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2 7.0 6 0C C S J 9 8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代 替 D B J 4 4 0 1 0 0/T 2 1 5-2 0 1 5工 工 业 锅 炉 使 用 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r e g u l a t i o n s o f u s i n g m a n a g e m e n t a 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 f o r i n d u s t r i a lb o i l e r s2 0 2 1-1 0-2 1
2、发 布 2 0 2 1-1 1-1 5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总 则.14 锅 炉 运 行 安 全 管 理.25 锅 炉 安 装、改 造、重 大 修 理 与 检 修 管 理.36 锅 炉 运 行 节 能 管 理.47 锅 炉 水(介)质 管 理.48 锅 炉 使 用 登 记 和 变 更.59 锅 炉 维 护 保 养.5附 录 A(资 料 性)锅 炉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的 项 目 和 内 容.7D B 4 4 0 1/T 1 1 7 2 0
3、2 1前 言本 文 件 按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J 4 4 0 1 0 0/T 2 1 5-2 0 1 5 工 业 锅 炉 使 用 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技 术 规 范,与 D B J 4 4 0 1 0 0/T2 1 5-2 0 1 5 相 比,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主 要 变 化 如 下:修 改 了 适 用 范 围;修 改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修 改 了 总 则;修 改 了 运 行 安 全 管 理;增 加 了
4、锅 炉 的 安 装、修 理、改 造 有 关 节 能 环 保 的 要 求;修 改 了 锅 炉 使 用 登 记 和 变 更 中 有 关 锅 炉 附 属 管 道 长 度 范 围;修 改 了 锅 炉 停 用、移 装 等 规 定。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特 种 承 压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叶 向 荣、何 育 恒、李 茂 东、许 贤 顺、张 振 顶、罗 健 刚、谭 启 天、董 进 宁、陈 琪华、尤 智 东、徐 开 华、钟 志 强。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5、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J 4 4 0 1 0 0/T 2 1 5-2 0 1 5;本 文 件 为 第 一 次 修 订。I I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1工 业 锅 炉 使 用 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在 用 工 业 锅 炉 使 用 管 理 与 运 行 维 护 保 养 方 面 的 基 本 内 容 和 技 术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额 定 出 口 介 质 压 力 大 于 0.1 M P a、小 于 3.8 0 M P a 的 固 定 式 蒸 汽 锅 炉、汽 水 两 用 锅 炉、固定 式 承 压
6、 热 水 锅 炉 和 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5 7 6 工 业 锅 炉 水 质G B 1 3 2 7 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1 7 9 5 4 工 业 锅 炉 经 济 运 行G
7、B 2 3 9 7 1 有 机 热 载 体G B/T 2 4 7 4 7 有 机 热 载 体 安 全 技 术 条 件G B/T 3 4 3 5 2 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及 系 统 清 洗 导 则G B 5 0 0 4 1 锅 炉 房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7 3 锅 炉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H J 8 2 0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火 力 发 电 及 锅 炉D B 4 4/7 6 5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 B 4 4/T 4 5 3 锅 炉 停(备)用 防 锈 蚀 技 术 条 件T S G 0 8 特
8、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T S G 1 1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规 程T S G G 0 0 0 2 锅 炉 节 能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总 则4.1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锅 炉 管 理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标 准,对 锅 炉 的 使 用 安 全 和 节 能 环 保 负责。4.2 使 用 单 位 应 履 行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和 义 务:a)按 照 要 求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配 备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安 全 管
9、理 人 员 和 锅 炉 作 业 人 员;b)建 立 健 全 锅 炉 安 全 与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锅 炉 操 作 规 程 并 且 有 效 实 施;c)定 期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召 开 锅 炉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会 议,督 促、检 查 锅 炉 安 全 工 作;d)提 供 必 要 的 安 全 作 业 条 件,保 障 必 要 的 锅 炉 安 全 与 节 能 投 入。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24.3 使 用 单 位 应 结 合 锅 炉 实 际 情 况,按 照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建
10、立 以 下 管 理 制 度:a)岗 位 责 任 制;b)巡 回 检 查 制 度;c)交 接 班 制 度;d)锅 炉 及 辅 助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e)维 护 保 养 制 度;f)水(介)质 管 理 制 度;g)安 全 管 理 制 度;h)节 能 管 理 制 度;i)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制 度。4.4 使 用 单 位 应 有 以 下 运 行 记 录,并 保 存 记 录 两 年 以 上:a)锅 炉 及 辅 助 设 备 运 行 记 录;b)水 处 理 设 备 运 行 及 汽 水 品 质 化 验 记 录;c)交 接 班 记 录;d)锅 炉 及 辅 助 设 备 修 理、日 常 维 护、保
11、养 记 录 和 锅 炉 停 炉 保 养 记 录;e)锅 炉 运 行 故 障 及 事 故 记 录;f)锅 炉 能 耗 状 况 记 录。4.5 人 员 要 求 如 下:a)锅 炉 安 全 管 理 人 员、运 行 操 作 人 员 和 水 处 理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相 关 规 定 持证 上 岗,按 章 作 业;b)锅 炉 运 行 操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锅 炉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运 行 参 数 指 标 要 求,熟 练 掌 握 锅 炉 的 操 作 程 序、事故 救 援 基 本 技 能 和 应 急 处 理 方 法,具 备 维 护、检 修 锅 炉
12、和 消 除 故 障 的 能 力,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应 立 即 采 取 紧 急 措 施,并 且 按 照 规 定 的 报 告 程 序,及 时 向 单 位有 关 部 门 报 告;c)锅 炉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锅 炉 使 用 状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检 查,发 现 事 故 隐 患,立 即 组 织 处 理;情 况紧 急 时,可 以 决 定 停 止 使 用 锅 炉,并 且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d)D 级 锅 炉 操 作 人 员 不 需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但 应 当 根 据 相
13、 关 规 定 经 过 培 训。4.6 使 用 单 位 应 逐 台 建 立 锅 炉 安 全 和 能 效 环 保 技 术 档 案,档 案 内 容 应 符 合 T S G 1 1、T S G G 0 0 0 2 和 H J 8 2 0要 求。4.7 使 用 单 位 应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安 排 锅 炉 定 期 接 受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的 安 全 性 能 检 验、水(介)质 检 测 和 能 效 测 试。检 验 结 论 为 不 符 合 要 求 时,使 用 单 位 应 整 改 合 格。4.8 锅 炉 选 购 要 求 如 下:a)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采
14、购 具 有 相 应 许 可 资 质 单 位 制 造 的 锅 炉;b)选 购 锅 炉 产 品 安 全 性 能、能 效 指 标、技 术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其 相 应 标 准 的 规 定;c)不 得 采 购 国 家 明 令 淘 汰、能 耗 超 标、报 废 和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的 锅 炉。4.9 使 用 单 位 应 定 期 对 锅 炉、安 全 附 件 以 及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定 期 检 查 或 校 验,按 照频 次 要 求 自 行 开 展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测,并 作 好 记 录。4.1 0
15、 使 用 单 位 应 做 好 停(备)用 锅 炉 及 辅 助 设 备 的 防 腐 蚀 等 保 养 工 作。停 炉 保 养 应 按 照 D B 4 4/T 4 5 3规 定 执 行。4.1 1 锅 炉 房 及 内 部 设 施、设 备 布 置 及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5 0 0 4 1 规 定。5 锅 炉 运 行 安 全 管 理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35.1 锅 炉 投 入 运 行 前,操 作 人 员 应 做 好 各 种 检 查 和 记 录,安 全 阀、压 力 表、温 度 表(计)应 经 检 定 或校 验 合 格。5.2 锅 炉 启 动 要
16、求 如 下:a)水 煤 浆 锅 炉、生 物 质 气 化 锅 炉 初 次 启 动 应 由 有 关 专 业 人 员 现 场 指 导 点 火 操 作;b)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启 动 应 严 格 按 照 锅 炉 使 用 说 明 书 进 行 操 作。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点 火 启 动 时 应 先 打开 进、出 导 热 油 管 道 阀 门,再 开 循 环 泵,打 开 锅 炉 膨 胀 槽 排 气 阀 排 出 系 统 内 的 水 汽,导 热 油 中水 汽 排 放 完 毕 时 关 掉 排 气 阀,锅 炉 启 动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按 照 升 温 曲 线 控 制 温 升。5.3 锅 炉 运
17、行 安 全 要 求 如 下:a)燃 气 锅 炉 经 调 压 器 出 来 的 燃 气 压 力 不 得 高 于 锅 炉 燃 烧 器 调 压 阀 的 最 高 允 许 压 力;b)蒸 汽 锅 炉 运 行 时,水 位 表 水 位 应 保 持 在 正 常 水 位附 近,水 位 表 与 锅 炉 本 体 之 间 的 汽 水 连 接 管 上装 的 阀 门 应 处 于 全 开 位 置;c)联 锁 保 护 装 置 不 得 随 意 退 出 运 行;d)运 行 过 程 不 得 提 高 安 全 阀 整 定 压 力 或 使 安 全 阀 失 效,定 期 对 安 全 阀 进 行 手 动 排 放 试 验;e)运 行 过 程 不
18、得 随 意 提 高 运 行 参 数,压 火 后 应 当 保 证 锅 水 温 度、压 力 不 回 升 和 锅 炉 不 缺 水;f)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膨 胀 槽 液 位 应 正 常,槽 内 有 机 热 载 体 温 度 应 低 于 7 0;g)循 环 流 化 床 锅 炉 料 层 温 度 应 保 持 在8 5 0 9 5 0 范 围。5.4 锅 炉 运 行 中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应 立 即 停 炉:a)受 压 元(部)件 泄 漏、损 坏,危 及 锅 炉 运 行 操 作 人 员 安 全;b)蒸 汽 锅 炉 水 位 低 于 水 位 表 最 低 可 见 边 缘;c)蒸 汽 锅 炉 不 断
19、 加 大 给 水 及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但 水 位 仍 然 继 续 下 降;d)蒸 汽 锅 炉 满 水,水 位 超 过 最 高 可 见 水 位,经 放 水 仍 然 不 能 见 到 水 位;e)循 环 泵 故 障 或 损 坏、给 水 泵 失 效 或 者 给 水 系 统 故 障,不 能 向 锅 炉 正 常 供 应 水(介)质;f)蒸 汽 锅 炉 水 位 表、安 全 阀 或 者 装 设 在 汽 空 间 的 压 力 表 失 效;g)受 热 面 金 属 严 重 超 温;h)燃 烧 设 备 损 坏、炉 墙 倒 塌 或 锅 炉 构 架 烧 红、尾 部 烟 道 严 重 堵 灰 等,严 重 威 胁 锅 炉
20、 安 全 运 行;i)有 机 热 载 体 液 相 炉 的 热 载 体 出 口 温 度 超 过 设 定 值 和 烟 温 超 过 设 定 限 制 值 情 况 同 时 发 生、膨 胀 罐的 低 液 位 报 警 和 快 速 排 放 阀 或 者 膨 胀 管 的 快 速 切 断 阀 动 作 报 警 同 时 发 生 以 及 整 个 系 统 紧 急 停运 时;j)其 他 危 及 锅 炉 安 全 运 行 的 异 常 情 况。5.5 运 行 时 操 作 人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锅 炉 的 管 道、仪 器 仪 表、阀 门 和 保 温 状 况,及 时 消 除 跑、冒、滴、漏等 状 况。5.6 锅 炉 停 炉 要
21、求 如 下:a)锅 炉 正 常 停 炉 和 事 故 停 炉 应 严 格 按 照 锅 炉 操 作 要 求 进 行;b)有 机 热 载 体 液 相 炉 停 炉 锅 炉 熄 火 后,应 保 持 循 环 泵 继 续 运 行 到 热 载 体 温 度 降 至 1 0 0 以 下 时 方可 停 止 运 行。5.7 蒸 汽 锅 炉 应 当 根 据 锅 炉 水 质 情 况 确 定 排 污 量,并 根 据 水 质 变 化 进 行 调 整。定 期 排 污 宜 在 低 负 荷、高 水 位 时 进 行。5.8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在 锅 炉 下 次 检 验 日 期 前 1
22、 个 月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提 出定 期 检 验 申 请,并 且 做 好 定 期 检 验 相 关 的 准 备 工 作。5.9 锅 炉 发 生 事 故 时,使 用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措 施,防 止 事 故 扩 大,并 且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的 要 求,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同 时 配 合 事 故 调 查,做 好 善 后 处 理 工 作。5.1 0 锅 炉 运 行 与 调 节 操 作 和 事 故 处 置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5.1 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应 符 合 G
23、 B 1 3 2 7 1 和 D B 4 4/7 6 5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45.1 2 B 级 及 以 下 燃 气 锅 炉 和 冷 凝 式 锅 炉 尾 部 烟 道 应 当 设 置 可 靠 地 疏 水 装 置。5.1 3 B 级 及 以 下 全 自 动 锅 炉 可 以 不 设 跟 班 锅 炉 运 行 操 作 人 员,但 是 应 当 建 立 定 期 巡 回 检 查 制 度。5.1 4 使 用 额 定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5 M P a 的 B 级 锅 炉 应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员
24、。5.1 5 D 级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T S G 0 8 的 要 求 定 期 对 锅 炉 的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自 行 检 查。6 锅 炉 安 装、改 造、重 大 修 理 与 检 修 管 理6.1 锅 炉 安 装、改 造、重 大 修 理 的 施 工 过 程,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特 种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验,未 经 监 督 检 验 或 者 监 督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锅 炉 不 得 投 入 使 用。D 级 锅 炉 不需 要 安 装 告 知,不 实 施 安 装 监 督
25、检 验。6.2 锅 炉 的 改 造、修 理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不 得 将 热 水 锅 炉 改 为 蒸 汽 锅 炉;蒸 汽 锅 炉改 成 热 水 锅 炉 时,不 得 提 高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和 额 定 工 作 温 度。6.3 锅 炉 检 验、检 修 前,采 取 可 靠 措 施 隔 断 受 检 锅 炉 与 热 力 系 统 相 连 的 蒸 汽、给 水、排 污 等 管 道 及 烟气、风 道 并 切 断 电 源,可 靠 地 隔 断 燃 油、燃 气 来 源 并 通 风 置 换。6.4 进 入 锅 炉 内 部 作 业 前,应 将 锅 炉 的 人 孔、手 孔
26、和 集 箱 上 的 手 孔 打 开,使 锅 炉 内 外 空 气 充 分 流 通。6.5 在 锅 筒(锅 壳)和 潮 湿 的 炉 膛、烟 道 内 作 业 时,照 明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2 4 V;在 干 燥 的 区 域 作 业 时,照 明 电 压 不 得 高 于 3 6 V,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照 明。6.6 锅 炉 内 部 进 行 检 修 作 业 时,锅 炉 外 部 应 有 专 人 监 护。6.7 进 入 烟 道 及 燃 烧 室 作 业 前,应 进 行 通 风,并 与 总 烟 道 或 其 他 锅 炉 烟 道 可 靠 隔 断。6.8 不 得 在 锅 炉 有 压 力 或 锅 水 温 度
27、较 高 时 修 理 受 压 元(部)件。6.9 锅 炉 液 压 试 验 现 场 应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并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检 查 确 认,无 关 人 员 不 得 在 试 验 现 场停 留。6.1 0 新 安 装 和 经 重 大 修 理 改 造 后 的 锅 炉 投 入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烘 炉 和 煮 炉。烘 炉 和 煮 炉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进行。6.1 1 锅 炉 的 安 装、修 理、改 造 应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能 效 标 准 和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要 求。7 锅 炉 运 行 节 能 管 理7.1 锅 炉 运 行 过 程 应
28、 燃 用 设 计 燃 料 或 与 设 计 燃 料 相 近 的 燃 料,保 持 负 荷 相 对 稳 定。7.2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能 效 考 核、奖 惩 工 作 机 制,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积 极 推 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7.3 锅 炉 运 行 过 程 中 热 效 率、排 烟 温 度、排 烟 处 过 量 空 气 系 数、炉 体 表 面 温 度 和 排 污 率 应 满 足 T S G G0 0 0 2 要 求。7.4 燃 生 物 质 成 型 燃 料 锅 炉 运 行 过 程 的 炉 渣、飞 灰 含 碳 量 应 满 足 G B/T 1 7 9 5 4 要 求。7.
29、5 在 用 锅 炉 每 两 年 应 进 行 一 次 定 期 能 效 测 试,测 试 工 作 应 结 合 锅 炉 外 部 检 验 进 行;新 安 装、改 造、重 大 修 理 或 停 用 一 年 以 上 重 新 启 用 的 锅 炉 应 进 行 能 效 测 试。能 效 测 试 由 国 家 职 能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能 效 测试 机 构 进 行。7.6 锅 炉 热 效 率 简 单 测 试 结 果 应 不 低 于 T S G G 0 0 0 2 规 定 的 锅 炉 热 效 率 限 定 值 的 9 0%,低 于 该 值 时 应 对锅 炉 运 行 工 况 进 行 详 细 测 试,查 明 原 因 并
30、 进 行 整 改。7.7 使 用 单 位 应 配 备 节 能 管 理 人 员,负 责 宣 传 贯 彻 锅 炉 节 能 法 律 法 规。节 能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组 织 制 定 本单 位 锅 炉 节 能 制 度,对 锅 炉 节 能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建 立 锅 炉 节 能 技 术 档 案,组 织 开 展 锅 炉 节能 教 育 培 训;编 制 锅 炉 能 效 测 试 计 划,督 促 落 实 锅 炉 定 期 能 效 测 试 工 作。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58 锅 炉 水(介)质 管 理8.1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过 程 应 当
31、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监 督 检 验,未 经 监 督 检 验 或 者 监 督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锅 炉 不 得 投 入 使 用。8.2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T S G 1 1 的 规 定,做 好 水(介)质 处 理 工 作。没 有 可 靠 的 水 处 理 措 施,锅 炉 不 应投 入 运 行。8.3 锅 炉 水 质 应 当 符 合 G B/T 1 5 7 6 的 规 定。锅 炉 有 机 热 载 体 产 品 的 选 择、使 用 和 质 量 应 满 足 G B/T 2 4 7 4
32、7和 G B 2 3 9 7 1 的 规 定。8.4 锅 炉 水(介)质 至 少 每 半 年 接 受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检 验 一 次。8.5 蒸 汽、热 水 和 汽 水 两 用 锅 炉 受 热 面 沉 积 物、锈 蚀 程 度 达 到 T S G 1 1 规 定 要 求、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达到 G B/T 3 4 3 5 2 要 求 时 应 对 锅 炉 进 行 化 学 清 洗。8.6 从 事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的 单 位,应 当 按 照 T S G 1 1 和 G B/T 3 4 3 5 2 的 要 求 进 行 清 洗,清 洗 结 束 后 会 同 使用 单 位 对 清 洗
33、 质 量 进 行 验 收。8.7 锅 炉 水(介)质 异 常 时,应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或 规 范 要 求 做 好 记 录、查 明 原 因,消 除 缺 陷,恢 复 正 常。8.8 B、C 级 锅 炉 需 要 配 置 锅 水 取 样 器,对 蒸 汽 质 量 有 要 求 时,设 置 蒸 汽 取 样 器。9 锅 炉 使 用 登 记 和 变 更9.1 T S G 1 1 规 定 应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锅 炉,投 入 使 用 前 或 投 入 使 用 后 3 0 日 内,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到 当 地 锅炉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为 锅 炉 逐 台 办 理 使 用 登 记,领 取 特
34、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D 级 锅 炉 不 需 要 办 理 使 用 登记 证。9.2 租 赁 或 者 承 包 场 所 使 用 的 锅 炉,可 以 由 租 赁 或 者 承 包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承 担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的 单 位 办 理使 用 登 记。9.3 锅 炉 房 内 的 分 汽(水)缸、与 锅 炉 分 汽 缸 连 接 的 1 0 0 0 米 以 内 的 管 道 随 锅 炉 一 同 办 理 使 用 登 记,不单 独 领 取 使 用 登 记 证。9.4 锅 炉 改 造、移 装、变 更 使 用 单 位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更 名、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继
35、续 使 用 的,按 单 位 登 记的 锅 炉 变 更 使 用 单 位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更 名 的,相 关 单 位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9.5 锅 炉 拟 停 用 1 年 以 上 的,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的 保 护 措 施,并 且 设 置 停 用 标 志,在 停 用 后 3 0日 内 填 写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登 记 表,告 知 登 记 机 关。重 新 启 用 时,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自 行 检 查,到 使 用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启 用 手 续;超 过 定 期 检 验 有 效 期 的,应 当 按
36、照 定 期 检 验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检 验。9.6 锅 炉 改 造 完 成 后,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 0 日 内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有 关 资 料,重 新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证。9.7 移 装 的 锅 炉,应 当 按 照 监 督 检 验 的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安 装 监 督 检 验,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移 出 地 注 销和 移 装 地 登 记 手 续。9.8 锅 炉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不 得 申 请 移 装 变 更、单 位 变 更:a)缺 少 锅 炉 设 计、制 造 技 术
37、 资 料 和 文 件,包 括 设 计 文 件、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含 合 格 证 及 其 数 据表、质 量 证 明 书)、安 装 及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说 明、监 督 检 验 证 书、型 式 试 验 证 书 等;b)缺 少 锅 炉 安 装、改 造 和 修 理 的 方 案、图 样、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和 施 工 质 量 证 明 文 件、安 装 改 造 修理 监 督 检 验 报 告、验 收 报 告 等 技 术 资 料;c)已 经 报 废 或 者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d)进 行 过 非 法 改 造、修 理 的;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38、7 2 0 2 16e)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的;f)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或 者 能 效 测 试 结 果 不 满 足 法 规、标 准 要 求 的。1 0 锅 炉 维 护 保 养1 0.1 锅 炉 维 护 保 养 由 使 用 单 位 或 其 委 托 的 锅 炉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负 责。维 护 保 养 分 运 行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停炉 维 护 保 养。1 0.2 运 行 维 护 保 养 是 在 锅 炉 系 统 运 行 过 程、不 停 炉 进 行 的 局 部 的、预 防 性 维 护,一 般 由 锅 炉 运 行 操 作人 员 负 责。1 0.3 定 期 维 护
39、 保 养 是 停 炉 后 对 锅 炉 系 统 进 行 的 全 面、系 统 的 保 养,一 般 由 专 业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负 责。1 0.4 使 用 单 位 对 锅 炉 系 统 应 当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运 行 维 护 保 养,并 做 好 记 录。维 护 保 养 至 少 包 括 以 下内 容:a)锅 炉 承 压 部 件 在 运 行 中 是 否 出 现 裂 纹、起 槽、过 热、变 形、泄 漏、腐 蚀、磨 损、水 垢 等 影 响安 全 的 缺 陷;b)锅 炉 的 产 品 铭 牌、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c)锅 炉 排 烟 温 度、过 量 空 气
40、 系 数 等 影 响 能 效 的 指 标 是 否 符 合 要 求;d)安 全 阀 是 否 在 校 验 有 效 期 内 使 用,是 否 定 期 进 行 手 动 排 放 试 验;e)压 力 表 的 量 程 和 精 度 是 否 满 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压 力 表、温 度 计 等 是 否 在 计 量 检 定 或 校准 有 效 期 内,显 示 是 否 清 晰、准 确,是 否 定 期 进 行 连 接 管 吹 洗;f)水 位 表 是 否 显 示 清 晰,是 否 有 防 护 装 置 和 最 高、最 低 及 正 常 液 位 标 记;g)热 水 锅 炉 超 温 报 警 和 联 锁 保 护 装
41、置 是 否 正 确 动 作,灵 敏 可 靠;h)蒸 汽 锅 炉 超 压 报 警,高、低 水 位 报 警 或 者 联 锁 保 护 装 置 是 否 正 确 动 作,灵 敏 可 靠;i)排 污 阀 门、省 煤 器、过 热 器 的 疏 水 阀 是 否 灵 敏 可 靠,有 无 泄 漏 现 象;j)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炉 膛 灭 火 系 统、系 统 报 警 装 置、加 热 装 置 联 锁 保 护、系 统 联 锁 保 护 等 安 全 保护 装 置 是 否 正 确 动 作,灵 敏 可 靠;k)燃 油、燃 气 锅 炉 的 点 火 程 序 控 制、炉 膛 熄 火 报 警 和 联 锁 保 护 等 装 置 是
42、 否 正 确 动 作,灵 敏 可 靠;l)锅 炉 燃 烧 设 备,水 泵、风 机、出 渣 机 等 辅 机 运 转 是 否 正 常。1 0.5 锅 炉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每 半 年 应 至 少 一 次,保 养 的 项 目 和 内 容 参 见 附 录 A。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7附 录 A(资 料 性)锅 炉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的 项 目 和 内 容表 A.1 所 示 内 容 为 锅 炉 定 期 保 养 的 主 要 内 容。表 A.1 锅 炉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的 项 目 和 内 容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1 水位表(1)清洗内表面,保持干净
43、(2)更换填料、垫片(3)检修或更换水位表旋塞2 压力表(1)检查校验与铅封状况(2)拆验存水弯管及三通旋塞,外表除锈、油漆3 安全阀(1)检查安全阀是否正常(2)更换损坏件并补漆(3)检查校验与铅封状况4 管路及阀件(1)检查是否损坏、泄漏、保温破损(2)修理更换损坏的管路与阀件,并进行补漆、保温5 温度表(计)检查或更换温度表(计)6 锅炉本体(1)检查 清除受热 面表面积 灰和沉积 物,清除 超标的受热 面表面沉 积物和烟 道、炉膛积灰(2)检查 锅壳、炉 胆、水冷 壁、对流 管、烟管、过热器管 的变形、腐蚀、磨 损状况,修理、更换损坏的受热面管子(3)检查受热面焊缝及胀接部位(4)检查
44、及修理看火孔、人孔、手孔、吹灰孔(5)已满6 年或已停用1 年以上的锅炉,进行液压试验7 辅助设备(1)检查一、二级送风管(2)检查并试验各部位的吹灰装置,飞灰回收装置,出灰装置(3)检修水泵、鼓风机、引风机及水处理设备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1 7 2 0 2 18表 A.1 锅 炉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的 项 目 和 内 容(续)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8 炉墙、炉膛(1)修理更换损坏的锅炉钢架、炉内吊杆和螺栓(2)更换损坏的耐火砖,修补炉墙漏烟、漏风的缺陷(3)修理更换损坏的锅炉钢架(4)检修或更换各种门孔及油漆(5)清理 炉膛和灰 坑,修补 炉膛、
45、炉 墙、堵塞 漏风缺陷和 腐蚀的炉 墙内壁,修补保温层9 加燃料、出渣装置(1)检修燃烧装置,加燃料、出渣装置,更换损坏件(2)检修液压传动装置,油缸的皮碗磨损应更换(3)调整炉排(4)运转机构试转(5)检查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剂配制系统、放灰系统1 0 燃烧设备(水管锅炉)(1)检查或更换各部位轴承(2)清洗、检修变速箱,更换磨损的齿轮和离合器,并换油(3)检修机械加燃料装置的易损部分(4)传动机构试转(5)修理缺损炉排(6)检修循环流化床锅炉布风板、风帽1 1 燃烧设备(燃油、气锅炉)(1)松开 燃烧器铰 链轴并打 开燃烧头,用清洁 剂或抹布擦 净燃烧部 件,检查 和调节点火棒间隙,用清洁软
46、布擦净火焰探测器,清洁风道和风机叶轮(2)油路 气路系统 的保养:拆卸燃油 管路,清 洁燃油过滤 器,打开 日用油箱 排污阀,排除水分及污油杂质,对浮球、电极、烟温表等进行检查除污垢(3)电路系统的保养:检查各接线点连接是否牢固,触点元件是否完好等(4)油泵、油加热器是否泄漏,工作是否正常,清洁油咀及点火棒(5)检修或更换烧坏的喷嘴及其他零件(6)检修或更换烧坏的调风装置(7)检修油、气管路,清除漏油、漏气(8)检修油、气喷燃器、过滤器、油气柜、油气加热装置1 2 水位控制器 检查电极棒表面是否存在水垢和异物,擦拭干净1 3 自动控制装置(1)检查电路、控制盘、调节阀、操作机构及一次仪表(2)检查点火程序及灭火保护装置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