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6 5.0 2 0C C S B 6 45118四 川 省 雅 安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8/T 2 5 2 0 2 2竹 机 械 化 采 伐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b a m b o o m e c h a n i z e d l o g g i n g2 0 2 2-0 6-1 5 发 布 2 0 2 2-0 7-0 5 实 施雅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1 1 8/T 2 5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2、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竹 林 地 选 择.25 伐 前 准 备.25.1 伐 前 公 示.25.2 边 界 与 标 志.25.3 基 础 设 施 建 设.25.4 物 资.35.5 人 员.35.6 摸 排.36 伐 竹.36.1 采 伐 原 则.36.2 电 动 剪 伐 竹.36.3 电 锯 伐 竹.37 打 枝.47.1 打 枝 操 作.47.2 安 全 要 求.48 造 材.48.1 造 材 要 求.48.2 造 材 操 作.48.3 安 全 要 求.49 打 捆.59.1 打 捆 操 作.59.2 安 全 要 求.51 0 集 材.51 0.1 索 道
3、集 材.51 0.2 履 带 机 集 材.61 1 归 楞.61 1.1 楞 高.61 1.2 楞 间 距.61 1.3 楞 头 排 列.61 1.4 归 楞 分 级.61 2 装 车.6D B 5 1 1 8/T 2 5 2 0 2 2I I1 2.1 装 车 方 式.61 2.2 装 车 操 作.61 2.3 安 全 要 求.71 3 森 林 防 火.71 4 档 案 管 理.71 5 其 他.7D B 5 1 1 8/T 2 5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4、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雅 安 市 雨 城 区 林 业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雅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雅 安 市 雨 城 区 林 业 局、雅 安 市 木 兆 林 业 有 限 公 司、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司、雅 安 市 雨 城 区 振 雨 林 产 品 经 营 部、雅 安 市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院、雅 安 良 衡 木 业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代 永 刚、王 应 桃、林 武 阳、曾 亮、林 丛 春、李 剑、郑 训 权。D B 5 1 1 8/T 2
5、 5 2 0 2 21竹 机 械 化 采 伐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竹 机 械 化 采 伐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竹 林 地 选 择、伐 前 准 备、伐 竹、打 枝、造 材、打 捆、集材、归 楞、装 车、森 林 防 火 及 档 案 管 理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雅 安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竹 材 的 机 械 化 采 伐。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6、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L Y/T 1 6 4 6-2 0 0 5 森 林 采 伐 作 业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竹 机 械 化 采 伐 b a m b o o m e c h a n i z e d l o g g i n g根 据 生 产 需 要 和 竹 材 的 生 产 特 性,利 用 机 械 设 备 将 竹 材 伐 倒 并 集 运 出 伐 区 的 一 项 经 营 活 动。3.2集 材 s k i d d i n g把
7、分 散 在 采 伐 带 上 的 原 竹 或 伐 倒 竹 集 中 到 伐 区 楞 场、运 材 道 路 旁 或 装 车 场 的 作 业 过 程。来 源:L Y/T 1 6 4 6-2 0 0 5,3.3 7,有 修 改 3.3索 道 集 材 s k y l i n e s k i d d i n g用 架 空 起 来 的 钢 丝 绳 集 运 竹 材 的 作 业 过 程。来 源:L Y/T 1 6 4 6-2 0 0 5,3.3 8,有 修 改 3.4履 带 机 集 材 c a t e r p i l l a r m a c h i n e s k i d d i n g利 用 履 带 式 随 车
8、挖 机 拖 拽、集 运 竹 材 的 作 业 过 程。3.5楞 场 w o o d d e p o t伐 区 内 集 材 作 业 的 衔 接 点,是 竹 材 的 中 转 和 暂 存 场 地。来 源:L Y/T 1 6 4 6-2 0 0 5,3.3 5,有 修 改 3.6作 业 区 o p e r a t i n g a r e a根 据 集 材 系 统,把 一 个 楞 场 或 装 车 场 所 辐 射 的 采 伐 范 围 划 分 的 区 域。D B 5 1 1 8/T 2 5 2 0 2 22 来 源:L Y/T 1 6 4 6-2 0 0 5,3.3 3,有 修 改 3.7打 枝 l i m
9、b i n g将 伐 倒 竹 材 的 枝 丫 紧 贴 竹 干 表 面 砍(锯)掉 的 作 业 过 程。来 源:L Y/T 1 6 4 6-2 0 0 5,3.4 3,有 修 改 3.8打 捆 b u n d l i n g将 打 枝 好 的 竹 材,按 一 定 规 格 集 中 在 一 起,利 用 绳 索 固 定 待 运 的 过 程。3.9造 材 b u c k i n g根 据 竹 材 的 用 途 和 商 品 要 求,按 一 定 规 格 处 理 竹 材 的 过 程。3.1 0归 楞 d e c k i n g l o g s在 楞 场 或 贮 竹 场 将 竹 材 按 种 类、长 度 及 等 级
10、 堆 放 的 过 程。来 源:L Y/T 1 6 4 6-2 0 0 5,3.3 6,有 修 改 4 竹 林 地 选 择选 择 距 离 林 区 道 路 1 k m,面 积 3 h m2,坡 度 3 0,地 面 土 质 柔 软 且 无 乱 石 嶙 峋 的 竹 林 地。5 伐 前 准 备5.1 伐 前 公 示建 立 伐 前 公 示 制 度,明 确 公 示 形 式、内 容、期 限、公 示 单 位、公 示 时 间。5.2 边 界 与 标 志确 认 伐 区 边 界,核 对 采 伐 竹、保 留 竹 标 志 情 况,并 在 伐 区 边 界 显 眼 处 放 置 警 示 牌。5.3 基 础 设 施 建 设5.3
11、.1 楞 场采 伐 前 应 根 据 批 准 的 伐 区 作 业 设 计 修 建 楞 场,应 少 动 用 土 石 方,借 用 林 中 空 地,避 开 幼 树 群,保 持良 好 的 排 水 功 能,留 出 安 全 距 离。5.3.2 生 活 点生 活 点 位 置 应 选 择 在 平 坦、开 阔,靠 近 水 源 且 排 水 良 好,不 易 受 洪 水 威 胁 的 地 段;生 活 点 规 模 应 充分 考 虑 作 业 人 员 的 数 量,尽 量 为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舒 适、卫 生 的 居 住 条 件 和 防 火 设 施 设 备;生 活 点 设 计 应 规划 出 居 住、活 动 场 地、排 水、
12、供 水 及 处 理 有 害 废 弃 物 的 具 体 位 置。5.3.3 集 材 道D B 5 1 1 8/T 2 5 2 0 2 23在 采 伐 前 应 修 建 集 材 主 道,在 采 伐 时 应 修 建 集 材 支 道,集 材 道 宽 应 5 m;应 及 时 清 除 主 道 上 的 伐根,支 道 上 伐 根 应 与 地 面 平 齐。5.3.4 安 全 设 备应 为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设 备 和 有 效 的 通 讯 设 备 和 交 通 工 具。生 活 点 或 作 业 点 以 及 所 使 用的 机 械 都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防 火 设 施 设 备。5.4
13、物 资5.4.1 应 准 备 好 足 够 的 饮 用 水 和 不 易 腐 坏 的 各 种 食 品,满 足 高 强 度 体 力 劳 动 所 需 的 营 养。5.4.2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和 酒 精、止 血 带、剪 刀 等 常 用 急 救 物 品,保 障 作 业 人 员 生 活 所 需 和突 发 事 故 安 全。5.4.3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生 产 所 需 的 物 资,如 易 损 坏 的 机 械 零 件、绳 索、燃 料 等,保 证 作 业 人 员 使 用 的 工具 配 件、机 械 始 终 处 于 良 好、安 全 的 状 态。5.5 人 员采 伐 前 应 做 好
14、对 作 业 人 员 的 技 术 操 作 及 安 全 生 产 培 训,应 避 免 酒 后 进 行 伐 竹 操 作。5.6 摸 排采 伐 前 应 对 采 伐 场 的 熊、野 猪、狼 等 大 型 野 生 动 物 进 行 摸 排 调 查,避 免 野 生 动 物 袭 人 事 件。6 伐 竹6.1 采 伐 原 则6.1.1 砍 老 留 幼,砍 大 留 小,砍 密 留 稀,全 面 采 伐 全 林 老 竹,并 清 除 病 腐 竹、枯 立 竹。6.1.2 三 年 生 及 以 上 的 竹 最 大 采 伐 率 应 9 0%;两 年 生 的 竹 最 大 采 伐 率 应 5 0%;一 年 生 的 竹 应 全 部 保留,
15、采 伐 后 不 能 形 成 天 窗,采 伐 后 每 公 顷 应 保 持 4 5 0 0 株 5 0 0 0 株 为 宜。6.1.3 伐 桩 高 度 应 5 c m。6.1.4 采 伐 后 宜 去 除 老 兜,施 肥 后 回 填。6.2 电 动 剪 伐 竹6.2.1 伐 竹 操 作伐 竹 时,以 一 笼 竹 为 中 心 点,从 外 围 转 圈 的 方 式 依 次 采 伐。剪 完 一 圈 后 退 出,让 位 给 打 枝 人 员 开 展竹 枝 清 理。剪 竹 人 员 到 1 0 m 以 外 的 另 一 笼 竹 开 始 剪 竹,依 次 循 环。6.2.2 安 全 要 求6.2.2.1 电 动 剪 每
16、天 充 电 组 装 完 成 后,应 在 完 成 所 有 背 负 动 作 后 开 启 电 源。6.2.2.2 操 作 前 应 按 规 定 穿 戴 好 防 护 用 品,穿 高 帮 胶 鞋,扎 好 裤 口。6.2.2.3 电 剪 剪 口 应 一 直 保 持 对 向 前 方,确 保 安 全 后,再 开 启 启 动 电 钮。6.2.2.4 中 途 休 息 或 完 成 作 业 时 应 关 闭 电 源。6.3 电 锯 伐 竹D B 5 1 1 8/T 2 5 2 0 2 246.3.1 伐 竹 操 作伐 竹 时,作 业 人 员 需 着 工 装,双 手 握 住 电 锯,从 竹 根 下 面 部 分 下 锯,再
17、从 反 方 向 锯 断,并 从 竹 笼 外围 依 次 伐 竹。6.3.2 安 全 要 求6.3.2.1 伐 竹 前 应 检 查 电 锯 各 性 能 是 否 良 好,安 全 装 置 是 否 齐 全 并 符 合 操 作 安 全 要 求。6.3.2.2 使 用 前 应 仔 细 检 查 锯 链 是 否 有 裂 口,电 锯 各 种 螺 丝 是 否 上 紧。6.3.2.3 电 锯 操 作 时 要 戴 防 护 眼 镜,人 站 在 锯 链 一 侧,不 应 站 在 与 锯 链 同 一 直 线 上。6.3.2.4 伐 竹 时 手 臂 不 可 跨 越 锯 链,遇 硬 节 要 慢 推。6.3.2.5 锯 链 不 应
18、与 地 面、石 块、枝 丫 或 藤 条 等 物 体 接 触。7 打 枝7.1 打 枝 操 作7.1.1 将 伐 倒 竹 材 的 全 部 枝 丫 从 根 部 开 始 向 梢 头 依 次 打 枝 至 直 径 便 于 打 捆 为 准。7.1.2 应 紧 贴 竹 干 表 面 砍(锯)掉 枝 丫,不 应 留 楂 和 深 陷、劈 裂。7.1.3 原 竹 集 材 时,在 去 掉 梢 头 3 0 c m 4 0 c m 处 留 1 c m 2 c m 高 的 1 2 个 枝 丫 楂,便 于 打 捆。7.2 安 全 要 求7.2.1 打 枝 时,应 将 腿、脚 移 开,站 到 伐 倒 竹 的 一 侧 打 另 一
19、 侧 的 枝 丫。7.2.2 不 应 两 人 或 多 人 同 时 在 一 棵 伐 倒 竹 上 进 行 打 枝 作 业,对 局 部 悬 空 的 或 者 成 堆 的 伐 倒 竹 材,应 采取 措 施,使 其 落 地 后 再 进 行 打 枝 作 业。7.2.3 处 理 被 压 弯 的 枝 丫 时,应 站 在 弓 弦 的 侧 面 锯 砍。7.2.4 打 枝 人 员、清 林 人 员 作 业 时,距 离 应 保 持 3 m。7.2.5 应 及 时 将 废 弃 枝 丫 等 剩 余 物 进 行 粉 碎 或 打 捆 带 走。8 造 材8.1 造 材 要 求应 根 据 竹 材 的 用 途 和 商 家 的 需 求
20、进 行 造 材,充 分 利 用 原 竹 的 全 部 长 度,先 造 优 质 竹 材,后 造 劣 质 竹材,提 高 出 材 经 济 效 率。8.2 造 材 操 作作 业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量 材 员 的 划 线 标 志 下 锯,不 应 躲 包 让 节,锯 截 时 锯 板 应 端 正,并 与 原 竹 轴 线 相 垂直,防 止 锯 口 偏 斜。不 应 锯 伤 邻 材,不 应 出 现 劈 裂。8.3 安 全 要 求8.3.1 造 材 前,应 清 除 妨 碍 作 业 的 灌 木、枝 丫 等 障 碍 物,并 认 真 检 查 原 竹 有 无 滚 落 危 险。对 锯 断 有 滚落 危 险 的 竹 材,应
21、 先 掩 盖 牢 后 造 材。8.3.2 造 材 时,作 业 人 员 应 站 在 上 坡 方 向,下 方 不 应 有 人 作 业 或 停 留;作 业 人 员 不 应 将 腿、脚 伸 到 原D B 5 1 1 8/T 2 5 2 0 2 25竹 下 面,作 业 人 员 之 间 应 保 持 一 定 距 离。8.3.3 不 应 使 用 电 锯 的 顶 端 造 材。9 打 捆9.1 打 捆 操 作将 打 枝 后 的 原 竹 或 造 材 后 的 竹 材 按 头 稍 从 大 到 小 方 式 固 定 整 齐,利 用 抱 箍 机 统 一 打 捆,每 捆 竹 材 以5 0 k g 1 5 0 k g 为 宜。9
22、.2 安 全 要 求9.2.1 打 捆 操 作 前 应 对 抱 箍 机 和 控 制 系 统 进 行 检 查,确 认 无 异 常 情 况 后 方 可 进 行 打 捆 操 作。9.2.2 抱 箍 机 工 作 时,作 业 人 员 不 应 离 开 工 作 现 场。9.2.3 抱 箍 机 在 压 紧 时,作 业 人 员 的 手 脚、头 应 与 抱 箍 机 保 持 距 离。9.2.4 抱 箍 机 停 止 使 用 时,应 将 各 个 选 择 开 关 拔 至“手 动”位 置,关 闭 电 源 开 关。1 0 集 材1 0.1 索 道 集 材1 0.1.1 索 道 安 装先 安 装 绞 盘 机 和 动 力 装 置
23、,利 用 无 人 机 拉 细 索 上 山,固 定 后 沿 细 索 再 拉 牵 引 索 上 山,然 后 铺 承 载 索和 安 装 通 讯 设 备。1 0.1.2 集 材 操 作1 0.1.2.1 在 安 装 完 成 待 运 行 的 索 道 挂 扣 上 将 打 捆 好 的 竹 材 挂 扣 完 毕,应 用 对 讲 机 进 行 操 作 安 排,启 动绞 盘 机 运 输 竹 材。1 0.1.2.2 竹 材 运 输 到 集 中 点 后,停 止 绞 盘 机 运 作,卸 下 竹 材,并 将 挂 扣 安 装 到 承 载 索 的 另 一 面,并 启动 绞 盘 机,循 环 集 材。1 0.1.3 安 全 要 求1
24、0.1.3.1 索 道 线 路 需 规 避 厂 区、居 民 区、电 力 线 路、铁 路 和 公 路,索 道 坡 度 应 4 5。1 0.1.3.2 承 载 索 的 线 路、套 筒 应 定 期 检 查,承 载 索 外 表 钢 丝 折 断 或 有 严 重 变 形 时 应 予 更 换。1 0.1.3.3 索 道 应 同 时 设 置 工 作 制 动 和 事 故 制 动 装 置,如 其 中 一 个 出 现 故 障,应 停 止 运 转。1 0.1.3.4 索 道 线 路 支 架 中 心 线 应 定 期 校 正,发 现 线 路 支 架 有 严 重 腐 蚀、裂 纹、松 动、歪 斜 变 形 等 情 况,应 及
25、时 处 理。1 0.1.3.5 运 竹 通 道 左 右 2 0 m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人 活 动。1 0.1.3.6 挂 竹 时 需 第 一 次 确 认 竹 已 挂 好,第 二 次 确 认 人 已 离 开 后 再 启 动 索 道。1 0.1.3.7 索 道 将 竹 材 运 输 到 集 中 点 位 后,需 确 认 竹 材 停 稳 后,才 可 安 排 作 业 人 员 取 挂 扣,待 作 业 人 员离 开 1 0 m 以 外 后,才 可 启 动 索 道,拉 出 挂 扣。1 0.1.3.8 如 遇 有 八 级 或 八 级 以 上 大 风 时,应 停 止 运 行,并 把 吊 头 收 回 站 内。D
26、 B 5 1 1 8/T 2 5 2 0 2 261 0.2 履 带 机 集 材1 0.2.1 集 材 操 作1 0.2.1.1 履 带 机 在 集 材 道 上 驶 入 距 离 伐 区 1 5 0 m 范 围 内 安 全、可 靠 的 稳 车 位 置,等 待 集 材。1 0.2.1.2 履 带 机 使 用 本 机 绞 盘 牵 引 绳 到 造 材 区 域,并 将 打 捆 好 的 竹 材 挂 扣 在 牵 引 绳 上,使 用 本 机 绞 盘,将 竹 子 拖 拽 到 本 机 械 抓 手 范 围 内。1 0.2.1.3 绞 盘 机 牵 引 绳 伸 出 方 向 与 履 带 机 纵 轴 线 之 间 的 角 度
27、 应 2 0,不 应 沿 着 竹 材 横 向 垂 直 的 方 向拖 拉。1 0.2.1.4 竹 材 拖 拽 出 竹 林 以 后,启 动 机 械 抓 手 将 竹 材 抓 放 到 本 履 带 机 上,运 送 到 竹 材 归 楞 场。1 0.2.2 安 全 要 求1 0.2.2.1 拖 拽 作 业 时,牵 引 索 两 侧 1 0 m 以 内 不 应 有 人。驾 驶 员 应 按 指 挥 信 号 操 作。1 0.2.2.2 履 带 机 拖 拽 竹 子 时,应 将 竹 子 平 拖 或 者 往 上 拖 曳。为 防 止 竹 子 下 滑 伤 人,不 应 往 下 拖 拽。1 0.2.2.3 使 用 机 械 臂 抓
28、 取 竹 材 时,机 械 臂 1 0 m 范 围 内 不 应 站 人。1 1 归 楞1 1.1 楞 高以 2 m 3 m 为 宜。1 1.2 楞 间 距楞 间 距 以 1.0 m 1.5 m 为 宜,楞 堆 间 不 应 放 置 竹 材 或 其 他 障 碍 物,在 楞 场 内 每 隔 1 5 0 m 留 出 一 条 1 0 m宽 的 防 火 带(道)。1 1.3 楞 头 排 列应 与 运 材 的 要 求 和 贮 竹 场 楞 头 排 列 次 序 密 切 结 合,排 列 顺 序 为“长 材 在 前、短 材 在 后,重 材 在 前,轻 材 在 后”。1 1.4 归 楞 分 级1 1.4.1 作 业 条
29、 件 允 许 时,应 做 到 归 楞 分 级,分 级 归 楞 标 准,应 根 据 各 企 业 的 生 产 要 求 而 定。1 1.4.2 每 日 集 到 楞 场 的 竹 材,应 及 时 归 楞,为 集 材 和 造 材 作 业 创 造 条 件。1 2 装 车1 2.1 装 车 方 式采 用 多 功 能 履 带 式 随 车 挖 机 进 行 装 车。1 2.2 装 车 操 作1 2.2.1 汽 车 进 入 装 车 场 时,应 听 从 装 车 指 挥 人 员 的 信 号,待 装 汽 车 对 正 装 车 位 置 后,应 关 闭 发 动 机,拉 紧 手 制 动,挂 上 一 挡 或 倒 挡,并 将 车 轮
30、用 三 角 垫 木 制 动。D B 5 1 1 8/T 2 5 2 0 2 271 2.2.2 装 车 前,装 车 工 应 对 运 材 车 辆 的 转 向 梁、开 闭 器、竹 捆 索 进 行 检 查,确 认 状 态 良 好 后 方 准 装 车。1 2.2.3 竹 材 吊 上 汽 车 时,看 竹 工 应 站 在 安 全 架 上 使 用 刨 钩 调 整 摆 正,待 竹 材 放 稳 后,方 可 松 爪 手。1 2.2.4 装 车 拆 楞 时 应 由 上 向 下 逐 层 进 行,并 且 要 按 照 先 归 的 后 拆,后 归 的 先 拆 的 程 序 进 行。1 2.3 安 全 要 求1 2.3.1 拆
31、 楞 时,不 应 相 邻 两 楞 同 时 拆 楞,也 不 应 边 拆 楞、边 赶 楞,拆 楞 工 应 站 在 楞 垛 两 侧 操 作,不 应站 在 楞 垛 上 方 和 楞 垛 前,拆 垛 时,楞 垛 前 方 1 0 m 内 不 应 站 人。1 2.3.2 装 车 时,非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进 入 装 车 作 业 区。1 2.3.3 在 去 掉 竹 材 捆 索 前 应 检 查 卡 车 两 边 的 车 立 柱 是 否 牢 固。1 2.3.4 遇 有 搭 压 和 一 头 悬 空 的 竹 材,应 先 进 行 妥 善 处 理,然 后 再 拆 楞。1 2.3.5 赶 楞 时,不 应 跨 越 滚 动
32、的 竹 材 和 在 其 前 方 通 行,偏 坡 楞 不 应 前 后 两 节 同 时 赶 楞。1 3 森 林 防 火1 3.1 应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采 伐 场 森 林 防 火 工 作。1 3.2 不 应 将 打 火 机、火 柴 等 火 源,烟 花 爆 竹、火 药 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带 入 采 伐 场。1 4 档 案 管 理1 4.1 建 立 并 保 存 伐 竹 培 训 记 录,包 括 培 训 人 员、培 训 时 间 等 记 录。1 4.2 建 立 并 保 存 伐 竹 设 备 信 息 记 录,包 括 购 买、维 修、报 废 等 记 录。1 4.3 建 立 并 保 存 伐 竹 生 产 记 录,包 括 伐 竹 协 议、伐 竹 量、伐 竹 用 工、竹 销 售 等 记 录。1 5 其 他机 械 设 备 维 护、劳 作 保 护、作 业 后 场 地 卫 生 清 理 以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L Y/T 1 6 4 6-2 0 0 5 的 规 定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