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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20 T 11-202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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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20 T 11-202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1、I C S 0 3.1 0 0C C S A 1 0中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2 0/T 1 1 2 0 2 22 0 2 2-0 1-2 0 发 布 2 0 2 2-0 3-2 0 实 施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4420农 贸 市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D B 4 4 2 0/T 1 1 2 0 2 2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规 划 选 址.25 建 筑、装 修 和 场 内 布 局.26 设 施 设 备.37 食 品 安 全 管 理.78 环 境 卫 生 管 理.99 经 营 管

    2、 理.1 01 0 监 督 检 查.1 3参 考 文 献.1 4D B 4 4 2 0/T 1 1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中 山 市 商 务 局、广 东 省 中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标 准 与 编 码所、中 山 公 用 市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广 东 菜 丁 科

    3、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伍 彬、郑 延 婷、陈 俭 滔、张 代 兵、许 春 微、侯 睿、欧 慧 敏、陈 宇 畅、黄 亮 松、孙 超。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2 0/T 1 1 2 0 2 21农 贸 市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贸 市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规 划 选 址、建 筑、装 修 和 场 内 布 局、设 施 设 备、食 品 安全 管 理、环 境 卫 生 管 理、经 营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中 山 市 农 贸 市 场 的 新 建、升

    4、级 改 造 及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3 安 全 色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5、 分:标 志G B 1 4 8 8 1-2 0 1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G B/T 1 7 1 1 0-2 0 0 8 商 店 购 物 环 境 与 营 销 设 施 的 要 求G B/T 1 7 2 1 7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规 范G B/T 3 1 7 1 2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环 境 治 理 鼠 类G B/T 3 1 7 1 7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环 境 治 理 蚊 虫G B/T 3 1 7 1 8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化 学 防 治 蝇 类G

    6、B/T 3 1 7 1 9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化 学 防 治 蜚 蠊G B/T 3 3 6 5 9 农 贸 市 场 计 量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G B 5 0 0 1 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1 8 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7、所 设 计 标 准J G J 4 8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D B S 4 4/0 0 4 生 鲜 家 禽 加 工 经 营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D B 4 4 2 0/T 1 1 2 0 2 22农 贸 市 场 m a r k e t s o f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p r o d u c t s集 食 用 农 产 品 和 食 品 现 货 零 售 交 易、小 餐 饮、便 民 服 务 为 一 体,提 供 经 常 性 的 公 开 的 固 定 的 交 易 场地、配 套 设 施 和 服 务 的

    8、 场 所。(以 下 简 称 市 场)来 源:G B/T 2 1 7 2 0-2 0 0 8,3.1,有 修 改 3.2建 设 c o n s t r u c t i o n农 贸 市 场 的 新 建 或 升 级 改 造。3.3市 场 开 办 者 m a r k e t i n i t i a t o r依 法 设 立、为 食 用 农 产 品 交 易 提 供 平 台、场 地、设 施 服 务 以 及 日 常 管 理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3.4市 场 管 理 者 m a r k e t a d m i n i s t r a t o r从 事 市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9、员。3.5经 营 者 o p e r a t o r在 市 场 内 独 立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法 人、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3.6市 场 从 业 人 员 m a r k e t p a r t i c i p a n t市 场 中 所 有 人 员,包 括 市 场 开 办 者、市 场 管 理 者 和 经 营 者。3.7小 餐 饮 s m a l l-s i z e d c a t e r i n g e n t i t y市 场 内 具 有 固 定 经 营 场 所、加 工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不 超 过 5 0、从 业 人 员 少、经 营 条 件 简 单 的

    10、餐饮 服 务 提 供 者。4 规 划 选 址4.1 市 场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国 土 空 间 总 体 规 划、详 细 规 划 及 相 关 专 项 规 划,用 地 手 续 齐 全。4.2 市 场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1 8 0 的 要 求,与 城 市 更 新(“三 旧”改 造)、社 区 生 活 圈 建 设 相 配 套,并 选择 在 交 通 可 达 性 强、停 车 条 件 优 越 的 位 置。4.3 市 场 周 边 不 应 有 有 毒 有 害 等 污 染 源,无 生 产 或 贮 存 易 燃、易 爆、有 毒 等 危 险 品 的 场 所。5 建 筑、装 修 和 场 内 布 局

    11、5.1 建 筑5.1.1 市 场 应 为 固 定 建 筑 的 室 内 经 营 场 所,应 独 立 占 地 设 置 或 与 其 他 设 施 联 合 设 置。与 其 他 设 施 联 合设 置 的 市 场 应 在 地 面 一 层 且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地 面 一 层 不 能 满 足 需 求 的,可 逐 层 向 上 延 伸。5.1.2 建 筑 材 料 和 装 修 材 料、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和 J G J 4 8 的 要 求。5.1.3 新 建 市 场 单 体 建 筑 的 层 高 应 不 低 于 6 m,非 单 体 建 筑 的 层 高 应 不 低

    12、于 1 0 m。市 场 内 层 高 宜 不 低于 4.5 m。5.1.4 市 场 应 综 合 考 虑 人 流、物 流、车 流,合 理 布 局,科 学 设 置 交 通 组 织。5.1.5 市 场 应 根 据 建 筑 面 积 大 小 和 周 边 环 境 设 置 出 入 口,5 0 0 0 及 以 上 的 大 型 市 场 出 入 口 应 不 少 于 4个,5 0 0 0 以 下 的 中 小 型 市 场 出 入 口 应 不 少 于 2 个。主 要 出 入 口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4 m,其 他 出 入 口 宽 度应 不 小 于 3 m。具 备 条 件 的 市 场 可 单 设 进 出 货 出 入 口

    13、。D B 4 4 2 0/T 1 1 2 0 2 235.1.6 楼 层 式 市 场 应 设 置 自 动 扶 梯 或 乘 客 电 梯,并 设 有 载 货 电 梯。5.2 装 修5.2.1 内 部 装 修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2 的 要 求。5.2.2 地 面 装 修 应 遵 循 硬 化、防 滑、易 清 扫、易 排 水 原 则,铺 设 防 滑 地 砖,向 通 道 两 侧 排 水 通 道 倾 斜,坡 度 设 计 应 科 学 合 理。5.2.3 内 墙、立 柱 体 墙 面 应 铺 贴 瓷 砖、墙 面 砖 或 其 他 防 水 易 保 洁 材 料,高 度 不 低 于 1.5 m。生 鲜

    14、家 禽、水 产 和 熟 食 区 等 墙 面 应 铺 贴 瓷 砖 到 顶。5.2.4 市 场 内 管 道、线 路 宜 隐 蔽 设 置。5.3 场 内 布 局5.3.1 市 场 应 按 商 品 种 类 划 行 归 市 设 置 交 易 区,同 类 商 品 区 域 宜 集 中 设 置。交 易 区 布 局 合 理,分 区 标志 清 晰。5.3.2 合 理 划 分 鲜、活、生、熟、干、湿、小 餐 饮 等 功 能 交 易 区,各 功 能 交 易 区 应 有 通 道 分 隔 或 物 理分 隔。5.3.3 熟 食、豆 制 品、酱 腌 菜 等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柜 台 和 小 餐 饮 场 所 距 离 活

    15、 禽 经 营 区、厕 所、垃 圾 房 的间 隔 宜 大 于 2 5 m。5.3.4 开 展 活 禽 交 易 的 市 场,活 禽 经 营 区 应 与 其 他 经 营 区 相 隔 离,相 隔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5 m,活 禽 交 易区 与 宰 杀 区 相 隔 离,消 费 者 与 活 禽 相 隔 离。5.3.5 市 场 内 宜 设 置 农 民 自 产 自 销 交 易 区。5.3.6 市 场 内 应 根 据 购 物 和 经 营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通 道,分 为 主 通 道 和 辅 助 通 道,主 通 道 宜 与 市 场 主 要 出入 口 相 接,贯 通 主 要 经 营 区 域。主 通 道

    16、宽 度 应 不 小 于 3 m,辅 助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2 m,具 备 条 件 的 市场 主 通 道 宽 度 宜 不 小 于 4 m。6 设 施 设 备6.1 公 共 设 施6.1.1 配 套6.1.1.1 应 按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 设 置 无 障 碍 通 道。6.1.1.2 应 根 据 市 规 划 技 术 标 准 与 准 则 要 求 配 套 建 设 停 车 场(库),设 置 小 车 位、摩 托 车 位、非 机 动车 位、装 卸 货 泊 位 等。6.1.1.3 应 根 据 需 求 配 置 装 卸 场 所、仓 储 设 施、垃 圾 收 集 处 理 设 施、管

    17、理 用 房 等。6.1.2 供 水6.1.2.1 供 水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5 的 要 求。6.1.2.2 经 营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保 证 足 够 的 水 量、水 压,设 施 配 置 符 合 国 家 节 约 用 水 的 规定。6.1.2.3 应 根 据 需 求 设 置 供 水 设 备,一 户 一 表。水 产、肉 类、禽 类 经 营 区 供 水 到 摊 位,熟 食 经 营 区 供水 到 专 间。具 备 条 件 的 供 水 到 每 个 摊 位 或 经 营 区。6.1.2.4 应 配 有 符 合 消 防 规 定 的 供 水 设 施 设

    18、 备。6.1.2.5 应 配 置 高 压 水 冲 洗 装 置。D B 4 4 2 0/T 1 1 2 0 2 246.1.3 排 水6.1.3.1 市 场 内 排 水 通 道 应 确 保 畅 通,采 用 沉 井 式 暗 渠(暗 管)排 水,设 防 鼠 隔 离 网。6.1.3.2 排 水 通 道 应 设 置 窨 井,窨 井 数 量 和 间 距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宜 位 于 不 同 方 向 的 交 汇 处。6.1.3.3 购 物 通 道 下 水 道 应 为 暗 道,不 应 设 明 沟。6.1.3.4 柜 台 外 地 面 排 水 槽 应 使 用 不 锈 钢 材 料 或 耐 腐 蚀、易

    19、清 洗 消 毒 的 材 料 制 作 并 设 地 漏;柜 台 内 排水 槽 排 水 应 通 畅,地 面 保 持 干 燥;柜 台 台 面 宜 设 置 排 水 导 槽、管、地 漏。6.1.3.5 污 水 排 放 系 统 在 接 入 市 政 排 水 管 前 应 设 置 三 级 过 滤 处 理 设 施,水 产、冰 鲜、禽 类 经 营 区 的 污水 排 放 应 增 设 初 级 隔 渣 过 滤 设 施,再 排 入 市 场 主 排 水 管。6.1.3.6 污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8 9 7 8 的 要 求。6.1.4 供 电6.1.4.1 应 配 备 安 全、满 足 用 电 负 荷 的 供 电 设

    20、 施,一 户 一 表,具 备 条 件 的 市 场 可 单 独 设 置 配 电 室、双电 源 切 换 系 统。应 配 备 漏 电 防 护 装 置。6.1.4.2 电 线 铺 设 应 以 暗 线 为 主,不 应 乱 接、乱 拉 电 线,应 根 据 经 营 需 求 配 置 足 够 的 接 地 线 的 电 源 插座。6.1.4.3 经 营 区 用 电 设 施 应 符 合 用 电 要 求,安 全 可 靠。6.1.4.4 照 明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3 4 的 要 求。通 道 应 配 备 照 明 灯 具,摊 位 柜 台 上 方 应 统 一 配 置 防 潮 的 照明 灯 具,出 入 口

    21、应 设 置 应 急 灯 具。6.1.5 通 风6.1.5.1 通 风 应 满 足 卫 生 和 经 营 要 求,可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或 机 械 通 风,排 风 机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环 保 要 求。6.1.5.2 市 场 内 活 禽 交 易、宰 杀 区 应 设 置 排 风 设 施。6.1.5.3 熟 食 专 间 应 根 据 需 求 配 置 通 风 及 温 控 设 施。6.1.6 消 防6.1.6.1 应 按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通 道,保 障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6.1.6.2 消 防 器 材 配 置 应 符 合 G B/T 1 7

    22、1 1 0 2 0 0 8 中 表 2 的 要 求。应 定 期 检 验、维 修 和 更 换。6.1.6.3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和 G B 2 8 9 3 的 要 求,标 识 完 好 合 格。6.1.7 监 控6.1.7.1 应 根 据 治 安 管 理 需 求 配 置 数 字 摄 像 头,形 成 无 死 角、无 盲 区 的 监 控 系 统。6.1.7.2 应 在 办 公 场 所 设 置 集 中 监 控 显 示 屏,并 安 排 人 员 值 守。具 备 条 件 的,可 进 行 远 程 监 控 或 区 域市 场 集 中 监 控。6.1.7.3 监 控

    23、录 像 资 料 应 存 档 备 查,存 档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3 0 日,资 料 不 应 删 改 或 挪 作 他 用。6.1.8 信 息 化6.1.8.1 应 建 立 信 息 化 网 络 系 统,配 置 必 要 的 计 算 机、打 印 机、扫 描 仪 等 设 备,接 入 互 联 网 并 将 使 用端 口 配 置 到 可 能 使 用 的 区 域。经 营 者 因 从 事 网 络 交 易 等 原 因 需 接 入 互 联 网 的,市 场 应 提 供 支 持。6.1.8.2 具 备 条 件 的 市 场 可 配 备 无 线 上 网 设 施,向 消 费 者 提 供 公 共 无 线 上 网 服 务,无

    24、线 网 络 建 设 应 符合 公 安 部 门 对 网 络 管 理 的 要 求。6.1.8.3 具 备 条 件 的 市 场 可 在 每 个 摊 位 前 配 备 电 子 显 示 屏,条 件 不 足 的 市 场 应 配 备 公 共 显 示 屏 或 公 示栏,公 示 通 知 公 告、检 测 结 果、溯 源 信 息、价 格 行 情、经 营 者 信 用 和 市 场 考 核 评 价 等 信 息。D B 4 4 2 0/T 1 1 2 0 2 256.1.8.4 市 场 宜 配 置 依 法 检 验 合 格 的 追 溯 设 备 供 经 营 者 统 一 使 用。追 溯 设 备 应 支 持 食 品 追 溯 的 信

    25、息 传递 功 能。6.1.9 垃 圾 收 集6.1.9.1 市 场 应 有 数 量 足 够、布 局 合 理 的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和 垃 圾 临 时 存 放 设 施。垃 圾 临 时 存 放 应 设 置 专门 的 垃 圾 桶 临 时 周 转 设 施 或 周 转 房,设 施 应 封 闭,周 转 房 应 容 量 充 足,密 闭 管 理,及 时 消 杀,有 冲 洗 及排 水 设 施。摊 位 应 根 据 需 求 统 一 配 置 垃 圾 容 器,明 确 标 识。6.1.9.2 应 配 置 垃 圾 分 类 容 器。禽 类 经 营 摊 位 应 配 置 有 盖 垃 圾 容 器 及 冲 洗 设 施,加 工

    26、间 和 经 营 专 间 应配 置 废 弃 物 存 放 专 用 密 封 容 器。6.1.9.3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市 场 安 装 符 合 标 准 的 厨 余 垃 圾 处 理 装 置,就 地 处 理 厨 余 垃 圾。6.1.1 0 货 物 运 输6.1.1 0.1 应 配 置 专 用 小 型 手 推 车 进 行 货 物 运 输,小 推 车 集 中 定 点 存 放。6.1.1 0.2 应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确 定 载 货 电 梯 和 货 物 运 输 坡 道 的 规 格。6.1.1 1 公 共 厕 所6.1.1 1.1 市 场 周 边 5 0 m 范 围 内 无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27、 所 的,应 在 市 场 内 设 置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并 达 到 二 类以 上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6.1.1 1.2 市 场 内 厕 所 设 计 应 符 合 C J J 1 4 的 要 求,厕 所 门 不 宜 面 向 交 易 区 开 设。厕 所 卫 生 应 符 合 G B/T1 7 2 1 7 的 要 求 以 及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的 其 他 要 求。6.1.1 2 食 品 安 全 检 测6.1.1 2.1 应 独 立 设 置 食 品 安 全 检 测 室,面 积 应 不 少 于 1 2,并 有 明 显 标 识。检 测 室 与 购 物 通 道 之 间宜 采

    28、 用 透 明 式 隔 断。6.1.1 2.2 检 测 室 应 配 备 检 测 项 目 所 需 的 检 测 设 备、仪 器、检 测 试 剂、冷 藏 设 备、清 洗 设 备、电 脑 设 备等,有 良 好 的 照 明、给 排 水、控 温 和 通 风 设 备 等。6.1.1 2.3 食 品 安 全 检 测 试 剂 应 在 保 质 期 内,且 按 储 存 条 件 要 求 分 类 保 存。6.1.1 2.4 检 测 室 内 应 清 洁、干 爽、远 离 污 染 源,工 作 台、桌 椅 等 基 础 设 施 应 保 持 卫 生。6.1.1 3 服 务 设 施6.1.1 3.1 应 设 立 市 场 服 务 管 理

    29、 办 公 室,并 在 市 场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投 诉 箱,公 开 相 关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及 消 费者 投 诉 举 报 电 话。6.1.1 3.2 应 在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公 秤 台,配 备 经 过 检 定 合 格 的 公 平 秤,其 称 量 范 围、准 确 度等 级 及 数 量 应 与 经 营 项 目 相 适 应。公 平 秤 指 引 应 标 识 清 晰、明 显。6.1.1 3.3 应 设 宣 传 栏、导 购 图、广 播、商 品 区 域 指 示 牌 及 摊 位 编 号。6.1.1 3.4 应 设 置 消 费 者 休 息 区 域 并 配 备 休 闲

    30、 座 椅。具 备 条 件 的 市 场 应 设 置 饮 用 水 免 费 供 应 点。6.2 经 营 设 施6.2.1 摊 位 柜 台6.2.1.1 摊 位 柜 台 应 按 不 同 商 品 的 经 营 需 要 统 一 设 计 制 作,采 用 岛 状 式、条 状 式 或 组 合 式 柜 台 整 齐 排列。通 用 柜 台 高 度 宜 为 0.7 m 0.8 m,岛 状 式 柜 台 的 岛 长、岛 宽 宜 为 6 m,宜 以 4 个 摊 位 为 1 岛。柜 面及 边 缘 挡 水 凸 边 使 用 面 砖 或 不 锈 钢 材 料 制 作。D B 4 4 2 0/T 1 1 2 0 2 266.2.1.2 柜

    31、 台 内 外 应 铺 设 瓷 砖 或 墙 面 砖,柜 台 内 应 铺 设 高 于 地 面 的 地 砖,便 于 存 放 货 物。柜 台 面 向 通道 一 侧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低 于 0.1 m 的 挡 水 凸 边,可 采 用 不 锈 钢 等 材 料 包 边。6.2.1.3 柜 台 应 留 有 统 一 位 置 摆 放 追 溯 设 施,便 于 消 费 者 查 询 追 溯 信 息。6.2.1.4 家 禽 生 鲜 上 市 的 市 场,家 禽 销 售 摊 位 可 参 照 D B S 4 4/0 0 4 的 要 求 设 置。6.2.1.5 肉 类 摊 位 台 面 宜 使 用 食 品 级 别 P E

    32、板 或 厚 木 板;照 明 采 用 L E D 暖 光 灯。6.2.1.6 蔬 菜、水 果 柜 台 宜 采 用 阶 梯 摆 放 式 设 计,宜 为 二 至 三 层,每 组 柜 台 设 1 2 个 出 入 口。6.2.1.7 摊 位 柜 台 应 按 行 业 和 顺 序 统 一 编 号 并 设 置 号 牌。6.2.1.8 经 营 户 门 面、字 号、招 牌、排 架、灯 箱 广 告 统 一、规 范、美 观,与 市 场 装 饰 格 调 相 一 致。6.2.2 水 产 区 设 施6.2.2.1 水 产 摊 位 地 面 应 有 一 定 的 排 水 坡 度,设 置 初 级 隔 渣 过 滤 井,配 置 增 氧

    33、 机 架 或 不 锈 钢 盘 专 用 器具,海 鲜 摊 位 配 有 冷 冻 保 鲜 设 施,活 水 鱼 摊 位 内 侧 应 设 水 池。6.2.2.2 摊 位 柜 台 应 在 外 侧 设 置 高 于 台 面 的 挡 水 板,高 度 不 低 于 1 0 c m。柜 台 内 地 面 应 保 持 排 水 畅 通。根 据 需 要 可 在 摊 位 柜 台 外 侧 地 面 设 置 排 水 通 道,保 持 道 路 不 积 水。6.2.2.3 设 置 专 门 用 于 宰 杀 的 操 作 台,操 作 台 应 设 计 排 污 槽 并 与 专 用 污 物 桶 相 连,污 物 桶 置 于 操 作 台下 方。6.2.2

    34、.4 供 氧 设 备 和 管 线 应 隐 蔽 设 置,不 应 乱 拉、乱 接,具 备 条 件 的 市 场 应 统 一 配 置、安 装 蓄 养 池 和供 氧 设 施。6.2.3 熟 食 区 设 施6.2.3.1 应 设 置 专 间 经 营 熟 食,专 间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应 安 装 钢 化 玻 璃 隔 断,并 开 设 收 银 和 销 售 两 个 窗 口。6.2.3.2 专 间 应 分 为 预 进 间 和 售 卖 间,预 进 间 和 售 卖 间 之 间 应 物 理 隔 离,预 进 间 应 配 置 洗 手、消 毒、干 手、更 衣 设 施。售 卖 间 应 配 置 空 调、紫 外 线 杀 菌 灯

    35、、专 用 放 置 或 展 示 容 器(具)、非 手 动 式 带 盖 废 弃物 与 垃 圾 存 放 容 器、通 风 排 气 等 设 施。设 双 门 柜 式 传 递 窗。6.2.4 冷 藏 设 施6.2.4.1 商 品 保 质 保 鲜 有 温 度 要 求 的,应 采 用 温 控 设 备 或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做 到 货 到 即 时 存 入 冷 藏、冷 冻 设 施,保 证 商 品 陈 列、销 售 与 加 工、运 输 环 节 形 成 的 冷 链 不 脱 节。6.2.4.2 经 营 冷 鲜 肉、冷 鲜 禽 应 配 备 冷 藏 柜,温 度 保 持 在(0 4);经 营 冷 冻 食 品 应 配 备

    36、 冷 冻 柜;经 营 冰 鲜 水 产 品 应 配 备 冰 台。6.2.4.3 经 营 熟 食、豆 制 品、湿 米 面 制 品、半 成 品 等 应 配 备 冷 藏 设 施。6.2.4.4 市 场 可 集 中 设 置 冷 藏 室 和 冷 藏 保 鲜 设 施,供 经 营 户 使 用。6.2.4.5 冷 冻(藏)设 施 应 带 有 温 度 显 示 装 置。6.2.5 防 尘、防 蝇、防 鼠、防 蟑 螂 设 施6.2.5.1 熟 食、豆 制 品、面 包 糕 点、酱 腌 菜 和 其 他 可 直 接 入 口 的 食 品 区 域,应 设 置 防 尘、防 蝇、防 鼠、防 蟑 螂 等 设 施 并 使 用 加 盖

    37、或 非 敞 开 式 容 器 盛 放,应 确 保 相 关 设 施 和 容 器 正 常 使 用,避 免 消 费 者 直 接 接 触。6.2.5.2 防 尘、防 蝇 设 施 应 根 据 不 同 商 品 的 特 点 分 类 制 作,宜 通 过 配 置 冷 藏 保 鲜 设 备 达 到 防 尘、防 蝇效 果。6.2.6 计 量 器 具6.2.6.1 摊 位(店 面)应 配 备 经 检 定 合 格 的 计 价 秤,正 面 朝 向 购 物 通 道,买 卖 双 方 均 可 接 触。6.2.6.2 计 量 器 具 应 统 一 配 置、统 一 管 理、统 一 维 修。D B 4 4 2 0/T 1 1 2 0 2

    38、276.2.6.3 鼓 励 配 置、使 用 具 有 数 据 统 计、智 慧 支 付 功 能 的 电 子 秤。7 食 品 安 全 管 理7.1 准 入 管 理7.1.1 市 场 内 不 应 进 行 非 法 野 生 保 护 动 植 物 交 易。7.1.2 食 品 进 货 应 有 与 货 相 符 的 食 品 相 关 合 格 证 明。经 营 者 无 法 提 供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证 明 或 购 货 凭 证、合 格 证 明 文 件 的,市 场 应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或 快 速 检 测;抽 样 检 验 或 快 速 检 测 合 格 后,可 进 入 市 场 销 售。7.1.3 禽 畜 肉 类

    39、应 附 有 与 货 物 相 符 的 检 疫 检 验 合 格 证 明;未 实 行 定 点 的 鲜 猪、牛、羊 肉 等,应 经 检 验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市 销 售;水 产 品 进 货 应 提 供 产 品 产 地 等 相 关 证 明。7.1.4 熟 食、豆 制 品、湿 米 面 制 品、预 调 理 肉 制 品 及 鱼 糜 制 品 应 从 有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关 资 质 的 生 产、经销 企 业 进 货,经 营 者 应 索 要 与 货 同 行 的 送 货 单 等 留 存 备 查。7.1.5 市 场 内 禁 止 销 售 下 列 食 品:a)腐 败 变 质、油 脂 酸 败、霉 变 生 虫、污

    40、秽 不 洁、混 有 异 物、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b)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保 质 期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c)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d)所 有 品 种 的 野 生 河 鲀、河 鲀 活 鱼 和 未 经 加 工 的 河 鲀 整 鱼;e)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销 售 的 食 品 以 及 其 他 禁 止 销 售 的 食 品;f)致 病 性 微 生 物,农 药 残 留、兽 药 残 留、生 物 毒 素、重 金 属 等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物 质 含 量

    41、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g)超 范 围、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h)病 死、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畜、兽、水 产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i)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或 者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j)外 包 装 无 标 识 盐、散 装 食 盐,以 及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盐;k)现 场 制 作 的 炒 货 食 品;l)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食

    42、 品 添 加 剂。7.1.6 市 场 应 每 天 核 对 进 货 商 品 与 商 品 产 地 证 明 或 购 货 凭 证、合 格 证 明 文 件 等,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7.1.7 市 场 内 经 营 的 商 品 出 现 有 毒、有 害、过 期、变 质 等 质 量 卫 生 问 题 时,应 及 时 下 架 封 存,并 报 食品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处 理,建 立 不 合 格 商 品 退 市 机 制。7.2 食 品 安 全 检 测 管 理7.2.1 市 场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快 检 工 作,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快 检 人 员,检 测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上 岗

    43、 培 训,能 够独 立 熟 练 进 行 快 速 检 测,及 时 报 送 快 检 信 息。7.2.2 食 品 安 全 检 测 室 管 理 制 度 及 操 作 规 程 应 上 墙 公 示,应 按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检 测 设 备,及 时 清 洁,妥善 保 管,定 期 维 护。7.2.3 按 有 关 工 作 要 求 以 及 本 地 区 重 点 品 种、重 点 季 节 的 特 点,制 定 相 应 的 季 度(或 月)检 测 计 划,开 展 相 应 项 目 的 快 速 检 测。每 天 开 展 快 速 检 测,对 重 点 品 种 加 强 快 检,原 则 上 每 个 月 覆 盖 全 部 相 关 经 营

    44、者 和 主 要 经 营 种 类。7.2.4 检 测 宜 在 当 天 9:0 0 前 完 成。7.2.5 检 测 结 果 应 登 记 归 档,按 要 求 上 传 至 有 关 管 理 部 门。具 备 条 件 的 市 场 可 对 检 测 过 程 同 步 录 像,并 向 消 费 者 循 环 播 放。7.2.6 市 场 应 公 示 每 天 入 市 检 测 情 况 和 当 天 检 测 数 据。D B 4 4 2 0/T 1 1 2 0 2 287.2.7 不 合 格 产 品 应 暂 停 销 售,并 进 行 复 检。复 检 仍 不 合 格 的,应 根 据 经 营 者 与 市 场 开 办(管 理)者签 订 的

    45、 协 议,对 同 批 次 该 类 所 有 产 品 进 行 下 架 销 毁,处 理 结 果 应 记 录 和 公 示,并 报 告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7.2.8 宜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所 购 食 品 免 费 检 测 服 务。7.3 溯 源 管 理7.3.1 建 立 肉 类、蔬 菜、水 产 品 等 行 业 流 通 追 溯 系 统,经 营 者 应 使 用 统 一 的 追 溯 模 式 进 行 追 溯 信 息 收集 及 展 示。7.3.2 市 场 追 溯 数 据 需 与 政 府 监 管 的 追 溯 平 台 对 接,将 数 据 传 输 至 追 溯 平 台。7.3.3 经 营 者 应 使 用

    46、 追 溯 系 统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如 实 记 录 食 用 农 产 品 名 称、数 量、进 货 日 期 以 及 供 货 者 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应 不 少 于 6个 月。7.3.4 市 场 应 督 促 经 营 者 建 立 进 货 台 账,记 录 商 品 品 种、进 货 日 期、供 货 商 及 联 系 方 式、规 格、数 量等 信 息。7.3.5 消 费 者 要 求 提 供 购 货 凭 证 的,经 营 者 应 予 提 供。7.4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要 求

    47、7.4.1 市 场 应 设 有 专 职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监 督 人 员,并 指 定 一 名 负 责 人 为 食 品 卫 生 责 任 人,从 事 接 触 直 接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7.4.2 市 场 熟 食 销 售 及 食 品 加 工 人 员 的 个 人 卫 生 与 健 康 状 况 应 符 合 G B 1 4 8 8 1-2 0 1 3 第 6.3.1、6.3.2条 的 要 求。7.4.3 销 售 熟 食 时 双 手 不 应 直 接 接 触 食 品,现 金 收 取 或 找 零 应 使 用 专 用 盛 盘 和 夹 具,不 应

    48、直 接 接 触 钱币。7.5 小 餐 饮 管 理7.5.1 亮 证 经 营:应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食 品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在 就 餐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悬 挂。7.5.2 场 所 设 置:选 址 应 远 离 活 禽 经 营 区、污 水 池、暴 露 垃 圾 场(站)等 污 染 源 2 5 m 以 上;场 所 内 应合 理 布 局,粗 加 工、烹 调、餐 具 清 洗 应 相 对 间 隔,食 品 原 料 清 洗、餐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和 清 洁 工 用 具 清 洗 水池(容 器)分 开 专 用 并 明 确 标 识。宜 安 装 隔 油 池 进 行 废 水 预 处

    49、理。7.5.3 原 料 采 购:采 购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时,应 按 规 定 查 验 并 留 存 供 货 者 许 可 资 质 证明 复 印 件、产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7.5.4 食 品 贮 存:食 品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应 分 隔 或 分 离 贮 存。贮 存 过 程 与 墙 壁、地 面 保 持 适 当 距 离。贮 存 过 程 应 符 合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温 度 和 湿 度。7.5.5 加 工 过 程 管 理:不 应 加 工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加 工 食 品 应 与 许 可 范 围 一 致

    50、。食 品 烹饪 时 间、温 度 应 能 保 证 食 品 安 全,生 食 和 熟 食 加 工 工 具、容 器 不 应 交 叉 混 用。7.5.6 餐 具 清 洗 消 毒:餐 具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清 洗,建 议 采 用 热 力 消 毒 方 法 消 毒,消 毒 后 餐 具 应 放 置 在 密闭、干 净 的 专 用 保 洁 设 施 内。7.5.7 人 员 管 理:从 业 人 员 应 每 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工 作。每 天 上 岗 前 应 进 行健 康 检 查,发 现 有 发 热、腹 泻、皮 肤 伤 口 或 感 染、咽 部 炎 症 等 症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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