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 . 1 2 0 . 2 0 C C S C 0 1 山 西 省 长 治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1 4 0 4 / T 1 2 2 0 2 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检 毕 样 品 处 置 要 求 2 0 2 1 - 1 1 - 1 0 发 布 2 0 2 1 - 1 2 - 1 0 实 施 长 治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1404 4D B 1 4 0 4 / T 1 2 2 0 2 1 I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基 本 原 则 1 5 要 求 2 附 录 A ( 资 料
2、性 ) 样 品 处 理 登 记 表 3D B 1 4 0 4 / T 1 2 2 0 2 1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由 长 治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 。 本 文 件 由 长 治 市 实 验 室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长 治 市 综 合 检 验 检 测 中 心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郭 容 、
3、 焦 晓 伟 、 何 婧 芳 、 邵 慧 芳 、 成 文 渊 、 赵 红 霞 、 张 彩 红 。D B 1 4 0 4 / T 1 2 2 0 2 1 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检 毕 样 品 处 置 要 求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检 毕 样 品 处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及 要 求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检 毕 样 品 的 管 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检 验 检
4、测 机 构 依 法 成 立 , 依 据 相 关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 利 用 仪 器 设 备 、 环 境 设 施 等 技 术 条 件 和 专 业 技 能 , 对 产 品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特 定 对 象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 来 源 : R B / T 2 1 4 2 0 1 7 , 3 . 1 3 . 2 样 品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用 于 检 验 的 , 取 自 某 一 整 体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部 分 , 旨 提 供 该 整 体 的 相 关 信 息 , 通 常 作 为 判 断 该 整 体 的 基 础 。 来 源
5、: S N / T 3 5 0 9 2 0 1 3 , 修 改 3 . 1 3 . 3 副 样 品 由 客 户 提 出 的 交 由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不 用 于 检 验 检 测 仅 用 于 留 样 的 样 品 , 并 经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与 样 品 同 质 的 样 品 , 必 要 时 作 为 备 查 、 复 测 或 仲 裁 复 议 。 来 源 : S N / T 3 5 0 9 2 0 1 3 , 修 改 3 . 2 3 . 4 保 留 样 品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出 于 样 品 备 份 的 需 要 , 在 实 验 室 内 制 取 样 品 的 同 时 分 装 制 备 的
6、可 代 表 样 品 原 始 特 性 的 样 品 , 当 没 有 副 样 品 时 , 保 留 样 品 可 作 为 复 查 、 复 测 或 仲 裁 复 议 。 来 源 : S N / T 3 5 0 9 2 0 1 3 , 修 改 3 . 3 4 基 本 原 则D B 1 4 0 4 / T 1 2 2 0 2 1 2 4 . 1 安 全 性 原 则 样 品 、 副 样 品 和 保 留 样 品 应 根 据 其 特 征 在 保 证 对 环 境 和 人 员 健 康 安 全 没 有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分 类 处 置 , 如 根 据 样 品 的 已 知 特 性 或 检 测 结 果 的 有 害
7、 或 无 害 进 行 分 类 处 置 。 4 . 2 规 范 性 原 则 在 处 置 样 品 的 过 程 中 , 应 该 按 照 一 定 的 制 度 规 范 处 理 , 推 进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标 准 化 建 设 进 程 , 使 得 样 品 处 置 程 序 化 。 4 . 3 经 济 便 捷 性 原 则 在 处 置 样 品 时 应 该 兼 顾 效 率 和 效 益 , 既 要 保 障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高 效 运 作 , 也 要 尽 可 能 的 降 低 处 置 成 本 , 减 少 人 力 成 本 , 寻 求 最 佳 途 径 。 4 . 4 环 保 性 原 则 样 品 处 置 过
8、 程 中 , 要 不 遗 余 力 减 少 化 学 品 对 环 境 的 损 害 和 影 响 , 环 保 是 样 品 处 置 的 必 要 前 提 和 最 终 目 的 。 5 要 求 5 . 1 保 存 期 5 . 1 . 1 样 品 、 副 样 品 和 保 留 样 品 应 至 少 保 存 到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后 的 仲 裁 申 诉 期 结 束 。 5 . 1 . 2 对 于 上 级 监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监 督 抽 检 任 务 ,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方 式 , 保 存 至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发 布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为 止 。 在 此 期 限 内 达 到 明
9、 示 保 质 期 或 保 存 期 的 , 以 保 质 期 或 保 存 期 为 止 。 5 . 1 . 3 行 业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5 . 2 样 品 处 置 5 . 2 . 1 仍 具 有 使 用 功 能 的 样 品 , 退 回 被 检 单 位 或 按 照 上 级 规 定 处 理 。 5 . 2 . 2 接 受 退 样 人 应 出 示 该 样 品 抽 样 单 , 办 理 退 样 手 续 。 5 . 2 . 3 不 具 有 使 用 功 能 的 产 品 或 既 无 使 用 价 值 也 无 保 留 价 值 的 检 毕 报 废 样 品 , 由 检 验 检 测 机
10、 构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统 一 处 理 。 5 . 2 . 4 送 样 单 位 超 期 未 取 的 样 品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 由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样 品 管 理 程 序 统 一 处 理 , 并 做 好 处 理 记 录 。 5 . 2 . 5 对 环 境 和 安 全 有 影 响 的 易 燃 、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的 危 险 样 品 , 按 照 环 保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避 免 发 生 次 生 危 害 。 5 . 2 . 6 封 存 在 企 业 的 备 份 样 品 , 在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发 布 后 , 由 抽 样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5 . 3 记 录 样 品 处 理 应 填 写 样 品 处 理 登 记 表 , 主 要 包 括 样 品 编 号 、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处 理 方 式 、 日 期 、 经 办 人 、 批 准 人 等 信 息 ( 见 附 录 A ) 。D B 1 4 0 4 / T 1 2 2 0 2 1 3 附 录 A ( 资 料 性 ) 样 品 处 理 登 记 表 表 A . 1 提 出 了 样 品 处 理 登 记 的 信 息 内 容 。 表 A . 1 样 品 处 理 登 记 表 编号 样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处理方式 日期 经办人 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