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 S 1 7.0 2 0CC S A 5 0D B 4 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1/T 1 1 1.1 2 02 1诚 信计量管 理规范 第 1 部 分:集贸 市场Spe c i f ica t i o n f o r t r ustwort hin ess m e t r o l ogy m a nag e m e nt P a r t 1:Retail pub l i c m a rket202 1-0 9-1 0 发布 202 1-1 0-1 5 实施广州 市市 场 监 督管 理局 发 布D B 4 4 0 1/T 1 1 1.1 2 0 21目 次前言.引言.1
2、范围.12 规范 性 引用文 件.13 术语 和 定义.14 计量 管 理要求.24.1 基本要求.24.2 管理责任 部 门 及人 员.24.3 管理制度.25 计量 器 具配备 及 管 理.25.1 称重计量 器 具 配备.25.2 计量器具 管 理.35.3 计量检查.46 商品 及 商品量 管 理.46.1 零售商品 称 重.46.2 包装商品.56.3 加工服务 商 品.67 法定 计 量单位 管 理.67.1 规范使用.67.2 称重结算.67.3 明码标价.68 诚信 计 量服务 要 求.68.1 诚信计量 目 标.68.2 诚信计量 承 诺.68.3 诚信计量 责 任.68.4
3、 公平秤的 设 立.68.5 计量投诉 纠 纷 处理.68.6 计量提示.79 诚信 计 量管理.79.1 诚信计量 信 用 分类 管理.79.2 诚信计量 示 范.79.3 顾客满意 度 测 评.79.4 持续改进.7D B4 4 0 1/T 11 1.12 021附录 A(资 料 性)诚信 计量 管理 体系.8附录 B(资 料 性)记录 格式.12附录 C(资 料 性)诚信 计量 自我 承诺 书.14参考 文献.15D B 4 4 0 1/T 1 1 1.1 2 0 21前 言本 文件 按照 GB/T 1.1 2 02 0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第 1 部 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
4、 草规 则 的规定 起 草。本文 件是 D B 4 4 0 1/T 11 1 诚 信计 量 管 理规范 的第 1 部分。请注 意本 文件 的某 些内 容可能 涉 及专利。本文件的 发 布 机构 不 承 担识 别专 利的 责任。本文 件由 广州 市市 场监 督管理 局 提出并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计量 检 测 技术 研 究院、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广 州 市 荔 湾 区黄 沙地 区 水 产商会、广州 市白 云市 场建 设管 理 有 限公 司、广州 市 计 量行业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人:林 沛 淋、戴红、唐 小 军、陈 淑 宜、关 景 明、吴 凡、林
5、俊 杰、冯 梓 君、王 海平、翁 辉 才、姜欣。D B 4 4 0 1/T 1 1 1.1 2 0 21引 言为 进 一 步 推 进 诚 信 计 量 体系 建设,营 造 诚信 经 营 市 场环 境,根 据 商 业 服务 业 诚信 计 量 行 为 规范 服 务 业 诚 信 计 量监督 管理 制 度建设 指 南 等 文 件 要求,在 集 贸 市 场、餐 饮 企 业、加 油 站、眼镜 验 配 企 业、商 场 超 市、医 疗卫 生 机构、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充 装站 等 与 人 民 群 众 密 切 相 关的 服 务业 领域,制 定 诚 信 计量 管理 规范 地方 标 准,引 导企 业提 升诚 信
6、 计 量管 理 水 平和 工作 能力。DB 4 4 01/T 1 1 1 诚 信 计 量 管 理规 范 分 为 以 下 7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诚信 计 量 工 作 要 求,再 视 情况进 行 调 整。第 1 部分:集 贸市 场。第 2 部分:餐 饮企 业。第 3 部分:加 油站。第 4 部分:眼 镜验 配企 业。第 5 部分:商 场超 市。第 6 部分:医 疗卫 生机 构。第 7 部分:瓶 装液 化石 油气 充装 站。本 文 件 为 诚 信 计量 管 理规 范 的第 1 部分,旨 在 引导 集 贸 市 场 落 实 主 体 责任,开 展 诚信 计 量制 度 建 设,规 范 诚 信 计量
7、行 为,践 行诚信 计 量 自 我 承 诺,持 续提 升 计 量 保 证 能 力 和 诚 信计 量 管理 水平,营 造 公 平 交易 市场 环境,保 护 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D B4 4 0 1/T 1 1 1.120 211诚信 计量管 理规范 第 1 部分:集 贸市场1 范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集贸 市 场 诚信 计 量 管理 的 术语 和 定 义、计 量 管 理 要 求、计 量 器 具 配备 及 管 理、商品及 商品 量管 理、法定 计量 单位 管理、诚 信计 量服 务要 求 和 诚信 计 量 管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集贸 市 场 的诚 信 计 量管 理,集 贸 市 场
8、相 关 商(协)会 对 行 业 诚 信 计量 的 建 设和 管理可 参照 执行。2 规范 性引用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内 容 通 过 文中 的 规 范性 引 用 而 构 成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引 用文件,仅该 日期 对应 的版 本适 用于 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 引 用文 件,其 最 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修 改单)适用 于本 文件。JJ F 1 0 0 1 通用 计量 术语 及 定 义JJ F 1 0 7 0 定量 包装 商品 净 含 量计 量 检 验规 则3 术语 和定义JJ F 10 01界定 的以 及下 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 本 文
9、件。3.1计量 me trol ogy实现 单位 统一、量 值准 确可靠的 活动。来源:J JF 1 00 1 2 01 1,4.2 3.2诚信 计量 tr ustw orth y met r o l ogy基于 诚实 守信 的计 量行 为。3.3诚信 计量 目标 tr ustw orth y m e trol ogy ob j e ct为实 现诚 信计 量目 的而 制定的可 量化、可考 核 的 要求。3.4集贸 市场 re tail p ub l i c m a r k et由 法 人 单 位 或 者自 然 人 主办 的 集 市,并 由入 场 经 营 者 向 集 市 主 办 者 承 租 场
10、地、进行 商 品 交易 的固定 场所,其 商品 主要 包括 农业 产品、渔 业产 品、加工 食 品 等。3.5集市 主办 者 ma r k et s po n s or负责 集贸 市场 经营 活动 和管理的 法人单位 或者自然 人。3.6入场 经营 者 ma r k et o pe r a to rDB 4 4 0 1D B4 4 0 1/T 11 1.12 0212向集 市主 办者 承租 场地、从 事 经 营活动的 企业、经 济组织、个 体 工商 户,简称 经营 者。3.7公平 秤(公平 称重 计量 器具)fa i r w e i g h i n g e q u ip m en t由集 市主
11、 办者 提供 买卖 双方 核 验 在场内交 易商品计 量是否准 确 的 称重 计量 器具。4 计量 管 理 要求4.1 基本 要 求4.1.1 集 市 主办 者和 经营 者应 依法 取 得 所必 要 的 执照或许可 证 并 持续 保 持 满足 相应 的 经 营条 件。4.1.2 集 市 主办 者应遵 循公 正、公平、公开的 原 则,保 证 计量 器 具 和商 品量 的准 确,正确 使用 国 家法 定 计 量单 位,在 与 经营 者 签 订的 入场协 议 中 明 确 有 关 计量 活 动 的 权利 义 务 和相 应 的 法律 责任,自觉接 受计 量行 政主 管部 门的 计量 监督。4.1.3 集
12、 市 主 办者 应 制 定诚 信计 量的 方 针、目 标和管 理制 度,有 效组 织实 施并 持 续改 进,逐 步形 成诚信 计量 管理 体系(见 附录 A)。4.2 管理 责 任 部门 及 人 员4.2.1 集 市 主办 者应 明确 计量 管理 责 任 部门 和 计 量管理负 责人。4.2.2 集 市 主 办者 应 根 据工 作需 要配 备专(兼)职 计量 管理 人员 并明 确各 类人 员的 相关职责,人 员应至 少包 括公 平秤 管理 员、计量 巡查 员。4.2.3 计 量 管理 人员 应是 签订 劳动 合 同 的相 对 固 定的人员,其应 接受 计量 知识 培训,集市 主办 者应保存 人
13、员 培训 考核 等相 关记 录。4.3 管理 制 度计量 管理 制度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 以 下内容:a)计量 管理 职责:明 确计量管 理责 任部 门、计量 管 理 相关 人 员 的职 责;b)称重 计量 器具“五统 一”管理 制度:明确 统一 配置、统一 检定/校准、统一 标识、统一 管理、统一 维修 的管 理 要 求;c)公平 秤管 理制 度:明确公平 秤设 置及 管理要求;d)计量 器具 检定/校准 管理 制度:明确 计量 器具 周期 检定/校 准 的要 求;e)计量 单位 使用 制度:明 确 国 家 法 定计 量单位使 用要求;f)计量 巡查 制度:明 确巡查频 率、巡查 内 容
14、以及 结 果 处理 等要求;g)定量 包装 商品 检查 制度:明 确定 量包 装商品检 查 及 结果 处 理 的要 求;h)诚 信 计 量 信用 分 类 管 理制 度:明 确 对经 营者 诚 信 计 量 信 用 信息 的 收集、分 析 和 分 类管 理 等要求;i)诚信 计量 承诺 制度:明确诚 信 计 量 责任 协 议、诚信计 量自 我 承诺 的内 容及 其管 理要 求;j)计量 投诉 处理 制度:明确计 量投 诉处 理程序、计 量 失准 赔 付 和违 规 惩戒 等 管 理要 求;k)诚信 计量 宣传 与培 训制度:明确 诚信 计量宣传、培 训的 方 式、内 容及 考核 管理 要求。5 计量
15、 器 具 配备 及管理5.1 称重 计 量 器具 配 备D B4 4 0 1/T 1 1 1.120 2135.1.1 集贸市 场 应配备 符合 国家 规 定、与其经营 范围相适 应的称重 计 量 器具,配备 要求 见 表 1。5.1.2 经营 多种 商品 的经 营者,其 配 备 称重计量 器具的最 小分度值 应 以最 高零 售商 品单 价为 准。5.1.3 集贸市 场 配备 的公平 秤,其 称 重 范围 与 准确 度 等 级应 与 零 售商 品的 单价 相适 应。表 1 零 售 商品 称 重 计量器具 的配 备要 求商品品种、价格档次称重计量器具最大秤量分度值称重范围最大允许误差准确度等级粮
16、食、疏菜、水果或P 6 元/k g 的食品30 k g 1 0 gm 5 k g 5 g 5 kg m 2 0 kg 1 0 g20 k g m 3 0 kg 1 5 g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6 元/kg P 30 元/k g 的食品15 k g 5 gm 2.5 k g 2.5 g 2.5 k g m 10 k g 5 g10 k g m 1 5 kg 7.5 g干菜、山(海)珍品或3 0 元/kg P 1 0 0 元/k g的食品6 k g 2 gm 1 k g 1 g 1 k g m 4 k g 2 g4 k g m 6 k g 3 gP 1 0 0 元/k g
17、6 k g 2 gm 1 k g 1 g 1 k g m 4 k g 2 g4 k g m 6 k g 3 g注:表中 P 为商品单价,m 为商品称重质量。5.2 计量 器 具 管理5.2.1 称重计量 器 具“五统 一”管理集市 主办 者应 对经 营者 使用的称 重计量器 具实行“五 统 一”管 理。a)统 一配 置:统 一配 置 称 重计 量 器 具,经 营者 不得 自 带称 重计 量器 具进 入市 场进 行经 营活 动。推荐 使用 有打 印功 能的 称重 计 量 器具。b)统 一检 定/校 准:在 用称重 计量 器具应每 年统一进 行检定/校 准,确 保受 检 率 10 0%。属 于强制
18、 检 定管 理 的 称 量 计 量 器具 应 依 法向当地 承 担 强 制检定 任 务的 检 定 机 构 申 请周 期检 定;非强制 检定 称 重计 量器 具应 依法 检定/校准。c)统一 标识:统 一配 置的称重 计 量 器具 应 加 贴统 一 的 管理 标识。d)统一 管理:对在用称重 计量 器具 实施 统一 管理,负责 其更新、定期 报检、日常 巡查 等工 作。e)统 一 维 修:对 在 用 称 重 计量 器 具 实 施 统 一 维修,维 修后 应 及 时 向 法 定 计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检定。集 市主 办 者 应与 称重 计 量器 具 制造、销售 或 维 修单 位签订 维 修
19、保 养协 议,明确 称 重 计量器 具的 修理、更 换及 防作 弊 的 要求,确 保 称 重计 量器具及 时维修。5.2.2 台帐与证书 管理5.2.2.1 集 市主 办者 应建 立计 量器 具 台 帐。计 量器 具台 帐至 少应 包括 计量 器具 名称、型 号规 格、唯一 性标 识(如 出厂 编号)、使 用地 点、检 定/校 准日 期、检 定结论、检 定封 印编 号等,其 格式 见附 录B.1。DB 4 4 0 1D B4 4 0 1/T 11 1.12 02145.2.2.2 集市 主办 者应 加强 计 量 器具检定/校准 证书 的管 理,确保 检定/校准 证书 与在 用计 量器 具 相对
20、应,并 在有 效期 内。5.2.3 标识 及铅 封管 理集市 主办 者应 有完 善的 措施,确保 计量 器具 的检定/校准 标志完 好;防止 非 授 权人 调整 计量 器具内设 参数(参 考值、修 正系 数等)、机械 密封(封 印)、电 子铅 封(密码 等)。5.2.4 计量 器具 使用经营 者使 用计 量器 具,应 做到:a)在规 定的 环境 条件 下,按 操 作规程(或 说 明 书)正 确 使用计量 器 具;b)不 得 使用 不合 格计 量器 具,不得破坏 计量器具 准确度,不 得 破坏 铅(签)封;c)将商 品单 价正 确录 入电 子 秤,向消费 者 显 示 商品 称 量 和结算过 程;
21、d)做好 计量 器具 的日 常维 护 保 养,发 现计量器具 异常应 立刻停止 使 用,并 按相 应规 定更 换计量 器 具。5.3 计量 检 查5.3.1 计量 巡查计 量 巡 查 频 率 应 每 周 不少 于 2 次,宜 每 天 1 次。应 做 好 巡 查 结 果 记 录,格 式 见 附 录 B.2,发 现异常 按计 量巡 查制 度要 求处 理。巡查 内容 应包 括:a)是否 使用 统 配的 称 重 计 量 器具;b)是否 存在 未经 检定,或超过 检定 有效 期的计量 器 具;c)计量 器具 的检 定/校 准 标志 和封 印是 否完 整;d)是否 正确 使用 国家 法定计量 单位;e)定
22、量 包装 商品 的净 含量及其 标注 是否 规范;f)是否 使用 符合 规定 的包装袋;g)必要 时按 5.3.2 要求 对 称 重计 量 器 具实 施 快 速检查。5.3.2 快速 检查 要求集 市 主 办 者 应 配 备 5 00 g(25 m g)巡 检 专 用 砝 码,专 人 负 责,在 计 量 器 具 巡 检 中 对 在用 的称重 计 量 器具 进 行 快 速检 查,并 做 好 检 查 结果 记 录。发现 称 重 计 量 器 具异常,应 立 即 停止 使 用,及 时进行 维修、更 换。下述 情形 应开 展快 速检 查:a)按计 量巡 查制 度规 定的要求 开展;b)消费 者质 疑 称
23、重计 量器具的 准确 性时;c)经营 者要 求 时;d)其他 情况。注:集市 主办 者 除 配备 500g的 巡 检专用砝码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配备 其他量值的巡检专用砝码。6 商品 及 商 品量 管理6.1 零售 商 品 称重6.1.1 经 营 者采 取现 场称 重的,应 向 消 费者 明 示 计量单位、操作过 程和称重 计量器 具 显 示的 量值,D B4 4 0 1/T 1 1 1.120 215称重 前应 去除 包装 物(必要 的内 包装 除外)。6.1.2 消 费者 有异 议时,对 可复现的 计量 结果,应 重新 操作 并显 示实 际量 值;对 不 可 复现 的计 量结果,应提
24、前协 商一 致。6.1.3 商品 结算 量应 当与 称重计 量器具显 示 的 实际 量 值 相符,商 品(活鱼、水发 物除 外)的计 量负偏差 应符 合表 2 的规 定,活鱼、水 发物 的 计 量负 偏 差 应符合表 3 要 求。表 2 商品(活 鱼、水发 物 除 外)计 量 负偏 差商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 允许最大负偏差粮食、疏菜、水果或 P 6 元/k g 的食品m 1 k g 20 g1 kg m 2 k g 40 g2 kg m 4 k g 80 g4 k g m 2 5 k g 1 0 0 g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 6 元/k g P 3 0 元/kg
25、的食品m 2.5 k g 5 g2.5 kg m 1 0 k g 10 g1 0 kg m 1 5 k g 15 g干菜、山(海)珍品或 3 0 元/kg P 1 0 0 元/k g 的食品m 1 k g 2 g1 kg m 4 k g 4 g4 kg m 6 k g 6 gP 1 0 0 元/k gm 5 0 0 g 1 g5 0 0 g m 2 k g 2 g2 kg m 5 k g 3 g注:表中 P 为商品单价,m 为商品称重质量。表 3 活鱼、水 发物 的计 量 负 偏差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 允许最大负偏差P 6 0 元/k gm 5 0 0 g 10 g500 g m 2 k g 1
26、 5 g2 kg m 5 k g 30 g6 0 元/k g P 2 0 0 元/k gm 5 0 0 g 5 g500 g m 2 k g 1 0 g2 kg m 5 k g 15 gP 2 0 0 元/k gm 2 k g 5 g2 kg m 5 k g 10 g注 1:表中 P 为商品单价,m 为商品称重质量。注 2:活鱼、水发物自然去水 5 秒以上再进行称重。6.2 包装 商 品6.2.1 定量 包装 商品 的净含 量及 其标注应 符 合 JJ F 10 70 规定。6.2.2 非定 量预 包装 商品,应 去 皮称 重,加贴 电子计价 秤打印的 标签,标签 至少 应包 含价 格(单价和
27、总 价)、净 含量 及相 关规 定的 其他 必要 信息。DB 4 4 0 1D B4 4 0 1/T 11 1.12 02166.3 加工 服 务 商品提 供 砍 切 铰、去毛、去 皮、去 内 脏等 加 工 服 务 的商 品,宜以 加 工 后 的 称 重 为 准。加 工前、后 商品 重量不 一致 的,应明 确计 价方 式。7 法定 计 量 单位 管理7.1 规范 使 用集贸 市场 在其 经营 活动 中 应正 确 使用国 家法 定 计 量单 位。7.2 称重 结 算使用 的称 重计 量 器具 应正确 显 示 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并以国 家 法 定计 量单 位进 行商 品量 结算。7.3 明码 标
28、 价集贸 市场 应统 一使 用明 码标 价 牌,正 确 使用 国 家 法定 计 量 单位来明 示 商 品价 格。8 诚信 计 量 服务 要求8.1 诚信 计 量 目标集市 主办 者应 制 定可 量化、可 考 核 的 诚 信计 量 目 标,并 随 着诚信计 量 管 理持 续改 善而 提高。8.2 诚信 计 量 承诺集贸 市场 应向 社会 公开 诚信 计 量 自我承诺 并接受社 会监督,诚信计量 自 我承诺 书 格 式 见附录 C。8.3 诚信 计 量 责任集市 主办 者应 与经 营者 签订 诚 信 计 量 责 任书,其 内容 至 少 应包括:a)遵守 计量 法律 法规 及本文件 的要 求;b)遵
29、 守 称 重 计 量 器 具“五 统 一”要 求,不 使用 统 一 配置外 的 称重 计 量 器 具,不 得 破 坏 计 量 器具准 确度 或者 伪 造 数据,不 得 破坏 封印;c)使用 国家 法定 计量 单位;d)商品 重量、净 含量 及 其 标 注应 符 合 相关 要 求;e)主动 配合 集市 主办 者处理有 关 计 量 投诉。8.4 公平 秤 的 设立8.4.1 集 市 主 办者 应 在 市场 内显 著、方 便的 位置(如 消 费 者出 入通 道等),配 备检 定合 格的 公平 秤,其称 量 范围、准 确度 等 级 及数 量应 与经 营项 目相 适应。8.4.2 公 平 秤的 指引 标
30、识 应清 晰、明显,应 在 公 平秤旁公 布有 关 计量 投 诉 电话。8.4.3 公 平 秤 管理 员 应 在每 天上、下 午开 市前 对公 平秤 进行 自校,确 保公 平秤 准确 可靠;在 消费 者需要 时提 供计 量复 称等 公正 计量 服务。8.5 计量 投 诉纠 纷处理8.5.1 集 市 主 办者 应 建 立和 公开 投诉 举报 渠道,如 设立 投诉 意见 箱、电 子邮 箱和 电话,方 便 消 费者D B4 4 0 1/T 1 1 1.120 217的投 诉和 举报。8.5.2 集市 主办 者应 有专 门部 门、专 人 负责计量 投诉的受 理、协调 和 处 理工 作。8.5.3 集市
31、 主办 者应 及时 公正 处理 计 量 投诉纠纷。应建 立 失 准 赔付 制度,实施 以公 平秤 复秤 数据 为赔付 依据,以 集市 主办 者先 行赔 付或 者设 置赔 付资 金等 快 速 赔付 机 制 为保 障的 管理 模式。8.5.4 集市 主办 者应 积极 配合 各级 计 量 行政主管 部门处理计 量 投 诉,提供 真实 可靠 的信 息,保证 计量纠 纷调 解工 作顺 利进 行。8.5.5 集市 主办 者应 做好 计量 投诉 处 理 记录(见 附录 B.3)与 归档 保存 工作。8.6 计量 提 示集 市 主 办 者 应 在显 著 位 置,以 信 息栏、电子 显 示 屏 等 形 式 进
32、行 计 量 提 示,提 示 内容 应 体 现保 护消费 者的 计量 权益,公开诚 信 计量 自我 承诺、投 诉 指引、奖 惩 信息、计 量 器具 检 定/校准 情况 等相关内容。9 诚信 计量管理9.1 诚信 计 量 信用 分类 管理集 市 主 办 者应 按 照 诚 信 计 量 信 用分 类 管 理 制 度,对 经 营 者 的 诚 信计 量信 用 信 息 进 行 收 集、分 析和分 类管理。9.2 诚信 计 量 示范9.2.1 集市 主办 者应 积极 开展“信得过商 户”评选 活 动,将 诚 信 计量 纳入 评选 资格 条件。9.2.2 集市 主办 者应 制定 失信 警示 标 志 管理制度,对
33、失信 的经营者,挂 设失 信警 示标 志。9.2.3 集市 主办 者应 积极 创建 和申 报 诚 信计量示 范单位。9.3 顾客 满 意 度测 评9.3.1 集 市主 办者 应加 强与消 费者 的 沟通 工 作,可 通过 网上 征集、问 卷调 查、现 场见 面等 多种 方式,主动 征求 消费 者意见,不 断提 升 诚 信计 量 管 理水 平,改进服务 质量。9.3.2 集市 主办 者应 制定 诚信 计量 行 为 满意度测 评方法,确 定 测评 指标,积极 开展 诚信 计量 行为 满意度 测评,确 保测 评过 程及 测评 结果 有效。9.4 持续 改 进集 市 主 办 者 应 建立 持 续 改进
34、 机 制,通 过 征求 消 费 者 意 见、诚 信 计 量 行 为 满 意 度 测评、自 我检 查等方 式,查找 出需 要改 进的 问题,制 定和 实施 改进 的措 施。DB 4 4 0 1D B4 4 0 1/T 11 1.12 0218A A附 录 A(资 料性)诚 信 计量 管理 体系A.1 概述本附 录不 要求 集市 主办 者按 照 本 文件的结 构更改其 管 理 体 系文 件 的结 构或 文件,仅 说明 诚信 计量管 理体 系所 包含 的要 素,各集 市 主 办者 可参 考本 附录 结合 自身 工作 方式 和特 点 完 善管 理 体 系文 件,并与 已建 立的 其他 管理 体系 相结
35、 合。A.2 管理 者 职 责A.2.1 最 高 管理 者通 过以 下活 动,策 划、建 立、实施并持 续改进诚 信计量管 理体 系:a)向本 企业 传达 遵守 法律 法 规、满足客 户需求的 重要性;b)制定 诚信 计量 方针;c)确定 诚信 计量 目标;d)配备 足够 的资 源;e)主持 管理 评审。当策 划和 实施 管理 体系 的变 更 时,确保管 理体系的 完整性。A.2.2 明 确 涉及 诚信 计量 的有 关部 门 岗 位职 责 及 相互关系。A.2.3 明 确 各 诚信 计 量 活动 实施 过程 及 要 求,管 理内 部 诚 信计 量信 息、处 理投 诉记 录以 及 建 立执 行、
36、保障 和监 督协 调机 制等。A.3 体系 文 件A.3.1 管 理 体 系文 件 应 包括 但不 限于:诚 信计 量方 针和 目标、公 开承 诺、管 理手 册、程 序文 件、记录。A.3.2 管 理 体系 文件 应传 达至 有关 人 员,并 得 到 切实贯彻 执行。A.3.3 体 系 文 件的 内 容、种 类、详 略程 度 取 决于 集市 主办 者的 规模 大小、服务和 流 程 的复 杂 程 度以及相 互关 系、人员 能力 等因 素。A.4 文件 控 制应控 制和 管理 诚信 计量 管理 体 系 所要求的 文件(含 内部和外 部),包 括法 律法 规、规章、政 策声明、标 准、规程、规范、规
37、则 和方 法、制 造 商的 说明 书、指导 书、管理 手册、程序 文件、计划 等,文件 可承 载在 各种 载体 上,例如 硬盘 拷贝 或电 子媒 介。文件 控制 应确 保:a)文件 发布 前经 过授 权人 员 审 查和批准;b)必要 时对 文件 进行 评审 和 更 新,并再 次批准;c)文件 有唯 一的 识别 信息 和 描 述,包括 标题、日 期、编号 等;d)有效 识别 文件 更改 和当 前 修 订状态;e)在使 用地 点使 用的 文件 是 受 控的有效 版本;f)作废 文件 应具 有适 当标 识,防止误用;g)保持 文件 清晰、易 于识 别;h)电子 文件 应备 份。D B4 4 0 1/
38、T 1 1 1.120 219A.5 记录 控 制A.5.1 应 制定 记录 程序 文件,包 括记 录的 识别、收 集、检 索、存 取、存 档、维 护和 销毁 等内 容,以保留 诚信 计量 管理 体系 有效 运行 的证 据。A.5.2 应 制定使 用过 程中 检 查、维 修维 护等 必要 的记 录格 式,每 份记 录应 包含 足够 的信息,以 便于识 别 影 响 结 果准 确 的 因素,并在 尽 可能接 近 原 使 用 条 件 下能 够复 现。记 录 中 应 有 操 作 人员 的 签字 或标识。A.5.3 数据、计 算和 结果 应在 产生 时 予 以记录(或计算机 自动生成 记 录 并保 存)
39、,并 分类 标识。A.5.4 记录 应清 晰明 了,对记 录时 出 现 的错误,按照相应 的程序文 件 进 行修 改。A.5.5 记录 应便 于存 取,不得 丢失、损 毁。A.5.6 所有 记录 应予 以安 全保 护,必 要 时采取相 应的保密 措施。A.5.7 对记 录的 保存 期限 和调 阅应 做 出 规定。A.6 信息 交 流 和控 制A.6.1 应制 定诚 信计 量信 息交 流和 控 制 的程序文 件,规范 诚信 计量 信息 的接 收、传递 和 处 理,确保诚信 计量 管理 体系 的持 续有 效运 行。A.6.2 在信 息交 流中 获取 的信 息要 有 记 录。A.7 服务 客 户A.
40、7.1 应制 定与 诚信 计量 相关 的服 务 客 户文件,规定业务 职责和受 理 范 围等。A.7.2 应公 开收 费标 准和 投诉 电话 等。A.7.3 应 制定 客户 满意 度调 查程 序文 件,规 定调 查方 法和 信息 的分 析、使 用方 法,改 进诚 信计 量管理体 系。A.7.4 应 制定 客户 投诉 管理 程序 文件,明 确受 理投 诉机 构,收 集投 诉信 息,进 行分析后 确 定 处理 措施,并保 存所 有投 诉记 录。A.7.5 应建 立服 务客 户业 务档 案,进 行 必要的跟 踪回访。A.8 监督 和 检 查A.8.1 应制 定日 常监 督和 检查 工作 程 序 文件
41、。A.8.2 监督 和检 查的 方式 及时 间间 隔 应 与集 贸 市场 自 身 特点 相 适 应。A.9 诚信 风险 管理A.9.1 应 制定 风险 管理 程序 文件,识 别与 诚信 计量 相关 过程 的风 险,其 内容 包括 但不限于:政 策风险、产品 风险、经 营风 险、舆情 风险。A.9.2 基于 风险 识别 和风 险等 级,应采取相 应的措施,对预计发 生的 风险,提前 发出 预警;对可 能存 在 的 风 险,要 及 时 判断,采取 预 防和控 制 措 施,防 止 风险 发生;对 已 经 存 在 的 风 险,要 采 取纠 正措 施,消 除 风险 原 因,防止 风险 再 次发生;对 可
42、 能 给 消 费 者 和 相 关 利 益 方 带来 不 利 影 响 的,及 时 披露或 公开。A.1 0 诚信 文化 建设A.1 0.1 应开 展诚 信计 量文 化建 设,树立 诚 信 理念,增 强 质量 意 识,关注 品 牌 效应,履 行 社会 承 诺,参与 诚信 文化 传播 活动。A.1 0.2 开展 与诚 信计 量管 理体 系有 关的 培训,内 容包括但不 限于:DB 4 4 0 1D B4 4 0 1/T 11 1.12 0211 0a)诚信 计量 方针 和诚 信计 量 管 理体系要 求;b)个人 在诚 信计 量方 面的 职 责 和作用;c)个人 工作 改进 的正 效应;d)违背 诚信
43、 规定 的后 果;e)失信 行为 对企 业及 个人 的 影 响。A.1 1 内部 审核A.1 1.1 应 制 定 内部 审 核 程序 文 件,按 照 预 定的 计 划 表,定 期 对诚 信 计 量管 理 体 系 运 行 进行 内 部 审核。内部 审核 计划 应涉 及诚 信计 量管 理体 系的 所有 要素。A.1 1.2 内 部 审 核人 员 应 经培 训 合 格,独 立 于被 审 核 的 活 动,并经 管 理 者批 准。内 部 审 核周 期 通 常不超 过 1 2 个 月。A.1 1.3 审 核 活 动 的领 域、审核 发现 的 情 况和 因此 采取 的纠 正措 施 等,应 予 以 记录。A.
44、1 1.4 应 保 存 内 部审 核活 动的 所有 记 录,包括 但不 限于:审 核 计 划、审核 记 录、纠正 或 纠 正 措施、跟踪 验证、内 部审 核报 告。A.1 2 管理 评审A.1 2.1 应 制 定 管理 评 审 程序 文 件,最 高 管 理者 应 根 据 既 定 的 日程 表 和 形成 文 件 的 程 序,定 期 对 管理体 系以 及诚 信计 量活 动进 行评 审,以确 保其 持续 的适 宜性、充 分 性 和有 效 性。A.1 2.2 管 理 评 审的 内 容 包括:政 策和 程 序 的适 宜 性、方 针 和 目标 的 有 效性、目 标 的 实 现情 况、承诺 的 履 行情 况
45、、内 部审 核 和 外 部 评 审 的 结 果、纠 正 措施 和 预 防措 施 的 结 果、管 理 人 员和 监督 人 员 的报告、消费 者的投 诉处 理情 况和 消费 者 的反 馈结 果、管理 体系 改进的建 议等。A.1 2.3 管 理 评 审 的结 果包 括:管理 体 系 改进 的决 定和 措施、工 作 过 程的 改 进 和 资源 的 需求 等。A.1 2.4 最 高管 理者 应确 保改 进的 措施 在 约 定的 或适 当的 时间 内得 到实 施。A.1 3 改进A.1 3.1 不 符 合控 制A.1 3.1.1 应制 定不 符合 控 制 程序 文件 并 实 施,及时 发 现 与诚 信
46、计 量管 理 体 系或 客户 要求 的不 符 合。该程 序应 能确 保:a)确定 对不 符合 工作 的管 理 职 责和权限;b)采取 与风 险相 一致 的措 施,包括暂停 工作、恢 复工作等;c)评价 不符 合工 作的 严重 性;d)立即 进行 纠正,同 时对 不 符 合的可接 受性做出 决定;e)规定 批准 恢复 工作 的职 责。A.1 3.1.2 应特 别关 注失 信 的 评估、处 置 和 社会 效 果。A.1 3.1.3 当 评 价 表 明 不 符 合 可 能 再度 发 生,或对 诚 信 计 量 管 理体 系运 行 产 生 怀 疑 时,应 采 取 纠正措施。A.1 3.2 纠 正 措施A
47、.1 3.2.1 应 制 定 纠 正 措 施 程 序 文 件,指 定 合 适的 人 员,识 别 不符 合的 原 因,对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采取纠正 措施。A.1 3.2.2 纠 正 措 施 应 与 问 题 的 严 重程 度 和 风 险大 小 相 适 应,实施 纠正 措 施 后,应 能 消 除 不 符 合,D B4 4 0 1/T 1 1 1.120 211 1并防 止再 次发 生。A.1 3.2.3 应 保 存 纠 正 措 施 的所 有记 录,包 括但 不 限于:不 符合 描 述、原 因 分 析、采 取 措 施、实 施结果。A.1 3.3 预防 措施A.1 3.3.1 应制 定预 防措
48、施程 序文 件,包 括 措施 的 启 动和控制,以确保 其有效性。A.1 3.2.2 应识 别技 术和 诚信 计量 体系 方 面 所需 要 的 改进和潜 在不符合 的原因。A.1 3.2.3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时 应制 定措 施 计 划 并加 以 实施 和 监 控,以 减 少 此 类 不 符 合 情 况 发 生 的可 能性并 改进。A.1 3.4 持续 改进集 市 主 办 者 应 建立 符 合 集贸 市 场 特点 的 持续 改 进 机 制,通 过 内 部 审 核 以 及 管 理 评审 的 结 果,找出 需 要 改 进 的问 题,制定和 实施 改 进的措 施,记 录 改 进 的结 果,评
49、估 改 进 的 效 果,保 证计 量 结果 的准确 性和 可靠 性,不断 提高 计量 诚信 管理 体系 的适 宜性 和 有 效性。DB 4 4 0 1D B4 4 0 1/T 11 1.12 0211 2B B附 录 B(资 料性)记录 格式B.1 计量 器 具 台帐按有 关规 定将 其使 用的 计量 器 具 登记造册,台账格 式见表 B.1。表 B.1(强 检)计 量 器具台帐 参考格式序号计量 器具名 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检定/校准日 期封缄编号现行状态检定有效期使用地点领用日期12345B.2 计量 巡 查 记录应按 照 5.3 的要 求 开 展计 量巡 查,并做 好记 录。记录 格式 见
50、表 B.2。表 B.2 计量 巡查 记录参考 格式巡查日期:年 月 日序号 经 营 者 编号 衡 器 使 用情况 定量包装商品 包装袋 砝码检查 处理情况 巡查人12345注:衡器 使用 情 况、定 量 包 装 商 品、包装 袋 符 合标 准相 关条款规 定时 打“”,不 符合 时简要说 明原 因。砝 码检查填 写 实测 值。对 出现 不 符 合的情况应填写处理的情 况。B.3 投诉 处 理 记录集 市 主 办 者 宜在 公平 秤处 设置 计 量 投 诉 站(点),指 定 计 量管理人 员 处 理计 量投诉 纠纷,做 好投诉 处理 记录,记录 格 式 见表 B.3。D B4 4 0 1/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