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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T 2391-2021 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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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T 2391-2021 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pdf

    1、I C S 2 3.0 2 0.3 0C C S J 7 4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3 9 1 2 0 2 1焊 接 绝 热 气 瓶 充 装 站 安 全 技 术 条 件S a f e t y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f i l l i n g s t a t i o n o f w e l d e d i n s u l a t e d c y l i n d e r s2 0 2 1-1 2-3 1 发 布 2 0 2 2-0 3-3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3 9 1

    2、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充 装 站 的 职 责.15 充 装 站 的 基 本 条 件.26 充 装 站 人 员 条 件.27 充 装 站 的 厂 房 建 筑 条 件.28 充 装 站 的 设 备 与 管 道 条 件.49 充 装 站 的 检 测、计 量 仪 表 和 防 护 器 具 条 件.5D B 1 4/T 2 3 9 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3、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太 原 市 质 量 检 验 协 会、山 西 省 检 验 检 测 中 心(山 西 省 标准 计 量 技 术 研 究 院)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技 术 研 究 所、山 西 兴 业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费 学 峰、闫 心 宇、连 鸿 昌、赵 陆、张 莉、王 嘉 祥、赵 广 立、李 俊、王 军、

    4、刘 洁、韩 丽 娟、杨 瑞 芳、杨 建 璋。D B 1 4/T 2 3 9 1 2 0 2 11焊 接 绝 热 气 瓶 充 装 站 安 全 技 术 条 件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焊 接 绝 热 气 瓶 充 装 站(以 下 简 称 充 装 站)的 职 责 和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技 术 条 件。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在 正 常 环 境 温 度(-4 0 6 0)下 使 用,贮 存 介 质 为 液 氧、液 氮、液 氩、液 化 天 然气、二 氧 化 碳 等 低 温 液 化 气 体,公 称 容 积 为 1 0 L 1 0 0 0 L,工 作 压 力 为 0.2 M P a 3.5

    5、M P a 可 重 复 充 装 的 焊 接绝 热 气 瓶(以 下 简 称 气 瓶)充 装 站。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汽 车 用 液 化 天 然 气 气 瓶 充 装 站。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6、G B/T 7 7 2 3 2 0 1 7 固 定 式 电 子 衡 器G B/T 1 5 3 8 3 气 瓶 阀 出 气 口 连 接 型 式 和 尺 寸G B 1 6 9 1 2 深 度 冷 冻 法 生 产 氧 气 及 相 关 气 体 安 全 技 术 规 程G B/T 2 0 3 6 8 液 化 天 然 气(L N G)生 产、储 存 和 装 运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2 8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3 0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T S G 0 7

    7、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和 充 装 单 位 许 可 规 则T S G 2 3 气 瓶 安 全 技 术 规 程H G/T 2 0 6 7 5 化 工 企 业 静 电 接 地 设 计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充 装 站 的 职 责4.1 负 责 气 瓶 的 充 装、储 运、管 理 和 气 瓶 使 用 前 办 理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建 立 气 瓶 充 装 电 子 档 案。4.2 负 责 确 保 所 充 装 的 气 体 品 种 与 气 瓶 所 标 示 气 体 品 种 相 一 致,气 体 质 量 符 合 标 准,并 牢 固 粘

    8、 贴 充 装产 品 合 格 标 签、警 示 标 签。4.3 负 责 向 充 装 作 业 人 员 及 气 瓶 和 气 体 的 使 用 用 户 讲 解 气 瓶 和 低 温 液 化 气 体 的 知 识 及 应 急 处 理 措 施、宣 传 安 全 使 用 知 识 及 危 险 性 警 示 要 求。4.4 负 责 气 瓶 充 装 前 和 充 装 后 的 检 查、填 写 充 装 记 录 和 气 瓶 的 收 发 记 录,并 对 气 瓶 的 充 装 安 全 负 责。D B 1 4/T 2 3 9 1 2 0 2 124.5 负 责 气 瓶 的 维 护 和 附 件 的 修 理、更 换。4.6 负 责 定 期 向

    9、当 地 特 种 设 备 监 管 部 门 报 送 自 有 气 瓶 的 数 量、定 期 检 验 和 建 档 情 况、充 装 站 负 责 人 和充 装 人 员 持 证 情 况。4.7 负 责 将 超 过 检 验 周 期 的 气 瓶 或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气 瓶 送 交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机 构 处 理。4.8 负 责 向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报 告 充 装 站 的 充 装、安 全 技 术 状 况、事 故 报 告 和 紧 急 处 理 情 况,并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演 练。5 充 装

    10、 站 的 基 本 条 件5.1 充 装 站 应 当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手 续。注:营业执照、规划、消防等有关手续5.2 充 装 站 应 按 T S G 0 7 及 T S G 2 3 的 要 求 采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对 气 瓶 及 充 装 过 程 进 行 管 理,建 立 和 使 用 气瓶 充 装 质 量 追 溯 信 息 系 统,具 有 自 动 采 集、保 存 充 装 记 录 的 信 息 化 平 台。5.3 充 装 站 应 具 有 与 充 装 气 体 种 类 相 适 应 的 储 存 及 工 作 场 所、设 备 设 施,应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位 进

    11、 行 设 计,并 由 具 有 相 应 安 装 许 可 的 安 装 单 位 进 行 安 装 和 调 试,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安 全 设 施。5.4 充 装 站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气 体 储 存 能 力 和 自 有 产 权 气 瓶,按 照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5.5 充 装 站 应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制 定 适 应 充 装 工 作 需 要 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并 且 能 够 有 效 实 施。5.6 充 装 站 应 根 据 气 体 特 性,按 照 G B 2 8 9 4 中 的 规 定,在 站 内

    12、外 醒 目 处 设 置 安 全 须 知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志。6 充 装 站 人 员 条 件6.1 充 装 站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应 当 熟 悉 与 气 瓶 充 装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安 全技 术 规 范。6.2 配 备 技 术 负 责 人 1 人,具 有 工 程 师(或 相 当 于 工 程 师)职 称,具 有 气 瓶 充 装 管 理 经 验,能 够 处 理一 般 技 术 问 题,具 备 组 织 协 调 和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的 能 力。6.3 每 个 充 装 地 址 应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至 少 一

    13、 人,并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资 格。6.4 每 个 充 装 地 址 应 配 备 气 瓶 检 查 人 员 每 个 班 次 至 少 一 人,并 取 得 气 瓶 充 装 作 业 人 员 资 格。6.5 每 个 充 装 地 址 应 配 备 气 瓶 充 装 人 员 每 个 班 次 至 少 两 人,并 取 得 气 瓶 充 装 作 业 人 员 资 格,在 气 瓶 充装 作 业 时,作 业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兼 任 检 查 人 员。6.6 配 备 与 气 瓶 充 装 相 适 应 的 化 验 人 员,并 且 经 过 技 术 和 安 全 培 训,掌 握 与 充 装 介 质 相

    14、关 的 知 识、检验 设 备、仪 器 和 仪 表 的 性 能 以 及 使 用 方 法。7 充 装 站 的 厂 房 建 筑 条 件7.1 充 装 站 站 址 及 总 平 面 布 置、厂 房 建 筑 的 耐 火 材 料 等 级、厂 区 防 火 间 距、安 全 通 道 及 消 防 用 水 量 等安 全 防 火 条 件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G B 5 0 0 2 8 的 规 定。7.2 充 装 站 的 充 装 间、实 瓶 间、设 备 间 应 设 有 足 够 泄 压 面 积 和 相 应 的 泄 压 设 施,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a)充 装 介 质 密 度 小 于 空 气 的 气

    15、 体 充 装 站 排 气 泄 压 设 施 应 设 在 建 筑 物 顶 部,充 装 介 质 密 度 大 于 或等 于 空 气 的 气 体,充 装 站 排 气 泄 压 设 施 应 设 在 建 筑 物 靠 近 地 面 的 位 置 上;D B 1 4/T 2 3 9 1 2 0 2 13b)泄 压 设 施 宜 采 用 轻 质 屋 盖 作 为 泄 压 面 积,易 于 泄 压 的 门 窗、轻 质 墙 体 也 可 作 为 泄 压 面 积。泄压 面 积 与 厂 房、库 房 体 积 的 比 值(m2/m3)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中 规 定;c)建 筑 面 积(单 层)超 过 1 0 0 m2或

    16、 同 一 时 间 生 产 人 员 数 超 过 5 人 的 生 产 厂 房 应 至 少 有 两 个 安 全 出口。7.3 充 装 站 应 设 置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的 通 风、遮 阳、防 雷、防 静 电 设 施。7.4 可 燃 气 体 充 装 站 内 的 充 装 间、实 瓶 间、设 备 间 等 为 甲 类 厂 房;瓶 库 等 为 甲 类 库 房。其 厂 房 建 筑 应为 一、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建 筑。甲 类 厂 房 与 甲 类 库 房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a)液 化 天 然 气 充 装 间、实 瓶 间、设 备 间 应 设 置 于 敞 开 式 或 半 敞

    17、 开 式 的 建 筑(或 罩 棚)内;b)密 度 等 于 或 大 于 空 气 的 可 燃 气 体 的 厂 房、库 房 内 应 采 用 不 产 生 火 花 地 面,如 采 用 绝 缘 材 料 作整 体 面 层 时,应 采 取 防 静 电 措 施。地 下 不 得 设 地 沟,如 必 须 设 置 时,其 地 沟 应 填 砂 充 实 并 加盖 板,或 采 用 强 制 通 风 措 施;c)厂 房、库 房 应 采 用 混 凝 土 柱、钢 柱 框 架 或 排 架 结 构,当 采 用 钢 柱 时,应 采 用 防 火 保 护 层;结构 宜 采 用 敞 开 式 建 筑,门、窗 应 向 外 开 启,并 应 设 有

    18、安 全 出 口;顶 棚 应 尽 量 平 整,避 免 死 角;d)厂 房 或 库 房 顶 部 应 设 置 避 雷 网 并 接 地,其 冲 击 接 地 电 阻 应 小 于 1 0。7.5 充 装 站 的 充 装 间 与 瓶 库 的 气 瓶 应 分 待 检 查 区、待 充 装 区、充 装 合 格 区 及 不 合 格 区 布 置,并 应 设 置明 显 的 分 区 标 识。瓶 库 内 实 瓶 数 量 不 宜 过 多,库 存 液 化 天 然 气 总 容 积 应 不 超 过 2 m3,保 存 时 间 不 宜 超 过4 8 小 时。7.6 充 装 站 应 有 专 供 气 瓶 装 卸 车 的 场 地,并 应 保

    19、 证 车 辆 装 卸 气 瓶 不 受 阻 碍。7.7 充 装 站 应 设 置 运 输 或 吊 运 气 瓶 的 专 用 工 具、设 备,在 可 燃 气 体 场 所 应 符 合 防 爆 要 求,应 按 气 瓶 出厂 设 定 的 吊 重 点 或 部 位 吊 运 气 瓶,使 瓶 体 不 受 碰 撞、外 力 挤 压。7.8 液 化 天 然 气 等 可 燃 低 温 液 化 气 体 充 装 站 的 站 址 及 场 地、厂 房 及 设 施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还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充 装 站 充 装 区 域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低 于 2 m 的 非 燃 烧 实 体 围 墙

    20、;b)充 装 区、储 罐 区 应 布 置 在 充 装 站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或 上 侧 风 侧;c)充 装 区、储 罐 区 应 敷 设 宽 敞 的 回 车 场 地。设 置 回 车 场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 8 m 1 8 m;d)充 装 站 内 场 地 平 整,在 山 区、丘 陵 地 区 设 站 也 可 分 阶 梯 布 置。充 装 区、储 罐 区 内 严 禁 设 地 下、半 地 下 建 筑 物(地 下 贮 罐、水 泵 结 合 器 除 外),地 下 管 沟 应 用 干 砂 填 充;e)充 装 站 的 储 罐 区 与 辅 助 区 至 少 各 设 一 个 对

    21、外 出 口。储 罐 总 容 积 超 过 1 0 0 0 m3,储 罐 区 应 设 两 个对 外 出 入 口,其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 0 m。出 入 口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4 m。7.9 液 化 天 然 气 储 罐 和 储 罐 区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储 罐 之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储 罐 直 径 之 和 的 1/4,且 不 应 小 于 1.5 m;储 罐 组 内 的 储 罐 不 应超 过 两 排;b)储 罐 组 四 周 必 须 设 置 周 边 封 闭 的 不 燃 烧 体 实 体 防 护 墙,防 护 墙 的 设 计 应 保 证 在 接 触

    22、 液 化 天 然气 时 不 应 被 破 坏;c)防 护 墙 内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对 因 低 温 或 因 防 护 墙 内 一 储 罐 泄 漏 着 火 而 可 能 引 起 防 护 墙 内 其 他 储 罐 泄 漏,当 储 罐 采 取了 防 止 措 施 时,不 应 小 于 防 护 墙 内 最 大 储 罐 的 容 积;当 储 罐 未 采 取 防 止 措 施 时,不 应 小 于 防 护 墙 内 所 有 储 罐 的 总 容 积。d)防 护 墙 内 不 应 设 置 其 他 可 燃 液 体 储 罐;e)严 禁 在 储 罐 区 防 护 墙 内 设 置 液 化 天 然 气 钢 瓶 充

    23、 装 口;D B 1 4/T 2 3 9 1 2 0 2 14f)容 积 大 于 0.1 5 m3的 液 化 天 然 气 储 罐(或 容 器)不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内。任 何 容 积 的 液 化 天 然 气容 器 均 不 应 永 久 地 安 装 在 建 筑 物 内。7.1 0 充 装 站 内 应 设 置 消 防 车 通 道、专 用 消 防 栓、消 防 水 源、灭 火 器 材 以 及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处 理 事 故 的 消防 设 施 和 器 具。7.1 1 充 装 站 应 设 置 可 靠 的 防 雷 装 置,其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7 的 规 定。7.1

    24、 2 充 装 站 的 静 电 接 地 设 计 应 符 合 H G/T 2 0 6 7 5 的 规 定。8 充 装 站 的 设 备 与 管 道 条 件8.1 压 力 容 器 和 管 道 的 设 计、制 造、安 装、检 验、使 用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8.2 液 化 天 然 气 储 罐 应 在 进 出 液 口 靠 近 储 罐 处 装 设 紧 急 切 断 装 置,并 能 远 程 控 制;低 温 液 化 气 体 储 罐应 装 设 有 准 确、安 全、醒 目 的 液 面 显 示 装 置,并 有 可 靠 的 防 止 超 装 设 施;必 须 设 置 就 地 指 示 液 位 计、压

    25、力 表;容 积 大 于 5 0 m3的 储 罐,应 设 置 远 传 显 示 的 液 位 计 和 压 力 表,且 应 设 置 液 位 上 限 报 警 装 置 和 压 力上 限 报 警 装 置。8.3 充 装 设 备、管 道、阀 件、密 封 元 件 及 其 他 附 件 应 符 合 低 温 性 能 要 求,不 得 选 用 与 所 装 介 质 特 性 不相 容 的 材 料 制 造。8.4 充 装 站 的 工 艺 布 置、设 备 与 管 道 的 选 择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3 0 及 G B 1 6 9 1 2 的 规 定。液 化 天 然 气 等可 燃 气 体 充 装 站 的 工 艺

    26、 布 置、设 备 与 管 道 及 其 附 件 的 选 择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2 8 和 G B/T 2 0 3 6 8 的 规 定。8.5 充 装 站 的 充 装 接 头 应 符 合 G B/T 1 5 3 8 3 中 相 关 的 规 定。低 温 液 化 气 体 储 罐 及 软 管 的 接 头 应 根 据 气 体的 不 同 采 用 不 同 的 结 构。低 温 液 化 气 体 汽 车 罐 车 装 卸 台 柱 的 装 卸 接 头 应 采 用 与 汽 车 罐 车 配 套 的 接 头,其接 头 与 装 卸 管 之 间 应 设 置 阀 门。8.6 充 装 站 低 温 液 化 气 体

    27、 卸 载、充 装 用 管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卸 载、充 装 用 管 与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或 气 瓶 的 连 接 及 密 封 应 当 可 靠;液 化 天 然 气 卸 车 口 的 进 液管 道 应 设 置 止 回 阀;b)有 防 止 卸 载 用 管 拉 脱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卸 载 管 上 宜 设 置 拉 断 阀;c)所 选 用 卸 载 用 管 的 材 料 与 充 装 介 质 相 容,接 触 液 氧 等 氧 化 性 介 质 的 卸 载 用 管 的 内 表 面 需 要 进行 脱 脂 处 理 和 防 止 油 脂 污 染 措 施;d)卸 载 用 管 应 为 金 属

    28、 波 纹 软 管 或 金 属 鹤 管;卸 载 软 管 和 装 卸 接 头 能 够 满 足 低 温 性 能 要 求,液 化天 然 气 卸 车 软 管 应 采 用 奥 氏 体 不 锈 钢 波 纹 软 管;e)卸 载 用 管 的 公 称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卸 载 系 统 工 作 压 力 的 2 倍,其 最 小 爆 破 压 力 大 于 4 倍 的 公 称 压力;f)充 装 站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对 卸 载 用 管 必 须 每 1 年 进 行 1 次 耐 压 试 验,试 验 压 力 为 卸 载 用 管 公 称 压力 的 1.5 倍,试 验 结 果 要 有 记 录 和 试 验 人 员 的 签

    29、字;g)卸 载、充 装 用 管 必 须 标 志 开 始 使 用 日 期,其 使 用 年 限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8.7 充 装 站 卸 车 台 配 置 的 卸 车 管 道、气 瓶 充 装 间 充 装 管 道 必 须 采 用 可 靠 的 绝 热 保 温 措 施,确 保 低 温 液体 在 卸 车 和 气 瓶 充 装 过 程 中 不 产 生 集 中 气 化 现 象。管 道 的 保 温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该 材 料 应 具 有 良好 的 防 潮 性 和 耐 候 性。8.8 管 道 应 设 置 防 止 气 化 超 压 的 安 全 阀,低 温 液 体 管 道 上

    30、的 两 个 切 断 阀 之 间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阀。安 全 阀结 构 应 符 合 低 温 性 能 要 求。安 全 阀 下 部 设 置 的 阀 门 应 处 于 常 开 位 置,并 设 有 保 证 其 全 开 的 措 施。安 全 阀泄 放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的 要 求。8.9 充 装 低 温 泵 应 满 足 相 应 介 质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并 在 出 口 设 置 压 力 检 测 及 超 压 连 锁 急 停 装 置。D B 1 4/T 2 3 9 1 2 0 2 158.1 0 低 温 液 体 自 增 压 充 装 气 瓶 装 置 中,低 温 液 体

    31、储 罐 配 置 的 自 增 压 气 化 器 换 热 面 积 及 充 装 量 应 匹 配,限 定 增 压 的 最 高 压 力 既 不 超 过 储 罐 的 最 高 工 作 压 力,也 不 超 过 气 瓶 的 最 高 工 作 压 力。8.1 1 可 燃 及 助 燃 气 体 充 装 站 的 管 道、阀 门、储 存 容 器 等 应 设 置 导 除 静 电 的 可 靠 接 地 装 置,其 接 地 电 阻不 得 大 于 1 0,管 道 上 法 兰 间 的 跨 接 电 阻 不 应 大 于 0.0 3,易 燃 和 液 氧 介 质 用 卸 载 及 充 装 软 管 的 电 阻值 不 大 于 0.5。9 充 装 站

    32、的 检 测、计 量 仪 表 和 防 护 器 具 条 件9.1 设 备 及 管 道 上 的 压 力 表 应 根 据 所 装 介 质 的 特 性 选 用。氧 化 性 气 体 设 备 及 管 道 装 设 的 压 力 表 应 为 专用 压 力 表,配 备 的 压 力 表 应 达 到 下 列 要 求:a)压 力 表 的 精 度 不 低 于 l.6 级,指 针 式 压 力 表 的 表 盘 直 径 不 小 于 1 0 0 m m。b)压 力 表 按 照 计 量 器 具 的 规 定,定 期 检 定。9.2 充 装 站 应 当 装 设 有 超 装 警 报 或 者 超 装 时 自 动 切 断 功 能 的 计 量

    33、衡 器。应 当 采 用 衡 器 逐 瓶 复 检 充 装 低温 液 化 气 体 及 低 温 液 体 的 气 瓶,充 装 超 量 的 气 瓶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处 置,否 则 不 允 许 出 充 装 站。复 检 与 充 装 的 计 量 衡 器 应 分 开 使 用。配 备 的 计 量 衡 器 应 达 到 下 列 要 求:a)计 量 衡 器 的 最 大 称 量 值 不 得 大 于 所 充 气 瓶 实 重(包 括 气 瓶 自 重 与 充 装 液 体 重 量)的 3 倍,且不 小 于 1.5 倍;b)固 定 式 电 子 计 量 衡 器 的 精 度 应 符 合 G B 7 7

    34、2 3 2 0 1 7 规 定 的 3 级 秤 等 级 要 求。c)计 量 衡 器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定 期 检 定。9.3 氧 气 及 可 燃 气 体 的 充 装 站 应 有 识 别 待 装 气 瓶 剩 余 气 体 及 其 杂 质 的 检 测 仪 器(有 氮 气 置 换 和 抽 真 空设 施 的 除 外)。充 装 站 应 安 装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可 燃 气 体 的 充 装 站 和 氧 气 及 可 窒 息 性气 体 的 充 装 站,应 设 置 相 应 的 气 体 危 险 浓 度 监 测 报 警 装 置。9.4 充 装 站 应 配 备 可 靠 的 防 止 低 温 灼 伤 的 防 护 面 罩、易 于 脱 下 的 防 护 手 套 和 长 套 袖、无 箍 口 且 能 盖 住鞋 子 的 长 裤、无 口 袋 棉 质 长 衣、没 有 铁 钉 的 鞋 具 等 保 护 用 具 和 用 品;可 燃 气 体 充 装 站 人 员 应 配 置 防 静 电衣 物、护 具 等。9.5 充 装 站 应 配 备 专 用 的 耐 低 温 维 修 工 器 具 及 堵 漏、抢 修 专 用 工 具 设 施,并 固 定 位 置 存 放,不 得 挪 作他 用;可 燃 气 体 充 装 站 应 配 备 不 产 生 火 花 的 检 修、抢 险 工 器 具。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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