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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02.1-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1部分:公共场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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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02.1-2021 公共洗手设施配置指南 第1部分:公共场所.pdf

    1、I C S 1 1.0 2 0C C S C 5 0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公 共 洗 手 设 施 配 置 指 南第 1 部 分:公 共 场 所C o n f i g u r a t i o n g u i d a n c e f o r h a n d w a s h i n g f a c i l i t i e s P a r t 1:P u b l i c p l a c e s2 0 2 1-1 2-0 1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2、 0 3/T 2 0 2.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设 施 分 类 及 要 求.25.1 分 类.25.2 要 求.26 公 共 场 所 分 类.27 基 本 要 求.27.1 选 址 要 求.27.2 安 装 要 求.37.3 配 置 要 求.38 管 理 维 护 要 求.58.1 管 理 要 求.58.2 维 护 要 求.5附 录 A(规 范 性)公 共 洗 手 设 施 构 成 要 素 的 要 求.7A.1 洗 手 池(盆)和 洗 手 台.7A.2 水 龙 头.7A.

    3、3 流 动 水.7A.4 洁 手 设 施.7A.5 干 手 设 施.7A.6 洗 手 时 刻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7参 考 文 献.8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3/T 2 0 2 2 0 2 1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配 置 指 南 的 第 1 部 分。D B 4 4 0 3/T 2 0 2 2 0 2 1 已 经 发布 了 以

    4、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公 共 场 所;第 2 部 分:中 小 学 校 和 托 幼 机 构。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局、深 圳 市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体 育 局、福 田 区 卫 生 健 康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武 南、马 起 山、曾 碧 静、陈 澄、杨 文 君、秦 晓 红。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I I I引 言大 量 证 据

    5、表 明,勤 洗 手 是 预 防 疾 病 传 播、保 持 环 境 卫 生 和 保 护 市 民 健 康 最 为 有 效 的 卫 生 学 措 施 之 一,而 科 学、完 备 和 便 利 的 洗 手 设 施 是 良 好 洗 手 行 为 养 成 的 基 础,对 于 推 动 城 市 健 康 和 提 升 城 市 文 明 具 有 重要 意 义。为 推 动 新 建、扩 建、改 建 的 公 共 场 所 完 善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的 规 划、设 计、建 设 和 管 理,促 进 市 民 养 成良 好 的 洗 手 习 惯,推 动 传 染 病 防 控 常 态 化 机 制 的 形 成,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6、4 4 0 3/T 2 0 2.1 2 0 2 11公 共 洗 手 设 施 配 置 指 南 第 1 部 分:公 共 场 所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共 场 所1)公 共 洗 手 设 施 配 置 的 总 则、设 施 分 类 及 要 求、公 共 场 所 分 类、基 本 要 求 和管 理 维 护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深 圳 市 辖 区 内 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公 共 场 所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规 划、设 计、建 设 和 管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7、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4 7 0 6.1 5 2 0 0 8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电 器 的 安 全 皮 肤 及 毛 发 护 理 器 具 的 特 殊 要 求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T 1 8 1 4 5 2 0 1 4 陶 瓷 片 密 封 水 嘴G B 1 9 8 7 7.1 2 0 0 5 特 种 洗 手 液G B/T 3 4

    8、 8 5 5 2 0 1 7 洗 手 液G B/T 3 5 7 6 3 2 0 1 7 不 锈 钢 水 龙 头C J/T 1 6 4 节 水 型 生 活 用 水 器 具Q B/T 1 3 3 4 2 0 1 3 水 嘴 通 用 技 术 条 件Q B/T 5 2 9 6 2 0 1 8 擦 拭 纸 巾W S/T 6 9 9 2 0 2 0 人 群 聚 集 场 所 手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洗 手 h a n d w a s h i n g用 流 动 水 和 洗 手 液(或 肥 皂)揉 搓 冲 洗 双 手,去 除 手 部 污

    9、垢、碎 屑 和 部 分 生 物 的 过 程。来 源:W S/T 6 9 9 2 0 2 0,3.2 3.2购 物 中 心 s h o p p i n g c e n t e r;s h o p p i n g m a l l多 种 零 售 店 铺、服 务 设 施 集 中 在 由 企 业 有 计 划 地 开 发、管 理、运 营 的 一 个 建 筑 物 内 或 一 个 区 域 内,向 消 费 者 提 供 综 合 性 服 务 的 商 业 集 合 体。来 源:G B/T 1 8 1 0 6 2 0 0 4,定 义 4.1.1 1 1)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所 列 出 的

    10、公 共 场 所。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24 总 则4.1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应 与 公 共 场 所 的 建 设 统 一 规 划、合 理 布 局。4.2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节 能、节 地、节 水、节 材、环 保 的 要 求。4.3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选 址 和 数 量 应 充 分 综 合 考 虑 公 共 场 所 的 面 积、人 流 情 况 及 其 类 型 和 功 能。4.4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的 选 址 和 设 计 应 遵 循 安 全、便 利、实 用、美 观 的 原 则。4.5 公 共 洗 手

    11、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应 能 保 证 给 水 正 常、排 水 通 畅。5 设 施 分 类 及 要 求5.1 分 类5.1.1 按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的 构 成 要 素,可 分 为 必 备 要 素 和 可 选 要 素,其 中:必 备 要 素:包 括 洗 手 池(盆)、洗 手 台、水 龙 头、流 动 水、洁 手 设 施2);可 选 要 素:包 括 干 手 设 施、洗 手 时 刻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5.1.2 按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的 外 观 存 在 形 式,可 分 为:附 属 式 洗 手 设 施:依 附 于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固 定 式 公 共 洗

    12、手 设 施;独 立 式 洗 手 设 施:不 依 附 于 其 它 建 筑 物、独 立 建 设 的 固 定 式 公 共 洗 手 设 施。5.2 要 求洗 手 池(盆)、洗 手 台、水 龙 头、流 动 水、洁 手 设 施、干 手 设 施、洗 手 时 刻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 应符 合 附 录 A 的 要 求。6 公 共 场 所 分 类根 据 公 共 场 所 承 担 的 城 市 功 能 的 地 位,将 公 共 场 所 分 为:a)一 类 公 共 场 所(城 市 门 户),包 括:城 市 主 要 交 通 枢 纽,包 括 机 场、高 铁 站、火 车 站、汽 车 站、游 轮 码 头;市 级 公

    13、 共 文 体 娱 乐 场 所,包 括 体 育 场(馆)、展 览 馆、影 剧 院、音 乐 厅、图 书 馆、书 城、博 物 馆、美 术 馆 等;大 型 购 物 场 所(5 0 0 0 0 平 方 米 以 上),包 括 都 市 型 购 物 中 心、地 区 型 购 物 中 心;市 政 公 园 的 城 市 公 园(面 积 不 低 于 1 0 公 顷):包 括 综 合 公 园 和 专 类 公 园;市 政 公 园 的 自 然 公 园:包 括 森 林 郊 野 公 园、地 理 遗 址 公 园、风 景 名 胜 区、湿 地 公 园。b)二 类 公 共 场 所,各 类 公 共 餐 饮 场 所(包 括 饭 馆、咖 啡

    14、店、小 吃 店 和 快 餐 店 等)、商 场(店)、酒 店;c)三 类 公 共 场 所,除 a)和 b)以 外 的 其 它 公 共 场 所。7 基 本 要 求7.1 选 址 要 求2)用 于 手 部 清 洁 的 设 施,包 括 洗 手 液、肥 皂、皂 液 器、肥 皂 容 器 等。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37.1.1 应 在 公 共 场 所 的 以 下 地 点 配 置 公 共 洗 手 设 施:公 共 厕 所;母 婴 室;餐 饮 区;垃 圾 分 类 投 放 点;一 类 场 所 的 城 市 公 园、自 然 公 园 的 主 要 出 入 口、人 流 密 集 区。7.1.

    15、2 宜 在 以 下 公 共 场 所 配 置 公 共 洗 手 设 施:一 类 公 共 场 所(除 城 市 公 园、自 然 公 园 以 外)的 主 要 出 入 口、人 流 密 集 区;各 类 市 政 公 园 内 的 人 流 密 集 区 和 主 干 道 的 交 汇 点。7.2 安 装 要 求7.2.1 安 装 在 室 内 的 附 属 式 洗 手 设 施 应 铺 设 防 滑 地 砖,地 面、墙 壁、顶 部 应 使 用 防 水、防 滑、防 腐、防 霉、无 辐 射、易 消 毒 和 清 洗 的 材 料。安 装 在 室 外 的 独 立 式 洗 手 设 施 的 洗 手 池(盆)或 水 槽 前 应 有 至 少1.

    16、2 0 米 宽 的 硬 化 地 面,可 在 上 方 建 防 雨 顶 棚。7.2.2 洗 手 池(盆)尺 寸 应 与 洗 手 台 相 匹 配。7.2.3 洗 手 池(盆)边 缘 离 地 面 高 度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成 年 人 用 应 为 0.7 5 米 0.8 0 米;b)儿 童 用 应 为 0.6 0 米。7.2.4 水 龙 头 的 安 装 应 牢 固、无 损 坏、无 漏 水、安 装 在 同 一 卫 生 设 施 处 的 龙 头 款 式 宜 统 一。并 排 的 水龙 头 超 过 2 个 的,水 龙 头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0.8 0 米。7.2.5 水 龙 头 喷 水 口 的 高

    17、 度 应 高 于 洗 手 池(盆)的 水 平 面。7.2.6 水 龙 头 与 洗 手 池(盆)台 面 外 缘 的 直 线 距 离 宜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成 年 人 用 不 宜 大 于 0.4 0 米;b)儿 童 用 不 宜 大 于 0.2 5 米。7.2.7 洁 手 设 施 和 干 手 设 施 应 放 置 或 安 装 在 使 用 者 方 便 获 取 处。7.2.8 干 手 器 放 置 或 安 装 位 置 除 满 足 7.2.7 的 要 求 外,还 应 设 置 在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主 要 出 入 口 处。7.2.9 洗 手 时 刻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 宜 张 贴

    18、 在 水 龙 头 上 方 醒 目 处。7.3 配 置 要 求7.3.1 水 龙 头7.3.1.1 一 类 公 共 场 所 应 同 时 配 置 成 年 人 用 水 龙 头 和 儿 童 用 水 龙 头。7.3.1.2 一 类 公 共 场 所 应 配 置 感 应 式 或 其 他 非 手 触 式 水 龙 头。7.3.1.3 一 类 公 共 场 所 重 点 区 域 的 水 龙 头 最 少 配 置 数 量 可 参 考 表 1 的 要 求。表 1 一 类 公 共 场 所 重 点 区 域 水 龙 头 配 置 表重点区域 服务人数(人/每个水龙头)城市主要交通枢纽 4 0 4 5市级公共文体娱乐场所 6 0 6

    19、 5大型购物场所 6 0 6 5市政公园的城市公园、自然公园 2 0 0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47.3.1.4 二、三 类 公 共 场 所 应 配 置 成 年 人 用 水 龙 头,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二 类 公 共 场 所 宜 同 时 配 置 儿童 用 水 龙 头。7.3.1.5 二、三 类 公 共 场 所 宜 配 置 感 应 式 或 其 他 非 手 触 式 水 龙 头。7.3.1.6 二、三 类 公 共 场 所 重 点 区 域 的 水 龙 头 最 少 配 置 数 量 可 参 考 表 2、表 3、表 4 的 要 求。表 2 商 场(店)水 龙 头

    20、 配 置 表面积()水龙头数量(个)5 0 0 15 0 1 1 0 0 0 21 0 0 1 2 0 0 0 32 0 0 1 4 0 0 0 54 0 0 1 5 0 0 0 0 每增加 2 0 0 0,增加 2 个水龙头表 3 餐 饮 场 所 水 龙 头 配 置 表服务人数(人)水龙头数量(个)5 0 15 0 1 0 0(含1 0 0)2 1 0 0 每超过1 0 0 座位增设1 个表 4 其 它 公 共 场 所 水 龙 头 配 置 表重点区域 服务人数(人/每个水龙头)广场、街道 5 0 0其它市政公园 2 0 0体育场外 1 5 0海滨活动场所 6 07.3.2 其 它 要 素7.

    21、3.2.1 一 类 公 共 场 所7.3.2.1.1 安 装 在 一 类 公 共 场 所 的 附 属 式 洗 手 设 施,除 配 置 必 备 要 素 外,还 应 配 置 干 手 设 施、洗 手 时刻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7.3.2.1.2 安 装 在 一 类 公 共 场 所 的 独 立 式 洗 手 设 施,除 配 置 必 备 要 素 外,还 应 配 置 干 手 设 施。宜 根 据公 共 洗 手 设 施 物 理 空 间 大 小 和 疫 情 防 控 需 要 选 择 配 置 洗 手 时 刻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7.3.2.1.3 洁 手 设 施 的 配 置 符 合 以

    22、 下 要 求:按 与 水 龙 头 数 量 不 低 于 1:2 的 比 例 配 置;不 应 配 置 肥 皂 等 手 触 式 洁 手 设 施;宜 优 先 配 置 感 应 洁 手 液;因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的,可 配 置 按 压 式 等 手 触 式 洁 手 液。7.3.2.1.4 干 手 设 施 的 配 置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干 手 设 施 可 以 是 干 手 器 或 干 手 纸;仅 采 用 干 手 器 作 为 干 手 设 施 的,宜 按 与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主 要 出 入 口 数 量 不 低 于 1:1 的 比 例 配 置;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23、 15 仅 采 用 干 手 纸 作 为 干 手 设 施 的,宜 按 与 水 龙 头 数 量 不 低 于 1:2 的 比 例 配 置,干 手 纸 容 器 应 设置 在 两 个 水 龙 头 之 间,且 在 附 近 配 置 垃 圾 收 纳 装 置;同 时 采 用 干 手 器 和 干 手 纸 作 为 干 手 设 施 的,干 手 纸 数 量 可 根 据 使 用 对 象 实 际 需 求 配 置。7.3.2.2 二 类 公 共 场 所7.3.2.2.1 安 装 在 二 类 公 共 场 所 公 共 厕 所、母 婴 室 的 附 属 式 洗 手 设 施,除 配 置 必 备 要 素 外,还 应 配 置干 手 设 施

    24、、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7.3.2.2.2 安 装 在 餐 饮 场 所 的 独 立 式 洗 手 设 施,除 配 置 必 备 要 素 外,还 应 配 置 干 手 设 施。7.3.2.2.3 洁 手 设 施 和 干 手 设 施 的 配 置 可 参 照 7.3.2.1.3 和 7.3.2.1.4 的 要 求。7.3.2.3 三 类 公 共 场 所7.3.2.3.1 安 装 在 三 类 公 共 场 所 公 共 厕 所 的 附 属 式 洗 手 设 施,除 配 置 必 备 要 素 外,还 应 配 置 干 手 设 施、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7.3.2.3.2 安 装 在 三 类 公 共

    25、场 所 非 公 共 厕 所 的 附 属 式 洗 手 设 施,除 配 置 必 备 要 素 外,还 宜 根 据 洗 手 设施 的 物 理 空 间 大 小 和 疫 情 防 控 需 要 选 择 配 置 干 手 设 施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7.3.2.3.3 安 装 在 三 类 公 共 场 所 独 立 式 洗 手 设 施,除 配 置 必 备 要 素 外,宜 根 据 洗 手 设 施 的 物 理 空 间 大小 选 择 和 疫 情 防 控 需 要 配 置 干 手 设 施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7.3.2.3.4 洁 手 设 施 和 干 手 设 施 的 配 置 可 参 照 7.3.

    26、2.1.3 和 7.3.2.1.4 的 要 求。8 管 理 维 护 要 求8.1 管 理 要 求8.1.1 工 作 日 期 间,宜 每 两 小 时 清 扫、清 理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内 残 留 垃 圾、积 水,做 到 日 产 日 清,保 持 公共 洗 手 设 施 干 净 整 洁。8.1.2 宜 每 日 对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进 行 消 毒。8.1.3 应 做 好 洁 手 设 施 和 干 手 设 施 的 后 勤 保 障 工 作,保 证 正 常 使 用。8.1.4 洗 手 卫 生 设 施 地 面 光 滑 的,应 同 步 设 置 防 滑 标 识。8.2 维 护 要 求8.2.1 应 有

    27、专 人 负 责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护。8.2.2 应 定 期 对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检 查:确 保 洗 手 池(盆)完 好 无 损、无 堵 塞;确 保 洗 手 台 完 好 无 损、无 磨 损、无 污 渍;确 保 水 龙 头 能 正 常 使 用;确 保 洁 手 液 无 变 色、浑 浊、分 层 或 油 水 分 离 等 现 象,或 者 产 生 发 臭、刺 鼻 等 异 味;确 保 洁 手 液 容 器 完 好、有 效、无 污 渍;确 保 干 手 器、干 手 纸 容 器 完 好、有 效、无 污 渍;确 保 洗 手 时 刻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 清

    28、晰。8.2.3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维 修 时,应 有 明 显 提 示 标 识;设 施 停 止 使 用 时,应 张 贴 通 知,明 确 停 用 时 间、原因。8.2.4 修 复 乱 涂 写、乱 刻 画、熏 烫、破 损、故 障 的 设 施 设 备,修 复 效 果 应 与 原 体 色 泽 相 近,与 整 体 协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6调。8.2.5 在 维 护 公 共 洗 手 设 施 设 备 时,应 优 先 使 用 绿 色 环 保 建 材、节 水 型 卫 生 设 施 设 备,严 禁 使 用 强 酸强 碱 等 腐 蚀 性 材 料。8.2.6 每 次 设 施 设

    29、 备 维 护,应 做 好 留 痕 管 理,及 时 填 写 报 修 记 录,并 及 时 报 修。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7A A附 录 A(规 范 性)公 共 洗 手 设 施 构 成 要 素 的 要 求A.1 洗 手 池(盆)和 洗 手 台A.1.1 材 料 应 防 水、无 毒 无 害。A.1.2 表 面 应 光 滑、无 裂 纹、无 毛 刺,边 角 应 光 滑,有 衔 接 处 的,衔 接 处 应 平 滑。A.1.3 洗 手 池(盆)应 易 于 清 洁、消 毒。A.1.4 洗 手 池(盆)宽 度 宜 为 0.6 米。A.2 水 龙 头水 龙 头 除 应 符 合 C

    30、 J/T 1 6 4 中 水 嘴 的 相 关 要 求 外,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不 锈 钢 水 龙 头 符 合 G B/T 3 5 7 6 3 2 0 1 7 的 要 求;陶 瓷 水 龙 头 符 合 G B/T 1 8 1 4 5 2 0 1 4 的 要 求;其 它 材 料 的 水 龙 头 符 合 Q B/T 1 3 3 4 2 0 1 3 的 要 求。A.3 流 动 水流 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A.4 洁 手 设 施A.4.1 洁 手 液 应 符 合 G B/T 3 4 8 5 5 的 要 求。A.4.2 具 有 抗 菌、抑 菌 等 特 种 功 能

    31、 的 洁 手 液 应 符 合 G B 1 9 8 7 7.1 2 0 0 5 的 要 求。A.5 干 手 设 施A.5.1 干 手 纸 应 符 合 Q B/T 5 2 9 6 2 0 1 8 的 要 求。A.5.2 感 应 式 干 手 器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安 全 性 能 符 合 G B 4 7 0 6.1 5 2 0 0 8 的 相 关 要 求;风 温 保 持 3 5 4 0。A.6 洗 手 时 刻 和 洗 手 方 法 宣 传 标 识A.6.1 洗 手 时 刻 和 洗 手 方 法 的 宣 传 标 识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洗 手 时 刻;洗 手 步 骤;六 步 洗 手 法。A

    32、.6.2 洗 手 时 刻 具 体 内 容 可 参 考 W S/T 6 9 9 2 0 2 0 中 第 5 章。A.6.3 洗 手 步 骤 和 六 步 洗 手 法 的 具 体 内 容 应 符 合 W S/T 6 9 9 2 0 2 0 中 第 6.1 条 内 容。D B 4 4 0 3/T 2 0 2.1 2 0 2 18参 考 文 献 1 G B/T 1 8 1 0 6 2 0 0 4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2 G B 5 0 0 9 9 2 0 1 1 中 小 学 校 设 计 规 范 3 J G J 3 9 2 0 1 9 托 儿 所、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4 S B/T 1 1 0 8 7 2 0 1 4 购 物 中 心 等 级 划 分 规 范 5 D B 4 4 0 3/T 2 3 2 0 1 9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规 范 6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7 深 圳 市 城 市 管 理 局.深 圳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关 于 发 布 深 圳 市 公 园 分 类 指 引 的 通 知:深 城 管 通 2 0 1 4 1 7 8 号 8 张 绮 曼,郑 曙 旸.室 内 设 计 资 料 集.北 京: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出 版,2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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