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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2028—2021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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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2028—2021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范.pdf

    1、I C S 1 3.0 2 0C C S Z 0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2 0 2 8 2 0 2 1农 村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规 范2 0 2 1-1 2-2 4 发布 2 0 2 1-1 2-2 7 实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 1 2/T 2 0 2 8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区(高 港 区)农

    2、业 农 村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医 药 高 新 区(高 港 区)农 业 农 村 局、泰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泰 州 市 标 准 化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毛 进、王 勇、鲁 锋、王 圣 华、王 永 明、顾 飞、孙 少 文、武 冰、吴 薇、陈 蓝 生、郭 健、李 海 鹏、张 婧 娴、王 友 成。D B 3 2 1 2/T 2 0 2 8 2 0 2 11农 村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泰 州 市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的 术 语

    3、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建 设 范 围、建 设 内 容、监 督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泰 州 市 农 村 人 居 环 境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8 3 8 地 表

    4、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5 7 6 8.1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7 9 5 9 粪 便 无 害 化 卫 生 要 求G B/T 1 4 8 4 8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村 人 居 环 境 r u r a l l i v i n g e n v i r o n m e n t农 村 居 民 工 作

    5、 劳 动、生 活 居 住、休 息 游 乐 和 社 会 交 往 的 空 间 场 所。4 基 本 要 求4.1 应 根 据 地 理、民 俗、经 济 水 平 和 农 民 期 盼,加 强 规 划 引 导,合 理 安 排 建 设 任 务 和 建 设 时 序,采 用适 合 本 村 实 际 的 工 作 路 径 和 技 术 模 式。4.2 统 筹 兼 顾 农 村 田 园 风 貌 保 护 和 环 境 整 治,注 重 乡 土 味 道,强 化 地 域 文 化 元 素 符 号,综 合 提 升 田 水路 林 村 风 貌,促 进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村 庄 形 态 与 自 然 环 境 相 得 益 彰。4.3

    6、尊 重 村 民 意 愿,根 据 村 民 需 求 合 理 确 定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优 先 顺 序 和 标 准。发 挥 村 规 民 约 作 用,强 化村 民 环 境 卫 生 意 识,提 升 村 民 参 与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的 自 觉 性、积 极 性、主 动 性。4.4 建 管 并 重、长 效 运 行。坚 持 先 建 机 制、后 建 工 程,合 理 确 定 投 融 资 模 式 和 运 行 管 护 方 式,推 进 投融 资 体 制 机 制 和 建 设 管 护 机 制 创 新,保 各 类 设 施 建 成 并 长 期 稳 定 运 行。5 建 设 范 围农 村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应 坚

    7、 持“六 位 一 体”综 合 管 护,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农 村 河 道;道 路 交 通;绿 化 亮 化;环 境 保 洁;公 共 设 施;公 共 空 间。D B 3 2 1 2/T 2 0 2 8 2 0 2 126 建 设 内 容6.1 农 村 河 道6.1.1 生 态 环 境 维 护6.1.1.1 河 道 及 河 塘 沟 渠 洁 净,水 面 无 漂 浮 物、杂 草、垃 圾 等,水 系 畅 通。6.1.1.2 宜 采 用 生 态 护 坡,种 植 本 土 品 种 的 绿 化 植 被,应 定 期 维 护 岸 坡 绿 化 植 物,以 及 具 有 水 体 净 化功 能 的 水 面 植 物

    8、 浮 床 和 沉 水、挺 水、浮 水 植 物。对 缺 损、枯 萎 的 植 物 应 适 时 补 种、修 剪、更 新 等,并 应根 据 病 虫 害 情 况 开 展 有 效 防 治。6.1.1.3 宜 通 过 种 植 适 宜 的 水 生 植 物、放 养 水 生 动 物 等 方 式,增 强 水 体 生 态 修 复 能 力,改 善 生 态 环 境。6.1.1.4 应 保 持 河 道 生 态 环 境 与 周 边 自 然 人 文 环 境 相 协 调。6.1.1.5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不 应 直 接 排 入 河 道、沟 渠 坑 塘,应 通 过 集 中 式 或 户 式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排

    9、放。6.1.2 河 道 保 洁6.1.2.1 应 清 理 河 道 管 护 范 围 内,特 别 是 河 中、河 坎、河 岸 边、桥 洞、河 埠 头 等 处 的 废 弃 漂 浮 物、垃圾、杂 草、畜 禽 粪 便 等,日 产 日 清。6.1.2.2 应 及 时 清 除 河 道 管 护 范 围 内 堆 放 的 杂 物。6.1.2.3 应 及 时 处 理 河 道 管 护 范 围 内 的 动 物 尸 体 及 动 物 产 品。6.1.2.4 应 及 时 清 除 河 道 相 关 设 施 和 构 筑 物 立 面 的 污 迹、积 尘、蛛 网 以 及 乱 贴、乱 挂 物 件 等。6.1.3 清 淤 清 障6.1.3

    10、.1 应 根 据 各 村 实 际 情 况 对 河 道 进 行 清 淤 清 障,并 与 河 堤 建 设、滩 地 保 护 等 相 结 合。6.1.3.2 应 采 用 合 理 的 清 淤 方 式 和 淤 泥 处 置 方 案,妥 善 处 置 淤 泥,防 止 对 环 境 造 成 二 次 污 染,减 少 清淤 土 方 堆 放 对 农 田 的 占 用。6.1.3.3 发 现 影 响 河 道 引 排 畅 通 的 障 碍 物(如 违 章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挡 水 围 堰、坝 埂、高 秆 作 物 等),应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6.1.4 河 道 设 施 维 护6.1.4.1 应 设 立

    11、河 道 管 护 责 任 牌,明 确 河 道 名 称、管 护 范 围、管 护 内 容、管 护 责 任 人、监 督 电 话 等。6.1.4.2 对 界 桩、责 任 牌、宣 传 牌、公 示 牌、安 全 警 示 牌 等 设 施 应 进 行 定 期 维 护,保 持 设 施 完 好,标识 及 字 迹 清 晰,内 容 准 确。6.1.4.3 河 道 安 全 设 施、灌 溉 设 施、防 汛 设 施、亲 水 便 民 设 施 等 应 由 专 业 人 员 定 期 维 护,确 保 正 常 使用 和 安 全 运 行。6.2 道 路 交 通6.2.1 村 内 主 要 干 道 等 级 公 路 比 率 应 大 于 9 0%,

    12、路 面 无 破 损。6.2.2 村 内 主 干 道 路 肩 无 种 植,路 田、路 宅 分 离 率 应 1 0 0%。6.2.3 村 内 主 干 道 硬 化 率 应 1 0 0%,次 干 道 宜 全 面 硬 化,宅 间 道 路 应 平 整,边 沟 畅 通,破 损 道 路 应 及 时修 复。6.2.4 道 路 通 村 主 干 道 标 识 明 显,道 路 标 识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的 要 求。6.2.5 村 内 主 要 干 道 照 明 应 保 证 夜 间 出 行。6.2.6 桥 梁 设 施 安 全 美 观,应 与 周 围 环 境 整 体 协 调 一 致,体 现 地 域 风 格,无

    13、 宽 路 窄 桥,所 有 桥 梁 设 置限 载 标 志、安 全 设 施 设 置 完 备,符 合 G B 5 7 6 8.1、G B 5 7 6 8.2 相 关 要 求。6.3 绿 化 亮 化6.3.1 村 庄 应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村 庄 绿 化,绿 化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2 5%。6.3.2 庭 院 绿 化 以 农 户 庭 院 为 单 位,结 合 农 户 意 愿,体 现 地 方 特 色。6.3.3 路 渠 绿 化 结 合 农 田 林 网 建 设,对 乡 村 道 路、渠 道、河 流 两 岸 进 行 绿 化。6.3.4 隙 地 绿 化 利 用 边 角 地、空 闲 地 等 边 角 空

    14、地 进 行 绿 化。6.3.5 宜 采 用 乡 土 种 植 和 引 进 品 种 相 结 合,做 到 适 地 适 树,适 当 栽 种 果 蔬,凸 显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乡 村田 园 风 貌。D B 3 2 1 2/T 2 0 2 8 2 0 2 136.3.6 道 路 两 侧 一 米 以 内 不 宜 种 植 高 杆 作 物,农 户 自 留 地 可 通 过 篱 笆、栅 栏 进 行 规 范。6.3.7 主 干 道 和 公 共 场 所 应 安 装 路 灯,路 灯 光 源 宜 使 用 节 能 灯 具,满 足 照 明 需 求 并 定 期 维 护。次 干 道和 宅 间 道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15、置 路 灯。6.3.8 路 灯 设 置 间 距 不 大 于 5 0 m,规 格 统 一、美 观 整 齐,与 周 围 建 筑 物 风 格 相 协 调。6.4 环 境 保 洁6.4.1 畜 禽 养 殖6.4.1.1 农 村 畜 禽 养 殖 应 在 符 合 地 方 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畜 禽 养 殖 生 产。6.4.1.2 农 户 自 养 鸡、鸭、鹅 等 家 禽,宜 征 得 周 围 邻 居 同 意,搭 建 棚 舍 应 整 齐 有 序,与 周 边 环 境 相 适宜,做 到 村 庄、庭 院 无 臭 味。6.4.1.3 畜 禽 养 殖 粪 污 应 无 害 化 处 理,采 取 物 理、化

    16、 学 和 生 物 等 方 法 除 臭、除 蚊 蝇,减 轻 恶 臭 对 环 境的 污 染,根 据 需 要 及 时 归 田 归 地。6.4.2 生 活 垃 圾6.4.2.1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应 坚 持“户 分 类、组 保 洁、村 收 集、易 腐 垃 圾 就 地 生 态 处 理、其 他 生 活 垃圾 镇 转 运、市(区)处 理”的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收 运 和 处 理 模 式,实 现 垃 圾 分 类 全 过 程 处 置,农 村 生 活 垃 圾应 做 到 日 产 日 清。6.4.2.2 生 活 垃 圾、农 业 生 产 废 物 禁 止 直 接 焚 烧 和 露 天 堆 放,对“垃 圾

    17、 山”、“垃 圾 围 村”、“垃 圾围 坝”等 及 时 清 理,农 忙 时 期,秸 秆 应 定 点 规 范 堆 放。6.4.2.3 应 根 据 垃 圾 生 产 规 模、垃 圾 种 类、收 集 方 式、清 运 周 期 等,合 理 配 置 垃 圾 收 集 容 器、垃 圾 收集 车、垃 圾 转 运 箱 等。6.4.2.4 开 展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宣 传 教 育,科 学 合 理 投 放 分 类 设 施,农 户 对 有 毒 有 害、可 回 收、易 腐 及 其他 垃 圾 分 类 认 识 准 确。6.4.3 建 筑 垃 圾6.4.3.1 应 建 立 健 全 农 村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专 项 方

    18、 案,对 农 村 内 建 筑 渣 土 的 产 生、防 尘 措 施、处 置 等 实 行统 一 领 导,统 一 管 理。6.4.3.2 应 采 取 专 门 方 式,单 独 收 集,送 往 指 定 的 专 门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场 进 行 处 理 处 置。6.4.3.3 开 展 宣 传 教 育,加 强 农 村 施 工 人 员 环 保 意 识,减 少 建 筑 垃 圾 的 产 生 量,在 施 工 中 做 到 工 完 场清,多 余 材 料 及 时 回 收 再 利 用。6.4.4 户 厕 卫 生6.4.4.1 逐 步 清 除 屋 外 户 厕,农 户 家 中 建 有 卫 生 间 的,不 建 户 外 厕

    19、屋;已 建 且 确 需 保 留 的,厕 屋 需 通水、通 风,建 有 蹲 便 器,厕 屋 外 观 与 当 地 村 容 村 貌 相 适 应。6.4.4.2 农 村 新 建 住 房 应 配 套 建 设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厕 所 类 型 可 选 择 完 整 上 下 水 道 水 冲 式 厕 所、三 格式 化 粪 池。6.4.4.3 保 持 厕 所 内 清 洁 卫 生,户 外 厕 屋 地 面 无 污 水、无 垃 圾,化 粪 池 盖 板 密 闭,无 强 烈 臭 味。6.4.4.4 全 面 取 缔 露 天 粪 坑,所 有 粪 污 水 应 通 过 三 格 式 化 粪 池 或 污 水 管 网 达 到

    20、无 害 化 卫 生 排 放 处 理。6.4.5 粪 污 处 理6.4.5.1 水 冲 式 厕 所 粪 污 应 经 化 粪 池 生 物 降 解 后 排 放,排 放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a)村 庄 周 围 有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的,宜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道;b)有 村 级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应 通 过 污 水 管 道 排 入 村 级 污 水 处 理 设 施;c)不 具 备 排 入 污 水 管 道 条 件 的,可 采 用 贮 粪 池、抽 粪 车 抽 取 粪 渣 等 方 式 处 理。6.4.5.2 化 粪 池 和 贮 粪 池 应 设 置 在 人 们 不 经 常

    21、 活 动、便 于 清 掏 的 地 方,四 壁 和 底 部 应 做 防 水 处 理,池盖 应 坚 固。6.4.5.3 粪 便 应 按 G B 7 9 5 9 的 要 求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非 水 冲 式 贮 粪 池 的 粪 便 应 及 时 清 掏,粪 池 内 的 粪便 不 应 超 过 粪 池 容 积 的 四 分 之 三。6.4.5.4 三 格 式 化 粪 池 不 应 取 用 一、二 池 的 粪 液 施 肥,不 应 向 二、三 池 倒 入 新 鲜 粪 液,第 三 池 的 粪 水可 直 接 施 肥。D B 3 2 1 2/T 2 0 2 8 2 0 2 146.5 公 共 设 施6.5.1

    22、 供 水 饮 水6.5.1.1 集 中 供 水 应 全 部 入 户。6.5.1.2 对 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源,应 建 立 水 源 保 护 区。保 护 区 内 严 禁 一 切 有 碍 水 源 水 质 的 行 为 和 建 设任 何 可 能 危 害 水 源 水 质 的 设 施。6.5.1.3 现 有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所 有 污 染 源 必 须 进 行 清 理 整 治。6.5.1.4 水 质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采 用 地 下 水 为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时,水 质 应 符 合 G B/T 1 4 8 4 8 相 关 要 求;b)采 用 地 表 水 为 生 活

    23、 饮 用 水 水 源 时,水 质 应 符 合 G B 3 8 3 8 相 关 要 求。6.5.2 水 源 水 质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时,应 采 取 必 要 的 处 理 工 艺,处 理 后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相 关 要求。6.5.3 生 活 用 能6.5.3.1 坚 持“宜 气 则 气、宜 电 则 电”的 原 则,控 制 煤 炭、秸 秆、柴 草 等 非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量,逐 步 增加 清 洁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比 例。6.5.3.2 村 庄 电 网 应 接 入 城 乡 供 电 网 络,供 电 设 施 的 容 量 应 符 合

    24、农 业 生 产、村 民 生 活 和 工 业 用 电 的 需求。6.5.4 信 息 建 设6.5.4.1 广 电、通 信 设 施 杆 线 整 齐、无 私 拉 乱 接,基 础 通 讯 设 施 健 全,鼓 励 杆 线 逐 步 入 地。6.5.4.2 行 政 村 互 联 网 覆 盖 率 达 1 0 0%,信 息 服 务 体 系 基 本 健 全、信 号 畅 通、安 全 有 序。6.5.5 公 共 厕 所6.5.5.1 地 面 应 清 洁、无 积 水、无 明 显 纸 屑、烟 蒂 等 杂 物 且 臭 味 不 明 显。6.5.5.2 应 合 理 配 置 垃 圾 篓,垃 圾 不 应 溢 出。6.5.5.3 蹲

    25、位、小 便 器 整 洁,无 水 锈、尿 垢、粪 迹、垃 圾,管 道 通 畅,无 堵 塞。6.5.5.4 隔 墙、天 花 板、门 窗、隔 离 板 整 洁,无 乱 写 乱 画,无 污 迹、蛛 网。6.5.5.5 公 共 厕 所 内 照 明 灯 具、洗 手 盆、镜 子、冲 水 设 备、拖 把 池 等 完 好 并 保 持 干 净。6.5.5.6 蚊 蝇 滋 生 季 节 应 定 时 喷 洒 灭 蚊 蝇 药 物,厕 所 室 内 基 本 无 蝇。6.5.5.7 公 共 厕 所 内 外 环 境 整 洁,工 具 摆 放 整 齐,周 围 宜 绿 化、美 化。6.5.5.8 公 共 厕 所 外 应 设 有 明 显

    26、标 识,男 女 厕 至 少 各 一 个 蹲 位。6.5.5.9 公 共 厕 所 应 保 持 正 常 开 放,设 置 专 人 管 理。6.5.5.1 0 公 共 厕 所 粪 污 处 理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6.4.5 的 要 求。6.5.6 农 村 综 合 服 务 中 心6.5.6.1 服 务 中 心 选 址 宜 以 便 民、安 全 环 保 为 原 则,保 留 地 方 特 色,房 屋 结 构 牢 固、干 燥、无 渗、通风 照 明 条 件 良 好,干 净 整 洁。6.5.6.2 服 务 中 心 应 能 够 满 足 日 常 办 公 需 求。6.5.6.3 服 务 中 心 应 在 主 体 建 筑

    27、外 设 立 明 显 的“X X 村 综 合 服 务 中 心”标 识。6.5.7 农 村 健 身 广 场6.5.7.1 健 身 广 场 应 建 在 农 户 集 中 居 住 地 或 村 部 周 围,方 便 农 民 群 众 锻 炼,体 育 健 身 设 施 齐 全,满 足农 民 群 众 体 育 锻 炼 和 精 神 文 化 需 求。6.5.7.2 健 身 广 场 功 能 区 标 识 明 显,体 育 设 施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标 明 使 用 方 法 和 注 意 事 项,落 实 专 人 管 护,定 期 拆 除 超 过 安 全 使 用 期 的 器 材。6.5.7.3 健 身 广 场 地 面 平 整、干

    28、净 卫 生,通 过 绿 化 美 化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适 宜。6.6 公 共 空 间6.6.1 村 内 应 利 用 空 余 场 地、道 路 周 边 等 设 置 公 共 停 车 场,布 局 合 理、场 地 平 整,标 识 醒 目 规 范。D B 3 2 1 2/T 2 0 2 8 2 0 2 156.6.2 村 内 无 违 章 搭 建、构 筑 物 及 无 产 权 破 壁 残 垣,无 乱 堆 乱 放;建 筑 材 料 等 有 序 堆 放 并 码 放 整 齐,不 得 占 用 村 庄 道 路、活 动 场 地 并 适 当 遮 挡。6.6.3 村 内 道 路 路 面、公 共 场 所 地 面、绿 化 地

    29、 无 废 杂 物、尘 土、果 皮 纸 屑 等。6.6.4 柴 草 堆 需 移 至 房 屋 背 街 面、庭 院 内 等 地,码 放 整 齐,与 村 庄 环 境 整 体 协 调 一 致。6.6.5 生 产 工 具 定 点 存 放,农 用 机 械 有 序 停 放,不 得 影 响 交 通 和 人 员 通 行。6.6.6 村 庄 应 设 置 文 化 墙、公 告 栏 等,及 时 清 除 影 响 村 庄 风 貌、与 环 境 不 协 调 的 墙 体 广 告、违 规 牌 匾、废 旧 广 告 等。6.6.7 户 门、临 街 可 见 的 外 墙、窗 户、栏 杆 等 干 净 整 洁、无 乱 涂 乱 画、积 尘、蜘 蛛

    30、 网,指 示 牌、标 志干 净 无 灰 尘,无 与 之 无 关 的 文 字 张 贴 及 附 着 物。6.6.8 店 面 招 牌、广 告、宣 传 语 等 应 大 小 适 宜、色 彩 协 调。6.6.9 太 阳 能 热 水 器、空 调 外 机 等 外 挂 设 备 应 与 村 容 村 貌 整 体 相 协 调。6.6.1 0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与 村 落 整 体 风 貌 相 协 调 的 标 识 标 牌 等 标 志。7 监 督 管 理7.1 根 据 村 庄 实 际,建 立 村 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村 规 民 约,在 村 庄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责 任 牌,明 确 各 类 管 护项 目

    31、的 标 准、责 任 人 和 监 督 电 话。7.2 每 百 户 农 户 应 配 备 1 名 长 效 管 护 保 洁 员,每 个 村(社 区)应 配 备 2 名 以 上 绿 化 养 护 员 和 2 名 以 上 公共 设 施 维 护 员,有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村(社 区)应 落 实 专 职 或 兼 职 维 护 人 员。7.3 村(社 区)应 建 立 村 庄 环 境 长 效 管 护 资 金 投 入 机 制,长 效 管 理 经 费 实 行 以 公 共 财 政 投 入 为 主,社 会力 量 捐 助、受 益 人 适 度 负 担 相 结 合 的 保 障 机 制。7.4 村 委 会 对 环 境 卫 生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情 况 建 立 奖 惩 机 制,按 季 或 月 实 施 检 查 考 核,进 行 自 评,发 现 问题 及 时 纠 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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