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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10 T 21-2021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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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10 T 21-2021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pdf

    1、ICS 0 3.0 8 0.0 1CCS A 9 04110许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1 0/T 2 1 2 0 2 1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2 0 2 1-1 1-3 0 发 布 2 0 2 2-0 1-1 0 实 施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1 0/T 2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管 理 要 求.14.1 服 务 场 所 与 服 务 设 施.14.2 婚 姻 登 记 员.25 服 务 质 量 要 求.25.1 基 本 要 求.25.2 仪

    2、 容 仪 表.25.3 语 言.25.4 接 待 举 止.26 工 作 程 序.26.1 结 婚 登 记 程 序.26.2 离 婚 登 记 程 序.36.3 补 领 婚 姻 登 记 证.37 档 案 管 理.58 服 务 监 督 与 评 价.68.1 服 务 监 督.68.2 服 务 考 评.6D B 4 1 1 0/T 2 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许 昌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3、起 草 单 位:许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许 昌 市 民 政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卫 哲、李 中 平、蔡 延 新、赵 亚 平、刘 亚 豪、薛 涵 麒。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1 1 0/T 2 1 2 0 2 11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管 理 要 求、服 务 质 量 要 求、工 作 程 序、档 案 管 理、监 督与 评 价。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许 昌 市 建 成 区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的 服 务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4、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6 5 8 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G B/T 1 8 8 9 4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M Z/T 0 2 4 2 0 1 1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5、 典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民 发 2 0 1 5 2 3 0 号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民 政 部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民 函(2 0 0 4)7 6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首 问 负 责 制在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中,首 先 接 待 来 访、咨 询 或 办 事 的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第 一 责 任 人,负 责 给 予 办 事 或 咨 询者 必 要 的 指 引、介 绍 或 答 疑 等 服 务,使 之 最 为 迅 速、简 便 地 得 到 服 务 的 制 度。3.2一

    6、 次 性 告 知 制服 务 对 象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事 或 电 话 咨 询 有 关 办 理 事 宜 时,经 办 人 员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其 所 要 办 理 事 项的 依 据、时 限、程 序、所 需 材 料 以 及 不 予 办 理 理 由 等 内 容 的 制 度。3.3婚 姻 登 记 档 案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在 办 理 结 婚 登 记、离 婚 登 记、补 发 婚 姻 登 记 证 的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凭 证 作 用 的 各 种 记录。4 管 理 要 求4.1 服 务 场 所 与 服 务 设 施D B 4 1 1 0/T 2 1 2 0 2 124.1.

    7、1 婚 姻 登 记 处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办 公 服 务 场 所,周 边 交 通 便 利,环 境 良 好。4.1.2 婚 姻 登 记 处 应 设 候 登 室(区)、婚 姻 登 记 室(区)、档 案 室,各 室(区)有 醒 目 标 识 牌。室 内宽 敞 明 亮,庄 严 整 洁,温 馨 舒 适。4.1.3 候 登 室(区)、婚 姻 登 记 室(区)面 积 按 照 M Z/T 0 2 4-2 0 1 1 执 行。4.1.4 候 登 室(区)应 配 有 桌、椅、笔,供 当 事 人 排 队 等 候 和 填 写 表 格,并 明 示 各 类 申 请 书 规 范 样 本。应 摆 放 婚 姻 法 规 宣

    8、传 资 料,供 当 事 人 参 照。4.1.5 婚 姻 登 记 室(区)桌 面 保 持 整 洁,当 事 人 和 婚 姻 登 记 员 相 对 平 坐,为 每 对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或 离 婚登 记 的 当 事 人 提 供 相 对 独 立 的 私 密 空 间。4.1.6 档 案 室 应 配 备 铁 皮 档 案 柜,做 到 防 火、防 潮、防 虫、防 盗 等,确 保 档 案 安 全。4.2 婚 姻 登 记 员4.2.1 婚 姻 登 记 员 人 数 应 按 照 M Z/T 0 2 4-2 0 1 1 执 行。4.2.2 婚 姻 登 记 员 经 考 试 合 格,取 得 婚 姻 登 记 员 资 格

    9、证 书 后,方 可 从 事 婚 姻 登 记 工 作。4.2.3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具 备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工 作 能 力,熟 练 掌 握 与 本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婚 姻 登 记 的 相 关 法律 法 规、业 务 政 策。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的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至 少 熟 练 掌 握 一 门 外 语。4.2.4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能 够 熟 练 使 用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系 统,办 理 婚 姻 登 记 等 相 关 事 项。5 服 务 质 量 要 求5.1 基 本 要 求5.1.1 婚 姻 登 记 处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10、 共 和 国 民 法 典、婚 姻 登 记 条 例、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婚 姻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办 理 婚 姻 登 记、管 理 婚 姻 登 记 档 案。5.1.2 婚 姻 登 记 实 行“首 问 负 责 制”、“一 次 性 告 知 制”,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办 事 效 率,树 立 以 人 为 本、规 范 高 效 的 窗 口 形 象。5.1.3 婚 姻 登 记 实 行“无 差 错”管 理。5.2 仪 容 仪 表婚 姻 登 记 员 应 按 规 定 统 一 着 装,佩 证 上 岗。5.3 语 言工 作 时 间 内 应 使 用

    11、普 通 话 服 务。用 语 准 确,称 呼 恰 当,语 气 诚 恳。5.4 接 待 举 止服 务 主 动 热 情,态 度 和 蔼 耐 心。举 止 文 明。6 工 作 程 序6.1 结 婚 登 记6.1.1 初 审6.1.1.1 婚 姻 登 记 处 应 审 查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双 方 的 属 地 管 辖 权。6.1.1.2 申 请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提 出 申 请。D B 4 1 1 0/T 2 1 2 0 2 136.1.1.3 受 理 结 婚 登 记 条 件:a)当 事 人 男 性 是 否 年 满 2 2 周 岁,女 性 是 否 年 满 2

    12、0 周 岁;b)当 事 人 是 否 均 无 配 偶(未 婚、离 婚、丧 偶);c)当 事 人 双 方 是 否 没 有 直 系 血 亲 和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d)双 方 是 否 自 愿 结 婚。e)当 事 人 提 供 3 张 2 寸 红 底 双 方 近 期 半 身 免 冠 合 照。f)当 事 人 应 持 有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中 第 2 9 条 至 3 5 条 规 定 的 有 效 证 件。6.1.2 受 理6.1.2.1 婚 姻 登 记 员 询 问 当 事 人 的 结 婚 意 愿。6.1.2.2 婚 姻 登 记 员 查 验 相 应 证 件 和 材 料。6.1.

    13、2.3 自 愿 结 婚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填 写 一 份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声 明 书、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声 明 人 在 监 誓 人 面 前 完 成“声 明 人”一 栏 签 名 并 按 指 纹。6.1.2.4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对 不 符 合 结 婚 登 记 条 件 的,不 予 受 理。当 事 人 要 求 出 具 不 予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告知 书 的,应 当 出 具。6.1.3 审 查婚 姻 登 记 员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件、证 明、声 明 进 行 审 查,符 合 结 婚 条 件 的,填 写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14、处理 表。6.1.4 发 证6.1.4.1 婚 姻 登 记 员 向 当 事 人 双 方 询 问 核 对 姓 名 等 相 关 信 息。6.1.4.2 当 事 人 本 人 亲 自 在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上 的“当 事 人 领 证 签 名 并 按 指 纹”一 栏 中 签 名 并按 指 纹。6.1.4.3 婚 姻 登 记 员 打 印 并 核 对 结 婚 证 后,将 结 婚 证 分 别 颁 发 给 结 婚 登 记 当 事 人 双 方。6.1.5 归 档婚 姻 登 记 员 每 办 完 一 对 结 婚 登 记,依 照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办 法,对 应 当 存 档 的 材 料

    15、进 行 整 理、保 存,不 得 出 现 原 始 材 料 丢 失、损 毁 情 况。6.2 离 婚 登 记6.2.1 初 审6.2.1.1 婚 姻 登 记 处 应 审 查 申 请 离 婚 登 记 双 方 的 属 地 管 辖 权。6.2.1.2 要 求 离 婚 的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提 出 申 请。6.2.1.3 婚 姻 登 记 员 询 问 双 方 当 事 人:a)是 否 双 方 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b)当 事 人 持 有 离 婚 协 议 书,协 议 书 中 是 否 载 明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的 意 思 表 示 以 及 对 子 女 抚 养、

    16、财产 及 债 务 处 理 等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的 意 见;c)当 事 人 是 否 持 有 内 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颁 发 的 结 婚 证。d)当 事 人 各 提 交 2 张 2 寸 单 人 近 期 半 身 免 冠 照 片。D B 4 1 1 0/T 2 1 2 0 2 14e)当 事 人 应 持 有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中 第 2 9 条 至 3 5 条 规 定 的 有 效 证 件。6.2.2 受 理6.2.2.1 婚 姻 登 记 员 分 开 询 问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意 愿,以 及 对 离 婚 协 议 内 容 的 意 愿,并 进 行 笔 录。笔 录 当事 人

    17、 阅 后 签 名。6.2.2.2 婚 姻 登 记 员 查 验 证 件 和 材 料。6.2.2.3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且 对 子 女 抚 养、财 产 及 债 务 处 理 等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的,双 方 填 写 申 请 离 婚 登 记申 请 书,声 明 人 在 监 誓 人 面 前 完 成“声 明 人”一 栏 的 签 名 并 按 指 纹。6.2.2.4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初 审 无 误 后,发 给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回 执 单。6.2.2.5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对 不 符 合 离 婚 登 记 条 件 的,

    18、不 予 受 理。当 事 人 要 求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离 婚 登 记 申请 告 知 书 的,应 当 出 具。6.2.3 冷 静 期冷 静 期 为 三 十 天,日 期 计 算 自 婚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收 到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并 向 当 事 人 发 放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受理 回 执 单 之 日 起(自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收 到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的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期 间,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法定 休 假 日 的,以 法 定 休 假 日 结 束 的 次 日 为 期 间 的 最 后 日)。6.2.4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19、在 冷 静 期 内,双 方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意 离 婚 的,可 以 持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受 理回 执 单(遗 失 的 可 不 提 供,但 需 书 面 说 明 情 况),向 受 理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的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请,并 亲 自 填 写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书。经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核 实 无 误 后,发 给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确 认单,并 将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书、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书 与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确 认 单(

    20、存 根 联)一 并存 档。6.2.5 自 动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自 离 婚 冷 静 期 届 满 后 三 十 日 内(自 冷 静 期 届 满 日 的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期 间,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法 定 休 假日 的,以 法 定 休 假 日 结 束 的 次 日 为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双 方 当 事 人 未 共 同 到 婚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发 给 离 婚 证的,视 为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请。6.2.6 审 查6.2.6.1 自 离 婚 冷 静 期 届 满 后 三 十 日 内(自 冷 静 期 届 满 日 的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期 间,

    21、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法定 休 假 日 的,以 法 定 休 假 日 结 束 的 次 日 为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持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中 第 5 5 条 第 4 至 第 7 项 规 定 的 有 效 证 件 和 材 料,共 同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发 给 离 婚 证。婚 姻 登 记 机 关按 照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第 5 6 条 和 第 5 7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执 行 和 审 查。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对 不 符 合 离婚 登 记 条 件 的,不 予 办 理。当 事 人 要 求 出

    22、具 不 予 受 理 离 婚 登 记 登 记 告 知 书 的,应 当 出 具。6.2.7 发 证6.2.7.1 婚 姻 登 记 员 向 当 事 人 双 方 询 问 核 对 姓 名、出 生 日 期、离 婚 意 愿。6.2.7.2 婚 姻 登 记 员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件 材 料、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书、离 婚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回 执 单、离婚 协 议 书 进 行 审 查,符 合 离 婚 条 件 的,当 事 人 填 写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离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和 婚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并 亲 自 在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23、 处 理 表“当 事 人 领 证 签 名 并 按 指 纹”一 栏 中 签名 并 按 指 纹。6.2.7.3 婚 姻 登 记 员 打 印 核 对 离 婚 证 后,将 离 婚 证 颁 发 给 离 婚 当 事 人。D B 4 1 1 0/T 2 1 2 0 2 156.2.8 归 档婚 姻 登 记 员 每 办 完 一 对 离 婚 登 记,依 照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办 法,对 应 当 存 档 的 材 料 进 行 整 理、保 存,不 得 出 现 原 始 材 料 丢 失、损 毁 情 况。6.3 补 领 婚 姻 登 记 证6.3.1 初 审a)当 事 人 如 遗 失、损 毁 婚 姻 登 记 证

    24、,可 以 向 原 办 理 该 婚 姻 登 记 的 机 关 或 者 一 方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的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补 领。婚 姻 登 记 处 应 审 查 申 请 补 领 婚 姻 登 记 证 双 方 的 属 地 管 辖 权。b)当 事 人 依 法 登 记 结 婚 或 者 离 婚,现 今 仍 然 维 持 该 状 况;c)当 事 人 应 持 有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中 第 2 9 条 至 3 5 条 规 定 的 有 效 证 件。d)当 事 人 亲 自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提 出 申 请。e)当 事 人 因 故 不 能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申 请 补 领 婚

    25、姻 登 记 证 的,有 档 案 可 查 且 档 案 信 息 与 身 份 信 息 一 致的,可 以 委 托 他 人 办 理。委 托 办 理 应 当 提 交 当 事 人 的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和 经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的 授 权委 托 书。委 托 书 应 当 写 明 当 事 人 姓 名、身 份 证 件 号 码、办 理 婚 姻 登 记 的 时 间 及 承 办 机 关、婚 姻状 况、委 托 事 由、受 委 托 人 的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件 号 码。受 委 托 人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f)申 请 补 领 结 婚 证 的,双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3 张

    26、 2 寸 双 方 近 期 半 身 免 冠 合 影 照 片;申 请 补 领 离 婚 证 的当 事 人 提 交 2 张 2 寸 单 人 近 期 半 身 免 冠 照 片。6.3.2 受 理6.3.2.1 婚 姻 登 记 员 查 验 相 应 证 件 和 证 明 材 料。6.3.2.2 当 事 人 填 写 申 请 补 领 婚 姻 登 记 证 声 明 书 和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6.3.2.3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对 不 具 备 补 发 结 婚 证、离 婚 证 受 理 条 件 的,不 予 受 理。6.3.3 审 查婚 姻 登 记 员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件、

    27、证 明 进 行 审 查,符 合 补 发 条 件 的,填 写 补 发 婚 姻 登 记 证 审 查 处理 表。6.3.4 发 证6.3.4.1 婚 姻 登 记 员 向 当 事 人 询 问 核 对 姓 名、出 生 日 期。6.3.4.2 当 事 人 本 人 亲 自 在 补 发 婚 姻 登 记 证 审 查 处 理 表“当 事 人 领 证 签 名 并 按 指 纹”一 栏 中 签 名 并按 指 纹6.3.4.3 婚 姻 登 记 员 打 印 核 对 证 件 后,将 证 件 发 给 当 事 人。6.3.5 归 档婚 姻 登 记 员 每 办 完 一 对 婚 姻 登 记 证,依 照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28、 办 法,对 应 当 存 档 的 材 料 进 行 整 理、保 存,不 得 出 现 原 始 材 料 丢 失、损 毁 情 况。7 档 案 管 理D B 4 1 1 0/T 2 1 2 0 2 167.1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按 照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履 行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的 收 集、整 理、归档、保 管、利 用、移 交 等 职 责。7.2 婚 姻 登 记 材 料 的 立 卷 归 档 应 遵 循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相 关 规 定。7.3 婚 姻 登 记 材 料 的 归 档 要 求 应 符 合 婚 姻 登 记 档

    29、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相 关 规 定。7.4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1 0 0 年。对 有 继 续 保 存 价 值 的 可 以 延 长 保 管 期 限 直 至 永 久。7.5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每 年 向 市 档 案 局 移 交 前 一 年 婚 姻 档 案,具 体 移 交 时 间 由 双 方 商 定。7.6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的 利 用 应 遵 守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相 关 规 定。7.7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的 鉴 定 销 毁 应 当 符 合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30、 相 关 规 定。8 服 务 监 督 与 评 价8.1 服 务 监 督8.1.1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内 部 应 建 立 健 全 婚 姻 登 记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考 评 奖 惩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并 严 格 落 实和 考 核。对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及 其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按 照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第 八 章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8.1.2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监 督 机 制,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 化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监 督。8.1.3 婚 姻 登 记

    31、 处 至 少 每 半 年 进 行 1 次 自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8.1.4 健 全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通 报 制 度,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分 析 研 究、讲 评 通 报、督 促 整 改。8.2 服 务 考 评8.2.1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建 立 服 务 满 意 度 评 价 机 制,开 展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将 服 务 满 意 度 指 标 列 入 目 标责 任 制 考 核 体 系,通 过 问 卷 调 查、电 话 回 访、网 站 留 言、举 报 投 诉 等 方 式 收 集 社 会 反 馈,接 受 社 会 评 议,了 解 婚 姻 登 记 当 事 人 对 服 务 状 况 的 认 可 度 和 满 意 度。8.2.2 对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调 查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整 理 分 析,得 出 服 务 满 意 度 评 价 结 果。8.2.3 及 时 查 找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工 作 中 存 在 问 题,采 取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推 动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持 续 改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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