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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087—2021 品质社区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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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087—2021 品质社区建设管理规范.pdf

    1、I C S 0 3.0 8 0.9 9C C S A 0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品 质 社 区 建 设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1-1 2 发 布 2 0 2 1-1 1-1 2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中 共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委 组 织 部 提

    2、 出。本 文 件 由 中 共 泰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共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委 组 织 部、泰 州 市 姜 堰 区 民 政 局、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住 建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毛 戴 军、蒋 炜、俞 扬 祖、郁 榕、刘 亮。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1品 质 社 区 建 设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品 质 社 区 建 设 的 建 设 原 则、建 设 内 容、自 评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城 市 社 区 品 质 社 区 的 建 设,农 村 社 区

    3、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2 8 0 1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总 则G B/T 1 8 8 8

    4、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T 2 1 7 4 1 住 宅 小 区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 2 8 1 8 1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4 5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8 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 2 7 环 境 卫 生

    5、设 施 设 置 标 准C J J 1 8 4 餐 厨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规 范C J J 1 7 9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技 术 规 程G A 7 0 3 住 宿 与 生 产 储 存 经 营 合 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要 求G A/T 1 4 0 0 公 安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应 用 系 统G A/T 1 3 9 9 公 安 视 频 图 像 分 析 系 统J G/T 1 9 1 城 市 社 区 体 育 设 施 技 术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品 质 社 区 q u a l i t y c o m m

    6、 u n i t y社 区 党 组 织 有 效 统 筹 带 动 各 类 组 织、各 方 力 量、各 种 资 源 形 成 共 建 共 治 共 享 格 局,提 供 持 续、精 准、优 质 的 社 会 服 务,实 现 多 元、扁 平、高 效 的 社 会 治 理,居 民 自 治 良 性 互 动,规 范 有 序、文 明 和 谐、绿 色宜 居、稳 定 祥 和 的 居 民 幸 福 生 活 共 同 体 和 城 市 治 理 基 本 单 元。4 建 设 原 则4.1 党 建 引 领坚 持 把 党 的 建 设 贯 穿 于 社 区 发 展 治 理 全 过 程,突 出 党 建 引 领,加 强 统 筹 协 调,建 强 基

    7、 层 组 织,发 挥党 员 作 用,不 断 提 升 各 级 党 组 织 引 领 品 质 社 区 建 设 的 能 力 和 水 平。4.2 社 会 参 与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2促 进 社 区 工 作 者 主 动 作 为、社 会 组 织 积 极 融 入、居 民 群 众 广 泛 参 与 品 质 社 区 建 设,形 成 共 商 社 区 发展、共 治 社 区 事 务、共 享 发 展 成 果、共 建 美 好 家 园 的 共 治 共 享 格 局。4.3 科 学 规 划科 学 论 证、统 筹 结 合,高 质 量 规 划 品 质 社 区 建 设。广 泛 吸 纳 居 民 群 众

    8、 参 与 社 区 规 划,强 化 社 区 整 体设 计,推 动 社 区 建 设 模 式 多 样 化、差 异 化、特 色 化。4.4 服 务 为 民品 质 社 区 建 设 应 从 社 区 居 民 需 求 出 发,保 障 社 区 居 民 在 社 区 规 划 及 社 区 发 展 计 划 中 的 知 情 权、决 策权、参 与 权、监 督 权,不 断 满 足 居 民 的 多 元 化 需 求,提 高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和 文 明 程 度。5 建 设 内 容5.1 社 区 治 理 品 质5.1.1 社 区 党 建5.1.1.1 组 织 建 设5.1.1.1.1 应 成 立 社 区 大 党 委,将 符

    9、合 条 件 的 社 区 党 组 织 升 格 为 党 委,吸 收 社 区 警 务 室、小 区 业 委 会、辖 区 物 业 公 司、“两 新”组 织 以 及 共 建 部 门、挂 联 单 位 党 员 负 责 人 担 任 党 委 兼 职 委 员,参 与 社 区 重 大 决策 和 重 要 活 动。5.1.1.1.2 增 强 党 组 织 政 治 引 领 功 能。突 出 思 想 政 治 教 育,深 入 开 展“三 学 三 争”活 动,引 导 社 区 党组 织 和 党 员 群 众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和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进 一 步 增 强

    10、“四 个 意识”、坚 定“四 个 自 信”。5.1.1.1.3 社 区 党 组 织 都 应 结 合 实 际,培 植 社 区 精 神 和 核 心 文 化,提 供 思 想 引 领、精 神 力 量 和 人 文 滋养。驻 区 单 位 评 先 评 优、驻 区 干 部 使 用、驻 区 人 员 发 展 入 党 以 及“两 代 表 一 委 员”的 推 荐 提 名 应 征 求 相关 社 区 党 组 织 的 意 见。5.1.1.1.4 社 区 应 开 展“减 事 务、减 考 核、减 台 账”行 动,清 理 一 批 无 法 律 政 策 依 据、部 门 保 障 不 到位 的 工 作 事 项,精 简 社 区 会 议 和

    11、 各 种 台 账 资 料,全 面 清 理 考 核 事 项。5.1.1.2 制 度 建 设5.1.1.3 社 区 党 组 织 应 建 立“三 会 一 课”、组 织 生 活 会、民 主 生 活 会 等 制 度。5.1.1.3.1 建 立 区 四 套 班 子 领 导 牵 头 挂 联、多 家 职 能 部 门 参 与 的 挂 联 机 制,组 织 开 展 调 查 研 究,了 解街 道 社 区 基 本 情 况,找 准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中 的 不 足 和 差 距,帮 助 指 导 社 区 理 清 工 作 思 路,协 调 解 决 办公 用 房、经 费 保 障 等 重 点 难 点 问 题。5.1.1

    12、.3.2 深 化 契 约 化 共 建 制 度。开 展 驻 区 单 位 党 组 织 与 社 区 党 组 织 契 约 化 共 建 活 动,按 照 因 地 制 宜、协 商 自 愿、双 向 服 务、信 守 承 诺 四 项 原 则,深 化 契 约 化 共 建 活 动。5.1.1.3.3 建 立 党 员 双 签 到 制 度。深 化 党 员“一 方 隶 属、双 重 管 理”,组 织 在 职 党 员、离 退 休 党 员 到 居住 社 区 签 到、到 挂 钩 联 系 社 区 签 到,设 置 社 区 党 员 先 锋 岗、党 员 责 任 区,推 动 党 员 在 社 区 亮 身 份、树 形象、作 贡 献。5.1.1.

    13、4 队 伍 建 设5.1.1.4.1 加 强 对 新 进 社 区 干 部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务 能 力 的 培 训,将 社 区 干 部 的 培 训 纳 入 干 部 年 度 整 体培 训 计 划 之 中;积 极 探 索 社 区 干 部 的 选 拔 方 式。5.1.1.4.2 拓 宽 社 区 干 部 的 选 任 渠 道,健 全 社 区 后 备 干 部 选 拔、培 养 和 管 理 制 度。5.1.1.4.3 鼓 励 社 区 工 作 者 参 加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水 平 考 试,逐 步 达 到 全 员 持 证 上 岗。5.1.1.4.4 建 立 专 职 党 务 工 作 者 队 伍。通

    14、过 组 织 选 派、公 开 招 聘 等 方 式,为 每 个 社 区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专 职 党 务 工 作 者,并 明 确 职 责 任 务;规 模 较 大、工 作 任 务 较 重 的 社 区,可 配 备 专 职 副 书 记,从 事 党 建 工作。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35.1.1.5 阵 地 建 设5.1.1.5.1 社 区 应 在 街 道 的 指 导 下 设 置 党 群 服 务 中 心,服 务 中 心 应 统 一 外 观 标 识,服 务 环 境 整 洁、温馨,面 积 不 低 于 3 0 平 方 米/1 0 0 户,最 少 不 低 于 6 0 0

    15、平 方 米,应 科 学 设 置 功 能 区,功 能 活 动 室 及 居 民 活动 场 所 不 低 于 总 面 积 的 8 0%。5.1.1.5.2 党 群 服 务 中 心 应 设 置 便 民 服 务 厅、党 群 议 事 室、党 员 活 动 室、党 群 教 育 培 训 中 心、文 化 活动 中 心 等 基 本 型 功 能 区,内 部 或 邻 近 设 置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或 家 庭 医 生 工 作 室,有 条 件 的 社 区 设 置 康 养 娱乐、红 色 影 院 等 特 色 化 功 能 区。康 养 中 心、老 年 人 活 动 中 心 等 为 老 年 人、残 障 人 士 设 置 的 功

    16、能 区 应 符 合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5.1.1.5.3 社 区 应 至 少 设 置 两 个“党 群 连 心”睦 邻 点 阵,“党 群 连 心”睦 邻 点 阵 地 面 积 应 在 5 0 m 2 以上,主 要 依 托 社 区 用 房、活 动 广 场、小 区 公 园 等 社 区 公 共 空 间 建 设,配 备 必 要 的 功 能 设 施,满 足 社 区 居民 文 化 活 动 需 要。5.1.2 居 民 自 治5.1.2.1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建 立 居 民 会 议 制 度、居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制 定 居 民 自 治 章 程、居 民 公 约 和居 务

    17、公 开 民 主 管 理 制 度,建 立 服 务 承 诺、考 核 评 议、协 商 议 事、报 告 工 作、学 习 培 训 等 工 作 制 度;建 立健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服 务 制 度。5.1.2.2 社 区 居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应 建 立 民 主 监 督、联 系 居 民、工 作 例 会、报 告 工 作、民 主 测 评 等 制 度。5.1.2.3 社 区 应 建 立 健 全 居 民 公 约 或 住 户 守 则,居 民 公 约 或 住 户 守 则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a)群 众 性,应 由 居 住 地 区 居 民 自 己 提 出 条 文、自 己 讨 论 制 定、大 家

    18、 共 同 遵 守,应 体 现 居 民 群 众 对本 居 住 地 区 的 重 大 社 会 事 务 有 直 接 的 参 与 权、决 定 权、监 督 权;b)合 法 性。制 定 内 容 和 流 程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c)针 对 性。应 从 居 住 地 的 具 体 情 况 出 发,从 居 民 的 实 际 需 求 中 产 生;d)约 束 性。应 由 居 民 共 同 遵 守 和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监 督 执 行。5.1.2.4 居 民 公 约 或 住 户 守 则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方 面,应 宣 传 党 的 方 针、政 策,树 立 社 会 主 义 道

    19、德 风 尚,倡 导 丰 富 多 彩、健 康 有益 的 文 化 生 活 等;b)社 会 治 安 方 面,规 定 居 民 有 维 护 本 社 区 社 会 治 安 的 责 任;c)环 境 卫 生 方 面,规 定 居 民 有 维 护 本 社 区 社 会 环 境 卫 生 的 责 任;d)邻 里 关 系 方 面,规 定 邻 里 之 间 应 睦 邻 友 爱、团 结 互 助,尊 重 合 理 的 公 共 空 间 和 私 人 空 间,提倡 邻 里 之 间 要 互 相 帮 助、助 人 为 乐,提 倡 邻 里 之 间 要 互 相 尊 重、互 敬 互 让,处 理 好 相 邻 关 系,以 及 如 何 正 确 处 理 邻

    20、里 纠 纷 等;e)婚 姻 家 庭 方 面,倡 导 构 建 和 谐 温 馨 的 现 代 家 庭 关 系;f)居 民 品 质 方 面,注 重 契 约 精 神 的 养 成,倡 导 和 谐 包 容 的 居 民 关 系;g)健 康 促 进 方 面,规 定 居 民 有 参 加 家 庭 医 生 签 约,养 成 健 康 生 活 方 式,开 展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等。5.1.2.5 有 条 件 的 小 区 应 在 街 道 社 区 的 指 导 下 建 立 业 委 会,社 区 党 委 应 选 派 党 员 干 部 担 任 业 委 会 党 组织 的 党 建 指 导 员,推 动 业 委 会 与 街 道 社 区 各

    21、 类 组 织 有 序 衔 接、良 好 互 动。5.1.3 社 会 协 同5.1.3.1 社 区 应 建 立 社 区 党 组 织、社 区 居 委 会、物 业 服 务 企 业、业 委 会 建 立 社 区 治 理“四 方”联 席 会议 制 度,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协 商 解 决 问 题。驻 区 单 位、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区 治 理。5.1.3.2 社 区 应 围 绕 社 区 治 理 主 题,定 期 举 办“社 区 治 理”沙 龙 活 动,组 织 开 展 社 区 治 理 资 源 发 布、交 流 研 讨、学 习 借 鉴、头 脑 风 暴、答 疑 解 惑,汇 集 社 区 服 务 需 求、共 商

    22、 攻 坚 克 难 对 策、探 索 社 区 治 理 创新,提 升 综 合 治 理 水 平。5.1.3.3 充 分 整 合 各 类 行 政 组 织、企 事 业 单 位、社 会 组 织、物 业 公 司、业 主 委 员 会、志 愿 者 队 伍 和 辖区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的 作 用,引 导 其 参 与 社 区 建 设,优 势 互 补,资 源 共 享;坚 持 双 向 服 务,形 成 共 建、共 治、共 享 合 力,提 升 社 区 管 理 水 平。5.1.3.4 社 会 协 同 治 理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4a)社 区 教 育 联 抓

    23、:充 分 调 动 社 区 共 建 单 位 积 极 参 与 社 区 教 育;b)社 区 文 化 联 搞:在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协 调 下,调 动 社 区 共 建 单 位 广 泛 开 展 社 区 文 体 活 动;c)社 区 治 安 联 防:发 挥 共 建 单 位 的 优 势,进 一 步 健 全 社 区 治 保、调 解、联 防、义 务 消 防 等 组 织 网络,把 各 方 面 力 量 组 织 起 来,联 手 进 行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d)社 区 服 务 联 办:发 挥 驻 区 单 位、社 会 组 织、专 业 社 工、志 愿 者 队 伍 优 势 开 展 社 区 服 务,

    24、发 动 共建 单 位 开 展 帮 困 助 困 活 动;e)社 区 环 境 联 建:调 动 共 建 单 位 参 与 社 区 环 境 建 设 和 管 理。5.2 社 区 服 务 品 质5.2.1 基 本 公 共 服 务5.2.1.1 服 务 范 围品 质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b)医 疗 卫 生 和 健 康 促 进 服 务;c)特 殊 人 群 服 务;d)文 化、教 育 和 体 育 服 务;e)公 共 安 全 服 务;f)法 律 和 调 解 服 务。5.2.1.2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品 质 社 区 应 提

    25、 供 以 下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a)重 点 关 注 留 守 妇 女、退 役 军 人、高 校 毕 业 生、就 业 困 难 人 员、残 疾 人 等 重 点 人 群:b)开 展 有 关 劳 动 就 业、创 业、社 会 保 障、劳 动 维 权 和 劳 动 监 察 方 面 的 法 律、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的 宣传、咨 询、培 训 服 务;c)通 过 上 门 走 访、电 话 联 系、数 据 比 对 等 方 式,与 失 业 人 群 取 得 联 系,了 解 其 就 业 失 业 状 态,建立 再 就 业 援 助 台 账,提 供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和 就 业 技 能 培 训;d)及

    26、 时 了 解 社 区“零 就 业 家 庭”、留 守 妇 女 就 业 服 务 需 求,建 立 就 业 服 务 台 账,开 展 重 点 帮 扶 服 务;e)协 助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政 策,协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区 居 民 办 理 参 加 社 会 保 险、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的 相 关 手 续。5.2.1.3 医 疗 卫 生 和 健 康 促 进 服 务品 质 社 区 应 提 供 以 下 社 区 医 疗 卫 生 和 健 康 促 进 服 务:a)应 为 社 区 常 住 居 民 提 供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b)应 为 社 区 常 住 居 民 建 立 健 康

    27、档 案;c)应 对 社 区 常 住 居 民 开 展 健 康 讲 座、健 康 咨 询、健 康 资 料 等 健 康 教 育 服 务;d)应 重 点 关 注 老 年 人、慢 性 病、结 核 病 和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者 以 及 孕 产 妇、儿 童、残 疾 等 重 点 人 群,提 供 个 体 化 健 康 指 导 与 医 疗 卫 生 服 务,指 导 居 民 对 自 身 的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进 行 评 估 和 管 理,降 低人 群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的 流 行 率;e)为 社 区 内 育 龄 妇 女 建 立 生 育 信 息 档 案,及 时 掌 握 育 龄 群 众 婚、孕、育、节 育、生

    28、 殖 保 健 等 动 态情 况,进 行 跟 踪 服 务 管 理,完 成 流 动 人 员 生 育 信 息 协 查 工 作,及 时 反 馈 信 息。5.2.1.4 特 殊 人 群 服 务品 质 社 区 应 提 供 以 下 特 殊 人 群 服 务:a)为 居 家 生 活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生 活、户 外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便 利,对 有 康 复 需 求 的 残 疾 人 实 行 档 案 管 理,为 残 疾 人 及 其 亲 友 开 展 康 复 知 识 培 训 和 指 导;b)为 社 区 老 年 人 建 立 信 息 档 案,可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日(全)托、居 家 养 老、助 浴、助 餐

    29、、时 间 银 行等 方 面 的 社 区 服 务,提 供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与 服 务 体 系;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5c)健 全 困 难 群 众 主 动 发 现、入 户 调 查、政 策 宣 传 等 社 会 救 助 服 务 机 制,为 困 难 家 庭、残 疾 人、优抚 对 象、未 成 年 人、流 动 人 口、留 守 妇 女、困 境 儿 童 等 群 体 提 供 社 会 救 助 服 务,为 社 区 低 保 对象 提 供 登 记 公 示 和 相 关 信 息 报 送 服 务,核 实 家 庭 基 本 情 况;d)提 供 殡 仪 服 务 咨 询、家 属 哀 伤 辅

    30、导 等 服 务。5.2.1.5 文 化、教 育 和 体 育 服 务品 质 社 区 应 提 供 以 下 文 化、教 育、体 育 服 务:a)发 展 具 有 本 地 特 色 的 社 区 文 化,树 立 良 好 家 风、公 序 良 俗 和 社 区 公 约,弘 扬 传 统 文 化 艺 术;b)整 合 宣 传 文 化、党 员 教 育、科 技 普 及、普 法 教 育、体 育 健 身 等 服 务 功 能,开 展 具 有 本 地 特 色 的社 区 文 化、教 育 和 体 育 活 动,有 条 件 的 社 区 可 开 展 图 书 馆 服 务;c)建 有 专 职 管 理 人 员、专 任 教 师 和 志 愿 者 组

    31、成 的 专 兼 结 合 的 社 区 教 育 工 作 队 伍,建 立 培 训 制 度,定 期 组 织 人 员 培 训;d)构 建 健 身 基 层 组 织 网 络,每 个 社 区 应 至 少 有 1 个 健 身 组 织,至 少 有 1 名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组 织居 民 结 合 当 地 民 俗 特 点 开 展 健 身 舞、太 极 拳 等 活 动 项 目。5.2.1.6 公 共 安 全 服 务品 质 社 区 应 提 供 以 下 公 共 安 全 服 务:a)建 立 社 区 警 务 工 作 室 或 中 心 警 务 工 作 站,社 区 民 警、辅 警 配 置 应 达 到 每 个 社 区 至 少

    32、1 名 警 务人 员,提 供 全 天 候 服 务;b)建 立 社 区 消 费 维 权 监 督 联 络 站 及 消 费 维 权 义 工 联 络 点,受 理 消 费 者 投 诉,依 法 处 理 各 类 消 费 争议,解 答 消 费 者 有 关 咨 询,积 极 参 加 各 项 保 护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活 动;c)设 置 交 通 安 全 劝 导 站 和 配 备 不 少 于 2 名 交 通 安 全 劝 导 员,负 责 对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秩 序 的 维 护 和管 理,参 与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排 查;d)建 立 社 区 微 型 消 防 站 或 志 愿 消 防 队 伍,建 设 应

    33、 急 避 难 场 所 和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场 所;e)协 助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查 处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活 动。5.2.1.7 法 律 和 调 解 服 务品 质 社 区 应 提 供 以 下 法 律 和 调 解 服 务:a)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法 制 宣 传 活 动,引 导 带 动 社 区 居 民 积 极 参 与 普 法 宣 传,引 导 教 育 社 区 居 民 学 法、知 法、懂 法、守 法、用 法;b)引 导 经 济 困 难 人 员 申 请 法 律 援 助,协 助 开 展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法 律 维 权 工 作;c)建 立 社 区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34、网 络,引 导 人 民 调 解 员、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社 会 工 作 者、心 理 咨 询师 等 专 业 队 伍,提 供 物 业 纠 纷、家 事 纠 纷、邻 里 纠 纷 调 解、信 访 化 解 和 老 楼 加 装 电 梯 矛 盾 调 解服 务。5.2.2 物 业 服 务5.2.2.1 住 宅 小 区 全 面 坚 持 党 建 引 领 物 业 管 理 的 原 则,实 现 物 业 管 理 全 覆 盖,根 据 小 区 实 际 情 况 实 行不 同 的 引 导 政 策,分 类 指 导、区 别 施 策,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区 可 采 取“以 奖 代 补”的 方 式,促 进 提 升 物

    35、业 管理 服 务 水 平。5.2.2.2 物 业 管 理 应 建 立“常 态 化 问 题 梳 理+配 套 解 决 措 施”闭 环 工 作 机 制,对 小 区 问 题 梳 理 情 况 实 时更 新、动 态 掌 控。5.2.2.3 完 善 物 业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机 制,建 立 健 全 物 业 服 务“红 黑 榜”制 度,完 善 物 业 行 业 信 用 评 价 机制,推 行 物 业 服 务 公 示 制 度。5.2.2.4 建 成 超 过 五 年 的 普 通 商 品 房 小 区,物 业 服 务 质 量 应 至 少 达 到 泰 州 市 区 普 通 住 宅 前 期 物 业 公共 服 务 分 项

    36、目 分 等 级 服 务 标 准 和 收 费 标 准 的 二 星 级 标 准 与 泰 州 市 住 宅 区 党 建 引 领 物 业 管 理 星 级 标 准评 价 导 则 的 二 星 级(提 升 类)标 准;建 成 未 满 五 年 的 普 通 商 品 房 小 区,应 同 步 配 套 引 进 物 业 服 务 企 业(项 目),物 业 服 务 质 量 应 至 少 达 到 泰 州 市 区 普 通 住 宅 前 期 物 业 公 共 服 务 分 项 目 分 等 级 服 务 标 准 和 收费 标 准 的 四 星 级 标 准 与 泰 州 市 住 宅 区 党 建 引 领 物 业 管 理 星 级 标 准 评 价 导 则

    37、 的 三 星 级(标 杆 类)。5.2.3 便 民 服 务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65.2.3.1 建 立“全 科”社 工 业 务 培 训 制 度,制 定 前 台 全 科 社 工、后 台 专 职 社 工、网 格 社 工 的 岗 位 职 责清 单、服 务 标 准,组 织 开 展 服 务 承 诺 活 动,推 动“全 科 社 工”服 务 模 式 全 覆 盖。5.2.3.2 应 按 照“全 科 社 工”服 务 模 式,设 置“全 科 社 工”服 务 岗(台),实 行 多 岗 合 一 的 全 开 放 式受 理 前 台 服 务,实 现 政 务 服 务、公 共 服 务 等

    38、便 民 服 务 事 项“一 号 申 请、一 岗 受 理、一 网 通 办”的 全 程 委托 代 理。5.2.3.3 建 立“前 台 受 理、后 台 办 理、统 一 出 件、一 门 服 务”的 工 作 模 式,由 前 台 全 科 社 工 负 责 接 待居 民,全 面 受 理 办 事 项 目 或 指 导 群 众 办 理 事 项,后 台 专 职 社 工 协 同 完 成 办 理 事 务 和 其 他 事 项。5.2.3.4 2 0 0 0 户 及 以 下 的,至 少 配 备 3 名 全 科 社 工;2 0 0 0 户 以 上 的,每 增 加 5 0 0 户,增 加 配 备 1 名 全科 社 工。5.2.3

    39、.5 建 立 网 格 社 工 包 联 网 格、入 户 走 访 工 作 机 制,重 点 做 好 基 础 信 息 采 集、政 策 宣 传、社 情 民 意收 集、安 全 隐 患 排 查、矛 盾 纠 纷 化 解、政 策 法 规 宣 传、服 务 帮 办 代 办 等 工 作。5.2.3.6 便 民 服 务 应 满 足 群 众 最 基 本 的 日 常 需 求,至 少 包 括 政 务 服 务、红 色 文 化、居 家 养 老、节 日 活动、线 上 社 群 等 五 个 方 面;有 条 件 社 区 可 开 展 特 色 化 服 务 项 目,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疗 保 健、体 育 健 身、文体 娱 乐、公 益

    40、培 训、便 民 超 市、全 民 阅 读、亲 子 服 务 等 内 容。5.2.3.7 便 民 服 务 应 延 伸 至 居 民 家 门 口,形 成“1 0 分 钟 便 民 服 务 圈”。5.2.4 公 益 志 愿 服 务5.2.4.1 社 区 大 党 委 应 牵 头 整 合 区 级 职 能 部 门、群 团 组 织、相 关 驻 区 单 位、社 会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社 区 志愿 服 务 组 织、专 业 社 工、网 格 员 等 资 源,定 期 组 织 开 展“五 带 三 星”志 愿 服 务 和 社 区 文 体 活 动。5.2.4.2 社 区 根 应 据 党 员 选 岗、定 岗 情 况,成 立 便

    41、 民、助 民、惠 民、乐 民、安 民 等 各 类 志 愿 服 务 队。5.2.4.3 各 志 愿 服 务 队 和 社 会 组 织 针 对 社 区 居 民 共 性 需 求,制 定 月 度 服 务 计 划,报 社 区 备 案。社 区 应统 筹 制 定 月 度 服 务(活 动)项 目 安 排 表,有 序 组 织 各 服 务 队 和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常 态 化 服 务。5.2.4.4 服 务(活 动)开 展 前,社 区 应 通 过 公 共 栏、微 信 群 等 平 台,将 月 度 服 务(活 动)项 目 安 排 表向 广 大 居 民 和 党 员 公 示,吸 纳 群 众 广 泛 参 与。5.2.4

    42、.5 社 区 以 网 格 单 位,建 立 居 民 微 信 群,搭 建 群 众 随 时 反 映 诉 求、党 员 及 时 跟 进 响 应、效 果 即 时评 价 反 馈 的 互 动 平 台。5.2.4.6 社 区 定 期 梳 理 群 众 诉 求,针 对 居 民 反 映 强 烈 的 卫 生 环 境、绿 化 美 化 等 突 出 问 题 或 临 时 性 任 务,发 动 居 住 在 本 社 区 的 志 愿 者 参 加 集 中 志 愿 活 动。5.2.4.7 倡 导 开 设 慈 善 超 市,慈 善 超 市 盈 利 应 用 于 支 持 困 难 群 体 帮 扶、社 区 融 合、公 益 志 愿 服 务 等 公益 项

    43、 目。5.2.5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服 务5.2.5.1 社 区 应 充 分 利 用 各 类 资 金,积 极 引 导 推 动 便 民 服 务 类、文 体 活 动 类、公 益 慈 善 类、社 区 治 理类、专 业 合 作 类、枢 纽 支 持 型 等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区 服 务。引 进 孵 化 社 会 组 织 应 达 1 2 家 以 上,运 行质 态 优 良 率 5 0%以 上。5.2.5.2 社 区 可 将 闲 置 的 宾 馆、办 公 用 房、福 利 设 施 等 国 有 或 集 体 所 有 资 产,通 过 资 源 整 合、无 偿 使用 等 优 惠 方 式 提 供 给 社

    44、 区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公 益 活 动。5.2.5.3 社 区 应 及 时 梳 理 发 布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清 单、社 区 居 民 服 务 需 求 清 单 和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服 务 资源 清 单。5.2.5.4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围 绕 社 区 居 民 服 务 需 求 清 单 项 目 开 展 社 区 服 务 活 动,为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专 业 性、个 性 化 服 务 活 动,推 动 社 区 服 务 主 体 多 元 化。5.2.5.5 有 条 件 的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宜 吸 纳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才,发 挥 专 业 社 工 支 撑

    45、作 用,引 领 带 动 社 区 社会 组 织 开 展 社 区 服 务 活 动,提 升 服 务 水 平。5.2.5.6 社 区 应 围 绕“助 家 政”“助 学 习”“助 康 复”“助 帮 困”“助 就 业”,推 动 策 划 社 区 公 益 服务 项 目。社 会 组 织 应 结 合 自 身 实 际,积 极 申 报 实 施 公 益 创 投 项 目,主 动 参 与 社 区“微 治 理”。5.3 社 区 文 化 品 质D B 3 2 1 2/T 1 0 8 7 2 0 2 175.3.1 道 德 风 尚5.3.1.1 宜 通 过 多 种 载 体 广 泛 宣 传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引

    46、导 居 民 自 觉 践 行。5.3.1.2 应 按 程 序 修 订 完 善 社 区 公 约,并 通 过 广 播、短 信、张 榜 公 开、编 印 微 故 事、口 袋 书 等 多 种 形式 进 行 广 泛 宣 传。5.3.1.3 应 大 力 宣 传 孝 老 敬 老、尊 老 爱 幼、以 小 带 老、道 德 反 哺、勤 俭 节 约、邻 里 和 睦、自 立 自 强 等传 统 家 风 家 训 文 化,鼓 励 以 家 风 家 训 展 示 牌、家 风 家 训 上 墙 等 形 式 进 行 宣 传 和 推 广。5.3.2 移 风 易 俗5.3.2.1.1 应 实 施“婚 丧 新 办”倡 导 计 划,倡 导“婚 事

    47、 新 办、丧 事 简 办、其 他 喜 庆 事 宜 不 办”新 风 气。5.3.2.1.2 应 抵 制 利 用 红 白 喜 事 相 互 攀 比、铺 张 浪 费,提 倡 文 明、节 俭,提 倡 重 情 轻 礼 人 情 风,引 导树 立 正 确 价 值 观 念。5.3.2.1.3 应 提 倡 集 体 婚 礼、旅 游 结 婚 等 婚 庆 办 理 形 式。5.3.2.1.4 宜 引 导 建 立 殡 葬 协 会、老 人 协 会、红 白 理 事 会 等 社 会 组 织,开 展 婚 丧 整 治 改 革。5.3.2.1.5 应 倡 导 普 及 草 坪 葬、花 葬、壁 葬、树 葬 等 绿 色 葬 法。5.3.2.

    48、1.6 提 倡 鲜 花 祭 拜、栽 种 绿 植、家 庭 追 思 会 等 绿 色 环 保 文 明 祭 拜 方 式。5.3.2.1.7 鼓 励“互 联 网 祭 祀”新 时 代 祭 祀 方 法,通 过 书 写 文 章、绘 画 等 方 式 寄 托 哀 思。5.3.3 文 体 活 动5.3.3.1 文 化 讲 堂社 区 应 开 设 文 化 讲 堂,利 用 社 区 自 身 人 才 力 量 和 聘 请 讲 师,开 设 居 民 所 需 的 各 种 门 类 的 讲 座。5.3.3.2 文 化 展 示社 区 应 围 绕 中 心 工 作,发 挥 宣 传 教 育 引 导 作 用,展 示 社 区 的 最 美 人 物、最

    49、 美 现 象、社 区 风 采 等 方 面的 内 容,利 用 长 廊、橱 窗、楼 道 等 设 施,开 展 公 益 性 宣 传 活 动,营 造 社 区 文 化 氛 围。5.3.3.3 文 化 社 团社 区 应 组 建 文 化 队 伍 或 成 立 文 体 俱 乐 部,加 强 指 导 和 培 训,提 升 社 区 文 化 队 伍 整 体 水 平。5.3.3.4 文 化 品 牌社 区 应 按 照“一 社 一 品”的 要 求,深 入 挖 掘 社 区 历 史 文 化 与 现 代 文 明 资 源,设 置 各 类 文 化 活 动 载 体,通 过 文 化 展 示、文 化 交 流 等 形 式,打 造 社 区 文 化

    50、品 牌。5.3.3.5 文 化 节 日社 区 应 围 绕 睦 邻 友 好、向 上 向 善 向 美 等 主 题,结 合 传 统 节 日,组 织 社 区 居 民 广 泛 参 与 邻 居 节、读 书节 等 各 类 文 化 节 日 节 庆 活 动,增 进 居 民 感 情,丰 富 居 民 文 化 生 活。5.3.3.6 网 络 文 化 平 台社 区 应 建 立 网 络 文 化 服 务 平 台,及 时 发 布 公 共 文 化 信 息,提 高 居 民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知 晓 度 和 参 与 力。5.3.3.7 图 书 借 阅社 区 应 订 购 各 类 报 刊、杂 志 和 书 籍,图 书 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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