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708济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8/T 5 2 0 2 1城 市 河 道 保 洁 服 务 规 范S t a n d a r d s f o r c l e a n i n g s e r v i c e o f u r b a n r i v e r s2 0 2 1-0 6-0 7 发 布 2 0 2 1-0 7-0 7 实 施济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 C S 1 3.0 2 0C 5 1D B 3 7 0 8/T 5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2、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济 宁 市 城 乡 水 务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东 伟 琦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齐 敏、苏 洪 宪、李 利 东、李 培 培、张 红、朱 佳 磊、苏 超、陈 长 华、王 利、谢帆、杜 秀 丽、李 宁、贾 晓 冬、李 亚 男、张 力、刘 继 柱、王 齐 超、孙 华 琼、徐 子 昂、孙 祥 峰、薄 海 龙、孙忠 锋。D B 3 7 0 8/T 5 2 0 2 11城
3、 市 河 道 保 洁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建 成 区 域 内 河 道 保 洁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水 域 保 洁 和 陆 域 保 洁 的 服 务内 容 和 要 求、垃 圾 清 运 要 求、安 全 应 急 反 应、档 案 与 记 录 管 理、监 督 和 评 价。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济 宁 市 城 市 河 道 的 保 洁 服 务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4、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2 0 0 4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河 道 保 洁 r i v e r c l e a n i n g采 取 打 捞 清 理 河 面 水 域 漂 浮 垃 圾、水 草 及 沟 渠 乱 堆 秸 秆,堤 防、河 滩 及 管 理 范 围 内 垃 圾 捡 拾 清 理 等保 洁 措 施 保 持 河
5、 道 干 净、通 畅。4 基 本 要 求4.1 服 务 企 业 要 求4.1.1 按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应 具 备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具 备 从 事 相 应 管 理 服 务 的人 力、物 资、专 业 设 备 设 施、经 营 场 所 等 条 件。4.1.2 服 务 与 被 服 务 双 方 签 订 规 范 的 服 务 合 同,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4.1.3 根 据 城 市 河 道 物 业 服 务 特 点,制 定 完 善 的 服 务 管 理 方 案 和 工 作 流 程。4.1.4 制 定 完 备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并
6、有 具 体 的 落 实 措 施 和 考 核 办 法,包 括 岗 位 职 责、考 核 标 准、员 工培 训、安 全 管 理、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4.2 服 务 人 员 要 求4.2.1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企 业 培 训 上 岗 证 书,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操 作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4.2.2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统 一 着 装、佩 戴 标 志,仪 表 仪 容 端 庄 整 洁,举 止 大 方,行 为 规 范。D B 3 7 0 8/T 5 2 0 2 124.2.3 在 办 公 服 务 区 域 张 贴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7、架 构 图(姓 名、照 片、职 位)和 服 务 人 员、应 急 管 理 人 员 联系 电 话。4.3 设 备 设 施 要 求4.3.1 服 务 中 需 要 的 打 捞 工 具 应 齐 备,分 日 常 工 具 及 应 急 件,对 日 常 工 具 应 保 留 相 应 库 存。4.3.2 应 配 备 打 捞 船 只、割 草 船。4.3.3 应 配 备 救 生 用 具 用 品。5 水 域 保 洁 和 陆 域 保 洁 的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5.1 水 域 保 洁5.1.1 范 围主 要 包 括 河 道 主 干 道、支 干 道、沟 渠 清 洁,水 生 物 打 捞 清 理。5.1.2 人 员 配 备
8、5.1.2.1 动 力 船 只 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 职 船 只 驾 驶 员 和 1 名 打 捞 工 人;无 动 力 船 只 至 少 配 备 2 名 打 捞 工 人。5.1.2.2 打 捞 员 经 过 培 训 且 合 格 方 可 上 岗。5.1.2.3 如 遇 藻 类 大 量 繁 殖 季 节 等 特 殊 时 期,视 情 况 可 增 加 打 捞 工 人 数。5.1.3 服 务 要 求5.1.3.1 首 次 打 捞 一 般 应 在 上 午 9:0 0 前 完 成,并 定 时 巡 回 保 洁。5.1.3.2 及 时 拦 截 清 捞 河 道 垃 圾,不 得 流 入 主 河 道。5.1.3.3 按
9、 计 划 有 序 吊 卸,每 船(次)垃 圾 吊 卸 应 在 1 5 m i n 2 0 m i n 内 完 成。5.1.3.4 除 施 救 等 特 殊 情 况,禁 止 高 速 行 驶。5.1.3.5 河 湖 漂 浮 废 弃 物 清 理,A 级 河 湖 不 少 于 三 天 一 次,B 级 河 湖 不 少 于 四 天 一 次,C 级 河 湖 不 少 于五 天 一 次。5.1.3.6 船 只 出 航 前 应 进 行 舵 系 统、安 全 设 备(手 提 灭 火 器、消 防 筒、救 生 圈 等)、发 动 机 及 相 关 设备 的 安 全 检 查,并 查 验 船 舶 与 人 员 配 备 的 有 关 证
10、件 是 否 有 效、齐 全。5.1.3.7 水 生 植 物 流 经、汇 集 的 河 道 口 应 设 置 预 警 观 察 站 并 进 行 监 测 与 拦 截,当 上 游 不 能 全 部 拦 截 打捞 时,则 每 4 h 向 下 游 片 区 主 管 通 报 一 次 水 生 植 物 聚 集 情 况,提 供 数 量、风 向、流 速 等 信 息,为 下 游 集中 打 捞 及 采 取 不 同 的 打 捞 方 式 提 供 依 据。5.1.3.8 船 只 无 法 打 捞 的 区 域 需 进 行 人 工 清 捞 作 业,作 业 前 对 打 捞 区 域 进 行 探 测,配 齐 作 业 工 具,并做 好 相 关 防
11、 护 工 作。5.1.3.9 在 水 生 植 物 漂 移 聚 集 进 入 河 道 景 观 水 域 前,设 置 清 除 打 捞 作 业 水 域,根 据 河 势 走 向 分 别 采 取聚 集 打 捞 和 囤 集 打 捞 作 业 方 式 将 漂 浮 植 物 打 捞 起 来。5.2 陆 域 保 洁5.2.1 范 围主 要 包 括 滩 地、坡 地、堤 防、绿 化 带、河 长 制 公 示 牌、警 示 牌、指 示 牌 等。5.2.2 服 务 要 求D B 3 7 0 8/T 5 2 0 2 135.2.2.1 滩 地、坡 地、堤 防 上 的 沙 井、明 沟 应 至 少 每 月 揭 开 铁 篦 盖 板 彻 底
12、 清 理 一 次;每 月 用 水 冲 洗 有污 迹 地 面、墙 身 一 次。5.2.2.2 岸 坡、滩 地、堤 防 垃 圾 及 杂 草 清 理 进 行 全 面 保 洁,A 级 河 湖 不 少 于 每 天 三 次,B 级 河 湖 不 少 于每 天 两 次,C 级 河 湖 不 少 于 两 天 一 次。5.2.2.3 绿 化 带 每 天 早、中、晚 至 少 清 扫 一 次,每 小 时 循 环 保 洁,确 保 清 洁 干 净、无 垃 圾 杂 物。5.2.2.4 对 自 然 生 长 影 响 河 道 行 洪 安 全 的 高 杆 草 本 植 物 及 树 木 及 时 清 理、清 运。5.2.2.5 河 长 制
13、 公 示 牌、警 示 牌、指 示 牌 有 损 坏 时 及 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5.2.2.6 河 长 制 公 示 牌、警 示 牌、指 示 牌 及 时 清 洁 后 无 污 迹、积 尘。5.2.2.7 应 及 时 清 除 小 广 告,并 定 期 巡 查,适 当 增 加 高 峰 期 巡 查 和 清 理 频 次。5.2.2.8 清 理 小 广 告 时 间 应 根 据 乱 张 贴 产 生 的 高 峰 期,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集 中 清 理。5.2.2.9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保 养,备 齐 耗 材 和 备 件。5.2.2.1 0 做 好 高 空 作 业 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确
14、 保 作 业 安 全。5.3 质 量 目 标保 洁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保 洁 质 量 目 标作业区域 质量目标水域水面 清洁无漂浮物,河湖通畅;无影响河湖景观和行洪排涝的水生植物。桥墩、水闸周围水面 无垃圾和漂浮物,禁止采取开闸放漂(防汛调度除外)。清捞的垃圾 在指定地点上岸并规范处置,禁止随意堆放或弃置,杜绝二次污染。陆域河(湖)道两岸、滩地、坡地、堤防岸坡整洁,无垃圾。植被修剪整齐,无杂草。河湖沿线桥、涵、闸站等管理范围内无垃圾、堆积物。路面无泥沙,无明显垃圾、积水、青苔、污迹。沿河水工建筑物等设施无乱贴乱画、乱设小广告。绿化带 无果皮、纸屑、石块、烟头、棉签
15、、枯枝落叶等垃圾杂物,保持清洁干净。河长制公示牌、警示牌、指示牌 目视表面清洁完好,无水迹、无灰尘。6 垃 圾 清 运 要 求6.1 总 体 要 求6.1.1 将 船 只 和 人 工 清 捞 的 垃 圾 从 垃 圾 装 运 点 运 到 相 应 垃 圾 中 转 站,应 先 分 捡 再 装 运。6.1.2 日 产 日 清,清 运 过 程 中 不 得 撒 漏,保 持 垃 圾 桶 及 船 只 清 洗 干 净。6.2 垃 圾 中 转 码 头(收 集 点)6.2.1 垃 圾 中 转 码 头(收 集 点)应 由 专 人 管 理,垃 圾 日 产 日 清,根 据 垃 圾 量 调 整 清 运 次 数。6.2.2
16、保 洁 人 员 应 负 责 垃 圾 中 转 码 头(收 集 点)周 围 的 卫 生,保 证 垃 圾 中 转 码 头(收 集 点)的 垃 圾 存放 齐 整,地 面 无 散 落 的 垃 圾。装 运 完 毕 及 时 清 扫、清 洗 干 净 中 转 码 头(收 集 点),并 将 保 洁 车 及 时 放 回指 定 位 置。D B 3 7 0 8/T 5 2 0 2 146.2.3 专 人 负 责 登 记 垃 圾 量 及 装 车 桶 数。6.2.4 严 禁 将 作 业 辖 区 外 的 垃 圾 混 入。6.3 垃 圾 吊 装 点 和 压 缩 站 卫 生 标 准6.3.1 地 面 无 散 落 垃 圾,无 污
17、水、污 渍,垃 圾 日 产 日 清;6.3.2 垃 圾 集 中 堆 放,可 回 收 的 垃 圾 按 分 类 要 求 进 行 存 放;6.3.3 应 保 持 清 洁 无 异 味,防 止 发 生 虫 害 及 污 染。6.4 垃 圾 分 拣6.4.1 分 类 垃 圾 应 采 用 不 同 颜 色 容 器(胶 袋)分 装。6.4.2 盛 装 分 类 垃 圾 的 容 器(胶 袋)应 易 于 处 理,可 降 解。6.4.3 垃 圾 分 类 应 根 据 处 理 设 施 的 情 况 进 度 进 行 适 当 调 整。不 同 类 别 垃 圾 可 根 据 产 量、易 腐 度、水 分等 确 定 清 运 周 期,有 害
18、垃 圾 及 时 清 运。6.5 河 湖 垃 圾 卸 载 转 运6.5.1 垃 圾 运 送 应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范。6.5.2 垃 圾 运 送 要 密 闭 运 输,做 到 无 垃 圾 散 落,无 沿 河 滑 落。6.5.3 船 容 船 貌 应 完 好 美 观、干 净 整 洁、标 识 规 范。6.5.4 卸 垃 圾 时,船 只 操 作 人 员 应 听 从 现 场 人 员 指 挥;卸 完 垃 圾 后,应 彻 底 清 理 船 舶 周 边 拖 挂 的 垃 圾。6.6 垃 圾 中 转 运 输 要 求6.6.1 所 有 车 辆 进 行 分 类 编 号,行 驶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交 规 及
19、作 业 路 线,文 明 礼 让。6.6.2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全 封 闭,日 产 日 清 不 落 地。6.6.3 清 运 车 应 保 持 车 容 整 洁,标 识 及 单 位 名 称 清 晰 规 范,按 操 作 规 程 装 卸,文 明 作 业。6.6.4 严 格 执 行 进 磅 计 量,索 取 计 量 单,服 从 检 查 指 挥。6.6.5 装 卸 垃 圾 应 符 合 作 业 要 求,不 得 乱 倒、乱 卸、乱 抛;距 居 民 住 宅 较 近 垃 圾 站 作 业 时,应 避 开 早晨、中 午 时 间,并 减 少 噪 声。6.7 垃 圾 暂 存 处 管 理 要 求6.7.1 垃 圾 收 集
20、容 器 应 外 体 干 净、封 闭 性 好、无 残 缺、破 损,定 位 摆 放 整 齐;设 置 点 及 周 围 2 m 3 m内 应 整 洁,无 散 落、存 留 垃 圾 和 污 水。6.7.2 构 筑 物 内 外 墙 面 不 得 有 明 显 积 灰、污 物。6.7.3 特 殊 垃 圾 的 收 集,应 使 用 设 有 明 显 标 志、能 防 止 污 染 扩 散 的 密 封 容 器。6.7.4 蝇、蚊 孳 生 季 节,垃 圾 收 集 站(点),应 定 时 喷 洒 消 毒、灭 蚊 蝇 药 物。6.7.5 无 散 落 垃 圾 和 积 留 污 水,无 恶 臭。6.7.6 生 活 垃 圾 应 全 部 实
21、行 容 器 收 集,有 条 件 的 地 区,可 实 行 分 类 收 集。6.7.7 实 行 分 类、袋 装 收 集 的 地 区,将 垃 圾 分 类、袋 装 封 闭 后,定 时 投 入 收 集 容 器 内 或 置 于 指 定 的 收集 点。6.7.8 工 业 垃 圾 和 建 筑 垃 圾,应 与 生 活 垃 圾 分 开 存 放,分 别 收 集。D B 3 7 0 8/T 5 2 0 2 156.7.9 收 集 作 业 完 成 后,应 及 时 清 理 场 地,将 可 移 动 式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复 位,车 走 地 净。垃 圾 应 直 接 送至 指 定 的 转 运 站 或 处 置 场。6.7.
22、1 0 地 面(含 天 桥、地 道)清 扫 的 垃 圾 应 及 时 收 集 和 运 输,不 遗 漏,不 得 堆 放 在 路 边。7 安 全 应 急 反 应7.1 制 定 相 关 应 急 预 案,并 针 对 预 案 进 行 实 地 演 练。7.2 当 发 生 垃 圾 污 染、溢 油 污 染 等 突 发 事 件 时,应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采 取 应 急 措 施 并 立 即 上 报。7.3 当 保 洁 船 只 在 航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人 员 落 水 时,应 立 即 呼 救、抛 下 救 生 圈,向 落 水 者 施 救,并 鸣 放 有人 落 水 警 报 信 号 并 作 好 急 救
23、准 备。7.4 当 保 洁 船 只 在 航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碰 撞、舵 损 坏、搁 浅、触 礁、雷 雨 大 风、火 灾 等 突 发 事 件 时,应 保持 冷 静,果 断 采 取 措 施,尽 力 维 护 人 员 和 船 舶 安 全,及 时 发 出 求 救 信 号 并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救 援 和 事 故处 理。8 档 案 与 记 录 管 理8.1 日 常 点 检 记 录、交 接 班 记 录、消 毒 记 录、船 只 运 行 记 录、巡 检 记 录 等,由 保 洁 作 业 人 员 负 责 收 集装 订,交 保 洁 服 务 单 位 保 管,保 存 期 一 般 为 2 年 或 以
24、保 洁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期 限。8.2 船 只 维 修 保 养 记 录 由 保 洁 单 位 维 修 人 员 负 责,确 保 按 时 维 修,定 期 保 养,保 存 期 为 合 同 约 定 期 限。9 监 督 和 评 价9.1 监 督9.1.1 河 道 保 洁 服 务 单 位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管 理 制 度,对 保 洁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自 查。9.1.2 河 道 保 洁 服 务 单 位 应 建 立 举 报 投 诉 机 制,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9.1.3 对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以 及 新 闻 单 位 曝 光、市 民 投 诉、巡
25、查 员 反 映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调 查、核 实、处理,并 做 到 有 记 录 有 答 复。9.2 评 价河 道 保 洁 与 服 务 质 量 宜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评 价,评 价 内 容 应 按 表 2 的 规 定 执 行。表 2 河 道 保 洁 考 核 评 价 内 容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1 人员要求 按要求配置人员,统一着装、文明作业。2 设备设施 各类硬件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破损和缺失问题,干净、整洁,各项功能应符合要求。3 河道保洁 保洁区域内干净、整洁,符合5.3 规定要求。4 资料记录 各类资料、记录规范齐全。5 安全防护 各项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违规上岗作业。
26、D B 3 7 0 8/T 5 2 0 2 16参 考 文 献 1 G B/T 1 5 6 2 4-2 0 1 1 服 务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2 C J J 2 7-2 0 0 5 城 镇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3 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2 0 1 8 修 正)(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1 9 8 8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质 量 标 准(建 设 部 建 城 1 9 9 7 2 1 号)1 9 9 7 5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山 东 省 城 镇 容 貌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办 法(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 1 8 号)2 0 1 0 6 济 宁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济 宁 市 城 镇 容 貌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2 0 1 6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