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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4 T011-202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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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4 T011-202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pdf

    1、1I C S 03.160C C S A 0 0DB3704枣 庄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4/T 0 1 1 2 0 2 1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规 范2 0 2 1-0 9-2 4 发 布 2 0 2 1-1 0-2 8 实 施枣 庄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7 0 4/T 0 1 1 2 0 2 11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2、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枣 庄 市 司 法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枣 庄 市 司 法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尹 晓 琳、穆 丹 丹。D B 3 7 0 4/T 0 1 1 2 0 2 11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的 定 义、机 构 和 人 员,法 制 审 核 范 围、内 容、程 序 以 及 责 任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行 政 执

    3、法 机 关(包 括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组 织)在 作 出 行 政 许 可、行 政 处罚、行 政 强 制 等 重 大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前,由 法 制 审 核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合 法 性、合 理 性 审 核。2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2.1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指 行 政 执 法 机 关(包 括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组 织)作 出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前,应 当 进 行 法 制 审 核,未 经 法 制 审核 或 者 审 核 未 通 过 的,不 得 作 出 决 定。3 审 核 机 构3.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负

    4、责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的 实 施,应 当 明 确 其 法 制 机 构 或 者 除 行 政 执 法 承 办机 构 之 外 的 其 他 机 构 为 法 制 审 核 机 构。4 审 核 人 员4.1 法 制 审 核 岗 位 应 当 配 备 政 治 素 质 高、业 务 能 力 强、法 律 专 业 的 人 员。法 制 审 核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低 于本 单 位 执 法 人 员 总 数 的 5%,不 少 于 2 人。初 次 从 事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审 核 的 人 员,应 当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法 律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5、登 记 表 详 见 附 录 A)5 审 核 范 围5.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许 可、行 政 处 罚、行 政 强 制 等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前,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进 行 法 制 审 核:a)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的;b)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或 引 发 社 会 风 险 的;c)直 接 关 系 行 政 相 对 人 或 第 三 人 重 大 权 益 的;d)案 件 情 况 疑 难 复 杂、涉 及 多 个 法 律 关 系 的;e)经 过 听 证 程 序 作 出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的;D B 3 7 0 4/T 0 1 1

    6、2 0 2 12f)其 他 需 要 进 行 法 制 审 核 的 情 形。5.2 鼓 励 一 般 程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都 进 行 法 制 审 核。5.3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制 定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实 施 细 则,明 确 重大 执 法 决 定 的 范 围、法 制 审 核 的 具 体 程 序、方 式 和 时 限 等 内 容。6 审 核 清 单6.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结 合 本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类 别、执 法 层 级、所 属 领 域、涉 案 金 额 等 因 素,制定

    7、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目 录 清 单(具 体 格 式 见 附 录 A),向 社 会 公 布。7 审 核 内 容7.1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是 否 合 法;7.2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执 法 资 格;7.3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是 否 合 法;7.4 案 件 事 实 是 否 清 楚、证 据 是 否 合 法 充 分;7.5 适 用 法 律、法 规、规 章 是 否 准 确,裁 量 基 准 运 用 是 否 适 当;7.6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是 否 超 越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法 定 权 限;7.7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是 否 完 备、规 范

    8、;7.8 违 法 行 为 是 否 涉 嫌 犯 罪、需 要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等;7.9 其 他 需 要 审 核 的 内 容。8 审 核 方 式8.1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以 书 面 审 核 为 主。9 审 核 程 序(流 程 图 见 附 录 C)9.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作 出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前,行 政 执 法 承 办 机 构 应 当 将 拟 作 出 的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及 相 关 证 据、依 据 等 材 料 提 交 本 机 关 法 制 审 核 机 构 审 核。9.2 法 制 审 核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对 提 交 的 案 件 材 料 进

    9、行 审 核,符 合 审 核 内 容 要 求 的,作 出 同 意 的 书 面 审 核意 见,存 入 行 政 执 法 案 卷。9.3 案 件 材 料 提 交 不 完 整 的,法 制 审 核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行 政 执 法 承 办 机 构 作 出 说 明 或 者 补 充 材 料。9.4 案 情 复 杂、专 业 性 较 强 的 案 件,法 制 审 核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召 开 座 谈 会、专 家 论 证 会 等 进 行 研 究 论 证。9.5 法 制 审 核 机 构 认 为 案 件 材 料 不 符 合 审 核 内 容 要 求 的,应 当 提 出 存 在 问 题 的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10、。D B 3 7 0 4/T 0 1 1 2 0 2 139.6 行 政 执 法 承 办 机 构 应 当 对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后 再 次 报 送 法 制 审 核。9.7 法 制 审 核 机 构 和 行 政 执 法 承 办 机 构 对 审 核 意 见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由 法 制 审 核 机 构 报 行 政 执 法 机 关负 责 人 决 定。1 0 审 核 责 任1 0.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机 关 落 实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机 关 作 出的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11、负 责。1 0.2 行 政 执 法 承 办 机 构 对 送 审 材 料 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完 整 性,以 及 执 法 的 事 实、证 据、法 律 适 用、程 序 的 合 法 性 负 责。1 0.3 法 制 审 核 机 构 对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的 法 制 审 核 意 见 负 责。D B 3 7 0 4/T 0 1 1 2 0 2 1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机 构 和 人 员 登 记 表法 制 审 核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人 员 编 制 数 实 有 人 数占 单 位 执 法 人 数的 比 例负 责 人 联 系 方 式法 制 审

    12、 核人 员 姓 名性 别出 生 年月学 历是 否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法 律 职 业资 格 考 试职 务毕 业 院 校及 专 业联 系 方 式D B 3 7 0 4/T 0 1 1 2 0 2 15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目 录 清 单序 号 执 法 类 别 审 核 事 项 名 称 适 用 情 形 实 施 依 据1重 大行 政 许 可(需 列 明 具 体 执 法事 项)(何 种 执 法 决 定需 要 审 核)(具 体 到 x x 法 第 x 条,不 需 列 具 体 内 容)2345重 大行 政 处 罚6789重 大行 政 强 制1 01 11

    13、 21 3重 大行 政 征 收征 用1 41 51 6注:各 单 位 结 合 工 作 实 际,确 定 行 政 许 可、行 政 处 罚、行 政 强 制、行 政 征 收 征 用 等 重 大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的范 围,列 明 具 体 执 法 事 项 和 依 据 的 条 款。D B 3 7 0 4/T 0 1 1 2 0 2 16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流 程 图行 政 执 法 承 办 机 构 提 请 审 核 不 符 合 要 求 的,退 回 补 充 材 料接 收 材 料法 制 机 构 审 核出 具 书 面审 核 意 见审 核 未 通 过 的,退

    14、回 执 法 承 办机 构,作 出 相 应处 理审 核 通 过 的 按 程 序 提 交 集 体 讨 论 或 径报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负 责 人 决 定立 卷 归 档1.行 政 执 法 主 体 是 否 合 法;2.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执 法 资 格;3.行 政 执 法 程 序 是 否 合 法;4.案 件 事 实 是 否 清 楚,证 据 是 否 合 法 充分;5.使 用 法 律、法 规、规 章 是 否 准 确,裁 量基 准 运 用 是 否 适 当;6.行 政 执 法 是 否 超 越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法 定权 限;7.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是 否 完 备、规 范;8.违 法 行 为 是 否 涉 嫌 犯 罪、需 要 移 送 司 法机 关;9.其 他 需 要 审 核 的 内 容。双 方 意 见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报 行 政 执 法 机关 负 责 人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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