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 . 1 6 0 C C S A 2 0 DB3212 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3 2 1 2 / T 1 0 7 8 2 0 2 1 农 村 警 务 工 作 规 范 2 0 2 1 - 1 0 - 2 9 发 布 2 0 2 1 - 1 0 - 2 9 实 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 B 3 2 1 2 / T 1 0 7 8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由
2、 泰 州 市 公 安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公 安 局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薛 荣 美 、 唐 吉 武 、 陈 海 龙 、 陈 庚 、 陈 娟 、 王 大 伟 。D B 3 2 1 2 / T 1 0 7 8 2 0 2 1 1 农 村 警 务 工 作 规 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村 警 务 工 作 的 职 责 划 分 、 工 作 方 式 、 农 村 警 务 力 量 配 置 、 农 村 警 务 室 建 设 和 运 行 机 制 等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农 村 警 务 管 理 工 作 。
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农 村 警 务 p o l i c e s e r v i c e i n r u r a l c o m m u n i t y 工 作 立 足 农 村 地 区 , 充 分 利 用 农 村 治 安 资 源 , 通 过 警 民 、 警 网 格 有 机 结 合 , 维 护 农 村 治 安 秩 序 稳 定 、 有 效 预 防 违 法 犯 罪 , 更 好 地 服 务 农 村 建 设 , 服 务 农 村 群 众 , 为 适 应
4、新 时 期 农 村 地 区 发 展 , 服 务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提 出 的 一 种 警 务 理 论 。 3 . 2 驻 村 民 警 p o l i c e m e n s t a t i o n e d i n r u r a l c o m m u n i t y 在 农 村 警 务 战 略 工 作 中 , 具 体 承 担 农 村 治 安 管 理 、 安 全 防 范 以 及 服 务 群 众 等 职 责 的 民 警 。 4 农 村 警 力 配 置 4 . 1 基 本 要 求 市 、 县 公 安 机 关 应 综 合 考 虑 农 村 人 口 分 布 、 治 安 状 况 等 因 素 , 合
5、理 划 分 农 村 警 务 责 任 区 , 可 一 个 或 多 个 行 政 村 划 分 一 个 警 务 责 任 区 。 4 . 2 警 务 区 力 量 要 求 每 个 警 务 责 任 区 应 按 照 “ 驻 村 民 警 + 网 格 员 + 辅 警 ” 的 要 求 配 备 力 量 , 明 确 1 名 驻 村 民 警 , 并 担 任 网 格 指 导 员 , 配 备 1 名 以 上 辅 警 ( 可 任 兼 职 网 格 员 ) 。 每 个 网 格 应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 兼 ) 职 网 格 员 。 4 . 3 单 警 装 备 要 求 应 根 据 日 常 勤 务 和 工 作 任 务 等 实 际
6、需 求 , 为 驻 村 民 警 配 备 必 要 单 警 装 备 , 包 括 通 信 设 备 、 防 护 装 备 、 执 法 记 录 仪 、 智 能 移 动 警 务 采 集 终 端 、 警 用 摩 托 车 或 电 动 自 行 车 等 。 5 农 村 警 务 室 建 设 5 . 1 农 村 警 务 室 设 置 5 . 1 . 1 每 个 警 务 区 应 设 立 一 个 警 务 室 。D B 3 2 1 2 / T 1 0 7 8 2 0 2 1 2 5 . 1 . 2 以 多 个 行 政 村 为 单 位 划 分 警 务 区 的 , 每 个 警 务 区 应 确 定 一 个 重 点 村 设 立 中 心
7、 警 务 室 。 5 . 1 . 3 农 村 警 务 室 ( 以 下 简 称 警 务 室 ) 宜 主 要 依 托 村 党 群 服 务 中 心 设 置 ,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独 立 设 置 。 5 . 2 外 观 标 识 5 . 2 . 1 独 立 楼 幢 警 务 室 大 门 一 侧 应 悬 挂 “ X X 派 出 所 X X ( 建 制 村 名 称 ) 警 务 室 ” , 应 为 蓝 底 白 字 。 5 . 2 . 2 应 在 警 务 室 大 门 上 方 设 置 门 楣 , 门 楣 左 侧 悬 挂 警 徽 , 中 间 刻 印 “ X X ( 建 制 村 ) 警 务 室 ” , 在 外 墙
8、 设 立 灯 箱 , 具 体 参 照 公 安 部 印 发 公 安 派 出 所 建 筑 外 观 形 象 设 计 规 范 执 行 。 5 . 2 . 3 依 托 党 群 服 务 中 心 设 置 的 警 务 室 , 应 按 照 各 地 实 际 情 况 执 行 。 5 . 2 . 4 在 警 务 室 外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示 牌 、 宣 传 栏 。 公 示 牌 应 公 布 驻 村 民 警 、 辅 警 及 网 格 员 姓 名 、 照 片 、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接 待 群 众 时 间 。 宣 传 栏 应 及 时 发 布 治 安 动 态 和 法 律 法 规 、 安 全 防 范 知 识 、 重
9、 要 警 务 工 作 成 果 以 及 群 众 参 与 安 全 防 范 的 事 迹 等 。 5 . 2 . 5 依 托 党 群 服 务 中 心 设 置 的 警 务 室 , 公 示 牌 、 宣 传 栏 应 与 村 公 示 牌 、 宣 传 栏 进 行 整 合 。 5 . 3 办 公 用 房 5 . 3 . 1 警 务 室 办 公 室 用 房 ,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农 村 治 安 和 治 理 状 况 、 网 格 力 量 配 置 等 因 素 ,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合 理 确 定 建 设 规 模 , 以 满 足 工 作 开 展 需 要 ; b ) 应 制
10、 作 、 安 装 、 设 置 由 各 市 公 安 局 、 各 分 局 统 一 式 样 的 外 部 标 志 、 内 部 标 识 、 警 务 室 标 牌 和 指 路 牌 ; c ) 警 务 室 可 进 行 适 当 的 装 饰 , 体 现 警 务 室 文 化 底 蕴 和 警 务 工 作 特 色 。 5 . 3 . 2 警 卫 室 设 施 功 能 分 区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a ) 接 待 区 域 , 设 置 一 站 式 服 务 接 待 窗 口 , 供 民 警 、 辅 警 、 网 格 员 接 待 群 众 , 在 适 当 区 域 墙 面 上 展 示 警 务 室 架 构 , 设 立 桌 牌 、 提
11、 供 警 民 联 系 卡 、 办 事 须 知 、 安 全 防 范 宣 传 知 识 等 资 料 。 设 置 便 民 服 务 柜 、 桌 椅 、 饮 用 水 等 服 务 设 施 ; 依 托 村 党 群 服 务 中 心 设 置 的 警 务 室 , 接 待 区 域 可 共 享 整 合 使 用 ; b ) 办 公 区 域 , 应 当 配 备 办 公 桌 椅 、 文 件 柜 等 必 要 的 办 公 用 品 , 有 条 件 的 警 务 室 可 以 配 备 电 脑 、 打 印 机 等 设 备 , 视 情 可 接 入 公 安 内 网 , 可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和 防 盗 报 警 系 统 , 并 与 派 出
12、 所 综 合 指 挥 室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 c ) 矛 盾 调 处 区 域 , 设 置 矛 盾 纠 纷 调 解 室 , 及 时 调 解 化 解 辖 区 矛 盾 纠 纷 ; d ) 联 宣 体 验 区 域 , 传 播 安 防 知 识 、 传 授 防 范 技 能 、 增 强 防 控 意 识 , 提 高 辖 区 群 众 法 制 意 识 和 防 范 能 力 。 5 . 3 . 3 警 务 室 应 当 设 置 警 务 公 示 宣 传 栏 、 警 民 联 系 箱 或 留 言 板 ( 本 ) , 公 布 “ 驻 村 民 警 + 辅 警 + 网 格 员 ” 的 照 片 ( 着 制 服 ) 、 联 系
13、 方 式 ( 手 机 电 话 ) 。 6 职 责 要 求 6 . 1 农 村 警 务 室 社 会 治 理 职 能 农 村 警 务 室 的 社 会 治 理 职 能 包 括 : a ) 驻 村 民 警 、 辅 警 和 网 格 员 按 职 责 分 工 , 围 绕 平 安 稳 定 , 全 面 收 集 掌 握 本 辖 区 基 本 治 安 要 素 、 各 类 风 险 苗 头 , 并 及 时 报 告 、 妥 善 处 置 ; b ) 定 期 召 开 工 作 例 会 , 通 报 驻 村 民 警 、 辅 警 和 网 格 员 前 一 阶 段 工 作 情 况 , 汇 总 分 析 当 前 辖 区 治 安 状 况 , 研
14、 究 解 决 疑 难 复 杂 事 项 ; c ) 接 收 群 众 报 警 求 助 , 为 群 众 提 供 紧 急 救 助 ; 接 待 群 众 , 为 群 众 提 供 政 策 、 法 律 咨 询 ; d ) 接 收 上 级 派 发 的 工 作 指 令 , 开 展 指 令 核 查 、 处 置 、 反 馈 ; 及 时 分 流 上 报 、 联 动 处 置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 不 稳 定 因 素 、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等 ; e )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 6 . 2 驻 村 民 警 6 . 2 . 1 信 息 采 集D B 3 2 1 2 / T 1 0
15、7 8 2 0 2 1 3 驻 村 民 警 的 信 息 采 集 职 责 包 括 : a ) 采 集 登 记 “ 一 标 多 实 ” 等 基 础 信 息 , 确 保 数 据 准 确 鲜 活 ; b ) 定 期 排 查 、 分 析 社 情 动 态 和 突 出 治 安 问 题 , 及 时 收 集 、 上 报 涉 及 社 会 政 治 稳 定 和 治 安 稳 定 各 类 信 息 , 最 大 限 度 预 防 群 体 性 事 件 和 刑 事 、 治 安 案 件 发 生 ; c ) 协 助 办 理 辖 区 各 类 治 安 行 政 案 件 , 为 侦 破 刑 事 案 件 提 供 线 索 ; d ) 加 强 治
16、安 信 息 员 建 设 , 在 重 点 领 域 、 关 注 群 体 物 建 治 安 信 息 员 。 6 . 2 . 2 人 口 管 理 驻 村 民 警 的 人 口 管 理 职 责 包 括 : a ) 了 解 辖 区 户 籍 人 口 基 本 情 况 ,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和 境 外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 b ) 加 强 出 租 房 屋 ( 包 括 群 租 房 ) 和 租 住 人 员 治 安 管 理 , 掌 握 动 态 情 况 ; c ) 开 展 管 控 工 作 ; d ) 加 强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 确 保 刑 罚 执 行 到 位 ; e ) 参
17、与 特 殊 人 群 帮 扶 帮 教 , 掌 握 农 村 矫 正 对 象 情 况 , 积 极 参 与 农 村 矫 正 有 关 工 作 。 6 . 2 . 3 治 安 防 范 驻 村 民 警 的 治 安 防 范 职 责 包 括 : a ) 结 合 日 常 巡 查 走 访 , 就 地 着 装 开 展 治 安 巡 逻 防 范 ; b ) 指 导 群 防 群 治 力 量 开 展 治 安 巡 逻 和 邻 里 守 望 ; c ) 加 强 安 防 宣 传 , 增 强 群 众 的 自 我 防 范 意 识 和 能 力 ; d ) 加 强 辖 区 场 所 行 业 、 重 点 单 位 的 治 安 管 理 , 开 展
18、经 常 性 的 治 安 检 查 ; e ) 参 与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先 期 处 置 。 6 . 2 . 4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根 据 日 常 警 务 工 作 , 驻 村 民 警 及 时 排 查 发 现 辖 区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 妥 善 化 解 处 置 涉 及 治 安 类 的 矛 盾 纠 纷 , 参 与 其 他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 6 . 2 . 5 风 险 防 控 驻 村 民 警 的 风 险 防 控 职 责 包 括 : a ) 严 密 防 范 危 害 国 家 政 治 安 全 和 农 村 稳 定 的 各 类 风 险 , 及 时 报 告 不 稳 定
19、风 险 苗 头 , 协 助 稳 控 相 关 关 注 人 员 ; b ) 开 展 对 辖 区 重 点 场 所 、 行 业 、 单 位 等 走 访 检 查 和 枪 支 弹 药 、 管 制 器 具 、 爆 炸 物 品 、 剧 毒 和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 放 射 源 等 危 险 物 品 治 安 管 理 , 发 现 涉 及 治 安 、 公 共 安 全 、 消 防 安 全 等 风 险 隐 患 , 依 法 履 职 、 妥 善 处 置 ; c ) 对 收 集 掌 握 的 非 法 宗 教 、 邪 教 活 动 、 非 法 集 资 、 征 地 拆 迁 、 环 境 污 染
20、、 劳 资 社 保 、 邻 里 纠 纷 、 家 庭 矛 盾 、 债 务 纠 纷 等 重 点 领 域 情 报 信 息 进 行 积 累 、 分 析 、 比 对 , 及 时 报 告 不 稳 定 风 险 苗 头 。 6 . 2 . 6 服 务 群 众 驻 村 民 警 的 服 务 群 众 职 责 包 括 : a ) 加 强 与 辖 区 群 众 联 系 , 定 期 向 村 民 代 表 报 告 工 作 ,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 b ) 落 实 便 民 利 民 举 措 , 为 辖 区 群 众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服 务 , 为 行 动 不 便 且 有 实 际 需 求 的 人 员 提 供 代 办 服
21、务 。 6 . 3 辅 警 6 . 3 . 1 辅 警 主 要 承 担 职 责 包 括 : a ) 收 集 、 报 告 治 安 信 息 和 社 情 民 意 ; b ) 开 展 安 全 防 范 宣 传 教 育 、 巡 逻 守 望 和 义 务 消 防 活 动 ; c ) 登 记 管 理 出 租 房 屋 和 暂 住 人 口 ; d ) 保 护 案 件 、 事 故 现 场 ; e ) 扭 送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员 ;D B 3 2 1 2 / T 1 0 7 8 2 0 2 1 4 f ) 受 理 群 众 申 办 和 求 助 事 项 ; g ) 调 解 民 间 纠 纷 ; h ) 其 他 非
22、 执 法 性 工 作 。 6 . 3 . 2 辅 警 应 协 助 驻 村 民 警 受 理 和 先 期 处 置 各 类 警 情 , 实 施 治 安 检 查 , 维 护 现 场 秩 序 , 盘 查 、 堵 控 有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的 人 员 和 可 疑 物 品 。 6 . 3 . 3 辅 警 不 应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 不 得 搜 查 他 人 身 体 或 者 扣 押 他 人 合 法 证 件 、 财 物 , 不 得 有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禁 止 的 行 为 。 6 . 4 网 格 员 网 格 员 职 责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 登 记 、 更
23、 新 网 格 内 基 础 信 息 , 协 助 驻 村 民 警 采 集 维 护 “ 一 标 多 实 ” 基 础 数 据 , 确 保 准 确 鲜 活 ; b ) 落 实 网 格 巡 查 制 度 , 收 集 回 应 网 格 内 社 情 民 意 , 及 时 发 现 报 告 涉 及 治 安 、 消 防 、 环 保 、 食 品 药 品 、 安 全 生 产 等 方 面 矛 盾 纠 纷 、 风 险 隐 患 和 各 类 违 法 犯 罪 线 索 。 在 驻 村 民 警 指 导 下 , 对 涉 及 平 安 稳 定 的 情 况 线 索 进 行 先 期 核 查 , 及 时 反 馈 报 告 驻 村 民 警 ; c ) 协
24、 助 驻 村 民 警 处 置 有 关 警 务 类 事 件 ; 协 助 驻 村 民 警 或 独 立 组 织 开 展 群 防 群 治 工 作 , 积 极 参 加 网 格 治 安 巡 逻 ; d ) 协 助 驻 村 民 警 对 网 格 内 的 流 动 人 口 、 出 租 房 屋 、 重 点 场 所 等 开 展 核 查 走 访 , 登 记 相 关 信 息 , 落 实 服 务 措 施 ; 关 注 掌 握 关 注 人 员 动 态 ,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 e ) 协 助 驻 村 民 警 开 展 法 规 政 策 和 防 火 、 防 盗 、 防 诈 骗 等 治 安 防 范 宣 传 , 积 极 为
25、 辖 区 群 众 提 供 帮 助 和 服 务 。 7 运 行 工 作 要 求 7 . 1 驻 村 民 警 工 作 要 求 7 . 1 . 1 概 况 驻 村 民 警 的 主 要 工 作 方 式 包 括 走 访 调 查 、 宣 传 发 动 、 巡 逻 守 护 、 实 地 检 查 、 警 情 通 报 。 7 . 1 . 2 走 访 调 查 驻 村 民 警 走 访 调 查 工 作 包 括 : a ) 深 入 单 位 和 居 民 家 中 , 详 细 登 记 、 了 解 实 有 人 口 、 行 业 场 所 、 出 租 房 屋 等 情 况 ; b ) 物 建 信 息 员 , 建 立 群 众 性 情 报 信
26、 息 网 络 ; c ) 掌 握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关 注 人 员 的 现 实 表 现 与 动 态 ; d ) 对 发 案 的 单 位 、 居 民 进 行 回 访 , 了 解 最 新 线 索 , 征 求 意 见 和 建 议 。 7 . 1 . 3 宣 传 发 动 驻 村 民 警 应 组 织 、 发 动 群 众 共 同 维 护 辖 区 治 安 , 依 靠 村 委 会 等 基 层 组 织 , 指 导 群 防 群 治 队 伍 建 设 , 并 通 过 警 务 宣 传 栏 等 多 种 渠 道 , 广 泛 宣 传 法 律 法 规 。 7 . 1 . 4 巡 逻 守 护 驻 村 民 警 应 依 靠
27、 村 委 会 等 基 层 组 织 , 指 导 辖 区 单 位 和 群 众 开 展 护 村 、 护 院 等 治 安 巡 逻 守 护 活 动 , 预 防 和 减 少 发 案 。 7 . 1 . 5 实 地 检 查 驻 村 民 警 应 对 辖 区 内 的 行 业 、 场 所 、 单 位 等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治 安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并 督 促 整 改 , 防 止 发 生 各 类 案 件 和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 7 . 1 . 6 警 情 通 报 驻 村 民 警 每 月 应 公 开 通 报 辖 区 发 案 情 况 及 可 能 危 及 辖 区 安 全 的 周 边
28、 警 情 动 态 ,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防 范 措 施 。 对 于 重 大 案 件 、 重 要 情 况 应 随 时 通 报 预 警 。D B 3 2 1 2 / T 1 0 7 8 2 0 2 1 5 7 . 2 农 村 警 务 室 运 行 要 求 农 村 警 务 室 工 作 运 行 应 符 合 以 下 制 度 要 求 : a ) 公 示 宣 传 制 度 。 公 布 每 天 开 门 时 间 、 民 警 接 待 群 众 时 间 , 以 及 民 警 和 辅 警 、 网 格 长 、 网 格 员 的 姓 名 、 照 片 、 联 系 电 话 及 监 督 电 话 ; 定 期 通 报 警 情 , 更
29、新 宣 传 内 容 ; b ) 定 期 接 待 群 众 制 度 。 警 务 室 做 到 工 作 日 每 天 开 门 , 由 驻 村 民 警 或 辅 警 值 守 。 驻 村 民 警 每 周 在 警 务 室 定 时 接 待 群 众 不 少 于 两 次 , 每 次 接 待 时 间 不 少 于 2 小 时 , 并 公 示 接 待 时 间 ; c ) 民 警 扎 根 警 务 区 制 度 , 驻 村 民 警 每 周 在 警 务 区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2 0 小 时 , 每 季 度 向 辖 区 群 众 报 告 工 作 不 少 于 一 次 ; d ) 社 区 警 务 、 巡 逻 防 范 、 先 期
30、处 警 “ 三 位 一 体 ” 勤 务 模 式 , 落 实 社 区 ( 驻 村 ) 民 警 带 队 巡 逻 、 就 地 接 处 警 、 社 区 发 案 必 到 现 场 “ 三 项 制 度 ” 。 在 警 务 区 工 作 期 间 , 驻 村 民 警 一 律 着 警 服 、 戴 警 帽 , 规 范 佩 戴 单 警 装 备 ; 辅 警 按 规 范 要 求 着 装 。 在 警 务 区 巡 逻 时 , 应 当 以 徒 步 和 骑 自 行 车 为 主 , 两 人 成 行 、 三 人 成 列 , 保 持 警 容 严 整 、 文 明 规 范 ; e ) 民 警 部 署 检 查 工 作 制 度 , 驻 村 民
31、警 每 周 制 定 一 次 工 作 计 划 , 召 开 一 次 辅 警 、 网 格 员 会 议 , 布 置 工 作 并 检 查 落 实 到 位 ; f ) 内 部 台 账 制 度 , 实 行 电 子 台 账 与 纸 质 台 账 相 结 合 , 台 账 要 齐 全 , 记 录 要 客 观 、 全 面 。 台 账 应 包 括 : 实 有 人 口 管 理 、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关 注 人 员 管 控 、 单 位 安 全 监 管 、 治 安 安 全 防 范 、 群 众 工 作 等 方 面 ,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由 各 市 公 安 局 、 各 分 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32、。 7 . 3 “ 警 格 + 网 格 ” 融 合 建 设 应 统 筹 农 村 警 务 与 网 格 化 社 会 治 理 , 把 农 村 警 务 向 网 格 警 务 延 伸 、 拓 展 , 建 立 情 报 信 息 联 采 、 风 险 隐 患 联 排 、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关 注 人 群 联 控 、 矛 盾 纠 纷 联 调 、 公 共 安 全 联 管 、 政 务 服 务 联 动 、 群 众 求 助 联 处 、 防 范 教 育 联 宣 机 制 。 7 . 4 监 督 考 核 7 . 4 . 1 应 公 布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 设 置 举 报 、 建 议 箱 等 ,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 7 . 4 . 2 对 群 众 投 诉 事 项 , 驻 村 民 警 所 在 单 位 应 及 时 组 织 核 实 并 向 群 众 反 馈 。 7 . 4 . 3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核 评 估 体 系 , 包 括 驻 村 民 警 对 警 务 区 情 况 熟 悉 程 度 、 警 务 区 治 安 状 况 、 群 众 满 意 度 、 警 务 室 规 范 化 运 转 等 。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职 责 任 务 外 , 其 他 工 作 不 应 列 入 对 驻 村 民 警 考 核 的 范 围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