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3.0 8 0C C S Z 1 0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1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防 治第 2 部 分: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技 术 规 范S o i l p o l l u t i o n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o f l a n d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a r t 2: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r e m
2、e d i a t i o n s c h e m e o f c o n t a m i n a t i o n2 0 2 1-0 9-0 9 发 布 2 0 2 1-1 0-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联 合 发 布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 和 工 作 程 序.24.1 基 本 原 则.24.2 工 作 程 序.25 选 择 修 复 模 式.35.1 确 认 地 块 条 件
3、.35.2 细 化 地 块 概 念 模 型.45.3 确 认 修 复 目 标.45.4 确 定 修 复 模 式.46 筛 选 修 复 技 术.56.1 分 析 比 较 修 复 技 术 适 用 性.56.2 修 复 技 术 可 行 性 评 估.56.3 确 定 修 复 技 术.57 制 定 修 复 技 术 方 案.67.1 制 定 修 复 技 术 路 线.67.2 确 定 修 复 技 术 工 艺 参 数.67.3 修 复 技 术 方 案.67.4 施 工 平 面 布 局 规 划.77.5 施 工 组 织 安 排.77.6 异 地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要 求.77.7 修 复 后 土 壤
4、环 境 管 理 要 求.88 制 定 环 境 保 护 方 案.88.1 环 境 保 护 方 案 内 容.88.2 二 次 污 染 防 治 方 案.88.3 环 境 监 测 计 划.98.4 环 境 应 急 计 划.99 修 复 方 案 文 本 编 制.99.1 形 式 要 求.9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I I9.2 修 复 方 案 大 纲.9附 录 A(资 料 性)常 见 建 设 用 地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技 术.1 0附 录 B(资 料 性)污 染 土 壤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转 移 联 单(样 表).1 5附 录 C(资 料 性)建 设
5、用 地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大 纲.1 6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为 D B 4 4 0 1/T 1 0 2 的 第 2 部 分。D B 4 4 0 1/T 1 0 2 拟 分 为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污 染 状 况 调 查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技 术 规 范 第 3 部 分:土 壤 重 金
6、 属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第 4 部 分:土 壤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环 境 技 术 中 心、广 东 省 广 州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生 态 环 境 部 华 南 环 境科 学 研 究 所、广 东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职 业 学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谭 海 剑、张 静 雯、周 展 锋、胡 丹 心、吴 文 成、宋 清 梅、叶 建 平、陈 泽 雄、方皓、符
7、 云 琳、吴 颖 欣、黄 志 坚、周 志 军、马 少 杰、吴 嘉 慧。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I V引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保 护 土 壤 生 态 环 境,保 障 人 居 环 境 安 全,加 强 广 州 市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监 督 管 理,规 范 广 州 市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的 编 制 工作,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4 0 1/T 1 0 2 计 划 编 制 若 干 部 分,第 1 部 分 的 技 术 要 求 是 建 设 用
8、 地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工 作 的 前 期 技术 性 工 作,通 过 使 用 第 1 部 分 规 定 的 技 术 方 法 以 查 明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状 况,从 而 判 断 被 调 查 的 建 设 用地 地 块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是 否 满 足 相 应 要 求。对 于 不 满 足 要 求 需 要 修 复 的,按 第 2 部 分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编 制污 染 修 复 方 案,以 指 导 污 染 修 复 工 作,保 障 修 复 效 果;第 3 部 分 和 第 4 部 分 规 定 了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相 关 重金 属 和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9、 监 测 工 作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要 求;其 他 部 分 均 围 绕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不 同方 面 提 出 技 术 要 求。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1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第 2 部 分: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 和 工 作 程 序、选 择 修 复 模 式、筛 选 修 复 技 术、制 定 修 复 技 术 方 案、制 定 环 境 保 护 方 案、编 制
10、修 复 方 案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辖 区 内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的 编 制 工 作。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放 射 性 污 染 和 致 病 性 生 物 污 染 的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11、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于 本 文 件。G B 1 2 5 2 3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 1 4 5 5 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1 4 8 4 8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G B 1 8 5 9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 3 0 4 8 5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 3 4 3 3 0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通 则G B 3 6 6 0 0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试 行)H
12、 J 2 5.1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技 术 导 则H J 2 5.2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 J 2 5.3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评 估 技 术 导 则H J 2 5.4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修 复 技 术 导 则H J 6 6 2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D B 4 4/2 6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D B 4 4/2 7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D B 4 4 0 1/T 1 1 建 筑 废 弃 物 运 输
13、车 辆 标 志 与 监 控 终 端、车 厢 规 格 与 密 闭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土 壤 修 复 s o i l re m e d i a t i o n采 用 物 理、化 学 或 生 物 的 方 法 固 定、转 移、吸 收、降 解 或 转 化 地 块 土 壤 中 的 污 染 物,使 其 含 量 降 低到 可 接 受 水 平,或 将 有 毒 有 害 的 污 染 物 转 化 为 无 害 物 质 的 过 程。来 源:H J 2 5.4 2 0 1 9,3.1 3.2修 复 模 式 re m e d i a t i o n s t ra t
14、 e g y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2对 地 块 进 行 修 复 的 总 体 思 路,包 括 原 地 修 复、异 地 修 复、异 地 处 置、自 然 修 复、污 染 阻 隔、居 民 防护 和 制 度 控 制 等,又 称 修 复 策 略。来 源:H J 2 5.4 2 0 1 9,3.4 3.3修 复 目 标 t a r g e t f o r r e m e d i a t i o n由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确 定 的 目 标 污 染 物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态 受 体 不 产 生 直 接 或 潜 在
15、 危 害,或 不 具 有 环 境 风 险 的 污 染 修 复 终 点。来 源:H J 2 5.4 2 0 1 9,3.2 3.4污 染 土 壤 与 地 下 水 协 同 修 复 治 理 模 式 c o l l a b o r a t i v e r e m e d i a t i o n m o d e l o f c o n t a m i n a t e d s o i l a n dg r o u n d w a t e r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时,将 一 定 区 域 内 的 污 染 土 壤(包 括 含 水 层 土 壤)和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污 染 地 下 水 一 并进 行 修
16、 复 治 理,使 该 区 域 的 污 染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可 满 足 相 应 环 境 要 求 的 模 式。4 基 本 原 则 和 工 作 程 序4.1 基 本 原 则4.1.1 科 学 性在 前 期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采 用 科 学 的 方 法,综 合 考 虑 污 染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修 复目 标、修 复 技 术 的 处 理 效 果、修 复 时 间、修 复 成 本、修 复 工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等 因 素,制 定 修 复 方 案。4.1.2 可 行 性在 前 期 工 作 的 基 础 上,针 对 地 块 的 污 染 性 质、
17、程 度、范 围 以 及 对 人 体 健 康 或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的 危 害,合 理 选 择 土 壤 修 复 技 术,因 地 制 宜 制 定 修 复 方 案,使 修 复 目 标 可 达,且 修 复 工 程 切 实 可 行。4.1.3 安 全 性制 定 地 块 修 复 方 案 要 确 保 污 染 地 块 修 复 工 程 实 施 安 全,防 止 对 施 工 人 员、周 边 人 群 健 康 以 及 生 态 环境 产 生 危 害 和 二 次 污 染。4.2 工 作 程 序土 壤 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分 为 选 择 修 复 模 式、筛 选 修 复 技 术 和 制 定 修 复 方
18、 案 3 个 阶 段,工 作 程 序应 按 图 1 进 行。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3图 1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的 工 作 程 序5 选 择 修 复 模 式5.1 确 认 地 块 条 件5.1.1 核 实 前 期 按 照 地 块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报 告 和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相 关 资 料 中 有 关 目 标 污 染 物、污 染范 围、污 染 量、地 块 水 文 地 质 条 件、用 地 规 划 地 块 利 用 方 式、环 境 敏 感 受 体、未 来 建(构)筑 物 等 的 一致 性、有 效 性 和
19、 完 整 性,如 发 现 已 有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修 复 方 案 编 制 基 础 信 息 要 求,应 适 当 补 充 相 关 资 料;必 要 时,还 可 结 合 地 块 现 状 开 展 补 充 性 调 查,以 满 足 修 复 工 程 要 求。补 充 资 料 及 补 充 性 调 查 工 作 要 求 参考 H J 2 5.1、H J 2 5.2、H J 2 5.3 和 H J 2 5.4。5.1.2 现 场 考 察 地 块 现 状,特 别 关 注 相 对 于 前 期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时 发 生 的 重 大 变 化,如是 否 发 生 动 土 施 工 等 情
20、 况,以 及 周 边 环 境 保 护 敏 感 目 标 的 变 化 情 况。现 场 考 察 地 块 修 复 工 程 施 工 条 件,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4特 别 关 注 地 块 用 电、用 水、用 气、施 工 道 路、安 全 保 卫 等 情 况,为 修 复 方 案 的 工 程 施 工 布 局 提 供 基 础 信息。5.1.3 如 地 块 利 用 方 式 或 其 他 重 要 条 件 发 生 变 化,可 能 对 修 复 效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前 期 土 壤 污 染 状况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不 足 以 支 撑 修
21、 复 工 作,应 重 新 开 展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风 险 评 估。5.2 细 化 地 块 概 念 模 型5.2.1 进 一 步 结 合 地 块 水 文 地 质 条 件、污 染 物 的 理 化 参 数、空 间 分 布 及 其 潜 在 迁 移 途 径 和 风 险 评 估 结果 等 因 素,对 概 念 模 型 进 行 细 化。5.2.2 以 文 字、图、表 等 形 式 描 述 地 块 地 层 特 征、地 下 水 埋 深 与 流 向、污 染 物 的 空 间 分 布 与 迁 移 方 式、污 染 介 质 与 受 体 的 相 对 位 置、受 体 的 可 能 暴 露 途 径 以 及 未 来 建
22、(构)筑 物 特 征 等。5.2.3 在 修 复 方 案 制 定 的 过 程 中,应 根 据 所 获 取 的 地 块 基 础 信 息 情 况 动 态 更 新 地 块 概 念 模 型。5.3 确 认 修 复 目 标5.3.1 依 据 H J 2 5.3、G B 3 6 6 0 0 等 有 关 标 准,充 分 考 虑 地 块 所 在 区 域 土 壤 中 目 标 污 染 物 的 背 景 含 量 及目 标 污 染 物 形 态 与 迁 移 转 化 规 律 等,对 前 期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提 出 的 修 复 目 标 进 行 合 理 性 分析。5.3.2 修 复 方 案
23、中 的 目 标 污 染 物、修 复 目 标 值、修 复 范 围(修 复 边 界、拐 点 坐 标、污 染 深 度 等)和 修复 量 原 则 上 与 经 评 审 的 地 块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一 致。如 出 现 本 文 件 5.1.3 情 形,应 按 新 的 风 险 评 估结 果 确 定 修 复 目 标。5.3.3 对 于 采 用 污 染 土 壤 与 地 下 水 协 同 修 复 治 理 的,应 依 据 接 收 地 地 下 水 用 途 和 H J 2 5.3 中 保 护 地 下水 的 推 荐 模 型 计 算 的 土 壤 风 险 控 制 值 作 为 土 壤 中 相 应 污 染 物
24、 的 修 复 目 标 值;污 染 地 下 水 根 据 处 理 后 的 去向 确 定 修 复/处 理 目 标;当 保 护 地 下 水 的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目 标 值 小 于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的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目 标 值时,应 以 保 护 地 下 水 的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值 为 准。5.3.4 确 需 调 整 原 有 修 复 目 标 值,应 报 组 织 评 审 相 应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的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或 重新 组 织 评 审,并 附 相 关 支 撑 文 件。5.3.5 根 据 所 采 取 的 修 复 技 术 特 点,可
25、在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确 定 的 修 复 目 标 基 础 上 增 加 修 复 目 标,增 加 修复 目 标 的 情 形 可 包 括:a)对 采 用 固 化/稳 定 化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的,应 增 加 污 染 物 浸 出 浓 度 作 为 修 复 目 标,浸 出 浓 度 应 达到 接 收 地 地 下 水 用 途 对 应 G B/T 1 4 8 4 8 等 标 准 限 值 或 不 会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危 害。b)若 修 复 后 土 壤 外 运 到 其 他 地 块,应 根 据 接 收 地 土 壤 暴 露 情 景 和 可 能 的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等 进 行 风 险评 估
26、 并 提 出 修 复 目 标。c)对 化 学 氧 化/还 原、生 物 修 复 处 理 有 机 污 染 土 壤 等 工 艺,在 小 试、中 试 等 表 明 存 在 次 生 有 机 污染 物 的,应 提 出 相 应 修 复 目 标。5.4 确 定 修 复 模 式5.4.1 应 结 合 地 块 环 境 特 征 和 污 染 特 征,对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存 在 的 污 染 风 险 进 行 综 合 判 定。5.4.2 在 分 析 前 期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资 料 的 基 础 上,根 据 地 块 特 征 条 件、目 标 污 染 物、修复 范 围、修 复 量 和 修
27、复 周 期、未 来 开 发 建 设 规 划、预 期 经 费 投 入,选 择 确 定 地 块 修 复 总 体 思 路。永 久 性处 理 修 复 优 先 于 处 置,即 显 著 减 少 污 染 物 数 量、毒 性 和 迁 移 性。鼓 励 采 用 绿 色、可 持 续 和 资 源 化 的 修 复技 术。需 将 污 染 土 壤 转 运 出 原 污 染 地 块 的,应 确 定 污 染 土 壤 量、去 向、运 输 方 式、路 线 和 最 终 处 置 措 施。5.4.3 对 采 用 污 染 土 壤 与 地 下 水 协 同 修 复 治 理 模 式 的,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a)地 下 水 污 染
28、区 域 周 边 无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或 污 染 源 已 全 部 清 除;b)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已 按 本 文 件 5.3.3 的 方 法 确 定 了 保 护 地 下 水 的 土 壤 污 染 修 复 目 标 值 和 修 复 范 围;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5c)土 壤 污 染 范 围 已 包 含 地 下 水 修 复 范 围;d)采 取 异 位 方 式 对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进 行 修 复。6 筛 选 修 复 技 术6.1 分 析 比 较 修 复 技 术 适 用 性6.1.1 应 根 据 地 块 修 复 模 式、污 染 特 征、土 壤 和 地
29、下 水 特 性、污 染 物 特 性,从 技 术 的 修 复 效 果、时 间、成 本、成 熟 度 等 方 面 考 虑,筛 选 出 潜 在 适 用 可 行 的 修 复 技 术。常 见 建 设 用 地 污 染 土 壤 修 复 技 术 见 附 录 A。6.1.2 应 确 保 所 选 择 的 修 复 技 术 对 污 染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的 修 复 效 果 能 满 足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的 要 求,在 技 术可 行、时 间、经 济 允 许 等 条 件 下,选 择 可 以 降 低 污 染 物 含 量、毒 性、迁 移 性 等 较 为 成 熟 的 修 复 技 术,避免 二 次 污 染,保 护 人
30、体 健 康 与 环 境 安 全。6.2 修 复 技 术 可 行 性 评 估6.2.1 可 采 用 实 验 室 小 试、现 场 中 试 和 相 关 案 例 分 析 等 方 式 进 行 修 复 技 术 可 行 性 评 估。原 则 上 根 据 实验 室 小 试 结 果 对 修 复 技 术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确 定 关 键 工 艺 参 数 等。实 验 室 小 试 应 根 据 污 染 土 壤 的 污 染 类型、污 染 浓 度 梯 度 采 集 有 代 表 性 的 土 壤 样 品,至 少 应 包 括 污 染 较 重 区 域 的 土 壤。在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的 同 时,应 结 合 修 复 土
31、 壤 量 设 置 采 样 单 元 数 量,推 荐 数 量 参 见 表 1,每 单 元 至 少 采 集 3 个 样 品。小 试 过 程 应 采 用拟 选 择 的 工 艺 组 合 进 行 试 验,至 少 重 复 3 次,确 保 试 验 结 果 的 科 学 性。表 1 最 少 采 样 单 元 数 量修复土壤量/m3采样单元数量 2 0 0 0 12 0 0 0 1 0 0 0 0 21 0 0 0 0 5 0 0 0 0 3 5 0 0 0 0 46.2.2 如 采 用 原 位 方 式 进 行 修 复 或 对 修 复 技 术 适 用 性 不 确 定,原 则 上 开 展 现 场 中 试,确 定 关 键
32、 工 艺 参数 等。中 试 应 根 据 修 复 模 式、修 复 技 术 类 型 的 特 点,在 现 场 选 择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区 域(兼 顾 不 同 区 域、不同 深 度、不 同 污 染 浓 度、不 同 土 壤 类 型、不 同 修 复 工 艺 等 情 形)开 展 试 验。每 项 原 位 修 复 技 术 中 试 面 积不 宜 少 于 1 0 0 m2,修 复 规 模 较 小 的 地 块,可 适 当 减 少 中 试 面 积。中 试 过 程 应 做 好 二 次 污 染 防 控 措 施 等。6.2.3 修 复 技 术 的 小 试 及 中 试 修 复 效 果 检 测 由 第 三 方 单 位 实
33、 施,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其 中,中 试 修 复 效果 检 测 至 少 布 设 3 个 点 位 位 置 根 据 污 染 物 分 布 规 律 在 中 试 区 域 内 选 取,对 于 修 复 深 度 超 过 1 米 的,不 同性 质 土 层 至 少 采 集 一 个 土 壤 样 品,每 个 点 位 至 少 采 集 2 个 不 同 深 度 的 样 品。6.2.4 若 采 用 化 学 氧 化/还 原、生 物 修 复 处 理 有 机 污 染 土 壤 等 可 能 产 生 降 解 产 物 的 工 艺,其 小 试、中 试还 应 关 注 降 解 过 程 产 生 的 次 生 有 机 污 染 物,对 修 复
34、后 土 壤 进 行 分 析 检 测。6.2.5 开 展 了 实 验 室 小 试 或 现 场 中 试 的,应 提 供 小 试/中 试 工 作 报 告,主 要 内 容 应 包 含 实 验 设 计、工 艺条 件(温 度、水 土 比、土 壤 粒 度、药 剂 添 加 量 和 反 应 时 间 等)、数 据 处 理、效 果 评 价 和 结 论 等,并 附 具过 程 照 片。6.3 确 定 修 复 技 术基 于 修 复 技 术 优 缺 点 的 比 较 分 析 和 可 行 性 评 估 结 果,可 采 用 列 举 法 对 各 技 术 的 原 理、使 用 条 件、修复 效 果、时 间、成 本、可 行 性、成 熟 度
35、 和 环 境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比 较,确 定 目 标 地 块 修 复 技 术。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67 制 定 修 复 技 术 方 案7.1 制 定 修 复 技 术 路 线应 根 据 地 块 修 复 模 式、修 复 目 标、修 复 技 术 筛 选 结 果,结 合 地 块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等 因 素,采 用 一 种 或多 种 可 行 的 修 复 技 术 进 行 优 化 组 合 集 成。修 复 技 术 路 线 应 反 映 污 染 地 块 修 复 总 体 思 路 和 修 复 方 式、修 复工 艺 流 程
36、 和 具 体 步 骤,以 及 地 块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修 复 过 程 中 受 污 染 水 体、气 体、固 体 废 物、噪 声 处 理 及 处置 等。7.2 确 定 修 复 技 术 工 艺 参 数7.2.1 修 复 工 艺 参 数 可 通 过 实 验 室 小 试、现 场 中 试 并 参 考 类 似 工 程 案 例 确 定。进 行 实 验 室 小 试 时,宜采 用 不 同 的 工 艺 参 数 组 合 进 行 试 验 效 果 比 较,从 而 确 定 最 佳 工 艺 参 数。采 用 原 位 修 复 工 艺 时 宜 通 过 现 场中 试 获 得 工 艺 参 数。7.2.2 常 见 工 艺 参 数
37、 如 下:a)修 复 药 剂 投 加 量 及 比 例;b)处 理 条 件(温 度、物 料 含 水 率、粒 径 大 小、水 土 比、加 入 方 式、加 入 比 例 等);c)处 理 能 力;d)处 理 时 间;e)工 艺 影 响 半 径;f)设 备 布 置 的 位 置 和 方 式;g)设 备 面 积 及 作 业 区 范 围 等;h)注 入 井 或 抽 提 井 尺 寸、布 设 点 位 和 布 设 方 式,能 耗 等;i)其 他 重 要 工 艺 参 数。7.3 修 复 技 术 方 案7.3.1 结 合 地 块 特 征 和 修 复 目 标,从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性、长 期 和 短 期 效 果、修
38、 复 时 间 及 成 本、修 复 工 程的 环 境 影 响 等 方 面,比 较 确 定 修 复 工 程 的 主 要 指 标,包 括:土 壤 量,地 下 水 范 围(量),基 坑 开 挖 范 围和 深 度,工 艺 参 数,废 水、废 气、固 体 废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置 工 程 量 等。7.3.2 从 确 定 的 单 一 修 复 技 术 及 多 种 修 复 技 术 组 合 方 案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工 程 工 期 和 费 用 估 算、污 染防 控 措 施、环 境 健 康 安 全、周 边 环 境 影 响 和 施 工 安 全 等 方 面 进 行 修 复 方 案 的 比 选,最 后
39、 确 定 最 佳 修 复 方案。7.3.3 涉 及 污 染 土 壤 外 运 进 行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的,应 明 确 外 运 后 污 染 土 壤 接 收 单 位 是 否 具 有 相 应 风 险管 控 和 修 复 能 力,说 明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方 式 等 内 容 及 技 术 路 线,并 提 供 相 应 合 作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修 复 方 案附 件。7.3.4 修 复 活 动 及 设 施、设 备、建(构)筑 物 拆 除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应 妥 善 处 置;属 于 危 险 废物 的,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40、 求 进 行 处 置。7.3.5 对 污 染 土 层 上、下 0 m 0.5 m 或 0 m 1 m 的 土 壤,如 未 纳 入 效 果 评 估 监 测,在 修 复 开 挖 过 程中 宜 作 为 疑 似 污 染 土,实 施 单 独 存 放 和 检 测,对 超 过 修 复 目 标 值 的 土 壤 采 取 必 要 的 风 险 管 控 或 修 复 措 施。7.3.6 涉 及 重 金 属 污 染 土 壤 修 复 后 阻 隔 回 填 的,应 结 合 地 块 规 划 和 开 发 利 用 情 况 合 理 设 计 阻 隔 回 填 区。重 点 如 下:a)阻 隔 回 填 区 容 积 应 根 据 设 计 开 挖
41、量、污 染 土 壤 基 坑 放 坡 土 壤 量、建 筑 基 础 和 筛 上 物、药 剂 添 加量、超 挖 量 等 因 素,并 综 合 考 虑 开 挖 过 程 的 松 方 系 数、压 实 系 数 等 计 算。b)分 散 式 的 阻 隔 回 填 区,其 阻 隔 层 由 外 至 内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土 工 布 H D P E(高 密 度 聚 乙 烯)膜 土 工 布 回 填 土 壤 的 形 式。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7c)阻 隔 回 填 区 的 平 面 位 置 和 深 度 的 设 计 应 以 避 免 扰 动 为 原 则,优 先 设 置 在 无 地 下
42、 室 的 绿 地 范 围内,阻 隔 回 填 区 顶 板 标 高 原 则 上 低 于 绿 地 地 面 规 划 标 高 不 少 于 2 米;确 需 设 置 在 道 路 或 其 他 规划 功 能 区 域 内 的,应 充 分 考 虑 将 来 市 政 建 设 和 开 发 利 用 需 要,在 阻 隔 回 填 区 以 上 预 留 足 够 的 空间。d)提 出 回 填 区 应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识 的 要 求,包 括 回 填 区 区 域 标 识 牌 和 拐 点 标 识 桩,必 要 时 还 可 在 填埋 区 顶 部 设 置 地 下 标 识。标 识 牌 应 载 有 区 域 名 称 及 回 填 区 面 积、深
43、 度、顶 面 和 底 面 高 程、边 界拐 点 坐 标 及 示 意 图、完 工 后 禁 止 行 为 等 信 息,拐 点 标 识 桩 应 与 回 填 区 各 拐 点 的 具 体 位 置 一 致。7.3.7 应 根 据 地 块 现 场 情 况 和 修 复 工 艺 等 因 素 合 理 规 划 修 复 时 序 安 排,提 出 修 复 工 期 安 排。确 需 分 阶段 开 展 效 果 评 估 的,应 在 修 复 方 案 中 提 出,并 在 修 复 工 期 安 排 中 体 现。7.4 施 工 平 面 布 局 规 划7.4.1 对 施 工 平 面 布 局 规 划 的 情 况 进 行 说 明,内 容 包 括
44、但 不 限 于 拟 建 的 建(构)筑 物,临 时 办 公、生活 设 施,临 电 及 临 水 布 置,原 材 料 及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位 置,现 场 施 工 道 路 等。7.4.2 应 根 据 修 复 工 程 的 污 染 特 点、修 复 工 艺、场 地 条 件 及 周 边 环 境 等,合 理、科 学 地 规 划 施 工 现 场平 面 布 局 和 运 输 路 线,避 免 交 叉 污 染,减 少 对 周 边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影 响。7.4.3 不 同 污 染 类 型 的 土 壤 应 分 区 堆 放,并 设 置 分 区 信 息 标 识 牌,公 开 区 域 名 称 及 面 积、最 大
45、储 存 量、污 染 物 类 型、污 染 防 控 措 施、堆 放 示 意 图 等。7.4.4 办 公 生 活 区 不 宜 位 于 修 复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的 常 年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向。涉 及 噪 声、废 气 排 放 的 修 复工 区 及 运 输 路 线 尽 量 远 离 周 边 敏 感 点,废 气 排 放 口 高 度 不 宜 低 于 1 5 米;集 中 排 放 的 废 气 按 D B 4 4/2 7等 要 求 控 制。7.4.5 修 复 现 场 信 息 公 开 和 标 识 应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关 规 定 设 置。7.5 施 工 组 织 安 排7.5.1 根 据 地
46、 块 修 复 技 术 方 案、工 程 建 设 相 关 材 料 和 地 块 调 查 材 料 介 绍 修 复 工 程 概 况,主 要 阐 述 修 复工 程 的 基 本 情 况、特 征、特 点 以 及 有 关 要 求 等。7.5.2 根 据 工 程 概 况、修 复 过 程 污 染 防 治 等 相 关 要 求,对 施 工 工 程 的 部 署 情 况 进 行 说 明。部 署 内 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管 理 组 织、项 目 管 理 目 标、工 程 施 工 目 标、施 工 进 度 安 排 计 划 等。对 污 染 土 壤 清 挖 区 原则 上 采 取 从 污 染 区 域 向 清 洁 区 域 开
47、挖 的 方 向。7.5.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内 容 包 括:编 制 说 明,施 工 进 度 计 划 表(图),分 期(分 批)实 施 工 程 的 开、竣 工 日 期,工 期 一 览 表 等。7.5.4 对 修 复 设 施 建 设 完 成 后 需 继 续 运 行 或 地 块 采 取 风 险 管 控 方 式 的 修 复 工 程,应 制 定 运 行 维 护 计 划。根 据 地 块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结 论、修 复 技 术 方 案 和 主 要 施 工 方 案,确 定 运 行 维 护 应 关 注 的 信 息。运 行 维 护计 划 包 括 运 行 维 护 内 容 和 方 式 等。a)
48、运 行 维 护 方 式 包 括 日 常 巡 视 检 查、文 件 检 查、日 常 操 作 与 维 护、记 录 与 报 告 等。b)运 行 维 护 的 情 况 应 及 时 记 录 和 整 理,形 成 运 行 维 护 工 作 报 告。报 告 中 应 包 含 运 行 与 维 护 的 对 象、目 的、计 划、实 际 运 行 与 维 护 情 况、运 行 与 维 护 效 果。发 生 意 外 状 况 时,还 应 编 制 专 题 报 告,对 意 外 状 况 进 行 描 述、原 因 分 析、记 录 应 对 措 施、分 析 应 对 效 果、提 出 优 化 意 见等。7.6 异 地 风 险 管 控 和 修 复 要 求
49、7.6.1 按 G B 3 4 3 3 0 规 定 要 求 属 于 固 体 废 物 的 外 运 污 染 土 壤 应 按 固 体 废 物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 进 行管 理,在 出 场 前 应 进 行 固 体 废 物 危 险 特 性 鉴 别。如 被 鉴 定 为 危 险 废 物,则 按 危 险 废 物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置。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0 2.2 2 0 2 187.6.2 污 染 土 壤 场 外 运 输 前,修 复 施 工 单 位 应 制 定 转 运 计 划,将 运 输 时 间、方 式、线 路 和 污 染 土 壤 数量、去
50、向、最 终 处 置 利 用 方 式 等,提 前 报 所 在 地 和 接 收 地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污 染 土 壤 运 输 路 线 宜 避 开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等 敏 感 目 标。7.6.3 污 染 土 壤 运 输 车 辆 离 开 污 染 地 块 前,由 环 境 监 理 单 位 和 修 复 施 工 单 位 对 运 输 车 辆 出 场 时 间、车牌 号 和 土 壤 总 重 量 进 行 记 录,并 对 运 输 车 辆 的 二 次 污 染 防 控 措 施 进 行 记 录。7.6.4 运 输 车 辆 应 采 取 防 尘、防 渗、防 撒 漏 措 施,相 关 要 求 可 参 考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