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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8 T 091-2021 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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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8 T 091-2021 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pdf

    1、I C S0 3.0 8 0C C SA 1 6DB3308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8/T 0 9 1 2 0 2 1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规 范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o p e r a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C o u n t y S o c i a l G o v e r n a n c eC e n t e r2 0 2 1-1 1-5 发 布 2 0 2 1-1 2-5 实 施衢 州

    2、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3.1 社 会 治 理 中 心.33.2 基 层 社 会 治 理“一 件 事”.34 总 体 架 构.34.1 功 能 定 位.34.2 机 构 配 置.44.3 技 术 支 撑.45 建 设 要 求.55.1 基 本 要 求.55.2 功 能 区 划 分.55.3 公 共 设 施 设 备.65.4 标 识 标 牌.66 运 行 管 理.66.1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66.2 社 会

    3、治 理 事 件 处 置.86.3 社 会 风 险 分 析 研 判.96.4 重 大 应 急 管 理.1 06.5 监 管 执 法 协 调 指 挥.1 26.6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业 务 指 导.1 47 日 常 管 理.1 57.1 制 度 建 设.1 57.2 人 员 管 理.1 57.3 设 备 及 环 境 管 理.1 57.4 安 全 管 理.1 67.5 档 案 管 理.1 68 综 合 评 价.1 68.1 内 部 评 价.1 68.2 外 部 评 价.1 6附 录 A(资 料 性)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标 牌.1 8附 录 B(资 料 性)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4、 心 标 语.1 9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衢 州 市 信 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政 法 委 员 会、浙 江 省 标

    5、准 化 研 究 院、衢 江 区 信 访 局、衢 江 区综 合 执 法 局、衢 江 区 应 急 管 理 局、衢 江 区 市 场 监 管 局、衢 江 区 文 化 和 广 电 旅 游 体 育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佳 颖、李 樟 花、余 建 刚、应 珊 婷、纪 新 瑞、毛 文 佳、胡 萍、项 波、徐 望 升、徐 建 华、徐 硕 辰、邹 剑 铭、罗 媛。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3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范 了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的 总 体 架 构、建 设 要 求、运 行 管

    6、 理、日 常 管 理 以 及 综 合 评 价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的 建 设、运 行、管 理 和 综 合 评 价。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7、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社 会 治 理 中 心 S o c i a l G o v e r n a n c e C e n t e r集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社 会 治 理

    8、 事 件 处 置、社 会 风 险 分 析 研 判、重 大 应 急 管 理、监 管 执 法 协调 指 挥、基 层 社 会 治 理 业 务 指 导 六 大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现 代 化 社 会 治 理 共 同 体 和 平 安 法 治 建 设 综 合 体,是 本级 党 委 政 府 的 社 会 治 理 综 合 指 挥 中 枢,以 下 简 称 中 心。3.2基 层 社 会 治 理“一 件 事”“O n e t h i n g”a b o u t g r a s s r o o t s s o c i a l g o v e r n a n c e从 高 频 事 项、高 权 重 事 项、群 众 企

    9、业 高 需 求 事 项 出 发,聚 焦 城 镇 管 理、矛 盾 纠 纷、综 合 执 法、生 态环 境、市 场 监 管、治 安 隐 患、安 全 生 产、防 灾 减 灾 救 灾、应 急 救 援 等 基 层 治 理 重 点 领 域,以 数 字 赋 能、业 务 协 同、流 程 再 造、制 度 重 塑 创 新 驱 动 基 层 治 理 整 体 智 治,实 现 跨 部 门、跨 领 域、跨 层 级 县 乡 联 办 的监 管、执 法、服 务 事 项“一 件 事、集 成 办”。4 总 体 架 构4.1 功 能 定 位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4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通 过 整

    10、 合 部 门 力 量、社 会 力 量,依 托“一 中 心 四 平 台 一 网 格”基 层 治 理 体 系,提升 县 域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和 治 理 体 系 现 代 化 水 平,总 体 架 构 见 图 1。图 1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总 体 架 构 图4.2 机 构 配 置4.2.1 组 织 架 构中 心 设 立 党 组,由 县(市、区)委 分 管 领 导 担 任 党 组 书 记,确 保 工 作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开 展。县(市、区)委 政 法 委 负 责 牵 头 抓 总、统 筹 协 调、督 办 落 实。4.2.2 部 门 入 驻根 据 事 项 频 率、需 求 和 权

    11、重,县 级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采 用 常 驻、轮 驻、随 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入 驻 中 心,常驻、轮 驻 等 进 驻 单 位 及 接 访 时 间,每 月 定 期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布。根 据 入 驻 规 模,常 驻 部 门 分 为 整 体 入 驻、科 室 入 驻 以 及 派 员 入 驻。注:“常驻”为日常来访量大、职能与群众生产生活关联度高的单位部门,进驻中心实行每工作日对外接待,并根据年度接访总量排名和接访工作需求动态调整。“轮驻”为日常来访量较多、职能与群众生产生活关联度较大和 其他 信访 量 具有 时段 性 规律 变化 的 单位 部门,进 驻 中心 实行 每 周定

    12、期(确 保 1 个 工作 日)对 外接 待,并 根据半年度接访总量排名和阶段性接访工作需求动态调整。“随驻”为有关单位部门,根据接访工作需求,接到中心通知后3 0 分钟内赶到。4.2.3 社 会 力 量 入 驻引 导 具 备 专 业 调 解、法 律 服 务、心 理 服 务、社 会 帮 扶、鉴 定、公 证、评 估、金 融、保 险 等 能 力 的 社会 组 织 和 机 构 入 驻 中 心,提 供 服 务。4.3 技 术 支 撑4.3.1 依 托 一 体 化 智 能 化 公 共 数 据 平 台,归 集 基 层 治 理 四 平 台、浙 里 访、浙 江 公 安 警 综 平 台 派 出 所 模块 系 统、

    13、省 矛 调 协 同 应 用 系 统、村 情 通、邻 礼 通、政 企 通 及 相 关 部 门 平 台 系 统 的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信 息,为分 析 研 判、预 测 预 警 提 供 数 据 支 撑。4.3.2 按 照“统 建 共 享、县 乡 一 体、整 体 智 治”思 路,在 基 层 治 理 四 平 台 统 一 框 架 下,集 成 社 会 治 理要 素,编 制 形 成“社 会 治 理 一 张 图”。4.3.3 利 用 数 字 化 手 段 自 动 匹 配 人、事、权 责 清 单,实 现 多 跨 事 件 全 流 程 处 置、全 周 期 管 理。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4、 154.3.4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应 符 合 国 家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推 广 应 用 国 产 信 息 技 术 与 产 品。5 建 设 要 求5.1 基 本 要 求5.1.1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宜 设 立 在 交 通 便 利、公 共 设 施 较 完 善 的 地 点,宜 靠 近 县 级 行 政 中 心。5.1.2 营 造 温 馨 舒 适 的 接 待 环 境,利 用 宣 传 展 柜、音 乐、视 频、标 语 等 体 现 人 文 关 怀,舒 缓 群 众 焦 虑心 情。5.2 功 能 区 划 分5.2.1 综 合 受 理 区5.2.

    15、1.1 由 安 检 区、等 候 区、访 接 区 等 组 成,设 置 无 差 别 受 理、业 务 受 理 窗 口 并 配 备 相 关 设 施,为 办事 群 众 提 供 咨 询、受 理、办 理 的“一 站 式”服 务。5.2.1.2 综 合 受 理 大 厅 应 满 足 开 展 社 会 治 理 办 事 服 务 需 要,符 合 开 放 式 工 作 环 境 的 要 求。设 置 纪 访、群 访 等 特 殊 接 访 区 域 的,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5.2.1.3 综 合 受 理 区 应 设 置 叫 号 系 统、自 助 办 理 设 备、监 控 系 统 等,提 升 事 项 办 理 效 率。5.2.2 多

    16、 元 调 处 区5.2.2.1 多 元 调 处 区 设 置 应 考 虑 安 全 和 人 员 疏 散 因 素,为 来 访 群 众 提 供 人 民 调 解、行 政 调 解、司 法 调解 等 多 元 调 解 服 务。5.2.2.2 根 据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类 型 设 置 不 同 规 模 的 调 解 室(接 访 室)。各 调 解 室(接 访 室)应 有 独 立空 间,有 较 好 隔 音,相 对 私 密。5.2.2.3 调 处 区 应 能 实 现 线 下 调 解 和 在 线 调 解,配 备 带 有 拾 音 功 能 的 监 控 设 备。在 线 调 解 还 应 配 备 带有 实 时 录 屏 的

    17、设 备。5.2.3 法 律 服 务 区5.2.3.1 法 律 服 务 区 由 法 庭、仲 裁 庭、听 证 室 等 组 成,整 合 诉 讼 服 务 中 心、检 察 服 务 中 心、劳 动 仲 裁院 等 功 能,为 群 众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法 律 服 务。5.2.3.2 法 律 服 务 区 应 采 用 偏 冷 色 调 为 主 要 饰 材,整 体 风 格 庄 严 肃 穆,采 用 统 一 标 识。5.2.3.3 应 配 备 专 用 桌 椅、庭 审 记 录 设 备、证 据 展 示 设 备 等。5.2.4 心 理 服 务 区5.2.4.1 由 心 理 咨 询 室、沙 盘 区、测 评 区、音 乐 放

    18、 松 区 组 成,宜 设 置 8 0 9 0 宣 讲 工 作 室、关 爱 工 作 室、南 孔 书 吧 等 区 域 协 助 开 展 心 理 服 务,配 备 沙 发、椅 子、茶 几、电 脑、沙 盘 游 戏、心 理 测 评 软 件、音 乐 治疗 自 助 减 压 系 统 等 设 备 和 设 施。注:8 0 9 0 宣讲工作是指以8 0、9 0 后等年轻人为主体,结合本地事、新鲜事、国家事,将高深理论通俗化、刚性政策人性化、服务信息故事化,以小切口反映大政策、以小故事讲好大道理,向群众开展新时代理论宣讲的一项工作。5.2.4.2 心 理 服 务 区 整 体 环 境 应 安 静,地 板 使 用 软 材 质

    19、 铺 设,装 修 宜 采 用 淡 黄 色、白 色、淡 蓝 色、浅绿 色、米 色 等 温 和 柔 和 色 调。室 内 光 源 可 调 控,无 强 光 影 响。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65.2.5 联 动 指 挥 区5.2.5.1 由 执 法 协 调 区、应 急 值 班 区、指 挥 调 度 区、分 析 研 判 区、系 统 运 维 区 组 成,承 担 中 心 各 项 工作 任 务 的 接 收、指 令、督 导、汇 总、反 馈 及 社 会 治 理 类 事 件 的 指 挥 处 置、重 大 紧 急 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常态 开 展 分 析 研 判 工 作,统 筹 社 会

    20、 治 理、信 息 研 判、资 源 调 配、指 挥 调 度。5.2.5.2 联 动 指 挥 区 相 对 独 立,有 较 好 隔 音,配 备 温 湿 度 调 节 设 备,室 内 无 强 光 影 响。5.2.5.3 配 备 可 视 化 大 屏 及 屏 幕 管 理 工 具、视 联 网、一 体 化 会 议 终 端 等 办 公 设 备 及 十 五 人 以 上 工 位。5.3 公 共 设 施 设 备依 照 便 民 高 效 的 原 则,中 心 应 配 置 满 足 日 常 运 营 的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办 公 设 备:计 算 机、打 印 机、档 案 橱、电 话 机、复 印 机 等;服 务

    21、设 施:休 息 椅、饮 水 机、服 务 柜 台 等,宜 配 置 医 药 箱、失 物 招 领、便 民 充 电 等;信 息 化 设 施 设 备:满 足 电 子 化 办 公 需 要 的 交 换 机、网 络 终 端 等 硬 件 及 软 件 设 备,同 时 应 满 足 信息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的 网 路 用 房、通 信 机 房 等 通 讯 设 施;其 他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公 共 卫 生 间、安 全 设 施 等。5.4 标 识 标 牌5.4.1 中 心 外 部 显 著 位 置 挂“X X X 县(市、区)社 会 治 理 中 心”字 样 的 标 牌,可 参 考 附 录 A。5.4.2 宜

    22、使 用“只 进 一 扇 门 最 多 跑 一 地,事 情 全 办 清”的 标 语 标 牌,可 参 考 附 录 B。5.4.3 有 标 志 导 向 系 统,标 志 统 一、醒 目、美 观、大 方,样 式 和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G B/T 1 5 5 6 6.1的 要 求。5.4.4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功 能 区 分 布 图,标 注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服 务 窗 口 位 置。5.4.5 各 服 务 窗 口 设 置 明 确 的 标 牌;采 用 电 子 屏 幕 等 方 式 标 示 对 应 的 窗 口 编 号,显 示 当 前 办 理 顺 序 数

    23、等 功 能。5.4.6 安 全 信 息、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样 式 和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G B 1 5 6 3 0、G B 2 8 9 4 的 要 求。公 共区 域 应 有 明 显 的 禁 烟 标 志。6 运 行 管 理6.1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6.1.1 运 行 功 能通 过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社 会 力 量 入 驻 中 心 的 方 式,组 建 多 元 调 处 队 伍、建 立 多 元调 处 模 式,建 立 矛 盾 纠 纷 全 量 掌 控、调 处 资 源 全 面 整 合、调 处 机 制

    24、 不 断 完 善、协 同 更 加 高 效、矛 盾 风 险闭 环 管 控 的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模 式,实 现 群 众 矛 盾 纠 纷 化 解“最 多 跑 一 地”。6.1.2 运 行 流 程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工 作 流 程 如 图 2 所 示。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7图 2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运 行 流 程 图6.1.3 运 行 机 制6.1.3.1 一 窗 受 理中 心 设 立 无 差 别 受 理 综 合 窗 口,选 配 业 务 熟 悉、经 验 丰 富 的 工 作

    25、 人 员 到 窗 口,实 时 就 地 接 待 群 众。以“浙 江 省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协 同 应 用 系 统”为 入 口,统 一 登 记 群 众 当 面 提 出 的 各 类 信 访 和 矛 盾 纠纷 事 项 并 及 时 分 流 派 发 至 各 业 务 窗 口,分 类 导 入 办 事 程 序,各 条 线 数 据 共 享、业 务 协 同、中 心 各 大 运 行机 制 一 网 联 动。业 务 窗 口 不 直 接 受 理 群 众 当 面 提 出 的 事 项,对 接 收 到 的 非 本 窗 口 业 务 范 围 或 其 他 原 因 确需 退 回 的,应 当 说 明 理 由,经 综

    26、合 受 理 窗 口 同 意 后 予 以 退 回,重 新 派 发 至 对 应 业 务 窗 口。6.1.3.2 线 上 来 访通 过 线 上 矛 调 中 心(浙 江 解 纷 码)线 上 登 记 的 纠 纷 类 案 件 可 在 线 上 办 理 化 解,线 上 登 记 的 非 纠 纷 类案 件 应 流 转 至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入 驻 的 业 务 窗 口 进 行 办 理 化 解。治 理 中 心 受 理 的 纠 纷 类 案 件 需 要 线 上 中 心 力量 协 助 化 解 的 事 项,也 可 流 转 至 线 上 中 心 进 行 办 理 化 解。注:线上矛调中心(浙江解纷码)是以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

    27、(浙江)为基础,充分利用其线上纠纷处置能力和调解资源,通过系统对接融合,业务流程重塑,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6.1.3.3 调 解 对 接6.1.3.3.1 按 照 调 解 优 先、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除 不 适 宜 调 解 的 事 项 外,由 综 合 窗 口 直 接 引 导 分 流 至 各 调解 组 织 或 调 解 员。适 合 乡 镇(街 道)或 村(社)属 地 调 解 的,由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分 流 至 乡 镇(街 道)或 村(社)。6.1.3.3.2 中 心 对 进 驻 的 诉 前 调 解 团 队、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和 重 点 行 业

    28、性 专 业 性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实 行统 一 管 理、统 一 调 配、统 一 要 求。6.1.3.3.3 调 解 不 成 功 或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同 意 继 续 调 解 的,应 及 时 导 入 相 应 法 律 程 序。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8可 通 过 司 法 确 认、公 证 等 方 式 增 强 调 解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6.1.3.4 教 育 疏 导6.1.3.4.1 中 心 对 特 殊 群 体 和 人 员 建 立“一 对 一”教 育 疏 导 帮 扶 小 组,合 理 配 置 行 政、法 律、心 理

    29、等专 业 人 员,开 展 教 育 疏 导 工 作,加 强 人 文 关 怀,防 止 矛 盾 激 化。6.1.3.4.2 制 作 宣 传 标 语、宣 传 片、宣 传 手 册 和 警 示 标 识,引 导 群 众 依 法、理 性 表 达 诉 求、解 决 问 题,营 造 规 范、文 明、有 序 的 解 纷 环 境。6.1.3.4.3 群 众 违 反 信 访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来 访 人 进 行 劝 阻、批 评 或 者 教 育。经 劝 阻、批 评 和 教 育 无 效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置。违 法 信 访、扰 序 滋 事 等 行 为 可 通 过

    30、 新 闻 媒 体 曝 光。6.1.3.5 领 导 接 访6.1.3.5.1 中 心 每 天 安 排 一 名 县 级 领 导 在 中 心 值 守 接 待 群 众,按 照“五 公 开”要 求,定 期 公 开 领 导 接访 安 排。6.1.3.5.2 县 级 领 导 可 采 用 随 机 接 访、预 约 接 访、主 动 约 访、包 案 调 处、阅 批 信 件、接 听 来 电 等 方 式开 展 公 开 接 访 活 动,倾 听 群 众 意 见、建 议,调 处 化 解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接 访 事 项 一 般 应 组 织 现 场 会 商,当 日 作 出 具 体 调 处 意 见。对 情 况 复 杂,

    31、需 专 门 调 查 的 或 无 法 当 场 明 确 调 处 意 见 的,根 据 接 访 领 导 签 暑 的意 见,由 县 级 信 访 部 门 进 行 转、交 办 事 权 部 门(单 位)处 理。6.1.3.5.3 复 杂 信 访 问 题 和 矛 盾 纠 纷 事 项,按 照“一 个 案 件、一 名 领 导、一 套 班 子、一 个 方 案、一 抓到 底”的 要 求,明 确 由 接 访 县 级 领 导 包 案,抽 调 相 关 部 门(或 乡 镇、街 道)负 责 人 及 专 家、调 解 能 手,实 行专 班 运 作、联 合 调 解、集 中 攻 坚,把 中 心 打 造 成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调

    32、 处 化 解 的“终 点 站。6.1.3.6 督 办 指 导6.1.3.6.1 中 心 应 按 照“属 地 管 理、分 级 负 责,谁 主 管、谁 负 责”的 原 则,落 实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办 理的 问 题 属 地 和 事 权 单 位。分 管 领 导 对 办 理 事 项 的 结 果 逐 一 审 核 把 关。6.1.3.6.2 中 心 对 相 关 部 门 和 乡 镇(街 道)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工 作 情 况 实 行 督 查 指 导。6.1.3.6.3 对 中 心 转 送、交 办 的 有 关 重 要 信 访 和 矛 盾 纠 纷 事 项,可 以 要 求 事 权

    33、 部 门(单 位)限 期 反 馈 办 理结 果;对 未 及 时、未 按 要 求 办 理 并 反 馈 的,按 照 法 定 职 责 履 行 督 查 督 办 职 能。6.1.3.7 建 议 征 集6.1.3.7.1 中 心 应 为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向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提 供 便 利。6.1.3.7.2 中 心 应 在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和 民 生 等 问 题 的 重 大 决 策 出 台 前,以 及 针 对 群 众 反 映 比 较 集 中 的 意见 建 议 设 置 议 题,或 开 设 建 议 征 集 平 台(箱)开 展 专

    34、项 征 集,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征 集 的 内 容、形 式 等。6.2 社 会 治 理 事 件 处 置6.2.1 运 行 功 能依 托 基 层 治 理 四 平 台 综 合 信 息 系 统,通 过 软 硬 件 整 合,集 成 社 会 治 理 信 息 系 统 资 源,建 立 社 会 治 理事 件 信 息 归 集、交 办、反 馈、分 析、研 判 等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社 会 治 理 现 代 化 平 台,实 现 社 会 信 访 和 矛 盾 纠纷 信 息 和 社 会 治 理 事 项 统 一 归 集、统 一 流 转、统 一 处 置。6.2.2 运 行 流 程社 会 治 理 事 件 处 置 功 能

    35、 流 程 见 图 3。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9图 3 社 会 治 理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流 程 图6.2.2.1 一 般 社 会 治 理 事 件 通 过 基 层 治 理 四 平 台 综 合 信 息 系 统,按 照 事 件 受 理、分 流 交 办、调 度 指 挥、评 价 反 馈 等 流 程 实 现 闭 环 处 置。6.2.2.2 多 跨 社 会 治 理 事 件 通 过“掌 上 指 挥”进 行 协 同,可 参 照 基 层 治 理“一 件 事”处 置 的 按 照“一件 事”流 程 开 展 闭 环 处 置。6.2.3 运 行 机 制6.2.3.1 分 流 处 置6

    36、.2.3.1.1 一 般 社 会 治 理 事 件 由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交 办 给 乡 镇(街 道)或 县 级 相 关 部 门 处 理;涉 及 多个 单 位 联 办 的,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可 明 确 其 中 一 个 单 位 牵 头 办 理。6.2.3.1.2 多 跨 社 会 治 理 事 件 由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报 值 班 县 级 领 导 牵 头 处 置。乡 镇(街 道)或 县 级 机关 部 门 接 到 交 办 事 项 后 应 在 期 限 内 办 理,并 及 时 反 馈 办 理 进 度 和 结 果。涉 市 级、跨 县 域 事 件 由 县 级 社 会治

    37、理 中 心 上 报 市 大 联 动 中 心 协 调 处 置。6.2.3.2 销 号 管 理对 问 题 事 项 进 行 动 态 管 理,做 到 办 结 一 个 销 号 一 个,实 现 问 题 不 解 决 不 销 号、矛 盾 不 化 解 不 销 号、事 情 不 办 结 不 销 号。6.2.3.3 复 盘 总 结按 照“一 事 一 总 结”的 要 求,在 处 置 结 束 后,及 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复 盘,评 估 处 置 效 果。总 结 运行 经 验,查 找 问 题 短 板,研 究 改 进 措 施,并 形 成 重 大 事 件 处 置 案 例 库。6.3 社 会 风 险 分 析 研 判

    38、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1 06.3.1 运 行 功 能集 成 省 矛 调 协 同 系 统、浙 里 访、基 层 治 理 四 平 台 综 合 信 息 系 统、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等 信 息 资 源,通 过 汇 集 矛 盾 纠 纷、信 访 问 题、涉 稳 事 件、平 安 隐 患、群 众 诉 求 等 社 会 治 理 信 息 和 数 据,研 判 分 析 辖 区内 的 平 安 建 设 和 安 全 稳 定 形 势,及 时 发 现 影 响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苗 头 性、倾 向 性、趋 势 性 问 题,向 属 地 和部 门 发 出 精 准 预 警 建

    39、 议。6.3.2 运 行 机 制6.3.2.1 信 息 汇 总6.3.2.1.1 每 日 汇 总 各 平 台(系 统)数 据、重 点 事 件 及 领 导 接 访 情 况,形 成 日 报 表。6.3.2.1.2 每 周 根 据 线 上 线 下 数 据、矛 盾 纠 纷 调 处 情 况、重 点 事 件 交 办 完 成 情 况、重 点 信 访 问 题 等 进行 梳 理 总 结,形 成 研 判 报 告;召 集 常 态 入 驻 部 门 召 开 会 商 研 判 会 议,梳 理 分 析 本 周 区 域 内 社 会 治 理 情 况,确 定 组 团 联 村 重 点 交 办 任 务 清 单。6.3.2.1.3 每

    40、月 根 据 省、市 相 关 考 核 办 法 和 指 标,对 区 域 内 社 会 维 稳 形 势、治 安 警 情、信 访 和 矛 盾 纠纷 问 题、应 急 事 件 处 置、网 络 舆 情 等 进 行 分 析,对 乡 镇 街 道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量 化 考 核,并 结 合 相 关 部门 上 报 总 结,汇 总 形 成 月 通 报。6.3.2.2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6.3.2.2.1 对 事 关 全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涉 及 公 民 重 大 利 益、容 易 引 发 社 会 稳 定 问 题 的 重 大 决 策,在 作出 决 策 前 进 行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41、评 估、备 案。6.3.2.2.2 应 用 线 上 和 线 下 社 会 治 理 类 数 据,建 立 社 会 风 险 预 警 模 型,不 定 时 发 布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预 警。6.4 重 大 应 急 管 理6.4.1 运 行 功 能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汇 集 1 1 0、1 1 9 接 警 平 台 和 各 种 渠 道 应 急 突 发 事 件 来 源,及 时 发 现 和 介 入 需 要 应 急联 动 的 事 件,指 挥 调 度 应 急 救 援 联 动 体 系,快 速 响 应、处 置 自 然 灾 害、事 故 灾 难、公 共 卫 生 事 件、社 会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性

    42、公 共 事 件。6.4.2 运 行 流 程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重 大 应 急 管 理 流 程 如 图 4 所 示。D B 3 3 0 8/T 0 9 1-2 0 2 11 1图 4 重 大 应 急 管 理 运 行 流 程 图6.4.3 运 行 机 制6.4.3.1 统 一 指 挥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成 立 应 急 指 挥 部,协 调 指 挥 各 联 动 成 员 单 位 处 置 相 关 突 发 事 件,重 点 整 合 1 1 0、1 1 9、三 通 一 智 等 平 台 应 急 联 动 信 息。各 单 位 自 行 接 受 的,确 需 启 动 应 急 联 动 的 报 警 求

    43、助 应 及 时 向 县 级社 会 治 理 中 心 汇 报。各 联 动 成 员 单 位 应 服 从 统 一 指 挥,做 好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和 救 援、救 助、抢 险 等 工 作,各 负 其 责,形 成 合 力。6.4.3.2 快 速 反 应建 立 2 4 小 时 值 班 备 勤 制 度。各 联 动 成 员 单 位 及 各 应 急 队 伍 实 行 双 轨 制,既 独 立 接 受 群 众 报 警 求 助,又 服 从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统 一 调 度。需 赶 赴 现 场 处 置 的,应 在 应 急 联 动 规 定 时 间 内 集 结 完 毕,迅 速 赶 赴现 场。所 有 赶 赴

    44、 现 场 的 人 员 应 向 应 急 联 动 指 挥 中 心 反 馈 到 达 现 场 情 况,并 随 时 报 告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进 展 情况,保 持 对 讲 机 畅 通,相 互 通 报 需 应 急 联 动 的 警 情。6.4.3.3 现 场 处 置根 据 不 同 案(事)件 性 质 和 严 重 程 度,成 立 基 地 指 挥 部 和 现 场 指 挥 部,视 情 确 定(现 场 指 挥 长)总 指挥。遇 重 大 需 应 急 联 动 类 警 情、险 情 的,职 能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应 及 时 赶 赴 现 场 指 挥,负 责 指 挥、组 织、协D B 3 3 0 8/T 0 9 1

    45、-2 0 2 11 2调 联 动 各 方 力 量,加 强 现 场 警 情、险 情 处 置。遇 一 般 性 联 动 警 情,由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指 挥、综 合 协 调 工 作,联 动 相 关 业 务 部 门(单 位)将 警 情 处 置 完 毕。6.4.3.4 信 息 报 送遇 重 大 联 动 警 情 即 时 反 馈,按 程 序 向 相 关 领 导、网 信 办 等 部 门(单 位)报 告 情 况。一 般 性 联 动 警 情,牵 头 部 门 负 责 向 各 部 门(单 位)通 报 处 置 信 息。遇 有 其 它 条 线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与 的 联 动 警 情,应 同 时 向牵 头

    46、 部 门 汇 报、统 一 口 径,并 按 照 要 求 逐 级 上 报,避 免 多 部 门 多 头 汇 报。6.4.3.5 平 战 结 合6.4.3.5.1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以 平 时(常 态 工 作)、战 时(重 大 活 动、敏 感 节 点 或 重 大 突 发 事 件)两 种 模 式开 展 运 行。6.4.3.5.2 平 时 定 期 召 开 周 例 会、月 例 会,及 时 传 达 上 级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或 任 务 要 求,交 流 月 度 工 作 开展 完 成 情 况 以 及 经 验 和 问 题,部 署 次 月 重 点 工 作。6.4.3.5.3 遇 重 大 活 动、敏

    47、 感 节 点 或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时,除 常 态 入 驻 部 门 外,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视 情 指 定 相关 部 门 进 驻。按 一 级 突 发 应 急 事 件、二 级 突 发 应 急 事 件、三 级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的 响 应 要 求,分 级 配 置 人 财物,适 时 启 动 领 导 轮 值、战 时 会 商、值 班 备 勤 等 措 施。二 级 及 以 上 响 应,各 相 关 单 位(部 门)进 驻 县 级社 会 治 理 中 心。6.5 监 管 执 法 协 调 指 挥6.5.1 运 行 功 能在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建 立 县 级 行 政 执 法 协 调 指

    48、挥 平 台,抽 调 综 合 执 法、生 态 环 境、市 场 监 管、交 通运 输 等 重 点 部 门 执 法 人 员,集 中 办 公,统 一 管 理,承 担 县 域 内 行 政 执 法 统 筹、协 调、指 挥、监 督 的 具 体工 作,协 调 解 决 执 法 权 限、执 法 依 据 等 争 议,以 及 案 件 移 送、信 息 共 享、工 作 配 合 等 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衔 接 和 配 合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问 题,督 促 各 部 门 依 法 监 管。6.5.2 运 行 流 程县 级 行 政 执 法 协 调 指 挥 平 台 运 行 流 程 如 图 5 所 示。D B 3 3

    49、0 8/T 0 9 1-2 0 2 11 3图 5 县 级 行 政 执 法 协 调 指 挥 平 台 调 运 行 流 程6.5.3 运 行 机 制6.5.3.1 全 闭 环 执 法以 线 上 流 转 为 主 要 方 式,对 执 法 事 件 流 转 进 行 全 过 程 留 痕,实 现 对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统 筹、指 挥、协调、督 办、反 馈 等 全 闭 环 管 理,包 括:事 件 来 源 环 节:对 日 常 巡 查、日 常 监 管、乡 镇(街 道)上 报、部 门 受 理、投 诉 举 报 平 台 移 交、上 级部 门 督 办、新 闻 媒 体 曝 光 等 渠 道 获 取 的 行 政 违 法

    50、 案 件 线 索,除 及 时 移 送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外,同 时 统 一报 送 至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县 级 行 政 执 法 协 调 指 挥 平 台),进 行 分 析 研 判。事 件 交 办 环 节:对 单 个 部 门 可 以 直 接 处 置 的,由 部 门 直 接 受 理 处 置;对 需 要 多 个 部 门 配 合 处 置 或 开展 联 合 执 法 的,特 别 是“三 不 管”“多 头 管”问 题,相 关 部 门 提 出 需 求 或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 研 判 后确 需 的,由 县 级 社 会 治 理 中 心(县 级 行 政 执 法 协 调 指 挥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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