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74 2022 既有居住区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area 2022 03 28发布 2022 07 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既有居住区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ar
2、ea 编 号:DB11/T 1974-2022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2年 07月 01日 2022 北 京 1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第三批)的通知(京市监发 2020 104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 征 求 意见 的基 础 上,制 定本 规程。本 规程的主要 技术 内 容是:1总 则;2术语;3基 本 规 定;4施工准 备;5管 廊 结 构 施工
3、;6附属 设施 系统 施工;7入廊 管 线 施工;8监 控量测;9绿色 施工。本 规程 由 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 委员会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负责 管理,由 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 委员会归口 并组 织 实施,由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 内 容 的 解释。执 行 过 程中 如 有 意见和 建 议,请寄送 中国建 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2号,邮 政编 码:100161,E-mail:,电话:010-83982040)。本 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本
4、规程参编单位: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 展 有限公司 北京京 投城 市管 廊投资 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 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 二 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 城 市建设研究 院 有限公司 中 冶 京 诚 工程 技术 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 土木 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 城 建 道桥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 公司 全 国市 长 研修 学院 中建 五 局 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 2 中建 二 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中 冶交 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 北 省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 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 科学 研究 院 有限公司 中国 新兴 建设 开 发有限
5、 责任 公司 北京 城 建 亚泰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 交 隧 道 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主要 起草人 员:曹 光、陈 玮、张 军、李 松、韩宝江、孟庆礼、季文君、祁明军、张胜良、王 刚、庄 璐、敖 长 江、姚传联、高成富、张艳秋、张清林、白士 新、米 博、商冬凡、王保平、李小利、赵宇石、王 冲、任 欢、牛 乐、邓 委、尹 学 军、张金文、王 学 波、孟 学 敏、刘 斌、包汉营、王文正、张 燕、肖 剑、卢 明、李胜松、许鸿亮、张惠丽、于 艺林、李 新、陈 浩 韩 锋、李晓阁、郭 理修、张立业、陈 贺、黄 日 生、牛 文、吴永哲、杨 国 富 张 悦、贾 鸿 鹏、韩 雪 刚 本 规 范 主要
6、 审 查 人 员:油 新 华、雷 丽 英、李晓 霖、杨 京 生、张 显来、刘 景、耿 长 良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3 4 施工准备.4 4.1 一 般 规 定.4 4.2 临时 设施.4 4.3 既 有管 线 探 测、保 护与改移.5 4.4 既 有建(构)筑 物 调查 与 保 护.6 5 管廊结构施工.7 5.1 一 般 规 定.7 5.2 明 挖法 施工.7 5.3 盖挖法 施工.7 5.4 浅埋暗挖法 施工.8 5.5 盾 构 法 施工.8 5.6 预 制 顶推法 施工.9 5.7 附属 结 构 及接驳 结 构 施工.9 6 附属设施系统施工.11 6.
7、1 一 般 规 定.11 6.2 排水 系统.11 6.3 消防 系统.12 6.4 通 风 系统.12 6.5 供 电系统.13 6.6 照 明 系统.15 6.7 监 控 报警 系统.15 6.8 智慧 管理 系统.16 6.9 标 识 系统.16 7 入廊管线施工.18 7.1 一 般 规 定.18 7.2 给水、再 生 水 管 道.18 7.3 排水 管 道.19 7.4 电 力 电 缆.20 1 7.5 通 信 管 线.21 7.6 热力 管 道.23 7.7 燃气 管 道.24 8 监控量测.25 8.1 一 般 规 定.25 8.2 变形 监 测控 制 网.25 8.3 现 场
8、巡 查.26 8.4 周边 环 境 监 测.27 8.5 结 构 变形 监 测.30 9 绿色施工.34 9.1 一 般 规 定.34 9.2 环 境 保 护.34 9.3 资 源节约与循 环 利 用.35 9.4 职 业 安全 与健康.37 附录 A 施工监测技术要求.39 本规程用词说明.40 引用标准名录.41 附:条文说明.4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4 4.2 Makes
9、hift Facilities.4 4.3 Existing Pipelines Survey,Protection and Relocation.5 4.4 Existing Buildings Survey and Protection.6 5 Utility Tunnel Structure Construction.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7 5.2 Open Cut Method.7 5.3 Shallow Undercutting Method.7 5.4 Shield Method.8 5.5 Covered Excavation Method.8
10、5.6 Precas Incremental Launching Method.8 5.7 Appurtenant Structure and connection StructureConstruction.8 6 Appurtenant Facilities Construction.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6.2 Support and Hanger System.10 6.3 Fire Preventing System.11 6.4 Ventilation System.11 6.5 Power Supply System.13 6.6 Ligh
11、ting System.14 6.7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15 6.8 Sign System.15 6.9 Monitoring and Alarm System.16 6.10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16 7 Connection Pipeline Construction.18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8 7.2 Water Supply and Regeneration Water Pipeline.18 7.3 Drainage Pipeline.20 7.4 Power
12、Cable.20 1 7.5 Communication pipeline.22 7.6 Thermal Pipeline.24 7.7 Gas Pipeline.24 8 Monitoring Measurement.25 8.1 General Requirements.25 8.2 Deformation Monitoring Control Network.26 8.3 Existing Pipelines Monitoring.28 8.4 Existing Buildings Monitoring.28 8.5 Construction Monitoring.30 9 Green
13、Construction.34 9.1 General Requirements.34 9.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34 9.3 Resource Saving and Recycling.35 9.4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37 Appendix A Deformation Joint Should Be Set at Connection Position.3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4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1 Addi
14、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4 1 1 总 则 1.0.1 为满足 城 市 更 新 需 求,适应既 有 居 住区 改造 和 综合 管 廊 建设,规 范 既 有 居 住区 综合 管 廊 工程施工管理,做到 安全 适用、技术 先进、经 济合 理、质 量 可靠、资 源节约、环 境友好,制 定本 规程。1.0.2 本 规程 适用 于 既 有 居 住区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综合 管 廊 工程施工。1.0.3 既 有 居 住区 综合 管 廊 工程施工 除 应 符 合 本 规程外,尚 应 符 合现 行国 家 及 北京市地方 标准的有关规 定。2 2 术 语 2.0.
15、1 既 有 居 住区 existing residential area 住 宅 及满足居 民 生 活所 需 公 共 服务 设施 已 经建 成 并 使 用 的 居 住区。2.0.2 既 有管 线 existing underground pipeline 已 建 成 的 用 于 输 送 各种流 体、能 量和 信 息等 的管 线。2.0.3 入廊 管 线 pipeline of bring into utility tunnel 纳 入 综合 管 廊 中 为满足 生 活、生 产 需 要的 给水、雨 水、污 水、再 生 水、热力、电 力、通 信 和 燃气 等 市政工程公 用 管 线。2.0.4 管
16、 线 接驳 connection of pipeline 入廊 管 线 或 临时 管 线 与既 有管 线 进 行 连 接 的 过 程。2.0.5 结 构 接驳 connection of structure 新 建管 廊 结 构 与既 有地 下 结 构 进 行 连 接 的 过 程。3 3 基本规定 3.0.1 综合 管 廊 施工 前,应 对 施工 影响 范 围 内的建(构)筑 物 等 资 料 进 行调查、核 实,并应进 行 风 险 源识 别分析 并制 定 保 护预 案 和 应 急措 施。3.0.2 工程施工 前 应 根据设计 文 件、勘察 报 告、调查 资 料等 编制施工组 织 设计 和 施工
17、方 案并 按 要求 进 行 论证。3.0.3 综合 管 廊 工程 采 用 的主要 材料、半 成 品、成 品、建筑 构 配件、器 具和 设 备 等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质 量 证 明文 件 并 进 行 进 场 检 验。3.0.4 采 用 经 评价或 审 批的 新技术、新 工 艺、新 材料、新 设 备 时,施工单位 应 编制 作 业 指导书 并 进 行 试 验 段专 项验 收。3.0.5 施工期 间宜采 用 绿色 施工 技术,采取 有 效措 施 控 制施工 现 场的 扬尘、废 气、建筑 垃 圾、污 水、光、噪声等对 环 境造 成 的 污染 和 危害。3.0.6 管 廊 施工 宜采 用信 息化
18、技术。3.0.7 管 廊 施工 宜采 用 绿色 施工 技术。4 4 施工准备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 前 应现 场 踏勘 并 搜 集 下列 文 件:1 工程地 质、水 文 地 质、地 形、地 貌 及气 象等 资 料;2 工程 所 在 道路 的标 高、景 观情况等 工程 资 料;3 邻近 的建(构)筑 物、地 下 管 线、道路、铁 路、城 市 轨 道交 通 线路 等情况 调查 报 告;4 历史 文 化 区、古迹、文 物、大树、古 树、名贵树 木 等 资 料;5 工程 用 地、交 通 运 输、施工 便 道 及 其他 环 境 条 件 调查 报 告;6 施工 给水、雨 水、污 水、动 力及
19、 其他条 件 调查 报 告;7 工程 材料、施工 机械、主要设 备和 特 种 物 资 情况 说 明;8 与 施工有关的 其他 情况 说 明 和资 料。4.1.2 管 廊 工程施工 前 应 对 设计 文 件 进 行 交 底 和会 审。4.1.3 管 廊 工程施工 作 业 影响 交 通 时,应 制 定 导 行方 案,宜 设 置 交 通 疏 导 人 员。4.2 临时设施 4.2.1 临时 设施 选 址 不 应 影响 周边居 民 生 活、出 行。4.2.2 施工 区 大 门、围 挡 及 施工 用 房 等 应与周边 建筑 风 貌相 匹 配,施工 区 内 除 基 坑 开 挖及 围 护 结 构 施工 区 域
20、 外 所 有 区 域 应进 行场地 硬 化或 绿 化 处 理。4.2.3 办 公 区 及 生 活 区 用 房 宜采 用 模块 化 箱 房。钢筋加 工、喷射混凝 土 拌 合 料、预 制 构 件应 采 用 场外工 厂 化作 业 模式。施工 作 业 对 周边 环 境及 人 员 影响 较大 的 竖井,应 采 用 厂棚 化 全 封闭 施工。4.2.4 施工 现 场 应 符 合现 行地方标准 城 市 综合 管 廊 工程施工 及质 量 验 收 规 范 DB11/T 1630的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应 采 用 封闭 施工,围 挡 高 度不得 小 于 2.5m;2 护 栏 高 度不得 小 于
21、 1.2m,护 栏底 部 0.5m应 采取 封闭 措 施;3 应 根据 作 业 对象 及 其特点 和环 境 状 况,设 置 可靠、完整 的 安全 防护 设施 和 醒 目的 警示 标 志;4 应 设 置完善 的 交 通 导 引、防护 设施 及 交 通 安全 警 示 标 志、标 牌;5 标 志、标 牌 并 应 具 有 夜 间 警 示功 能。4.2.5 大型 设 备 作 业 区 域 应进 行 隔离。4.2.6 施工 区 应 设 置固 定 或 移 动式厕 所,并 定 期 清 理。5 4.2.7 在 需 泥浆 作 业 的工 序 施工 时,应 符 合现 行地方标准 城 市 综合 管 廊 工程施工 及质 量
22、验 收 规 范 DB 11/T 1630的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现 场 应 设 置泥浆处 理 系统,包 含 造 浆池、存浆池、废 浆池 等;2 废 弃泥浆 经 脱 水 处 理 后 外 运。4.2.8 施工 现 场 出 口 应 设 置洗车池、污 水 收 集 池、沉淀池以 及 除尘 降 尘 设 备。4.2.9 施工 现 场 临时用 电 应 符 合现 行行 业 标准施工 现 场 临时用 电安全技术 规 范 JGJ 46的规 定。4.3 既有管线探测、保护与改移 4.3.1 施工 前 应 对 施工 影响 范 围 的 既 有地 下 管 线 进 行 探 测,应 调查 各 类 管 线 分
23、 布状 况、类 型、材 质、功 能、使 用 状 况 及 权 属 单位。4.3.2 管 线 探 测 方 法与 试 验 应 符 合现 行标准 城 市地 下 管 线 探 测技术 规程 CJJ 61、地 下 管 线 探 测技术 规程 DB11/T 316的规 定。4.3.3 既 有管 线 探 测 完 成 后,宜采 用信 息化 技术 绘 制地 下 管 线 图 并 形 成 探 测 报 告。4.3.4 在 探 测过 程中发 现 破损、泄漏 的 既 有管 线 时,应做 出 明 显 标 记,立 即 通知 相 关单位并 确 定 管 线 处 理 保 护 措 施。4.3.5 应 根据地 下 既 有管 线 的 探 测
24、情况 制 定 管 线 保 护与改移 方 案。4.3.6 既 有管 线 保 护与改移 方 案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不 宜 改移 的 既 有管 线 应 采取 保 护 措 施;2 既 有管 线 改移 后 应 维持 既 有管 线 使 用 功 能,管 线 接驳 完 成 后 再 拆 除 既 有管 线;3 管 线 改移 方 案 应 符 合 相 关规 范 要求,并 征 得 管理单位 同意。4 既 有管 线 保 护与改移 范 围 应 设 置 警 戒 标 识,并 进 行 巡 视 保 护。5 管 线上 方 不得 堆载 土 方 和 大 宗 材料,检 查 井 室 上 方 不得 遮 盖 或 占压。埋 深 较 浅
25、 的管 线上 方 宜采取 避让、铺 设 钢 板、增 设 钢筋混凝 土 盖 板 等 方 式 进 行 防 压 保 护;6 压 力 管 道 弯头 部位在 暴露 后 应 采取 临时 加固 措 施。4.3.7 既 有管 线 保 护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管 线上 方 不得 堆载 土 方 和 大 宗 材料,检 查 井 室 上 方 不得 遮 盖 或 占压。埋 深 较 浅 的管 线上 方 宜采取 避让、铺 设 钢 板、增 设 钢筋混凝 土 盖 板 等 方 式 进 行 防 压 保 护;2 压 力 管 道 弯头 部位在 暴露 后 应 采取 临时 加固 措 施。4.3.8 既 有 雨污 水 管 线 保 护与改
26、移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冬 期施工 宜采取 保 温 措 施;2 基 坑 开 挖 范 围 内的管 线 宜采取 改移 措 施;6 3 承插 式 管 道 不 宜 悬吊 保 护,宜 更 换 成 同 直径 钢 管 或 高 分 子 化 学 管 进 行 悬吊 保 护;4 管 线 保 护 和 改移 期 间宜配 置 临时 抽 排 设施。4.3.9 暴露 出 来 的 既 有 给水 管 线 冬 期施工 应 采取 保 温 措 施。4.3.10 既 有 电 力 管 线 发 生 线路 故障 的 应 由 专 业 单位 和 人 员 抢 修,并 按 照 要求设 置隔离 区和 专 人 看 护。4.3.11 开 挖 过 程
27、中 既 有 燃气、热力、供水 管 线 发 生 泄 露 时,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4.3.12 既 有 燃气、热力 管 线 保 护与改移应 对 外 保 护 层予 以 防护,发 生 破损 的 应及时 按 原 工 艺 恢复。4.4 既有建(构)筑物调查与保护 4.4.1 应 对邻近 的 既 有建(构)筑 物进 行调查,应 符 合现 行地方标准 城 市 综合 管 廊 工程 施工 及质 量 验 收 规 范 DB11/T 1630的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修建年 代、使 用 功 能、产 权 单位、管理单位、服务 范 围。2 基础结 构 形 式、结 构 类型、建筑 材料、劣
28、化 老 化情况。3 施工 周边 环 境 的 预 计 影响。4.4.2 施工 前,施工单位 应 针 对邻近 的建(构)筑 物、地 下 管 线、道路、铁 路、城 市 轨 道交 通 线路、河 流、湖泊 等 工程 情况 提 出 专 项方 案,并 应 征 得 主管部门 和 权 属 单位 同意;施工 期 间 应 对 以 上 情况 进 行监 测,并 应 对 重 要 或 有 特 殊 要求的建(构)筑 物 采取 必 要的 技术 措 施。4.4.3 施工期 间,应 对 既 有建(构)筑 物进 行 持 续 监 测。4.4.4 施工期 间,应 根据 应 急 预 案采取 必 要的 安全 防护 措 施。7 5 管廊结构施
29、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应 根据管 廊 结 构 类型、周边 环 境 特点、地 下 管 线 分 布 情况、周边 道路 通行 情况、构(建)筑 物 分 布 情况 选 择 适 宜 的施工方 法。5.1.2 施工 前 应 编制 安全 专 项施工方 案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批。5.1.3 管 廊 隧 道 地 下 空 间 施工 作 业 应做好 通 风、气 体 检 测 及用 电 管理。5.1.4 模 板 及 支架 应 根据施工 过 程中的 各种 工 况 进 行设计,应 具 有 足 够 的 承载 力、刚 度 和稳 定 性,能 够承受浇 筑 混凝 土 重 量、侧压 力 以 及 施工 荷载。5.
30、1.5 钢筋 工程 宜采 用 专 业 化 生 产 的 成 型钢筋。5.1.6 管 廊 分 舱 隔 墙 宜采 用预 制 拼 装 结 构。5.1.7 混凝 土 浇 筑 时应 布 料 均衡,并 对 模 板 及 支架 进 行 观察 和 维 护,发 生 异常 情况 应及时 进 行 处 理。5.1.8 混凝 土 浇 筑 和 振捣 应 采取 防 止 模 板、钢筋、钢 构、预埋 件 及 其 定 位 件 移 位的 措 施。5.2 明挖法施工 5.2.1 基 坑 顶 部 周边 宜作 硬 化 和 防 渗 处 理,应进 行有 效 的 安全 防护及 挡、排水 措 施,并 应设 置 明 显 的 安全 警 示 标 志。5.
31、2.2 基 坑 顶 部 周 围 2m范 围 内,严禁堆放 弃 土 及 建筑 材料等。在 2m范 围 以 外 堆载 时,不 应 超 过 设计 荷载值,并 应 设 置 堆放 物 料 的限 重 牌。5.2.3 基 坑 土 方 开 挖 前 必须 进 行地 下 管 线 探 测,并 应 提 前 做好 地 下 管 线 的 保 护 措 施。5.2.4 基 坑 土 方 开 挖 过 程中,基 坑坑底 四 周应 设 置 简易 排水 明 沟 及 集 水 坑,排水 明 沟 的 底面 应 比 挖 土 面低 0.3 0.4m,集 水 坑底 面 应 比 排水 明 沟 底 面低 0.5m,集 水 坑 间 距 宜 为 20m 3
32、0m,由 每 段 排水 明 沟 中 心 点 向 相邻 的 两个 集 水 坑 找坡,沟 底 坡 度 宜 为 2.0%。5.2.5 采 用 明 挖法 施工 时,宜采 用预 制 装 配 式 结 构 或 滑 模 浇 筑施工。5.2.6 预 制 装 配 式 管 廊 结 构 节 段 在 预 制 厂 生 产宜采 用 长线 法 匹 配 预 制;预 制 装 配 式 管 廊 结 构 节 段 正 式 投入 使 用 前宜 进 行 试 拼 装;预 制 装 配 式 管 廊 结 构 节 段 拼 装 必须 按 次 序 逐 块、逐跨 组 拼 推进。5.2.7 预 制 装 配 式 管 廊 结 构 节 段 拼 装 湿 接 缝 应
33、密 实、平 整、无缝、无孔、无 空 鼓。5.2.8 预 制 装 配 式 管 廊 结 构 节 段 吊 装 时,应 验 算 起 重 设 备 站 位 处 的地基 承载 力。5.3 盖挖法施工 5.3.1 临时盖 板 体系 选型 应 根据地 下 结 构 要求、使 用 功 能 要求、工程施工 条 件、周边 环 境及既 有 居 住区 改造 等 进 行 选 择。8 5.3.2 盖挖法 施工 时,既 有管 线 宜 利 用盖 板 体系 进 行 原 位 悬吊 保 护,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管 线 悬吊 保 护 实施 前,应 了 解 管 线 的 用 途、材 质、连 接 方 式、标 高、走 向 等情况,明
34、 确 管 线 对 盖 板 体系 变形、位 移 或 沉降 的要求;2 应 在管 线 周边 设 置醒 目的 警 告 标 识,并 应 对 悬吊 管 线 进 行监 测,建 立 预警 体系,制定 应 急 预 案;3 钢 管、铸 铁管、混凝 土 管 等 刚 性 管 道,不 宜 直 接 悬 挂 或 承 托 在 路 面 盖 板 钢 梁 上,应 设 置 托 架;4 电 缆、光 缆 等 管 线 与 钢 梁 接 触 的地方 应 加 套 管 或 线 槽 保 护。5.3.3 管 廊 盖挖法 施工 过 程中,应 对 盖 板 和 支 护 体系、地 下 水 位、周边 土体、地 下 管 线、邻近 建(构)筑 物 等 进 行 动
35、 态 监 测 并 及时 反馈。5.3.4 临时盖 板 体系 作 为 行 车 道路 使 用时,盖 板 路 面 和 原 路 面 应 顺 坡 相 接,并 应 设 置 限 重、限 速、防 撞墩 等 交 通标 志 及 设施。5.3.5 管 廊 盖挖 施工 除 应 符 合 本 规程外,尚 应 符 合现 行行 业 标准地 下 工程 盖挖法 施工规 程 JGJ/T 364、建筑基 坑 支 护 技术 规程 JGJ 120及 地方标准的有关规 定。5.4 浅埋暗挖法施工 5.4.1 管 廊 浅埋暗挖法 施工 应 无 水 作 业。5.4.2 暗挖 隧 道 通 风 设 备 宜 安装 在 隧 道 内部。5.4.3 竖井
36、 应 根据 周边 交 通、建(构)筑 物及水 文 地 质 情况等 进 行设 置,宜 结 合 永 久 结 构 设 置 工 作 竖井。5.4.4 管 廊 浅埋暗挖法 施工 应 根据 水 文 地 质 情况 及周边 环 境 等 风 险 因素 采取 超 前 管 棚、超前 小 导 管、超 前 深 孔注 浆 及 全 断 面 注 浆 等 地 层 预 加固 措 施,减 小 施工 对 地 层 的 扰 动,控 制建(构)筑 物 的 沉降。5.4.5 管 廊开 挖应预 留 变形 量,不得 欠 挖,开 挖 后 应及时进 行 初 期 支 护,尽快 封闭 成 环,并 及时进 行 初 支 背 后 回填注 浆。5.4.6 管
37、廊 浅埋暗挖 施工 除 应 执 行 本 规程外,尚 应 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地 下 铁 道 工程施工 标准 GB 51310和 地方标准的有关规 定。5.5 盾构法施工 5.5.1 盾 构 工 作 井 宜采取 永 临 结 合形 式。5.5.2 盾 构 工 作 井 的 净尺寸 应满足盾 构 组 装、解体和 施工 等 的要求,其 预 留洞 门 直径 应满 足盾 构 始 发 和 接 收 廊 内管 线安装、附属 设施 安装、检 修、维 护 作 用 所 需 要的 空 间 要求。5.5.3 盾 构 掘 进 施工 应 控 制 排 土量、盾 构 姿态 和 地 层 变形,应 根据 始 发、掘 进 和 接 收
38、 阶 段 的施工 特点、工程 质 量、施工 安全和环 境 保 护 要求 等采取 针 对 性 的 技术 措 施。5.5.4 壁 后 注 浆 应 根据工程地 质 条 件、地 表 沉降状 态、环 境 要求 和 设 备 情况等 选 择 注 浆 方9 式、注 浆 压 力 和 注 浆 量。5.5.5 应 根据 盾 构 类型、工程地 质 条 件 和 其 它 实 际 情况,制 定 盾 构安全技术 操 作 规程 和 应急 预 案。5.6 预制顶推法施工 5.6.1 工 作 井 尺寸 应 根据 所 在位 置、顶进 方 式、管 径 大 小、管 节 长 度、操 作 空 间、设 备 及后 背尺寸 确 定。5.6.2 顶
39、推法 施工 应 根据 综合 管 廊 位 置处 的 土 层性 质、地 下 水 位、相邻 地 上 与 地 下 建筑 物、构 筑 物 和 各种 设施 等 因素 合 理 选 用顶 管 机 的 类型。5.6.3 初始 顶进 前、正 常 顶进 和 到 达 顶进,应 按 规 定 进 行 校 核。5.6.4 接 收 井 的 洞 口土体 宜 提 前 进 行 加固,顶 管 机 进 入 接 收 井后,应及时 封 堵洞 口,控 制洞 口土体 沉降。5.6.5 顶推 施工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当 两 条 平 行管 道 采 用顶推法 施工 时,应 按 先 深 后 浅、先 大后 小 的 顺 序 进 行;2 两 段
40、 综合 管 廊 平 行 推进时,相邻 管 壁 间 最 小 净 距 应满足 设计要求;3 覆 土 厚 度不 应 小 于 3m或 1.5倍 管 廊 外 径,否 则 应 采取相 应 的 技术 措 施;4 在 砂砾 层 或 卵 石 层 顶推 施工 时,应 采取 减少 顶进 阻 力 的 措 施,卵 石 粒 径 大 于 200mm时 不 宜采 用顶推法 施工。5 顶 铁的 强 度、刚 度 应满足 最 大 允 许 顶力 要求,顶 铁 与综合 管 廊 端 面 之 间 应 采 用 缓 冲 材料 衬垫;6 顶推 过 程中,应 控 制 顶 管 机 的 前 进 方 向 和 姿态,并 应 根据 测量 结 果 分析 偏差
41、 产 生 的 原 因 和 发 展 趋势,及时进 行 纠偏;7 顶推 中 若 油 压 突然 增 高,应 立 即 停 止 施工,检 查 原 因 并经 处 理 后 方 可 继 续 施工,当 液 压 系统 发 生 故障 时,应 立 即 停 止 顶 管 机运 转,不得 在工 作 状 态 下检 修。8 中 继站 安装 前 应 检 查 各 部 件,确 认 正 常 后 方 可 安装,安装 完 毕 应 通 过 试 运 转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9 中 继站密 封 装 置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密 封 性、耐磨 性 和 较 长 的 寿命,应 避 免 浆 液、地 下 水或 土 颗 粒 等 进 入 中
42、 继站 外 壳 与 其后 部的管 子 之 间 的 空 间;10 当 施工 条 件 比 较 复 杂 时,应 采 用 密 封 和 止 水 性 能 较 好 的中 继站。5.6.6 顶推 施工 造 成 的地 面 沉降不 应 引 起 道路开 裂、地 下 设施 毁坏 和 渗 水。5.7 附属结构及接驳结构施工 5.7.1 管 廊 主 体 结 构 施工 时,应合 理 安 排 管 廊 结 构 与 附属构 筑 物及既 有 接驳 结 构 的施工 顺10 序。5.7.2 附属 结 构、接驳 结 构 与 管 廊 主 体 结 构 之 间 的施工 缝 处 应 采取相 应 的 防水 措 施。5.7.3 附属 结 构 宜采
43、用预 制 装 配 工 艺 进 行施工。5.7.4 管 廊 结 构 应 提 前 做好预 留 预埋,管 线 施工 时 不得破 坏 混凝 土 结 构。11 6 附属设施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附属 设施 系统 宜 包 括 排水 系统、消防 系统、通 风 系统、供 电系统、照 明 系统、监 控 报警 系统、智慧 管理 系统和 标 识 系统。6.1.2 安装 工程中 所使 用 的 紧 固 件 应 镀锌 处 理。管 道 支架、吊架 的 紧 固 件 应 有 防 松 动 措 施。6.1.3 设 备、部 件 及 管 材 运 入 现 场 后,应 有 防 潮 及 保 护 措 施。6.1.4 附属 设
44、施 系统 宜采 用 管 道 输 送装 置运 输、管 道 自 动 焊 接 等 施工 技术。6.1.5 附属 设施 系统 施工 尚 应 符 合现 行地方标准 城 市 综合 管 廊 工程施工 及质 量 验 收 规 范 DB11/T 1630的规 定。6.1.6 工程 安装 调 试、验 收使 用 的 仪 器 仪 表 应 具 有 检 验 合 格 证,计 量 器 具 应 标 定 并 应 在标 定 有 效 期内 使 用。6.1.7 支吊架 施工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预埋 件 位 置 应 准 确、牢 固 可靠,埋 入 结 构 部 分 应 除 锈、除 油 污,不 应 涂漆;2 预埋 件 安装 时,应
45、符 合 设计要求;并 应 采 用 定 位 机 具 确 保 定 位准 确,预埋 件 应 具 有足 够 的 耐久 性、安全 性;3 支吊架 宜 选 用 装 配 式 支吊架;4 支吊架 安装 使 用 的 型钢、吊 杆 等 的规 格、型 号 及防 火 性 能 应满足 施工规 定,抗震 支 吊架 及 连 接 构 件 应 有 力 学 性 能检 测 报 告;5 支吊架 安装 位 置 及 间 距 应 符 合 设计要求;6 支吊架 安装 后 应 按 管 道 坡向 对 支吊架 进 行调 整 和 固 定,支吊架 纵 向 应 顺 直、美 观;7 支吊架 安装 螺栓 的 安装 位 置 宜 方 便 操 作,便 于 后 续
46、 维 护及 拆 卸;8 抗震 支吊架 与综合 管 廊 主 体 结 构 应 采 用 锚栓 连 接 牢 固,且 应 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建 筑 机 电 工程 抗震 设计规 范 GB 50981的规 定。6.2 排水系统 6.2.1 重 力排水 管 道、压 力排水 管 道 的施工 应 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 给水排水 管 道 工程施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268的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潜 水排 污 泵 应 配 置 液 位 传 感 器 和 自 动 耦 合 安装装 置,应 能 手 动 或 自 动 启 停;2 水 泵 安装 基准 线 与 设计 轴 线、安装 标 高 与
47、设计标 高 的 偏差 不 应 大 于 20mm;3 集 水 坑 的 排水 管 道 不 应 影响 潜 水排 污 泵 的 维 护。6.2.2 集 水 坑 的 排水 管 道 应 就 近 引 至 廊 外的 排水 管 网 中,并设 置 防 倒灌 设施。12 6.3 消防系统 6.3.1 悬 挂 式 超 细干粉灭火 装 置 与 固 定 支架 的 连 接应 牢 靠,固 定 支架 应 能 承受 不 低 于 5倍 的 灭火 装 置 质 量。6.3.2 热 引 发 启 动 灭火 装 置 的施工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热 敏 线 应 套 上 保 护 管,并 应 固 定 牢 靠;2 每 组 灭火 装 置 应
48、延伸 2组 热 敏 线 与 被 保 护物 紧 密 接 触,并 应 符 合 设计要求。6.3.3 火灾自 动 报警 系统 施工 应 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 火灾自 动 报警 系统 施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66的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探 测 器、模块 应 选 取 合适时 机 安装,并 宜采取 防 尘、防 潮、防 腐蚀 等 保 护 措 施;2 探 测 器 报警 确 认 灯 应 朝 向 便 于 人 员 观察 的主要 入口 方 向;3 同 一 报警 区 域 内的 模块 宜 集中 安装 在 金 属 箱 内,不 应 安装 在 配 电 柜(箱)或 控 制 柜(箱)内;模块
49、的 终 端 部 件 应靠 近连 接 部 件 安装。6.3.4 在 可 能 具 有 爆炸 危险 的场 所,设 备、部 件、灭火 装 置 及 自 动 控 制 器件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防 爆 等 级,金 属 件 应 采取 防 静 电 接 地 措 施,并 应 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的有关规 定。6.3.5 管 线 穿越 防 火 隔 断 部位 应 采取 防 火 封 堵 措 施。6.4 通风系统 6.4.1 通 风 系统 工程中 所使 用 的 金 属 与 非 金 属 风 管 或 风 道 的施工 应 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通风与 空 调工程施工规 范 GB 50738 及 通 风与 空 调工程施工
50、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43 的 规 定。6.4.2 风 管 及 部 件 制 作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金 属 风 管的 材料、规 格、性 能 与 厚 度 应 符 合 设计要求;2 防 火 风 管的 本体、框 架 与 固 定 材料、密 封 垫 料 应为 不 燃 材料,防排 烟 系统 柔 性 短 管的制 作材料 应为 不 燃 材料,其 耐 火 等 级 应 符 合 设计的规 定;3 输 送 产 生 凝 结 水 或 含 蒸汽 的 潮 湿 空 气风 管,安装 坡 度 应 按 设计要求,风 管 底 部 不 应设 置 拼 接 缝,密 封 材料 及 施工 质 量、法 兰 垫 的 材 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