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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4 T 074-2021 “综合查一次”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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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4 T 074-2021 “综合查一次”工作指南.pdf

    1、ICS0 3.1 6 0CCSA 1 6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4/T 0 7 4 2 0 2 1 综 合 查 一 次 工 作 指 南G u i d e f o r A l l-i n-o n e I n s p e c t i o n s o f L a w E n f o r c e m e n t2 0 2 1-1 0-2 8 发 布 2 0 2 1-1 1-2 8 实 施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4/T 0 7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2、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嘉 兴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嘉 兴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南 湖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秀 洲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嘉 善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桐 乡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平 湖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海 盐 县

    3、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海 宁 市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浙 江 省 标 准 化 协 会、浙 江 标 协 标 准 化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顾 秋 莉、郑 栋 良、胡 利 刚、江 新 峰、方 文 瑞、李 一、范 亭、朱 晓 蕴、唐 利 清、季 文 杰、翁 雁 俊、陆 利 萍、祝 毕 佳、张 欢、冯 曹 冲、陈 凌 燕。D B 3 3 0 4/T 0 7 4 2 0 2 11 综 合 查 一 次 工 作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确 立 了“综 合 查 一 次”工 作 的 总 则,并 提 供 了 基 础 保 障、工 作 实 施 和 工 作 评 估 等

    4、方 面 的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跨 领 域、跨 部 门、跨 层 级 联 合 实 施 的 综 合 行 政 检 查。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3 3/T 2 3 5 0 数 字 化 改 革 术 语 定 义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T

    5、2 3 5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一 件 事 o n e t h i n g从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需 求 出 发,通 过 两 个 及 以 上 办 事 服 务 或 两 个 及 以 上 部 门 或 两 个 及 以 上 地 区 的 系 统、数 据、人 员 相 互 协 同 的 方 式,为 行 政 相 对 人 提 供 跨 部 门、跨 层 级、跨 区 域 的 主 题 集 成 服 务。来 源:D B 3 3/T 2 3 5 0-2 0 2 1,3.1.4.2 综 合 查 一 次 a l l-i n-o n e i n s p e c t i o n

    6、 s o f l a w e n f o r c e m e n t聚 焦 行 政 执 法 监 管“一 件 事”,通 过 整 合 检 查 事 项、优 化 部 门 协 同、规 范 检 查 流 程,针 对 同 一 对 象在 同 一 时 间,开 展 跨 领 域、跨 部 门、跨 区 域 联 合 综 合 行 政 检 查。4 总 则树 立“法 治 为 基、整 体 智 治”理 念,按 照“需 求 导 向、问 题 导 向、协 同 导 向”的 原 则,建 立 行 政 执法 监 管“一 件 事”场 景 目 录 和“两 库 一 清 单”,融 合“双 随 机、一 公 开”监 管、重 点 监 管、包 容 审 慎 监管、

    7、信 用 监 管 等 方 式,实 现“进 一 次 门,查 多 项 事”,提 升 监 管 效 能,优 化 法 治 环 境,推 进 法 治 政 府 建设。注:“两库一清单”指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及“综合查一次”检查清单。5 基 础 保 障机 构 建 设5.1.1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指 导 办 公 室 会 同 行 政 执 法 机 关,统 筹 梳 理 行 政 执 法 监 管“一 件 事”场 景 目 录,制D B 3 3 0 4/T 0 7 4 2 0 2 12定“综 合 查 一 次”检 查 计 划,编 制“综 合 查 一 次”检 查 清 单,建 立 基 础 数 据 库 及 数 字 化 模

    8、 块。5.1.2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指 导 办 公 室 负 责 推 进“综 合 查 一 次”工 作 的 开 展,协 调 解 决 部 门 间 在 工 作 开 展 中出 现 的 问 题 及 争 议。5.1.3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指 导 办 公 室 牵 头 每 年 对 执 法 人 员 开 展“综 合 查 一 次”专 题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检 查 依 据、检 查 事 项 和 检 查 流 程。行 政 执 法 监 管“一 件 事”场 景 目 录根 据 省 权 力 事 项 库 中 的 监 管 事 项 清 单,从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需 求 出 发,筛 选 出 社

    9、会 关 注、政 府 关 心 的 群众 关 注 热 点、行 业 治 理 难 点、职 责 边 界 不 清、监 管 缺 位 的 事 项,以 场 景 为 标 签,梳 理 整 合 多 个 部 门 检 查事 项,归 并 形 成 民 生 类、安 全 类、秩 序 类、服 务 类、环 境 类、公 益 类 等 行 政 执 法 监 管“一 件 事”场 景 目录,并 实 行 年 度 动 态 管 理。“综 合 查 一 次”检 查 清 单按 照 行 政 执 法 监 管“一 件 事”场 景,建 立“综 合 查 一 次”检 查 清 单,清 单 内 容 包 括 场 景 名 称、检 查部 门、检 查 领 域、检 查 事 项 名

    10、称、事 项 编 码、检 查 依 据、牵 头 部 门、协 同 部 门 等 内 容,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基 础 数 据 库5.4.1 根 据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信 息 系 统,建 立 执 法 人 员 名 录 库,根 据 行 政 执 法 监 管 平 台,按 区 域 分 领域 建 立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并 对 两 库 实 行 动 态 管 理。5.4.2 可 聘 任 基 层 执 法 系 统 和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办 案 专 家,建 立 专 家 名 录 库 和 分 领 域 专家 小 组,查 处 疑 难 复 杂 跨 区 域 重 大 案 件

    11、,并 构 建 互 动 沟 通 机 制。数 字 化 建 设5.5.1 依 托“综 合 查 一 次”数 字 化 模 块,集 成 制 定 检 查 计 划、形 成 检 查 清 单、派 发 检 查 任 务、实 施 检查 任 务、检 查 结 果 运 用、检 查 评 价 分 析 等 功 能,实 现 检 查 实 施 全 流 程 数 字 化、可 追 溯,推 动 掌 上 执 法。5.5.2 通 过“综 合 查 一 次”数 字 化 模 块 实 现 与 基 层 治 理 综 合 云 平 台、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数 据 平 台、统 一 行政 处 罚 平 台 以 及 执 法 协 调 指 挥 监 督 考 核 平 台 等

    12、相 关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平 台 的 互 联 互 通,推 进 跨 部 门 数 据 共 享、线 索 移 交、证 据 互 认、案 件 移 送。5.5.3 将 需 要 查 处 的 问 题 导 流 至 浙 江 省 统 一 行 政 处 罚 平 台 立 案 调 查,并 将 处 罚 决 定、执 行 情 况 反 馈 至“综 合 查 一 次”数 字 化 模 块。5.5.4 建 立 智 慧 研 判 机 制。依 托 大 数 据 平 台 数 据 共 享,对 投 诉 举 报、执 法 检 查、行 政 处 罚、行 政 复 议、行 政 诉 讼、公 益 诉 讼 等 事 项 设 置 对 应 参 数 并 进 行 智 能 分

    13、析 研 判。5.5.5 与 公 安 机 关、人 民 检 察 院、人 民 法 院、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现 有 系 统 平 台 对 接,实 现 信 息 互 通,将 行政 诉 讼、公 益 诉 讼 等 诉 讼 情 况,以 及 行 政 建 议、行 政 复 议 等 情 况 纳 入 大 数 据 分 析,为 决 策 提 供 依 据。6 工 作 实 施检 查 计 划6.1.1 在 行 政 执 法 监 管“一 件 事”场 景 目 录 和“综 合 查 一 次”检 查 清 单 基 础 上,对 以 下 数 据 设 置 算 法赋 分 进 行 综 合 评 估、汇 总 分 析,制 定 本 年 度 检 查 计 划。各 行

    14、政 执 法 机 关 的 监 管 职 责 及 条 线 检 查 计 划;信 访 投 诉 举 报 情 况;行 业 监 管 情 况 及 往 年 检 查 基 数;D B 3 3 0 4/T 0 7 4 2 0 2 13 行 政 处 罚 情 况;行 政 与 刑 事 衔 接 情 况;行 政 复 议、行 政 诉 讼、公 益 诉 讼 情 况;其 他 数 据 信 息。6.1.2 在 年 度 检 查 计 划 的 基 础 上,结 合 阶 段 性 重 点 专 项 检 查 任 务,在“综 合 查 一 次”数 字 化 模 块 对 6.1.1中 的 数 据 设 置 综 合 评 估 预 警 值,对 触 发 预 警 值 的 检

    15、查 事 项,形 成 动 态 检 查 计 划。6.1.3 针 对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可 适 当 增 加 检 查 频 次,加 大 检 查 力 度:直 接 关 系 食 品 安 全、药 品 安 全、公 共 卫 生、安 全 生 产、自 然 资 源 保 护、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特 殊行 业、重 点 领 域;有 多 次 被 投 诉 举 报 记 录;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等 情 况;在“综 合 查 一 次”工 作 中 发 现 其 他 需 要 重 点 检 查 的 检 查 对 象 或 者 执 法 事 项。检 查 实 施6.2.1 制 定 任

    16、务6.2.1.1 根 据 年 度 检 查 计 划 和 动 态 检 查 计 划,由 牵 头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具 体 检 查 任 务,任 务 明 确 检 查 对 象信 息、执 法 人 员 信 息、检 查 时 间、检 查 内 容、检 查 方 式 等 内 容。6.2.1.2 在 检 查 对 象 名 录 库 和 执 法 人 员 名 录 库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和 执 法 人 员,并 将 检 查 任 务 派 发 至 相 应 的执 法 人 员。6.2.1.3 按 照 检 查 任 务 要 求,了 解 预 检 查 对 象 信 用 情 况、已 有 检 查 记 录 等 基 础 信 息,结 合 任 务 要

    17、 求 初步 确 定 适 合 该 检 查 对 象 的 检 查 方 法 和 步 骤。6.2.1.4 预 查 比 对 后 形 成 具 体“综 合 查 一 次”检 查 任 务 及 相 关 通 知 书、检 查 表。检 查 任 务 示 例 见 附 录 A。6.2.2 检 查 预 告 知6.2.2.1 在 实 施“综 合 查 一 次”检 查 之 前,除 依 法 不 予 公 开 和 上 级 机 关 明 确 要 求 不 能 事 先 通 知 的 检 查事 项 外,要 将“综 合 查 一 次”的 实 施 时 间、检 查 范 围、检 查 依 据、检 查 方 式 等 内 容 事 先 向 社 会 预 告。6.2.2.2

    18、执 法 人 员 提 前 向 被 检 查 对 象 下 达“综 合 查 一 次”执 法 检 查 通 知 书,通 知 书 内 容 包 括“综 合 查一 次”检 查 任 务 及 检 查 表、检 查 时 间 和 检 查 人 员 信 息。6.2.3 现 场 检 查6.2.3.1 检 查 人 员 出 示 执 法 证 件,对 照 检 查 任 务 逐 项 开 展 检 查,填 写“综 合 查 一 次”检 查 任 务 及 检 查表。6.2.3.2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等 异 常 情 况 的,依 法 采 取 制 作 现 场 检 查 笔 录、初 步 提 取 证 据、责 令 当 事 人 停 止违 法 行 为、督 促

    19、当 事 人 限 期 整 改 等 相 应 监 管 措 施。6.2.4 结 果 运 用6.2.4.1 对 检 查 未 发 现 问 题 的 检 查 任 务,归 档 保 存。6.2.4.2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由 牵 头 部 门 及 协 同 部 门 根 据 情 况 依 法 处 理。对 发 现 的 涉 及 行 业 性、区域 性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和 重 大 危 险 隐 患,由 牵 头 部 门 报 告 属 地 政 府,并 抄 送 业 务 主 管 部 门。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后续 处 置 情 况 在 实 施 检 查 的 部 门 官 方 网 站 予 以 公 示。6.2.4.3 检 查

    20、 结 果、处 置 情 况 由 各 部 门 反 馈 至“综 合 查 一 次”数 字 化 模 块。7 工 作 评 估D B 3 3 0 4/T 0 7 4 2 0 2 14建 立 业 务 监 督 与 行 政 监 察 融 合 机 制,明 确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及 方 式 程 序,细 化 工 作 权 限、明 确 监 督检 查 重 点、岗 位 职 责、结 果 处 理、处 理 期 限、相 关 文 书 等 具 体 内 容,并 依 据 监 督 结 果 督 促 和 改 进“综 合查 一 次”。将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纳 入 大 数 据 分 析,形 成 对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21、 员 检 查 效 能 的 评 价。监 督 检 查工 作 可 包 括 内 容: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指 导 办 公 室 及 各 部 门 开 展 执 行 评 价:计 划 制 定 准 确 度;任 务 执 行 完 成 度;检 查 清 单 完 成 率;检 查 结 果 反 馈 率。向 全 社 会 公 开 调 查 社 会 满 意 度:执 法 态 度 满 意 度;处 罚 结 果 认 可 度;执 法 流 程 规 范 度;执 法 过 程 满 意 度。各 部 门 开 展 部 门 评 价:牵 头 部 门 和 协 同 部 门 互 评;模 块 使 用 便 捷 度。D B 3 3 0 4/T 0 7 4 2 0 2 15

    22、A A附 录 A(资 料 性)检 查 任 务 示 例A.1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场 景 检 查 任 务 示 例。校外培训机构场景检 查 地 点:编 号:被 检 查 人:现 场 负 责 人:联 系 方 式:领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教育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持证及年检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情况市场监管对市 场主 体营业 执照(登记 证)规 范使 用情况的行政检查营业执照使用情况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名称与登记注册名称一致性对市 场主 体擅自 改变 主要登 记事项 或者 超出核 准登 记的经 营范 围从事 经营活 动的 行政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情况对企

    23、 业法 定代表 人(负责人)任职 情况 的行政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其他情况消防救援对消 防安 全重点 单位 履行法 定消防 安全 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其他设施器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民政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登记证书有否无合法资质非法开展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D B 3 3 0 4/T 0 7 4 2 0 2 16的资产的行为监管情况其他情况其他检查情况:对本次检查未发现的问题和未检查的事项,请被检查人加强日常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自行整改。执 法 人 员 签 名:被 检 查 人 签 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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