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9 7.0 2 0C C S A 1 64205宜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0 5/T 9 1 2 0 2 2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C o n s t u c t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C o m m u n i t y h o m e-b a s e d e l d e r l yn u r s i n g s e r v i c e c e n t e r2 0 2 2-0 1-2 1 发 布 2 0 2 2-0 2-2
2、 2 实 施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2 0 5/T 9 1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场 所 要 求.16 管 理 要 求.3附 录 A(资 料 性)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5D B 4 2 0 5/T 9 1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3、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宜 昌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宜 昌 市 社 会 福 利 院、宜 昌 市 西 陵 区 三 峡 老 年 公 寓、长 阳 乐 龄 养 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龚 华 明、夏 瀛、熊 长 英、游 加 宝、梁 高 芳、吴 玫、袁 家 芳、刘 卫、厉 燕 妮、江丹、钟 梅、王 群、蔡 志 华。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可 咨 询 宜 昌 市 民 政 局 养 老 科,联 系 电 话
4、:0 7 1 7-6 2 2 2 6 5 7,邮 箱:3 2 6 9 3 0 6 8 q q.c o m;对 本 文 件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宜 昌 市 社 会 福 利 院,联 系 电 话:0 7 1 7-6 8 3 4 5 1 6,邮 箱:9 5 3 1 4 2 6 0 7 q q.c o m。D B 4 2 0 5/T 9 1 2 0 2 21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的 场 所 要 求、功 能 区 要 求 和 管 理 要 求 等 内 容。本 文
5、 件 适 用 于 宜 昌 市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的 建 设 与 管 理,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站 和 农 村 老 年 人 互 助照 料 中 心 也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3 1 6 9-2
6、0 1 6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设 施 设 备 配 置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C o m m u n i t y h o m e-b a s e d e l d e r l y n u r s i n g s e r v i c e c e n t e r社 区 内 建 设 的 以 家 庭 为 核 心,以 社 区 为 依 托,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助 餐、助 医、助 浴、助 洁、助 行、助 急、日 间 照 料、文 体 娱
7、 乐、精 神 慰 藉 等 功 能 的 综 合 性 服 务 场 所。4 基 本 要 求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执 业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b)设 置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应 具 备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c)提 供 餐 饮 加 工 服 务 应 持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5 场 所 要 求5.1 选 址 要 求5.1.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宜 选 择 周 边 环 境 安 静、服 务 对 象 相 对 集 中,出 入
8、便 利,临 近 医 疗 机 构 等公 共 服 务 设 施,远 离 危 险 品 储 备 地、有 毒 化 工 厂 等 危 险 区 域 的 位 置。5.1.2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宜 设 置 临 时 停 车 位。5.2 建 设 要 求D B 4 2 0 5/T 9 1 2 0 2 225.2.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每 千 户 3 0 0 m2。5.2.2 建 筑 外 观 设 计 宜 简 洁 大 方、自 然 和 谐、色 调 温 馨。5.2.3 建 筑 设 计 应 考 虑 网 络 服 务 和 信 息 化 管 理 需 要,敷 设 线
9、 路,预 留 接 口。无 障 碍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的 规 定。5.2.4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多 层 建 筑 应 设 有 防 跌 落 措 施。5.3 布 局 要 求5.3.1 应 设 置 生 活 照 料、康 复、文 化 娱 乐、餐 饮 等 功 能 区,宜 配 备 休 息 室、浴 室、餐 厅、康 复 室、活动 室、办 公 室、卫 生 间 等 功 能 用 房,各 功 能 房 可 合 并 使 用。5.3.2 休 息 室 宜 与 康 复、娱 乐 等 用 房 做 必 要 的 分 隔,餐 厅 与 卫 生 间、垃 圾 站 等 污 染 源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1 5
10、 米,且 不 宜 设 在 污 染 源 的 下 风 侧。5.4 标 识 要 求5.4.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应 按“X X 区+X X 街 道+识 别 名(可 选)+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的 方 式命 名。5.4.2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应 采 用 统 一 的 标 志 和 字 体(见 附 录 A)和 外 观 装 饰,中 心 内 部 标 识 标 牌应 符 合 老 年 人 生 理 特 征,位 置 明 显、信 息 精 准、图 文 清 晰。5.5 设 施 设 备 要 求5.5.1 生 活 照 料 功 能 区应 设 置 休 息 室、卫 生 间,宜
11、 设 置 浴 室、理 发 室、洗 衣 房 等 功 能 用 房。生 活 照 料 功 能 区 的 设 施 设 备 配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可 容 4 位 以 上 服 务 对 象 的 休 息 位;b)轮 椅、拐 杖 等 助 行 器 具;c)电 扇、空 调 等 温 度 调 节 设 备;d)卫 生 间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应 符 合 G B/T 3 3 1 6 9-2 0 1 6 中 6.6 的 规 定;e)如 设 浴 室,应 配 备 淋 浴 器、水 温 调 节 装 置、防 滑 地 垫 等 设 备;f)如 设 洗 衣 房,应 配 备 洗 衣 机、洗 衣 液、消 毒 液 等 设 备 或
12、物 品。5.5.2 康 复 功 能 区应 设 置 康 复 训 练 室,配 备 康 复 健 身 器 材,宜 设 置 心 理 疏 导 室 和 护 理 站、医 务 室 等 医 疗 机 构。康 复 功能 区 的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血 压 计、常 用 药 箱、急 救 药 箱 等 医 疗 器 材;b)按 摩 椅、站 立 架 等 康 复 器 材。5.5.3 文 化 娱 乐 功 能 区娱 乐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G B/T 3 3 1 6 9-2 0 1 6 中 6.2 的 规 定,文 化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G B/T3 3 1
13、6 9-2 0 1 6 中 6.3 的 规 定。D B 4 2 0 5/T 9 1 2 0 2 235.5.4 餐 饮 功 能 区5.5.4.1 餐 饮 功 能 区 应 设 置 加 工 间、操 作 间、储 藏 室、售 卖 区、餐 厅、消 毒 等 区 域。5.5.4.2 餐 饮 功 能 区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G B/T 3 3 1 6 9-2 0 1 6 中 6.5 的 规 定。5.5.4.3 餐 厅、储 藏 室 等 区 域 应 与 其 他 功 能 区 明 显 区 分,各 区 域 标 志 标 识 清 晰。5.5.4.4 食 堂 应 配 备 留 样 柜,并 设 置 专 用 锁,指 定
14、 专 人 负 责 留 样。6 管 理 要 求6.1 制 度 建 设6.1.1 应 建 立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规 章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安 全 管 理 制 度;b)人 员 管 理 制 度c)生 活 照 料 制 度;d)后 勤 保 障 制 度;e)质 量 监 督 制 度;f)合 同 管 理 制 度 等。6.1.2 服 务 内 容、服 务 流 程、收 费 标 准、投 诉 方 式 等 应 在 机 构 醒 目 位 置 上 墙 公 示。6.1.3 宜 使 用 信 息 化 管 理 手 段,建 立 服 务 对 象 基 础 数 据 库,开 发 服 务 管 理 A P P、小 程
15、序 等。6.2 人 员 管 理6.2.1 人 员 配 备6.2.1.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应 设 置 满 足 服 务 需 要 的 工 作 人 员。6.2.1.2 工 作 人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医 生、护 士、社 工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关 执 业 资 质;b)工 勤 人 员 应 持 有 所 从 事 工 种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c)服 务 人 员 应 进 行 岗 前 培 训,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d)餐 饮 人 员 应 持 有 健 康 证。6.2.2 人 员 培 训6.2.2.1 应 对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16、 职 业 道 德、业 务 知 识 和 岗 位 技 能 培 训,培 训 频 次 每 年 不 宜 少 于 一 次。6.2.2.2 应 定 期 组 织 登 记 志 愿 者 培 训。6.3 安 全 与 应 急应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老 年 人 意 外 伤 害 应 急 预 案、老 年 人 突 发 疾 病 应 急 预 案、火灾 应 急 预 案、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每 年 组 织 演 练 不 少 于 2 次。D B 4 2 0 5/T 9 1 2 0 2 246.4 服 务 管 理6.4.1 服 务 过 程 管 理6.4.1.1 应
17、 与 服 务 对 象 签 订 协 议 书,协 议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对 象 信 息、服 务 项 目、服 务 费 用 及支 付 方 式、服 务 期 限、风 险 告 知 等。6.4.1.2 应 建 立 一 人 一 档 的 服 务 对 象 档 案,宜 采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管 理,档 案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服 务 对 象 的 姓 名、性 别、年 龄;b)服 务 对 象 的 身 份 证、户 口 簿 复 印 件;c)服 务 对 象 照 片 及 紧 急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d)服 务 对 象 身 体 状 况 及 注 意 事 项;e)
18、服 务 协 议;f)服 务 过 程 记 录 等。6.4.1.3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需 求,及 时 调 整 和 增 设 服 务 项 目。6.4.1.4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服 务 对 象 信 息 保 密,服 务 人 员 应 尊 重 老 年 人 隐 私。6.4.1.5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应 与 周 边 医 疗 机 构 签 约 合 作。6.4.2 服 务 质 量 管 理6.4.2.1 应 畅 通 投 诉 渠 道,及 时 收 集 整 理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 和 建 议,并 予 以 回 复。6.4.2.2 应 定 期 开 展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调 查
19、,满 意 率 应 不 低 于 9 0%。6.4.2.3 应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和 持 续 改 进 服 务 机 制,定 期 监 督 检 查 日 常 工 作,持 续 改 进 服 务 质 量。D B 4 2 0 5/T 9 1 2 0 2 25A A附 录 A(资 料 性)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A.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A.1.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 见 图 A.1。图 A.1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A.1.2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 颜 色 为 红 色,背 景 色 为 白 色。A.2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 字 体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 字 体 见 图 A.2,一 级 标 题 为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二 级 标 题 应 设 置 相应 社 区 名,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站,农 村 互 助 照 料 中 心 可 参 照 执 行。图 A.2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标 志 字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