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9 9C C S A 1 64205宜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0 5/T 9 2 2 0 2 2社 区 居 家 养 老 助 餐 服 务 规 范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h o m e b a s e d f o r t h e e l d e r l y m e a l2 0 2 2-0 1-2 1 发 布 2 0 2 2-0 2-2 2 实 施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2 0 5/T 9 2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2、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助 餐 服 务.16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3D B 4 2 0 5/T 9 2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宜 昌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宜 昌 市
3、社 会 福 利 院、长 阳 乐 龄 养 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熊 长 英、梁 高 芳、游 加 宝、吴 玫、袁 家 芳、厉 燕 妮、江 丹、刘 卫、蔡 志 华。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可 咨 询 宜 昌 市 民 政 局 养 老 科,联 系 电 话:0 7 1 7-6 2 2 2 6 5 7,邮 箱:3 2 6 9 3 0 6 8 q q.c o m;对 本 文 件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宜 昌 市 社 会 福 利 院,联 系 电 话:0 7 1 7-6 8 3 4 5 1 6,邮 箱:9 5 3 1 4 2
4、6 0 7 q q.c o m。D B 4 2 0 5/T 9 2 2 0 2 21社 区 居 家 养 老 助 餐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助 餐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服 务 内 容、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宜 昌 市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助 餐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5、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基 本 要 求4.1 提 供 助 餐 服 务 的 组 织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食 品 经 营 资 质,或 选 择 具 备 合 格 经 营 资 质 的 供 应 商。4.2 应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卫 生 检 查 制 度、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食 品 安 全
6、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4.3 餐 具 消 毒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要 求。4.4 服 务 人 员 应 持 健 康 证 上 岗,应 配 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宜 配 备 营 养 师,营 养 师 应 具 备 从 业 资 质。4.5 应 对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和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助 餐 服务。4.6 当 日 提 供 食 品 应 留 样 满 4 8 小 时。4.7 服 务 项 目、服 务 标 准、服 务 价 格 应 公 示 在 机 构 醒 目 位 置。5 助
7、 餐 服 务5.1 配 餐 服 务5.1.1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生 理、心 理、饮 食 需 求 及 营 养 学 要 求 设 计 食 谱,并 根 据 季 节 更 替 和 老 年 人 的 需 求定 期 更 换 菜 谱。5.1.2 对 因 常 见 病(高 血 压、高 血 脂、高 血 糖、高 嘌 呤)等 原 因 而 有 特 殊 饮 食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应 有 针 对D B 4 2 0 5/T 9 2 2 0 2 22性 配 餐 服 务。5.1.3 应 运 用 符 合 老 年 人 吞 咽、消 化 特 点 的 烹 饪 加 工 方 法,符 合 老 年 人 软、烂、营 养 等 用 餐 特 点。5
8、.1.4 食 材 的 采 购 应 符 合 餐 饮 业 食 品 索 证 管 理 要 求。食 材 应 有 序 存 放、保 存,保 存 和 食 用 条 件 应 符 合该 食 材 标 识 要 求。5.1.5 盛 放 餐 食 的 器 皿 应 干 净 整 洁,具 有 密 封 性。5.1.6 老 年 人 每 日 用 餐 应 定 时 定 量。5.2 集 中 就 餐 服 务5.2.1 就 餐 场 所 应 选 择 在 方 便 社 区 居 家 老 年 人 的 地 点,并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固 定 的 餐 位。5.2.2 就 餐 场 所 应 配 置 符 合 老 年 人 特 点 的 无 障 碍 设 施,对 于 行
9、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人,应 提 供 特 殊 通 道 和 餐桌 椅。5.2.3 就 餐 场 所 应 配 备 灭 火 器、急 救 箱 等 急 救 设 备。5.2.4 用 餐 餐 具 应 采 用 煮 沸、蒸 汽、紫 外 线、红 外 线 等 方 式 密 闭 消 毒。5.2.5 餐 食 制 作 加 工 用 具 应 生 熟 分 开、专 柜 存 放,宜 采 用 不 锈 钢、陶 瓷 等 用 具。5.2.6 服 务 人 员 仪 容 仪 表 应 干 净 卫 生,大 方 得 体,亲 切 和 善。5.2.7 应 安 排 专 人 维 持 就 餐 秩 序,保 证 老 年 人 的 正 常 用 餐。5.2.8 采 用
10、分 餐 制 时,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餐 食 的 摆 放 和 分 发。5.2.9 对 于 用 餐 困 难 的 老 年 人,服 务 人 员 应 及 时 提 供 帮 助,发 现 噎 食、呛 食 等 异 常 情 况,应 及 时 处 理。5.2.1 0 应 给 老 年 人 留 有 足 够 的 进 餐 时 间,服 务 细 心 周 到。5.2.1 1 常 态 化 疫 情 防 控 阶 段,应 根 据 卫 生 健 康 管 理 部 门 防 控 要 求,错 峰 就 餐,限 制 就 餐 人 数,就 餐 人员 间 隔 1-1.5 m。5.2.1 2 用 餐 结 束 后,服 务 人 员 应 及 时 清 理 餐 桌
11、,清 洗 消 毒 餐 具。5.3 送 餐 服 务5.3.1 应 建 立 电 话、网 络 订 餐 等 多 种 订 餐 服 务 方 式,按 老 年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餐 食。5.3.2 送 餐 人 员 应 仔 细 核 对 确 认 服 务 对 象 信 息、菜 品、数 量,并 按 时 送 达。5.3.3 应 配 备 具 有 保 温 功 能 的 送 餐 箱,备 好 的 饮 食 应 保 温 保 鲜,清 洁 卫 生。5.3.4 遇 老 年 人 取 消 订 单、退 餐 时,应 做 好 记 录,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处 理。5.3.5 应 定 期 检 查、清 洁、消 毒 送 餐 工 具。5.4 协 助
12、就 餐 服 务5.4.1 患 有 伤 寒、痢 疾、病 毒 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 病 老 年 人 应 提 前 告 知。D B 4 2 0 5/T 9 2 2 0 2 235.4.2 用 餐 前,应 协 助 老 人 洗 净 双 手,调 整 好 进 食 体 位。根 据 老 年 人 需 要,准 备 好 碗 筷、汤 勺、义 齿、餐 巾 等 物 品。5.4.3 食 物 温 度 应 适 宜,可 先 用 少 量 汤 或 水 润 湿 口 腔 再 喂 食。5.4.4 对 有 咀 嚼 和 吞 咽 障 碍 的 老 年 人,应 将 食 物 切 碎 或 打 成 糊 状。5.4.5 应 根 据 固 态、液 态
13、 等 食 物 特 征 交 叉 喂 食,记 录 进 食 量。5.4.6 协 助 进 食 时,食 物 应 充 分 咀 嚼,发 现 噎 食 等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处 理。5.4.7 鼻 饲 时 应 清 洁 无 菌,缓 慢 灌 注 鼻 饲 液,并 随 时 观 察 老 年 人 的 反 应。5.4.8 助 餐 结 束 后,应 用 清 水 帮 助 老 年 人 漱 口 并 擦 洗 面 部。5.4.9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个 人 情 况 和 需 求,待 老 年 人 休 息 3 0 m i n 后 再 恢 复 到 进 餐 前 体 位。5.4.1 0 餐 盒 应 及 时 清 洗 消 毒。5.5 上 门
14、 烹 饪 服 务5.5.1 上 门 烹 饪 的 服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膳 食 基 本 加 工 技 能、餐 食 烹 饪 技 能,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和 营 养 学 知 识。5.5.2 应 根 据 服 务 协 议 的 要 求,提 前 协 商 确 定 菜 品。5.5.3 服 务 人 员 应 经 老 年 人 或 监 护 人 许 可 后 进 入 家 中,并 出 示 服 务 标 识。5.5.4 服 务 人 员 烹 饪 时 应 合 理 使 用 燃 气、电 器 设 备。5.5.5 服 务 人 员 离 开 之 前 应 清 理 厨 房、清 洗、消 毒 餐 具。5.5.6 提 供 上 门 烹 饪 的 服
15、务 人 员 应 记 录 烹 饪 服 务 过 程。宜 采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管 理 服 务 过 程。6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6.1 服 务 评 价6.1.1 应 建 立 全 面 有 效 的 服 务 评 价 管 理 制 度,定 期 对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评 价。6.1.2 评 价 方 式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自 我 评 价;b)服 务 对 象 评 价;c)第 三 方 评 价。6.1.3 评 价 信 息 的 获 取 方 式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发 放 调 查 问 卷;b)电 话 回 访;c)现 场 走 访;d)互 联 网 反 馈。D B 4 2 0 5/T
16、9 2 2 0 2 246.1.4 应 按 照 服 务 评 价 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对 收 集 的 评 价 信 息 进 行 统 计、分 析、评 价,评 价 结 果 应 及 时保 存 与 反 馈。6.2 改 进6.2.1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机 制,及 时 有 效 处 理 服 务 对 象、管 理 部 门 及 社 会 其 它 第 三 方 的 投 诉 和 抱 怨,不断 提 升 服 务 质 量。6.2.2 应 依 据 服 务 评 价 结 果,及 时 消 除 不 合 格,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不 断 完 善 应 对 风 险 和 机 遇 的 有 效 措 施,持 续 改 进 服 务 体 系 的 充 分 性、适 宜 性 和 有 效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