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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01 T 23-2021 养老机构失智失能老人照护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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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01 T 23-2021 养老机构失智失能老人照护服务规范.pdf

    1、ICS 0 3.0 8 0.9 9CCS A 2 04101郑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1/T 2 3 2 0 2 1养 老 机 构 失 智 失 能 老 人 照 护 服 务 规 范2 0 2 1-1 2-3 0 发 布 2 0 2 2-0 3-3 0 实 施郑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0 1/T 2 3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失 智 失 能 老 人 等 级 分 类.26 失 智 老 人 照 护 服 务.27 失 能 老 人 照 护

    2、 服 务.48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5D B 4 1 0 1/T 2 3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河 南 爱 馨 养 老 服 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郑 州 市 养 老 服 务 业 协 会、郑 州 市 二 七 区 福星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荥 阳 市 康 弘 颐 养 苑、中 牟 县 锦 源 老 年 公 寓。

    3、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豆 雨 霞、刘 敬 环、陈 丛 琳、韩 海 坡、冯 丽 君、许 书 粉、李 晓、王 曼 曼、江 东 红、鲁 振 玲。D B 4 1 0 1/T 2 3 2 0 2 11养 老 机 构 失 智 失 能 老 人 照 护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失 智 失 能 老 人 的 等 级 分 类、照 护 服 务 要 求 及 评 价 与 改 进 的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失 智、失 能 老 人 的 照 护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4、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8 6 0 0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M Z/T 0 3 9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D B 4 1/T 1 2 9 9 老 年 人 健 康 能 力 评 估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3 8 6 0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失 智 d e

    5、 m e n t i a因 脑 部 伤 害 或 疾 病 所 导 致 的 渐 进 性 认 知 功 能 退 化,且 此 退 化 的 幅 度 远 高 于 正 常 老 化 的 进 展,特 别 会影 响 到 老 人 记 忆、注 意 力、语 言、解 答 能 力、行 为 能 力 的 一 种 症 状。3.2失 能 d i s a b i l i t y因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躯 体 损 伤,慢 性 或 突 发 性 身 体 疾 病 及 心 理 疾 病 导 致 身 体、精 神 上 的 伤 害 等 原 因,丧失 部 分 或 全 部 自 理 能 力 的 一 种 症 状。3.3养 老 护 理 员 e l d e r

    6、 l y c a r e w o r k e r s从 事 老 年 人 生 活 照 料、护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3.4相 关 第 三 方 r e l e v a n t t h i r d p a r t y老 年 人 配 偶、监 护 人 以 及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资 金 担 保 或 委 托 代 理 的 个 人 或 组 织。来 源:G B 3 8 6 0 0 2 0 1 9,3.1 4 基 本 要 求4.1 设 施 设 备D B 4 1 0 1/T 2 3 2 0 2 124.1.1 应 设 立 失 智、失 能 老 人 的 专 用 照 护 区 域、公 共 活 动 空 间,配

    7、备 适 合 失 智、失 能 老 人 的 娱 乐 设 施,以 及 康 复 训 练 所 需 的 设 施 设 备。4.1.2 应 设 置 监 控 装 置、门 禁 系 统 等 智 能 化 设 施 设 备。4.1.3 应 实 行 分 区 管 理,且 应 配 置 紧 急 呼 叫 系 统。4.2 养 老 护 理 员4.2.1 应 持 证 上 岗,定 期 参 加 在 职 培 训 及 综 合 素 质 培 训。4.2.2 应 持 有 健 康 证,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审 核。4.2.3 应 根 据 入 住 的 失 智、失 能 老 人 数 量 配 备 相 匹 配 的 养 老 护 理 员。4.3 入 住 要 求

    8、4.3.1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前,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老 人,应 征 得 其 本 人 同 意。4.3.2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前,老 人 应 提 供 体 检 报 告、有 效 身 份 证 件,有 精 神 病、传 染 病、暴 力 倾 向 者 不 予接 收。4.3.3 入 住 养 老 机 构 前,应 对 入 住 的 失 智、失 能 老 人 进 行 评 估,根 据 等 级 分 类,确 定 照 护 等 级,入 住相 应 的 照 护 区 域,制 定 个 案 护 理 计 划。4.3.4 确 定 入 住 后,养 老 机 构 应 与 老 人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签 订 入

    9、住 协 议,留 存 老 人 及 相 关 第 三 方 身 份 证 扫描 件,且 将 入 住 信 息 录 入 政 府 系 统,建 立 电 子 档 案。4.3.5 应 为 老 人 建 立 健 康 档 案,根 据 老 人 身 体 变 化 和 照 护 等 级 的 调 整 及 时 更 新。4.3.6 应 有 一 周 的 试 住 期,便 于 观 察 老 人 是 否 适 合 入 住 的 照 护 区 域。5 失 智 失 能 老 人 等 级 分 类按 M Z/T 0 3 9 和 D B 4 1/T 1 2 9 9 的 规 定,失 智、失 能 老 人 的 等 级 分 为 轻 度、中 度、重 度。6 失 智 老 人

    10、照 护 服 务6.1 轻 度 失 智 老 人6.1.1 生 活 照 料6.1.1.1 每 日 提 醒 老 人 按 时 洗 漱、就 餐、睡 眠。6.1.1.2 每 日 打 扫 室 内 卫 生、开 窗 通 风,保 持 空 气 清 新、无 异 味,保 持 适 宜 的 温、湿 度。6.1.1.3 每 周 对 房 间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消 毒,日 用 品 每 日 进 行 消 毒。6.1.1.4 定 时 提 醒 老 人 更 换 衣 物、洗 澡、洗 脚。6.1.1.5 定 时 巡 视 查 房,与 老 人 沟 通 交 流 并 了 解 老 人 的 需 求。6.1.1.6 定 期 协 助 老 人 理 发、剪

    11、 指 甲、刮 胡 须。6.1.1.7 可 根 据 老 人 需 求 陪 同 外 出 购 物、就 医 等。6.1.2 安 全 防 护D B 4 1 0 1/T 2 3 2 0 2 136.1.2.1 老 人 出 现 伤 人、自 伤 或 毁 物 等 倾 向 时,应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第 三 方,查 找 原 因,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整 照 护 等 级 或 根 据 医 生 意 见 使 用 药 物 干 预。如 需 对 失 智 老 人 使 用 约 束 带,应 提 前 告 知 相 关 第 三 方,签 订约 束 带 使 用 知 情 告 知 书,并 记 录 起 止 时 间、原 因 及 身 心 状 况。

    12、6.1.2.2 定 期 对 老 人 进 行 跌 倒、坠 床、烫 伤、自 杀 等 风 险 评 估,制 定 防 护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6.1.2.3 宜 为 老 人 佩 戴 定 位 器、手 环 等 设 备。6.1.2.4 有 异 常 行 为 时,应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第 三 方,按 需 求 进 行 专 业 治 疗,并 做 好 记 录。6.1.3 功 能 促 进6.1.3.1 通 过 家 人、朋 友、同 事、社 工、社 区、志 愿 者 等 给 予 老 人 更 多 的 支 持 与 陪 伴。6.1.3.2 鼓 励 老 人 参 加 社 团 活 动、融 入 集 体,寻 找 同 辈 群 体 给

    13、 予 支 持。6.1.3.3 通 过 作 业 疗 法、音 乐 疗 法、园 艺 疗 法、益 智 游 戏、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锻 炼 等 方 式,促 进 老人 的 认 知 功 能。6.2 中 度 失 智 老 人6.2.1 生 活 照 料在 6.1.1 的 基 础 上,增 加 下 列 服 务:a)每 日 按 照 老 人 的 身 体 状 况、照 护 等 级 及 个 案 护 理 计 划 做 好 工 作 记 录;b)每 日 定 时 协 助 老 人 做 好 晨、晚 间 护 理;c)每 日 督 促 老 人 饮 水,做 好 三 餐 服 务,定 时 送 餐 到 房 间;协 助 老 人 餐 前 洗

    14、手、系 围 裙、协 助 老人 佩 戴 义 齿,餐 后 洗 手 漱 口;d)每 周 为 老 人 整 理 一 次 衣 柜、床 头 柜,物 品 应 摆 放 整 齐;e)及 时 为 老 人 清 洗 便 盆、便 壶;f)定 期 协 助 老 人 洗 澡、洗 头;g)按 时 清 理 床 铺,定 期 晾 晒 被 褥;衣 物 及 床 上 用 品 做 到 随 脏 随 洗,保 持 老 人 穿 着 干 净;定 期 为老 人 清 洗 鞋 袜;根 据 天 气 情 况,及 时 为 老 人 增 减 衣 物。6.2.2 功 能 促 进6.2.2.1 识 别 老 人 的 反 常 行 为 与 激 越 情 绪,通 过 开 展 专 项

    15、 训 练 与 康 复 以 促 进 认 知 功 能 的 改 善。6.2.2.2 开 展 专 项 评 估,制 定 康 复、理 疗 计 划 以 延 缓 老 人 身 体 机 能 退 化。6.2.2.3 定 期 与 相 关 第 三 方 沟 通 老 人 身 体 状 况 及 精 神 状 况。6.2.2.4 开 展 社 工 个 案 或 心 理 慰 藉,了 解 并 陪 伴 老 人。6.3 重 度 失 智 老 人6.3.1 生 活 照 料在 6.2.1 的 基 础 上,增 加 下 列 服 务:a)每 日 定 时 协 助 老 人 饮 水、进 食,对 于 吞 咽 困 难 的 老 人,应 进 行 半 流 质 饮 食。出

    16、 现 噎 食、呛 咳时,应 立 即 运 用 海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进 行 抢 救;b)每 日 为 老 人 布 置 睡 眠 环 境,协 助 老 人 入 睡;c)定 期 为 老 人 理 发、剪 指 甲、刮 胡 须;d)随 时 协 助 老 人 大 小 便。D B 4 1 0 1/T 2 3 2 0 2 146.3.2 健 康 照 护6.3.2.1 对 于 需 要 服 用 药 物 的 老 人,应 遵 医 嘱,定 时 引 导、协 助 老 人 服 药,并 确 保 其 全 部 服 下;还 应观 察 药 物 疗 效 及 不 良 反 应,及 时 报 告。6.3.2.2 根 据 老 人 的 病 情 发 展,

    17、严 密 观 察 病 情 变 化,及 时 通 知 医 生 进 行 治 疗。6.3.3 安 宁 疗 护6.3.3.1 根 据 老 人 的 病 情 发 展 和 相 关 第 三 方 的 需 要,为 老 人 提 供 临 终 关 怀 服 务。6.3.3.2 做 好 老 人 亲 属 的 哀 伤 辅 导,减 轻 亲 属 对 老 人 临 终 的 悲 伤 情 绪。7 失 能 老 人 照 护 服 务7.1 轻 度 失 能 老 人7.1.1 生 活 照 料7.1.1.1 每 日 提 醒 老 人 完 成 基 本 生 活 事 务,确 保 老 人 周 边 环 境 安 全。7.1.1.2 每 日 巡 视 房 间,做 好 老

    18、人 房 间 卫 生 清 洁,适 时 开 窗 通 风,保 持 环 境 整 洁、空 气 清 新,随 时 了解 老 人 的 心 理 状 态、身 体 情 况 及 注 意 事 项,掌 握 老 人 的 用 药 情 况 及 不 良 反 应 等。7.1.1.3 每 日 按 时 巡 视 查 房,了 解 负 责 区 域 内 老 人 的 需 求,随 时 调 整 护 理 方 案,试 住 期 结 束 后,应 完成 护 理 小 结;转 为 正 式 入 住 后,应 定 时 把 老 人 身 体 状 况 及 精 神 状 况 与 相 关 第 三 方 沟 通。7.1.1.4 每 日 按 照 个 案 护 理 计 划,对 老 人 做

    19、好 护 理,填 写 对 应 记 录。7.1.1.5 每 周 应 对 房 间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消 毒,日 用 品 每 日 消 毒。7.1.1.6 根 据 老 人 的 需 求 以 及 老 人 的 生 活 规 律,做 好 风 险 提 示。7.1.2 健 康 管 理7.1.2.1 定 期 对 老 人 进 行 身 体 检 查,随 时 测 量 老 人 生 命 体 征,需 要 就 医 的,应 立 即 转 入 医 疗 机 构。7.1.2.2 根 据 老 人 的 身 体 状 况,开 展 针 对 性 的 康 复 理 疗、养 生 保 健 等 活 动。7.1.2.3 定 期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等 活 动

    20、,保 持 健 康、有 规 律 的 生 活 方 式。7.1.3 心 理 支 持7.1.3.1 定 期 组 织 各 类 适 合 老 人 的 社 工 活 动,丰 富 老 人 的 文 化 生 活,提 升 生 活 品 质。7.1.3.2 及 时 与 相 关 第 三 方 做 好 沟 通。7.1.3.3 充 分 发 挥 老 人 的 优 势,协 助 老 人 老 有 所 学、老 有 所 为。7.1.3.4 必 要 时,协 助 老 人 完 成 日 常 生 活、购 物 买 药 等 事 务。7.2 中 度 失 能 老 人7.2.1 生 活 照 料在 7.1.1 的 基 础 上,增 加 下 列 服 务:a)每 日 整

    21、理 床 铺,定 期 晾 晒 被 褥,衣 物 及 床 上 用 品 随 脏 随 洗,保 持 清 洁;根 据 天 气 情 况 及 时 增减 衣 物;b)每 日 帮 助 老 人 床 上 擦 浴,随 时 为 老 人 清 理 污 渍,防 止 有 异 味;D B 4 1 0 1/T 2 3 2 0 2 15c)每 日 协 助 老 人 做 好 晨、晚 间 护 理;d)每 周 为 老 人 整 理 一 次 衣 柜、床 头 柜,并 摆 放 整 齐。食 品 要 统 一 存 放,按 时 给 老 人 食 用;e)为 老 人 配 备 护 理 床 及 防 褥 疮 气 垫;f)定 期 为 老 人 理 发、剪 指 甲、刮 胡 子

    22、;g)定 期 协 助 老 人 洗 澡、洗 头。7.2.2 基 础 护 理7.2.2.1 严 密 观 察 老 人 身 体、情 绪 的 变 化,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及 医 护 人 员 汇 报。7.2.2.2 根 据 老 人 身 体 变 化,适 时 调 整 个 案 护 理 计 划、康 复 方 案 及 服 务 内 容。7.2.2.3 遵 医 嘱,在 医 护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基 础 照 护 服 务,如 生 命 体 征 测 量。7.2.3 精 神 慰 藉7.2.3.1 结 合 老 人 照 护 等 级 和 个 人 喜 好,在 老 人 身 体 状 况 允 许 的 前 提 下,适 当 开

    23、 展 文 娱 活 动。7.2.3.2 链 接 社 工、志 愿 者 和 家 属 朋 友 的 力 量,给 予 老 人 更 多 的 陪 伴 和 关 爱。7.3 重 度 失 能 老 人7.3.1 生 活 照 料在 7.2.1 的 基 础 上,增 加 下 列 服 务:a)每 日 定 时 为 老 人 做 好 晨、晚 间 护 理;b)建 立 翻 身 记 录 卡,每 1 h 2 h 为 老 人 翻 身、更 换 体 位,给 受 压 部 位 按 摩,防 止 压 疮 发 生;翻身 时 动 作 轻 柔,避 免 拖、拉、推 等 动 作;c)给 卧 床 老 人 喂 饭 时,应 将 床 头 抬 高 4 5,喂 饭 之 前

    24、饮 少 量 水,湿 润 口 腔,干 湿 搭 配;d)定 时、定 量 为 老 人 喂 食、喂 水;鼻 饲 老 人 应 定 时、定 量 进 食、进 水。7.3.2 基 础 护 理7.3.2.1 老 人 有 压 疮 时,根 据 疮 面 的 严 重 程 度,按 医 嘱 进 行 压 疮 护 理。7.3.2.2 严 密 观 察 老 人 病 情 变 化,预 防 并 发 症,有 突 发 情 况 时 及 时 通 知 医 护 人 员 和 告 知 相 关 第 三 方,并 进 行 治 疗。7.3.2.3 做 好 老 人 的 管 路 护 理,定 时 清 洁、更 换 尿 管 或 胃 管。7.3.2.4 每 日 定 时 为

    25、 肢 体 不 能 活 动 的 老 人 进 行 功 能 锻 炼,促 进 血 液 循 环,改 善 肢 体 功 能。7.3.3 安 宁 疗 护应 符 合 6.3.3 的 要 求。8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8.1 评 价8.1.1 应 通 过 日 常 检 查、周 期 性 检 查、定 期 回 访 等 内 部 评 价 方 式 收 集 服 务 质 量 信 息,对 服 务 进 行 评 价。8.1.2 宜 采 用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社 会 监 督、意 见 反 馈 等 外 部 评 价 方 式 收 集 服 务 质 量 信 息,了 解 服 务 质量。D B 4 1 0 1/T 2 3 2 0 2 168.2 改 进8.2.1 应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体 系,对 照 护 服 务 中 存 在 的 风 险,制 定 风 险 防 控 预 案。8.2.2 应 根 据 评 价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意 见 或 建 议,制 定 整 改 措 施,并 持 续 跟 踪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提 升服 务 质 量。8.2.3 通 过 信 息 的 收 集 与 分 析,不 断 创 新 服 务 与 管 理 理 念,采 用 先 进 的 管 理 方 法 和 服 务 理 念,持 续 改进 服 务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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