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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12-2021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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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12-2021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pdf

    1、2 0 2 2-0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 C S 0 3.0 8 0C C S A 1 6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o f g e r o n t o l o g i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2 0 2 1-1 2-2 2 发 布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2、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服 务 原 则.15 服 务 内 容.26 服 务 方 法.47 服 务 过 程.68 服 务 管 理.79 服 务 保 障.7附 录 A(规 范 性)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9附 录 B(规 范 性)服 务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0附 录 C(规 范 性)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基 本 要 求.1 2参 考 文 献.1 3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3、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民 政 局、深 圳 市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鹏 星 社会 工 作 服 务 社、深 圳 健 康 养 老 学 院、深 圳 市 老 龄 事 业 发 展 基 金 会、深 圳 市 技 术 资 料 开 发 供 应 站。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远 翔、叶 征 航、佃 乾 乾、程 丹、梁 琳、邱 正 平、张 卓 华、周 千 程、钟 宇 灵、肖 娇 玲、李 庆、陈 思 远、曾 碧 静、李 睿。D

    4、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I I I引 言2 0 1 9 年,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上 升 为 国 家 战 略,国 家 密 集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文 件 推 动 养 老 服 务 发 展,老年 社 会 工 作 也 迎 来 重 要 发 展 机 遇。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养 老 服 务 发 展 的 意 见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扩 大 养 老 服 务 供 给 促 进 养 老 服 务 消 费 的 实 施 意 见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医 养 结 合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文 件 分别 从 政 府 购 买 老 年 社 会

    5、 工 作 服 务、推 进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广 东 省 养 老 服 务 条例 规 定,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引 入 机 制,鼓 励 在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中 开 发 设 置 社 会 工作 者 岗 位 或 者 购 买 社 会 工 作 服 务,吸 引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高 等 院 校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毕 业 生 从 事 养 老 服 务 工作。近 年 来,市 委 市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养 老 服 务 发 展。2 0 2 0 年,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6、常 务 委 员 会 颁 布 了 深圳 经 济 特 区 养 老 服 务 条 例,同 年 深 圳 市 出 台 了 关 于 构 建 高 水 平“1 3 3 6”养 老 服 务 体 系 的 实 施 方 案(2 0 2 0-2 0 2 5),推 动 养 老 服 务 质 量 变 革、效 率 变 革、动 力 变 革,创 建 国 内 领 先、国 际 一 流 的“老 有颐 养”民 生 幸 福 标 杆 城 市。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是 养 老 服 务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标 准 化 是 养 老 服 务 高 质 量 发展 的 重 要 支 撑。作 为 深 圳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最 早 的 领

    7、域 之 一,2 0 0 7 年 以 来,深 圳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得 到 了 长足 发 展,深 圳 社 会 工 作 者 也 参 与 编 制 了 行 业 标 准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M Z/T 0 6 4 2 0 1 6)。为 总结 深 圳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实 务 经 验,引 导 规 范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行 为,提 升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质 量,特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1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8、服 务 的 服 务 原 则、服 务 内 容、服 务 方 法、服 务 过 程、服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保障。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范 围 内 面 向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及 其 照 顾 者 开 展 的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9、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9 3 5 3 2 0 1 2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M Z/T 0 5 9 2 0 1 4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评 估 指 南M Z/T 0 6 4 2 0 1 6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M Z/T 0 9 4 2 0 1 7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个 案 工 作M Z/T 0 9 5 2 0 1 7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小 组 工 作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照 顾 者 c a r e g i v e r为 老 年 人 提 供 照 顾 服 务 的 人

    10、 员。注:包括家属、保姆、护工等。3.2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g e r o n t o l o g i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s e r v i c e社 会 工 作 者 遵 循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价 值 理 念,运 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方 法,以 老 年 人 及 其 主 要 照 顾 者、其 他照 顾 者 为 服 务 对 象,旨 在 维 持 和 改 善 老 年 人 的 社 会 功 能,提 高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的 生 活 和 生 命 质 量 的 业 务。3.3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g e r o n t o l o g i

    11、 c a l s o c i a l w o r k e r持 有 国 家 颁 发 的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且 从 事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员。3.4社 会 服 务 机 构 s o c i a l s e r v i c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自 然 人、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为 了 提 供 社 会 服 务,主 要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法 人。4 服 务 原 则4.1 通 用 服 务 原 则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2老 年 社 会 工 作

    12、者 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 时 应 遵 循 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详 见 附 录 A)。4.2 特 定 服 务 原 则4.2.1 优 先 照 顾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优 先 考 虑 服 务 对 象 的 利 益 和 需 要,充 分 尊 重 服 务 对 象 对 照 顾 质 量 和 生 活 品 质 作 抉择 的 权 利。4.2.2 鼓 励 自 我 实 现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充 分 相 信 服 务 对 象 有 自 我 实 现 的 潜 能,维 护 其 自 我 实 现 的 权 利,并 尽 力 为 服 务 对象 创 造 充 分 发 挥 自 我 潜 力 的

    13、机 会。4.2.3 鼓 励 社 会 参 与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鼓 励 和 支 持 服 务 对 象 参 与 同 自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服 务 活 动,尊 重 其 在 权 利 和 能 力 范 围之 内 的 自 我 决 定 和 行 动。4.2.4 支 持 独 立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相 信 服 务 对 象 有 独 立 自 主 的 生 活 与 学 习 能 力,支 持 服 务 对 象 追 求 独 立、自 主 的 状态。4.2.5 保 护 尊 严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充 分 尊 重 服 务 对 象 的 尊 严、信 仰、需 要 和 隐 私,并 公 平 对 待 服 务 对

    14、 象,不 因 年 龄、性 别、民 族、宗 教 信 仰、教 育 程 度、经 济 贡 献、居 住 年 限、残 疾 或 其 他 状 况 而 区 别 对 待。4.2.6 接 纳 关 怀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客 观 地 接 纳 服 务 对 象 的 能 力 和 生 命 经 历,表 达 关 怀 和 支 持。4.2.7 肯 定 价 值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肯 定 每 一 个 服 务 对 象 都 是 独 一 无 二 且 有 价 值 的。5 服 务 内 容5.1 身 体 健 康 相 关 服 务5.1.1 照 顾 支 持 服 务5.1.1.1 居 家 照 顾 支 持 服 务居 家 照 顾 支 持

    15、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申 请 居 家 照 顾 服 务;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居 住 环 境 安 全 评 估 服 务,为 居 家 安 全 综 合 服 务 提 供 数 据 信 息;帮 助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运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源 改 造 室 内 照 明、防 滑 措 施、安 装 浴 室 扶 手 等 老 年 人 居家 环 境,减 少 老 年 人 跌 倒 等 意 外 风 险;指 导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了 解 自 身 健 康 状 况 能 力,协 助 医 院 对 其 身 体 状 况 进 行 例 行 检 查,

    16、为 其 建 立服 务 档 案;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3 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链 接 上 门 就 医 等 服 务 资 源。5.1.1.2 养 老 机 构 照 顾 支 持 服 务养 老 机 构 照 顾 支 持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帮 助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申 请 社 区 日 间 照 料、机 构 养 老 等 服 务;指 导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了 解 自 身 健 康 状 况 能 力,协 助 医 院 对 其 身 体 状 况 进 行 例 行 检 查,为 其 建 立健 康 档 案;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资

    17、源 链 接 服 务,整 合 医 疗 资 源,并 增 进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协 作。5.1.2 健 康 教 育 与 健 康 咨 询 服 务健 康 教 育 与 健 康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在 健 康 养 生 指 导、慢 病 管 理、安 全 技 能 教 育 方 面 提 供 资 源 链 接 服 务,提 高 老年 人 健 康 水 平,保 障 其 人 身 安 全;为 有 需 要 的 照 顾 者 在 照 顾 能 力 提 升 方 面 提 供 资 源 链 接 服 务;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在 健 康 咨 询 方

    18、面 提 供 资 源 链 接 服 务。5.2 心 理 健 康 相 关 服 务5.2.1 精 神 慰 藉精 神 慰 藉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密 切 关 注 老 年 人 的 情 绪 变 化,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情 绪 支 援、压 力 舒 缓、陪 伴 支 持 等 服 务;为 老 年 人 的 照 顾 者 提 供 心 理 支 持、情 绪 疏 导、压 力 舒 缓 等 服 务,帮 助 其 积 极 主 动 投 入 到 老 年 人照 顾 中。5.2.2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与 咨 询 服 务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与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帮 助 有

    19、需 要 的 老 年 人 适 应 角 色 转 变,重 新 界 定 老 年 生 活 价 值,认 识 人 生 意 义,激 发 生 活 的 信 心和 希 望;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情 绪 识 别、认 知 调 节 等 服 务,帮 助 其 摆 脱 抑 郁、焦 虑、孤 独 感 等 心 理 问题 困 扰,建 立 健 康 心 态;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在 认 知 情 绪、精 神 健 康 咨 询 等 方 面 提 供 资 源 链 接 与 转 介 服 务。5.3 社 会 支 持 相 关 服 务5.3.1 社 会 政 策 协 助社 会 政 策 协 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帮 助

    20、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及 家 属 申 请 政 府 最 低 生 活 保 障、特 困 人 员 供 养、受 灾 人 员 救 助、医 疗 救 助、住 房 救 助、临 时 救 助 等 社 会 救 助;帮 助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申 请 居 家 照 顾 和 社 区 日 间 照 料、机 构 养 老 等 服 务;帮 助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申 请 防 走 失 信 息 环、智 能 呼 叫 等 救 助 设 备;帮 助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申 请 智 慧 养 老 颐 年 卡;帮 助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申 请 高 龄 老 人 津 贴;帮 助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申 请

    21、其 他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社 会 政 策;协 调 相 关 专 业 人 士 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政 策、法 律 等 咨 询 服 务;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4 完 善 服 务 信 息 提 供 和 咨 询 辅 导 的 服 务 机 制 与 流 程。5.3.2 老 年 教 育老 年 教 育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社 区 党 委 和 社 区 居 委 会 推 动 建 立 老 年 大 学、老 年 学 习 社 等 类 型 的 老 年 人 学 习 机 构 和 平 台;协 助 社 区 党 委 和 社 区 居 委 会 为 有 需 要 的

    22、老 年 人 开 展 文 化 传 统、新 兴 媒 介 使 用、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等 方 面 的 学 习 培 训 课 程;链 接 资 源 开 展 防 范 电 信 诈 骗、金 融 诈 骗、保 健 品 康 复 理 疗 产 品 诈 骗 的 专 项 宣 传,提 高 老 年 人 的安 全 防 范 意 识 和 风 险 辨 识 能 力;鼓 励 和 支 持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组 建 学 习 交 流 组 织,开 展 各 类 学 习 研 讨 活 动,扩 大 老 年 人 的 社 会 交往 范 围;鼓 励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将 学 习 成 果 转 化 运 用 和 传 承,鼓 励 代 际 之 间

    23、 相 互 学 习、增 进 理 解。5.3.3 家 庭 支 持协 助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处 理 家 庭 关 系,促 进 老 年 人 与 家 庭 的 有 效 沟 通,使 老 年 人 获 得 家 庭 及 亲 友 的 尊重、关 怀 和 理 解,并 建 立 照 顾 支 持 网 络。5.3.4 照 顾 者 支 持照 顾 者 支 持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对 于 具 有 多 重 问 题、需 求 复 杂 的 老 年 人,提 供 临 时 的 支 持 性 替 代 照 顾 服 务,使 照 顾 者 获 得 暂 时的 放 松 和 休 息;为 有 需 要 的 照 顾 者 提 供 情 绪 疏 导、关 系

    24、 协 调、压 力 缓 解、能 力 提 升 等 服 务。5.3.5 社 区 参 与社 区 参 与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协 助 社 区 党 委 和 社 区 居 委 会,联 合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开 展 文 化、体 育、娱 乐 等 活动,培 养 老 年 兴 趣 团 体,提 升 其 社 会 活 跃 度,丰 富 其 社 会 生 活;协 助 社 区 党 委 和 社 区 居 委 会 组 织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积 极 参 与 各 项 志 愿 服 务,培 育 老 年 志 愿 者 队伍,发 展 老 年 志 愿 服 务 团 体;协 助 社 区 党 委 和

    25、社 区 居 委 会 支 持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参 与 社 区 协 商,为 社 区 发 展 出 谋 划 策;拓 宽 社 区 参 与 渠 道,促 进 老 年 群 体 的 社 区 融 合。5.3.6 政 策 倡 导政 策 倡 导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研 究、分 析 与 老 年 人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社 会 政 策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中 的 不 完 善 与 不 合 理 内 容,向 相关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政 策 完 善 建 议;对 社 会 公 众 进 行 教 育、宣 传,树 立 对 老 年 群 体 的 客 观、公 正 的 社 会 评 价,防 止 老 年

    26、人 受 到 歧 视、侮 辱 和 其 他 不 公 平、不 合 理 对 待;广 泛 开 展 敬 老、养 老、助 老 宣 传 教 育 活 动,树 立 尊 重、关 心、帮 助 老 年 人 的 社 会 风 尚,倡 导 老年 友 好 社 会;推 动 建 设 老 年 友 好 社 区,让 城 市 做 到 亲 老、无 碍、畅 行 及 安 居。6 服 务 方 法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56.1 通 用 服 务 方 法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实 际 情 况,综 合 运 用 个 案 工 作、小 组 工 作、社 区 工 作 等 直 接 服 务方 法,或

    27、社 会 工 作 督 导、社 会 工 作 行 政、社 会 工 作 研 究 等 间 接 服 务 方 法,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服 务。6.2 针 对 特 定 需 要 的 服 务 方 法6.2.1 缅 怀 治 疗6.2.1.1 对 抑 郁、轻 度 失 智、自 我 封 闭、长 期 受 情 绪 困 扰 的 老 年 人 运 用 缅 怀 治 疗 的 服 务 方 法。6.2.1.2 协 助 老 年 人 回 忆、梳 理 过 去,找 回 以 往 正 面 事 件 和 感 受,从 正 面 角 度 面 对 过 去 的 失 败 与 困 扰,从 而 肯 定 自 己,适 应 现 在 的 生 活。6.2.2 人 生 回

    28、顾6.2.2.1 对 竭 力 寻 找 人 生 意 义 和 目 的 的 老 年 人 及 一 般 老 年 人 运 用 人 生 回 顾 的 服 务 方 法。6.2.2.2 引 导 老 年 人 通 过 生 命 重 温,帮 助 老 年 人 处 理 在 早 期 生 命 中 还 没 有 妥 善 处 理 的 问 题,从 而 解 决长 期 的 心 结。6.2.3 现 实 辨 识6.2.3.1 对 轻 度 至 中 度 失 智 或 记 忆 力 丧 失 的 老 年 人 运 用 现 实 辨 识 的 服 务 方 法。6.2.3.2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持 续 的 刺 激 和 适 当 的 环 境 提 示,帮 助 他 们

    29、 与 现 实 环 境 接 轨。6.2.4 动 机 激 发6.2.4.1 对 认 知 能 力 有 限、社 交 能 力 受 损、受 负 面 情 绪 困 扰 的 老 年 人 运 用 动 机 激 发 的 服 务 方 法。6.2.4.2 协 助 老 年 人 接 触 他 人、参 加 群 体 活 动,帮 助 老 年 人 改 善 自 尊,重 返 主 流 社 会,激 发 其 对 现 在和 未 来 生 活 的 兴 趣。6.2.5 园 艺 治 疗6.2.5.1 对 情 绪 急 躁、认 知 能 力 有 限、缺 乏 自 信、社 会 参 与 动 机 不 强 的 老 年 人,或 一 般 老 年 人 及 其 照顾 者 运 用

    30、 园 艺 治 疗 的 服 务 方 法。6.2.5.2 协 助 老 年 人 参 与 园 艺 活 动,让 老 年 人 接 触 自 然、舒 缓 压 力,体 会 植 物 的 生 命 周 期,达 到 身、心、灵 的 改 善。6.2.6 生 命 教 育6.2.6.1 对 临 终 期 或 对 生 命 认 知 有 偏 差 的 老 年 人,或 一 般 老 年 人 及 其 照 顾 者 运 用 生 命 教 育 的 服 务 方 法。6.2.6.2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认 知 情 绪 与 精 神 健 康 相 关 服 务,帮 助 老 年 人 树 立 理 性 的 生 死 观,并 获 取 精 神 层面 的 支 持。6.2

    31、.7 安 宁 服 务6.2.7.1 对 临 终 期 老 年 人 及 其 照 顾 者 运 用 安 宁 服 务 的 服 务 方 法。6.2.7.2 为 临 终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医 疗、护 理、心 理、社 会 等 全 方 位 的 关 怀 照 顾,使 每 个 处 于 临 终期 的 老 年 人 生 命 受 到 尊 重,疼 痛 得 到 缓 解,体 面 地 离 世。6.2.8 照 顾 管 理6.2.8.1 对 具 有 多 重 问 题、需 求 复 杂 或 需 要 长 期 照 护 的 老 年 人 运 用 照 顾 管 理 的 服 务 方 法。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32、166.2.8.2 综 合 评 估 老 年 人 的 需 求,并 计 划、统 筹、监 督、再 评 估 和 改 进 服 务,以 实 现 对 老 年 人 持 续、全 面 的 照 顾。7 服 务 过 程7.1 基 本 要 求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参 照 接 案、预 估、计 划、介 入、评 估、结 案 的 通 用 服 务 过 程 要 求 开 展 服 务。其 中,个 案 工 作 及 小 组 工 作 的 过 程 应 分 别 按 M Z/T 0 9 4 2 0 1 7、M Z/T 0 9 5 2 0 1 7 的 规 定 执 行。7.2 注 意 事 项7.2.1 接 案 阶 段接 案 阶 段 注 意

    33、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识 别 老 年 人 的 认 知 和 情 绪 问 题,必 要 时 协 调 专 业 人 士 进 行 认 知 和 情 绪 问 题 的 评 估 或 诊 断;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老 年 人,应 征 得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才 能 提 供 服 务。7.2.2 预 估 阶 段预 估 阶 段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对 老 年 人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络 进 行 评 估,包 括 个 人 层 面 可 给 予 支 持 的 人 数、类 型、距 离 及 所 发 挥 的功 能,以 及 社 区 层 面 老 年 群 体 的 问

    34、题 与 需 求、资 源 配 置 情 况 及 需 求 满 足 情 况;评 估 老 年 人 面 临 的 风 险,如 受 虐、抑 郁、自 杀 等,必 要 时 进 行 紧 急 介 入;识 别 并 评 估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所 面 临 的 危 机,包 括 危 机 的 来 源、危 害 程 度、老 年 人 应 对 危 机 的 能力、以 往 应 对 方 式 及 效 果 等;根 据 实 际 情 况,协 调 进 行 跨 专 业、综 合 性 评 估,包 括 老 年 人 的 健 康 状 况、需 求 和 资 源 状 况 等;当 评 估 过 程 需 要 使 用 量 表 进 行 辅 助 时,宜 在 接 受 过 使

    35、 用 量 表 培 训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具 体 情 况,选择 使 用 合 适 的 量 表,且 量 表 的 测 量 结 果 仅 用 于 参 考,不 能 作 为 医 学 诊 断。注:量表包括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 量表 工具性日常生活能力量 表 社会支持评定量表 简短智能测试量表抑郁简短量表被虐风险评估表老年人跌倒风险评估表等。7.2.3 计 划 阶 段计 划 阶 段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明 确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及 老 年 人 的 任 务 和 角 色;针 对 面 临 危 机 的 老 年 人 制 定 危 机 干 预 计 划,包 括 需 要 干 预

    36、 的 问 题 或 行 为、可 采 用 的 策 略、可 获得 的 社 会 支 持、危 机 介 入 小 组 的 建 立 及 分 工、应 急 演 练、信 息 沟 通 等;应 根 据 老 年 人 特 点、需 要 及 问 题 设 计 服 务 评 估 方 案;选 择 安 全 无 障 碍 的 活 动 场 地,宜 配 备 相 应 的 急 救 设 备 和 急 救 药 品,及 配 备 合 适 的 辅 具,如 放 大镜、助 听 器、老 花 镜、轮 椅、拐 杖 等;应 结 合 老 年 人 的 活 动 能 力 水 平 设 计 合 适 的 活 动 内 容 及 安 排 适 宜 的 活 动 时 长。7.2.4 介 入 阶 段

    37、介 入 阶 段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应 综 合 考 虑 老 年 人 的 支 持 系 统,在 必 要 时 进 行 介 入;应 考 虑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状 况,把 握 面 谈 和 活 动 的 时 间;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7 针 对 面 临 危 机 的 老 年 人,及 时 处 理 最 迫 切 的 问 题,特 别 是 自 杀、伤 及 他 人 等 可 能 危 及 生 命 安 全的 行 为 问 题。必 要 时,协 调 其 他 专 业 资 源,对 伤 害 实 施 者 进 行 身 体 约 束 或 其 他 限 制 行 为。7.2.5

    38、评 估 阶 段评 估 阶 段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开 展 老 年 人 基 本 物 资 生 活 条 件 和 生 活 状 况 评 估、能 力 评 估、居 住 环 境 安 全 评 估、认 知 和 情 绪 问题 评 估、是 否 面 临 危 机(危 机 的 来 源、危 害 程 度、老 年 人 应 对 危 机 的 能 力、以 往 应 对 方 式 及 效果 等)、社 会 支 持 网 络 评 估、兴 趣 爱 好 及 教 育 需 求 评 估 等;根 据 制 定 的 服 务 评 估 方 案 开 展 评 估;采 取 问 卷 或 访 谈 等 方 式 收 集 和 分 析 与 服 务

    39、相 关 的 资 料,包 括 客 观 资 料、主 观 感 受 与 评 价 等,综合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的 改 变、目 标 的 实 现、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等,系 统 分 析 介 入 效 果 和 目 标 达 成 情 况;应 客 观 认 识 老 年 人 身 体 机 能 和 认 知 退 化 具 有 不 可 逆 性,对 服 务 进 行 合 理 评 价。7.2.6 结 案 阶 段结 案 阶 段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根 据 服 务 效 果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结 案;巩 固 老 年 人 及 住 所 环 境 等 已 有 的 改 变;增 强 老

    40、年 人 独 立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信 心;避 免 或 妥 善 处 理 老 年 人 因 结 案 产 生 的 负 面 情 绪;因 老 年 人 死 亡 而 结 案 的,应 注 意 处 理 相 关 人 员 的 哀 伤 情 绪;结 案 后 提 供 跟 进 服 务,包 括 对 服 务 对 象 的 回 访、开 展 危 机 介 入 工 作 评 估 和 小 结、完 善 应 急 预 案以 及 预 防 同 类 危 机 的 再 发 生 等。8 服 务 管 理8.1 基 本 要 求服 务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按 照 附 录 B 中 的 内 容 执 行。8.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社 会

    41、服 务 机 构 除 按 照 M Z/T 0 6 4 2 0 1 6 中 8.1.1 的 规 定,形 成 相 关 文 件 外,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还 应 包 括: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质 量 手 册;为 确 保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质 量 所 需 的 文 件,包 括 制 度 和 记 录 等。9 服 务 保 障9.1 服 务 人 员 要 求9.1.1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9.1.1.1 资 质 要 求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具 有 国 家 颁 发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证 书。9.1.1.2 配 备 要 求D B 4 4 0 3/T 2 1

    42、 2 2 0 2 18养 老 机 构、社 区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数 量 与 自 理 能 力 的 高 低、服 务 的 类 型 与 复 杂 性 等 因 素,按 下 列 要求 配 备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养 老 机 构 每 2 0 0 名 老 年 人 应 配 备 1 名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照 护 难 度 较 大 的 养 老 机 构 宜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增 加 配 比,并 按 照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配 备 专 业 护 理 员 或 康 复 师;社 区 每 1 0 0 0 名 老 年 人 应 配 备 1 名 的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不 满 1 0 0 0

    43、 名 老 年 人 的 社 区 可 多 个 社 区 配备 1 名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9.1.1.3 知 识 技 能 储 备 及 继 续 教 育 要 求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除 接 受 社 会 工 作 通 识 教 育 外,还 应 在 知 识 技 能 储 备 及 继 续 教 育 方 面 符 合 以 下 要 求:掌 握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服 务 对 象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政 策;应 接 受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相 关 能 力 培 训,具 体 可 参 考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培 训 大 纲(试 行);根 据 服 务 需 要,接 受 社 会 工

    44、作 专 业 继 续 教 育,持 续 提 高 职 业 素 质 和 专 业 服 务 能 力。9.1.2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老 年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 应 满 足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资 质 和 要 求,并 获 得 深 圳 市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者 资 质,熟悉 掌 握 专 业 督 导 方 法 和 技 术,善 于 解 决 复 杂 专 业 问 题,推 动 专 业 实 务 发 展。9.2 服 务 场 所 与 设 施 设 备 要 求9.2.1 养 老 机 构在 养 老 机 构 开 展 的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其 环 境 与 设 施 设 备 要 求 应

    45、符 合 G B/T 2 9 3 5 3 2 0 1 2 中 7.1 和 7.2的 规 定。9.2.2 其 他 服 务 场 所 与 设 施 设 备其 他 服 务 场 所 与 设 施 设 备 的 要 求 如 下:服 务 场 所 宜 设 置 在 环 境 相 对 安 静、出 行 方 便 的 区 域,尽 可 能 便 于 老 年 人 到 达;位 于 二 层 及 以 上的 场 所,应 配 备 电 梯;服 务 场 所 室 内 装 修 应 符 合 环 保、卫 生、无 障 碍 的 要 求;服 务 场 所 室 内 布 置 宜 温 馨 舒 适,色 彩 以 暖 色 调 为 主;应 保 持 通 风、卫 生 清 洁、无 异

    46、 味、光 线 明亮、无 噪 音、物 品 摆 放 整 齐,活 动 空 间 应 足 够 老 年 人 通 过,避 免 绊 倒 或 碰 撞;服 务 场 所 地 面 应 防 滑、防 水,墙 壁 边 角 处 应 钝 化 处 理;洗 手 间 应 装 有 扶 手、紧 急 呼 叫 器 设 备;服 务 场 所 的 家 具 应 选 用 硬 面 的 沙 发、稳 固 不 易 碰 倒 和 带 有 扶 手 的 座 椅 及 不 易 碰 碎 的 物 品;服 务 场 所 宜 备 有 各 类 辅 具,如 放 大 镜、助 听 器、轮 椅 等,方 便 老 年 人 使 用;开 展 个 案 工 作 的 房 间 应 布 置 相 对 私 密、

    47、舒 适 的 环 境,避 免 被 干 扰 和 打 断,开 展 小 组 工 作 的 房 间应 配 备 座 椅、桌 子、储 物 柜、黑 板 及 多 媒 体 设 备;服 务 场 所 内 的 显 著 位 置 应 设 置 应 急 疏 散 图、消 防 设 备,安 全 标 志 应 保 持 完 好 和 明 显,便 于 工 作人 员 及 老 年 人 识 别;服 务 场 所 的 安 全 通 道 应 保 持 畅 通,便 于 老 年 人 在 突 发 灾 难 时 经 安 全 通 道 疏 散 到 安 全 地 带;设 施 设 备 应 回 应 老 年 人 需 求,鼓 励 使 用 人 工 智 能 的 辅 具 和 康 复 设 施

    48、设 备。9.3 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信 息 化 建 设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应 按 照 附 录 C 中 内 容 执 行。D B 4 4 0 3/T 2 1 2 2 0 2 19附 录 A(规 范 性)社 会 工 作 通 用 服 务 原 则A.1 保 护 生 命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保 护 服 务 对 象 及 第 三 方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生 命。如 服 务 对 象 所 陈 述 的 个 人 隐 秘 资 料 中 涉 及第 三 方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生 命 安 全,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将 相 关 信 息 知 会 第 三 方 利 益 相 关 者,以

    49、确 保 其 生 命 财 产 的安 全,并 提 前 做 好 相 应 的 预 防 和 准 备。A.2 差 别 平 等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以 平 等 的 方 式 对 待 服 务 对 象,同 时 注 重 服 务 对 象 的 差 异,充 分 把 握 平 等 待 人 和 个 别 化服 务 的 理 念。A.3 自 由 自 主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充 分 保 障 服 务 对 象 的 自 由 和 自 主,调 动 服 务 对 象 在 服 务 参 与 中 的 积 极 性 和 能 动 性,充分 尊 重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鼓 励 服 务 对 象 表 达 不 同 意 见,注 重 倾 听 服 务 对 象 的

    50、 意 见 和 声 音,在 不 侵 犯 他 人权 利 的 前 提 下,尊 重 服 务 对 象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选 择 和 决 定。A.4 最 小 伤 害社 会 工 作 者 应 保 护 服 务 对 象 的 利 益 不 受 侵 害,减 少 或 预 防 服 务 对 象 身 体、心 理 和 精 神 上 受 到 的 伤 害。无 法 避 免 造 成 伤 害 的,应 选 择 对 服 务 对 象 造 成 最 小 伤 害 的 方 案,或 最 容 易 恢 复 的 方 案,尽 可 能 实 现 利 益最 大 化。A.5 生 命 质 量社 会 工 作 者 应 改 善 服 务 对 象 的 身 体 及 心 理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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