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7.040 CCS A 7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952 2022 地理国情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national geographical census and monitoring 2022-03-24发布 2022-10-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952 2022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4.1 空间参考.2 4.2 成果要求.2 4.3 数据分层与命名.3 4.4 精度要求.3 5 数据属性.3 5
2、.1 通用属性.3 5.2 专有属性.5 5.3 属性要求.5 6 本底数据采集.5 6.1 一般规定.5 6.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5 6.3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7 7 变化信息数据采集.9 7.1 一般规定.9 7.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10 7.3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10 7.4 影像制作.11 7.5 外业调查核查.11 7.6 遥感影像解译样本采集.11 7.7 生产元数据记录.11 8 质量控制.12 8.1 质量控制要求.12 8.2 监测数据成果检查要求.12 9 成果汇交.13 9.1 一般规定.13 DB11/T 1952 2022 II 9.2 数据成果汇
3、交.13 9.3 文档成果汇交.13 附 录 A(规范性)地表覆盖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码).14 附 录 B(规范性)地理国情要素信息分类码(CC码).18 附 录 C(资料性)要素属性项名称及定义.23 附 录 D(资料性)行 政村 及 以上 行 政 地名变 更 情 况 表.26 参 考 文 献.27 DB11/T 1952 2022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 GB/T 1.1 2020标准 化 工 作 导则 第 1部 分:标准 化文件 的结构 和 起草 规 则的 规定起草。本文件 由北京市 规 划 和 自然 资 源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 由北京市 规 划 和 自然 资 源委员会组
4、织实施。本文件 起草单位:北京市 测 绘设计研究院、城市 空间信息 工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测 绘学会。本文件 主 要 起草人:陈品祥、黄迎春、刘博 文、王淼、杨旭东、秦飞、龚芸、韩雄、余永欣、张 译、王子强、庄园、蔡雯雨、许天 豪、陈 娟、耿 源 浩、崔亚君、张 立华。DB11/T 1952 2022 1 地理国情监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 地理国情监测 的 总体要求、数据属性、本底数据采集、变化信息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和成果汇交 等内容。本文件 适 用 于 北京市 地理国情监测 工 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中 的 内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范性引用 而 构 成本
5、文件 必不可少 的 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不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8316 数 字 测 绘 成果质量检查与 验 收 CH/T 9029 基础 性地理国情监测 内容 与 指 标 CH/T 9009.3 基础 地理信息数 字 成果 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 字 正射 影像 图 DB11/T 1441 地理国情信息 内容 与 指 标 DB11/T 1442 地理国情信息 内 业采集与 编辑整 理 技 术规 程 DB1
6、1/T 1443 地理国情信息外业调查与核查 技 术规 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地理国情监测 national geographical census and monitoring 地理国情监测 就是综合利 用 全球 导 航卫星系统(GNSS)、航 空 航 天 遥感 技 术(RS)、地理信息 系统技 术(GIS)等现代 测 绘 地理信息 技 术,利 用 各时期 测 绘 成果档 案,在 地理国情 普 查数据 基础 上,对 自然、人 文 等 地理要素 进 行 动态 和定量化、空间化 的 监测,并 统 计 分 析其 变化量、变化 频率、分 布特征、地 域差异
7、、变化 趋势等,形 成 反映各 类资 源、环境、生 态、经 济 要素 的 空间分 布 及 其 发展 变化规 律 的 监 测数据、图 件和 研究 报告 等,从 地理空间 的 角 度 客观、综合 展示 国情国 力。来 源:CH/T 9029-2019,3.4 3.2 地表覆盖 land cover 反映 地表 自然 营造物 和 人工 建造物 的自然 属性 或状 况。地表覆盖 不 同 于 土 地 利 用,一般 不 侧 重 于 土 地 的 利 用 方式 和 目 的 意 图等 社 会 属性。来 源:DB11/T 1441-2017,3.5 3.3 地理国情要素 national geographic e
8、lements DB11/T 1952 2022 2 反映 与 社 会 生 活密切相关、具 有 较为稳 定 的 空间范围 或边界、具 有 或 可 以 明确 标 识、有 独 立 监测和统 计 分 析 意 义 的重 要地 物 及 其 属性。如 城市、道路、设施 和 管 理 区 域等 人 文要素 实 体,湖泊、河流、沼泽、沙漠 等 自然 要素 实 体,以 及 高 程 带、平原、盆 地 等 自然 地理 单 元。来 源:DB11/T 1441-2017,3.5 3.4 本底数据 base data 监测采用 的 初始 数据,一般 为 上 一 年 度地理国情监测 版 本成果。3.5 变化信息 change
9、d information 通 过 监测 时 段 现 状 与本底数据 所反映 的 状 况 相比较发 现 的 变化,并按照 采集要求 获取 的 相关 信息。3.6 版本数据 version data 与本底数据 的 监测范围、对 象、内容 相同,叠加 了 监测 时 段 变化信息 的 监测数据。一般 为 本 年 度地理国情监测数据。3.7 伸缩型 expand or shrink type 在 地理国情监测 中,对于 地表覆盖,原 有 相邻 图 斑 在 边缘处发 生 此消彼长 的 伸缩 变化;对于 地理国情要素,原 有地理要素分 布 范围、位 置或 其 他 属性 发 生 了 变化。简 称“伸缩”。
10、3.8 新生型 new type 在 地理国情监测 中,对于 地表覆盖,新 生 型 表 示 在 原 有 图 斑 内新 产生与 周 围类 型完 全不 一 致 的 图 斑;对于 地理国情要素,表 示增加 了新 的 要素。简 称“新 生”。3.9 灭失型 loss type 在 地理国情监测 中,对于 地理国情要素,灭失型 表 示原 有 几何 要素 整 体 消失 了。简 称“灭失”。4 总体要求 4.1 空间参考 4.1.1 平面 坐 标 基 准 应 采用 2000国 家大 地 坐 标 系。4.1.2 高 程 基 准 应 采用 1985国 家 高 程 基 准。4.2 成果要求 4.2.1 地理国情监
11、测成果 应包括 影像数据、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地理国情要素数据、解译样本、元数据、文档成果。4.2.2 版 本数据 应 依 据 下 发 的 本底数据 进 行变化信息 识 别 采集 得到。4.2.3 版 本数据 整 体 现势 性 应 为 当 年 的 6月 30日。4.2.4 影像数据 应 制作影像元数据,按照 数据 源 情 况 进 行分 景 或 分 幅 组织。4.2.5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 应 按照 区 级 工 作 任务 范围分 区 存储。DB11/T 1952 2022 3 4.2.6 地理国情要素 中 的 公 路、城市 道路、乡 村 道路、匝 道、单 体 建 筑 应 按照 区 级 工 作 任务
12、范围分 区 存储,其 他 数据成果 不 分 区 存储。4.2.7 文档成果 应包括 相关 技 术文档、质量检 验 报告、工 作(技 术)总 结、统 计 分 析 报告 等。4.2.8 监测成果资料 的 命名和 组织 等应 满足 国 家 和 北京市 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汇交与 归 档 的 相关 要求。4.3 数据分层与命名 4.3.1 版 本数据 的 存储、组织 方式 应 与本底数据 相同。4.3.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和地理国情要素数据 的 本底数据名称 应 为 前 缀“V_”+矢 量数据层名,变化信 息和 版 本数据层名称 应 为 前 缀“UV_”+矢 量数据层名。4.3.3 路 网 及 其 结点
13、与 障碍限 制 点 层名称 应 为 前 缀“N_”+矢 量数据层名。4.4 精度要求 4.4.1 数据成果 坐 标 应 采用地理 坐 标,经 纬 度 值 单位 为“度”,双 精度 浮 点 数表 示,保留 9位 小 数;高 程 应 采用 1985国 家 高 程 基 准,高 程 系统 为 正 常 高,高 程 值 单位 为“米”,保留 2位 有 效小 数 位。4.4.2 地理国情要素 的 长 度、宽 度、面 积 等 属性项 值均 应 采用 米 制 单位。4.4.3 内 业采集 应 按照 GQJC01规定,优先使 用监测 年 份 第 二季 度 且 分 辨 率 优 于 1米 的 卫星 影像 或 彩色 数
14、 字航 空 摄 影资料;如 果 没 有 第 二季 度 的 影像,可 使 用 较 新 的 影像资料,但 影像 时 相 不利于 地表覆盖分类和地理要素信息 提 取 的 除 外。4.4.4 影像 上 分 界明 显 的 地表覆盖分类 边界 和地理国情要素 边界 以 及定 位点的 采集精度 应 控制 在 5个 像素 以 内。在 高 层 建 筑 物 遮挡、阴 影 等特 殊 区 域,采集精度 应 控制 在 10个 像素 以 内。4.4.5 正射 影像 的 精度 应 符 合 CH/T 9009.3的 规定。5 数据属性 5.1 通用属性 5.1.1 通用属性项 包括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通用属性项和地理国情要素数
15、据通用属性项,定义 见 表 1和表 2。5.1.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通用属性项 包括 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生产 标 记信息(TAG)和 标 识 图斑 变化 的 类 型(ChangeType)。5.1.3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通用属性项 包括 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基础 地理信息分类码(GB)、标 识 图 斑 变化 的 类 型(ChangeType)和 更 新字 段 说 明(ChangeAtt)。DB11/T 1952 2022 4 表 1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通用属性项 属性项 属性名称定义 填写依 据和 说 明 CC 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 见 附录 A和附录 B中 定义 的 类 型 代
16、码 TAG 生产 标 记信息 依 据生产 过 程 中图 斑 的 年 份 及 状 态 填写。前 两 位 表 示 监测 年 份,取年 份 的 十 位 和 个 位;最 右 一 位 表 示 生产 过 程 相关状 态,“1”表 示 该图 斑 经内 业 判读 确 定 其 覆盖类 型;“2”表 示 该图 斑 在内 业 判读 中 存 在 疑问 或 无法 确 定覆盖类 型,需 进 行外业调查;“3”表 示 该图 斑 经过了 外业核查;“4”表 示 该图 斑 类 型目 前 处 于 变化 中,需 在下 一 次 监测 时 做 重点 检查。ChangeType 标 识 图 斑 变化 的 类 型 变化数据层 必 须 包
17、含 该字 段,标 识 该 要素 发 生变化 的 类 型。“1”表 示 在 本底数据 基础 上 发 生 了 伸缩;“2”表 示增加 了新 类 型 的 图 斑;“4”表 示 图 斑边界 未 发 生变化,只 对 分类 进 行 了 细 化 归 类,如原来为 二级 类,细 化 为原 二级 类 下 的 三级 类(如:标 注“粮”、“非粮”导 致 破 图 斑 的 情 况;对 原来 二级 类 编 码 细 分 到三级 类 编 码);“-3”表 示 实 地 并 未 发 生变化,由 于必 要 时合 并 其 他 细碎 图 斑 的 需 要,使 图 斑发 生 伸缩 变化;“-2”表 示实 地 未 发 生变化,只 是 根
18、据精度 或 准 确 度 更 高 的 资料,或为 更 符 合 数据采 集要求,对 原 图 斑边界 进 行 了修正 或切 割细 分,以提 高 数据 的 分类 或 位 置 精度;“9”表 示 监测 过 程 中对 本底数据 进 行 纠错。表 2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通用属性项 属性项 属性名称定义 填写依 据和 说 明 CC 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 见 附录 A和附录 B中 定义 的 类 型 代 码 GB 基础 地理信息分类码 按实 体要素采集 的 地理国情要素类 对应 的 基础 地理信息分类 代 码。如 果 基 础 地理信息 中 没 有 相 应 的 类,设 为 999999;如 果 只能 对应 到 基础 地
19、理信息 中 的 大 类,则 填写 其 大 类码。ChangeType 标 识 要素变化 的 类 型 变化数据层 必 须 包 含 该字 段,标 识 要素 发 生变化 的 类 型。“-1”表 示 未 发生变化,但根 据 编辑 需 要,将 相关 要素 进 行 了 打 断 或切 分 处 理;“-2”表示 实 地 未 发 生变化,只 是 根 据精度 或 准 确 度 更 高 的 资料,或为 更 符 合 数据 采集要求,对 原 图 斑边界 进 行 了修正 或切 割细 分,以提 高 数据 的 分类 或 位 置 精度;“0”表 示 更 新了 属性;“1”表 示 在 本底数据 基础 上 发 生 了 伸缩;“2”表
20、 示增加 了新 的 要素;“3”表 示 本底数据 中 的 原 有要素 删 除;“4”表 示 图 斑边界 未 发 生变化,只 对 分类 进 行 了 细 化 归 类,如 单 体 建 筑 的 原 教 育科 研 类 型 细 分 为 教育 和 科 研 两 类;“9”表 示 监测 过 程 中对 本底数据 进 行 纠错。如 有属性 更 新 和 图形 同 时 变化 时,按照 图形 变化类 型 填写。ChangeAtt 更 新字 段 说 明 变化数据层 必 须 包 含 该字 段。说 明 修改 的 属性项,列 出 被 修改 属性项 的 字 段 名称,有 多 个 名称 时,用 英 文 半 角 斜线“/”隔开。DB1
21、1/T 1952 2022 5 5.2 专有属性 专有属性项 是指 每 个 数据层 独 立 具 有 的、适 宜 本数据层要素 特征 专有属性项,其 名称及定义参 见 附录 C。5.3 属性要求 5.3.1 定义 为 必 选(M)的 属性项,有 值 的 应 填写,确 定 没 有 值 的 填写 缺省 值,属性项数据类 型 缺省 值 见 表 3。表 3 属性数据类型缺省值 类 型 属性项 缺省 值 SHORT-9,999 LONG-9,999 DOUBLE 9,999,999 TEXT“”或 特 殊 规定 5.3.2 定义 为 可 选(O)的 属性项,数据 源 中 有 相 应 信息 的 应 填写。5
22、.3.3 定义 为 条 件 必 选(C)的 属性项,针 对特 定 条 件 下 的 要素 应 填写,非 特 定 条 件 下 的 要素 视 为 可 选属性项。6 本底数据采集 6.1 一般规定 6.1.1 数据采集与成果要求 依 据 DB11/T 1442执 行。6.1.2 数据采集 应 以 影像数据、外业调查成果、遥感解译样本及 相关 专业资料 为 基础。6.1.3 勾 绘 或 编辑 地类 边界 时,小 于最 小 图 斑面 积 要求 的 小 图 斑,宜 按“就 近 就 大”原 则 向 类 型相 近的 相邻 大 图 斑 合 并。必 要 时,采集 的 图 斑面 积 可 以 小 于最 小 图 斑面 积
23、 指 标,但 最 大 向 下 浮 动不 宜超 过 30%。6.1.4 相邻区 域 因 影像 时 相 差异而 解译 结 果 不 同 时,宜选择 其中 一 个 作 为 基 准 时 相,收 集与 基 准 时 相同 期 的 其 他 补充 影像 进 行 比较确 认,确 保 分类 结 果 的 一 致 性与 合 理性。6.1.5 相邻区 域 被 不 同 类 型 影像覆盖,应注 意 影像 的 波 段 设 置,对 地 物 要素 提 取 和分类 应 以人工 为 主,并 综合利 用 光谱 特征 以 外 的 其 他 解译 标 志 进 行解译。6.1.6 内 业 无法 确 定属性 或 范围 的,应 提 交外业调查。6.
24、1.7 采集 面状 地 物 信息 应 根 据地 物 特 点 合 理 确 定 取 舍 点,避免 出 现 复杂多 边 形。6.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 6.2.1 地表覆盖分类参 照 附录 A执 行。6.2.2 地表覆盖 发 生 非季 节 性变化 应 以 外业核查 结 果 为 准。DB11/T 1952 2022 6 6.2.3 地表覆盖分类 在 没 有 明 显 分 界 线 的 过 渡 地 带 内,应 保 证 图 斑 至 少 符 合 上 一 级 归 类要求。6.2.4 空间 上 被多种 类 型 层 叠 覆盖 时,地表覆盖 以 面 积 占 优 势 的 类 型为 准。不 同 植被 立 体覆盖 时,植
25、被 覆盖类 型 应 以 顶 层 树冠 的 优 势 类 型为 准。6.2.5 水 面 图 斑边界 应不 大 于 河 渠、湖泊 和 库塘 等 要素 实 体 的 范围 界。6.2.6 按 行 政 区 接 边 时,应 保 证 图 斑边 线接 边 合 理,地 物 类 型 过 渡 合 理。6.2.7 多 层及 以上 独 立 房屋 建 筑、硬 化地表、固 化 池、露 天 采 掘场、建 筑 工 地 应 采集 至 三级 类。6.2.8 植被 覆盖 难 以 区 分 人工 和 自然 类 型 时,应 采用“自然 优先”原 则 进 行 归 类。6.2.9 被 地 膜 或 人 不 能 在内 部 进 行生产 活 动 的 简
26、 易塑 料 棚 覆盖 的 耕 作 土 地 应 归 入水田 或 旱 地。6.2.10 具 有一定 设施、能 在内 部 进 行生产 活 动 的 大 棚 归 入“温 室、大 棚”一类。6.2.11 水田 或 旱 地与 园 地 之 间 难 以 判 定 时,优先判 定 为 水田 或 旱 地。6.2.12 城 镇 等 人口 集 中 居住 范围 内 大 于 100平方 米且 低 于 1600平方 米 的 小 面 积 片 状或带状 林 地 按 绿 化 林 地 归 类。6.2.13 城市 公 园 中 大 于等于 400平方 米 成 片 覆盖 的 树林,应 按 乔木林 或 灌木林 等 类 型 归 类。6.2.14
27、 城 镇 等 人口 集 中 居住 范围 之 外 的 林 带,不 宜 归 入绿 化 林 地。6.2.15 具 有 明 显 人工 种植痕迹、初长 阶 段 的 低矮、稀疏树木 归 入 人工 幼林。6.2.16 人工 种植痕迹已淡 化 的 枝叶 较 多、覆盖度 较高 的 树木 归 入 相 应 的 林 地。6.2.17 在 河流、湖泊、库塘 等 范围 内,挺 水植 物 分 布 的 区 域 按 植被 覆盖类 型 归 类,浮 游 植 物 和 水 体分布 的 区 域 按 水 面 归 类。6.2.18 道路、河 渠 旁 边 成行 排 列 行数 在 两 行 以 下 或 林冠冠 幅 垂直投 影 宽 度 在 10米
28、以 下 的 树木,按照“就 近 就 大”原 则归 入 相邻 主 要地类。6.2.19 房屋 建 筑 区 内 的 连 片绿 化 林 地、绿 化 草 地、硬 化 平 地、无 轨 道路路面 等 类 型,若 小 于 1600平 方 米且大 于最 小 上 图 标准,归 入房屋 建 筑 区 类 型。6.2.20 房屋 建 筑 区 中 房屋 建 筑 占 比 应 大 于等于 10%,低 于 10%应 按照 独 立 房屋 建 筑 归 类,其 他 类 型 也 对应 单 独 归 类。6.2.21 房屋 建 筑 区 范围通 过 连 接 围 合该 区 域各 个 房屋 建 筑 的 轮廓转折 点 形 成,勾 画 房屋 建
29、筑 区 时应 尽可 能保 持 外 廓 线 包 含 的 范围 最 小。6.2.22 高 架铁 路 按 有 轨 道路路面 分类,高 架 路 按 无 轨 道路路面 分类。6.2.23 大 型 桥梁穿越 河流、峡谷 时,地表覆盖 依 据 桥梁 下 真 实 地表 进 行 归 类。6.2.24 立 交 桥、匝 道 按照 无 轨 道路路面 分类。6.2.25 车 行 道 两 侧 的人 行 道 按 无 轨 道路路面 归 类。6.2.26 未 经过 硬 化 的 土路,宽 度 3米 以上 且 长 度 500米 以上 应 优先 归 入 路面。DB11/T 1952 2022 7 6.2.27 明 显 不 属 于 道
30、路 的 碾压 形 成 的 次 生 裸 露 地表,应 归 入 碾压踩踏 地表。6.2.28 人工 长 期 堆 积 的 矿 物、尾矿、弃渣、垃圾、沙土、岩屑 等 归 入 堆弃 物。6.2.29 短 期 或 临 时 存 放货 物 的 堆放 场,应 归 入硬 化地表类 别。6.2.30 荒 漠 与 裸 露 地 仅包括 自然 裸 露 的 地表。6.2.31 图 斑 节 点 数控制 在 10万 个 以 内。6.3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 6.3.1 地理国情要素分类参 照 附录 B执 行。6.3.2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 是指 除 按照 地表覆盖要求分类 之 外,应 以 地理 实 体(或 地理 对 象、地理要素
31、)形 式 采集 的 古 树 名 木、房屋 建 筑、道路、水 域、构 筑 物、地理 单 元 以 及 城 镇 综合 功 能 单 元数据,并以 矢量 方式 表 示。6.3.3 地理国情要素 位 置、范围、属性 发 生变化,应 以实 地调查情 况 进 行 更 新。6.3.4 地理国情要素 按 行 政 区 接 边 时,应图形 和属性 同 时 接 边,保 证 主 要属性 的 一 致 性。6.3.5 道路 以实 体 形 式 采集,表 示道路 的 类 别、等 级、位 置,反映 道路 网 的结构 特征、通行 状 况、分 布 密 度 以 及与 其 他 要素 特 别 是 居 民 地 的 关 系。6.3.6 道路 层
32、 存储 采集 铁 路、公 路、城市 道路、乡 村 道路、匝 道 的 中 心 线 数据。6.3.7 在 未 被 遮 蔽 且 影像 可 识 别 的 地 区,按 地理国情要素采集 的 道路 中 心 线 应 与地表覆盖类 型 的 无 轨道路路面 图 斑 保 持 空间 位 置 和属性 值 的 一 致 性。6.3.8 城市 道路 若 作 为 公 路 贯穿连 通 必不可少 的组 成 部 分,应 同 时在 公 路 层表 示,重 复 路段 其 空间 矢 量及属性(不 含 名称)应 保 持 一 致。6.3.9 城市 道路 与 高 等 级公 路相 连 时 均 应 采集。6.3.10 乡 村 道路 若 在 路 网 中
33、 起 连 通作用 时 均 应 采集。6.3.11 铁 路 采集 正 线 的 中 心 线,并 赋 要素属性。若 多 条正 线 轨 道 并 行 且 间 隔 10米 以 内,采集一 条;若 间 隔 10米 以上,分 别 采集。6.3.12 间 隔 10米 以 内 的并 行 正 线 轨 道,若 为 两 条,采集 其中 一 条 轨 道 的 中 心 线 位 置;若 为 多 条,采集 居 中 的 一 条 轨 道 的 中 心 线 位 置。6.3.13 道路 要素 只 采集 已 建 成 的。采集 时应 保 证 道路 连 通性,遇 到 桥梁、隧 道 等时应 保 持 其中 心 线 的 连 通性;桥梁、隧 道 与 道
34、路 重 复 段 应 保 持 中 心 线 共 线。6.3.14 城市 地 区 采集 立 交 桥 及 构 成 立 交 桥 的 匝 道。6.3.15 铁 路 与 公 路相 交,不应 打 断。6.3.16 处 理 公 路 时,重 复 路段几何 信息 只存储 一 次,按照 要求 填写 重 复 路段 编 码。铁 路 有类 似 情 况,参 照 处 理。6.3.17 地 铁 线 路 采用地 铁站 之 间 连 线。DB11/T 1952 2022 8 6.3.18 同 一 条 道路 采集,单 行 线 路 宽 变化 超 过 3.5米、双 行 线 宽 度变化 超 过 7米 应 拓扑 打 断;其 道路等 级 及 铺
35、设 材 料 等其 他 属性项 以 路段 主 要属性 为 主。6.3.19 道路路 宽 可 通 过 影像 获取,道路 中 央 隔 离 带 宽 度 超 过 10米,应 按照 两 条 采集;小 于 10米,采 集一 条,宽 度 计 入 道路 宽 度。6.3.20 公 路、城市 道路、乡 村 道路 存储 在不 同 数据层 中,应 处 理 拓扑 关 系,相 交 处 若互 通 则 应 打 断 形 成 伪 节 点,生成 两 条 线 段。6.3.21 道路 应 填写“高 架 路”属性,已 采集 桥梁 的 路段,不 再 表 示为高 架 路。地 面道路 之 上 同 时 有 高 架 路,应 分 别 完 整 采集,并
36、 正 确处 理 互 通 关 系。6.3.22 城市 地 区 采集 匝 道 时,起 止 点 应 位 于 相 连 道路 的 中 心 线 上,相 连 道路 在 匝 道 起 止 点 处 可 以 不 打断 形 成 节 点。6.3.23 河流 范围采集 以 堤防 或高 水 位 界为 准。6.3.24 采集 河流 结构 线 或 中 心 线 时,应 按照 从 上 游 到 下 游 方 向 顺序 采集 坐 标点。6.3.25 河流 结构 线 一般采集 河流 的主 航 道、深泓 线、主 流 线 等,不 能 确 定 结构 线 时,选择 一 条 主 要 水 流,采集 中 心 线 为河流 结构 线。6.3.26 根 据
37、高 水 位 采集 的 河道 范围 内,如 遇岛屿,应在 岛屿 两 侧 分 别 采集 河流 结构 线。6.3.27 采集 河流 与 渠 道 实 体信息 时,应 保 证 其 连 通性,遇 到 不 够 采集 指 标的 地 下 河、渡 槽、隧 道、涵洞、倒虹吸 等 要素 时 并 入 相 应 河、渠。6.3.28 单 线 河流 汇 入 双 线 河流,十 字 方 向 汇 入 的,中 心 线 与 结构 线 应 相 交,保 持连 通。在 河流面 内 的线 段 都 应 为 结构 线。6.3.29 河流 穿越 湖泊(水库、坑 塘),穿越 段 应 采集 河流 结构 线(中 心 线),属性 应 赋 主 要 河流 属性
38、。6.3.30 分 不 清 主 要 河流 时,以上 游 为 准,若 上 游 为 干涸 河、时 令 河,下 游 河段为 常 年河,穿越 段 的 属 性与 下 游 河段 保 持 一 致。6.3.31 达 不 到 采集 指 标的 湖泊、坑 塘,且 其 连 通 的 河流 上 下 游 河道 宽 度 大 于 20米(城市 地 区 5米),应 视 为河流 的 一 部 分 进 行采集。6.3.32 多 条 河流流 入 流 出 湖泊 时,各条 河流 结构 线 在 湖 内 交 为 一 点。6.3.33 连 片 分 布、用 途 相同 的 库塘,内 部 其 他 狭 长 地 物 宽 度 在 5(含)米 以 下,可 并
39、入库塘,采集外围 轮廓 线 构 面,并 赋 属性。6.3.34 有 共享 河段 的 河 渠,共享 河段 的 几何 信息 只 采集和 存储 一 次。6.3.35 采集 复杂 河道 时,可在 汇 入 上 级 河道 的 叉 口 处 截 断,避免 形 成 复杂多 边 形,多 边 形 节 点 数控制在 2万 个 以 内。6.3.36 构 筑 物 主 要 存储 以实 体 形 式 采集 的 堤 坝、闸、排 灌 泵 站、输 水 管道、渡 槽 等 水 工设施、桥梁、码 头、隧 道、车 渡、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加 油(气)、充 电 站 等 信息,人工 堆 掘 地 中 的 尾矿堆放 物 也 存储在 构 筑
40、物 层 中。DB11/T 1952 2022 9 6.3.37 用 线 表 示 的 堤 坝 要素 应 位 于 作 为 地表覆盖类 型 的 堤 坝 图 斑 范围 内。6.3.38 高 架 路、立 交 桥 不 作 为 桥梁 采集,城市 地 区 立 交 桥 作 为 专 门 类 型 采集。6.3.39 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 应 采集 在 高 速 公 路 与 匝 道相 交 的 中 心 线 处,无匝 道 的,应 采集 到 高 速 公 路 中 心 线 上。6.3.40 高 速 公 路 出口 与 入 口 在 同 一 位 置,应 分 别 采集,并 赋 出口 和 入 口 属性。6.3.41 隧 道 采集成
41、线,直 接 连 通 两 端 出 入 口,如 有 明 显 不合 理 应 做 适 当 调 整。6.3.42 位 于 宽 度 小 于 20米 的 河道 上的 闸,采集 闸门 中 心 定 位点;若 河道 宽 度 大 于等于 20米 则 采集 闸 门 轮廓 线 构 面,水 闸 采集 为 线。6.3.43 太阳 能 发 电 场 采集 太阳 能 发 电 设施 布 设 场 的 最 大 范围 线。屋顶 布 设 光 伏 发 电板 的 也 按照 同 样要求采集。间 隔 大 于 20米 或 名称、类 型 不 同 的 多 个 布 设 场,应 分 别 采集。6.3.44 地理 单 元 主 要 包括 行 政 区 划 与 管
42、 理 单 元、社 会 经 济区 域 单 元、自然 地理 单 元、城 镇 综合 功 能 单元 等 要素。6.3.45 同 一地理 单 元 实 体属 于不 同 类 型或 存储 在不 同 层 时,应 保 持 范围 线 一 致。6.3.46 采集 主 体 功 能 区 时,同 时 存 在 国 家级 和 省 级且两 者 范围一 致,只 采集 省 级 主 体 功 能 区界 线。6.3.47 行 政村 采集定 位点,并 赋 城 乡 代 码属性。定 位点 应 落 在 行 政村 范围 内,一般定 位 在 村委会、居 委会位 置,若 村委会、居 委会 不在 行 政村 范围 内,定 位点 可 落 在 主 要 居 民
43、地 中 心 或 通 村 公 路 的 终 点。6.3.48 行 政村 名称 以 外业调查 为 准,遇 到 与国 家级 统 计部 门 最新 的“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和 城 乡 划 分 代 码”不 一 致 时,应 填写 行 政村 变 更 表,见 附录 D。6.3.49 城 镇 综合 功 能 单 元 按点 采集 时,其 定 位点 一般 落 在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大 门 口 中 心 处。6.3.50 当 一 个 单位院 落 同 时包 含 学 校、医 院、政 府、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等 四 类 时,采集定 位点 分 别 采集;采集 面 时,只 采集一 个 面 并 赋 不 同 属性,用“/”
44、隔开。其 他 情 况 只 采集一 个,填写 行 政 等 级 最 高或 规模 最 大、最 主 要 的单位 相关 属性。6.3.51 居住 小 区 只 采集 已 交 付 使 用 或 可 供 正 式 入住 的 小 区,居住 小 区 若 由 外 部 道路或 围 墙 隔开,应 分开 采集,否 则 只 采集一 个。6.3.52 矿 区或 生产 区 和 办 公 区 分 离 的工 矿 企 业,矿 区或 生产 区 作 为 工 矿 企 业采集,办 公 区 按照单位院落 采集。若 在 一 处,合 并 采集 为 工 矿 企 业。6.3.53 其 他 地理 单 元 按照 收 集 的 专 题 资料 进 行采集。7 变化信
45、息数据采集 7.1 一般规定 7.1.1 变化信息数据 的 采集 流 程 应包括 影像制作、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外业调查核查、遥感影像解译样本采集、生产元数据记录 等内容。7.1.2 采集变化信息 应 依 据规定 的 本底数据。DB11/T 1952 2022 10 7.1.3 处 于 变化 中 或 覆盖 状 态不 稳 定 的 地 物 类 别 应 重点 监测。7.1.4 将 监测 期 影像 叠加 到 本底数据 上,检查 识 别 变化 区 域。7.1.5 判 定 伸缩型 变化 区 域应综合 考 虑 影像 套 合 误 差,判 定 标准 为 新 旧 边 线之 间 的 距 离
46、超 过 5个 像素或 5米。7.1.6 新 生 型 变化 区 域应 按上 图最 小 图 斑 实 地 面 积 采集。7.1.7 伸缩 变化 的 图 斑,要素 唯 一 标 识 码 应 继承 伸缩 前 图 斑 的标 识 码。新 生 型 变化 图 斑 的 要素 唯 一 标 识 码 按照 相 应编 码规 则 赋 新 值。7.1.8 上 一 期 监测变化信息 明 显 漏 采 时,应进 行 补充 采集。7.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 7.2.1 地表覆盖变化 包括 伸缩 和 新 生 两 种 类 型。7.2.2 同 一变化 区 域,同 时 达 到 新 生和 伸缩型 变化 的 采集 指 标 时,应 优先 按照 新
47、 生 型 变化 的 采集 指 标采集。7.2.3 伸缩 变化 图 斑 应注 意 与 邻 接 的 其 它 图 斑 正 确 接 边,确 保 相邻 图 斑 在 变化 边界处 的 拓扑 关 系正 确 并 符 合 精度要求。7.2.4 新 生 型 变化 图 斑 编辑时,可 首 先 确 定变化 区 域 的 边界,再 根 据地表覆盖分类 的 内容 和 指 标 要求对 变化 区 域进 行分类。整 个 变化 区 域 如 果 都达 不 到 所包 含 各 类 型 的 最 小 采集 指 标 要求 的,可不 视 为 变化区 域。7.2.5 变化信息属性项“变化类 型(ChangeType)”根 据变化情 况,应 按 表
48、 1进 行 赋 值,枚举 值 包括1/2/4/-3/-2/9。7.2.6 灭失 的 地表覆盖 图 斑 可不 记录变化类 型 外 的 其 他 属性。7.2.7 小 于对应 类 型 最 小 采集 指 标 70%的 变化 图 斑 宜 与性质 最 相 近 的 相邻 图 斑 进 行 合 理 合 并。7.3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 7.3.1 地理国情要素 以 数据 中 独 立 记录 的 几何 要素 为 单位,变化 包括 伸缩、新 生和 灭失 三 种 类 型。7.3.2 地理国情要素变化信息采集 时应 更 新 发 生变化 的 特 定 几何 要素及 其 发 生变化 的部 分。7.3.3 发 生属性变化 的 几
49、何 要素,应对该 要素 的 变化信息属性项“变化类 型(ChangeType)”赋 值 为 0,并按照 要求 在“变化属性(ChangeAtt)”中 填写 相 应 属性项 的 字 段 名。7.3.4 变化信息属性项“变化类 型(ChangeType)”根 据变化情 况,应 按 规定 的 进 行 赋 值,枚举 值 包括-1/-2/0/1/2/3/4/9。7.3.5 同 时 存 在 属性 更 新 和 图形 变化 的 情 况,变化信息属性项 应 按 图形 变化类 型 记录。7.3.6 对于 道路 及 铁 路 网 络 数据层,应 根 据 相关 变化信息 进 行 更 新,记录“变化类 型(ChangeT
50、ype)”属性,对 灭失 的 要素 应进 行 物 理 删 除。7.3.7 高 水 界 位 置发 生变化 应进 行 更 新。DB11/T 1952 2022 11 7.4 影像制作 7.4.1 影像 应 按照 纠 正、配 准、融 合、匀 色、镶嵌、裁剪、接 边 等 7个 步骤 进 行制作。7.4.2 影像 应 依 据 高 精度数 字正射 影像资料 提 取 控制信息 进 行 纠 正。7.5 外 业调查核查 7.5.1 内 业 进 行变化信息采集 时,提 取 影像 模糊 不 清、判读 有 疑问 的 图 斑,应进 行外业核查。7.5.2 外业 对内 业 疑问 图 层 中 提出的 问 题 应进 行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