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3.0 6 0.1 0C C S Z 0 433 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幸 福 河 湖 评 价 规 范2 0 2 1-0 6-3 0 发 布 2 0 2 1-0 7-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评 价 程 序.25.1 确 定 评 价 主 体.25.2 成 立 评 价 小 组.25.3 实 施
2、 评 价 工 作.26 评 价 指 标 体 系.26.1 指 标 体 系.26.2 指 标 权 重.46.3 指 标 计 算 方 法.47 评 价 指 标 评 定.1 3附 录 A(资 料 性)幸 福 河 湖 社 会 满 意 度 调 查 问 卷.1 4参 考 文 献.1 6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3、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林 业 水 利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河 道 与 农 村 水 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杭 州 市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服 务 中心)、浙 江 省 长 三 角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叶 利 伟、王 旭 峰、汪 健、何 晓 锋、钱 学 诚、何 晴、吴 桢、陈 敏 芬、谢 琪、郑 秀倩、王 帅 兵、徐 新、邓 铭 庭、李 萍、孟 健。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1幸 福 河 湖
4、评 价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幸 福 河 湖 评 价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评 价 程 序、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价 指 标 评 定 等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幸 福 河 湖 评 价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5、本文 件。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4 8 4 8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G B/T 3 2 0 6 3 城 镇 供 水 服 务C J 3 0 2 0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平 原 河 道平 原 地 区 水 流 比 较 舒 缓 的 河 道。3.2河 网平 原 地 区 多 条 纵 横 交 错、相 互 连 通 的 河 道 所 构 成 的 网 状 水 系。3.3山 区 河 道山 区 丘 陵 地 区 坡 降 与 水 位 变 幅 较 大 的 河 道。3.
6、4防 汛 通 道建 于 防 汛(洪)堤 岸 上 或 堤 岸 两 侧,汛 期 能 够 提 供 防 汛 及 抢 险 运 输 功 能 的 道 路。3.5生 态 流 量为 维 系 河 流、湖 泊 等 水 生 态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需 要 保 留 在 河 湖 内 符 合 水 质 要 求 的 流 量(水 量、水位)及 其 过 程。3.6滨 水 绿 道临 河 或 临 湖 修 建 以 绿 化 为 特 征,以 自 然 景 观 和 人 工 景 观 为 基 底 构 筑 的 可 供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进 入 的 线 形绿 色 慢 行 开 敞 空 间。D B 3 3 0 1/T 0 3 4 0 2
7、0 2 123.7生 态 堤 岸自 然 岸 线 与 人 工 生 态 堤 岸 的 合 称。自 然 岸 线 是 指 未 经 过 人 工 干 扰 的 河 湖 岸 线,仍 保 持 自 然 原 始 形 态的 的 水 陆 分 界 线;人 工 生 态 堤 岸 是 指 采 用 人 工 生 态 修 复 的 办 法 构 筑 具 有 自 然 岸 线 属 性 的 堤 岸。4 基 本 要 求4.1 幸 福 河 湖 评 价 工 作 应 遵 循 客 观、公 平、公 正、科 学 等 评 价 准 则。4.2 幸 福 河 湖 评 价 分 为 平 原 河 道、山 区 河 道、湖 泊 三 类,评 价 单 元 与 划 分 应 符 合
8、下 列 规 定:a)平 原 河 道 一 般 以 整 条 作 为 评 价 单 元,长 度 较 短 的 河 道 宜 按 同 一 河 网 片 状 打 包 的 形 式 作 为 评 价单 元,但 总 长 不 低 于 5 公 里,并 以 该 河 网 中 的 主 要 河 道 名 称 作 为 评 价 单 元 名 称;b)山 区 河 道 一 般 以 整 条 河 流 作 为 评 价 单 元,流 域 面 积 大 于 1 0 0 0 平 方 公 里 的 河 道,可 按 上 下 游 河段 划 分 为 多 个 评 价 单 元 进 行 分 段 评 价;c)湖 泊 按 整 个 湖 泊 作 为 评 价 单 元。5 评 价 程
9、序5.1 确 定 评 价 主 体幸 福 河 湖 评 价 可 由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评 价,也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评 价。注:第三方指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组织。5.2 成 立 评 价 小 组应 成 立 由 水 利、生 态 环 境、城 乡 建 设、文 化 旅 游、数 字 化 等 领 域 的 人 员 或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价 小 组。5.3 实 施 评 价 工 作应 采 用 数 据 采 集、资 料 查 阅、实 地 调 查、人 员 征 询 和 集 中 论 证 等 方 法,对 评 价 对 象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评 价。评 价 工 作 宜 包 括 以
10、下 流 程:a)数 据 采 集 与 资 料 收 集。评 价 小 组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指 标 数 据 的 采 集 与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工 作,相 关成 果 作 为 评 价 小 组 评 价 打 分 的 主 要 参 考 依 据。b)实 地 调 查 与 人 员 征 询。评 价 小 组 可 对 参 评 对 象 进 行 实 地 调 查,并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征 询,对 指标 数 据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c)集 中 论 证。评 价 小 组 以 会 议 的 形 式 对 各 项 评 价 指 标 进 行 集 中 论 证,形 成 统 一
11、意 见。d)评 价 打 分。根 据 集 中 论 证 形 成 的 意 见,逐 项 完 成 评 价 指 标 的 打 分 工 作,计 算 得 出 评 价 对 象 综合 评 分。e)公 布 结 果。以 文 件 通 报 或 网 站 发 布 等 形 式 公 布 评 价 结 果,并 就 评 价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建 议向 参 评 对 象 的 属 地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反 馈。注:各项指标的数据主要以有关部门上报以及各区、县(市)统计年报、公报为准。6 评 价 指 标 体 系6.1 指 标 体 系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3幸 福 河 湖 评 价 指 标
12、 体 系 由 水 安 全 保 障 评 价 指 标、水 资 源 优 质 评 价 指 标、水 生 态 活 力 评 价 指 标、水 休闲 魅 力 评 价 指 标、水 文 化 弘 扬 评 价 指 标、水 经 济 繁 荣 评 价 指 标 和 水 管 理 智 慧 评 价 指 标 等 7 项 一 级 指 标 构成,一 级 指 标 细 分 为 3 0 项 二 级 指 标,见 表 1。若 参 评 区 域 内 无 该 项 指 标,则 该 项 指 标 按 客 观 缺 项 进 行 折算 赋 分。表 1 幸 福 河 湖 评 价 指 标序号 指数名称指标名称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1幸福河湖指数水安全保障堤防防洪标准达标率2
13、平原排涝标准达标率3 水利工程安全度4 水文站网平均密度5 防汛通道贯通率6 河湖管护指数7水资源优质断面水质达标率8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1 0 用水总量指数1 1 供水保证率1 2水生态活力水土流失治理率1 3 水域面积指数1 4 生态流量保证率1 5 生态堤岸保有率1 6 岸线植被覆盖率1 7 污水零直排覆盖率1 8水休闲魅力滨水绿道覆盖率1 9 滨水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指数2 0 亲水便捷覆盖率2 1 水美乡镇覆盖率2 2水文化弘扬水文化景观节点丰富度2 3 水文化宣传度2 4 水文化遗产保护率2 5水经济繁荣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2 6 水旅融合产
14、品占比2 7 公众满意度2 8水管理智慧河湖数字化平台应用程度2 9“四乱”问题平台销号率3 0 智慧感知设备应用程度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46.2 指 标 权 重根 据 评 价 类 型 的 不 同,分 别 对 7 项 一 级 指 标 设 置 不 同 的 权 重,按 表 2 取 值。表 2 幸 福 河 湖 评 价 各 项 一 级 指 标 的 权 重评 价 指 标水 安 全保 障 W1水 资 源优 质 W2水 生 态活 力 W3水 休 闲魅 力 W4水 文 化弘 扬 W5水 经 济繁 荣 W6水 管 理智 慧 W7平 原 河 道指 标 权 重2 0%1 8%1
15、 4%1 8%1 0%1 0%1 0%山 区 河 道指 标 权 重2 0%1 8%1 8%1 4%1 0%1 0%1 0%湖 泊 指 标 权 重 2 0%1 8%1 6%1 6%1 0%1 0%1 0%6.3 指 标 计 算 方 法6.3.1 水 安 全 保 障6.3.1.1 堤 防 防 洪 标 准 达 标 率堤 防 防 洪 标 准 达 标 率(C1)是 指 已 建 堤 防 现 状 防 洪 标 准 达 到 规 划 防 洪 标 准 的 长 度 与 已 建 堤 防 总 长 度的 比 值,按 公 式(1)计 算。本 项 2 0 分,堤 防 防 洪 标 准 达 标 率 达 到 1 0 0%得 2 0
16、分,每 降 低 1%扣 1 分,扣 完 为止。如 评 价 年 度 内 出 现 堤 防 滑 坡、坍 塌 等 影 响 防 汛 安 全 的 问 题 时,本 项 指 标 为 0 分。1=12(1)式 中:C 1 堤 防 防 洪 标 准 达 标 率;L 1 已 建 堤 防 现 状 防 洪 标 准 达 到 规 划 防 洪 标 准 的 长 度;L 2 已 建 堤 防 总 长 度。注:规划防洪标准指经批准的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流域治理规划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批复确定的堤防防洪标准。已建堤防现状防洪标准无法获取时可采用第三方机构的防洪能力评估成果。6.3.1.2 平 原 排 涝 标 准 达 标 率平
17、原 排 涝 标 准 达 标 率(C 2)是 指 河 湖 所 在 区 域 平 原 的 现 状 排 涝 标 准 达 到 规 划 排 涝 标 准 的 面 积 与 平 原总 面 积 的 比 值,按 公 式(2)计 算。本 项 2 0 分,平 原 排 涝 标 准 达 标 率 达 到 1 0 0%得 2 0 分,每 降 低 1%扣 1 分,扣 完 为 止。2=34(2)式 中:C 2 平 原 排 涝 标 准 达 标 率;L 3 平 原 的 现 状 排 涝 标 准 达 到 规 划 排 涝 标 准 的 面 积;L 4 平 原 总 面 积。注:规划排涝标准指经批准的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流域治理规划或
18、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批复确定的排涝标准。平原现状排涝标准无法获取时可采用第三方机构的排涝能力评估成果。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56.3.1.3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度水 利 工 程 安 全 度(C 3)是 指 河 湖 所 在 流(区)域 内 中 小 型 水 利 工 程(含 堤 防、泵 闸、水 库)一 类 和二 类 工 程 数 量 与 流(区)域 内 所 有 中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数 量 的 比 值,按 公 式(3)计 算。本 项 1 5 分,水 利 工程 安 全 度 高 于 9 7%得 1 5 分,每 降 低 1%扣 3 分,扣 完 为 止。3=12(3
19、)式 中:C 3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度;S 1 河 湖 所 在 流(区)域 内 中 小 型 水 利 工 程(含 堤 防、泵 闸、水 库)一 类 和 二 类 工 程 的 数 量;S 2 河 湖 所 在 流(区)域 内 所 有 中 小 型 水 利 工 程(含 堤 防、泵 闸、水 库)数 量。注:一类工程是指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工程是指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一类和二类工程类别可直接采用工程安全鉴定结论,超期未鉴定的工程,工程类别视为二类以下工程。6.3.1.4 水 文 站 网 平 均
20、密 度水 文 站 网 平 均 密 度(C 4)是 指 流(区)域 面 积 与 流(区)域 内 水 文 站 网 数 量 的 比 值,按 公 式(4)计 算。本 项 1 5 分,水 文 站 网 平 均 密 度 达 到 7.8 平 方 公 里/站 的 得 1 5 分,每 增 加 0.3 平 方 公 里 扣 1 分,扣 完 为止。4=34(4)式 中:C 4 水 文 站 网 平 均 密 度;S 3 流(区)域 面 积(平 方 公 里);S 4 流(区)域 内 水 文 站 网 数 量。6.3.1.5 防 汛 通 道 贯 通 率防 汛 通 道 贯 通 率(C 5)是 指 河 湖 堤 岸 两 侧 已 建 防
21、 汛 通 道 长 度 与 河 湖 两 侧 岸 线 长 度 的 比 值,按 公 式(5)计 算。本 项 1 5 分,防 汛 通 道 贯 通 率 达 到 1 0 0%得 1 5 分,每 降 低 1%扣 1 分。5=56(5)式 中:C 5 防 汛 通 道 贯 通 率;S 5 河 湖 堤 岸 两 侧 已 建 防 汛 通 道 长 度;S 6 河 湖 两 侧 岸 线 长 度。6.3.1.6 河 湖 管 护 指 数河 湖 管 护 指 数(C 6)是 指 河 湖 长 制、长 效 保 洁 机 制、管 护 机 构、管 护 经 费、问 题 处 置 等 河 湖 管 护 措施 的 落 实 程 度。本 项 1 5 分,
22、河 湖 长 制 落 实、长 效 保 洁 机 制 健 全、管 护 机 构 职 责 明 确、管 护 经 费 保 障、问题 处 置 及 时 有 效 的 得 1 5 分,河 湖 长 制 度 未 建 立 的,扣 5 分;河 湖 保 洁 长 效 机 制 未 落 实 的,扣 5 分,河 湖 管护 机 构 未 明 确 的,扣 5 分,发 现 问 题 未 及 时 有 效 处 理 的,扣 5 分,扣 完 为 止。6.3.2 水 资 源 优 质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66.3.2.1 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率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率(C 7)是 指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内
23、河 湖 监 测 断 面 水 质 达 到 功 能 区 目 标 水 质 的 监 测 次 数 与 监测 总 次 数 的 比 值,按 公 式(6)计 算。水 质 标 准 应 满 足 G B 3 8 3 8 的 要 求。本 项 2 0 分,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率 达到 1 0 0%得 2 0 分,每 降 低 1%扣 0.4 分。如 评 价 年 度 内 出 现 严 重 水 质 污 染 事 件 的,本 项 指 标 为 0 分。7=78(6)式 中:C 7 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率;S 7 河 湖 监 测 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的 监 测 次 数;S 8 河 湖 监 测 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的 监
24、 测 总 次 数。注:水质监测指标包括p H 值、透明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以市治水办每月发布的河道水质监测结果通报数据为准。6.3.2.2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C 8)是 指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内 河 湖 所 在 区 域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达 到 或 优 于 类 标 准 的 监 测 次 数 与 监 测 总 次 数 的 比 值,按 公 式(7)计 算。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要求:地 下 水 源 水 质 应 满 足 G B/T
25、 1 4 8 4 8 的 要 求,地 表 水 源 水 质 应 满 足 G B 3 8 3 8 和 C J 3 0 2 0 的 要 求。本 项 2 0分,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达 到 1 0 0%得 2 0 分,每 降 低 1%扣 0.4 分。8=91 0(7)式 中:C 8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S 9 河 湖 所 在 区 域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到 或 优 于 类 标 准 的 监 测 次 数;S 1 0 河 湖 所 在 区 域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的 监 测 总 次 数。6
26、.3.2.3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C 9)是 指 灌 入 田 间 可 被 作 物 吸 收 利 用 的 水 量 与 灌 溉 系 统 取 用 的 灌 溉 总 水量 的 比 值,按 公 式(8)计 算。本 项 2 0 分,年 度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达 到 或 超 过 年 度 考 核 目 标 值 时,得 2 0 分,每 降 低 0.0 0 2 扣 1 分。年 度 考 核 目 标 值 按 照 浙 江 省 制 定 的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方 案 的 最 新内 容 确 定。9=12(8)式
27、 中:C 9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V 1 可 被 作 物 吸 收 利 用 的 水 量;V 2 灌 溉 系 统 取 用 的 灌 溉 总 水 量。6.3.2.4 用 水 总 量 指 数用 水 总 量 指 数(C 1 0)是 指 在 河 湖 所 在 区 域 内 开 发 利 用 的 地 表 水、地 下 水 以 及 区 域 外 调 入 水 量 的 总和 与 区 域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差 距 比 值,按 公 式(9)计 算。区 域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按 照 浙 江 省 制 定 的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方 案 的 最 新 内
28、容 确 定。本 项 2 0 分,指 标 对 照 评 分 见 表 3。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71 0=3 00(9)式 中:C 1 0 用 水 总 量 指 数;V 3 河 湖 区 域 内 开 发 利 用 的 地 表 水、地 下 水 以 及 区 域 外 调 入 水 量 的 总 和;V 0 区 域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指 标。表 3 用 水 总 量 指 数 对 照 评 分 表用水总量 指数 0(0,5%5%对照评分 2 0 1 0 06.3.2.5 供 水 保 证 率供 水 保 证 率(C 1 1)是 指 在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内 河 湖 所 在 区 域
29、 实 际 供 水 量 符 合 标 准 的 天 数 与 一 年 总 天 数的 比 值,按 公 式(1 0)计 算。供 水 标 准 应 按 照 G B/T 3 2 0 6 3 的 要 求 确 定。本 项 2 0 分,供 水 保 证 率 在 9 0%以上 得 2 0 分,每 降 低 1%扣 2 分。1 1=45(1 0)式 中:C 1 1 供 水 保 证 率;V 4 实 际 供 水 量 符 合 标 准 的 天 数;V 5 一 年 总 天 数(3 6 6 天)。注:河湖供水保证率无法提供的,采用所在区县面上供水保证率的数据。6.3.3 水 生 态 活 力6.3.3.1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率水 土
30、 流 失 治 理 率(C 1 2)是 指 评 价 年 度 内 河 湖 所 在 区 域 实 际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面 积 与 年 度 计 划 治 理 面 积的 比 值,按 公 式(1 1)计 算。本 项 1 5 分,水 土 流 失 治 理 率 低 于 区 域 目 标 控 制 值 得 1 5 分,每 升 高 0.1%扣 1.5分。1 2=12(1 1)式 中:C 1 2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率;M 1 区 域 实 际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面 积;M 2 区 域 年 度 计 划 治 理 面 积。注:区域年度计划治理面积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价年度全市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通知为准。6
31、.3.3.2 水 域 面 积 指 数水 域 面 积 指 数(C 1 3)是 指 河 湖 所 在 区 域 评 价 年 水 域 面 积 总 量 与 上 一 年 水 域 面 积 总 量 的 比 值,按 公式(1 2)计 算。本 项 2 0 分,指 数 大 于 或 等 于 1 的,得 2 0 分,小 于 1 的,得 0 分。1 3=34(1 2)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8式 中:C 1 3 水 域 面 积 指 数;M 3 区 域 内 评 价 年 水 域 面 积 总 量;M 4 区 域 内 上 一 年 水 域 面 积 总 量。6.3.3.3 生 态 流 量 保 证 率生
32、 态 流 量 保 证 率(C 1 4)是 指 评 价 年 内 河 流 流 量(河 湖 水 位)不 低 于 生 态 流 量(常 水 位)的 天 数 与全 年 天 数 的 比 值,当 评 价 对 象 为 山 区 河 道 时,采 用 河 流 流 量 与 生 态 流 量 进 行 计 算;当 评 价 对 象 为 平 原 河道 或 湖 泊 时,采 用 河 湖 水 位 与 常 水 位 进 行 计 算。生 态 流 量 数 值 按 水 利 部 有 关 生 态 流 量 的 计 算 方 法 获 得。指 数 按 公 式(1 3)计 算。本 项 1 5 分,山 区 河 道 生 态 流 量 保 证 率 在 8 0%及 以
33、 上 的,得 1 5 分,低 于 8 0%的,每少 1%扣 1 分,平 原 河 道 或 湖 泊 生 态 流 量 保 证 率 在 9 0%及 以 上 的,得 1 5 分,低 于 9 0%的,每 少 1%,扣 1 分。1 4=56(1 3)式 中:C 1 4 生 态 流 量 保 证 率;M 5 评 价 年 内 河 湖 流 量(河 湖 水 位)不 低 于 生 态 流 量(常 水 位)的 天 数;M 6 评 价 年 全 年 天 数。6.3.3.4 生 态 堤 岸 保 有 率生 态 堤 岸 保 有 率(C 1 5)是 指 河 湖 生 态 堤 岸 长 度 与 河 湖 岸 线 总 长 度 的 比 值,按 公
34、 式(1 4)计 算。本项 2 0 分,生 态 堤 岸 保 有 率 达 到 6 0%及 以 上 的 得 2 0 分,低 于 6 0%的,每 少 1%扣 2 分。1 5=56(1 4)式 中:C 1 5 生 态 堤 岸 保 有 率;L 5 河 湖 生 态 堤 岸 长 度;L 6 河 湖 岸 线 总 长 度。6.3.3.5 岸 线 植 被 覆 盖 率岸 线 植 被 覆 盖 率(C 1 6)是 指 河 湖 堤 岸 两 侧 植 被 覆 盖 面 积 与 河 湖 岸 带 总 面 积 的 比 值,按 公 式(1 5)计 算。本 项 1 5 分,指 标 对 照 评 分 见 表 4。1 6=78(1 5)式 中
35、:C 1 6 岸 线 植 被 覆 盖 率;L 7 评 价 岸 段 的 植 被 覆 盖 面 积;L 8 评 价 岸 段 的 岸 带 总 面 积。表 4 岸 线 植 被 覆 盖 率 指 标 对 照 评 分 表岸线植被覆盖率指标 2 5%2 5%,5 0%)5 0%,7 5%)7 5%对照评分 0 5 1 0 1 5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96.3.3.6 污 水 零 直 排 覆 盖 率污 水 零 直 排 覆 盖 率(C 1 7)是 指 区 域 内 完 成 污 水 零 直 排 镇 街 创 建 数 占 总 镇 街 数 比 例,按 公 式(1 6)计 算。本 项 1 5
36、 分,指 标 对 照 评 分 表 见 表 5。1 7=1 11 2(1 6)式 中:C 1 7 污 水 零 直 排 覆 盖 率;S 1 1 区 域 内 达 到“污 水 零 直 排”标 准 镇(街)数;S 1 2 区 域 内 计 划 实 施“污 水 零 直 排”镇(街)总 数。表 5 污 水 零 直 排 覆 盖 率 指 标 对 照 评 分 表污水零直排覆盖率指标 2 0%2 0%,5 0%)5 0%,8 0%)8 0%,1 0 0%)1 0 0%对照评分 0 4 8 1 2 1 56.3.4 水 休 闲 魅 力6.3.4.1 滨 水 绿 道 覆 盖 率滨 水 绿 道 覆 盖 率(C 1 8)是
37、指 区 域 内 已 建 成 滨 水 绿 道 长 度 与 区 域 内 规 划 滨 水 绿 道 长 度 的 比 值,按 公式(1 7)计 算。本 项 2 5 分,滨 水 绿 道 覆 盖 率 达 到 1 0 0%得 2 5 分,低 于 1 0%不 得 分,覆 盖 率 在 1 0%与 1 0 0%之 间按 照 百 分 比 插 值 赋 分。1 8=1 31 4(1 7)式 中:C 1 8 滨 水 绿 道 覆 盖 率;S 1 3 区 域 内 已 建 成 滨 水 绿 道 长 度;S 1 4 区 域 内 规 划 滨 水 绿 道 长 度。6.3.4.2 滨 水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设 施 指 数滨 水 公
38、共 服 务 配 套 设 施 指 数(C 1 9)是 指 区 域 内 沿 河 湖 的 亭 台、亲 水 平 台、座 椅、护 栏、垃 圾 箱、标 识 标 牌 等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设 施 满 足 需 求,布 设 合 理。本 项 2 5 分,亭 台、亲 水 平 台、座 椅 等 按 需 设 置,无缺 失、无 损 坏,每 发 现 一 处 不 符 合 扣 0.5 分,扣 完 为 止;护 栏、垃 圾 箱、标 识 标 牌 等 设 施 无 缺 失、无 损坏,每 发 现 一 处 不 符 合 扣 0.5 分,扣 完 为 止。6.3.4.3 亲 水 便 捷 覆 盖 率亲 水 便 捷 覆 盖 率(C 2 0)是 指
39、 区 域 内 1 5 分 钟 亲 水 活 动 圈 可 覆 盖 村(社 区)数 量 与 区 域 内 村(社 区)总 数 量 的 比 值,1 5 分 钟 亲 水 活 动 圈 是 指 区 域 内 村(社 区)居 民 步 行 1 5 分 钟 内 能 到 河 湖 边 的 亲 水 公 园、景观 节 点 或 绿 道 等 活 动 场 所,按 公 式(1 8)计 算。本 项 2 5 分,亲 水 便 捷 覆 盖 率 达 到 8 5%得 2 5 分,每 降 低 1%扣 1 分,扣 完 为 止。2 0=1 51 6(1 8)式 中: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1 0C 2 0 亲 水 便
40、 捷 覆 盖 率;S 1 5 区 域 内 1 5 分 钟 亲 水 活 动 圈 可 覆 盖 村(社 区)数 量;S 1 6 区 域 内 村(社 区)总 数 量。6.3.4.4 水 美 乡 镇 覆 盖 率水 美 乡 镇 覆 盖 率(C 2 1)是 指 区 域 内 水 美 乡 镇 数 量 与 区 域 内 乡 镇(街 道)总 数 量 的 比 值,按 公 式(1 9)计 算。“水 美 乡 镇”是 指 根 据 浙 江 省“水 美 乡 镇”建 设 评 价 指 南(试 行)进 行 建 设 并 由 市 级 相 关 部门 进 行 评 定 公 布 的 行 政 建 制 乡 镇(街 道)。本 项 2 5 分,覆 盖 率
41、 达 到 1 0 0%得 2 5 分,覆 盖 率 为 0 不 得 分,覆盖 率 在 0%与 1 0 0%之 间 按 照 百 分 比 插 值 赋 分。2 1=1 71 8(1 9)式 中:C 2 1 水 美 乡 镇 覆 盖 率;S 1 7 区 域 内 水 美 乡 镇 数 量;S 1 8 区 域 内 乡 镇(街 道)总 数 量。6.3.5 水 文 化 弘 扬6.3.5.1 水 文 化 景 观 节 点 丰 富 度水 文 化 景 观 节 点 丰 富 度(C 2 2)是 指 河 湖 沿 岸 设 有 展 示 水 文 化 主 题 的 景 观 节 点 的 数 量 与 所 有 景 观 节点 数 量 的 比 值,
42、按 公 式(2 0)计 算,景 观 节 点 是 指 滨 水 小 公 园、小 广 场、驿 站、亭 台、廊 桥、堰 坝 等。本 项 3 0 分,对 照 评 分 见 表 6。2 2=1 92 0(2 0)式 中:C 2 2 水 文 化 景 观 节 点 丰 富 度;S 1 9 河 湖 沿 岸 设 有 展 示 水 文 化 主 题 的 景 观 节 点 的 数 量;S 2 0 河 湖 沿 岸 所 有 景 观 节 点 数 量。表 6 水 文 化 景 观 节 点 丰 富 度 对 照 评 分 表水 文 化 景 观 节 点 丰 富 度 0(0,1 0%)1 0%,3 0%)3 0%,5 0%)5 0%对 照 评 分
43、 0 5 1 0 2 0 3 06.3.5.2 水 文 化 宣 传 度水 文 化 宣 传 度(C 2 3)是 指 河 湖 所 在 区(流)域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内 举 办 的 各 类 水 文 化 主 题 活 动、媒 体宣 传 等 的 数 量 情 况。本 项 3 0 分,对 照 评 分 见 表 7。表 7 水 文 化 宣 传 度 对 照 评 分 表水 文 化 宣 传 度 0 次 1 次 2 次 3 次对 照 评 分 0 1 0 2 0 3 0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1 1注:水文化主题活动是指以水文化元素为主题的官方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评价对象为省、市级
44、河道或湖泊的,活动参加人数应不低于5 0 人,评价对象为县级及以下河道的,活动参加人数应不低于3 0 人;媒体宣传是指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客户端等媒体平台的宣传报道,评价对象为省、市级河道或湖泊的,媒体平台应为设区市及以上,评价对象为县级及以下河道的,媒体平台应为区(县、市)级及以上。6.3.5.3 水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率水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率(C 2 4)是 指 区 域 内 保 护 完 好 的 水 文 化 遗 产 数 量 与 水 文 化 遗 产 总 数 的 比 值,按 公式(2 1)计 算,水 文 化 遗 产 是 指 具 有 水 文 化 特 征 的 水 利 工 程、古 堰
45、 坝、古 井、古 泉、古 桥 等,本 项 4 0分,对 照 评 分 见 表 8。2 4=2 12 2(2 1)式 中:C 2 4 水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率;S 2 1 区 域 内 保 护 完 好 的 水 文 化 遗 产 数 量;S 2 2 区 域 内 水 文 化 遗 产 总 数。表 8 水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率 对 照 评 分 表水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率 6 0%6 0,7 0%)7 0%,8 0%)8 0%,9 0%)9 0%对 照 评 分 0 1 0 2 0 3 0 4 06.3.6 水 经 济 繁 荣6.3.6.1 城 乡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增 长 率
46、城 乡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增 长 率(C 2 5)指 区(流)域 内 城 乡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较 上 一 年 的 增 长比 例,按 公 式(2 2)计 算。本 项 3 0 分,增 长 率 达 到 6%及 以 上 得 3 0 分,每 少 1%扣 5 分。2 5=1 22(2 2)式 中:C 2 5 城 乡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增 长 率;R 1 评 价 年 区(流)域 内 城 乡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R 2 上 一 年 区(流)域 内 城 乡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注: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已扣除价格因素。6.
47、3.6.2 水 旅 融 合 产 品 占 比水 旅 融 合 产 品 占 比(C 2 6)是 指 区 域 内 水 利 风 景 区、湿 地 公 园、水 上 乐 园 等 水 旅 融 合 产 品 在 旅 游 产品 中 所 占 的 比 值,按 公 式(2 3)计 算。本 项 3 0 分,水 旅 融 合 产 品 占 比 达 到 5 0%得 3 0 分,每 降 低 1%扣 1 分。2 6=2 32 4(2 3)式 中:C 2 6 水 旅 融 合 产 品 占 比;S 2 3 区 域 内 水 旅 融 合 产 品 数 量;D B 3 3 0 1/T 0 3 4 0 2 0 2 11 2S 2 4 区 域 内 旅 游
48、 产 品 数 量。6.3.6.3 公 众 满 意 度公 众 满 意 度(C 2 7)是 指 采 用 调 查 问 卷 的 形 式 进 行 公 众 对 幸 福 河 湖 建 设 满 意 程 度 调 查,调 查 问 卷 内容 及 形 式 见 附 录 A,调 查 范 围 基 本 涵 盖 所 评 价 河 湖 沿 线 的 居 民 集 聚 点。本 项 可 结 合 美 丽 河 湖 创 建 工 作 开展 或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组 织 实 施。本 项 4 0 分,对 照 评 分 见 表 9。表 9 公 众 满 意 度 对 照 评 分 表公 众 满 意 度 7 0%7 0%,8 0%)8 0%,8 5%)8 5
49、%,9 0%)9 0%对 照 评 分 0 1 0 2 0 3 0 4 06.3.7 水 管 理 智 慧6.3.7.1 河 湖 数 字 化 平 台 应 用 程 度河 湖 数 字 化 平 台 应 用 程 度(C 2 8)是 指 县 级 以 上 河 湖 数 字 化 平 台 应 用 建 设 情 况,本 项 3 0 分,对 照 评分 见 表 1 0。表 1 0 河 湖 数 字 化 平 台 应 用 程 度 对 照 评 分 表河 湖 数 字 化 平 台 应 用 程 度 未 应 用 低 一 般 高对 照 评 分 0 1 0 2 0 3 06.3.7.2“四 乱”问 题 平 台 销 号 率“四 乱”问 题 平
50、台 销 号 率(C 2 9)是 指 评 价 年 度 内 省 河 湖“清 四 乱”平 台 中 及 时 整 改 销 号 的“四 乱”问 题 数 量 与“四 乱”问 题 总 数 的 比 值,按 公 式(2 4)计 算。本 项 4 0 分,平 台 销 号 率 达 到 1 0 0%得 4 0 分,低于 1 0 0%不 得 分。2 9=2 52 6(2 4)式 中:C 2 9“四 乱”问 题 平 台 销 号 率;S 2 5 评 价 年 度 内 及 时 整 改 销 号 的“四 乱”问 题 数 量;S 2 6 评 价 年 度 内“四 乱”问 题 总 数。注:“四乱”问题是指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