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99 CCS C80 32 地方标准 DB 32/T 4252 2021 民用建筑 燃气安全 规范 Safety code for gas in civil buildings 2021-12-31 发布 2022-01-31 实施 江苏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32/T 4252 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总则.3 5 基 本规 定.4 5.1 一般 规定.4 5.2 气源 和用 气部 位.5 5.3 安全 用气 检查.6 6 商 业和 单位 用户.7 6.1 一般 规定.7
2、6.2 管道 燃气.8 6.3 瓶装 液化 石油 气.8 6.4 燃气 燃烧 器具.9 6.5 安全 用气.9 7 居 民用 户.9 7.1 一般 规定.9 7.2 管道 燃气.10 7.3 瓶装 液化 石油 气.10 7.4 燃气 燃烧 器具.10 7.5 安全 用气.10 附录A(规 范性)管道 燃气安 全检 查记 录.12 附录B(规 范性)瓶装 液化石 油气 安全 检查 记录.15 附录C(资 料性)用气 安全提 示.18 附录D(资 料性)瓶装 燃气用 户安 全用 气告 知书.19 附录E(规 范性)商业 和单位 用户 安全 用气 管理.20 附录F(资 料性)商业 和单位 用户 燃
3、气 安全 使用 信息公 示牌.21 附录G(规 范性)商业 和单位 用户 管道 燃气 安全 自查表.22 附录H(规 范性)商业 和单位 用户 瓶装 液化 石油 气安全 自查 表.24 附录I(规 范性)居民 用户管 道燃 气安 全自 查表.26 附录J(规 范性)居民 用户瓶 装液 化石 油气 安全 自查表.27 DB 32/T 4252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4、由江 苏省 消防 救援 总队提 出并 归口。本 文 件 起草 单 位:江 苏省消 防 救 援总 队、江 苏 省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 厅、江 苏省应 急 管 理厅、江苏 省市场监 督管 理局。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周详、丁余 平、郑雁 秋、宋醒 醒、王栋、魏冉 冉、李全 国、赵 建平、张蔚、刘先智、施 旭阳、贡献、刘月婷、季 本军、朱 意富、戴建 新、吉祥、陈 文杰、张滢、叶 宇航、俞翼、王广宇、吴 荣刚、赫 永恒、张杰 红、白晨、石 兵兵、任衍 彪、朱刚、刘力、汪永路、邹 文娟、徐蔚、李抗抗、张 守峰、梁伟、张磊、贾博、杨云、葛琪。DB 32/T 4252 2021 1 民 用建筑 燃气安
5、全 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规定 了 民用 建 筑燃气 安 全 的术 语 和定 义、总则、基 本规 定、商 业 和单位 用 户、居 民 用户 等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江 苏省 民用 建筑 内 管道 燃气 和瓶 装燃 气的安 全使 用 和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 列 文 件中 的 内容 通 过文中 的 规 范性 引 用而 构 成本文 件 必 不可 少 的条 款。其中,注 日期 的 引用 文件,仅该 日 期对 应 的版 本适 用 于本 文 件;不 注日 期的 引 用文 件,其 最 新版 本(包 括所 有 的修 改 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5842 液 化石 油气 钢瓶 GB 6932
6、家 用燃 气快 速热 水器 GB 16410 家用 燃气 灶具 GB 16914 燃气 燃烧 器具 安 全技术 条件 GB 17905 家用 燃气 燃烧 器 具安全 管理 规则 GB 25034 燃气 采暖 热水 炉 及传感 器 GB/T 28885 燃 气服 务导 则 GB 29550 民用 建筑 燃气 安 全技术 条件 GB 35844 瓶装 液化 石油 气 调压器 GB 35848 商业 燃气 燃烧 器 具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GB 50028 城镇 燃气 设计 规 范 GB 50096 住宅 设计 规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 设计规 范 GB
7、50222 建筑 内部 装修 设 计防火 规范 GB 50352 民用 建筑 设计 统 一标准 GB/T 50680 城 镇燃 气工 程 基本术 语标 准 GB 51102 压缩 天然 气供 应 站设计 规范 GB 51142 液化 石油 气供 应 工程设 计规 范 GB 55009 燃气 工程 项目 规 范 CJJ 12 家 用燃 气燃 烧器 具 安装及 验收 规程 CJJ 51 城 镇燃 气设 施运 行、维护 和抢 修安 全技 术规 程 CJJ 94 城 镇燃 气室 内工 程 施工与 质量 验收 规范 CJ/T 28 中 餐燃 气炒 菜灶 CJ/T 29 燃 气沸 水器 CJ/T 187
8、燃气 蒸箱 CJ/T 197 燃气 用具 连接 用 不锈钢 波纹 软管 DB 32/T 4252 2021 2 CJ/T 392 炊用 燃气 大锅 灶 CJ/T 394 电磁 式燃 气紧 急 切断阀 CJ/T 490 燃气 用具 连接 用 金属包 覆软 管 TSG 23 气 瓶安 全技 术规程 XF 498 厨 房设 备灭 火装 置 CECS 219 简易 自动 喷水 灭 火系统 应用 技术 规程 3 术语和 定义 GB 29550 GB 50028、GB 50352、GB/T 50680 界 定的 以及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文 件。3.1 管道燃 气 pipeline gas 利用
9、管 道输 送 的 方式 供应 用户使 用 的 燃气。注:气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3.2 瓶装燃 气 bottled gas 利用 瓶 装的 方式 供应 用户 使用 的 燃气。注: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天然气。3.3 燃气用 户 gas consumer 民用建 筑物 内使 用管 道燃气 或瓶 装燃 气作 为燃 料的 商业和 单位 用户 或居 民用 户。3.3.1 商业和 单位 用户 commercial and units consumer 以燃气 为燃 料进 行炊 事、制备热 水、制冷 或采 暖 的 公共建 筑 或 其他 非家 庭用 户。3.3.2 居民用 户 residential
10、consumer 以燃气 为燃 料进 行炊 事、制备热 水、采暖 为主 的家 庭用户。3.4 居住空间 habitable room 卧室、起居 室(厅)的统 称。来源:GB 50096-2011,2.0.3 3.5 燃气经 营企 业 gas management firms 从 事管 道或 瓶装 燃气 经营、管理 等活 动的 单位 总称。3.6 熄火保 护装 置 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 燃气 燃烧 器具 或用 气设备 上,在受 监控 火焰 意 外熄 灭后,能 自动 切断 燃气供 应的 装置。3.7 燃气泄 漏报 警器 gas leak alarm DB 32/T 4
11、252 2021 3 具 有 燃 气泄 漏 报警 功 能的设 备,通过 传 感器 测 量周围 环 境 中 的 可 燃气 体 浓度,将 探测 信 号 传递 给控 制 器或 控 制电 路,当 燃气 浓 度超 过 控制 器 或控 制电 路 中设 定 值时,通过 执行 器 或执 行 电路 发 出 声、光报警 信号 和(或)报警 输出信 号。3.8 燃气泄 漏报 警装 置 gas leak alarm device 接 收 燃 气泄 漏 报警 器 或手动 报 警 触发 装 置信 号,能将 信 号 反馈 至 消防 控 制室及 物 联 网管 理 平台,能发出 声、光警 报指 示报 警部位 并予 以保 持的
12、控制 装置。3.9 燃气泄 漏安 全保 护装 置 gas leak safety protection device 具有燃 气泄 漏报 警和 自动 切断功 能装 置的 总称。注:包 括 燃 气 泄 漏 报 警 器 与 紧 急 切 断 阀 联 动 装 置、燃 气 泄 漏 报 警 装 置、熄 火 保 护 装 置、过流 和 泄 漏 切 断 装 置、联动通风排风装置等。3.10 重要公 共建 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性质重 要、人员 密集,发 生火灾 可能 造成 重大 人员 伤亡、财产 损失 和严 重社 会影响 的公 共建 筑。注:如 省 市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13、关 办 公 楼,人 员 密 集 的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或 集 会 场 所,较 大 规 模 的 中 小 学 校 教 学 楼、宿 舍 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3.11 商业综 合体 commercial complex 集 购 物、住 宿、餐 饮、娱乐、展 览、交 通枢 纽 等两种 或 两 种以 上 功能 于 一体的 单 体 建筑 和 通过 地下 连 片车 库、地 下 连片 商业 空 间、下 沉式 广 场、连廊 等 方式 连 接的 多 栋商 业建 筑 组合 体。其 中,建筑面积不 小于5 万 的 商业 综合体 称为“大 型商 业综 合体”。3.12 安全出 口
14、safety exit 供人员 安全 疏散 用的 楼梯 间和室 外楼 梯的 出入 口或 直通室 内外 安全 区域 的出 口。来源:GB 50016-2014(2018版),2.1.14 3.13 疏散门 emergency door 房 间 直 接通 向 疏散 走 道的房 门、房间 直 接开 向 疏散楼 梯 间 的门(如住 宅 的户门),以及 房 间直 通室外的 门等。注: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3.14 疏散楼 梯间 evacuation staircase 建筑的 竖向 疏散 通道 的总 称。注:包括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4 总则 4.
15、1 民用建 筑燃气 安全 应遵循 国家和 江苏省 有关 方针、政策。针对燃 气用 户的特 点,做 到安全 可 靠、使用方 便、经济 合理、技 术先进、智 慧高 效。4.2 民用建 筑内 新建 燃气 用户 的供气 方式 应优 先选 择管 道 输送,气源 种 类应 优先 选择天 然气。DB 32/T 4252 2021 4 4.3 民用建筑 内既 有燃气 用户 应 遵循“因地 制宜、安全 适用”的原则,积 极采取 措施,确保 用 气 安 全。5 基本规 定 5.1 一般规 定 5.1.1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 管 道 的设 计、燃 气 燃 烧器 具 和 用气 设 备 的 使用 应符 合 国 家标 准
16、GB 50028、GB 55009、GB 29550 等的 规定。5.1.2 燃气用 户 所 在民 用建 筑的 设计应 符合 国家 标 准 GB 50352、GB 50096、GB 50016 等的 规定。5.1.3 燃气管 道(含 软管)、阀 门、燃 气计量、燃 气泄漏 安全保 护装置、燃 气燃烧 器具、用气设 备、燃气钢 瓶、调压 器、密封 圈等设 备 应 选择 符合 国家 标准 和 有关 市场 准入 制度 且质量 合格 的产 品。5.1.4 下列燃 气用 户应 设置 燃气 泄漏安 全保 护装 置:餐饮用 户(含食 堂);公共建 筑内 的燃 气用 户;在符合 用气 条件 的地 下或 半地下
17、 建筑 物内 使用 管道 燃气的 用户;高层住 宅建 筑内 的燃 气用 户。5.1.5 下列部 位应设 紧 急切 断阀:商业和 单位 用户 的燃 气引 入管;瓶装燃 气瓶 组间(瓶 组气 化站)的总 出气 管道;设有燃 气泄 漏安 全保 护装 置的部 位。5.1.6 紧急切 断阀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应具备 与燃 气泄 漏报 警器 联动的 功能,停 电时 紧急 切断阀 应处 于关 闭状 态;紧急切 断阀 使用 年限 不应 超过 10 年;电磁式 燃气 紧急 切断 阀应 符合 CJ/T 394 的规 定。5.1.7 连接燃 气气 源与 燃气 燃烧 器具的 软管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应 采 用
18、 燃 气不 锈 钢 波纹 软管 或 金 属 包覆 软 管,且 符合 行 业 标准 CJ/T 197、CJ/T 490 的 规定;应采用 螺纹、螺 纹锁 紧插 入式连 接方 式,金属 包覆 软管 可 采用 喉箍 锁紧 插入 式连接 方式,且应连接 紧固;应低于 燃气 燃烧 器具 面板,且垂 直距 离不 应小 于 0.03 m;软管与 燃气 燃烧 器具 连接 长度不 应大 于 2.0 m,且 中间不 应有 接口 和 开 设三 通分流;不应存在 拉 伸、锈蚀、老 化、破 损、裂纹、变 形等 问题;不应穿 越墙、楼 板、顶棚、隔断、门 和窗 等。5.1.8 室内燃 气管 道 宜 明设,室内 天然气 管
19、道 可 设 在 管道 井内。5.1.9 燃气管道 不应 穿过 或设置 在 疏散 楼梯间、居 住空间、卫生 间、避 难间、避难 走道、配电间、发电间、变 电 室、不 使用 燃气 的 空调 机 房、通 风机 房、计 算机 房、电 缆 沟、暖气 沟、烟 道、进 风 道、电梯井和 电梯 前室、垃 圾道 等处。5.1.10 燃气用 户应 单独 设置 燃气 表,并 应符 合国 家标 准 GB 50028 的 规定。5.1.11 燃气钢瓶 应 符合 特种 设备 安全技 术规 范 TSG 23 和 国 家标 准 GB 5842 的 规定,且 设计 使用 年限不应超 过8 年,达到 设计 使用年 限 或 发现
20、不符 合标 准规定 应当 报废 的情 形 时,应立 即更 换并 记录。5.1.12 燃气钢瓶 的 使用 应符 合下 列规定:餐饮用 户不 应使 用气 液两 相钢瓶;不应使 用电 梯运 输燃 气钢瓶;DB 32/T 4252 2021 5 燃气钢瓶 与 燃气 燃烧 器具 最近边 缘的 水平 距离 不应 小于 0.5 m;不应加 热、摔砸、拖 动、倒置、曝晒、横 卧燃 气 钢 瓶;不应私 自排 放燃气 钢 瓶内 燃气、残液;不应利用 燃气 钢 瓶互 相倒 灌。5.1.13 瓶装液 化石 油气 调压 器 应 符合下 列规 定:符合国 家标 准 GB 35844 的 规定,且 壳 体外 观无 明显 缺
21、陷;正常使 用条 件下,在 制造 日期 的 8 年 内更 换;结构应 安全 可靠,有 防止 改变调 压器 设定 状态 的可 靠措施;出气口 应采 用螺 纹连 接方 式,应 设置 过流 切断 保护 装置。5.1.14 燃气燃 烧器 具或 用气 设备 的选择 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符合国家 和 行业 标 准 GB 6932、GB 16410、GB 16914、GB 17905、GB 25034、GB 35848、CJ/T 28、CJ/T 29、CJ/T 187、CJ/T 392 等 的规 定;采用低 压或 常压 设备;符合燃 气特 性和 安装 条件 等;具有熄 火保 护装置。5.1.15 燃气管
22、道、燃 气 燃 烧器 具、用 气 设 备、燃 气 泄漏 安全 保 护 装 置等 燃 气 设施 及配 件 的安装、维护应符 合下 列规 定:应由具 备安 装维 修资 质的 单位 负 责实 施安 装、维修、保养 和校 验;应根据 不同 气源 要求 进行 燃气设 施 及 配件 的选型 和 安装、并对 燃气 泄漏 报警 器进行 初次 使用和定期 校验,且 每年 不应 少 于 1 次;紧急切 断阀 每半 年手 动和 电动 开 闭检 查不 应少 于 1 次;不应私自 安 装、改装、拆 除 燃气 表、户内 管道、管 道支架 等燃 气设 施 及 配件;不应将 室内 燃气 管道 封闭 在吊顶、装 饰物、柜(箱)
23、等通 风不 良的 环境 中;维护和 校验 周期 应符 合相 关产品 说明 的要 求。5.1.16 燃 气 燃 烧器 具、用气 设 备、燃 气 泄漏 安 全 保护 装 置、软管、紧 急 切 断阀、燃气 表、燃气 钢瓶、调压器 等 燃 气设 施 及配 件,应 在明显位置 标 识 气 源适 配 性、安 装单 位、安 装和 使 用时 间、产 品 设计使用年限;不 应使 用不 合格、已达 到 设 计使 用年限 或 存在问 题 的 燃气 设施 及配 件。5.1.17 室 内 燃 气 管道、燃 气燃 烧器 具、用 气设 备 等 不应 搭挂 其 他 物 品,室 内 燃气 管道 不 应 作 为其 他设施的 接地
24、 线。5.1.18 已 接 入 燃 气的 场 所 或部 位改 变 使 用 功能 不 使 用燃 气时,应 由 具备 安 装 维修 资质 的 单 位 进行 施工,拆 除原 有燃 气管 道等 燃气设 施。5.1.19 燃气用 户的 室内 工程 施工 应符合 行业 标 准 CJJ 94 的 相关规 定。5.2 气源和 用气 部位 5.2.1 供应燃 气 的 经营 企业 应持 有燃 气经 营许 可证。5.2.2 燃气用 户的 供气 应符 合 下 列规定:同一用 气场 所不 应同 时采用 两种 气源;重要公 共建 筑、大型 商业 综合体、高 层民 用建 筑及 其裙房、地 下或 半地 下建 筑 应采 用管
25、道燃气,且 不应 使用 液化 石油 气;公寓等 非住 宅类 居住 建筑 不应使 用瓶 装 液 化石 油气;具备管 道燃 气供 应条 件的 民用建 筑不 宜使 用瓶 装燃气。DB 32/T 4252 2021 6 5.2.3 下列建 筑物 或场 所内 不应 使用燃 气:建筑高 度大 于250 m 的高 层民用 建筑(不 包含 裙房);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内设 置在 地下且 建筑 面积 大 于150 或座 位数 大 于75 座的 餐 饮场所;歌舞娱 乐放 映游 艺场 所。5.2.4 民用建 筑使 用燃 气的 房间 或部位 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宜靠外 墙或 顶层 集中 布置;设置燃 气燃 烧器
26、具的 房间 或部位 净高 度不 应小 于 2.2 m,设置 燃气 热水 器的 房 间净高 度不 应小于2.4 m;内部装 修材 料应 符合 国家 标准 GB 50222 的规定;不应在 室内 公共 活动 区域、居住 空间 使用 燃气 或存 放 燃气 钢瓶;使用天 然气 的房 间或 部位 顶部应 平整。5.2.5 瓶装天 然气 的使用 应 符合 下列规 定:应符合 国家 标 准 GB 51102 的规定,且 设置 独立 的瓶 组 气化 站;室内燃 气管 道的 设置 应符 合管道 燃气 的相 关要 求;除瓶组 气化 站外,民 用建 筑内不应 存放 瓶装 天 然气。5.3 安全用 气检 查 5.3.
27、1 燃气经 营企 业 的 供气 服务 应符合 下列 规定:向用户 提供 的供 气服 务符 合国家 标 准 GB/T 28885 的 规定;指导燃气 用 户正 确使 用、维护燃 气设 施;及时更 换达 到设计 使用 年限 的燃 气表、阀 门等 燃气 设施及 配件;建立应 急抢 险队 伍,配备 抢修设 备和 器材,实行 24 h 不 间断 值班,制 定燃 气 安全事 故应 急预案,每半 年开 展 综 合演 练 不应 少于 1 次;燃气设 施的 运行、维 护和 抢修应 符合 行业 标 准 CJJ 51 的 规定。5.3.2 管道燃 气经 营企 业 应 对燃 气用户 开展 安全 检查,并 应符合 下列
28、 规定:对商业 和单 位用 户每年 不 应少 于1 次,对 居民 用户 每 两年 不应 少 于1 次;对安全 检查 人员 进行 培训,培训 合格 后方可 上 岗;建立燃 气用 户 信 息和 安全 检查档 案,按照 附 录 A 管道燃 气安 全检 查记 录 规定的 内容 开展安全检 查,并填 写检 查记 录;在定期 安全 检查 基础 上,对发生 过燃 气事 故的 燃气 用户及 受影 响的 用户 开展 专项安 全巡 查;发现燃 气设 施及 配件 故障 或 燃气 用 户 违反 安全 用气 规定时,应 立即 书面 告知 并指导 整改,对发现的 违法 行为 应及时 向 燃气管 理等 有关 部门 报告。5
29、.3.3 瓶装燃 气经 营企 业 应 对燃 气用户 开展 安全 检查,并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建立用 户服 务信 息系 统 和 用户信 息档 案,对用 户进 行实名 登记,确 保责 任可 溯源;定期安 全检 查和 随瓶 安全 检查相 结合,按附录 B 瓶装液 化石 油气 安全 检查 记录 规定 的内容开展 安全 检查,并 填写 检查记 录,每年 不应 少 于1 次;检查发 现问 题 时 立即 书面 告知并 指导 整改;使用具有 电 子身 份标 签或 其他可 追溯 标识 的燃 气钢瓶,按 照规 定节 点扫 码和 信息上 传,不应使用漏 气、超期 未检 或者 不符合 国家 规定 的燃 气钢 瓶。
30、5.3.4 物业服 务企业 的 燃气 安全 管理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DB 32/T 4252 2021 7 协助燃气 经营 企 业 做好 燃气 安 全宣 传教 育,在 醒目位 置 张贴 用 气 安全 提示(见附 录 C)、瓶装 燃气 用户 安全 用气 告知书(见附 录 D)等;建立长 期无 人居 住和 拒绝 入户 安 全检 查 住 户台 账;将燃气 设施 及配 件的 改动 情况纳 入日常 管 理范 围,对检查 巡查 发现 燃气 用户 私自改动 和 破坏燃气设 施、违规 操作 公用 燃气阀 门等 违法 违规 行为,及时 予以 制止 并通知 燃 气经营 企业;配合燃 气经 营企 业 开 展日
31、常维护、维 修、应急 抢险 等,消 除安 全隐 患。5.3.5 社区(街道)网 格员 的燃 气安全 管理 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将燃气 安全 纳入 日常 安全 检查范 围,发现 燃气 安全 隐患时 应及 时告 知并 报告 相关部 门;配合燃 气经 营 或 物业 服务 企业做 好燃 气安 全宣 传教 育、日常 检 查维 护、应急 抢险等。6 商业和 单位 用户 6.1 一般规 定 6.1.1 使用燃 气房 间的 疏散 门与 场所的 安全 出口 之间 最近 边缘的 水平 距离 不应 小 于2.0 m。6.1.2 使用燃 气的房 间或 部位应 采用 耐 火极限 不低 于 2.00 h 的防 火隔
32、墙与其 他部位 分隔,也可采用防火卷 帘,隔墙 上的 门、窗 应采 用乙 级防 火门、窗。6.1.3 使用燃 气的 房间 或部 位 的 通风应 符合 下列 规定:采用自 然通 风时,通 风口 应直接 与室 外大 气连 通,自然通 风有 效面 积不 应小 于使用 燃气 房间地面面 积 的2%;不满足 自然 通风 要求 时,应 设置 机械 通风 设施 和独 立的事 故排 风设 施,将换 气排至 室外;事故排 风设 施应 采用 防爆 型设备,并 具备 与燃 气泄 漏安全 保护 装置 联动 的功 能,且 应 设 置导除静电 的接 地装 置;通风量 应满 足正 常工 作时,换气 次数 不 应 小于 6
33、次/h;事 故通 风时,换 气次 数不应 小 于 12次/h;不工 作时,换 气次 数不 应 小于 3 次/h。6.1.4 使用或 存放 瓶装 液化 石油 气的房 间或 部位 应满 足 6.1.3 条 有关 自然 通风 的要 求,自 然通 风口 下沿与 室 内地 坪 的 距离 不应 大于0.2 m,不 应设 置 管 沟、地 漏、排水 管及 其他 地下构 筑物。6.1.5 当燃气 用户设置 厨 房设备 灭火装 置 时,应符 合 行业 标准 XF 498 的相 关规 定,在发 生火灾 时应能自动 探测、联 动关 闭燃 气并实 施灭 火。6.1.6 使用燃 气场所 的建 筑物 根 据国家 标准 可
34、不设 置自动 喷水灭 火系统 的,当为商 业和单 位用户 时,使用燃 气的 场所 或部 位宜 增设自 动喷 水灭 火系 统。建筑面 积不 大于 1000 且 大于 300 时,自 动喷 水灭火系 统可采 用局 部应用 系统;当 建筑 面积 不大于 300 时,自动喷 水灭 火 系统可 参照现 行协 会标 准CECS 219 的相 关规 定进 行 设计。6.1.7 使用燃 气场所 的建 筑物 根 据国家 标准可 不设 置室内 消火栓 系统的,商 业和单 位用户 应设置 软 管卷盘或 轻便 水龙,并 满足 灭火需 求。6.1.8 商业和 单位 用户 应 配 置灭 火器 和 灭火 毯,并 应 符合
35、下列规 定:灭火器 配置 应符 合 现 行国 家标 准GB 50140 的 有关 规 定,危 险等 级按中 危 险级 确定,单具 灭火器的 灭火 级别 应不小于2 A;燃气燃 烧器 具应 配备 灭火 毯,灭 火毯 的尺 寸 应 能有 效覆盖 燃气 燃烧 器具,每个 燃气 燃烧 器具应不少 于2 块;应设置 在燃 气使 用部 位 2.0 m 半 径范 围内,位 置明 显,便 于取 用。DB 32/T 4252 2021 8 6.2 管道燃 气 6.2.1 燃气表 与 其 他设 备 的 水平 净距应 符合 下列 规定:距金属 烟囱 不应 小 于 0.8 m,距 砖砌 烟囱 不宜 小于0.6 m;距
36、炒菜 灶、大锅 灶、蒸箱 和烤炉 等燃 气灶 具灶 边不 宜小 于 0.8 m;距蒸炉、沸 水器 及热 水锅 炉不宜 小 于 1.5 m;当无法 满足 上述 要求 时,设置隔 热板 后可 适当 缩小。6.2.2 新建建 筑和 新接 入管 道燃 气的用户,室内 燃气 管道 应符合 下列 规定:不应敷 设在 疏散 走道 内;不应暗 埋在 地下 土层 或地 面混凝 土层 内;应沿外 墙敷 设穿 墙引 入,外墙装 饰应 设置 通风 开口 保证自 然通 风,燃气 管道 敷设处 应采 取防火分隔 措施,且 距离 管 道0.5 m 范围 内 装 饰材 料和 建筑保 温材 料燃 烧性 能应 为 A 级;商业综
37、 合体 内的 燃气 管道 宜采用 从屋 面进 入室 内的 方式布 置;水平管 道不 应 穿 越防 火分 区。6.2.3 新建建 筑和 新接 入管 道燃 气的用户,燃气 表、阀门 的设置 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用户室 内燃 气进 口 管 的总 阀门、燃气 表宜 设置 在室 外,当 设置 在室 内时 应 具 备自然 通风 或 独立机械 通风;不应封 闭和 遮挡,并 应设 置明显 的安 全警 示标 识;靠近燃 气表、阀 门的 建筑 墙面外 保温 材料 燃烧 性能 应为 A 级,当保 温材 料燃 烧性能 低 于 A 级时,穿 孔部 位应 采用 不燃 烧材料 对原 保温 材料 进行 防火保 护;燃气表
38、、阀 门所 在箱 体 应 采用不 燃材 料,并设 置通风 开口;燃气表 宜集 中布 置在 单独 房间内,当 建筑 物设 有专 用调压 室 时 可布 置在 调压 室内;燃气表 高位 设置 时,应与 燃气灶 具错 位安 装,不 应 安装在 灶具 正上 方,与灶 具的水 平净 距不应小于 0.3m,表底 距地 面 不宜小 于 1.4 m;应采用 燃气 智能 表,并具 有 远程 传输、燃气 泄 漏报 警和紧 急切 断的 功能;阀门应 采用 球阀。6.3 瓶装 液 化石 油气 6.3.1 单个气 瓶供 应2 具 或 2 具 以上燃 气燃 烧器 具时,应 采用钢 管敷 设主 管道,燃 气主管 道 与2 具
39、或2 具以 上燃 气燃 烧器 具连 接时,应使 用双 头螺 纹连 接的不 锈钢 波纹 软管。6.3.2 使用瓶 装液 化石 油气 供气 时,当 钢瓶 总容积 大于 0.25 m(相 当于 100 kg)时,应 设置 专用 瓶组间。6.3.3 除重要 公共建 筑、商业综 合体、高层公 共建 筑及其 裙房除 外,当 采用 自然气 化方式 供气且 钢 瓶的总容 积 不大 于 1 m时,瓶组间 可设置 在 与 用气建 筑 物外 墙毗连 的单 层专用 房间内,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耐火等 级不 应低 于二 级,房间净 高不 应小 于 2.2 m;自然通 风良 好,并设 置直 通室外 的门,通 风口 不
40、 应 少于 2 个,有效 面积 不应 小于瓶 组间 地面面积 的3%,通 风口 应直 接与室 外大 气连 通,自然 通风口 下沿 距室 内地 坪不 应大于 0.2 m;与其他 房间 相邻 的墙 应采 用无门 窗洞 口的 防火 墙;设置燃 气泄 漏安 全保 护装 置;室温不 应高于 45,且 不 应低于 0;与其他 建筑 防火 间距 应符 合国家 标 准 GB 51142 的 规 定;DB 32/T 4252 2021 9 地面应 采用 不发 生火 花的 材料;使用防 爆电 气设 备,电气 开关 应 设置 在 瓶 组间 外;设置明 显的 安全 警示 标志。6.3.4 当瓶组 间配置 钢瓶 的总容
41、 积大于 1 m 或采用 强制 气 化钢瓶 的总容 积 不 大于 1 m时,应将瓶 组间设置 在独 立建 筑内,与 其他建 筑的 防火 间距 应符 合国家 标 准 GB 51142 的 规 定,当 瓶组 间的 钢瓶 总 容积大 于4 m 时 应采 用储 罐。6.3.5 当设置 瓶组 间时,室 内燃 气管道 的设 置应 符合 管道 燃气的 相关 要求。6.4 燃气燃 烧器 具 6.4.1 设置燃 气燃 烧器 具 的 房间 或部位 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不应存 放易 燃易 爆物 品;不 应 设置 在兼 做 卧室 的警卫 室、值 班室、人防 工程等 有 人居 住、经 常有 人停留 的 房间 或部
42、位。6.4.2 燃气燃 烧器 具的 布置 应符 合下列 规范:燃气燃 烧器 具 之 间及 燃气 燃烧器 具与 墙体 之间 的净 距离 应 满足 操作、检修 和 产品使 用说 明的要求;靠近燃 气燃 烧器 具 或 设备 的墙面、地 面、顶面、家 具等应 采用 不燃 材料,当 采用 可 燃或 难燃材料时 应设 置耐 火隔 热层,且厚 度 不 应小 于 0.05 m。6.5 安全用 气 6.5.1 应按照 附录 E 规定 的 安 全 用气管 理要求,建立 完善 燃气安 全管 理制 度和 操作 规程;确定 燃气 安全 责 任人 和 管理 人,确 定 燃 气 安全 重 点部 位;规 范燃 气 事故 应
43、急处 置 预案 和建 立 安全 档 案;开 展员工教育培 训。6.5.2 应在明 显的位 置设 置 燃气 安全标 识,并 张贴 用气安 全管理 制度、应急 处置预 案、安 全使用 信 息公示牌(见 附 录F)等。6.5.3 应开展 安全 用气 检查、巡 查、设 施维 护等,并 符合 下列规 定:按照附录 G 商 业和 单位 用户管 道燃 气安 全自 查表 或附 录 H 商 业和 单位 用户瓶 装 液 化石油气安 全自 查表 规 定的 内容,开展 安全 用气 检查,每月 不少 于1 次;按照本文件 6.5.4 条 规定 的内容 开展 安全 用气 巡查,每日 不少 于1 次;配合燃 气经 营企 业
44、 开 展燃 气设施 安全 检查,对 检查 中发现 的安 全隐 患应 及时 落实整 改;按照国 家标 准 的 规定 对室 内燃气 管道、燃 气燃 烧器 具、用 气设 备、燃气 泄漏 安全保 护装 置 等燃气设 施及 配件 进行 维护 管理。6.5.4 安全用 气巡 查应 包括 以下 内容:钢瓶、管道 及燃 气燃 烧器 具和用 气设 备是 否漏 气,减压阀、密 封圈 是否 正常;燃气表、阀 门、钢瓶 放置 点等重 要部 位安 全警 示标 志是否 醒目,是 否被 遮挡;未使用 燃气 时总 阀门 是否 处于关 闭状 态;营业结 束时,是 否确 定专 人负责 关闭 燃气 阀门,是 否做好 记录。7 居民
45、用 户 7.1 一般规 定 7.1.1 使用燃 气的厨 房 应 采用隔 墙和门 与其他 房间 或部位 分隔,且隔墙 应采 用不燃 烧体,厨房使 用 面DB 32/T 4252 2021 10 积应符 合国 家标 准GB 50096 的 规定,且 不小 于3.5;7.1.2 使用燃气的厨房 应 具 备 自 然 通 风,厨 房 的 直 接 自 然 通 风 开 口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该 房 间 地 面 面 积 的10%,且不应 小 于 0.6;当厨 房设置 阳台 时,阳 台的自 然通风 开口 面积不 应小于 厨房和 阳台 地面 面积总和 的10%,且 不应 小 于 0.6。7.1.3 应设置
46、燃气 泄漏 报警 器,使用燃 气燃 烧器 具的 部位 宜配置 灭火 器或 灭火 毯。7.1.4 户内使 用瓶 装燃 气时 应采 用液化 石油 气。7.2 管道燃 气 7.2.1 用户管 道、燃气 表或 阀门 宜明设。7.2.2 燃气表 不应 安装 在居 住空 间、卫 生间 和经 常潮 湿的 地方。7.2.3 主立管与燃气燃烧器具 水 平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0.3 m;灶前管与燃气燃烧器具 水 平 净 距 不应小于0.2 m;当燃 气管道 在 燃 气 燃烧器 具 上方 通过 时,应 位于 吸 油烟机 上方,且与 燃气燃 烧 器具 的垂 直净 距不应小 于1.0 m。7.2.4 新建建 筑和
47、 新接 入管 道燃 气的用户,室内 燃气 管道 应符合 下列 规定:燃气引 入管 应设 在厨 房、外走廊、与 厨房 相连 的阳 台内等 便于 检修 的非 居住 空间内;燃气立 管宜 在外 墙设 置,也可靠 近厨 房 窗、阳 台等 外墙开 口部 位设置,与厨 房门 最 近边 缘的水平距 离不 应小 于 1.5 m;住宅内 暗埋 的燃 气支 管不 应有接 头;暗埋时 应采 取涂 层或 覆塑 等防腐 蚀措 施,且柔 性管 道应采 用钢 盖板 保护。7.2.5 新建建 筑和 新接 入管 道燃 气的 用 户,燃气 表、阀门 的设置 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可以安装 在 厨房、外 走廊、与厨 房相 连的
48、阳台、设 备平台 等处,当 设置 在室 内相对 独立 的橱柜内或 集中 设置 在室 外的 表箱内 时,应具 备良 好的 通风条 件,且便于 检 查和 维护;燃气表 宜高 位安 装,进出 阀门应 安装 在便 于手 动操 作和易 于观 察的 位置;当燃气 表安 装在 燃气 灶具 上方时,与 燃气 灶具 的水 平净距 离不 应小 于 0.3 m;应采用 燃气 智能 表,并 具 有远程 传输、燃气 泄 漏报 警和紧 急切 断 的 功能。燃气引 入管 应安 装至 少具 备手动 切断 功能 的紧 急切 断阀。7.3 瓶装 液 化石 油气 7.3.1 户内不 应存 放超 过 2 个 15 Kg 瓶装 液 化
49、石 油气。7.3.2 使用瓶 装 液 化石 油气 的房 间应靠 外墙 布置,且 自然 通风良 好。7.3.3 使用或 存放 瓶装 液化 石油 气 的部 位与 疏散 门 之 间最 近边缘 的水 平距 离不 应小 于 2.0 m。7.4 燃气燃 烧器 具 7.4.1 燃气燃 烧器 具的 布置 应符 合 下列 规定:与墙体 之间 的净 距离 应满 足操作、检修 和 产品 使用 说明的 要求;靠近的 墙面、地 面、顶面、家具 等应 采用 不燃 材料,当采 用可 燃或 难燃 材料 时应设 置耐 火隔热层,且厚 度 不 应小 于 0.01 m。7.4.2 家用燃 气燃 烧器 具 的 安装 应 符合 行业
50、标 准CJJ 12 的 相关 规 定。7.5 安全用 气 7.5.1 居民用 户 应 遵守 燃气 安全 用气规 则,履行 安全 用气 义务,并且 不应 存在 下列 行为:DB 32/T 4252 2021 11 拆除、改造 已设 置的 燃气 泄漏安 全保 护装 置及 其他 户内燃 气设 施;改变使用 燃 气房 间的 通风 环境;将使用 燃气 房间 改为 卧室、起居 室、浴室 等;将其他 不符 合燃 气使 用条 件的空 间改 为使 用燃 气的 房间。7.5.2 应积极 配合 燃 气经 营企业 以及其 他有关 部门 开展的 燃气安 全检查 和隐 患排查 工作,及时采 取 措施消除 隐患。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