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 B 5 3 2 3/T 8 4 2 0 1 6代 替 D G 5 3 2 3/T 8 4 2 0 1 6救 助 管 理 站 受 助 人 员 入 站 服 务 规 程2 0 1 6-0 6-2 1 发 布 2 0 1 6-0 6-3 0 实 施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楚 雄 州 地 方 标 准I C S 0 3.0 8 0.9 9A 1 6DB5323D B 5 3 2 3/T 8 4 2 0 1 6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2、起 草。本 标 准 由 云 南 省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救 助 管 理 站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救 助 管 理 站。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育 光、杨 平、张 晓 梅、丁 善 武、叶 荣 梅、罗 会 秀、李 艳、杨 小 莉、何 少 文。D B 5 3 2 3/T 8 4 2 0 1 61救 助 管 理 站 入 站 服 务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救 助 管 理 站 接 收 接 待 服 务 的 入 站 接 收、身 体 检 查、安 全 检 查、违 禁 物 品 收 缴 和 物 品 寄存、入 站 教
3、 育、特 殊 情 况 处 理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救 助 管 理 站 入 站 服 务。2 入 站 接 收2.1 入 站 类 型2.1.1 自 愿 来 站2.1.1.1 对 自 行 来 站 的 求 助 人 员,工 作 人 员 应 询 问 求 助 人 员 基 本 情 况,了 解 求 助 人 员 的 需 求,甄 别 鉴定 是 否 符 合 救 助 条 件。2.1.1.2 确 认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填 写 求 助 登 记 表(见 附 录 A),为 其 建 立 救 助 情 况 档 案。2.1.1.3 对 不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工 作 人 员 应 向 当 事 人 说 明
4、原 因,并 填 写 不 予 救 助 通 知 书,一 式 两份,双 方 签 字 确 认,站 内 存 档 一 份,求 助 人 员 执 一 份。2.1.1.4 入 站 接 收 过 程 中,对 未 成 年 人、老 年 人、残 疾 人 等 无 民 事 行 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求 助 人员 应 实 施 保 护 性 救 助。2.1.1.5 发 现 醉 酒 求 助 人 员 求 助 时,先 询 问 初 步 甄 别 是 否 符 合 救 助 条 件,安 排 其 在 接 待 大 厅 或 站 外,待 酒 醒 后 方 办 理 进 站 手 续。2.1.1.6 及 时 对 求 助 人 员 开 展 身
5、体 检 查、安 全 检 查、物 品 寄 存 等 相 关 程 序 性 工 作,根 据 分 类 救 助 原 则开 展 救 助。2.1.2 护 送 来 站2.1.2.1 有 关 部 门、单 位 或 个 人 护 送 求 助 人 员 来 站 求 助 的,负 责 接 待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求 助 人 员 进 行 初步 询 问 后,按 3.1 条 要 求 执 行。2.1.2.2 由 公 安 机 关 护 送 来 站 求 助 的,工 作 人 员 应 与 公 安 机 关 护 送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并 填 写 公 安机 关 护 送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登 记 表。2.1.2.3 对 护
6、送 进 站,因 年 龄、文 化、残 疾 等 原 因 无 法 填 写 求 助 登 记 表 的 求 助 人 员,由 护 送 人 员代 为 填 写,并 将 填 写 内 容 逐 项 告 知 当 事 人 后,当 事 人 按 手 印 确 认。护 送 人 员 拒 绝 填 写 的,由 接 收 工 作 人员 代 其 填 写 并 予 以 注 明,当 事 人 按 手 印 确 认。2.1.2.4 对 于 引 导 护 送 未 成 年 人 前 来 求 助 的,工 作 人 员 应 与 护 送 单 位 办 理 人 员 交 接 手 续,送 人 单 位 应填 写 求 助 登 记 表(见 附 录 A)。2.1.3 上 街 劝 导
7、来 站由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上 街 劝 导 来 站 救 助 的 求 助 人 员,按 3.1 条 办 理 入 站。2.1.4 其 它D B 5 3 2 3/T 8 4 2 0 1 62对 被 带 至 救 助 站 门 外 遗 弃 的 特 殊 人 员,工 作 人 员 到 现 场 询 问 了 解 情 况,同 时 向 负 责 人 报 告,做 好 详细 情 况 记 录(如 时 间、车 牌、单 位 或 个 人 资 料 等),视 情 况 妥 善 处 理。3 身 体 检 查3.1 值 班 人 员 应 对 每 位 来 站 求 助 人 员 的 进 行 观 察,详 细 询 问 既 往 病 史、传 染 病 史、有
8、 无 外 伤 史 等 健 康情 况,甄 别 其 身 体 状 况 是 否 适 合 进 入 救 助 场 所。必 要 时 请 医 务 人 员 到 现 场 做 出 诊 断。3.2 对 于 公 安、城 管 等 单 位 护 送 来 的 危 重 病 人、传 染 病 人、精 神 病 人 要 坚 持“先 救 治 后 救 助”的 原 则,负 责 接 待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告 知 有 关 部 门、单 位 和 个 人 将 其 直 接 送 往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医 治,对 于 无 护 送 单 位 的由 救 助 机 构 视 情 况 妥 善 处 理。待 病 情 稳 定,救 助 管 理 站 应 甄 别 鉴 定 是
9、 否 符 合 救 助 条 件,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经 定 点 医 院 救 治 病 情 稳 定 并 出 具 手 续 后,应 由 医 院 送 回 救 助 管 理 站 办 理 入 站 手 续。3.3 如 发 现 有 吸 毒 人 员 或 疑 似 吸 毒 人 员,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要 求,应 通 知 公 安 部 门 进 行 处 理。3.4 如 发 现 传 染 病 时,应 就 地 先 控 制 病 人,立 即 通 知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到 现 场 作 出 诊 断,并 根 据病 员 的 病 情 作 出 处 置 意 见,各 部 门 给 予 积 极 配 合。人 员 如 需 进 站
10、,接 收 工 作 人 员 在 办 理 人 员 移 交 时 应 将情 况 重 点 告 诉 值 班 人 员,并 尽 快 安 排 离 站。接 收 工 作 人 员 应 将 情 况 及 时 向 站 领 导 汇 报。4 安 全 检 查4.1 办 理 入 站 接 收 前,应 对 入 站 人 员 开 展 检 查。受 助 人 员 拒 绝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时,工 作 人 员 应 耐 心 做 好宣 传 教 育 工 作,解 释 安 全 检 查 的 重 要 性。对 拒 不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的,救 助 管 理 站 有 权 拒 绝 救 助。4.2 检 查 人 员 应 向 检 查 对 象 讲 明 安 全 检
11、查 的 目 的,引 导 受 助 人 员 理 解 并 将 随 身 携 带 及 行 李、包 裹 中 的物 品 交 给 工 作 人 员,并 采 用 金 属 探 测 器、过 安 检 门 等 文 明 的 方 式,对 检 查 对 象 进 行 安 全 检 查,经 安 全 检查 合 格 后 方 可 入 站。4.3 检 查 对 象 为 女 性 的 应 当 由 女 性 工 作 人 员 检 查。4.4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有 异 常 的,检 查 对 象 应 当 出 示 随 身 物 品 或 开 包 接 受 检 查。4.5 在 安 全 检 查 中 对 动 物 或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或 财 产 安 全
12、的 物 品、不 宜 保 存 的 物 品 等 不 得 被 携 带 进 入站 内。4.6 对 发 现 的 违 禁 物 品,向 其 说 明 后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收 缴,并 联 系 有 关 部 门 处 置 和 销 毁。其 中 违 禁物 品 包 括:a)易 燃 易 爆 物 品;b)有 毒 物 品;c)腐 蚀 物 品;d)管 制 刀 具;e)违 禁 出 版 物;f)违 禁 药(物)品;g)放 射 性 物 品;h)其 它 危 险 物 品。5 违 禁 物 品 收 缴 和 物 品 寄 存5.1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违 禁 物 品 的,应 对 违 禁 物 品 收 缴,开 具 违 禁 物
13、 品 收 缴 单,单 据 一 式 三 联,其 中 一 联 交 受 助 人。D B 5 3 2 3/T 8 4 2 0 1 635.2 受 助 人 员 需 要 保 管 的 物 品,救 助 保 管 站 应 核 对 物 品 的 种 类、数 量 等,为 受 助 人 员 开 具 物 品 保 管单,物 品 保 管 单 应 注 明 姓 名、户 籍、身 份 证 号 等 信 息、物 品 的 种 类 数 量、存 放 的 柜 号 等 信 息,由 受 助人 员 签 字 确 认。5.3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受 助 人 员 的 贵 重 物 品,必 须 由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共
14、 同 见 证 签 字 保管。对 受 助 人 员 随 身 携 带 的 药 品 要 予 以 存 放,确 实 需 要 服 药 的 受 助 人 员 要 经 医 务 人 员 诊 断 后 提 供。6 入 站 办 理对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 求 助 人 员,按 照 民 政 部“救 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的 要 求,逐 项 输 入 基 本 信 息,并 由本 人 签 字 按 手 印 确 认。2 4 h 内 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将 受 助 人 员 资 料 录 入 系 统。7 入 站 教 育救 助 站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入 站 受 助 人 员 开 展 入 站 教 育,教 育 内 容 包
15、 括 救 助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救 助 站 的 规 章 制 度、救 助 服 务 内 容、受 助 人 员 的 行 为 要 求 等 内 容。8 特 殊 情 况 处 理8.1 接 收 过 程 中 出 现 求 助 人 员 提 无 理 要 求,要 现 金、要 车 票 等 情 况 时,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救 助 管理 办 法 规 定,作 好 政 策 宣 传 解 释 工 作;如 求 助 人 员 情 绪 激 动,不 听 解 释,工 作 人 员 应 以 和 蔼 的 态 度 对待,不 激 化 矛 盾,冷 静 判 断 该 员 属 于 何 种 情 况;如 发 现 求 助 人
16、员 精 神 异 常,要 立 即 通 知 值 班 医 生 前 来 诊断,并 协 助 医 生 进 行 处 理。8.2 如 出 现 求 助 人 员 无 理 取 闹、聚 众 闹 事、强 行 救 助 等 情 况。工 作 人 员 首 先 要 正 确 解 释,尽 量 平 息 事态,如 解 释 无 效,并 影 响 到 正 常 工 作 时,应 及 时 通 知 站 内 领 导,如 有 必 要 拨 打 1 1 0 或 向 辖 区 派 出 所 报 警寻 求 支 援。事 件 发 生 后,值 班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工 作 记 录 中 做 详 细 记 录。8.3 发 现 求 助 人 员 属 于 多 次 进 站、重 复
17、 救 助,恶 意 救 助 时,工 作 人 员 首 先 要 指 出 该 员 多 次 进 站、重 复救 助 的 依 据,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不 予 救 助,同 时 作 好 解 释 工 作。如 解 释 无 效,并 影 响 到 正 常 工 作 时,应及 时 通 知 站 内,如 有 必 要 拨 打 1 1 0 或 向 辖 区 派 出 所 报 警 寻 求 支 援。事 件 发 生 后,值 班 工 作 人 员 应 工 作 记录 中 做 详 细 记 录。8.4 发 现 离 站 受 助 人 员 中 提 出 要 反 映 情 况 或 投 诉 时,工 作 人 员 要 及 时 问 清 楚 情 况,不 激 化 矛
18、盾,作 好解 释 稳 定 工 作,并 报 告 部 门 责 任 人,由 责 任 人 负 责 协 调 和 处 理;处 理 不 了 的,及 时 报 告 站 领 导 处 理。AD B 5 3 2 3/T 8 4 2 0 1 64A B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求 助 登 记 表姓 名性 别出 生日 期年 月 日年龄民族照 片证 件类 型证 件 号 码来 站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 救 助 编 号身 高 体 重 户 籍 地 省 市(地 区)区/县 乡/镇 街 道来 站方 式自行来站 公安护送 城管护送 本站主动救助 其他人员护送其他站护送 本站接回 其 他求 助内 容 饮 食 住 宿 通 讯 乘
19、车 凭 证 其 他求 助原 因乞讨 务工不着 寻亲不遇 遗失钱财 被盗被抢 被骗被拐 因灾 拾荒 其他身 体状 况基本健康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疑似传染病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其他安 全检 查情 况需交公安处置的物品:炸药雷管 腐蚀物品 管制刀具 其他需代为保管的物品:锐器利器 打火器具 其他需丢弃的物品:没有上述物品寄 存物 品内 容求 助 人 签 字:保 管 人 签 字:流 浪经 历曾 经 救助 情 况亲 属信 息姓 名亲 属关 系联 系电 话护送人姓 名证 件号联 系 电话工 作 单位护 送 人 员签 字是 否 给 予 救 助 是 否不予救助原因不 予 救 助 通 知书 编 号入 站入 站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接 待 人 员 签字D B 5 3 2 3/T 8 4 2 0 1 65备 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