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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09-2021 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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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09-2021 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指南.pdf

    1、I C S 0 3.0 8 0C C S A 1 6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o f a n t i-d r u g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2 0 2 1-1 2-1 5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I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2、 义.14 服 务 原 则.25 服 务 内 容.26 服 务 方 法.57 服 务 过 程.58 服 务 管 理.69 服 务 保 障.7附 录 A(规 范 性)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8附 录 B(资 料 性)服 务 对 象 问 题 类 别 注 释 表 示 例.9附 录 C(资 料 性)滥 用 药 物 情 况 资 料 表 示 例.1 0附 录 D(资 料 性)戒 毒 及 操 守 经 验 资 料 表 示 例.1 2附 录 E(资 料 性)身 体 情 况 资 料 表 示 例.1 3附 录 F(资 料 性)心 理 及 精 神 状 况 资 料 表 示 例.1 4附 录 G(规 范

    3、性)服 务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5附 录 H(资 料 性)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能 力 建 设 课 程 清 单.1 7附 录 I(规 范 性)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8参 考 文 献.1 9目 次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民 政 局

    4、、深 圳 市 禁 毒 办、深 圳 市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深 圳 市 龙 岗 区 彩 虹 社 会工 作 服 务 中 心、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龙 岗 区 春 暖 社 工 服 务 中 心、深 圳 市 温 馨 社 工 服 务 中 心、深 圳 市 龙 岗 区 正 阳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深 圳 市 众 力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深 圳 市 志 远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社、深圳 市 技 术 资 料 开 发 供 应 站。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远 翔、叶 征 航、石 圆 圆、张 会 营、李 小 亮、钟 宇 灵、周 千 程、肖 娇

    5、 玲、刘 传龙、张 静、李 晓 兰、黄 楠、王 良 玉、周 继 全、王 帅、曾 碧 静、李 睿、何 茜、林 良、苏 香 葵、李 婷、吕 庆。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I I I引 言 中 共 中 央、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禁 毒 工 作 的 意 见(中 发 2 0 1 4 6 号)文 件 要 求,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应 把 禁 毒 工 作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和 平 安 中 国、法 治 中 国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按 照“源 头 治 理、以 人 为 本、依 法 治 理、严 格 管 理、综 合 治 理”的 基 本 原 则,坚 持“预

    6、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禁 种、禁 制、禁 贩、禁 吸并 举”的 工 作 方 针,立 足 当 前,长 期 治 理,突 出 重 点,多 管 齐 下,不 断 创 新 禁 毒 工 作 体 制 机 制,进 一 步完 善 毒 品 问 题 治 理 体 系。关 于 加 强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禁 毒 办 通 2 0 1 7 2 号)文 件 提 出,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是禁 毒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发 展 禁 毒 社 会 工 作、加 强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建 设,是 增 强 禁 毒 工 作 专 业 力量、推 进 禁 毒 工 作 社

    7、 会 化 的 重 要 途 径,是 健 全 禁 毒 社 会 服 务 体 系、创 新 禁 毒 社 会 服 务 方 式、提 升 禁 毒 社会 服 务 水 平 的 有 力 手 段,是 推 进 毒 品 问 题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要 求。在 此 文 件 指 导 下,深圳 市 政 府 积 极 推 动 禁 毒 社 会 化 服 务,经 过 1 0 余 年 专 业 化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建 设 的 努 力,深 圳 禁 毒 社 会工 作 已 然 形 成 了 一 套 规 范 化、标 准 化 的 服 务 模 式。为 切 实 保 障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服

    8、务 的 专 业 性 和 有 效 性,科 学 规 范、正 确 引 导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行 为,总结 推 广 深 圳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多 年 的 实 务 工 作 经 验,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1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界 定 了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的 服 务 原 则、服 务 内 容、服 务 方 法、服 务 过 程、服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保 障。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范 围 内 面 向 吸/戒 毒 人 员(包 括 自 愿 戒 毒 人 员、强 制 隔 离 戒 毒

    9、 人 员、社 区 层 面吸/戒 毒 人 员)及 其 家 属 和 其 他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的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M Z/T 0 5 9 2 0 1 4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评 估 指 南M Z/T

    10、 0 9 4 2 0 1 7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个 案 工 作M Z/T 0 9 5 2 0 1 7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小 组 工 作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自 愿 戒 毒 人 员 d r u g a d d i c t s u n d e r v o l u n t a r y r e h a b i l i t a t i o n自 行 到 正 规 戒 毒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戒 毒 治 疗 的 人 员。3.2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d r u g a d d i c t s u n d e r c o m p

    11、 u l s o r y i s o l a t i o n在 公 安 机 关 或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场 所 执 行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的 人 员。3.3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d r u g u s e r s/a d d i c t s i n c o m m u n i t i e s区 别 于 医 疗 机 构、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场 所 外 的,在 社 区 范 围 内 的 吸 毒 人 员、药 物 维 持 治 疗 人 员、社 区 戒毒 人 员、社 区 康 复 人 员 及 其 他 戒 毒 康 复 人 员。3.4朋 辈 辅 导

    12、员 p e e r c o u n s e l o r s通 过 相 关 训 练,自 愿 参 与 禁 毒 宣 导、教 育 工 作 以 及 通 过 自 身 成 功 戒 毒 经 验 帮 扶 他 人 的 戒 毒 康 复 人 员。注:朋辈辅导员亦称“过来人”、“同伴辅导员”。3.5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a n t i-d r u g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运 用 社 会 工 作 理 念 和 方 法,针 对 吸/戒 毒 人 员 提 供 戒 毒 康 复 支 持 及 社 会 适 应 服 务,为 吸/戒 毒 人 员 家属 提 供 支 持 服 务,为 社 区

    13、 居 民 提 供 禁 毒 教 育 宣 传 服 务,培 育 禁 毒 志 愿 者 队 伍 的 专 业 服 务。3.6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2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a n t i-d r u g s o c i a l w o r k e r持 有 国 家 颁 发 的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从 事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员。3.7社 会 服 务 机 构 s o c i a l s e r v i c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自 然 人、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为 了 提 供 社

    14、 会 服 务,主 要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法 人。4 服 务 原 则4.1 通 用 服 务 原 则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 时 所 遵 循 的 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4.2 减 低 伤 害 原 则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从 服 务 对 象 的 需 求 和 个 人 目 标 出 发,最 大 限 度 降 低 毒 品 对 服 务 对 象 的 伤 害,无 法避 免 造 成 伤 害 的,应 选 择 对 服 务 对 象 造 成 最 小 伤 害 的 方 案,或 最 容 易 恢

    15、 复 的 方 案。5 服 务 内 容5.1 戒 毒 康 复 服 务5.1.1 早 期 干 预对 已 尝 试 过 毒 品 但 未 成 瘾 的 人 员 进 行 早 期 干 预,通 过 帮 教 访 谈、个 案 管 理 等 手 法,以 防 其 进 一 步 滥用 毒 品,发 展 为 成 瘾 者。5.1.2 戒 毒 支 持5.1.2.1 自 愿 戒 毒 支 持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增 强 社 区 层 面 吸 毒 人 员 戒 毒 动 机;协 助 社 区 层 面 吸 毒 人 员 选 择 合 适 的 自 愿 戒 毒 方 法 与 途 径;自 愿 戒 毒 资 源 链 接、转 介,并 在 转 介 后 持 续

    16、 跟 进 戒 毒 情 况。5.1.2.2 强 制 戒 毒 支 持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初 入 所 的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进 行 情 绪 疏 导,协 助 其 适 应 所 内 生 活;开 展 所 内 适 应 期 服 务,包 括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养 成、兴 趣 爱 好 培 养、自 尊 与 自 信 提 升、解 决 问 题 能力 增 强 等;为 入 所 戒 毒 人 员 的 家 属 提 供 支 援,发 挥 入 所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与 家 属 之 间 的 桥 梁 作 用;制 定 无 缝 接 轨 方 案,做 好 出 所 衔 接,与 所 外 禁 毒 社 会 工

    17、 作 者 合 作,为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出 所 后的 工 作、生 活 做 好 准 备,降 低 复 吸 率。5.1.2.3 社 区 戒 毒 支 持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有 需 要 的 社 区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社 区 戒 毒 咨 询 及 心 理 辅 导,坚 定 其 戒 毒 的 信 心、耐 心 与 恒 心,降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3低 复 吸 率;为 有 需 要 的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提 供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资 讯,并 协 助 其 制 定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计 划,鼓 励 其 在 情 况 稳 定 后

    18、戒 断 替 代 药 物,最 终 摆 脱 毒 品 困 扰;为 有 需 要 的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家 属 普 及 替 代 药 物 知 识,让 家 属 科 学 看 待 替 代 治 疗 方 法,并能 够 持 续 支 持 戒 毒 者 服 用 替 代 药 物,建 立 戒 毒 者 在 戒 毒 过 程 中 持 续 的 家 庭 支 持 网 络,营 造 良好 的 家 庭 氛 围。5.1.3 防 复 吸 服 务5.1.3.1 心 理 支 持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强 化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戒 毒 动 机 与 信 心;协 助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管 理 情 绪 与

    19、压 力;增 强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应 对 高 危 情 境 的 能 力。5.1.3.2 家 庭 关 系 改 善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改 善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与 父 母、配 偶、子 女 及 其 他 重 要 成 员 的 沟 通 方 式;加 强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与 父 母、配 偶、子 女 及 其 他 重 要 成 员 的 互 动;为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婚 恋 咨 询 和 辅 导;为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子 女 教 育 咨 询 和 辅 导;为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家 属 提 供 支 援 服 务。5

    20、.1.3.3 社 会 功 能 恢 复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增 强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人 际 沟 通 能 力;协 助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拓 宽 社 交 圈;增 强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独 立 能 力;协 助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就 业,并 保 持 职 业 稳 定;协 助 社 区 层 面 戒 毒 人 员 养 成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5.1.4 社 会 融 入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开 展 适 合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的 文 化、体 育、娱 乐 等 各 项 活 动,培 养 其 兴 趣 爱 好,提 升 其 社

    21、会 活 跃 度,丰 富 其 社 会 生 活;组 织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参 与 各 项 禁 毒 志 愿 服 务;支 持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参 与 社 区 协 商,为 社 区 发 展 出 谋 划 策;鼓 励、培 养 戒 毒 成 功 人 员 成 为 朋 辈 辅 导 员,进 行 禁 毒 宣 传 和 支 援 其 他 吸/戒 毒 人 员;支 持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参 加 社 区 组 织 的 各 类 公 益 倡 导 活 动。5.2 帮 扶 救 助 服 务5.2.1 生 活 救 助链 接 政 府 资 源 及 社 会 资 源,为 生 活 困 难 的 吸/戒

    22、毒 人 员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最 低 生 活 保 障。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45.2.2 就 业 支 持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吸/戒 毒 人 员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咨 询、职 业 技 能 培 训,促 进 其 就 业;协 助 已 就 业 的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处 理 就 业 压 力,增 强 其 就 业 稳 定 性。5.2.3 生 涯 规 划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自 愿 戒 毒 人 员、强 制 戒 毒 人 员、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明 确 个 人 的 发 展 方 向 及 目 标;协 助 服

    23、务 对 象 制 定 个 人 职 业 发 展 规 划,形 成 具 可 操 作 性 的 行 动 计 划;整 合 资 源,链 接 资 讯,协 助 其 落 实 行 动 计 划。5.2.4 社 会 支 持 网 络 构 建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从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自 身 及 其 家 庭、朋 辈 群 体、社 区、学 校、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等 互 动 关 系 中分 析 其 可 利 用 的 资 源,构 建 支 持 网 络;强 化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社 会 支 持 网 络,包 括 个 人 增 能 与 自 助、家 庭 照 顾 者 支 持、邻 里 互 助、志 愿

    24、者 链 接、增 强 社 区 权 能 等;巩 固 社 会 支 持 网 络 成 效,建 立 长 效 机 制。5.3 禁 毒 宣 传 教 育5.3.1 全 民 禁 毒 教 育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通 过 形 式 多 样 的 宣 传 方 式 和 手 段,针 对 不 同 场 所、不 同 群 体 开 展 多 元 化 的 禁 毒 宣 传 和 教 育,提高 社 会 大 众 的 拒 毒 防 毒 意 识;对 易 染 毒 高 危 人 群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专 业 宣 传;为 有 需 要 的 自 愿 戒 毒 人 员、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25、 开 展 讲 座、培训,介 绍 毒 品 有 关 知 识 及 吸 毒 相 关 传 染 疾 病 的 危 害、传 播 途 径、预 防 及 治 疗 方 法 等 资 讯;开 展 禁 毒 倡 导 活 动,倡 议 民 众 接 纳 吸/戒 毒 人 员,降 低 社 会 歧 视 和 偏 见,构 建 友 善 的 社 会 环 境;分 析 有 关 禁 毒 管 理 政 策,结 合 禁 毒 实 务 研 究,向 政 府 提 出 有 关 政 策 建 议。5.3.2 禁 毒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禁 毒 志 愿 者 招 募,制 定 禁 毒 志 愿 者 招 募 要 求、招 募 方 式、申 请 流

    26、 程,做 好 禁 毒 志 愿 者 信 息 登 记;禁 毒 志 愿 者 培 训,组 织 禁 毒 志 愿 者 参 与 禁 毒 专 题 培 训,使 其 具 备 基 础 的 禁 毒 服 务 能 力;禁 毒 志 愿 服 务 参 与,组 织 禁 毒 志 愿 者 参 与 禁 毒 志 愿 服 务,为 吸/戒 毒 人 员 或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服 务;禁 毒 志 愿 者 激 励,通 过 团 队 建 设、总 结 会、答 谢 会、表 彰 会 等 形 式,强 化 志 愿 者 参 与 禁 毒 志 愿服 务 的 动 机,建 立 稳 定 活 跃 的 禁 毒 志 愿 者 队 伍。5.4 协 助 开 展 禁 毒 管 理

    27、服 务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被 责 令 社 区 戒 毒/社 区 康 复 的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不 定 时 尿 检 及 相 关 样 本 检 测,完 善 其 档 案;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5 协 助 开 展 吸 毒 人 员 排 查 摸 底 工 作,并 协 助 建 立 相 关 资 料 档 案;协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被 责 令 社 区 戒 毒/社 区 康 复 的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解 除 社 区 戒 毒/社 区 康 复 措施。6 服 务 方 法6.1 通 用 服 务 方 法禁 毒 社 会 工 作

    28、 者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实 际 情 况,综 合 运 用 个 案 工 作、小 组 工 作、社 区 工 作 等 直 接 服 务方 法,或 社 会 工 作 督 导、社 会 工 作 行 政、社 会 工 作 研 究 等 间 接 服 务 方 法,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6.2 针 对 特 定 需 要 的 服 务 方 法6.2.1 个 案 管 理整 合 资 源,联 合 村(居)民 委 员 会 成 员、网 格 员、社 区 民 警、服 务 对 象 家 属 等,充 分 协 调 各 部 门 人员,为 社 区 层 面 吸/戒 毒 人 员 进 行 风 险 分 类 和 评 估 管 控,以 提 供

    29、 更 为 有 效 的 服 务。6.2.2 动 机 强 化帮 助 不 愿 意 改 变 自 己、对 是 否 改 变 自 己 处 于 犹 豫 不 决 或 矛 盾 状 态 的 服 务 对 象,使 其 认 识 目 前 存 在 的或 潜 在 的 问 题,协 助 服 务 对 象 制 定 治 疗 计 划,并 促 使 其 做 出 改 变。6.2.3 认 知 重 建通 过 认 知 和 行 为 技 术 改 变 不 良 认 知,帮 助 在 戒 毒 过 程 中 存 在 不 良 情 绪、错 误 认 知 等 的 服 务 对 象 建 立健 康 的 生 活 态 度 和 信 念,从 而 矫 正 其 在 戒 毒 康 复 中 遇 到

    30、 的 适 应 不 良 情 绪 或 者 行 为 问 题,更 好 的 维 持 其 戒毒 操 守。6.2.4 同 伴 教 育培 养 愿 意 投 身 禁 毒 公 益 事 业 并 经 过 专 业 训 练 的 服 务 对 象 成 为 朋 辈 辅 导 员,支 持 其 更 好 地 维 持 戒 毒 操守,并 为 其 他 吸/戒 毒 人 员 提 供 榜 样 力 量。对 社 会 大 众 进 行 宣 导,促 使 社 会 大 众 对 吸/戒 毒 人 员 有 正 确 的认 知,从 而 让 吸/戒 毒 人 员 更 好 地 融 入 社 会。同 时,通 过 朋 辈 辅 导 员 的 现 身 说 法,让 社 会 大 众 对 毒 品

    31、 的危 害 有 清 晰 的 认 知,提 升 拒 毒 防 毒 意 识。7 服 务 过 程7.1 基 本 要 求7.1.1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按 接 案、预 估、计 划、介 入、评 估、结 案 的 通 用 服 务 过 程 要 求 开 展 服 务。其中,个 案 工 作 及 小 组 工 作 的 过 程 应 分 别 按 M Z/T 0 9 4 2 0 1 7、M Z/T 0 9 5 2 0 1 7 的 规 定 执 行。7.1.2 社 区 戒 毒/社 区 康 复 服 务 过 程 见 深 圳 市 社 区 戒 毒 社 区 康 复 指 导 手 册。7.2 注 意 事 项7.2.1 个 案 工 作

    32、过 程 注 意 事 项个 案 工 作 过 程 的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服 务 对 象 的 识 别。吸 毒 人 员 由 于 长 期 吸 食 毒 品,其 身 体 及 心 理 均 有 可 能 出 现 病 变,对 此,社 工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6在 接 案 时 需 要 妥 善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状 况 并 确 定 是 否 在 禁 毒 社 工 的 服 务 范 围 之 内,必要 时 提 供 转 介 服 务。服 务 对 象 问 题 类 别 注 释 表 示 例 见 附 录 B 中 表 B.1,滥 用 药 物 情

    33、 况 资 料 表 示例 见 附 录 C 中 表 C.1,戒 毒 及 操 守 经 验 资 料 表 示 例 见 附 录 D 中 表 D.1,身 体 情 况 资 料 表 示 例 见附 录 E 中 表 E.1,心 理 及 精 神 状 况 资 料 表 示 例 见 附 录 F 中 表 F.1;服 务 关 系 的 建 立。由 于 服 务 对 象 身 份 的 特 殊 性 和 心 理 的 敏 感 性,禁 毒 社 工 与 服 务 对 象 之 间 建 立互 信 的 关 系 可 能 需 要 花 费 较 长 的 时 间,在 建 立 关 系 的 过 程 中,社 工 尤 其 要 注 意 语 言、态 度、表情、行 为 等 细

    34、 节,以 平 等、诚 恳、尊 重、积 极 主 动 的 态 度 与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互 动;服 务 计 划 的 制 定。制 定 介 入 计 划 的 前 提 是 准 确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需 求,吸 毒 人 员 行 为 改 变 分 为 六 个阶 段,分 别 是 懵 懂 期、沉 思 期、决 定 期、行 动 期、维 持 期 和 复 发 期,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根 据 吸毒 人 员 所 处 的 不 同 阶 段 进 行 需 求 分 析,进 而 制 定 介 入 服 务;危 机 事 件 的 处 理。在 禁 毒 个 案 跟 进 过 程 中 常 见 的 危 机 事 件 包 括 服 务 对

    35、 象 复 吸、自 杀 行 为、传 染性 疾 病、因 病 生 故 等,为 此,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要 善 于 识 别 并 及 时 处 理 危 机,将 危 机 转 化 为 服 务发 展 变 化 的 契 机;服 务 对 象 失 联 的 处 理。包 括 无 法 联 络 以 及 服 务 对 象 突 然 消 失 的 情 形。当 面 对 此 情 形 时,禁 毒 社工 要 积 极 与 辖 区 派 出 所、村(居)民 委 员 会、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取 得 联 系,确 保 及 时 掌 握 服 务对 象 行 动 轨 迹,以 防 服 务 对 象 发 生 意 外,或 者 及 时 掌 握 服 务 对

    36、 象 因 复 吸 被 抓 等 情 况。7.2.2 小 组 工 作 过 程 注 意 事 项若 小 组 成 员 为 吸 毒 人 员,在 招 募 组 员 的 时 候 应 注 意 组 员 的 筛 选,需 充 分 考 虑 小 组 成 员 的 年 龄、性 别、行 为 特 征、吸 毒 史、戒 毒 状 态 等 因 素,避 免 组 员 间 交 叉 感 染 而 发 生 复 吸、经 济 纠 纷 等 负 面 情 况。7.2.3 社 区 工 作 过 程 注 意 事 项社 区 工 作 过 程 的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将 戒 毒 人 员 纳 入 社 区 照 顾 的 服 务 对 象 范 围

    37、。戒 毒 者 若 长 期 处 于 危 机 困 境,随 时 可 能 恶 化,也 需要 社 会 的 援 助 和 照 顾;邀 请 戒 毒 人 员 参 与 禁 毒 宣 传 活 动。注 意 不 要 把 戒 毒 人 员 和 普 通 人 员 区 别 开 来,要 把 戒 毒 人 员 当作 普 通 的 志 愿 者。对 于 表 现 良 好 的 戒 毒 人 员,可 以 邀 请 他 们 参 与 各 类 型 的 社 区 活 动,增 强 他 们的 社 会 融 入 感。7.2.4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场 所 内 服 务 注 意 事 项除 按 照 通 用 服 务 过 程 开 展 服 务 外,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场 所

    38、 内 的 服 务 应 尤 其 注 重 所 内 与 所 外 资 源 的 链 接,帮 助 戒 毒 人 员 从 社 会 进 入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场 所 以 及 从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场 所 回 归 社 会 的 过 程 中 能 够 得 到 平 缓的 过 渡,使 其 能 够 较 好 地 适 应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场 所 内 及 回 归 社 会 后 的 生 活,确 保 戒 毒 成 效 的 巩 固。8 服 务 管 理8.1 服 务 管 理 基 本 要 求服 务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G 的 要 求。8.2 服 务 成 效 评 估除 按 M Z/T 0 5 9 2 0

    39、 1 4 规 定 执 行 服 务 成 效 评 估 以 外,还 应 结 合 服 务 对 象 的 操 守 保 持 率、社 区 戒 毒/社区 康 复 执 行 率 评 定。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79 服 务 保 障9.1 人 员 要 求9.1.1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9.1.1.1 资 质 要 求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资 质 要 求 如 下:获 得 国 家 颁 发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证 书;其 他 用 人 单 位 认 可 的 资 质 许 可 证 书,如 省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培 训 基 地 合 格 证 书。9.1.1.

    40、2 配 备 要 求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配 备 要 求 如 下:各 街 道 应 根 据 辖 区 内 登 记 在 册 实 有 吸 毒 人 员 的 数 量、服 务 的 类 型、服 务 的 复 杂 性 等 因 素 进 行 人员 配 备,小 于 或 等 于 3 0 名 戒 毒 人 员 宜 配 备 1 名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开 展 在 所 服 务 的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配 备 由 拘 留 所 或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根 据 所 内 需 求 自 行 决 定。9.1.1.3 知 识 技 能 储 备 及 继 续 教 育 要 求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除 接 受 社

    41、 会 工 作 通 识 教 育 外,还 应 在 知 识 技 能 储 备 及 继 续 教 育 方 面 符 合 以 下 要 求:掌 握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服 务 对 象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政 策;接 受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相 关 能 力 培 训,具 体 课 程 可 参 考 附 录 H;根 据 服 务 需 要,接 受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继 续 教 育,持 续 提 高 职 业 素 质 和 专 业 服 务 能 力。9.1.2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禁 毒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 应 满 足 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资 质 和 要 求,并

    42、获 得 深 圳 市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 资 质,熟悉 掌 握 专 业 督 导 方 法 和 技 术,善 于 解 决 复 杂 专 业 问 题,推 动 专 业 实 务 发 展。9.2 职 业 防 护 要 求禁 毒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开 展 工 作 时,应 做 好 职 业 防 护,确 保 自 身 安 全 及 健 康,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掌 握 传 染 性 疾 病 基 础 知 识,面 对 患 病 对 象,首 先 做 好 疾 病 安 全 防 护;掌 握 基 础 的 急 救 知 识 和 技 术,在 发 生 意 外 时 懂 得 自 救 和 他 救,在 应 急 处 置 的 同 时 要 及

    43、时 呼 救、拨 打 急 救 电 话;在 开 展 入 户 访 谈 时,切 勿 单 独 前 往,避 免 发 生 意 外;在 开 展 工 作 时,应 留 意 安 全 风 险,当 遇 到 风 险 或 疑 似 有 风 险 的 情 况 时,应 立 即 停 止 服 务,第 一时 间 保 全 自 己 或 其 他 第 三 者 生 命 安 全,并 及 时 报 警 或 拨 打 急 救 电 话;当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存 在 暴 力 倾 向 或 伤 害 他 人 风 险 时,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措 施。9.3 服 务 场 所 与 设 施 设 备 要 求在 社 区 戒 毒/社 区 康 复 场 所 开 展 的

    44、禁 毒 社 会 工 作 服 务,其 环 境 与 设 施 设 备 要 求 见 深 圳 市 社 区 戒 毒社 区 康 复 工 作 场 所 建 设 指 导 意 见。9.4 信 息 化 建 设 及 服 务 档 案 管 理社 会 服 务 机 构 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应 按 照 附 录 I 中 的 内 容 执 行。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8A A附 录 A(规 范 性)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A.1 保 护 生 命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保 护 服 务 对 象 及 第 三 方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生 命。如 服 务 对 象 所 陈

    45、 述 的 个 人 隐 秘 资 料 中 涉 及第 三 方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生 命 安 全,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将 相 关 信 息 知 会 第 三 方 利 益 相 关 者,以 确 保 其 生 命 财 产 的安 全,并 提 前 做 好 相 应 的 预 防 和 准 备。A.2 差 别 平 等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以 平 等 的 方 式 对 待 服 务 对 象,同 时 注 重 服 务 对 象 的 差 异,充 分 把 握 平 等 待 人 和 个 别 化服 务 的 理 念。A.3 自 由 自 主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充 分 保 障 服 务 对 象 的 自 由 和 自 主,调 动 服 务 对

    46、象 在 服 务 参 与 中 的 积 极 性 和 能 动 性,充分 尊 重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鼓 励 服 务 对 象 表 达 不 同 意 见,注 重 倾 听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 和 声 音,在 不 侵 犯 他 人权 利 的 前 提 下,尊 重 服 务 对 象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选 择 和 决 定。A.4 最 小 伤 害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保 护 服 务 对 象 的 利 益 不 受 侵 害,减 少 或 预 防 服 务 对 象 身 体、心 理 和 精 神 上 受 到 的 伤 害。无 法 避 免 造 成 伤 害 的,应 选 择 对 服 务 对 象 造 成 最 小 伤 害

    47、 的 方 案,或 最 容 易 恢 复 的 方 案,尽 可 能 实 现 利 益最 大 化。A.5 生 命 质 量社 会 工 作 者 应 改 善 服 务 对 象 的 身 体 及 心 理 状 况,改 善 服 务 对 象 的 生 活 质 量。A.6 隐 私 保 密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合 理 处 理 服 务 对 象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透 露 和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包 括 信 息 资 料 的 安 全 存 放 和合 理 使 用,不 向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和 公 众 透 露 或 泄 露 服 务 对 象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隐 秘 资 料,确 保 服 务 对 象 的 利 益不 受

    48、侵 犯。A.7 真 诚 相 待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坦 诚 对 待 服 务 对 象,适 当 向 服 务 对 象 呈 现 自 我,以 建 立 相 互 信 任 的 工 作 关 系。D B 4 4 0 3/T 2 0 9 2 0 2 19B B附 录 B(资 料 性)服 务 对 象 问 题 类 别 注 释 表 示 例表 B.1 给 出 了 服 务 对 象 问 题 类 别 注 释 表。表 B.1 服 务 对 象 问 题 类 别 注 释 表序号 类别 解释1 身体健康问题指探讨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可能出现的状况,特指身体器官出现不适症状为主的咨询服务,如胃痛、膀胱炎、头痛等问题。2 心理情绪问题指探讨服务

    49、对象心理情绪层面出现的状态,特指心理出现不适症状为主、情绪不佳的咨询服务,如失眠、情绪低落、不安、容易暴躁等问题。3 精神健康问题指探讨服务对象出现精神症状(特指有需要药物、医生等医疗服务介入的症状)为主的咨询服务,如出现幻听、幻视等幻觉,又如抑郁症、受迫害妄想症等精神疾病。4 操守维持问题 指探讨与毒品戒断、戒断状态保持以及出现复吸渴求的情境处理等问题为主的咨询服务。5 家庭关系问题指探讨服务对象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与家人的沟通技巧、家庭关系处理及家庭关系对于服务对象毒品问题的影响等问题为主的咨询服务。6 人际关系问题指探讨服务对象与(除家人外)社会上各类人群的交往过程中涉及到沟通技巧、关系

    50、维护等问题为主的咨询服务,侧重在个人与个人层面。7 社交网络问题指探讨服务对象在不同的群体中的处遇问题为主的咨询服务,如服务对象如何看待和面对以往毒友、正向朋辈群体、工作中群体等。8 发展适应问题指探讨服务对象个人生存、家庭社会适应融入、以及未来个人发展等偏计划问题为主的咨询服务,如职业规划、社会融入计划等。9 经济问题指探讨服务对象与金钱、生计相关问题为主的咨询服务,如金钱债务、未完结财务处理(特指因突然强制隔离戒毒而发生的财务状况)等。1 0 就业/学业问题指探讨服务对象工作/学业的选择、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境的面对和处理等问题为主的咨询服务,就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与经济问题相关联,应结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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