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6 5.0 2 0B 0 5DB3710威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1 0/T 1 5 1 2 0 2 1大 樱 桃 丛 枝 形 整 形 修 剪 技 术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l u m p s t r a i n i n g a n d p r u n i n g o f s w e e t c h e r r y2 0 2 1-1 1-2 9 发 布 2 0 2 1-1 2-2 9 实 施威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7 1 0/T 1 5 1 2 0
2、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威 海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威 海 市 农 业 科 学 院、文 登 区 农 业 农 村 事 务 服 务 中 心、威 海 市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计 量 检验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吕 毅、刘 恩 太、王 春 艳、杨 鹤、隋 静、黄 海 静、蒋 振 莹、胡 静
3、、毕 崇 明、孟 翠、张 亚 林、陈 洪 江、张 广 峰。D B 3 7 1 0/T 1 5 1 2 0 2 11大 樱 桃 丛 枝 形 整 形 修 剪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樱 桃 丛 枝 形 整 形 修 剪 技 术 规 程 的 建 园 要 求、第 1 年 整 形 修 剪、第 2 年 整 形 修 剪、第 3年 及 以 后 整 形 修 剪、成 龄 树 整 形 修 剪。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威 海 市 利 用 丛 枝 形 整 形 修 剪 技 术 生 产 的 大 樱 桃 产 区。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4、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丛 枝 形 整 形 c l u m p s t r a i n i n g通 过 疏 除、短 截 等 修 剪 措 施,培 养 主 干 和 主 枝,维 持 丛 枝 状 的 树 形 和 树 体 结 构
5、。3.2主 枝 b o u g h在 果 树 上 直 接 从 中 心 主 干(中 心 领 导 干)上 分 生 出 来 的 大 枝 条。4 建 园 要 求4.1 园 地 选 择宜 选 择 土 层 深 厚、土 壤 肥 沃、排 水 良 好、地 势 平 整、背 风 向 阳 的 园 地 建 园,坡 度 较 大 或 不 平 整 的 园地 不 适 于 丛 枝 形 栽 培。4.2 品 种应 选 择 齐 早、美 早、早 大 果、宾 库、萨 米 脱 等 品 种,不 宜 选 择 不 容 易 形 成 花 束 状 短 枝 的 品 种。4.3 定 植 密 度D B 3 7 1 0/T 1 5 1 2 0 2 12根 据
6、立 地 条 件、树 形 及 砧 木 选 择 而 定,如 采 用 乔 化 砧 木,株 行 距 以 3 m(5 5.5)m 为 宜,如 采 用 矮化 砧 木,则 株 行 距 以(2 2.5)m(4 5)m 为 宜。5 第 1 年 整 形 修 剪5.1 定 干 与 施 肥5.1.1 4 月 初,在 距 离 地 面 4 5 c m 处 定 干,保 证 剪 口 下 有 3 个 4 个 轮 生 的 壮 芽,剪 口 处 涂 抹 果 树 伤 口愈 合 剂,预 防 枝 条 伤 流 抽 干 病 菌 侵 染。5.1.2 树 体 发 芽 后,每 棵 树 追 施 氮 肥 0.1 k g 0.2 k g,每 6 6 7
7、m2用 量 为 1 0 k g 2 0 k g,促 使 新 梢 生 长 量至 6 月 份 达 6 0 c m 以 上。5.2 夏 季 修 剪5.2.1 6 月 中 旬 前,对 长 度 达 到 6 0 c m 的 新 梢 于 基 部 1 0 c m 处 短 截,保 留 外 侧 强 壮 芽,促 使 形 成 8 1 2个 长 势 均 匀 的 直 立 主 枝。5.2.2 如 树 体 长 势 较 弱,夏 天 可 不 修 剪,留 到 冬 剪。5.3 冬 季 修 剪5.3.1 疏 除 过 旺 或 者 过 弱 的 主 枝,以 调 整 枝 势 一 致。5.3.2 对 疏 除 后 剩 余 的 所 有 直 立 主
8、枝 留 5 c m 1 5 c m 短 截,短 截 程 度 依 各 主 枝 的 长 势 进 行,旺 枝 重 短 截,弱 枝 可 相 对 轻 剪。5.3.3 修 剪 完 成 后,处 于 中 间 直 立、强 壮 的 主 枝 应 相 对 较 短,周 围 长 势 稍 弱 的 主 枝 应 相 对 较 长,整 体顶 部 剪 口 基 本 呈 一 个 水 平 面 为 最 佳。6 第 2 年 整 形 修 剪6.1 夏 季 修 剪6.1.1 夏 至 之 前(新 梢 长 3 0 c m 左 右),将 所 有 当 年 萌 发 的 新 梢,留 5 c m 1 5 c m 短 截,短 截 方 法 应 符 合5.3 的 规
9、 定。6.1.2 疏 除 过 旺 或 者 过 弱 的 新 梢,长 势 强 旺 的 新 梢 短 截 的 程 度 重 于 长 势 较 弱 的 新 梢,保 持 顶 部 剪 口 高度 基 本 水 平。6.2 冬 季 修 剪6.2.1 对 于 采 用 乔 化 砧 木 的 树 体,于 1 年 生 枝 5 c m 1 5 c m 处 短 截。6.2.2 对 于 采 用 半 矮 化 砧 木 的 树 体,如 此 时 主 枝 数 量 达 到 2 0 个 以 上,可 不 予 修 剪。7 第 3 年 及 以 后 整 形 修 剪7.1 夏 季 修 剪6 至 7 月 份,去 除 树 冠 内 膛 无 用 的 徒 长 枝 条
10、,同 时 对 一 些 过 旺 生 长 的 枝 条 进 行 根 部 疏 除。7.2 冬 季 修 剪D B 3 7 1 0/T 1 5 1 2 0 2 137.2.1 对 当 年 新 梢 进 行 短 截,修 剪 量 为 当 年 新 梢 生 长 量 的 1/4。7.2.2 树 体 整 体 修 剪 后,保 持 树 体 高 度 2.5 m 左 右,留 枝 量 2 0 个 2 5 个,主 枝 长 度 6 0 c m 9 0 c m。8 成 龄 树 整 形 修 剪8.1 主 枝 更 新 修 剪8.1.1 主 枝 更 新 修 剪 应 于 休 眠 季 进 行。8.1.2 每 次 更 新 的 主 枝 数 量 乔
11、化 树 体 为 4 个 5 个,矮 化 树 体 为 3 个 4 个,每 5 年 轮 流 更 新 一 遍。8.1.3 选 择 最 旺 的、容 易 交 叉 的 和 不 能 折 弯 采 摘 的 主 枝 进 行 更 新 修 剪,保 留 2 5 c m 左 右 的 短 桩(3 个 4个 芽)进 行 重 回 缩。8.2 回 缩 后 新 稍 管 理主 枝 更 新 回 缩 后,短 桩 上 萌 发 的 新 梢 会 形 成 新 的 结 果 主 枝,保 留 1 个 2 个 最 旺 的 新 梢 作 为 更 新 枝,尽 早 疏 除 其 他 多 余 的 或 较 弱 的 新 梢,促 使 保 留 新 梢 尽 快 发 育 成 新 的 结 果 主 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