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0 4/T 4 8 2 0 2 1竹 筷 洗 涤 消 毒 规 范2 0 2 1-0 6-2 0 发 布 2 0 2 1-0 7-2 0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4 8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要 求.15 清 洗 消 毒 流 程.26 清 洗 消 毒 效 果 评 价.3参 考 文 献.5D B 5 1 0 4/T 4 8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
2、.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西 钒 钛 检 验 检 测 院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西 钒 钛 检 验 检 测 院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攀 枝 花 市 东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攀 枝 花 市 西 区 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攀 枝 花 市 仁 和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盐 边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米 易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四川 省 轻 工 业 研
3、究 设 计 院、攀 枝 花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史 光 燕、王 晨 昊、张 永 燕、张 春 梅、李 子 敬、刘 元 清、吴 立 平、李 玉 宝、李 忠军。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4 8 2 0 2 11竹 筷 洗 涤 消 毒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餐 饮 服 务 业 竹 筷 洗 涤 消 毒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要 求、清 洗 消 毒 流 程、清 洗 消 毒 效 果 评 价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餐 饮 服 务 业 竹 筷 的 手 工 洗 涤 消 毒,不 适 用 于 一 次 性 餐
4、 饮 具。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4 9 3 4 2 0 1 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5、 通 用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竹 筷以 原 竹 为 材 料,经 过 加 工 后 用 于 加 工 食 物 或 摄 取 食 物 的 细 长 形 条 棍。3.2清 洗借 助 餐 饮 具 洗 涤 设 备 或 手 工 将 使 用 后 的 餐 饮 具 进 行 去 残、分 类、浸 泡、预 洗、洗 涤 等 的 全 过 程。3.3消 毒利 用 物 理(如 沸 水、蒸 汽、洗 碗 机、消 毒 柜 等)或 化 学(如 消 毒 剂)方 式 对 清 洗 后 餐 饮 具 上 的 病 原 微 生物 进 行 清 除 或 灭 菌,使 其 达 到 无 害
6、化 的 处 理。4 要 求4.1 基 本 要 求4.1.1 经 营 者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经 营 资 质;D B 5 1 0 4/T 4 8 2 0 2 124.1.2 经 清 洗 后 的 竹 筷 应 洁 净、安 全,不 应 危 害 人 体 健 康;4.1.3 经 营 者 应 建 立、实 施 并 遵 守 有 效 的 相 关 清 洗、消 毒 作 业 的 各 项 规 定 要 求,以 确 保 处 理 后 的 竹 筷 应 符 合 相 关规 定 及 食 品 安 全 法 等 要 求;4.1.4 经 营 者 清 洗、消 毒 作 业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4.2 设 施 设
7、 备 要 求4.2.1 清 洗、消 毒、保 洁 设 施 设 备 的 大 小 和 数 量 应 能 满 足 需 要;4.2.2 场 所 内 应 配 备 作 业 人 员 必 要 的 清 洁 及 消 毒 设 施;4.2.3 水 池 应 使 用 不 锈 钢 或 陶 瓷 等 不 透 水 材 料 制 成,不 易 积 垢 并 易 于 清 洗;采 用 化 学 消 毒 或 人 工 清 洗 热力 消 毒 的,均 应 有 满 足 需 要 的 一 定 数 量 专 用 水 池,各 类 水 池 应 以 明 显 标 识 标 明 其 用 途;4.2.4 应 设 专 供 存 放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 保 洁 设 施
8、,标 识 明 显,其 结 构 应 密 闭 并 易 于 清 洁。4.3 人 员 要 求4.3.1 应 具 有 食 品 安 全 的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4.3.2 应 有 必 要 的 健 康 证 明;4.3.3 作 业 人 员 应 培 训 上 岗,熟 悉 自 己 的 岗 位 并 能 熟 练 的 操 作 相 关 设 备;4.3.4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前 应 洗 手,必 要 时 对 手 进 行 消 毒,并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帽,必 要 时 佩 戴 口 罩。4.4 安 全 性 要 求4.4.1 使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4.4.2 购 买 和
9、 使 用 的 洗 涤 剂、消 毒 剂 等 应 符 合 相 关 的 产 品 标 准 及 安 全 要 求,并 带 有 明 确 的 标 识 或 标 贴,宜 选 用 标 注“残 留 少”、“易 清 洗”等 标 识 的 产 品;4.4.3 竹 筷 清 洗、消 毒 后 应 贮 存 在 密 闭 专 用 的 餐 饮 具 保 洁 设 施 设 备 内 备 用;4.4.4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竹 筷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规 定;4.4.5 已 清 洗、消 毒 和 未 清 洗、消 毒 的 竹 筷 应 分 开 存 放,保 洁 设 施 内 不 得 存 放 未 消 毒 餐 饮 具。4.5 制 度
10、、记 录 要 求制 度、记 录 应 按 G B 3 1 6 5 4 和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2 0 1 8 年 版)相 关 要 求 执 行。5 清 洗 消 毒 流 程5.1 餐 饮 具 的 清 洗 消 毒5.1.1 去 残用 适 当 的 工 具 刮 掉、冲 洗 竹 筷 表 面 上 食 物 残 渣。5.1.2 洗 涤D B 5 1 0 4/T 4 8 2 0 2 13在 洗 涤 池 里 放 入 适 量 的 洗 涤 剂,注 入 常 温 水 搅 拌 均 匀 后 立 即 清 洗 竹 筷;若 太 油 腻 不 易 清 洗,可 先 用开 水 冲 洗 数 遍 后 再 按 上 述 步
11、 骤 完 成。5.1.3 冲 洗竹 筷 分 批 冲 洗,每 批 冲 洗 不 超 过 1 0 双 筷 子,每 次 冲 洗 时 间 不 低 于 2 0 s。5.1.4 漂 洗每 次 清 水 漂 洗 竹 筷 3 0 分 钟,条 件 允 许 换 水 再 漂 洗 3 0 分 钟。5.1.5 控 水定 位 置 控 干 水 份。5.1.6 消 毒5.1.6.1 物 理 消 毒5.1.6.1.1 采 用 蒸 汽、煮 沸 消 毒温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1 0 0,并 保 持 1 0 分 钟 以 上。5.1.6.1.2 采 用 红 外 线 消 毒温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1 2 0 以 上,并 保 持 1
12、0 分 钟 以 上。5.1.6.1.3 采 用 热 风 循 环 消 毒温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1 2 0 以 上,并 保 持 2 0 分 钟 以 上。5.1.6.2 化 学 消 毒5.1.6.2.1 使 用 含 氯 消 毒 剂(不 包 括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剂)的 消 毒 方 法严 格 按 照 说 明 书 标 明 的 要 求 配 制 消 毒 液,消 毒 液 中 的 有 效 氯 浓 度 宜 在 2 5 0 m g/L 以 上,并 保 持 5 分 钟 以上,用 自 来 水 冲 去 竹 筷 表 面 残 留 的 消 毒 液。5.1.6.2.2 使 用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剂 的 消 毒
13、方 法严 格 按 照 说 明 书 标 明 的 要 求 配 制 消 毒 液,消 毒 液 中 的 有 效 氯 浓 度 宜 在 1 0 0 m g/L 1 5 0 m g/L,并 保 持1 0 2 0 分 钟,用 自 来 水 冲 去 竹 筷 表 面 残 留 的 消 毒 液。5.1.6.2.3 其 他 化 学 消 毒 剂 的 消 毒 方 法严 格 按 照 说 明 书 标 明 的 要 求 进 行 消 毒。5.2 餐 饮 具 的 收 集 及 保 洁5.2.1 清 洗 后 的 竹 筷 应 统 一 放 在 封 闭 的 保 洁 柜 内,摆 放 要 整 齐,避 免 与 其 他 杂 物 混 放,要 有 有 效 的
14、保洁 措 施(如 洗 涤 后 有 时 在 餐 饮 具 外 面 加 有 塑 料 膜),防 止 其 再 次 污 染。5.2.2 对 保 洁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进 行 清 洁,并 做 好 记 录。6 清 洗 消 毒 效 果 评 价D B 5 1 0 4/T 4 8 2 0 2 146.1 感 官 检 验竹 筷 应 表 面 光 洁,不 得 有 附 着 物,不 得 有 油 渍、异 味。6.2 理 化 检 验6.2.1 采 样 方 法按 G B 1 4 9 3 4 2 0 1 6 附 录 A 中 A.1 进 行 取 样。6.2.2 表 面 活 性 剂 残 留 量 检 测按 G B 1 4 9 3
15、 4-2 0 1 6 中 2.2 进 行 检 验 和 判 定。6.3 微 生 物 检 验6.3.1 采 样 方 法按 G B 1 4 9 3 4 2 0 1 6 附 录 A 中 A.2 进 行 取 样。6.3.2 检 验按 G B 1 4 9 3 4 2 0 1 6 中 2.3 条 进 行 检 验 和 判 定。D B 5 1 0 4/T 4 8 2 0 2 15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2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3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4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2 0 1 8 年 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