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 3.0 8 0.0 3CCS A 9 0DB4110许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1 0/T 3 8 2 0 2 1城 市 容 貌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1-3 0 发 布 2 0 2 2-0 1-1 0 实 施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1 0/T 3 8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管 理 标 准.14.1 市 容 秩 序.14.2 沿 街 门 店.24.3 城 市 家 具.24.4 公 厕 管 理.54.5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区
2、 域(点).5D B 4 1 1 0/T 3 8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许 昌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许 昌 市 城 市 管 理 局、许 昌 市 园 林 绿 化 中 心、许 昌 市 城 市管 理 执 法 支 队、许 昌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卫 哲、郭 忠 磊、刘 红 军、
3、董 浩、李 中 平、沈 俊 涛、周 建 生、张 静、李 柯。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1 1 0/T 3 8 2 0 2 11城 市 容 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容 貌 中 的 市 容 秩 序、沿 街 门 店、城 市 家 具、沿 街 立 面、临 时 便 民 经 营 区 域(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许 昌 市 五 区 和 市 管 区 域,禹 州 市、长 葛 市、鄢 陵 县、襄 城 县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4、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T 1 2 5 环 境 卫 生 图 形 符 号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城 市 容 貌城 市 外 观 的 综 合 反 映,与 城 市 环 境 密 切 相 关 的 城 市 市 容 秩 序、沿 街 门 店、城 市 家 具、沿 街 立 面、临时 便
5、 民 经 营 区 域(点)等 构 成 的 城 市 局 部 或 整 体 景 观。3.2城 市 家 具在 城 市 户 外 设 置 的 各 种 设 施、设 备 的 总 称,包 含 果 皮 箱 设 置 与 管 理、公 厕 管 理、门 店 牌 匾、楼 体 标识 牌、路 灯 照 明 管 理 等。4 管 理 标 准4.1 市 容 秩 序4.1.1 按 照“分 类 管 理、规 范 有 序”的 原 则,划 分 为 主 干 道、次 干 道、背 街 小 巷,对 流 动 摊 点 实 行 分级 管 理。4.1.2 主 干 道 无 流 动 摊 点 占 道 经 营、无 流 动 摊 点 噪 音 扰 民。4.1.3 主 干 道
6、 道 路 两 侧 和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无 擅 自 堆 放 物 料,搭 建 建(构)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4.1.4 无 占 用 桥 梁、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 等 公 共 场 所 设 摊 经 营、兜 售 物 品 或 堆 放、晾 晒 废 旧 物 品 等。4.1.5 次 干 道 十 字 路 口、商 场、游 园、广 场、公 园 等 重 点 部 位 无 流 动 摊 点 占 道 经 营。其 他 区 域 确 需 临D B 4 1 1 0/T 3 8 2 0 2 12时 占 道 的,应 经 批 准。经 批 准 的 临 时 占 道 摊 点 要 相 对 集 中 摆 放,达 到 规 范
7、摆 放。4.1.6 背 街 小 巷 引 导 流 动 摊 点 规 范 有 序 摆 放,实 行 定 时 定 点 经 营。4.1.7 流 动 摊 点 无 下 道 牙 经 营、无 噪 音 扰 民,无 垃 圾 落 地。4.2 沿 街 门 店4.2.1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禁 止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以 及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举 行 活 动。因 举 办 开 业 庆 典 等 活 动,确需 临 时 占 道 的,应 经 批 准。经 批 准 临 时 占 道 的,应 当 保 持 周 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整 洁。活 动 结 束 后,应 及时 拆 除 临 时 设 施,清 理 废 弃 物
8、。4.2.2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的 门、橱 窗 玻 璃 上 无 粘 贴 文 字、图 案、宣 传 画。卷 闸 门 上 无 粘 贴 小 广 告,无乱 涂 乱 画。门 前 地 面 无 张 贴 广 告 画 面、无 地 面 铺 设 等。4.2.3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无 占 用 城 市 道 路、公 共 场 所 冲 洗 车 辆,或 者 在 室 内 清 洗 车 辆 向 公 共 区 域 排 放污 水。4.2.4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无 店 外 加 工、无 店 外 维 修、无 店 外 经 营、无 散 发 广 告 等。4.2.5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前 无 摆 放
9、 拖 把、脸 盆 架 等 杂 物,无 乱 堆、乱 放 纸 箱 等 废 弃 物。4.2.6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无 噪 音 扰 民 现 象。噪 音 标 准 参 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城市 5 类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值。4.2.7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无 违 规 设 置 门 头 牌 匾、标 识 标 牌。4.2.8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装 修 期 间 应 按 要 求 设 置 围 挡。4.2.9 主 次 干 道 沿 街 门 店 店 外 无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或 者 公 共 场 所 堆 放 物 料、建 筑 垃
10、圾,搭 建 四 角 棚、伸 缩棚 等 临 时 建(构)筑 物 或 其 他 设 施。因 建 设 等 特 殊 需 要,在 城 市 道 路 或 者 公 共 场 所 临 时 堆 放 物 料、搭 建临 时 建(构)筑 物 或 其 他 设 施 的,应 当 符 合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有 关 规 定。4.2.1 0 沿 街 餐 饮 门 店 应 无 店 外 摆 放 桌 椅、杂 物 等 物 品;保 持 店 外 地 面 整 洁,无 乱 倒 污 水、无 油 渍 污 染地 面;无 店 外 经 营 露 天 烧 烤 或 为 露 天 烧 烤 提 供 场 地 等。4.3 城 市 家 具4.3.1 果 皮 箱
11、设 置 与 管 理4.3.1.1 果 皮 箱 应 逐 步 覆 盖 辖 区 主 次 干 道、一 般 道 路 两 边 和 公 共 场 所 及 背 街 小 巷。4.3.1.2 果 皮 箱 应 在 城 市 繁 华 道 路 按 3 0 m m 1 0 0 米 设 置 一 处;在 其 他 主 次 干 道 按 1 0 0 m 2 0 0 m 设 置一 处;在 其 它 道 路 按 2 0 0 m 4 0 0 m 设 置 一 处。公 交 站 点 单 独 设 置 废 物 箱。4.3.1.3 果 皮 箱 应 为 分 类 式,外 观 美 观,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经 久 耐 用、防 雨、阻 燃,便 于 清
12、洁 维 护。4.3.1.4 果 皮 箱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设 置 和 更 新,应 每 天 擦 拭,日 常 随 脏 随 擦;清 掏 作 业 后 掏 净、盖好(锁 好)并 复 位。4.3.1.5 果 皮 箱 应 定 位 设 置,摆 放 整 齐,无 残 缺、破 损,封 闭 性 良 好,外 体 干 净,箱 内 垃 圾 无 漫 溢。蚊 蝇 孳 生 季 节,箱 体 应 定 时 喷 洒 灭 蚊 蝇 药 物。4.3.1.6 对 于 陈 旧、破 损 的 果 皮 箱,应 及 时 维 修、油 漆 翻 新;对 确 实 无 法 使 用 的,应 及 时 更 换。4.3.1.7 果 皮 箱 上 的 广 告
13、 应 使 用 文 明 用 语,宣 传 垃 圾 分 类 收 集。4.3.1.8 果 皮 箱 周 边 2 m 3 m 内 应 整 洁,无 散 落、存 留 垃 圾 和 污 水 外 流,无 杂 物 堆 放。4.3.2 公 厕 管 理4.3.2.1 城 市 公 厕 建 设 按 照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 1 4-2 0 1 6)高 标 准 实 施。商 业 区、重 要 公共 设 施、重 要 交 通 客 运 设 施、公 共 绿 地、河 湖 水 系 及 其 他 环 境 要 求 高 的 区 域 的 公 共 厕 所 不 低 于 一 类 标 准;主、次 干 路 及 行 人 交 通 量 较
14、 大 的 道 路 沿 线 的 公 共 厕 所 不 低 于 二 类 标 准;其 他 街 道 及 区 域 的 公 共 厕 所 不 低于 三 类 标 准。D B 4 1 1 0/T 3 8 2 0 2 134.3.2.2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平 均 设 置 密 度 应 按 每 平 方 公 里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3 座 5 座 选 取,保 证 市 区 5 0 0 m内 有 公 共 厕 所,步 行 5 m i n 找 到 公 共 厕 所。4.3.2.3 城 市 居 住 区 内 部 公 共 活 动 区、城 镇 商 业 街、文 化 街、汽 车 客 运 站、火 车 站、公 交 首 末 站、文体 设
15、施、市 场、展 览 馆、开 放 式 公 园、旅 游 景 点 等 人 流 聚 集 的 公 共 场 所,需 设 置 配 套 公 共 厕 所,满 足 流动 人 群 如 厕 需 求。4.3.2.4 公 共 厕 所 建 筑 形 式 应 以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为 主、活 动 式 公 共 厕 所 为 辅;公 共 厕 所 建 设 形 式 应 以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为 主、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为 辅;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宜 设 在 建 筑 物 底 层 或 外 部 场 地,应 有 单 独出 入 口 及 管 理 室。4.3.2.5 公 共 厕 所 均 应 设 置 公 共 厕 所 标
16、 志 及 相 应 的 指 引 标 志,并 应 符 合 C J J/T 1 2 5 环 境 卫 生 图 形 符号 标 准 相 关 规 定。4.3.2.6 环 卫 部 门 负 责 的 所 有 公 厕 2 4 h 开 放。厕 内 配 有 电 视 机、智 能 识 别 器 等 贵 重 物 品 的 公 厕 实 行 定时 开 放。4.3.2.7 公 厕 早 打 扫 7:0 0 结 束。有 专 人 保 洁 的 公 厕,即 脏 即 扫。节 假 日、重 大 活 动 期 间,看 厕 人 员 随时 听 从 安 排,延 长 工 作 时 间。(表 1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保 洁 时 间)表 1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17、 保 洁 时 间月份 保洁时间5 月至9 月 7:0 0-2 0:0 01 0 月至次年4 月 7:0 0 1 9:0 04.3.2.8 双 人 保 洁 公 厕 实 行 中 午 错 时 吃 饭,不 得 空 岗,保 洁 公 厕 中 午 吃 饭 时 间 见 表 2。表 2 保 洁 公 厕 中 午 吃 饭 时 间公厕类型 中午吃饭时间1 人保洁公厕 1 2:0 0 1 3:3 0双人保洁公厕 1 1:0 0 1 4:0 0,每人吃饭时间为1.5 h。4.3.2.9 无 专 人 看 管 的 公 厕 全 天 开 放,定 时 打 扫,每 天 打 扫 作 业 四 次,无 人 看 管 公 厕 打 扫 时 间
18、表 3。表 3 无 人 看 管 公 厕 打 扫 时 间打扫频次 打扫时间第一次 早7:0 0 结束第二次 1 0:3 0 1 1:3 0第三次 1 4:0 0 1 5:0 0第四次 1 7:0 0 1 8:0 04.3.2.1 0 公 厕 保 洁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有 专 人 管 理,责 任 到 人;有 醒 目 而 规 范 的 性 别 标 志;有 照 明 灯、挂 衣 钩、无 障 碍 扶 手、镜 子 等便 民 设 施;有 制 度 牌 及 各 类 标 识 牌;有 粉 饰 美 化。无 蚊 蝇 乱 飞(蚊 蝇 孳 生 季 节 蚊 蝇 数 量 少 于 3 只),无 蝇 蛆;无 水 锈、粪 迹、
19、尿 碱 等 污 垢 或 堵 塞现 象;无 积 水、积 灰 或 污 迹、蛛 网;无 垃 圾 杂 物 及 明 显 臭 味;无 破 损 或 缺 失 设 施;无 胡 喷、乱 贴,乱 写乱 画。D B 4 1 1 0/T 3 8 2 0 2 14 地 面、蹲 位、隔 离 板、迎 面 墙 干 净;墙 壁、门、窗 干 净;照 明 灯、挂 衣 钩、无 障 碍 扶 手、镜 子干 净;标 识 牌、制 度 牌 干 净;槽 沟、座 便 器、小 便 池 干 净;四 周 环 境(5 m 内)干 净。4.3.2.1 1 公 厕 管 理 公 示 牌 应 设 置 在 公 厕 墙 面 醒 目 位 置,便 于 市 民 监 督。4.
20、3.2.1 2 公 厕 男、女、残 疾 人 标 识 应 明 显、规 范、配 置 齐 全,公 厕 外 部 导 示 牌 应 完 整 醒 目,使 用 完 好。4.3.2.1 3 公 厕 内 部 照 明 灯 具、标 志、洗 手 器 具、镜 子、挂 衣 钩、冲 水 设 施 等 设 施 设 备 应 保 持 完 好,无缺 损 渗 漏、无 积 灰、污 物。4.3.2.1 4 化 粪 池 窨 井 盖 丢 失 或 损 坏 应 及 时 补 充 维 修,确 保 正 常 使 用。4.3.2.1 5 公 厕 内 管 线 应 定 时 检 修,保 持 干 净 完 好。4.3.2.1 6 无 障 碍 公 厕 通 道 畅 通。4
21、.3.3 门 店 牌 匾4.3.3.1 沿 街 所 有 单 位、门 店 实 行 一 店 一 匾,在 同 一 楼 体 或 建 筑 物 设 置 的 牌 匾,其 高 度、厚 度、材 质、颜 色 应 保 持 一 致,不 得 在 建(构)筑 物 顶 部 设 置。4.3.3.2 新 设 或 更 换 的 门 店 牌 匾 应 按 照 门 店 牌 匾 设 置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设 置,具 有 亮 化 功 能。4.3.3.3 在 单 层 平 屋 顶 建 筑 物 设 置 的 牌 匾 总 高 度 不 超 过 0.8 m;二 层(含 二 层)以 上 楼 体 的 门 店 牌 匾 总高 度 不 超 过 1.2 米,所
22、 有 门 店 牌 匾 厚 度 不 得 超 过 0.2 m。4.3.3.4 门 店 牌 匾 材 质 应 使 用 亚 克 力 内 透 光、铝 塑 板、吸 塑 灯 箱、霓 虹 灯、闪 烁 光 源 或 其 他 新 型 材 料,不 得 使 用 喷 绘 布 等 低 档 材 料。4.3.3.5 门 店 牌 匾 应 保 证 在 设 置 期 间 外 观 完 好、整 洁、美 观,无 广 告 过 期、画 面 脱 色、缺 字 少 划、破损 陈 旧 等 现 象,无 照 明 设 施 损 坏、光 亮 显 示 不 全 等 现 象。4.3.4 楼 体 标 识 标 牌4.3.4.1 楼 体 标 识 标 牌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23、 下 原 则:a)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城 乡 规 划、安 全 和 生 态 环 保 要 求,合 理 布 局 标 识 标 牌 空 间。b)应 与 周 边 的 建 筑、街 景、环 境 相 协 调,达 到 白 天 与 夜 间 美 化 城 市 景 观 的 效 果。4.3.4.2 楼 体 标 识 标 牌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a)在 建 筑 物 墙 面 设 置 标 识 标 牌 的,应 保 持 原 建 筑 物 风 格,不 得 破 坏 建 筑 物 立 面 景 观。b)每 幢 建 筑 物 墙 面 设 置 单 位(企 业、公 司)名 称 的 标 识 标 牌 只 允 许 设 置
24、 1 处。c)标 识 标 牌 设 置 高 度 不 得 超 出 建 筑 物 顶 部,宽 度 不 得 超 出 建 筑 物 外 轮 廓。d)标 识 标 牌 不 得 遮 挡 建 筑 窗 口。e)标 识 标 牌 的 色 彩 应 与 该 建 筑 物 外 观 主 色 调 相 协 调。f)对 于 建 筑 物 楼 体 设 置 标 识 字 的,1 2 层 以 下 建(构)筑 物 字 体 高 度 原 则 上 限 定 在 1.2 m 1.5 m之 间;1 2 层 至 1 8 层 之 间 建(构)筑 物 字 体 高 度 限 定 在 1.5 m 2 m;1 8 层 以 上 建(构)筑 物 字 体高 度 限 定 在 2 m
25、 3 m 之 间。g)标 识 标 牌 设 施 灯 光 照 明 应 采 用 内 透 式、发 光 字 等 光 源 形 式,光 照 强 度 合 理,避 免 光 污 染,开 闭时 间 符 合 有 关 管 理 规 定,美 化 城 市 夜 景。h)标 识 标 牌 应 制 作 精 良,符 合 相 关 安 全 性 能 标 准。i)多 个 单 位 共 用 一 个 场 所 或 者 一 个 建 筑 物 内 有 多 个 单 位 的,设 置 标 识 标 牌 应 由 该 场 所、建 筑 物 的所 有 权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统 一 规 划、规 范 制 作。j)标 识 标 牌 使 用 的 字 体 应 规 范 完 整,字
26、 序 应 遵 守 国 家 规 范 的 语 言 文 字 排 列 顺 序,字 迹 清 晰。4.3.4.3 楼 体 标 识 标 牌 应 保 证 在 设 置 期 间 亮 化 正 常、外 观 完 好,整 洁、美 观。4.3.4.4 设 置 单 位 应 做 好 日 常 维 护、维 修 等 工 作,及 时 排 除 安 全 隐 患。D B 4 1 1 0/T 3 8 2 0 2 154.3.4.5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置 或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设 置 要 求 的,由 属 地 城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拆 除 或整 改 处 理。4.3.5 路 灯 照 明4.3.5.1 路
27、 灯 照 明 应 符 合 以 下 主 要 指 标:城 市 道 路 主 干 道 路 灯 亮 灯 率 9 8%;城 市 道 路 次 干 道 路 灯 亮 灯 率 9 6%;背 街 小 巷 路 灯 亮 灯 率 9 5%。4.3.5.2 道 路 主、次 干 道 主 灯 按 城 市 照 经 纬 度 日 出、日 落 照 时 差 启、闭;道 路 主 次 干 道 辅 灯 按 照 城 市经 纬 度 日 出、日 落 时 差 开 启。重 大 活 动 启 闭 时 间 按 市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的 通 知 执 行。4.3.5.3 城 市 路 灯 照 明 实 行 集 中 控 制。各 区 应 完 善 路 灯 自 动 运
28、 行、集 中 控 制 设 备,按 照 城 市 经 纬 度 日出、日 落 时 差 统 一 启、闭。4.3.5.4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发 生 故 障 后,应 于 发 现 或 接 到 报 告 后 1 h 内 到 达 现 场 处 理。一 般 故 障 自 发现 灯 具 损 坏 或 接 到 灯 具 报 修 后 4 h 内 修 复,单 灯 故 障 应 在 2 4 h 内 修 复,线 路 故 障 应 在 4 8 小 时 内 修 复,复 杂 故 障 应 在 7 2 h 内 修 复。除 灯 具 更 换 外,城 市 功 能 照 明 设 施 发 生 故 障 的,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维 护 单 位 应
29、应 在 5 d 内 完 成 维 修 或 处 理。4.3.5.5 灯 杆、配 电 箱 周 边 等 设 施 应 每 周 1 次 进 行 清 洁 保 养,确 保 设 施 无“乱 扯 电 线、乱 挂 广 告、乱贴、乱 画”现 象。4.3.5.6 每 年 应 至 少 2 次 对“树 遮 灯”现 象 进 行 上 报,协 调 属 地 园 林 管 理 部 门 对 树 木 进 行 修 剪,确 保道 路 照 明 光 线 充 足,满 足 市 民 群 众 安 全 出 行 需 求。4.3.5.7 每 周 应 对 照 明 设 施 进 行 至 少 1 次 安 全 检 查,对 灯 头 松 动、灯 杆 倾 斜、电 线 脱 落、
30、线 头 外 漏、路 灯 基 础 松 动 等 情 况 进 行 维 修 整 改,确 保 用 电 安 全 和 设 施 安 全。4.4 沿 街 立 面4.4.1 主 次 干 道 建(构)筑 物 外 部 装 修 应 当 遵 守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有 关 规 定,保 持 原 建(构)筑 物整 体 设 计 风 格,无 擅 自 改 变 原 建(构)筑 物 外 部 立 面 现 象。4.4.2 主 次 干 道 和 重 点 区 域 临 街 建 筑 物、构 筑 物 的 阳 台 外、窗 外 无 吊 挂、晾 晒 和 堆 放 影 响 市 容 的 物 品。4.4.3 主 次 干 道 建(构)筑 物 外 立
31、面 应 保 持 完 好、整 洁 美 观。4.4.4 主 次 干 道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出 现 损 坏、墙 面 剥 离 或 污 染,其 所 有 者 或 者 使 用 者 应 及 时 整 修、刷 新。4.4.5 主 次 干 道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无 涂 写、刻 画,张 贴、悬 挂 宣 传 品。4.4.6 主 次 干 道 建(构)筑 物 窗 台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不 超 出 建 筑 物 墙 面,规 范、整 齐、无 残 缺、无 锈 蚀。4.4.7 主 次 干 道 建(构)筑 物 安 装 空 调 室 外 机,不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及 安 全。4.4.8 主 次 干 道
32、建(构)筑 物 无 设 置 广 告 灯 箱、闪 光 牌 等 悬 挂 物。4.4.9 主 次 干 道 建(构)筑 物 外 部 装 修 施 工 工 地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围 挡,保 持 周 边 环 境 卫 生 整 洁。4.4.1 0 主 次 干 道 道 路 两 侧 无 残 墙 断 壁 等。4.5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区 域(点)4.5.1 按 照“便 民 利 商、规 范 有 序”原 则,划 定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区 域(点),包 括 早(夜)市 临 时 经 营区 域、农 副 产 品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区 域(点)、小 工 业 品 夜 市、修 鞋、修 车、修 锁 等 临 时 便
33、 民 经 营 区 域。4.5.2 进 入 早(夜)市 临 时 经 营 区 域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按 规 定 时 间 经 营,无 提 前 出 市、延 时 收 市,早(夜)市 临 时 经 营 区 域 经 营 时 间 见 表 4。D B 4 1 1 0/T 3 8 2 0 2 16表 4 早(夜)市 临 时 经 营 区 域 经 营 时 间经营时间 出市 收市早市/早8:3 0夜市 晚1 9:0 0 晚2 3:0 0 无 擅 自 占 用、损 毁 和 破 坏 公 共 设 施 行 为。无 超 范 围 经 营、擅 自 乱 设 摊 点 行 为。经 营 范 围 内 必 须 配 备
34、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垃 圾 收 集 容 器,保 持 地 面 整 洁,无 乱 倒 污 水、无 油 渍 污 染地 面。无 噪 音 扰 民。夜 市 经 营 者 无 露 天 烧 烤 或 为 露 天 烧 烤 提 供 场 所 等 现 象。经 营 时 间 结 束 后,无 占 用 道 路、公 共 区 域 堆 放 桌 椅 等 物 品 现 象。4.5.3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农 副 产 品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区 域(点),需 设 置 标 示 标 牌,标 明 便 民 点 名 称、监 督 电话。进 入 农 副 产 品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区 域(点)内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35、 定:在 划 定 区 域 内 经 营、无 下 道 牙 经 营、无 超 区 域 经 营、无 超 经 营 范 围 经 营。自 备 垃 圾 收 容 器,及 时 收 集 经 营 垃 圾。无 设 置 四 角 棚、遮 阳 伞 等 有 碍 市 容 的 临 时 构 筑 物。无 噪 音 扰 民。4.5.4 进 入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小 工 业 品 夜 市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区 域(点)的 经 营 者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按 规 定 时 间 经 营,无 提 前 出 市、延 时 收 市,小 工 业 品 夜 市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时 间 见 表 5。表 5 小 工 业 品 夜 市 临 时 便 民 经 营 时 间经营时间 出市 收市春冬 晚1 7:3 0 晚2 1:3 0夏秋 晚1 9:0 0 晚2 3:0 0 划 定 区 域 内 经 营,无 下 道 牙 经 营、无 超 区 域 经 营。勿 随 意 抛 撒 垃 圾 杂 物、倾 倒 污 水 现 象。无 噪 音 扰 民。4.5.5 进 入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修 鞋、修 车、修 锁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应 设 置 统 一 规 格 围 挡,并 保 持 围 挡 干 净 整 洁。无 占 用 机 动 车 道、盲 道 和 绿 化 设 施 经 营 现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