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1 2 0.1 0C C S X 0 0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4 6.2 2 0 2 2食品 快速检 测工作 规范第 2 部分:日常 检测R e g u l a t i o n s o f f o o d r a p i d t e s t i n g 一P a r t 2:D a i l y t e s t i n g2 0 2 2-0 1-2 9 发 布 2 0 2 2-0 3-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1/T 1 4 6.2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2、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1/T 1 4 6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D B 4 4 0 1/T 1 4 6 已 发 布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第 2 部 分:日 常 检 测;第 3 部 分:技 术 服 务;第 4 部 分:监 督 评 价。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3、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食 品 检 验 所、广 东 省 食 品 工 业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海 关 技 术 中 心、广 东省 科 学 院 测 试 分 析 研 究 所(中 国 广 州 分 析 测 试 中 心)、广 州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叶 秋 雄、易 云 婷、龚 晓 莹、梁 俊 发、陈 佩 仪、谢 建 军、陈 云、张 俊 浩、张 彬 彬、朱 明 智、蔡 翠 玲、何 丽 媛、梁 志 森、林 嘉 健、戚 平、钟 剑 华、郑 泽 熙。D
4、 B 4 4 0 1/T 1 4 6.2 2 0 2 2I I引 言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法 规,加强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建 立“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自 检 为 主,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指 导 为辅,监 督 评 价 机 构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督”的 快 速 检 测 新 模 式,在 全 市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通 过 广州 市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 地 方
5、 标 准 的 制 定,指 导 各 机 构 提 升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质 量,保 障 人 民 群 众“舌尖 上 的 安 全”。D B 4 4 0 1/T 1 4 6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 拟 由 以 下 4 部 分 构 成,以 后 根 据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需 要,再 视 情 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目 的 在 于 明 确 广 州 市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模 式,规 定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作 的 食 品 市 场 主 体、技 术 服 务 机 构、监 督 评 价 机 构 等 工 作 组 织 的 技
6、术 要 求 和 管 理 要 求。第 2 部 分:日 常 检 测。建 立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日 常 工 作 规 范,目 的 在 于 提 升 检 测 工 作 质 量,为 食 品市 场 主 体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督 促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提供 依 据。第 3 部 分:技 术 服 务。建 立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规 范,目 的 在 于 提 升 技 术 服 务 质 量,为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和 监 督 评 价 机 构 开 展
7、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提 供 依 据。第 4 部 分:监 督 评 价。建 立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规 范,目 的 在 于 提 升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质 量,为 监 督 评 价 机 构 开 展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监 管 工 作 提 供 依 据。D B 4 4 0 1/T 1 4 6.2 2 0 2 21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第 2 部 分:日 常 检 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中 日 常 检 测 的 基 本 要 求、工 作 内 容、质 量 控
8、制、反 馈、改 进 措 施、文 件 和 记 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开 展 的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日 常 工 作,其 他 组 织 开 展 的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可 参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4
9、 4 0 1/T 1 4 6.1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 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1/T 1 4 6.1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基 本 要 求4.1 机 构4.1.1 应 具 有 确 定 的 组 织 架 构,具 备 相 应 的 检 测 能 力。4.1.2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人 员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有 专 人 负 责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与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行 合 作,并 接 受 监 督 评 价 机 构 的 监 督 考 核。4.1.3 应 针
10、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状 况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或 预 案,及 时 响 应 风 险 预 警,做 好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管理。4.2 管 理 制 度应 建 立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管 理、设 备 管 理、试 剂 管 理、抽 样 和 样 品 管理、阳 性 样 品 管 理、快 速 检 测 室 管 理 等 制 度。4.3 人 员4.3.1 应 胜 任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并 自 觉 接 受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指 导。4.3.2 应 掌 握 相 应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11、经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并 定 期 接 受 培 训 和 考核。食 品 市 场 主 体 应 保 存 人 员 培 训 考 核 记 录。4.4 场 所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4 6.2 2 0 2 224.4.1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快 速 检 测 室(以 下 简 称 快 检 室),面 积 应 满 足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需 要。4.4.2 快 检 室 应 布 局 合 理、标 识 清 晰、基 本 设 施 完 善、环 境 良 好,符 合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的 要 求。4.5 设 施 与 环
12、 境4.5.1 应 具 备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所 需 的 水、电、照 明、通 风 等 基 础 设 施。4.5.2 样 品 制 备、前 处 理 和 检 测 等 场 所 应 光 线 良 好 和 有 效 通 风,应 监 测、控 制 和 记 录 温 湿 度 条 件,确保 环 境 条 件 符 合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日 常 工 作 需 要。4.5.3 应 将 不 相 容 活 动 的 相 邻 区 域 进 行 有 效 隔 离,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交 叉 污 染,废 弃 物 排 放 与 处 理 应 符 合环 境 保 护 的 相 关 规 定。4.5.4 应 加 强 快 检 室 内
13、务 管 理,保 持 干 净 卫 生、整 洁。4.6 设 备4.6.1 应 根 据 检 测 需 求,配 备 相 适 应 的 设 备 和 器 具。4.6.2 应 对 检 测 结 果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设 备 进 行 检 定(校 准),并 在 检 定(校 准)有 效 期内 使 用,在 两 次 检 定(校 准)期 间 应 进 行 核 查,保 存 相 关 记 录。4.6.3 应 定 期 对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保 养,确 保 其 正 常 运 行。4.6.4 应 制 定 设 备 作 业 指 导 书,建 立 并 保 存 对 检 测 结 果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有
14、 重 要 影 响 的 设 备 使 用、维 护保 养、维 修 等 记 录。4.7 试 剂4.7.1 使 用 的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应 是 经 过 评 价 或 验 证 合 格 的,符 合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4.7.2 其 他 试 剂 应 符 合 相 关 方 法 要 求,配 制 的 溶 液 应 明 确 标 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溶 液 名 称、配 制 日 期、有 效 期、配 制 人 等 信 息。4.7.3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按 要 求 储 存,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并 保 存 使 用 记 录。4.8 快 速 检 测
15、 方 法应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选 择 适 宜 的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方 法,并 遵 守 D B 4 4 0 1/T 1 4 6.1 的 要 求。5 工 作 内 容5.1 样 品 抽 取5.1.1 应 制 定 抽 样 计 划 和 抽 样 方 案,抽 样 方 案 应 明 确 需 要 控 制 的 因 素,确 保 后 续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效 性。5.1.2 应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以 及 结 合 食 品 销 售 的 特 点,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抽 检 工 作。5.1.3 应 采 取 随 机 方 式 抽 取 具
16、有 代 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样 品,抽 样 量 应 满 足 检 测、复 验、留 样 的 需 要。5.1.4 应 使 用 洁 净 的 容 器 或 样 品 袋 盛 装 样 品,对 每 一 个 样 品 进 行 编 号,样 品 编 号 具 有 唯 一 性。5.1.5 应 及 时 记 录 抽 样 信 息,确 保 抽 样 信 息 的 完 整 性、有 效 性 和 可 追 溯 性,记 录 信 息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样 品 名 称、样 品 数 量、样 品 来 源、抽 样 日 期、抽 样 人 员 等。5.2 样 品 制 备 和 保 存5.2.1 应 将 样 品 分 为 两 份,一 份 用 于 即
17、时 检 测 和 复 验,一 份 用 于 留 样。5.2.2 样 品 制 备 应 使 用 洁 净 的 制 样 工 具,制 成 的 样 品 应 盛 装 在 洁 净 的 容 器 或 样 品 袋 中。D B 4 4 0 1/T 1 4 6.2 2 0 2 235.2.3 在 样 品 制 备、流 转、保 存 过 程 中 应 对 样 品 进 行 唯 一 性 标 识,防 止 样 品 混 淆。5.2.4 应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式 保 存 样 品,确 保 在 留 样 期 间 样 品 符 合 检 测 要 求,留 样 时 间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理 部 门 规 定 要 求 执 行。5.2.5 果 蔬
18、 样 品 应 冷 藏 保 存,水 产 品 及 畜 禽 产 品 等 样 品 应 冷 冻 保 存,其 他 样 品 按 规 定 的 储 存 条 件 保 存。5.3 样 品 检 测5.3.1 应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检 测 品 种、项 目、批 次、频 率 等 要 求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5.3.2 应 遵 守 快 速 检 测 方 法、快 速 检 测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操 作 规 程 等 要 求,确 保 检 测 结 果 真 实、准 确、有 效。5.3.3 应 如 实 记 录 检 测 信 息,确 保 检 测 记 录 的 原 始 性、准 确
19、性、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检 测 信 息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样 品 名 称、检 测 项 目、检 测 日 期、检 测 人 员、检 测 结 果、检 测 结 论、快 速 检 测 试 剂 批 号 等。5.4 结 果 出 具5.4.1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结 果 凭 证 应 有 唯 一 性 标 识。5.4.2 通 过 设 备 设 施 生 成 且 可 长 期 保 存 的 检 测 结 果 凭 证,作 为 原 始 记 录 存 档;对 无 法 长 期 保 存 的 检 测结 果 凭 证,应 通 过 拍 照、视 频 等 电 子 化 方 式 存 档。5.4.3 对 初 检 阳 性 的 样 品,应 进
20、 行 复 验。复 验 时,应 使 用 平 行 样 品 进 行 检 测。5.4.4 当 平 行 样 品 复 验 结 果 一 致 时,以 复 验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果;当 平 行 样 品 复 验 结 果 不 一 致 时,以 初 检和 复 验 出 现 阳(阴)性 数 最 多 的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果,并 调 查 问 题 产 生 的 原 因,及 时 纠 正,必 要 时,制 定 纠正 措 施。5.5 阳 性 样 品 后 处 理5.5.1 经 复 验 确 定 为 阳 性 的,应 告 知 被 抽 样 经 营 者 立 即 暂 停 销 售 快 检 结 果 阳 性 的 同 一 批 次 食 品。5.5.
21、2 被 抽 样 经 营 者 对 检 测 结 果 无 异 议 的,应 对 同 一 批 次 食 品 采 取 无 害 化、销 毁 等 措 施 进 行 处 理,并保 存 处 理 记 录。5.5.3 被 抽 样 经 营 者 对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应 自 收 到 检 测 结 果 起 4 小 时 内 向 属 地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门 申 请 复 检,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请 的,视 同 认 可 快 速 检 测 结 果。5.5.4 应 对 检 测 结 果 阳 性 的 经 营 者 所 销 售 的 食 品 进 行 跟 踪 抽 检。5.6 结 果 公 示5.6.1 食 品 市 场 主
22、 体 应 通 过 公 示 栏、电 子 屏 幕、信 息 化 手 段 等 方 式 在 显 著 位 置 及 时 公 示 当 天 检 测 结 果和 阳 性 样 品 处 理 情 况。5.6.2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应 采 取 信 息 化 手 段 向 消 费 者 传 递 检 测 结 果 信 息。5.7 数 据 上 报5.7.1 检 测 完 成 后,应 及 时 将 检 测 数 据 上 传 到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5.7.2 由 于 停 电、设 备 故 障 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上 传 检 测 数 据 的,可 按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补 录。6 质 量 控 制6.1 内 部 质
23、量 控 制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4 6.2 2 0 2 24应 制 定 年 度 质 量 控 制 计 划,计 划 应 覆 盖 所 有 人 员 和 快 速 检 测 项 目,可 选 择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式:a)空 白 试 验:随 同 样 品 检 测 做 空 白 试 验;b)人 员 比 对:同 一 机 构 的 不 同 人 员 使 用 相 同 快 速 检 测 产 品 对 同 一 样 品 进 行 检 测;c)留 样 再 测:同 一 人 员 使 用 相 同 快 速 检 测 产 品 对 留 样 进 行 检 测。6.2 外 部 质 量 控 制应 每 年 开 展 由 技
24、术 服 务 机 构、监 督 评 价 机 构 等 组 织 的 外 部 质 量 控 制 活 动,可 选 择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式:a)盲 样 考 核:使 用 标 准 物 质 或 实 物 标 样 进 行 检 测;b)人 员 比 对:不 同 机 构 的 人 员 使 用 相 同 快 速 检 测 产 品 对 同 一 样 品 进 行 检 测。7 反 馈7.1 应 接 受 监 督 评 价、技 术 服 务 等 机 构 对 日 常 检 测 工 作 提 出 的 合 理 性 建 议,采 取 措 施 改 进 日 常 检 测 工作,并 及 时 反 馈。7.2 应 及 时 向 监 督 评 价、技 术 服 务 等
25、机 构 反 馈 日 常 检 测 工 作 遇 到 的 问 题,持 续 改 进 日 常 检 测 工 作。8 改 进 措 施8.1 应 有 适 宜 的 改 进 措 施 对 质 量 控 制 和 反 馈 的 不 符 合 事 项 进 行 改 进。8.2 应 保 存 改 进 相 关 记 录。9 文 件 和 记 录9.1 应 对 日 常 检 测、质 量 控 制 等 过 程 予 以 记 录,记 录 信 息 完 整、可 追 溯。9.2 原 始 记 录 应 字 迹 清 楚、划 改 规 范,记 录 内 容 具 有 原 始 性、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9.3 应 加 强 工 作 文 件 和 记 录 的 管 理,对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管 理 制 度、作 业 指 导 书、原 始 记 录 等 资 料 应 分 类整 理、更 新、归 档。9.4 储 存 文 件 和 记 录 的 设 施 环 境 应 适 宜,防 止 文 件 和 记 录 的 损 坏、丢 失。9.5 可 长 期 保 存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电 子 化 记 录 至 少 保 存 2 年,对 无 法 长 期 保 存 的 检 测 结 果 凭 证 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来 确 定 保 存 期 限。9.6 应 对 日 常 检 测 过 程 中 所 获 得 的 重 要 工 作 文 件、原 始 记 录 等 资 料 予 以 保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