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6 1 0/T 2 2 0 2 1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实 施 规 范I m p l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f i n a n c e l o a n o f l i v e s t o c k i n t e l l i g e n c e c l e a n i n g b r e e d i n g2 0 2 1-1 2-2 7 发 布 2 0 2 2-0 3-0 1 实 施抚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 C S 0 3.0 6 0C C S A 1 1DB36
2、10D B 3 6 1 0/T 2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实 施 主 体 与 对 象.15 贷 款 要 求.26 贷 款 流 程.27 贷 后 管 理.48 风 险 控 制.5附 录 A(资 料 性)贷 款 申 请 书.6附 录 B(资 料 性)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款 放 款 审 批 表.8附 录 C(资 料 性)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1 0附 录 D(资 料 性)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证 明.1 2附 录 E(资 料 性)用 信
3、申 请 表.1 3D B 3 6 1 0/T 2 2 0 2 1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抚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西 东 乡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江 西 省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4、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邹 长 华、李 志 锋、周 悦 梅、邓 达 星、吕 雪、冯 欣。D B 3 6 1 0/T 2 2 0 2 11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实 施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确 立 了 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实 施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实 施 主 体 和 对 象、贷 款 要 求、贷 款 流 程、贷 后 管理、风 险 控 制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以 互 联 网 智 能 养 殖 管 理 平 台 为 依 托,以 养 殖 经 营 权 为 抵 押 方 式 申 请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资 金 的 融
5、资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畜 禽 智 能 洁 养 l i v e s t o c k i n t e l l i g e n c e c l e a n i n g b r e e d i n g基 于 互 联 网 智 能 养 殖 管 理 平 台,对 养 殖 企 业 的 生 产、饲 养、销 售 全 流 程 管 理 进 行 实 时 监 控,通 过 养殖 场 排 污 系 统 的 改 造、环 保 设 施 的 升 级 和 养 殖 设 备 的 自 动 化 智 能
6、 化,有 效 改 善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环 境 问 题 的养 殖 方 式。3.2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f i n a n c e l o a n o f l i v e s t o c k i n t e l l i g e n c e c l e a n i n g b r e e d i n g以 互 联 网 智 能 养 殖 管 理 平 台 为 依 托,以 养 殖 经 营 权 为 抵 押 方 式,向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资 金的 融 资 活 动。4 实 施 主 体 与 对 象4.1 实 施 机 构 应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获 得 相 关 部 门
7、颁 发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的 金 融 机 构。4.2 实 施 对 象 应 为 取 得 养 殖 经 营 权 证,获 得 畜 禽 养 殖 许 可 的 养 殖 大 户、养 殖 农 民 合 作 社、畜 禽 养 殖 企业 等 畜 禽 养 殖 经 营 主 体。4.3 实 施 对 象(即 为 借 款 申 请 人)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具 有 发 改 委 立 项 备 案 书、环 评 合 规 报 备 或 环 评 合 格 报 告、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持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具 有 本 行 业 经 营 管 理 经 验 或 相 关 知 识,具 备 一 定 的 经 营 管
8、 理 能 力;经 营 场 所 在 金 融 机 构 服 务 辖 区 内,且 有 固 定 或 相 对 稳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设 施;贷 款 用 途 明 确,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政 策,并 接 受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监 督。D B 3 6 1 0/T 2 2 0 2 15 贷 款 要 求5.1 借 款 申 请 人 应 申 请 加 入 区 域 互 联 网 智 能 养 殖 管 理 平 台,可 安 装 相 应 养 殖 智 能 监 管 设 备,接 受 金 融机 构 及 平 台 的 贷 前 贷 中 贷 后 相 关 管 理。5.2 应 根 据 借 款 申 请 人
9、自 有 资 金 情 况、合 理 资 金 需 求、经 营 规 模、资 信 情 况、偿 还 能 力、实 施 洁 养 工程 预 算 等 情 况 以 及 养 殖 管 理 平 台 大 数 据 风 控 系 统 给 出 的 风 险 情 况 和 建 议 额 度 综 合 确 定 授 信 额 度。5.3 应 根 据 借 款 申 请 人 实 际 需 求、综 合 还 款 能 力、养 殖 周 期、实 施 洁 养 工 程 量 及 项 目 预 测 回 报 率,由借 贷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贷 款 期 限,可 初 步 设 定 为 3 至 5 年。5.4 应 根 据 最 近 一 次 发 布 的 同 档 期 贷 款
10、市 场 报 价 利 率(L P R)确 定 贷 款 利 率。5.5 贷 款 应 主 要 用 于 提 升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处 理 水 平 和 效 率,包 括 畜 禽 养 殖 环 保 基 本 建 设、环 保 设 备 购 置、技 术 改 造、新 建、改 建、扩 建 环 保 工 程 设 施 等。5.6 贷 款 应 采 用“养 殖 经 营 权”抵 押 贷 款 模 式,对 资 产 规 模 较 小、管 理 能 力 较 弱、抗 风 险 能 力 较 差 的可 适 当 采 取 追 加 其 他 担 保 措 施。5.7 贷 款 到 期 并 结 清 贷 款 本 息 后,如 需 重 新 办
11、 理 贷 款 实 施 环 保 设 施 设 备 技 改 升 级 应 重 新 办 理 续 贷 手 续。6 贷 款 流 程6.1 贷 款 原 则应 以“办 理 自 愿、风 险 自 负、收 益 自 理”为 原 则 实 施 贷 款,贷 款 工 作 流 程 可 参 见 图 1。图 1 贷 款 工 作 流 程 图6.2 授 信 申 请6.2.1 符 合 本 文 件 第 4 章 条 件 的 借 款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贷 款 申 请 书(参 见 附 录 A),提 交 洁 养 工 程 技改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及 相 关 工 程 预 算 报 告 等,向 金 融 机 构 提 交 贷 款 申 请。6.2
12、.2 借 款 申 请 人 还 应 根 据 金 融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以 下 资 料: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证(营 业 执 照)、机 构 信 用 代 码 证、开 户 许 可 证 等 合 法 有 效 的 经 营 证 照,以 及 合 资、合 作 的 合 同;发 改 委 立 项 备 案 书、环 评 合 规 报 备 或 环 评 合 格 报 告、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股 东 身 份 证 件;公 司 章 程;公 司 及 股 东 法 人 代 表 征 信 报 告;董 事 会(或 股 东 会)同 意 申 请 授 信 业 务 的 决 议 文
13、件 或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近 三 年 财 务 报 告,不 足 三 年 的 借 款 申 请 人,提 交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年 度 报 告,申 请 借 款 前 一 期 的财 务 报 表,近 一 年 税 务 部 门 纳 税 证 明 资 料,本 年 度 及 最 近 月 份 存、贷 款 及 对 外 担 保 情 况;D B 3 6 1 0/T 2 2 0 2 13 金 融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6.2.3 借 款 申 请 人 应 保 证 填 报 信 息 及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真 实、可 靠 且 合 法,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任
14、。6.3 申 请 受 理6.3.1 金 融 机 构 应 核 查 借 款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材 料,做 出 是 否 符 合 贷 款 准 入 的 基 本 判 断,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受理 的 答 复,并 通 知 借 款 申 请 人。6.3.2 明 显 不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终 止 信 贷 程 序 并 及 时 告 知 借 款 申 请 人;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受 理 申 请 并上 户 调 查。6.4 授 信 调 查6.4.1 金 融 机 构 应 联 合 辖 区 发 改 委、生 态 环 境 部 门、农 业 农 村 相 关 部 门 等 对 借 款 申 请 人 进 行 联 合 调
15、 查,重 点 对 洁 养 技 改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实 际 情 况、是 否 可 行、项 目 预 算 是 否 真 实、贷 款 申 请 金 额 是 否 合 理 等 情 况进 行 调 查 并 出 具 初 步 调 查 意 见。6.4.2 金 融 机 构 应 对 辖 区 内 经 过 初 步 调 查 符 合 基 本 条 件 的 借 款 申 请 人 进 行 现 场 调 查,调 查 内 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借 款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包 括 经 营 范 围、法 人 代 表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从 业 经 历 等;借 款 用 途 是 否 真 实、合 法、有 效;借 款 申
16、 请 人 财 务 经 营 状 况,第 一 还 款 能 力 是 否 充 足;借 款 申 请 人 的 信 用 状 况、还 款 意 愿,法 人 代 表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道 德 品 质 等;如 有 追 加 保 证 或 抵 押,还 应 调 查 抵(质)押 物 的 权 属、价 值 等,保 证 人 的 保 证 资 格 和 能 力 等情 况。6.4.3 金 融 机 构 应 根 据 借 款 申 请 人 的 资 产 负 债、经 营 收 入、信 誉 状 况、生 产 经 营 状 况 等 调 查 情 况,评定 借 款 申 请 人 信 用 等 级,提 出 贷 款 调 查 结 论 意 见,初 定 授 信 额 度,并
17、 上 报 评 审。6.5 授 信 评 审6.5.1 金 融 机 构 应 根 据 授 信 调 查 资 料,按 照 信 贷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的 要 求,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评 审 工 作。6.5.2 应 主 要 评 审 以 下 内 容:上 传 的 相 关 资 料 是 否 齐 全;借 款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贷 款 对 象 条 件;贷 款 用 途 是 否 合 规、合 法、明 确,贷 款 额 度、期 限、利 率、还 款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等;第 一 还 款 来 源 是 否 充 足、有 保 障;贷 款 风 险 防 范 措 施、用 信 约 定 条 件 是 否 到 位,是
18、否 可 操 作;金 融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评 审 内 容;6.5.3 根 据 借 款 申 请 人 的 资 产、负 债 和 收 入 等 情 况 判 断 评 级、授 信 的 合 理 性。6.5.4 评 审 结 论 应 明 确 借 款 申 请 人 拟 贷 款 额 度、贷 款 期 限、利 率、还 款 方 式、担 保 方 式 等 意 见。6.5.5 金 融 机 构 应 根 据 评 审 信 息 填 写 贷 款 评 审 报 告 报 送 审 批。6.6 审 议 与 审 批6.6.1 金 融 机 构 应 按 程 序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进 行 审 议 审 批,不 得 事 后 补 审 补 批。6.6
19、.2 应 主 要 审 议 以 下 内 容:贷 款 是 否 合 规 合 法,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要 求;贷 款 的 风 险 和 防 范 措 施;D B 3 6 1 0/T 2 2 0 2 1 根 据 贷 款 情 况 需 审 议 的 其 他 内 容。6.6.3 审 议 后 报 送 审 批,金 融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权 限 和 程 序 对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贷 款业 务 进 行 审 批。6.6.4 应 对 评 审 意 见 进 行 讨 论 决 定 最 终 贷 款 额 度、期 限、放 贷 前 置 条 件 等。6.6.5 根 据 审 批
20、结 果,确 定 授 信 名 单 及 授 信 额 度,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签 字 盖 章 的 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款 放 款审 批 表(参 见 附 录 B)。6.7 合 同 签 订 和 抵 押 登 记6.7.1 审 批 后,应 与 借 款 申 请 人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和 抵 押 合 同,合 同 签 订 前 借 款 人 应 加 入 互 联 网 智 能 养 殖管 理 平 台,达 到 平 台 监 管 使 用 条 件。6.7.2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与 借 款 申 请 人 应 前 往 农 业 农 村 等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借 款 申
21、请人 应 填 写 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参 见 附 录 C),取 得 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证明(参 见 附 录 D)。6.7.3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应 确 保 合 同 真 实 有 效、无 误,应 对 借 款 申 请 人 洁 养 项 目 技 改 完 成 后 的 养 殖 产 销 情况 进 行 分 析 预 判,以 此 约 定 借 款 合 同 还 款 方 式;并 将 养 殖 经 营 权 证 在 主 管 部 门 做 抵 押 登 记 备 案,禁止 私 下 变 更 及 转 让。6.8 贷 款 发 放6.8.1 办 理 好 畜 禽 养 殖
22、 经 营 权 抵 押 手 续 并 取 得 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证 明(参 见 附 录 D),借款 申 请 人 可 向 金 融 机 构 提 出 用 信 申 请。6.8.2 金 融 机 构 应 根 据 借 款 申 请 人 的 用 信 申 请,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用 信 审 批 工 作 并 填 写 用 信 申 请 表(参 见 附 录 E),根 据 借 款 申 请 人“洁 养”技 改 工 程 进 度 分 批 发 放 贷 款。6.8.3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可 设 立 贷 款 风 险 保 证 金,金 融 机 构 根 据 保 证 金 余 额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23、发 放 贷 款。6.8.4 借 款 申 请 人 可 在 养 殖 管 理 平 台 商 城 内 采 购 饲 料、动 保、疫 苗 等 生 产 资 料 时 使 用 授 信 额 度,金 融机 构 将 信 贷 资 金 定 向 受 托 支 付 到 商 城 经 销 商 账 户。7 贷 后 管 理7.1 档 案 管 理应 建 立 贷 款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将 贷 款 过 程 中 记 录 的 文 件 资 料 专 门 归 档 并 设 专 人 保 管,确 保 贷 款 档 案 安全、完 整 和 有 效 利 用,人 员 变 动,应 办 理 档 案 交 接 手 续。7.2 贷 后 监 控7.2.1 可 通 过 互 联
24、 网 智 能 养 殖 管 理 平 台 进 行 实 时 监 控,了 解 借 款 人 的 经 营 存 续 状 态,并 适 时 结 合 现 场贷 后 检 查。7.2.2 平 台 应 将 采 集 的 日 常 饲 喂 管 理、视 频 监 控、保 险 缴 纳、养 殖 补 贴、入 栏 出 栏 的 跟 踪 等 畜 禽 养 殖全 流 程 溯 源 数 据 传 送 给 金 融 机 构。7.2.3 平 台 应 提 供 借 款 人 的 区 域 地 标、授 信 使 用 概 况、养 殖 产 能、数 据 调 用 等。7.2.4 应 对 借 款 人 实 时 监 测、动 态 跟 踪,借 款 人 在 贷 款 期 内 发 生 以 下
25、 情 形,并 对 信 贷 资 金 造 成 重 大 风险 时,金 融 机 构 可 直 接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及 时 收 回 贷 款:主 要 股 东、法 人 代 表 或 实 际 经 营 者 死 亡 或 失 踪;涉 嫌 违 法 被 司 法 机 关 调 查 的;涉 及 贷 款 安 全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程 序 及 其 他 纠 纷;D B 3 6 1 0/T 2 2 0 2 15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等 挪 用 贷 款 的;在 金 融 机 构 形 成 重 大 不 良 信 用 记 录;提 供 虛 假 资 料 或 恶 意 骗 取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的;金 融 机 构 认 为 借
26、 款 人 有 可 能 形 成 重 大 信 货 风 险 的 其 他 行 为。7.3 贷 后 还 款7.3.1 应 在 借 款 合 同 中 注 明 还 款 计 划 并 上 传 至 平 台 资 金 监 管 系 统,并 按 照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还 本 付 息。7.3.2 应 根 据 平 台 的 监 测 经 营 数 据 分 析,按 畜 禽 销 售 情 况 按 期 优 先 结 算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金 融 机 构 贷 款。8 风 险 控 制8.1 应 建 立 风 险 缓 释 机 制 防 范 控 制 贷 款 风 险。8.2 贷 款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的,金 融 机 构 应 及
27、 时 清 收 贷 款,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组 织 清 收。仍 无 法 归 还 的,及 时向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书 面 报 告 相 关 情 况,在 获 得 正 式 批 准 后 启 动 代 偿 程 序。8.3 设 立 风 险 保 证 金 用 于 贷 款 风 险 代 偿 的,借 款 人 发 生 欠 息 或 贷 款 期 满 未 偿 还 贷 款,由 金 融 机 构 出 具 代 偿 申 请 书,财 政 部 门 按 比 例 进 行 贷 款 风 险 补 偿。A A A B B BD B 3 6 1 0/T 2 2 0 2 1附 录 A(资 料 性)贷 款 申 请 书表 A.1 个 人 借 款 申 请
28、 书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主营产业或项目主营产业或项目年收入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申请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申请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担保方式声明与承诺1、本人承诺本申请书内容填写真实,本人将恪守诚信、保证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在审核本人或配偶贷款申请、在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和进行相关风险管理中,可根据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3、本人承诺本人住址、手机号码等变更后,及时通知贵行。4、本人承诺此次贷款所提供的资料及资料复印件真实、有
29、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申请人签章:年 月 日配偶签章:年 月 日D B 3 6 1 0/T 2 2 0 2 17表 A.2 法 人 客 户 借 款 申 请 书申请人全称 X X X X X X住 所 地 X X X X X X成 立 年 月 法 定 代 表 人企 业 性 质 注 册 资 金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主 营 业 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基 本 账 户开 户 行账 号目前借款余额 万元其中:1、X X X 借款余额 万元;2、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余额 万元;3、民间融资余额 万元;4、其他 万元。申请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X X 万元
30、。借款期限 X X 个月。借款用途 X X还款来源 X X担保方式 X X本单位申明与承诺如下:1、本申请书内容填写真实,并恪守诚实守信原则;2、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在审核本单位借款申请、在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和进行相关风险管理中,可根据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本单位的信息和信用报告;3、保证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4、保证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本人承诺此次贷款所提供的资料及资料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企业)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申请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C C
31、CD B 3 6 1 0/T 2 2 0 2 1附 录 B(资 料 性)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款 放 款 审 批 表表 B.1 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款 放 款 审 批 表申请企业(盖章)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企业主要业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申请 贷款金额 贷款 期限贷款 资金用途 洁养 工程放款 审批金额 协作 银行:公 司 承 诺1、我 公司保证 畜禽 智能洁 养贷款放 款审批 表所载 信息全 部是真实 可靠的,没有 隐瞒和虚 假成分。2、我 公司愿承 担因提 供误导 信息而产 生的一 切责任和 后果,并愿意按 受畜禽 智能洁
32、养贷款管 理机构 及有关各 方对失信 行为的处 罚。3、我 公司保证 贷款专 款专用,不挪作 他用。不会干涉 畜禽智 能洁养贷 款管理 机构的 相关调查 活动,并给予必 要的配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 月 日D B 3 6 1 0/T 2 2 0 2 19表 B.1 畜 禽 智 能 洁 养 贷 款 放 款 审 批 表(续)畜禽 智能洁养 贷款放 款审查 意见X X X 发改 委审查意 见:X X X 发改委(盖章)年 月 日X X X 生态 环境局审 查意见:X X X 环保局(盖章)年 月 日X X X 农业 农村 局审 查意见:X X X 农业农村局(盖章)年 月 日协作 银
33、行审查 意见:经“X X X 畜禽智能洁养调查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准入并审核通过,我行同意在落实相关叙做条件后,向发放“畜禽智能洁养贷”专项贷款 万元,并由财政专户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协作银行(盖章)年 月 日X X X 区“畜禽 智能洁养 贷”管理 领导小组 领导批 示意见:年 月 日D D DD B 3 6 1 0/T 2 2 0 2 1附 录 C(资 料 性)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表 C.1 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收件编号收件人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日期申请登记事由养殖经营权首次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
34、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其他借 款 人 情 况 登 记 申 请 人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 营业执照 证件号通讯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登 记 申 请 人义务人姓名(名称)X X X X 养殖场或 X X X 有限公司证件种类 营业执照 证件号通讯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养 殖 经 营 情 况 坐落 X X X 区 X X X 镇 X X X 村养殖场面积 面积:X X X 平方米 用途 X X X 养殖养殖经营相关证件发改委立项备案书编号:X X X X X X环
35、评合格报告编号:X X X X X X 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X X X X X X抵 押情 况养殖经营资产 评估价值:X X X 元 债务履行期限X 年 X 月X 日至2 0 2 X 年 X月 X 日债权数额 贷款金额(债权确定期间)D B 3 6 1 0/T 2 2 0 2 11 1表 C.1 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续)登 记 原 因 及 证 明 登记原因 抵押登记登记原因证明文件1、X X X 畜禽养殖经营权估价结果报告2、借款合同(合同号:X X X X X X X X X X)3、抵押合同(合同号:X X X X X X X X X X)
36、备 注本借款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借款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签章):借款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养殖经营权抵押登记审批情况(借款人请勿填写)初 审 核 定审查人:核定人:年月日年 月日备 注D B 3 6 1 0/T 2 2 0 2 1E E E附 录 D(资 料 性)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证 明表 D.1 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证 明畜 禽 养 殖 经 营 权 抵 押 登 记 证 明赣(x x x x)X X 区 养殖经营权抵字 第 0 0 X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37、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养殖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明所列的养殖经营权利或登记事项,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 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X X 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章)2 0 X X/X X/X X义务人 抚州市 X X 区 X X X X X 有限公司坐落 抚州市 X X 区 X X 镇 X X 村养殖经营相关证件发改委立项备案书编号:X X X X X X环评合格报告或批复编号:X X X X X X X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X X X X X XX X X 农业农村局 监制 其他抵押方式:一般抵押 债权金额(人民币):X X X 万元债权确
38、定时间:2 0 X X 年 X X 月 X X 日起2 0 X X 年 X X 月 X X 日止编号 N O:2 0 X X 0 0 X附记D B 3 6 1 0/T 2 2 0 2 11 3F F F附 录 E(资 料 性)用 信 申 请 表表 E.1 用 信(受 托 支 付)申 请 书客户全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贷款合同编号贷款发放账户 项目总投资(万元)贷款金额(万元)已用授信额度(万元)本次申请用信额度(万元)申请用途交易对手名称 开户行账 号客户盖章: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附件: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洁养”技改工程合同等可证明用信用途的相关资料审核意见:受理人:审核人:核定人:年 月 日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