7:0 0,末 班 车 发 车 时 间 不 宜 早 于 1 7:0 0。发 车 间 隔 小 于 3 0 分 钟 的 线 路 应 标 注 首 末 班 时 刻,发 车 间 隔 超过 3 0 分 钟 的 线 路 应 标 注 班 次 时 刻 和 班 次 间 隔,发 车 间 隔 最 长 宜 不 超 过 1 小 时。8.1.3 运 营 班 次 应 满 足 毗 邻 地 区 居 民 日 常 出 行 需 求,每 日 发 车 班 次 宜 不 小 于 1 0 班。8.1.4 企 业 应 做 到 准 点 发 车,首 末 站 发 车 准 点 率 不 低 于
21、 9 8%。8.2 票 制 票 价8.2.1 应 综 合 线 路 里 程、运 营 成 本、地 方 财 力 等 因 素,科 学 制 定 票 制 票 价 体 系,具 体 票 价 以 毗 邻 地 区相 关 物 价 部 门 共 同 核 定 为 准,同 一 线 路 上 下 行 票 价 宜 保 持 一 致。8.2.2 宜 制 定 与 城 市 公 交、轨 道 交 通 等 其 他 客 运 方 式 的 换 乘 优 惠 政 策。8.2.3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推 行 月 票、季 票、年 票 等 多 形 式、多 层 次 的 票 制 票 价 模 式。8.3 调 度8.3.1 车 辆 应 提 前 进 站,按 计
22、 划 准 时 发 车,首 末 班 车 不 可 提 前 或 延 迟 发 车。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48.3.2 应 根 据 车 辆 运 行 状 况 和 客 流 变 化 情 况,及 时 采 取 调 度 措 施,确 保 正 常 的 行 车 间 隔,同 一 线 路 应实 现 统 一 调 度。8.3.3 客 流 剧 增、车 辆 晚 点、恶 劣 天 气 等 紧 急 情 况 或 突 发 事 件,应
23、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8.3.4 应 做 好 行 车 调 度 日 志,宜 实 行 路 单 电 子 化 管 理。9 服 务9.1 行 车 服 务9.1.1 驾 驶 员 出 车 前 应 做 好 车 辆 维 护 保 养,保 持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完 好、牌 证 齐 全 和 车 辆 内 外 整 洁。交 接班 时,驾 驶 员 应 通 报 车 辆 性 能 状 况。9.1.2 驾 驶 员 应 按 照 运 营 班 次、运 营 时 间 准 点 发 车,按 规 定 路 线 行 驶、规 定 站 点 停 靠,不 可 擅 自 越 站甩 客、掉 头、改 道 行 驶、无 故 抛 停 车 辆。9.1.3 驾
24、 驶 员 应 遵 守 交 通 法 规,按 各 路 段 的 标 志、标 识 行 驶,不 可 争 道 抢 行、超 速 行 车 和 疲 劳 驾 驶;驾 车 时 不 应 有 吸 烟、饮 食、闲 谈、接 打 手 机 等 妨 碍 安 全 行 车 的 行 为。9.1.4 驾 驶 员 行 驶 途 中 应 履 行 安 全 职 责,平 稳 驾 驶,车 停 稳 后 再 开 车 门,车 门 关 好 后 再 起 步。9.1.5 中 途 站 停 车 时,车 身 应 与 道 路 保 持 平 行,停 直 摆 正。首 辆 进 站 车 辆 的 车 身 最 前 端 应 对 正 候 车 廊前 端 或 停 止 线,后 续 车 辆 应
25、依 次 停 靠。遇 有 积 水 或 深 坑 时,车 辆 应 避 开 停 靠。多 辆 车 同 时 进 站,未 进 入站 台 区 域 的 车 辆 应 执 行 二 次 进 站。9.1.6 运 营 中 车 辆 出 现 故 障,应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就 近 靠 边 停 车,及 时 摆 放 警 示 牌,及 时 排 除 故 障,故 障 未 排 除 不 应 运 营。9.1.7 驾 驶 员 不 应 在 途 中 私 自 更 换 车 辆 或 者 将 乘 客 移 交 他 人 运 送。9.1.8 车 厢 服 务 应 符 合 G B/T 2 2 4 8 4-2 0 1 6 中 第 1 0 章 的 规 定
26、。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管 控 过 程 中,应 按 防 控 要 求做 好 车 辆 日 常 消 杀 和 通 风,并 提 醒 旅 客 做 好 个 人 防 护。9.2 信 息 化 服 务9.2.1 宜 采 用 智 能 移 动 终 端、电 子 站 牌、公 交 热 线 或 网 站 等 方 式 提 供 信 息 服 务。宜 提 供 出 行 信 息 的 移动 终 端 查 询 和 出 行 服 务 移 动 支 付 等 智 能 化 服 务。9.2.2 新 增、调 整、取 消 线 路、首 末 班 时 间 变 更、线 路 或 车 站 名 变 更、票 价 调 整 等 正 式 实 施 前,企 业应 提 前 5-7 日 向
27、 社 会 公 布。9.2.3 刷 卡 设 备 应 支 持 毗 邻 地 区 公 交 卡 以 及 全 国 交 通 一 卡 通。9.2.4 在 保 留 传 统 线 下 购 票 方 式 的 基 础 上,宜 推 行 电 子 客 票 和 非 现 金 支 付 方 式,方 便 乘 客 购 票 出 行。1 0 安 全1 0.1 安 全 管 理1 0.1.1 应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建 立、健 全 本 单 位 的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本 单 位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和操 作 规 程,接 受 交 通、公 安、应 急 管 理 等 部 门 的 管 理,遵 守 途 经 地 的 安
28、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落 实 企 业 各 项管 理 制 度。1 0.1.2 应 关 注 从 业 人 员 的 身 体、心 理 状 况 和 行 为 习 惯,对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心 理 疏 导、精 神 慰 藉,落 实 岗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防 范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异 常 导 致 事 故 发 生。1 0.1.3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驾 驶 员、乘 务 员 等 重 点 岗 位 建 立 安 全 背 景 审 查 制 度,开 展 审 查。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29、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51 0.1.4 应 按 规 定 对 车 辆 进 行 维 护 和 检 测,保 证 车 辆 技 术 状 况 良 好。1 0.1.5 应 依 法 运 营,制 止 乘 客 携 带 易 燃、易 爆、有 毒 等 危 险 物 品。1 0.1.6 应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和 隐 患 排 查 双 重 机 制,开 展 车 辆、场 站 设 施 日 常 巡 查,发 现 安 全 隐 患,及 时 报告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1 0.1.7 采 用 公 交 客 运 方 式 运 营 的 线 路 在 符
30、合 安 全 要 求 的 路 段 可 设 立 站 立 位。1 0.2 应 急 处 置1 0.2.1 应 编 制 不 同 类 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并 向 途 经 地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报 备,加 强 培 训,定 期 按 照 预 案 开 展 演 练。1 0.2.2 行 驶 途 中,如 遇 突 发 路 况 或 特 殊 天 气 等 情 况,可 能 影 响 运 输 安 全 的,驾 驶 员 应 立 即 就 近 在 安 全区 域 停 车,查 勘 限 制 条 件,及 时 向 企 业 汇 报。企 业 应 以 安 全 第 一 为 原 则,及 时 调 整 运 营 组
31、织 方 案,并 告知 当 事 驾 驶 员 处 置 方 案。1 0.2.3 交 通 事 故 时,驾 驶 员 应 保 护 伤 者 免 受 二 次 伤 害、保 护 现 场,拨 打 事 故 报 警 电 话 1 2 2、急 救 电 话1 2 0 等,同 时 向 企 业 及 时、如 实 报 告。1 0.2.4 车 辆 发 生 火 警、燃 料 泄 漏 等 突 发 事 件 时,驾 驶 人 员 应 按 正 确 程 序 疏 散 乘 客,及 时 拨 打 火 警 电 话1 1 9,按 照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程 序 进 行 处 理,同 时 向 企 业 及 时 报 告。1 0.2.5 若 发 生 公 共 突 发 事
32、 件,应 服 从 当 地 政 府 统 一 调 度、指 挥。1 1 服 务 监 管1 1.1 企 业 应 建 立 乘 客 满 意 度 调 查 制 度,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满 意 度 调 查。调 查 方 法 和 调 查 表 见 附 录 C,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细 化 调 查 表。1 1.2 企 业 应 建 立 服 务 监 督 投 诉 处 理 制 度,公 布 监 督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1 1.3 企 业 应 按 照 G B/T 1 7 2 4 2 的 要 求 对 乘 客 投 诉 处 理,自 收 到 投 诉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作 出 答 复。企
33、业 应 根 据 乘 客 满 意 度 调 查 和 投 诉 处 理 的 建 议,提 升 改 进 服 务。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6附 录 A(规 范 性)线 路 命 名 原 则 及 方 法A.1 命 名 原 则A.1.1 适 用 性:方 便 乘 客 出 行、方 便 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企 业 管 理。A.1.2 准 确 性:指 位 明 确,导 向 无 误。A.1.3 唯 一
34、 性:长 三 角 范 围 内 不 重 名。A.1.4 方 便 性:简 单 明 了,易 读、易 懂、易 记。A.1.5 稳 定 性:线 路 命 名 不 可 随 意 变 更。A.2 线 路 的 命 名 方 法A.2.1 应 按 起 讫 地(县(区)级 行 政 区 划)简 称 加 毗 邻 数 字 线 路 方 式 命 名,且 线 路 名 称 中 企 业 经 营 资质 注 册 地 简 称 在 前,具 体 格 式 为:地 名 简 称+地 名 简 称+毗 邻+数 字 路。如 吴 江 到 青 浦 线 路,如 经 营 者 注册 地 在 吴 江,可 命 名 为“吴 青 毗 邻 1 路”。A.2.2 路 径、设 站
35、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两 条 线 路,不 可 用 同 一 数 码 命 名。A.2.3 已 撤 销 的 线 路 所 用 编 号,一 年 内 不 宜 用 于 其 他 线 路。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7附 录 B(资 料 性)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客 运 标 识车 身 两 侧 及 后 部 明 显 位 置 喷 涂“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统 一 标 识(见 图 B
36、.1)。图 B.1 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标 识 式 样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8附 录 C(资 料 性)乘 客 满 意 度 调 查 方 法C.1 调 查 周 期每 年 至 少 一 次。C.2 调 查 方 式问 卷 调 查 或 网 络 调 查。C.3 调 查 对 象面 向 全 体 城 乡 居 民,样 本 量 应 具 有 代 表 性。6 0 岁 以 上 年 龄 占 比 不
37、低 于 1 0%。C.4 调 查 地 点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线 路 的 首 末 站、沿 途 站 点、运 营 车 辆 内 部 等 乘 客 聚 集 的 场 所。C.5 调 查 抽 样 率有 效 调 查 问 卷 总 数 不 低 于 起 讫 点 所 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常 住 人 口 之 和 的 万 分 之 三,或 不 低 于 该 线 路 年 客运 总 量 的 百 分 之 三。C.6 问 卷 设 计可 采 用 表 C.1 调 查 乘 客 对 长 三 角 省 际 毗 邻 公 交 的 满 意 度。为 方 便 准 确 地 获 取 采 集 信 息,问 卷 主 要 采取 选 项 答 题
38、的 方 式。C.7 指 标 计 算乘 客 满 意 度 是 按 下 式 计 算。式 中:S 乘 客 满 意 度;F 单 份 有 效 问 卷 得 分;n 有 效 调 查 问 卷 总 数。D B 3 2/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1/T 3 1 0 0 1 2 2 0 2 2D B 3 3/T 3 1 0 0 1 2 2 0 2 2 D B 3 4/T 3 1 0 0 1 2 2 0 2 29表 C.1 乘 客 满 意 度 调 查 表线路名称 调查时间 调查人:序号 调查内容满意度满意(1 0 0 分)较满意(8 0 分)一般(6 0 分)不满意(0 分)1 候车时长2 乘车便捷度3 服务态度4 出行信息服务5 乘车舒适度6 候车环境7 车内卫生环境其他意见和建议注:具体调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