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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25-2021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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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25-2021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范.pdf

    1、I C S 0 1.1 4 0.2 0C C S A 1 4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退 役 军 人 档 案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a r c h i v e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v e t e r a n2 0 2 1-1 2-3 0 发 布2 0 2 2-0 2-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

    2、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管 理 要 求.15 收 集.26 整 理.37 保 管.58 利 用.69 转 递.7附 录 A(规 范 性)退 役 军 人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9附 录 B(资 料 性)登 记 表.1 3附 录 C(资 料 性)案 卷 目 录、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模 板.1 4附 录 D(资 料 性)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1 5参 考 文 献.1 6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3、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福 田 区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深 圳市 春 晖 信 档 案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剑、王 震、杨 恺、曾 碧 静、杨 文 君、方 燕、朱 志 能、黄 晓 莉、成 涛。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1退 役 军 人 档 案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退 役 军 人

    4、 档 案 的 管 理 要 求、收 集、整 理、保 管、利 用 及 转 递 的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退 役 安 置 地 为 深 圳 市 的 退 役 军 人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开 展。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A/T 2 2 2 0

    5、 1 5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D A/T 2 5 2 0 0 0 档 案 修 裱 技 术 规 范D A/T 3 1 2 0 1 7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退 役 军 人 v e t e r a n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依 法 退 出 的 现 役 的 军 官、军 士 和 义 务 兵 等 人 员。来 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退 役 军 人 保 障 法 3.2退 役 军 人 档 案 a r c h i v e o f v e t e r a n军 队 与 地 方 退 役 军 人 管

    6、 理 机 构 在 军 人 管 理、退 役 军 人 安 置 人 才 服 务 等 工 作 中 形 成 的,反 映 退 役 军 人个 人 政 治 品 质、道 德 品 行、思 想 认 识、学 习 工 作 经 历、专 业 素 养、工 作 作 风、工 作 实 绩、廉 洁 自 律、遵纪 守 法、家 庭 状 况、社 会 关 系 以 及 安 置、优 抚、社 保 认 定 等 情 况 的 历 史 记 录 材 料。4 管 理 要 求4.1 退 役 军 人 档 案 管 理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依 规 依 法、全 面 从 严;分 级 负 责、集 中 管 理;真 实 准 确、完 整 规 范;方 便 利 用、安 全

    7、保 密。4.2 退 役 军 人 的 档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类 型:退 役 军 人 人 事 类 档 案;退 役 军 人 安 置 类 档 案;退 役 军 人 优 抚 类 档 案;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2 退 役 军 人 教 育 培 训 类 档 案。4.3 应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退 役 军 人 档 案 的 管 理。专 职 人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具 备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具 备 档 案 管 理 专 业 知 识;熟 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法 规;掌 握 计 算 机 基 本 知 识,并 能 熟 练 操 作

    8、。5 收 集5.1 应 收 集 退 役 军 人 的 人 事 类 材 料、安 置 类 材 料、优 抚 类 材 料 及 教 育 培 训 类 材 料,各 类 材 料 原 则 上 为原 件。5.2 人 事 类 材 料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入 伍 材 料;党 团 材 料;军 衔、职 务 晋 升(调 整)材 料;奖 惩 材 料;训 练、考 核 材 料;生 活 待 遇 材 料;病 情 鉴 定 和 评 残 材 料;退 出 现 役 材 料;其 他 相 关 材 料。5.3 安 置 类 材 料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安 排 工 作 材 料;自 主 就 业 材 料:领 取 退 役 金 材 料;退 休 材 料;供

    9、 养 材 料;其 他 相 关 材 料。5.4 优 抚 类 材 料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养 老、医 疗、工 伤、失 业、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材 料;公 共 交 通、文 化 和 旅 游 等 优 待 材 料;残 疾 退 役 军 人 抚 恤 材 料;其 他 相 关 材 料。5.5 教 育 培 训 类 材 料 包 括 以 下 内 容:职 业 教 育 材 料;技 能 培 训 材 料;其 他 相 关 材 料。5.6 各 类 材 料 的 归 档 范 围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要 求。5.7 材 料 收 集 时,应 对 材 料 进 行 鉴 别,鉴 别 的 内 容 及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10、 于:a)材 料 的 齐 全、完 整。对 照 附 录 A 归 档 范 围,发 现 有 缺 失 的,应 在 文 件 归 档 材 料 登 记 表(见附 录 B 的 表 B.1)上 及 时 登 记,并 收 集 补 充;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3b)材 料 是 否 属 于 归 档 范 围。不 属 于 附 录 A 归 档 范 围、重 复 多 余 以 及 同 名 异 人、张 冠 李 戴 的 材 料,按 以 下 方 式 及 时 清 理:1)对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件 资 料,交 档 案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保 存;2)对 比 较 重 要 的 证 件、文 章 等

    11、材 料,且 组 织 不 需 要 保 存 的,退 还 本 人;3)对 无 保 存 价 值 又 不 宜 退 回 本 人 的 材 料,应 登 记 并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销 毁。5.8 材 料 鉴 别 无 误 后,应 填 写 材 料 接 收 登 记 表(见 附 录 B 的 表 B.2)。6 整 理6.1 整 理 原 则6.1.1 材 料 整 理 的 原 则 应 符 合 D A/T 2 2 2 0 1 5 第 4 章 的 要 求。6.1.2 人 事 类 文 件 材 料 收 集 后,应 予 以 鉴 定,确 保 符 合 要 求 后 1 个 月 内 归 档。安 置 类、优 抚 类 及 教 育培 训

    12、类 材 料 应 在 收 集 齐 全 后 于 次 年 6 月 底 前 整 理 归 档。6.2 整 理 流 程6.2.1 鉴 定应 对 接 收 的 材 料 进 行 鉴 定。鉴 定 的 内 容 及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材 料 的 真 伪:鉴 定 材 料 是 否 属 实 及 对 象 是 否 明 确;b)材 料 的 规 范:审 查 材 料 的 文 字 是 否 清 晰、填 写 是 否 规 范;c)材 料 手 续 的 完 备:审 查 各 类 材 料 的 手 续 是 否 完 备。6.2.2 分 类应 按 照 附 录 A 表 A.1 的 要 求 对 所 接 收 的 材 料 进 行 分 类。6.2

    13、.3 整 理 及 排 序6.2.3.1 对 分 类 后 的 材 料 进 行 整 理,整 理 方 式 可 包 括:按“卷”整 理:根 据 文 件 形 成 规 律,将 一 组 相 关 文 件 组 成 基 本 保 管 单 位 的 整 理 方 法;按“件”整 理:根 据 文 件 形 成 规 律,将“单 份 文 件”作 为 基 本 保 管 单 位 的 整 理 方 法。6.2.3.2 对 整 理 后 的 案 卷 或 文 件,应 根 据 材 料 内 容 的 内 在 联 系 和 材 料 之 间 的 衔 接 进 行 排 序。按“卷”整 理 的,对 卷 内 文 件 进 行 排 序;按“件”整 理 的,对 文 件

    14、进 行 排 序。6.2.3.3 文 件 排 序 的 规 则 可 包 括:按 文 件 形 成 时 间 排 序;按 业 务 推 进 程 序 的 先 后 顺 序 排 序。注:卷内文件是指案卷内的文件材料。6.2.4 编 制 题 名6.2.4.1 以 卷 为 单 位 整 理 的 归 档 文 件,应 编 制 案 卷 题 名。案 卷 题 名 应 准 确 概 括 卷 内 文 件 内 容 和 成 分,结 构 宜 为“责 任 者+主 题(内 容)+文 种”。6.2.4.2 以 件 为 单 位 整 理 的 归 档 文 件,题 名 为 文 件 的 标 题。6.2.5 编 号D B 4 4 0 3/T 2 2 5 2

    15、 0 2 146.2.5.1 应 对 各 类 归 档 文 件 编 制 档 号。6.2.5.2 人 事 类 归 档 文 件 的 档 号 根 据 市 组 织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编 排。6.2.5.3 安 置 类、优 抚 类、教 育 培 训 类 归 档 文 件 的 档 号 可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要 素:全 宗 号:按 市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实 施;年 度:文 件 材 料 形 成 年 度,由 四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如 跨 年 整 理 归 档,年 度 为 文 件 材 料 办 结年 度;类 别 号:档 案 类 别 的 代 码,如,安 置 档 案 类

    16、别 号 为 1 1,优 抚 档 案 类 别 号 为 1 2;案 卷 号:案 卷 排 列 的 顺 序 号,由 三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如,第 1 卷 编 为 0 0 1;件 号:文 件 排 列 次 序 的 编 号,由 四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如,第 4 份 文 件,编 为 0 0 0 4。6.2.5.4 安 置 类、优 抚 类、教 育 培 训 类 归 档 文 件 的 档 号 可 按 以 下 规 则 编 排:以 卷 为 单 位 整 理 归 档 的,档 号 结 构 为“全 宗 号+年 度+类 别 号+案 卷 号”,各 信 息 要 素 之 间 用“-”连 接;示例:福 田 区

    17、的 全 宗 号 为 F C 6 6,安 置 类 档 案 类 别 号 为 1 1,其 2 0 1 9 年 归 档 的 安 置 类 档 案 第 2 卷,档 号 为“F C 6 6-2 0 1 9-1 1-0 0 2”。以 件 为 单 位 整 理 归 档 的,档 号 结 构 为“全 宗 号+年 度+类 别 号+件 号”,各 信 息 要 素 之 间 用“-”连 接。示例:福 田 区 的 全 宗 号 为 F C 6 6,优 抚 类 档 案 类 别 号 为 1 2,其 2 0 1 9 年 归 档 的 优 抚 类 档 案 的 第 4 份 文 件,档 号 为“F C 6 6-2 0 1 9-1 2-0 0 0

    18、 4”。6.2.6 编 目6.2.6.1 以 卷 为 单 位 整 理 的 归 档 文 件,应 编 制 案 卷 目 录 和 卷 内 文 件 目 录;以 件 为 单 位 整 理 的 归 档 文 件,应 编 制 归 档 文 件 目 录。6.2.6.2 案 卷 目 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素:档 号;案 卷 题 名;年 度;总 页 数;保 管 期 限;备 注。6.2.6.3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素:顺 序 号:以 卷 内 文 件 排 列 先 后 顺 次 填 写 的 序 号,亦 即 件 号;文 号:文 件 制 发 机 关 的 发 文 字 号,没 有

    19、 文 号 的,则 填 写“/”;责 任 者:对 档 案 内 容 进 行 创 造 或 负 有 责 任 的 团 体 和 个 人,亦 即 文 件 的 署 名 者;卷 内 文 件 题 名:卷 内 文 件 的 标 题,应 照 实 抄 录;没 有 标 题 或 标 题 不 能 说 明 文 件 内 容 的 文 件,可 自 拟 标 题,外 加 方 括 号“”;日 期:文 件 形 成 的 日 期,由 8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如 日 期 为 2 0 1 0 年 8 月 1 0 日,则 填 写“2 0 1 0 0 8 1 0”;没 有 明 确 日 期 的,予 以 简 要 说 明;页 号:填 写 每 件 文

    20、 件 首 页 所 对 应 的 页 码;备 注:留 待 对 卷 内 文 件 变 化 时 作 说 明 之 用。6.2.6.4 以 件 为 单 位 整 理 的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按 D A/T 2 2 2 0 1 5 编 制。6.2.6.5 案 卷 目 录 模 板、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模 板 分 别 参 见 附 录 C 中 表 C.1、表 C.2。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56.2.7 技 术 处 理6.2.7.1 纸 质 档 案 修 整纸 质 档 案 材 料 装 订 前,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修 整:材 料 载 体 变 质 或 字 迹 褪 色 不 清 的

    21、 材 料,进 行 补 救,一 般 可 采 用 修 复、打 印、抄 写、复 印 等 方法。通 过 打 印、抄 写 的 材 料,应 核 对 无 误,并 注 明 复 制 单 位 和 日 期;破 损、卷 角、折 皱 和 小 于 A 4 规 格 的 材 料,按 照 D A/T 2 5 2 0 0 0 予 以 修 复;超 出 A 4 规 格 的 材 料,在 不 影 响 材 料 的 完 整 和 不 损 伤 字 迹 的 条 件 下,可 进 行 裁 剪;不 可 裁 剪 的材 料,应 进 行 折 叠;折 叠 后 的 材 料 应 保 持 平 整,便 于 展 开 阅 读,不 可 损 坏 文 字 及 照 片;过 窄 或

    22、 破 损 未 空 出 装 订 线 的 材 料,进 行 加 边;按 保 管 期 限 要 求 去 除 金 属 或 塑 料 装 订 用 品。6.2.7.2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加 工6.2.7.2.1 纸 质 档 案 材 料 装 订 前,应 对 材 料 进 行 数 字 化 加 工。数 字 化 加 工 应 符 合 D A/T 3 1 2 0 1 7 第 7章、第 8 章、第 9 章 及 第 1 0 章 的 要 求。6.2.7.2.2 宜 配 备 满 足 现 代 化 管 理、档 案 数 字 化、电 子 文 件、电 子 档 案 管 理 需 求 的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和 对应 的 信 息 化

    23、系 统。6.2.8 装 订 及 入 库6.2.8.1 装 订 前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检 查 档 案 材 料 排 序:卷 内 文 件 目 录 在 卷 首;材 料 排 列 顺 序 与 目 录 相 符。6.2.8.2 档 案 材 料 装 订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材 料 不 损 页、不 倒 页、不 压 字,装 订 后 材 料 平 整,原 装 订 方 式 符 合 要 求 的,保 持 不 变;根 据 材 料 保 管 期 限 确 定 装 订 方 式,装 订 材 料 与 保 管 期 限 要 求 相 匹 配,相 同 期 限 的 材 料 装 订 方式 保 持 一 致,不 同 期 限 的 装 订 方

    24、式 相 对 统 一;不 使 用 回 形 针、大 头 针、燕 尾 夹、热 熔 胶、办 公 胶 水、装 订 夹 条、塑 料 封 等 装 订 材 料 进 行 装订。6.2.8.3 案 卷 内 文 件 可 按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装 订:整 卷 装 订:采 用“三 孔 一 线”的 方 式;以 件 为 单 位 装 订:使 用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不 锈 钢 订 书 钉 或 不 锈 钢 夹。已 装 订 成 册 的 文 件 原 则 上 无需 拆 钉,如 移 交 时 已 生 锈 的,应 拆 除。6.2.8.4 档 案 材 料 装 订 后,宜 采 用 装 盒 方 式 进 行 封 装。装 盒 应

    25、符 合 D A/T 2 2 2 0 1 5 的 6.4 要 求。6.2.8.5 档 案 经 验 收 合 格 后,应 根 据 安 全 保 密、便 于 查 找 的 原 则,进 行 入 库 保 存。7 保 管7.1 档 案 保 管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有 专 用 档 案 库 房,配 置 铁 质 档 案 柜 或 档 案 密 集 架;档 案 库 房 保 持 清 洁,配 备 必 要 设 备,采 取 安 全 措 施,符 合 防 火、防 潮、防 蛀、防 盗、防 光、防 高 温 要 求;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6 档 案 存 放 编 排 有 序、便 于 查 找;定 期 将

    26、档 案 实 物 与 档 案 名 册、档 案 目 录 数 据 库 进 行 核 对;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时,履 行 交 接 手 续。交 接 材 料 由 交 接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归 入 文 书 档 案。7.2 档 案 保 管 的 防 火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库 房 远 离 锅 炉 房、变 配 电 室、车 库 等 火 灾 易 发 生 区;库 房 安 装 火 灾 报 警 装 置,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设 备,并 按 设 备 要 求 定 期 检 查、更 换;定 期 检 查 库 房 电 器 线 路,库 房 不 设 置 明 火 设 施 或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27、和 其 他 杂 物;档 案 管 理 人 员 熟 悉 有 关 消 防 知 识,能 正 确 使 用 消 防 器 材。7.3 档 案 保 管 的 防 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库 房 安 装 温 湿 度 记 录 仪 器;库 房 配 备 加 湿 机、去 湿 机 等 设 备,温 度 保 持 在 1 4 2 4 间,相 对 湿 度 保 持 在 4 5 6 5。7.4 档 案 保 管 的 防 蛀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库 房 内 不 存 放 食 物 和 易 霉 物 品;定 期 施 放 驱 虫、防 霉 药 剂,采 取 防 虫 防 霉 防 鼠 措 施。7.5 档 案 保 管 的 防 盗 应 符 合

    28、以 下 要 求:库 房 安 装 防 盗 门 窗。配 备 防 盗 报 警 装 置 和 监 控 设 备;管 理 人 员 下 班 前 检 查 门 窗 及 相 关 设 备 的 安 全。7.6 档 案 保 管 的 防 光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库 房 的 人 工 照 明 选 用 紫 外 线 含 量 低 的 光 源;库 房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档 案。有 外 窗 时 配 备 窗 帘 等 遮 阳 设 施。7.7 档 案 保 管 的 防 高 温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库 房 配 备 通 风 降 温 设 备,并 定 期 检 修 保 养;库 房 温 度 保 持 在 1 4 2 4。8 利 用8.1

    29、 档 案 利 用 包 括 对 档 案 的 查(借)阅、复 制 和 摘 录 等。8.2 档 案 利 用 出 库 时 应 登 记,利 用 结 束 后 当 天 入 库 保 存。8.3 可 利 用 档 案 的 对 象 包 括:退 役 军 人 当 事 人 及 代 理 人;国 家 安 全、公 安、检 察、审 批、纪 检、监 察 部 门;档 案 移 交 部 门;律 师。8.4 办 理 以 下 事 项 时 可 利 用 档 案:退 役 军 人 考 察、任 免、调 动、政 治 审 查、组 织 处 理、入 党、出 国(境)、退(离)休、工 资待 遇、治 丧、制 作 档 案 副 本 等 组 织 人 事 工 作;办 理

    30、 案 件;办 理 社 会 保 险、公 证。8.5 档 案 的 利 用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利 用 人 员 应 申 明 利 用 理 由;按 照 档 案 的 类 别,退 役 军 人 当 事 人 利 用 档 案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7 人 事 类 档 案:退 役 军 人 当 事 人 不 可 查 阅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档 案,但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因 办 理 公 证、诉 讼 取 证 等 有 关 个 人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事 项 的,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请 相 应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查 阅档 案;安 置

    31、、优 抚 及 教 育 培 训 类 档 案:退 役 军 人 当 事 人 可 提 请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利 用 档 案。国 家 安 全、公 安、检 察、审 判、纪 检、监 察 部 门 可 利 用 退 役 军 人 档 案 的 全 部 材 料,利 用 时 应由 两 个 或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出 席;律 师 可 利 用 法 院 调 查 令 载 明 的 与 诉 讼 有 关 的 档 案;利 用 安 置、优 抚 及 教 育 培 训 类 档 案,应 根 据 利 用 档 案 的 对 象 类 型,分 别 提 交 以 下 材 料:利 用 档 案 的 对 象 为 退 役 军 人 当 事 人 的,有

    32、工 作 单 位 的 出 具 单 位 行 政 介 绍 信,无 工 作 单 位的 可 持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党 委 介 绍 信;利 用 档 案 的 对 象 为 退 役 军 人 代 理 人 的,除 提 交 退 役 军 人 单 位 行 政 介 绍 信 外,还 应 出 具 本 人身 份 证 原 件 及 经 公 证 部 门 公 证 的 当 事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利 用 档 案 的 对 象 为 国 家 安 全、公 安、检 察、审 判、纪 检、监 察 部 门 的,出 具 单 位 介 绍 信 和利 用 人 工 作 证 件 及 证 明 查 阅 档 案 必 要 性 的 相 关 文 件;利 用 档 案

    33、 的 对 象 为 档 案 移 交 部 门 的,出 具 单 位 介 绍 信 及 利 用 人 工 作 证 件;利 用 退 役 军 人 档 案 的 对 象 为 律 师 的,出 具 律 师 证、法 院 调 查 令、委 托 函 等。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和 阅 档 规 定。不 应 涂 改、圈 划、污 损、抽 取、撤 换、增 添 档 案 材 料,未 经批 准 不 可 复 制 档 案 材 料,不 可 泄 露 或 擅 自 向 外 散 布 档 案 内 容。8.6 利 用 档 案 申 报 流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利 用 档 案 的 对 象 持 有 效 证 件,填 写 档 案 利 用 登

    34、记 表(见 附 录 B 的 表 B.3),申 请 档 案 利 用;b)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对 档 案 利 用 登 记 表 和 利 用 档 案 的 对 象 有 关 证 件 进 行 审 核,审 核 无 误 后 提 供 相应 的 利 用 服 务。9 转 递9.1 档 案 转 递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档 案 转 递 的 适 用 对 象 为 退 役 安 置 地 在 深 圳 市 且 具 有 深 圳 户 籍 的 退 役 军 人;档 案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转 递 或 派 专 人 移 交 至 退 役 军 人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军 人 安 置 工 作主 管 部

    35、门,不 交 由 退 役 军 人 自 带;转 出 的 档 案 完 整 齐 全,并 按 规 定 整 理 装 订,不 扣 留 材 料 或 分 批 转 出;转 递 材 料 时 填 写 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模 版 参 见 附 录 D),并 严 密 包 封。9.2 根 据 退 役 军 人 的 安 置 结 果,档 案 转 递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退 役 军 人 属 于 复 员 干 部、自 主 择 业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的,其 档 案 转 递 至 相 应 的 部 门 管 理;退 役 军 人 转 业 至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机 关、团 体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36、,其 档 案 转 递 至 具 有 档案 保 管 权 限 的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管 理。9.3 档 案 转 递 的 流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档 案 调 入 单 位 发 出 商 调 函 至 调 出 单 位;b)调 出 单 位 同 意 后,按 附 录 A 的 归 档 范 围 整 理 档 案 材 料,并 填 写 档 案 转 递 登 记 表(见 附 录 B表 B.4);c)调 出 单 位 填 写 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安 排 档 案 移 交;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8d)调 入 单 位 接 收 到 调 出 单 位 移 交 的 档 案 后,

    37、填 写 档 案 接 收 登 记 表 并 出 具 档 案 转 递 回 执 至 调出 单 位。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9附 录 A(规 范 性)退 役 军 人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退 役 军 人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 见 表 A.1。表 A.1 退 役 军 人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档案类别 一级类别 序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备注一、退 役军 人 人 事类(一)入伍材料1 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永久 2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永久1 9 9 0 年3 月以 前入伍 为应征

    38、公民入伍登记表3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永久1 9 9 0 年3 月以 前入伍 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4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永久 5 士兵登记表(志愿兵登记表)永久1 9 9 0 年 冬 季 以 前 入 伍 的士兵无此表6除 入 伍 材 料 类 别 序 号 1-5 给 出的材料外,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 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永久士兵登记表 应有打印或 加 盖 印 章 的“招 收 士官”字样除 入 伍 材 料 类 别 序 号 1-5 给 出的材料外,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永久1 9 9 8 年、1 9 9 9 年为军士长

    39、学员入学批准书7 各级、各期士官选取表 永久1 9 7 9 年 前 及 1 9 9 0 年 后 选改的志愿兵提交 士官选取 注 册 登 记 表;1 9 9 1年 至 1 9 9 8 年 选 取 的 士 官提交 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 9 9 9 年至2 0 0 9 年选取的士官提交 士官选取报 告 表;1 9 9 1 年 前 及2 0 0 9 年 后 选 取 的 士 官 提交 士 官 选 取 注 册 登 记表;代理过干部职务的士官,还应补充提交 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8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 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1 0表 A.1 退 役 军 人 文 件 材

    40、 料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续)档案类别 一级类别 序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备注一、退 役军 人 人 事类(二)党团材料1 入党(团)志愿书 永久 2 转正申请书 永久 3 优秀党(团)员登记表 永久 4 党(团)员发展考察材料 永久 5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三)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1 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 永久1 9 7 9 年 至 1 9 9 0 选 改 的 志愿 兵 提 交 志 愿 兵 申 请表2 士兵任职报告表 永久 3 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 永久 4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四)奖惩材料1 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永久 2 个人处分登记报告(登记)表

    41、 永久 3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五)训练、考核材料1 新兵训练鉴定表 永久 2 学员鉴定表 永久 3 初级改选士官培训鉴定表 永久 4 参加抗洪抢险人员鉴定表 永久 5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六)生活待遇材料1 调整工资审批表 永久 2 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 永久 3士 官 随 军 配 偶 生 活 困 难 补 助审批报告表永久 4 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 永久根 据 退 役 士 兵 的 不 同 情况提供5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七)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1军 人 体 系 医 院 或 上 级 医 院 诊断证明永久 2军 人 因 病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医 学鉴定表永久 3 军

    42、人残疾等级 评定表 永久 4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八)退出现役材料1 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永久 2 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永久 3 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 永久 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1 1表 A.1 退 役 军 人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续)档案类别 一级类别 序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备注4 易地安置材料 永久根 据 退 役 士 兵 的 不 同情况提供。5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九)其他相关材料1 职业资格材料 永久 2 学历、学位材料 永久 3 教育培训材料 永久 4 军龄、工龄证明材料 永久 5本 人 公 民 身

    43、份 证 号 码 登 记 材料永久 二、退 役军 人 安 置类(一)安排工作材料1 选岗顺序公示表 永久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人员:(1)自 主 择 业 人 员 安置(2)退役士兵安置(3)复员干部安置(4)离退休人员安置2 公开选岗确认书 永久3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 永久4 转业审批报告表 永久5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二)自主就业材料1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永久2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一 次 性经济补助金签收表永久3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三)领取退役金材料1待 安 置 生 活 补 助 金 发 放 签 收表永久2 其他相关应归档材料 永久(四)退休材料

    44、 永久(五)供养材料 永久(六)其他相关材料 永久 三、退 役军 人 优 抚类(一)参战参试人员(二)铀矿开采人员(三)6 0 周 岁 以 上 农 村 籍人员(四)带病回乡人员(五)部分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六)五老人员(七)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九)烈士遗属人员1养 老、医 疗、工 伤、失 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材料:(1)养老保险材料(2)医疗保险材料(3)工伤保险材料(4)失业保险材料(5)生育保险材料永久 2退 役 军 人 优 待 证 或 定 恤 定 补优待证等材料 永久 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1 2表 A.1 退 役 军

    45、人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表(续)档案类别 一级类别 序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备注(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十一)病故军人遗属(十二)享受节日慰问人员3残疾退役军人抚恤材料:(1)评定、调整伤残登记审批表(2)受理通知书(3)伤残评定公示书(4)申请涉核补评残报告(5)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报告(6)伤残鉴定表、伤残证明(7)待遇核准表永久 4 其他相关材料 永久 四、退 役军 人 教 育培训类(一)职业教育材料 永久(二)技能培训材料 永久(三)其他相关材料 永久 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1 3附 录 B(资 料 性)登 记 表文

    46、件 归 档 材 料 登 记 表、材 料 接 收 登 记 表、档 案 利 用 登 记 表、档 案 转 递 登 记 表 分 别 见 表 B.1、表 B.2、表 B.3 及 表 B.4。表 B.1 文 件 归 档 材 料 登 记 表接收日期 档 案号姓名 身 份 证号材 料 名称形 成 单位份数 递送人 归 档 情况备注表 B.2 材 料 接 收 登 记 表接收日期 序号 转递方式 姓名 身份证号 原 档 案 管 理单位档案号 入库情况 备注表 B.3 档 案 利 用 登 记 表序号 日期 查借阅单位案卷名 利用目的年度 期限 案卷号 借阅人签字归还日期备注表 B.4 档 案 转 递 登 记 表转出

    47、日期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档案号 转至单位 单位电话 转递人 备注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1 4附 录 C(资 料 性)案 卷 目 录、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模 板案 卷 目 录、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模 板 分 别 见 表 C.1 及 表 C.2。表 C.1 案 卷 目 录 模 板表 C.2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模 板顺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名 日期 页号 备注档号 案卷题名 年度 总页数 保管期限 备注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1 5附 录 D(资 料 性)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 见 图 D.

    48、1。图 D.1 档 案 转 递 通 知 单D B 4 4 0 3/T 2 2 5 2 0 2 11 6参 考 文 献 1 G B/T 1 8 8 9 4 2 0 1 6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规 范 2 G B/T 3 2 6 2 3 2 0 1 6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3 S Z D B/Z 2 6 4 2 0 1 7 政 法 机 关 案 件 电 子 卷 宗 技 术 规 范 4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E B/O L.(2 0 1 8-1 1-2

    49、8)2 0 2 1-1 2-1 7.h t t p:/w w w.g o v.c n/z h e n g c e/2 0 1 8-1 1/2 8/c o n t e n t _ 5 3 4 4 1 9 6.h t m 5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中 组 发 2 0 0 9 1 2 号 6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干 部 档 案 整 理 工 作 细 则:组 通 字 1 9 9 1 1 1 号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三

    50、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退 役 军人 保 障 法 E B/O L:(2 0 2 0-1 1-1 1)2 0 2 1-1 2-1 7.h t t p:/w w w.m v a.g o v.c n/s y/z t/t y j r b z f/z x d t/2 0 2 01 1/t 2 0 2 0 1 1 2 4 _ 4 3 2 9 2.h t m l 8 国 家 档 案 局.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第 1 3 号 令 机 关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E B/O L:(2 0 1 8-1 0-1 1)2 0 2 1-1 2-1 7.h t t p s:/w w w.s a a 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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