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2 2 0.2 0C C S R 8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措施设置第 1 部分:交通安全设施设置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t r a f f i c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a n d s a f e t y f a c i l i t i e s i n u r b a n r o a d w o r kP a r t 1:T r a f f i c s a f e t y f a c i l i t i e
2、 s2 0 2 1-0 9-1 6 发 布 2 0 2 1-1 1-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作 业 区 基 本 组 成.25.1 作 业 区.25.2 警 告 区.45.3 上 游 过 渡 区.45.4 缓 冲 区.55.5 工 作 区.55.6 下 游 过 渡 区.55.7 终 止 区.56 作 业 区 交 通 安 全 设 施.56.1 施 工 围 蔽.66.2 施 工 作 业 车.76
3、.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76.4 道 路 交 通 标 线.1 16.5 防 护 设 施.1 26.6 交 通 信 号 灯.1 66.7 交 通 监 控 设 施.1 66.8 照 明 设 施.1 67 作 业 区 布 置 一 般 规 定.1 68 一 般 路 段 作 业 区 布 置.1 88.1 快 速 路.1 88.2 其 他 道 路.2 88.3 非 机 动 车 道、人 行 道.2 89 特 殊 路 段.4 79.1 弯 道 路 段.4 79.2 加 速 车 道.4 79.3 减 速 车 道.4 79.4 变 速 车 道 相 邻 车 道.4 71 0 平 面 交 叉 口.5 61 0.
4、1 交 叉 口 进 口 道.5 6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I I1 0.2 交 叉 口 出 口 道.5 61 0.3 交 叉 口 中 心.5 61 1 桥 梁 隧 道.6 21 1.1 桥 梁.6 21 1.2 隧 道.6 21 2 临 时、移 动 作 业.7 11 2.1 临 时 作 业.7 11 2.2 移 动 作 业.7 1参 考 文 献.7 7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5、 草 规 则 给 出 的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为 D B 4 4 0 1/T 1 1 2 城 市 道 路 占 道 施 工 交 通 组 织 和 安 全 措 施 设 置 的 第 1 部 分。D B 4 4 0 1/T 1 1 2已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置;第 2 部 分:交 通 组 织 方 案 编 制;第 3 部 分:交 通 引 导 人 员 设 置。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广 东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集 团 股 份
6、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交通 运 输 局、广 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霍 迎 辉、郑 勇、周 波、汪 超、黄 莉 敏、林 俊 颖、孙 立 杰、万 晴 朗、邓 艳 辉、李海 燕、张 咏 茹、郑 裕 田、肖 劲 峰、翟 茹 雪、吴 永 君、向 前 忠、徐 俊 德、谢 陈 峰、黄 伟 涛、林 树 伟、邹 异通、游 江 山、沈 冰、马 隽、吕 茜 茜、杨 波、杨 鹏、钟 诚 光、杨 燕 华、孙 高 文、孟 娜、郑 喜 双、许 端 齐、蔡 乐 崇、姚 军、陈 志 明、陈 学 峰、余 正 升。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7、11城 市 道 路 占 道 施 工 交 通 组 织 和 安 全 措 施 设 置第 1 部 分: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置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道 路 占 道 施 工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置 的 基 本 要 求、作 业 区 基 本 组 成、作 业 区 交 通 安 全设 施、作 业 区 布 置 一 般 规 定、一 般 路 段 作 业 区 布 置、特 殊 路 段、平 面 交 叉 口、桥 梁 隧 道 以 及 临 时、移 动作 业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各 类 城 市 道 路 占 道 施 工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置,其 他 道 路 可
8、 参 照 执 行。城 市 道 路 占 道 施 工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置 除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省 市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和文 件 的 规 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 B 5 7 6 8.2 道
9、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 1 4 8 8 7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G B/T 1 6 3 1 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质 量 要 求 和 检 测 方 法G B/T 1 8 8 3 3-2 0 1 2 道 路 交 通 反 光 膜G B/T 1 8 9 2 2 建 筑 颜 色 的 表 示 方 法G B/T 2 1 3 8 3 新 划 路 面 标 线 初 始 逆 反 射 亮 度 系 数 及 测 试 方 法G B/T 2 4 7 2 0 交
10、 通 锥G B/T 2 4 9 7 2 弹 性 交 通 柱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作 业 区 w o rk z o n e由 于 道 路 施 工、养 护 等 作 业 影 响 交 通 运 行,而 进 行 交 通 管 控 的 路 段。3.2长 期 作 业 区 l o n g-t e rm w o rk z o n e在 一 个 地 点 设 置 作 业 区、实 施 作 业 以 及 拆 除 作 业 区 的 时 间 总 和 大 于2 4 h 的 作 业 区。3.3短 期 作 业 区 s h o rt-t e rm w o rk z o n e在 一
11、 个 地 点 设 置 作 业 区、实 施 作 业 以 及 拆 除 作 业 区 的 时 间 总 和 大 于4 h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2 4 h 的 作 业 区。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23.4临 时 作 业 区 t e m p o r a r y w o r k z o n e在 一 个 地 点 设 置 作 业 区、实 施 作 业 以 及 拆 除 作 业 区 的 时 间 总 和 大 于 3 0 m i n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4 h 的 作 业 区。3.5移 动 作 业 区 m o b i l e w o r k z o n e连
12、续 移 动 或 停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3 0 m i n 的 间 歇 移 动 作 业 的 作 业 区。3.6渠 化 设 施 c h a n n e l i z i n g d e v i c e s作 业 区 用 以 阻 挡 或 分 隔 交 通 流、标 明 车 辆 绕 行 线 路、保 护 作 业 现 场 设 施 和 人 员 的 交 通 锥、交 通 桶、交 通 柱、塑 料 注 水(砂)隔 离 栏、活 动 护 栏 等 设 施 的 统 称。3.7逐 级 限 速 v a r i a b l e s p e e d l i m i t设 置 两 块 及 以 上 限 速 标 志,限 速 值 按 一
13、定 梯 度 递 减 的 限 速 方 法。3.8最 终 限 速 值 u l t i m a t e s p e e d l i m i t逐 级 限 速 中 最 小 的 限 速 值。4 基 本 要 求4.1 在 进 行 道 路 施 工 作 业 前,应 根 据 道 路 类 型、施 工 周 期 及 沿 线 交 通 等 实 际 情 况,结 合 施 工 组 织 设 计,制 定 交 通 安 全 保 障 方 案。同 时,应 根 据 道 路 施 工 状 况,制 定 交 通 管 理 应 急 预 案。4.2 施 工 作 业 中 既 要 贯 彻、落 实 交 通 管 理 方 案 中 的 各 项 措 施,又 应 当 根
14、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对 方 案 进 行 适时 调 整,并 做 好 上 报 和 备 案 工 作。4.3 在 施 工 作 业 中,应 随 时 注 意 各 项 安 全 设 施 的 完 整 性,若 有 移 位、倾 倒、歪 斜、损 坏 的 情 况,应 及时 复 位、修 补 或 补 充,未 经 允 许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撤 除 或 改 变 安 全 设 施 的 位 置、扩 大 或 缩 小 施 工 作 业 区 范围。5 作 业 区 基 本 组 成5.1 作 业 区作 业 区 是 以 工 作 区 为 中 心,向 车 道 上 下 游 各 延 伸 一 定 距 离 进 行 交 通 管 控 的 路
15、段,由 警 告 区、上 游 过渡 区、缓 冲 区、工 作 区、下 游 过 渡 区 和 终 止 区 六 个 区 域 组 成,如 图 1 所 示。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3图 1 作 业 区 组 成 图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4作 业 区 的 最 终 限 速 值 不 应 大 于 表 1 规 定 的 值,限 速 过 渡 的 差 不 宜 超 过 2 0 k m/h,可 按 每 2 0 0 m 降 低 2 0 k m/h设 置。表 1 作 业 区 限 速 值设计速度/(k m/h)限速值/(k m/h)1 0 0 7
16、 08 0 6 06 0 4 05 0、4 0、3 0 3 02 0 2 05.2 警 告 区5.2.1 警 告 区 功 能:在 道 路 状 况 开 始 改 变 之 前,设 置 施 工 标 志,使 驾 驶 人 员 能 够 了 解 前 方 存 在 施 工 区 域,有 足 够 的 时 间、空 间 为 调 整 车 速、变 换 车 道 做 准 备。5.2.2 警 告 区 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表 2 的 规 定。表 2 警 告 区 最 小 长 度设计速度/(k m/h)警告区最小长度/m1 0 0 1 0 0 08 0 1 0 06 0 4 05 0 4 04 0 4 03 0 4 02 0 4
17、 0注:城市道路上平面交叉口间距小于表中数值时,以平面交叉口为起点设置警告区。5.3 上 游 过 渡 区5.3.1 上 游 过 渡 区 功 能:使 上 游 正 常 行 驶 的 车 辆 从 封 闭 的 车 道 平 顺 缓 和 的、横 向 过 渡 到 侧 向 非 封 闭 车道。5.3.2 上 游 过 渡 区 长 度 根 据 作 业 占 用 道 路 宽 度 和 设 计 车 速 确 定,取 值 宜 按 照 G B 5 7 6 8.3 渐 变 段 长 度 的规 定,渐 变 段 长 度 L 按 式(1)确 定,当 下 式 计 算 结 果 大 于 表 3 所 示 最 小 值 时,采 用 计 算 结 果 作
18、为 实 际渐 变 段 长 度,反 之 采 用 表 3 所 示 最 小 值 作 为 实 际 渐 变 段 长 度。当 作 业 区 位 于 隧 道 内 时,上 游 过 渡 区 应 适当 延 长。2(6 0/)1 5 50.6 2 5(6 0/)V WV km hLV W V km h.(1)式 中:L 渐 变 段 长 度,单 位 为 米(m);V 设 计 速 度,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k m/h);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5W 变 化 宽 度,单 位 为 米(m)。表 3 渐 变 段 最 小 长 度设计速度 V/(k m/h)渐变段长度/m 设计速度 V/
19、(k m/h)渐变段长度/m2 0 2 0 6 0 4 03 0 2 5 7 0 7 04 0 3 0 8 0 8 55 0 3 5 8 0 1 0 05.4 缓 冲 区5.4.1 缓 冲 区 功 能:纵 向 缓 冲 区 提 供 容 错 空 间,为 误 闯 作 业 区 车 辆 提 供 一 个 调 整 的 时 间 和 空 间,避 免发 生 严 重 的 交 通 事 故,横 向 缓 冲 区 可 减 少 行 车 压 抑 感。5.4.2 缓 冲 区 的 长 度 宜 大 于 表 4 的 规 定。表 4 缓 冲 区 的 最 小 长 度限制速度/(k m/h)缓冲区最小长度/m2 0、3 0 1 54 0 4
20、 06 0 8 08 0 1 2 05.5 工 作 区工 作 区 长 度 应 综 合 考 虑 交 通 延 误 和 作 业 经 济 性 确 定。5.6 下 游 过 渡 区5.6.1 下 游 过 渡 区 功 能:由 于 工 作 区 后 方 为 驾 驶 人 员 的 视 觉 盲 区,应 在 工 作 区 结 束 设 置 渐 变 段,引 导车 流 平 缓 的、横 向 过 渡 到 正 常 车 道。5.6.2 下 游 过 渡 区 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道 路 缩 减 宽 度。5.7 终 止 区5.7.1 终 止 区 功 能:为 通 过 作 业 区 段 的 车 辆 提 供 一 个 调 整 行 程 状 态
21、的 空 间。5.7.2 终 止 区 最 小 长 度 按 照 表 5 选 取。表 5 终 止 区 的 最 小 长 度限制速度/(k m/h)终止区最小长度/m4 0 1 0 3 04 0 3 06 作 业 区 交 通 安 全 设 施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66.1 施 工 围 蔽6.1.1 位 于 重 要 路 段、重 要 街 区 的 工 程,推 荐 采 用 装 配 式 方 钢 结 构 围 蔽、仿 真 绿 植 围 蔽;位 于 一 般 地区 的 工 程,推 荐 采 用 装 配 式 H 型 钢 结 构 围 蔽、装 配 式 临 时 活 动 围 蔽、仿
22、 真 绿 植 围 蔽 等;一 般 地 区 的 传 统历 史 街 区 可 选 用 H 型 钢 结 构 围 蔽(传 统 风 格)。6.1.2 占 道 施 工 期 在 半 年 以 上 的 占 道 施 工 工 程,优 先 采 用 立 体 绿 化 围 蔽、装 配 式 方 钢 结 构 围 蔽、装 配式 H 型 钢 结 构 围 蔽、装 配 式 穿 孔 金 属 板、仿 真 绿 植 围 蔽(装 配 式 钢 结 构);占 道 施 工 期 在 1 个 月 以 上 半年 以 内 的 占 道 施 工 工 程,可 采 用 装 配 式 临 时 活 动 式 构 围 蔽、仿 真 绿 植 型 围 蔽 等(装 配 式 临 时 活
23、动 式 结 构);占 道 施 工 期 在 1 个 月 以 下 的 占 道 施 工 工 程,可 采 用 标 准 水 马 和 密 扣 式 铁 马 围 栏 等,临 时 移 动 的 作 业 可 采用 移 动 式 围 蔽,各 施 工 围 蔽 类 型 要 求 见 表 6。表 6 施 工 围 蔽 类 型 要 求围蔽类型 围蔽要求装配式方钢结构围蔽 a)围蔽高度不低于 2.5 m。b)应设置基础、钢柱和斜撑。基础为钢筋混 凝土结构,混凝土标号不低于 C 2 5,立柱 与 基础 螺 栓连 接,钢梁 分 别于 上 下两 端 与立 柱 螺栓 戒 焊接连接,钢柱之间距离不超过 3.3 m;钢斜撑应与地面固结;每隔 6
24、 0 m 1 0 0 m 应设置伸缩缝,宽度不小于 5 c m。c)围蔽所有钢材选用 Q 2 3 5 型号,钢材面板采用不小于 2 m m 厚。装配式 H 型钢结构围蔽装配式穿孔金属板围蔽a)围蔽高度不低于 2.5 m。b)应设置基础、钢柱和钢斜撑。钢柱和钢斜撑之间距离不超过 3 m,钢斜撑做法参考装配式方钢结构围蔽。c)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2 m m,孔径不得超过 2 0 m m,孔距不得过密。标准密扣式铁马围栏a)围栏高度不低于 1.0 m。b)围栏应密排整齐,相邻单元间应扣接。移动式围蔽(穿孔钢板铁马围蔽)a)围蔽高度为 1.3 m,钢板厚 1.5 m m。b)穿孔钢板可选择 1 2 6
25、4#、1 2 7 2#及黑色三种烤漆颜色。6.1.3 围 蔽 材 料 要 求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围 蔽 所 采 用 的 材 料 具 备 制 作 简 单、安 拆 方 便、搬 运 轻 捷、安 全 性 强、耐 腐 蚀、周 转 次 数 多、定 型 化、标 准 化 等 特 点。6.1.4 围 蔽 材 料 外 观 颜 色 以#1 2 7 2 和#1 2 6 4 灰 色 为 主(按 G B/T 1 8 9 2 2 的 建 筑 颜 色 表 示 方 法)。6.1.5 根 据 围 蔽 类 型,每 隔 3 m 6 m 在 围 蔽 柱 顶 安 装 节 能 灯 具,电 压 应 低 于 3 6 V,并 采 取 措
26、施 保 证 用 电安 全。6.1.6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区 域 以 及 景 观 风 貌 要 求 较 高 的 地 区 或 路 段,临 靠 公 园、绿 地、景 点、绿 色 开 敞 空间、景 观 道 路、新 建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等 的 施 工 工 区,宜 采 用 立 体 绿 化 围 蔽。立 体 绿 化 围 蔽 是 以 表 6 中 的 装配 式 围 蔽 和 再 生 式 围 蔽 为 基 础,在 外 立 体 面 上 进 行 立 体 绿 化 的 围 蔽 形 式。其 中 位 于 城 市 重 点 区 域、主 城区 内 和 重 要 的 城 市 主 干 道 旁,以 及 各 区 行 政 所 在 地 附
27、近 的 工 程,推 荐 采 用 装 配 式 方 钢 结 构 外 挂 式 立 体 绿化 围 蔽 或 装 配 式 桁 架 结 构 内 嵌 立 体 绿 化 围 蔽;位 于 一 般 区 域 的 工 程,推 荐 采 用 砌 筑 式 墙 体 外 挂 式 立 体 绿化 围 蔽。6.1.7 实 体 围 蔽 上 部 安 装 降 尘 喷 淋 装 置,喷 头 向 内,间 距 不 大 于 1.5 m,喷 淋 装 置 和 围 墙 上 电 气 设 施 保持 安 全 距 离。6.1.8 长 期 作 业 区 宜 采 用 围 挡 将 工 作 区 与 交 通 流 分 隔,距 离 交 叉 口 2 0 m 范 围 内、距 离 地 面
28、 0.8 m 以 上 的部 分 应 采 用 网 状 或 者 镂 空 等 通 透 式 围 挡。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76.2 施 工 作 业 车6.2.1 移 动 作 业 车:在 进 行 流 动 作 业 时,移 动 作 业 车(图 2)宜 由 配 备 缓 冲 装 置 的 施 工 保 护 车 同 行,所 有 移 动 作 业 车 及 施 工 保 护 车 应 配 备 闪 烁 箭 头 指 示 灯,指 示 灯 在 不 影 响 缓 冲 装 置 的 折 合 和 打 开 的 操 作下,应 尽 量 安 装 在 施 工 保 护 车 靠 近 车 尾 的 位 置。图 2 移 动 作
29、业 车6.2.2 施 工 保 护 车:施 工 保 护 车(图 3)是 用 于 保 护 移 动 作 业 车 进 行 安 全 作 业 的 车 辆。图 3 施 工 保 护 车6.2.3 所 有 移 动 作 业 车 与 施 工 保 护 车 宜 配 备 通 讯 设 施,以 维 持 有 效 通 讯;所 有 移 动 作 业 车 与 施 工 保 护车 应 开 启 车 辆 的 危 险 警 告 灯,并 开 启 闪 灯 和 指 示 灯,以 提 醒 驶 来 的 车 辆 使 用 其 他 行 车 道,此 外,施 工 保护 车 和 移 动 作 业 车 的 司 机 应 留 意 车 后 的 路 面 交 通。6.2.4 施 工
30、保 护 车 与 移 动 作 业 车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7 所 规 定 的 缓 冲 距 离,在 弯 位 或 没 有 足 够 视 线 距离 的 地 方 进 行 流 动 作 业 时,应 在 第 一 辆 移 动 作 业 车 与 施 工 保 护 车 之 间 加 入 额 外 配 备 缓 冲 装 置 的 施 工 保 护车,以 免 车 辆 越 过 施 工 保 护 车 后 意 外 进 入 有 关 路 段;施 工 保 护 车 应 与 移 动 作 业 车 保 持 不 多 于 1 0 0 m 的 距离。表 7 施 工 保 护 车 缓 冲 距 离设计车速(k m/h)推荐距离(m)流动作业中停下的移动
31、作业车 流动作业中慢驶的移动作业车8 0 以上 5 0 5 56 0 8 0 5 0 4 56 0 以下 2 5 3 0注:以上距离适用于速度为2 5 k m/h 或以下的流动作业。6.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6.3.1 由 于 道 路 作 业 而 设 置 的 临 时 警 告 和 指 路 标 志,底 色 为 橙 色 或 荧 光 橙 色;临 时 指 示 和 禁 令 标 志,使 用 G B 5 7 6 8.2 中 规 定 的 颜 色。照 明 条 件 不 好、能 见 度 差 的 作 业 区,临 时 警 告 和 指 路 标 志 底 色 宜 采 用 荧光 橙 色;作 业 区 临 时 标 志 均 可 采
32、 用 主 动 发 光 标 志。6.3.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方 式 可 分 为:立 柱 式、悬 臂 式(L 杆)、门 架 式、附 着 式 四 种,同 一 条 道路,道 路 横 断 面 未 发 生 变 化 的,同 类 标 志 设 置 方 式 应 尽 量 保 持 一 致。按 基 础 类 型 可 分 为 固 定 基 础 和 活 动基 础,占 道 施 工 期 1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作 业 区 标 志 应 采 用 固 定 基 础。6.3.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遵 循 右 置 的 原 则,即 标 志 版 面 应 置 于 标 志 所 管 辖 道 路 的 右 侧,
33、悬 臂 式 和门 架 式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板 面 应 尽 量 置 于 标 志 所 管 辖 道 路 车 道 上 方。6.3.4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车 辆、行 人 行 进 方 向 最 易 于 发 现、识 认 的 地 点。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在车 行 道 右 侧 的 人 行 道、交 叉 口 内 的 渠 化 岛 上、机 非 分 隔 带、中 央 分 隔 带、车 道 隔 离 设 施 一 端 或 车 行 道 上方。标 志 的 设 置 不 得 侵 入 保 留 通 行 车 道 的 界 限 内,人 行 道 上 的 标 志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安 全 通 行。DB
34、4 4 0 1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86.3.5 同 一 地 点 需 要 设 置 两 种 以 上 标 志 时,可 以 安 装 在 一 根 标 志 柱 上,但 最 多 不 应 超 过 四 种。同 一 地点 需 要 设 置 禁 令 标 志 较 多,可 采 取 设 置 组 合 标 志 的 方 法 解 决 设 置 地 点 重 叠 问 题,应 根 据 信 息 重 要 程 度,按 照 先 后 顺 序 排 列 图 标。在 一 根 标 志 柱 上 并 设 标 志 时,应 按 禁 令、指 示、警 告 的 顺 序,先 上 后 下,先 左后 右 的 排 列。6.3.6 作 业 区
35、 交 通 标 志 应 采 用 G B/T 1 8 8 3 3-2 0 1 2 中 V 类、I V 类 反 光 膜。设 置 于 城 市 快 速 路、主 干 路 的作 业 区 交 通 标 志 应 采 用 V 类 反 光 膜;一 般 城 市 道 路 应 采 用 I V 类 反 光 膜 及 以 上;设 置 于 作 业 区 危 险 点 的警 告 标 志 应 采 用 V 类 反 光 膜。6.3.7 设 置 于 警 告 区 的 标 志 尺 寸 根 据 该 路 段 的 设 计 速 度 确 定,设 置 于 作 业 区 其 他 位 置 的 标 志 尺 寸 根 据作 业 区 的 限 制 速 度 确 定,尺 寸 应
36、符 合 G B 5 7 6 8.2 的 规 定。6.3.8 用 于 临 时 作 业 时,交 通 标 志 上 多 余 或 冲 突 的 永 久 标 志 信 息 应 予 以 遮 挡。当 道 路 施 工 完 成 后 应 及时 撤 除 道 路 施 工 相 关 标 志,恢 复 原 有 道 路 标 志 信 息。6.3.9 交 通 标 志 背 面 宜 标 上 该 交 通 标 志 制 作 方 的 单 位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交 通 标 志 上 的 信 息 应 当 根 据 工程 情 况、许 可 期 限 等 内 容 的 变 更 及 时 更 新。6.3.1 0 作 业 区 交 通 标 志 应 易 于 搬 动
37、和 运 输、能 简 单 快 速 地 安 装 和 拆 除,安 装 后 结 构 稳 定。6.3.1 1 作 业 区 标 志 的 选 用 与 设 置 条 件 应 符 合 表 8 的 规 定。表 8 作 业 区 标 志序号 名称 作用 设置位置 图例1 作业区距离标志用以预告距离作业区的长度设置于警告区起点附近,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宜取警告区长度值2 作业区长度标志用以预告作业路段长度设置于缓冲区起点附近,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宜取缓冲区长度与工作区长度之和3 作业区结束标志用以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设置于终止区之后4 作业区指路标志用于作业区的指路标志设置于交叉口、分叉口前5 车道数变少标志根据作业区车道封闭情况
38、,选择车道数变少标志图案,用以说明前方道路封闭情况设置于警告区中点附近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9表 8 作 业 区 标 志(续)序号 名称 作用 设置位置 图例6 改道标志用于作业方向道路完全封闭、车辆借用对向车道或便道通行时的情况设置于警告区中点附近;干路或支路改道时,在改道入口起点前适当位置应设置改道标志,并宜设置 3 0 0 m 改道预告标志;快速路改道时,应在改道入口起点前设置 1 k m改道预告、3 0 0 m 改道预告及改道标志。用于作业方向道路未完全封闭,一部分车辆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一部分车辆在原方向车道行驶的情况用于作业方向道路完全封闭、车辆借
39、用同向便道通行时的情况7 橙色箭头标志用以指示车辆离开作业区所在道路、绕过作业区返回到原路的绕行路径橙色箭头附着于绕行路线沿线原有指路标志的支撑结构上,箭头指向绕行路线的方向8 绕行标志用以指示前方道路作业封闭的绕行路线设置于作业封闭路段前方的交叉口前,用黑色箭头表示绕行路线9 线形诱导标志用以引导作业区行车方向,提示道路使用者前方线形(行驶方向)变化,注意谨慎驾驶设置于作业区线形(行驶方向)变化处设置于作业区隔离设施端部、渠化设施端部等处1 0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用以告示前方有交通引导人员指挥作业区路段的交通设置于交通引导人员之前至少 1 0 0 m 处DB 4 4 0 1D B 4 4 0
40、 1/T 1 1 2.1 2 0 2 11 0表 8 作 业 区 标 志(续)序号 名称 作用 设置位置 图例1 1 出口关闭标志用以表示城市快速路的出口因作业关闭的情况宜附着于关闭出口的2 k m、1 k m、5 0 m 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标志上,字高不低于 5 0 c m。根据需要,可于关闭出口的前一个出口前增加设置,并以辅助标志说明关闭出口的名称或编号1 2 出口标志当作业区影响驾驶人对出口的判断时,用以指示出口当作业区影响驾驶人对出口的判断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 3 行人、非机动车标志当作业区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时,用以指示临时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绕行通道设置于绕行通道前适当位置1 4 移
41、动性作业标志用 以 警 告 前 方道 路 有 作 业 车正在作业,车辆驾 驶 人 应 减 速或 变 换 车 道 行驶移动性作业标志悬挂或安装于工程车或机械之后部,也可单独设置于移动作业区前。单独设置时标志边长不应小于 1 0 0 c m,下缘距离地面应不小于 0.5 m1 5 限速标志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准超过的数值在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限速标志,在缓冲区和工作区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1 6 解除限速标志 限制速度结束设置于作业方向和对向终止区末端1 7 L E D 警示标志提示占道作业信息的电子显示屏用于移动作业车辆和作业区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1 16.4
42、道 路 交 通 标 线6.4.1 作 业 区 交 通 标 线 应 根 据 作 业 区 交 通 组 织 的 需 要,按 照 G B 5 7 6 8.3 的 相 应 规 定 选 用。6.4.2 占 道 施 工 期 在 1 个 月 及 以 上 的,应 将 全 部 作 业 区 范 围 内 即 从 警 告 区 起 点 至 终 止 区 终 点 范 围 内 的原 有 标 线 清 除,重 新 施 划 作 业 区 标 线,标 线 颜 色 全 采 用 橙 色,标 线 颜 色 色 号 应 符 合 G B/T 1 6 3 1 1 的 规 定,尺 寸 应 符 合 G B 5 7 6 8.3 的 规 定。6.4.3 占
43、道 施 工 期 1 个 月 以 下 的 占 道 施 工,当 作 业 区 的 原 有 标 线 符 合 作 业 期 间 的 交 通 组 织 时,可 保 留原 有 标 线;当 不 符 合 作 业 期 间 的 交 通 组 织 时,应 清 除 原 有 标 线,并 应 按 作 业 期 间 的 交 通 组 织 要 求 设 置 橙色 标 线。6.4.4 原 有 标 线 清 除 技 术 可 采 用 打 磨 清 除 法、高 压 水 射 流 清 除 法、铣 刨 清 除 法 等,应 保 证 清 除 彻 底,避 免 新 旧 标 线 重 叠,不 应 对 原 有 路 面 造 成 损 坏。6.4.5 新 施 划 标 线 的
44、初 始 逆 反 射 亮 度 系 数 应 符 合 G B/T 2 1 3 8 3 的 规 定,白 色 反 光 标 线 的 逆 反 射 亮 度 系 数不 应 低 于 2 5 0 m c d m-2 1 x-1,黄 色、橙 色 反 光 标 线 的 逆 反 射 亮 度 系 数 不 应 低 于 1 2 5 m c d m-2 1 x-1。标线 在 正 常 使 用 期 间,反 射 标 线 的 逆 反 射 系 数 应 满 足 夜 间 水 下 视 认 要 求,白 色 反 光 标 线 夜 间 的 逆 反 射 亮 度系 数 不 应 低 于 8 0 m c d m-2 1 x-1,黄 色、橙 色 反 光 标 线 夜
45、 间 的 逆 反 射 亮 度 系 数 不 应 低 于 5 0 m c d m-2 1 x-1,否 则 应 重 新 施 划。6.4.6 玻 璃 微 珠 的 施 工 质 量 要 求:a)玻 璃 珠 内 混 比 例 指 标 按 3 0%控 制;内 混 玻 璃 珠 粒 内 径 在(6 0 0 8 5 0)m 的 含 量 不 宜 低 于 1 0%,内 径(8 5 0 1 4 0 0)m 的 不 宜 低 于 5%;b)成 圆 率 指 标 按 8 5%控 制;c)面 撒 玻 璃 珠 应 在 涂 料 喷 涂 后 立 即 进 行,采 用“先 撒 布(8 5 0 1 4 0 0)m 玻 璃 珠,后 撒 布 1 号
46、玻 璃 珠”的 加 压“双 撒 播”工 艺,总 体 面 撒 量 按 6 0 0 g/控 制(两 种 玻 璃 珠 各 占 5 0%);d)使 用 的 玻 璃 珠 必 须 过 筛,筛 除 粒 径 不 合 格 部 分;e)玻 璃 珠 折 射 率 R I 1.5。6.4.7 标 线 的 厚 度 根 据 其 种 类、设 置 位 置 及 施 工 工 艺,应 符 合 表 9 要 求。表 9 标 线 工 艺 单位为 m m序号 标线种类 标线厚度 备注1 溶剂型 0.3 0.8 湿膜2热熔型普通型 0.7 2.5 干膜3 突起型 3.0 7.0 干膜,若有基线,基线厚度为 1 24 双组份 0.4 2.5 干
47、膜5 水性 0.3 0.8 湿膜6 树脂防滑型 4.0 5.0 骨材粒径为 2.0 3.37 预成型标线带标线 0.3 2.5 干膜6.4.8 作 业 区 交 通 标 线 含 义 见 表 1 0。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1 2表 1 0 作 业 区 标 线序号 名称 作用 图例1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允许车辆短时越线行驶2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设 计 速 度 不 小 于 6 0 k m/h 路 段,允 许 车辆短时越线行驶设 计 速 度 小 于 6 0 k m/h 路 段,允 许 车 辆短时越线行驶3 车行道边缘线禁 止 车 辆 跨 越 车
48、 行 道 边 缘 行 驶 或 机 非分界4 停止线车辆让行,等候放行等情况下的停车位置5 人行横道线 一定条件下允许行人横穿道路6.5 防 护 设 施6.5.1 施 工 作 业 路 段 防 护 等 级 不 宜 低 于 现 有 道 路 防 护 等 级。6.5.2 作 业 区 防 护 设 施 的 选 用 与 设 置 条 件 应 符 合 表 1 1 的 规 定。表 1 1 作 业 区 防 护 设 施序号 名称 作用 设置位置 图例1 路栏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路栏颜色为橙色和黑色相间。设置于道路作业、落石、塌方等导致交通阻断的路段两端或周围;快速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宜在作业区上游过渡区多
49、设几道路栏附设警示灯的路栏2 移动钢护栏 分隔对向交通流时设置在高等级道路,分离对向交通、主辅路交通、上下匝道交通D B 4 4 0 1/T 1 1 2.1 2 0 2 11 3表 1 1 作 业 区 防 护 设 施(续)序号 名称 作用 设置位置 图例3 临时道钉属于国标 A 1 类临时突起路标,在白天和夜间提供警示诱导和信息,单面或者双面反光设计可以满足道路车流流向以及反光的需求应用的道路路面主要为沥青路面,也可以应用于水泥路面,不能直接安装于标线涂料之上,用于道路施工区和维护区4塑料注水(砂)隔离栏(即水马)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水马颜色宜为橙色
50、或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 0 c m,用于施工作业区内的水马统一为橙色,使用前应注水(砂),注水(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 9 0%根据需要设置于作业区的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的靠近交通流一侧,或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之间;塑料注水(砂)隔离栏应相互连接设置5 穿孔钢板铁马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钢板可选择 1 2 6 4#、1 2 7 2#及黑色三种烤漆颜色可用于临时移动作业区围蔽6 交通锥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根据需要设置于作业区的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的靠近交通流一侧,或对向行驶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