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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146.3—2022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第3部分:技术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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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146.3—2022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第3部分:技术服务.pdf

    1、I C S 0 3.1 2 0.1 0C C S X 0 0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4 6.3 2 0 2 2食品 快速检 测工作 规范第 3 部分:技术 服务R e g u l a t i o n s o f f o o d r a p i d t e s t i n g 一P a r t 3:T e c h n i c a l s e r v i c e2 0 2 2-0 1-2 9 发 布 2 0 2 2-0 3-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1/T 1 4 6.3 2 0 2 2I前 言本 文

    2、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1/T 1 4 6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 的 第 3 部 分。D B 4 4 0 1/T 1 4 6 已 发 布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第 2 部 分:日 常 检 测;第 3 部 分:技 术 服 务;第 4 部 分:监 督 评 价。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3、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食 品 检 验 所、广 东 省 科 学 院 测 试 分 析 研 究 所(中 国 广 州 分 析 测 试 中 心)、广 州 海 关 技 术 中 心、广 东 省 食 品 工 业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叶 秋 雄、刘 春 生、何 丽 媛、姚 子 升、易 云 婷、谢 建 军、廖 玮、张 俊 浩、梁 俊 发、陈 云、蔡 翠 玲、李 惠 文、梁 志 森、张 彬 彬、林 嘉 健、陈 佩

    4、仪、李 慧 琴。D B 4 4 0 1/T 1 4 6.3 2 0 2 2I I引 言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法 规,加强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建 立“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自 检 为 主,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指 导 为辅,监 督 评 价 机 构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督”的 快 速 检 测 新 模 式,在 全 市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通 过 广州 市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5、作 规 范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指 导 各 机 构 提 升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质 量,保 障 人 民 群 众“舌尖 上 的 安 全”。D B 4 4 0 1/T 1 4 6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 拟 由 以 下 4 部 分 构 成,以 后 根 据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需 要,再 视 情 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目 的 在 于 明 确 广 州 市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模 式,规 定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作 的 食 品 市 场 主 体、技 术 服 务 机 构、监 督 评 价 机 构 等 工 作

    6、 组 织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管 理 要 求。第 2 部 分:日 常 检 测。建 立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日 常 工 作 规 范,目 的 在 于 提 升 检 测 工 作 质 量,为 食 品市 场 主 体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督 促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提供 依 据。第 3 部 分:技 术 服 务。建 立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规 范,目 的 在 于 提 升 技 术 服 务 质 量,为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和 监 督 评

    7、价 机 构 开 展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提 供 依 据。第 4 部 分:监 督 评 价。建 立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规 范,目 的 在 于 提 升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质 量,为 监 督 评 价 机 构 开 展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监 管 工 作 提 供 依 据。D B 4 4 0 1/T 1 4 6.3 2 0 2 21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第 3 部 分:技 术 服 务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工 作 要 求 和 内

    8、 容、质 量 控 制、评 价 和 反 馈、改 进措 施、文 件 和 记 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7 4 0 4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9、制 规 范 食 品 理 化 检 测D B 4 4 0 1/T 1 4 6.1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 第 1 部 分:基 本 要 求D B 4 4 0 1/T 1 4 6.2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规 范 第 2 部 分:日 常 检 测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1/T 1 4 6.1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基 本 要 求4.1 机 构4.1.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4.1.2 具 有 独 立 的 部 门 或 组 织,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人 员 开 展 食 品 快

    10、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4.1.3 应 对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工 作 文 件、技 术 服 务 记 录、检 验 检 测 数 据 等 信 息 保 密,未 经 食 品 安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不 得 使 用、公 布 相 关 信 息。4.1.4 应 建 立 预 警 应 急 机 制,及 时 向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反 馈 预 警 信 息,并 协 助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部 门 和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处 理 突 发、紧 急 事 件。4.2 管 理 制 度应 建 立 与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相 适

    11、 应 的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管 理、设 备 管 理、快 速检 测 试 剂 管 理、质 量 控 制 管 理、文 件 和 记 录 管 理 等 制 度。4.3 人 员4.3.1 人 员 应 职 责 分 工 明 确,确 保 人 员 是 胜 任 的 且 受 到 监 督,并 依 据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开 展 工 作。4.3.2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管 理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负 责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的 管 理,确 保 技 术 服 务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4 6.3 2 0 2 22工 作 质

    12、量。4.3.3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业 务 知 识、检 测 技 能 和 沟 通 技 巧,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技 术服 务 机 构 应 保 存 人 员 的 教 育、培 训 考 核、工 作 经 历 等 记 录。4.4 场 所4.4.1 具 备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的 固 定 场 所,包 括 办 公、培 训、实 验、库 房 等 场 地。4.4.2 办 公 场 所 应 配 备 齐 全 的 办 公 配 套 设 施,满 足 人 员 办 公 要 求。4.4.3 培 训 场 所 的 面 积、设 备 设 施 等 应 满 足

    13、人 员 理 论 和 实 操 培 训 考 核 的 要 求。4.4.4 实 验 室 应 满 足 开 展 人 员 实 操 培 训、快 速 检 测 试 剂 验 收、质 量 控 制 等 技 术 工 作 的 需 要。4.4.5 库 房 面 积 适 宜,能 够 满 足 设 备 设 施、快 速 检 测 试 剂、耗 材 等 物 资 的 储 存。4.5 设 施 与 环 境4.5.1 应 具 备 开 展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水、电、照 明、通 风 等 基 础 设 施。4.5.2 样 品 制 备、前 处 理 和 检 测 等 场 所 应 光 线 良 好 和 有 效 通 风,应 监

    14、 测、控 制 和 记 录 温 湿 度 条 件,确保 环 境 条 件 符 合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需 要。4.5.3 应 将 不 相 容 活 动 的 相 邻 区 域 进 行 有 效 隔 离,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交 叉 污 染,废 弃 物 排 放 与 处 理 应 符 合环 境 保 护 的 相 关 规 定。4.6 设 备4.6.1 应 有 足 够 的 设 备 满 足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需 要。4.6.2 应 对 检 测 结 果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设 备 进 行 检 定(校 准),并 在 检 定(校 准)有 效 期内 使 用,在

    15、两 次 检 定(校 准)期 间 应 进 行 核 查,保 存 相 关 记 录。4.6.3 应 制 定 设 备 作 业 指 导 书,建 立 并 保 存 对 检 测 结 果 准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设 备 使 用、维 护保 养、维 修 等 记 录。4.7 试 剂4.7.1 应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采 购 经 评 价 或 验 证 合 格 的 快 速 检 测 试 剂。4.7.2 应 建 立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的 验 收 管 理 制 度,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4.7.3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16、按 要 求 储 存,做 好 温 湿 度 控 制,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4.7.4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在 流 转 过 程 中,应 做 好 防 护 措 施,避 免 失 效。4.7.5 应 保 存 快 速 检 测 试 剂 采 购、验 收、出 入 库 等 记 录。4.7.6 其 他 试 剂 应 符 合 相 关 方 法 要 求,配 制 的 溶 液 应 明 确 标 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溶 液 名 称、配 制 日 期、有 效 期、配 制 人 等 信 息。4.7.7 标 准 物 质(参 考 物 质)应 尽 可 能 溯 源 到 S I 测 量 单 位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参 考 物

    17、质),按 要 求 存 储和 使 用。4.7.8 标 准 溶 液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方 法 标 准 或 G B/T 2 7 4 0 4 的 要 求。5 工 作 要 求 和 内 容5.1 工 作 要 求5.1.1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统 一 着 装,持 证 上 岗。D B 4 4 0 1/T 1 4 6.3 2 0 2 235.1.2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以 线 上、线 下(现 场)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指 导、服 务,服 务 频 次、时 间 等 按 规 定 执 行。5.1.3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向

    18、监 督 评 价 机 构 反 馈 技 术 服 务 情 况。5.1.4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采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对 服 务 情 况 予 以 记 录,按 要 求 保 存 技 术 服 务 记 录。5.2 工 作 内 容5.2.1 指 导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建 立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 管 理 制 度、作 业 指 导 书,督 促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落 实 管 理制 度 要 求。5.2.2 督 导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落 实 日 常 检 测 工 作 主 体 责 任,按 要 求 完 成 样 品 抽 取、样 品 制 备 和 保 存、样 品检 测、结 果 出 具、阳 性

    19、 样 品 后 处 理、结 果 公 示、数 据 上 报 等 工 作,规 范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快 速 检 测 行 为。5.2.3 指 导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按 规 定 的 检 测 项 目、批 次、品 种、时 间 等 开 展 日 常 检 测 工 作。5.2.4 指 导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规 范 记 录、保 存 检 测 信 息(包 括 原 始 记 录 和 检 测 结 果 凭 证),按 食 品 安 全 监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收 集、整 理、报 送 检 测 信 息,并 核 对 记 录 的 真 实 性、完 整 性、一 致 性。5.2.5 指 导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规 范 使

    20、 用 和 管 理 设 备 设 施、快 速 检 测 试 剂 等,协 助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加 强 快 速 检测 室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内 务 管 理。5.2.6 协 助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对 质 量 控 制、监 督 考 核 中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事 项 进 行 整 改,采 取 有 效 的 改 进 措 施,并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整 改 报 告。5.2.7 协 助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制 定 应 对 突 发 状 况 的 应 急 措 施 或 预 案,并 在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有 应 急 需 求 时,技术 服 务 机 构 应

    21、 及 时 响 应。5.2.8 制 定 培 训 考 核 计 划,对 食 品 市 场 主 体 人 员 采 取 集 中 授 课、一 对 一 培 训、实 操 考 核 等 方 式 进 行 培训,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确 保 培 训 效 果 的 有 效 性,并 按 要 求 保 存 人 员 培 训 考 核 记 录。5.2.9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定 期 开 展 技 术 比 对 工 作,比 对 检 测 应 遵 守 D B 4 4 0 1/T 1 4 6.2 的 要 求。5.2.1 0 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有 利 于 保 障 食 品

    22、快 速 检 测 工 作 质 量 的 其 他 物 资 和 服 务。6 质 量 控 制6.1 内 部 质 量 控 制应 制 定 年 度 质 量 控 制 计 划,计 划 应 覆 盖 所 有 人 员 和 快 速 检 测 项 目,可 选 择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式:a)盲 样 考 核:使 用 标 准 物 质 或 实 物 标 样 进 行 检 测;b)人 员 比 对:同 一 机 构 的 不 同 人 员 使 用 相 同 快 速 检 测 产 品 对 同 一 样 品 进 行 检 测;c)仪 器 比 对:同 一 人 员 使 用 不 同 的 快 速 检 测 仪 器 对 同 一 样 品 进 行 检 测。6.2

    23、外 部 质 量 控 制应 每 年 开 展 由 监 督 评 价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组 织 的 外 部 质 量 控 制 活 动,可 选 择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式:a)盲 样 考 核:使 用 标 准 物 质 或 实 物 标 样 进 行 检 测;b)人 员 比 对:不 同 机 构 的 人 员 使 用 相 同 快 速 检 测 产 品 对 同 一 样 品 进 行 检 测。7 评 价 和 反 馈7.1 应 建 立 质 量 评 价 机 制,对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评 价,并 接 受 监 督 评 价 机 构 的 监 督 考 核。DB 4 4 0 1D B

    24、4 4 0 1/T 1 4 6.3 2 0 2 247.2 应 接 受 监 督 评 价、食 品 市 场 主 体 等 机 构 对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的 合 理 性 建 议,采 取 措 施 改 进 技 术 服务 工 作,并 及 时 反 馈。7.3 应 及 时 向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监 督 评 价 机 构 反 馈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遇 到 的 问 题,持 续 改 进 技 术 服务 工 作。8 改 进 措 施8.1 应 建 立 改 进 机 制,持 续 跟 踪 改 进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和 验 证 其 有 效 性。8.2 对 质 量 控 制 和 评

    25、 价 反 馈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和 分 析,对 不 满 足 要 求 的,应 采 取 适 宜 的 措 施 进 行 改 进。8.3 应 保 存 改 进 相 关 记 录。9 文 件 和 记 录9.1 应 对 技 术 服 务、质 量 控 制 等 过 程 予 以 记 录,记 录 信 息 完 整、可 追 溯。9.2 原 始 记 录 应 字 迹 清 楚、划 改 规 范,记 录 内 容 具 有 原 始 性、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9.3 宜 采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采 集、存 储 工 作 记 录,应 防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入 侵 或 修 改。9.4 储 存 文 件 和 记 录 的 设 施 环 境 应 适 宜,防 止 文 件 和 记 录 的 损 坏、丢 失。9.5 可 长 期 保 存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电 子 化 记 录 至 少 保 存 2 年,对 无 法 长 期 保 存 的 检 测 结 果 凭 证 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来 确 定 保 存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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