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4/T 5 3 2 0 2 1园 林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规 范2 0 2 1-1 0-0 1 发 布 2 0 2 1-1 1-0 1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5 3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规 定.65 分 级 养 护 管 理.66 绿 地 管 理.87 植 物 养 护.1 18 养 护 质 量 等 级 标 准.2 1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绿 地 内 乔
2、木 养 护 标 准.2 3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行 道 树 养 护 标 准.2 5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整 形 式 灌 木 养 护 标 准.2 7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自 然 式 灌 木 养 护 标 准.2 9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草 坪 及 地 被 植 物 养 护 标 准.3 1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地 栽 花 卉 养 护 标 准.3 3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立 体 绿 化 暨 藤 本 植 物 养 护 标 准.3 5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容 器 绿 化 养 护 标 准.3 6附 录 I(规 范 性 附 录)竹 类 养 护
3、标 准.3 7附 录 J(规 范 性 附 录)水 湿 生 植 物 养 护 标 准.3 8附 录 K(规 范 性 附 录)水 体 养 护 标 准.3 9附 录 L(规 范 性 附 录)附 属 设 施 维 护 标 准.4 0附 录 M(规 范 性 附 录)清 理 保 洁 标 准.4 2附 录 N(规 范 性 附 录)安 全 维 护 标 准.4 3附 录 O(规 范 性 附 录)技 术 档 案 标 准.4 4参 考 文 献.4 5D B 5 1 0 4/T 5 3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4、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园 林 绿 化 服 务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园 林 绿 化 服 务 中 心、攀 枝 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魏 正 军、黄 觉 武、李 敏、胡 千 云、陈 旭 兵。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5 3 2 0 2 11园 林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园 林
5、绿 化 中 的 乔 木、灌 木(整 形 式 灌 木、自 然 式 灌 木)、草 坪 及 地 被、地 栽 花 卉、立体 绿 化 暨 藤 本 植 物、容 器 绿 化、竹 类、水 湿 生 植 物、水 体、附 属 设 施、清 理 保 洁、安 全 维 护、技 术 档 案等 的 管 理 规 范 以 及 质 量 标 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建 成 区 城 市 绿 地 的 养 护 管 理 工 作。盐 边 县、米 易 县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6、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8 3 8 2 0 0 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7 2 1 7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标 准G B/T 1 8 2 4 7.7 2 0 0 0 主 要 花 卉 产 品 等 级 第 7 部 分:草 坪G B/T 1 8 9 2 1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景 观 环 境 用 水 水 质G B/T 5 1 1 6 8 城 市 古 树
7、 名 木 养 护 和 复 壮 工 程 技 术 规 范C J J 7 5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C J J/T 2 8 7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3.1树 冠树 木 主 干 以 上 集 生 枝 叶 的 部 分。3.2胸 径又 称 干 径,指 乔 木 主 干 离 地 表 1 1.2 m 高 位 置 的 直 径(特 殊 树 种 除 外,如 大 王 棕、大 腹 木 棉)。3.3花 蕾 期植 物 从 花 芽 萌 动 到 开 花 前 的 时 期。3.4D B 5 1 0 4/T 5 3 2 0 2 12叶 芽形 状 较 瘦 小,先 端 尖,能 发
8、育 成 枝 和 叶 的 芽。3.5花 芽形 状 较 肥 大,略 呈 圆 形,能 发 育 成 花 或 花 序 的 芽。3.6不 定 芽在 枝 条 上 没 有 固 定 位 置,重 剪 或 受 刺 激 后 会 大 量 萌 发 的 芽。3.7分 枝 点乔 木 主 干 上 开 始 出 现 分 枝 的 部 位。3.8主 干乔 木 或 非 丛 生 灌 木 地 面 上 部 与 分 枝 点 之 间 部 分,上 承 树 冠,下 接 根 系。3.9主 枝自 主 干 生 出,构 成 树 型 骨 架 的 粗 壮 枝 条。3.1 0侧 枝自 主 枝 生 出 的 较 小 枝 条。3.1 1并 生 枝同 一 水 平 面 上
9、长 着 两 个 以 上 其 距 离 与 方 向 都 较 相 近 的 多 个 枝 条。3.1 2交 叉 枝相 互 交 叉 而 生 长 的 两 个 枝 条。3.1 3徒 长 枝在 发 育 树 木 的 树 枝 上,当 年 长 出 生 长 势 过 于 旺 盛 的 生 长 枝。D B 5 1 0 4/T 5 3 2 0 2 133.1 4剪 口 芽短 截 后,所 剩 枝 条,离 剪 口 最 近 的 第 一 个 芽。3.1 5春 梢初 春 至 夏 初 萌 发 的 枝 条。3.1 6生 长 势植 物 生 长 的 强 弱 程 度。泛 指 植 株 的 生 长 速 度、干 皮 和 茎 叶 的 色 泽 及 质 地
10、所 表 明 的 健 康 程 度、植 株 茁壮 程 度、分 蘖 或 分 枝 的 繁 茂 程 度 等。3.1 7园 林 植 物一 切 用 于 园 林 绿 化(从 室 内 花 卉 装 饰 到 风 景 名 胜 区 绿 化)的 植 物 材 料,统 称 为 园 林 植 物。3.1 8立 体 绿 化指 充 分 利 用 不 同 的 立 地 条 件,选 择 攀 援 植 物 及 其 它 植 物 栽 植 并 依 附 或 者 铺 贴 于 各 种 构 筑 物 及 其 它 空间 结 构 上 的 绿 化 方 式,包 括 立 交 桥、建 筑 墙 面、坡 面、河 道 堤 岸、屋 顶、门 庭、花 架、棚 架、阳 台、廊、柱、栅
11、栏、枯 树 及 各 种 假 山 与 建 筑 设 施 上 的 绿 化。3.1 9乔 木指 树 身 高 大 的 树 木,由 根 部 长 出 独 立 的 主 干,树 干 和 树 冠 有 明 显 区 分。有 一 个 直 立 主 干,且 通 常 高达 六 米 至 数 十 米 的 木 本 植 物 称 为 乔 木。其 往 往 树 体 高 大,具 有 明 显 的 高 大 主 干。又 可 依 其 高 度 而 分 为 伟乔(3 1 米 以 上)、大 乔(2 1 3 0 米)、中 乔(1 1 2 0 米)、小 乔(6 1 0 米)等 四 级。3.2 0灌 木指 没 有 明 显 主 干、呈 丛 生 状 态 比 较 矮
12、 小 的 树 木,一 般 可 分 为 观 花、观 果、观 枝 干 等 几 类,矮 小 而 丛生 的 木 本 植 物,一 般 为 多 年 生。3.2 1园 林 植 物 养 护 管 理对 园 林 植 物 采 取 灌 溉、排 涝、修 剪、病 虫 害 防 治、支 撑、除 草、中 耕、施 肥 等 技 术 措 施。3.2 2D B 5 1 0 4/T 5 3 2 0 2 14地 被 植 物指 植 株 低 矮(一 般 5 0 c m 以 下),用 于 覆 盖 园 林 地 面 的 植 物。3.2 3球 根 花 卉植 株 地 下 部 分 宿 存 越 冬 而 不 膨 大,次 年 继 续 萌 芽 开 花,并 可 持
13、 续 多 年 的 草 本 花 卉。3.2 4水 生 植 物植 物 体 全 部 或 部 分 浸 没 于 水 中 生 长 的 植 物。3.2 5浮 水 植 物植 物 体 漂 浮 在 水 面 上 生 长 的 植 物。3.2 6挺 水 植 物植 物 体 下 部 沉 没 于 水 中,上 部 露 出 水 面 在 大 气 中 生 长 的 植 物。3.2 7古 树 名 木指 树 龄 在 1 0 0 年 以 上 的 树 木;名 木 泛 指 珍 贵、稀 有 或 具 有 历 史、科 学、文 化 价 值 以 及 有 重 要 纪 念 意义 的 树 木,也 指 历 史 和 现 代 名 人 种 植 的 树 木,或 与 历
14、史 事 件、传 说 级 神 话 故 事 相 关 的 树 木。3.2 8行 道 树栽 植 在 道 路 两 旁 或 分 车 带,给 车 辆 和 行 人 遮 荫 并 构 成 街 景 的 树 木。3.2 9园 林 附 属 设 施绿 地 中 游 憩、照 明、标 识 牌、围 栏、卫 生、给 排 水、假 山、喷 泉 等 各 类 设 施。3.3 0修 剪通 过 短 截、疏 剪、抹 芽、摘 心、刻 伤、环 剥、曲 枝、扭 梢 等 具 体 技 术,调 节 植 物 的 生 长 发 育、维 持和 发 展 既 定 株 形、姿 态 和 个 体 大 小 的 技 术 措 施。3.3 1D B 5 1 0 4/T 5 3 2
15、0 2 15短 截在 树 木 一 年 生 枝 条 上 选 留 方 向、位 置 合 适 且 饱 满 的 芽 后 剪 去 部 分 枝 条 的 修 剪 方 法。3.3 2回 缩在 树 木 二 年 生 以 上 的 枝 条 上 剪 截 去 部 分 枝 条 的 修 剪 方 法。3.3 3梳 枝将 树 木 的 部 分 枝 条 从 基 部 剪 去。3.3 4摘 心、剪 梢将 树 木 枝 条 剪 去 顶 尖 幼 嫩 部 分 的 修 剪 方 法。3.3 5施 肥在 植 物 生 长 和 发 育 过 程 中,为 补 充 所 需 的 各 种 营 养 元 素 而 采 取 的 肥 料 施 用 措 施。3.3 6基 肥植 物
16、 种 植 或 栽 植 前,施 入 土 壤 或 坑 穴 中 以 作 为 底 肥 的 肥 料,多 为 充 分 腐 熟 的 有 机 肥。3.3 7追 肥植 物 种 植 或 栽 植 后,为 弥 补 植 物 所 需 各 种 营 养 元 素 的 不 足 而 追 加 施 用 的 肥 料。3.3 8病 虫 害 防 治对 各 种 植 物 病 虫 害 进 行 预 防 和 治 疗 的 过 程。3.3 9人 工 防 治 病 虫 害针 对 不 同 病 虫 害 所 采 取 的 人 工 防 治 方 法。主 要 包 括 饵 料 诱 杀、灯 光 诱 杀、潜 所 诱 杀、热 处 理、截 止上 树、人 工 捕 捉、挖 蛹、摘 除
17、卵 块 虫 包、刷 除 虫 卵、刺 杀 蛀 干 害 虫 以 及 结 合 剪 除 病 虫 枝,摘 除 病 叶 病 梢、刮 除 病 斑 等 措 施。3.4 0D B 5 1 0 4/T 5 3 2 0 2 16除 草植 物 生 长 期 间 人 工 方 式 或 采 用 除 草 剂 喷 施 方 式 除 去 目 标 植 物 以 外 的 措 施。3.4 1灌 溉为 调 节 土 壤 温 度 和 土 壤 水 分,满 足 植 物 对 水 分 的 需 要 而 采 取 的 人 工 引 水 浇 灌 的 措 施。3.4 2排 涝排 除 绿 地 中 多 余 积 水 的 过 程。3.4 3冠 下 缘 线由 同 一 道 路
18、中 每 株 行 道 树 树 冠 底 部 缘 线 形 成 的 线 条。3.4 4黄 土 不 露 天利 用 草 坪 等 地 被 植 物 或 树 皮 等 其 它 材 料,对 绿 地 内 和 树 冠 下 的 裸 露 土 地 进 行 覆 盖,以 期 达 到 绿 化、美 化、抑 尘 和 保 墒 的 目 的。3.4 5切 边为 阻 隔 两 种 不 同 植 物 生 长 相 互 影 响 所 采 取 的 养 护 措 施,有 时 也 可 采 用 插 片 等 其 他 措 施。4 基 本 规 定4.1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应 包 括 植 物 养 护 与 绿 地 管 理 两 个 方 面。4.2 植 物
19、 养 护 工 作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应 包 括 修 剪 整 形、灌 溉 排 水、施 肥、病 虫 害 防 治、松 土 除 草、改 植与 补 植 及 绿 地 防 护 等。4.3 绿 地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应 包 括 绿 地 清 扫 保 洁、附 属 设 施 管 理、景 观 水 体 管 理、技 术 档 案、安 全 保 护、检 查 巡 查 等。4.4 园 林 植 物 按 照 其 生 态 类 型 和 应 用 特 征 等 分 为 乔 木、灌 木、草 坪 及 地 被、地 栽 花 卉、立 体 绿 化 暨 藤本 植 物、容 器 绿 化、竹 类、水 湿 生 植 物、水 体 养 护
20、、设 施 维 护。5 分 级 养 护 管 理5.1 养 护 管 理 分 级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应 分 为:一 级 养 护 管 理、二 级 养 护 管 理、三 级 养 护 管 理。D B 5 1 0 4/T 5 3 2 0 2 175.2 养 护 管 理 分 级 质 量 表养 护 管 理 分 级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表 1 养 护 管 理 分 级 质 量 表序号项 目级 别一 级 二 级 三 级1 乔 木 乔 木 养 护 质 量 一 级 乔 木 养 护 质 量 二 级 乔 木 养 护 质 量 三 级2 灌 木 灌 木 养 护 质 量 一 级 灌 木 养 护 质 量 二
21、 级 灌 木 养 护 质 量 三 级3草 坪 及 地 被 植物草 坪 及 地 被 植 物 养 护 质 量一 级草 坪 及 地 被 植 物 养 护 质量 二 级草 坪 及 地 被 植 物 养 护 质 量三 级4 地 栽 花 卉 地 栽 花 卉 养 护 质 量 一 级 地 栽 花 卉 养 护 质 量 二 级 地 栽 花 卉 养 护 质 量 三 级5立 体 绿 化 暨 藤本 植 物立 体 绿 化 暨 藤 本 植 物 养 护质 量 一 级立 体 绿 化 暨 藤 本 植 物 养护 质 量 二 级立 体 绿 化 暨 藤 本 植 物 养 护质 量 三 级6 容 器 绿 化 容 器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一
22、 级 容 器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二 级 容 器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三 级7 竹 类 竹 类 养 护 质 量 一 级 竹 类 养 护 质 量 二 级 竹 类 养 护 质 量 三 级8 水 湿 生 植 物 水 湿 生 植 物 养 护 质 量 一 级水 湿 生 植 物 养 护 质 量 二级水 湿 生 植 物 养 护 质 量 三 级9 水 体 安 全、清 洁、驳 岸 完 好安 全、水 面 基 本 无 杂物、驳 岸 基 本 完 整安 全、水 面 无 明 显 杂 物、驳岸 无 明 显 缺 损1 0 附 属 设 施 安 全、完 整、维 护 及 时安 全、完 整、维 护 基 本及 时安 全、基 本
23、 完 整、能 进 行 维护1 1 清 理 保 洁绿 地 整 体 环 境 干 净、整 洁,垃 圾 及 杂 物 随 产 随 清绿 地 整 体 环 境 基 本 干净、整 洁,垃 圾 及 杂 物日 产 日 清绿 地 整 体 环 境 较 干 净、整洁,垃 圾 及 杂 物 日 产 日 清1 2 安 全 维 护有 专 人 维 护,2 4 小 时 看护,重 大 节 日 活 动 和 突 发事 件 有 应 急 预 案有 专 人 维 护,日 间 看 护 有 专 人 负 责 看 护1 3 技 术 档 案档 案 内 容 完 整、信 息 化 管理 体 系 已 建 成,纳 入 数 字档 案 内 容 基 本 完 整,并已 建
24、 成 信 息 化 管 理 体 系档 案 内 容 基 本 完 整D B 5 1 0 4/T 5 3 2 0 2 18化 管 理5.3 养 护 质 量 要 求乔 木、灌 木、草 坪 及 地 被 植 物、地 栽 花 卉、立 体 绿 化 暨 藤 本 植 物、容 器 绿 化、竹 类、水 湿 生 植 物、水 体 养 护、设 施 维 护、技 术 档 案、安 全 维 护、清 理 保 洁 的 养 护 质 量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第 8 章 相 关 规 定。6 绿 地 管 理6.1 管 理 过 程 调 整6.1.1 根 据 绿 地 景 观 效 果 和 植 物 生 态 群 落 变 化 情 况,对 不 适 应、长
25、 势 差 的 植 物 进 行 改 植。6.1.2 调 整 方 案 应 充 分 考 虑 立 地 条 件,根 据 绿 地 的 不 同 特 点 和 功 能,选 择 以 乡 土 植 物 和 特 色 植 物 为 主的 多 样 性 植 物 种 类,遵 从 生 态 优 先 和 以 人 为 本 原 则,营 造 适 宜 的 植 物 群 落。6.2 绿 地 清 理 与 保 洁6.2.1 绿 地 应 保 持 清 洁,并 清 理 影 响 景 观 的 有 色 垃 圾、干 枯 枝 叶、树 挂、乱 涂 乱 画、乱 拴 乱 挂、乱 停乱 放、乱 搭 乱 建 等。6.2.2 收 集 的 垃 圾 和 枯 枝 落 叶 应 及 时
26、清 运,严 禁 焚 烧。6.2.3 各 种 与 绿 地 无 关 的 张 贴 物 或 设 施 应 及 时 清 除。6.3 附 属 设 施 管 理6.3.1 对 于 园 林 绿 地 中 的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的 管 理 要 求6.3.1.1 应 保 持 外 观 整 洁,构 件 和 各 项 设 施 完 好 无 损,室 内 及 墙 面 清 洁。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时,应 先 对 现场 进 行 围 合,并 设 置 警 示 标 志,再 进 行 修 复。6.3.1.2 钢 结 构 的 园 林 建 筑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保 养。6.3.1.3 园 林 建 筑 中 的 木 质 构 件
27、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保 养,腐 烂 受 损 的 木 质 构 件 应 及 时 修 复 或 更 换,对 白 蚁进 行 检 测 和 防 治。6.3.1.4 园 林 绿 地 中 的 厕 所 有 专 人 进 行 管 理 和 保 洁,干 净 整 洁、无 异 味,定 期 消 毒,其 环 境 卫 生 要 求应 符 合 G B/T 1 7 2 1 7 的 规 定。6.3.2 道 路 和 铺 装 广 场 的 管 理 要 求6.3.2.1 绿 地 内 的 铺 装 面、侧 石、台 阶、斜 坡 等 道 路 平 台 应 保 持 平 整 无 凹 凸,无 缺 损,不 积 水,保 持材 质 外 观 的 延 续 性 和 协
28、 调 性。发 现 变 形、下 沉 等 损 坏 时 应 及 时 修 复。6.3.2.2 应 保 持 铺 装 面 清 洁、防 滑,无 障 碍 设 施 完 好、通 畅。6.3.3 假 山、叠 石 的 管 理 要 求6.3.3.1 假 山、叠 石 应 保 持 完 整、稳 固、安 全,配 备 醒 目 提 示 标 识。D B 5 1 0 4/T 5 3 2 0 2 196.3.3.2 假 山、叠 石 应 外 观 干 净 整 洁,没 有 污 损;四 周 及 石 缝 不 得 有 影 响 安 全 和 景 观 的 杂 草、杂 物;种 植 穴 不 得 空 缺。6.3.3.3 放 置 植 物 中 的 假 山、叠 石
29、与 园 林 植 物 的 配 置 应 协 调,相 辅 相 成,景 观 效 果 好。6.3.4 给 排 水 设 施 的 管 理 要 求6.3.4.1 应 保 持 管 道 畅 通,无 污 染。外 露 检 查 井、井 水 口、给 水 口、喷 灌 等 设 施 应 随 时 保 持 清 洁、完整 无 损。6.3.4.2 防 汛、消 防、防 火、应 急 避 险 等 设 备 应 保 持 完 好,满 足 功 能 要 求。6.3.5 输 配 电、照 明 的 管 理 要 求6.3.5.1 各 类 管 线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整、安 全,定 期 检 测,并 保 持 运 转 正 常。6.3.5.2 照 明 设 施 应
30、 保 持 清 洁、有 足 够 照 度、保 持 完 好 状 态,无 带 电 裸 露 部 位,如 发 现 灯 具 破 损 及 存在 安 全 隐 患 时 应 及 时 修 复 或 更 换 灯 具;重 点 位 置 应 有 明 显 警 示 标 志 和 防 护 设 备 或 设 施。6.3.5.3 太 阳 能 设 施 应 确 保 完 整 无 损,运 行 正 常。应 确 保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位 于 明 显 位 置。6.3.6 园 凳、园 椅、垃 圾 箱、标 识 标 牌 的 管 理 要 求6.3.6.1 园 凳、园 椅 应 保 持 外 观 整 洁 美 观,坐 靠 舒 适、稳 固,无 损 坏、松 动,保 持
31、 整 洁 美 观。维 修 时、油 漆 未 干 时,应 设 置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志。6.3.6.2 垃 圾 分 类 符 合 攀 枝 花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和 处 置 工 作 实 施 方 案,垃 圾 箱、垃 圾 房 外 观 应 保 持整 洁 完 整,箱 内、房 内 无 污 垢 陈 渍,应 无 沉 积 垃 圾、无 异 味、无 蚊 蝇 滋 生;垃 圾 堆 场 必 须 与 景 区 分 隔,地 面 排 水 良 好,场 内 无 臭、无 蚊 蝇 孳 生。6.3.6.3 标 识 牌 位 置 恰 当,标 识 准 确,形 式 美 观,书 写 端 正,字 迹 清 楚,外 观 整 洁,构 件 完 整,
32、材 质、色 彩 与 绿 地 景 观 和 环 境 协 调,对 破 损 的 标 识 牌 应 及 时 修 补 或 更 换。6.3.7 绿 地 防 护 设 施、雨 水 收 集 设 施 等 附 属 设 施 管 理 要 求6.3.7.1 绿 地 防 护 设 施(护 栏)、无 障 碍 设 施、树 木 支 撑、树 穴 盖 板、花 箱(花 钵)设 施 应 确 保 外 观整 洁,完 整 无 损。6.3.7.2 雨 水 收 集 设 施、广 播 及 监 控 设 施 等 应 保 持 外 观 整 洁,设 施 通 畅,完 整 无 损,运 行 正 常。6.3.7.3 娱 乐、健 身 设 施 应 明 确 操 作 规 程,损 坏
33、 及 时 维 修,无 安 全 隐 患。6.4 景 观 水 体 管 理6.4.1 再 生 水 作 为 景 观 环 境 用 水 时,其 水 质 应 符 合 G B/T 1 8 9 2 1 的 规 定。6.4.2 景 观 水 体 应 保 持 水 面 清 洁,水 位 正 常。驳 岸、池 壁 应 确 保 安 全 稳 固,无 缺 损,整 洁 美 观。6.4.3 安 全 提 示 应 确 保 标 志 明 显,位 置 合 理。6.4.4 水 景 设 施 及 水 循 环、动 力 及 排 灌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运 行 正 常。6.5 技 术 档 案D B 5 1 0 4/T 5 3 2 0 2 11 06
34、.5.1 技 术 档 案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6.5.1.1 绿 地 建 设 历 史、基 本 情 况,包 括 绿 地 面 积、植 物 种 类、规 格、数 量、植 物 补 植、破 坏 情 况、土 壤 情 况、绿 地 设 计 施 工 图 及 竣 工 图 等。6.5.1.2 绿 地 养 护 过 程 中 的 动 态 情 况,包 括 有 害 生 物 现 状、植 物 生 长 状 况 评 价、设 施 种 类、数 量 及 状况、养 护 工 程 的 移 交、苗 木 的 移 植、工 程 改 造 资 料 等。6.5.1.3 绿 地 养 护 包 括 养 护 管 理 措 施、日 常 养 护 日 志、养 护 管 理
35、 过 程 中 重 大 事 件 及 其 处 理 结 果 等。6.5.1.4 应 用 新 技 术、新 工 艺 和 新 成 果 的 单 项 技 术 资 料。6.5.1.5 参 照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内 指 标 体 系 建 立 技 术 档 案,如 相 关 文 件、统 计 资 料、证 明 材料 等。6.5.2 档 案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6.5.2.1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应 制 定 年 度、月 度 管 理 计 划,并 及 时 收 集 相 关 资 料,建 立 完 整 的 技 术 档 案。6.5.2.2 技 术 档 案 应 每 年 整 理 装 订 成 册,编 好 目
36、 录,分 类 归 档。6.5.2.3 基 础 资 料、变 更 情 况 及 时 记 录 入 档,工 作 完 成 情 况 报 表、统 计 表 按 时 上 报,数 据 准 确,无 遗漏,生 产 管 理 资 料(包 括 图 片)按 规 定 归 档;农 药 管 理 有 专 人 负 责,有 专 类 管 理 规 定,进 出、回 收、处理 应 登 记。6.6 安 全 维 护6.6.1 绿 地 每 日 进 行 巡 视,内 容 应 包 括 绿 地 内 植 物 生 长 状 况 及 景 观 效 果、绿 地 卫 生、附 属 设 施、抗 震减 灾 设 施、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及 安 全 隐 患 等,及 时 处 理 并
37、 记 录 所 发 现 问 题。6.6.2 暴 风 雨 来 临 前,应 检 查 树 木 绑 扎、立 桩 情 况,设 置 支 撑,保 持 稳 固。大 风 大 雨 后 应 及 时 检 查 苗木 的 损 伤 情 况,清 除 倒 伏 苗 木 及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树 枝。6.6.3 旱 季 高 温、雨 季 排 涝 及 低 温 寒 冷 等 极 端 天 气,应 及 时 对 植 物、附 属 设 施 等 做 好 相 应 防 护 措 施。防 护 情 况 应 及 时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补 救。6.6.4 养 护 施 工 应 设 施 工 告 示、警 示 标 志,做 好 疏 导 工 作,保 证
38、施 工 人 员 和 过 往 行 人 的 安 全;施 工 人员 应 统 一 着 装 施 工 作 业,夜 间 施 工 应 着 警 示 工 作 服,按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施 工;施 工 作 业 车 辆 停 放 安 全,不应 妨 碍 交 通,车 辆 干 净 卫 生 不 应 影 响 市 容;施 工 中 无 安 全 事 故。6.6.5 危 化 品 应 专 人 按 照 管 理 规 范 实 行 专 职 管 理。6.6.6 公 园、广 场 人 流 量 多 的 地 方 安 装 监 控 设 施,对 用 水 用 电 等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要 有 警 示 牌。6.7 巡 视 巡 查6.7.1 当 日 下
39、 班 前 发 生 的 情 况,应 在 当 日 下 班 前 掌 握 并 做 出 相 应 处 置;当 日 下 班 后 发 生 的 情 况 应 在 次日 掌 握 并 做 出 相 应 处 置。防 火 防 汛 等 特 殊 时 期 应 按 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及 时 处 置。6.7.2 发 现 砍 伐 树 木、损 坏 设 施 等 毁 绿、伤 绿、占 绿 情 况 时,管 护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处 置 结果 应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并 及 时 修 复 损 坏 部 位。D B 5 1 0 4/T 5 3 2 0 2 11 16.7.3 发 现 植 物 死 亡 时,管 护
40、 单 位 应 及 时 清 除 并 补 栽。发 现 植 物 发 生 病 虫 害、植 物 上 有 杂 物(拴 绳 挂物、风 筝、孔 明 灯、铁 钉、吊 装 夹 板、空 输 液 袋、草 绳 等)或 植 物 倾 斜、倒 伏 时,管 护 单 位 应 及 时 防 治、处 理 或 清 除。7 植 物 养 护7.1 一 般 规 定7.1.1 植 物 养 护 中 包 括 的 植 物 类 型 应 分 乔 木、灌 木、草 坪 及 地 被 植 物、立 体 绿 化 暨 藤 本 植 物、花 卉、水 湿 生 植 物、竹 类;按 照 养 护 作 业 内 容 分 为 修 剪 整 形、灌 溉 排 水、施 肥、病 虫 害 防 治、
41、松 土 除 草、改 植与 补 植、植 物 防 护。7.1.2 绿 地 中 各 类 植 物 在 养 护 中 的 改 植 或 补 植 应 根 据 现 场 基 本 情 况 因 地 制 宜,重 新 设 计 改 造 的 绿 地 除外。7.1.3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应 符 合 G B/T 5 1 1 6 8 以 及 攀 枝 花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其 保 护管 理 应 符 合 建 设 部 城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四 川 省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条 例 相 关 规 定。7.2 修 剪 整 形7.2.1 各 植 物 类 型 的 修
42、剪 整 形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7.2.1.1 树 木 的 修 剪 时 期 分 为 生 长 期 修 剪 和 休 眠 期 修 剪,修 剪 方 法 包 括 截、疏、除 等,不 同 种 类 树 木、不 同 的 生 长 阶 段、不 同 的 栽 培 环 境 以 及 不 同 的 景 观 功 能 需 求 所 选 择 的 修 剪 时 期 及 方 法 均 不 同。7.2.1.2 修 剪 应 因 地 制 宜,事 前 制 定 修 剪 技 术 方 案,包 括 修 剪 时 间、人 员 安 排、岗 前 培 训、工 具 准 备、施 工 进 度、枝 条 处 理、现 场 安 全 等。7.2.1.3 修 剪 应 遵 循“先
43、 上 后 下、先 内 后 外,去 弱 留 强,去 老 留 新”的 原 则,促 使 园 林 植 物 枝 序 分 布均 匀、疏 密 得 当、树 形 丰 满。7.2.1.4 园 林 植 物 的 徒 长 枝、下 垂 枝、交 叉 枝、并 生 枝、病 虫 枝、枯 枝、残 枝、根 孽 枝 及 凋 枯 的 花 梗应 及 时 剪 除。7.2.1.5 修 剪 的 剪 口 必 须 靠 近 节 位,剪 口 应 在 剪 口 芽 的 反 侧,且 呈 约 4 5 度 角。剪、锯 口 平 滑,做 到 不劈 不 裂,不 留 残 桩。一 般 种 类 植 物 枝 条 的 剪 口 直 径 大 于 6 c m,珍 贵 种 类 剪 口
44、大 于 3 c m 时,剪 口 应 做 防 腐处 理。修 剪 工 具 保 养 完 好,运 行 正 常,定 期 维 护 并 消 毒。7.2.1.6 避 开 阴 雨 天,夏 天 高 温 时 段 不 宜 修 剪。7.2.1.7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需 要 截 顶 的 乔 木,在 确 保 安 全 前 提 下,修 剪 部 分 不 应 超 过 自 身 高 度 的 1/3。7.2.1.8 阻 碍 景 观 透 视 线、影 响 公 共 设 施 安 全 以 及 城 市 景 观 的 植 物 枝 叶 应 及 时 剪 去,与 路 灯、交 通 信号 灯、架 空 线、变 压 设 备 等 附 近 的 枝 叶 应 保 留
45、出 安 全 距 离。不 宜 在 乔 木 和 绿 带 上 设 置 架 空 线,以 免 影 响绿 化 效 果。乔 木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导 线 的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乔 木 与 其 他 设 施 最 小 水 平 距 离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D B 5 1 0 4/T 5 3 2 0 2 11 2表 2 乔 木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导 线 的 最 小 垂 直 距 离电 压(K V)1 1 0 3 5 1 1 0 1 5 4 2 2 0 3 3 0最 小 垂 直 距 离(m)1.5 3.0 3.5 4.5表 3 乔 木 与 其 他 设 施
46、 最 小 水 平 距 离设 施 名 称 距 乔 木 中 心 距 离(m)灌 木 中 心 距 离(m)低 于 2 m 的 围 墙 1.0 挡 土 墙 1.0 路 灯 杆 柱 2.0 电 力、电 信 杆 柱 1.5 消 防 龙 头 1.5 2.0测 量 水 准 点 2.0 2.07.2.2 修 剪 安 全 作 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7.2.2.1 作 业 机 械 应 保 养 完 好,运 行 正 常;修 剪 工 具 应 坚 固 耐 用。7.2.2.2 树 上 作 业 应 选 择 无 风 或 风 力 较 小 且 无 雨 雪 天 气 进 行,四 级 及 以 上 大 风 不 得 进 行 作 业。7
47、.2.2.3 作 业 时 应 按 要 求 在 作 业 区 设 置 警 示 标 志,当 占 用 道 路 修 剪 应 办 理 行 政 许 可,树 上 修 剪 人 员、地 面 防 护、枝 叶 清 理 人 员 防 护 用 品 应 符 合 安 全 要 求。7.2.2.4 树 上 作 业 应 对 修 剪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应 一 人 一 树 修 剪,不 得 在 两 株 或 多 株 树 体 间 攀 爬,截除 大 枝 应 有 人 员 指 挥 操 作。7.2.2.5 在 高 压 线 附 近 作 业,应 请 供 电 部 门 配 合,并 应 符 合 安 全 距 离 要 求,避 免 触 电。7.2.2.
48、6 高 空 机 械 作 业 车 修 剪 时,应 符 合 高 空 作 业 相 关 要 求。7.2.2.7 使 用 剪 草 机(车)、割 灌 机、打 孔 机 等 机 械 时,应 对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大 型 机 械 使 用过 程 中,应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围 合、警 示。7.2.3 乔 木7.2.3.1 一 般 乔 木 修 剪主 干 下 部 侧 生 枝,逐 步 提 高 分 枝 点,相 邻 区 域 相 同 树 种 分 枝 点 的 高 度 应 一 致;主 干 明 显 的 树 种 应 保护 中 央 主 枝,原 中 央 主 枝 受 损 时 应 及 时 更 新 培 养,无 明
49、 显 主 干 的 树 种,应 注 意 调 配 各 级 分 枝,端 正 树 形,同 时 修 剪 内 膛 细 弱 枝、枯 死 枝、病 虫 枝,达 到 通 风 透 光。大、中 型 客 车 停 车 场 乔 木 枝 下 高 应 不 低 于 4 m;小 型 汽 车 停 车 场 乔 木 枝 下 高 应 不 低 于 2.5 m。乔 木 需 制 作 水 圈,水 圈 大 小 为 乔 木 胸 径 的 3 8 倍。7.2.3.2 行 道 树 修 剪同 一 路 段,单 一 树 种 列 植 或 两 种 及 两 种 以 上 树 种 规 则 式 种 植,应 通 过 修 剪 保 持 同 种 树 种 的 树 形、树姿、分 枝 点
50、 高 度、树 高、树 冠 基 本 一 致,且 分 枝 点 高 度 符 合 C J J/T 2 8 7 的 规 定;修 剪 时 应 保 持 树 木 冠 幅及 树 冠 高 度 与 树 干 适 当 比 例,冠 幅 宜 占 全 树 高 度 的 1/3 1/2,树 冠 高 度 宜 占 全 树 高 度 的 1/2 2/3;交通 路 口、路 灯、监 控 和 变 压 设 备、架 空 电 力 线 路 附 近 的 树 枝 应 符 合 C J J/T 2 8 7 和 C J J 7 5 7 的 规 定;由 于道 路 走 向、高 层 建 筑 和 架 空 管 线 等 影 响,常 造 成 行 道 树 偏 冠、倾 斜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