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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2010.5-2022 涉路行为标准化规范 第5部分: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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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3 T 2010.5-2022 涉路行为标准化规范 第5部分: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pdf

    1、ICS 9 3 . 0 8 0 CCS P 6 6 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5 部 分 :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2 0 2 2 - 0 1 - 0 7 发 布 2 0 2 2 - 0 3 - 0 1 实 施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I 目 次 前 言. I I 引 言. I I 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总 体 要

    2、 求. 2 5 分 类. 2 6 选 址. 3 7 设 计 要 点. 3 8 施 工 要 点. 4 9 检 查 与 维 护 保 养. 4 1 0 审 批 与 管 理. 4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D B 6 3 /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分 为 8 个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技 术 导 则 ; 第 2 部 分 : 涉

    3、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 ; 第 3 部 分 :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 第 4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 第 5 部 分 :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 第 6 部 分 : 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 ;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 第 8 部 分 : 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 。 本 文 件 是 D B 6 3 / T 2 0 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的 第 5 部 分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4、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标 准 化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青 海 省 公 路 路 政 执 法 总 队 、 青 海 省 交 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青 海 省 公 路 局 、 青 海 省 交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延 侠 、 樊 宇 、 张 发 秀 、 薛 永 康 、 张 全 斌 、 韩 玉 华 、 张 云 松 、 黄 建 令 、 刘 秉 尧 、 陆 威 、

    5、 田 慧 红 、 高 璿 。 本 文 件 由 青 海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监 督 实 施 。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I I I 引 言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 在 公 路 和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挖 掘 、 占 用 、 埋 设 , 以 及 设 置 非 公 路 标 志 、 大 件 运 输 等 涉 路 行 为 呈 持 续 上 升 趋 势 , 为 确 保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 维 护 公 路 通 行 条 件 , 推 动 通 道 资 源 共 享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制 定 了 D B 6 3 / T 2 0

    6、1 0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 根 据 涉 路 行 为 的 分 类 、 工 作 阶 段 , 确 立 了 相 关 要 点 , 并 规 定 了 标 准 化 的 工 作 流 程 、 方 法 及 措 施 。 D B 6 3 / T 2 0 1 0 由 以 下 8 部 分 构 成 : 第 1 部 分 : 技 术 导 则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分 类 、 总 体 要 求 、 风 险 管 控 及 标 准 化 管 理 等 。 第 2 部 分 : 涉 路 项 目 技 术 要 点 。 规 定 了 各 类 涉 路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的 要 点 和 措

    7、施 。 第 3 部 分 :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许 可 阶 段 的 咨 询 、 申 请 、 审 查 、 受 理 等 事 项 的 流 程 和 方 法 。 第 4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 规 定 了 涉 路 行 为 质 量 和 安 全 性 评 价 流 程 和 方 法 。 第 5 部 分 :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 规 定 了 非 公 路 标 志 选 址 、 设 计 、 施 工 、 检 查 与 维 护 的 方 法 。 第 6 部 分 : 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 。 规 定 了 利 用 桥 梁 、 涵 洞 等 结

    8、构 物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点 。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 规 定 了 涉 路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 作 业 控 制 、 安 全 保 障 等 方 法 和 措 施 。 第 8 部 分 : 大 件 运 输 技 术 指 南 。 规 定 了 运 输 方 案 、 申 报 排 障 、 运 输 前 准 备 、 在 途 运 输 等 作 业 流 程 和 方 法 。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1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5 部 分 :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1 范 围

    9、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标 志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体 要 求 、 分 类 、 选 址 、 设 计 要 点 、 施 工 要 点 、 检 查 与 维 护 保 养 、 审 批 与 管 理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涉 路 的 非 公 路 标 志 设 计 、 施 工 及 养 护 管 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10、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5 7 6 8 . 2 - 2 0 0 9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G B / T 1 0 0 0 1 ( 所 有 部 分 )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G B / T 1 8 2 2 6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钢 构 件 防 腐 技 术 条 件 G B 5 0 0 1 7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1 3 5 高 耸 结 构 设 计 标 准 G B 5 0 2 0 5 钢 结

    11、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C J J 1 4 9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技 术 规 范 J T G / T 3 3 1 0 公 路 工 程 混 凝 土 结 构 耐 久 性 设 计 规 范 J T G / T 3 3 6 0 - 0 1 公 路 桥 梁 抗 风 设 计 规 范 J T G 3 3 6 2 公 路 钢 筋 混 凝 土 及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桥 涵 设 计 规 范 J T G 3 3 6 3 公 路 桥 涵 地 基 与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J T G B 0 2 公 路 工 程 抗 震 规 范 J T G D 2 0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12、 范 J T G H 1 0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D B 6 3 / T 2 0 1 0 . 3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3 部 分 :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D B 6 3 / T 2 0 1 0 . 6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6 部 分 : 公 路 结 构 物 利 用 技 术 D B 6 3 / T 2 0 1 0 . 7 涉 路 行 为 标 准 化 规 范 第 7 部 分 :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非 公 路 标 志 公 路 沿 线 非 公 路 交

    13、 通 标 志 的 简 称 。 注1 :包括非公路指示性标志、非公路宣传性标志。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2 注2 :不包括距公路坡脚(顶)1 . 5 倍倒覆高度以外的标志。 注3 :不包括未侵入公路路肩,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用安全标志,如“高压危险、注意触电”等。 非 公 路 指 示 性 标 志 除 G B 5 7 6 8 . 2 规 定 之 外 , 指 向 旅 游 区 、 休 闲 度 假 场 所 、 服 务 设 施 、 居 住 区 及 其 他 指 示 标 志 。 非 公 路 宣 传 性 标 志 具 有 公 益 宣 传 、 警 示 、 广 告 等 性 质

    14、 的 标 志 。 单 柱 式 标 志 标 志 板 安 装 在 一 根 立 柱 上 的 中 、 小 型 尺 寸 非 公 路 标 志 。 来 源 : G B 5 7 6 8 . 2 - 2 0 0 9 , 3 . 1 2 . 1 . 4 , 有 修 改 多 柱 式 标 志 标 志 板 安 装 在 两 根 及 以 上 立 柱 上 的 非 公 路 标 志 。 来 源 : G B 5 7 6 8 . 2 - 2 0 0 9 , 3 . 1 2 . 1 . 4 , 有 修 改 悬 臂 式 标 志 标 志 板 安 装 于 悬 臂 上 , 标 志 下 缘 离 地 面 的 高 度 应 大 于 该 道 路 规 定

    15、 的 净 空 高 度 。 来 源 : G B 5 7 6 8 . 2 - 2 0 0 9 , 3 . 1 2 . 2 . 1 附 着 式 标 志 标 志 附 着 安 装 在 上 跨 桥 或 附 近 构 筑 物 上 , 按 附 着 版 面 所 处 位 置 不 同 , 分 车 行 道 上 方 附 着 式 、 路 侧 附 着 式 两 种 。 来 源 : G B 5 7 6 8 . 2 - 2 0 0 9 , 3 . 1 2 . 4 . 1 高 耸 结 构 式 标 志 标 志 板 安 装 在 净 高 超 过 3 . 0 m 的 细 长 支 撑 结 构 顶 端 的 较 大 型 非 公 路 标 志 。 4

    16、 总 体 要 求 非 公 路 标 志 应 符 合 交 通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 宜 设 置 在 车 辆 前 进 方 向 的 右 侧 , 标 志 板 宜 与 公 路 中 心 线 垂 直 。 不 应 影 响 交 通 标 志 的 识 别 和 安 全 行 车 视 距 。 宜 采 用 单 柱 式 、 双 柱 式 、 悬 臂 式 等 结 构 形 式 。 应 标 识 所 有 者 名 称 、 联 系 方 式 、 审 批 编 号 等 ; 使 用 期 间 , 所 有 者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维 护 和 保 养 。 5 分 类 按 功 能 分 为 指 示 性 标 志 和 宣 传 性 标 志 。 按

    17、 支 撑 方 式 分 为 单 柱 式 、 多 柱 式 、 悬 臂 式 、 附 着 式 和 高 耸 结 构 式 标 志 。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3 6 选 址 非 公 路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考 虑 与 公 路 的 横 向 、 纵 向 及 交 通 设 施 间 距 等 因 素 , 且 视 距 良 好 的 区 域 , 但 不 应 设 置 在 以 下 区 域 : a ) 路 侧 安 全 净 区 内 ; b ) 路 侧 护 栏 及 中 央 隔 离 带 ; c ) 公 路 平 曲 线 安 全 视 距 范 围 内 、 交 叉 口 通 视 三 角 区 范 围 内

    18、; d ) 陡 坡 、 连 续 下 坡 、 视 距 不 良 和 路 侧 险 要 路 段 ; e ) 交 通 标 志 、 交 通 信 号 设 施 、 公 路 照 明 设 施 上 ; f ) 防 抛 落 网 、 隔 离 栅 、 防 风 栅 、 防 雪 栅 、 声 屏 障 及 消 防 设 施 上 ; g ) 隧 道 内 ( 含 隧 道 口 周 边 位 置 1 0 0 m ) ; h ) 收 费 门 架 、 收 费 站 棚 、 限 高 架 及 限 宽 架 上 ; i ) 公 路 两 侧 护 面 墙 、 挡 土 墙 、 边 坡 防 护 网 等 构 筑 物 ; j ) 造 成 公 路 次 生 灾 害 的

    19、路 段 ; k ) 事 故 多 发 路 段 和 重 要 交 通 标 志 设 置 点 同 侧 5 0 0 m 前 后 。 高 耸 结 构 式 标 志 不 应 设 置 在 以 下 区 域 : a ) 居 民 区 、 学 校 、 医 院 等 路 段 ; b ) 平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J T G D 2 0 规 定 的 最 小 半 径 一 般 值 的 路 段 ; c ) 总 高 度 1 . 5 倍 半 径 区 域 内 存 在 3 5 k V 以 上 输 电 线 路 。 悬 挂 或 附 着 式 非 公 路 标 志 除 应 符 合 D B 6 3 / T 2 0 1 0 . 6 规 定 外 , 还

    20、应 满 足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 : a ) 利 用 公 路 桥 梁 设 置 的 , 不 应 悬 挂 在 通 透 式 桥 梁 护 栏 或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上 ; 宜 设 在 护 栏 顶 面 至 护 栏 下 缘 位 置 , 其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护 栏 总 高 , 单 块 标 志 牌 长 度 不 应 跨 越 伸 缩 缝 及 墩 顶 位 置 ; b ) 利 用 上 跨 公 路 的 渡 槽 、 管 廊 、 非 公 路 桥 梁 等 设 施 设 置 的 , 标 志 板 下 边 缘 不 应 侵 占 公 路 建 筑 限 界 。 7 设 计 要 点 间 距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21、以 下 规 定 : a ) 高 速 公 路 单 侧 纵 向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2 0 0 0 m , 两 侧 相 对 纵 向 间 距 不 小 于 1 0 0 0 m ; b ) 一 级 、 二 级 公 路 单 侧 纵 向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1 5 0 0 m , 两 侧 相 对 纵 向 间 距 不 小 于 5 0 0 m ; c ) 三 级 及 以 下 公 路 单 侧 纵 向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6 0 0 m , 两 侧 相 对 纵 向 间 距 不 小 于 4 0 0 m ; d )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指 示 性 非 公 路 标 志 距 交 通 标 志 应 不

    22、小 于 5 0 0 m ; e ) 悬 臂 式 非 公 路 标 志 不 应 设 置 在 监 控 摄 像 头 及 收 费 门 架 摄 像 头 前 方 1 0 0 m 范 围 内 。 净 空 7 . 2 . 1 非 公 路 标 志 位 于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时 , 其 净 高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规 定 : a ) 单 柱 式 、 双 柱 式 结 构 面 板 下 缘 距 路 面 净 高 应 不 小 于 1 . 5 m , 设 置 在 有 行 人 、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侧 时 , 其 高 度 不 小 于 1 . 8 m ; b ) 高 速 公 路 、 一 级 公 路

    23、路 侧 悬 臂 式 结 构 面 板 下 缘 距 路 面 净 高 应 不 小 于 5 . 5 m ; c ) 设 置 于 二 级 及 以 下 公 路 路 侧 悬 臂 式 结 构 面 板 下 缘 距 路 面 净 高 应 不 小 于 5 . 0 m 。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4 7 . 2 . 2 非 公 路 标 志 位 于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时 , 其 净 宽 应 符 合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规 定 : a ) 单 柱 式 、 多 柱 式 结 构 标 志 面 板 内 缘 , 距 路 肩 外 缘 的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2 5 c m ; b

    24、 ) 高 耸 结 构 式 标 志 面 板 靠 路 侧 内 缘 距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控 制 线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大 于 其 总 高 度 。 版 面 7 . 3 . 1 不 宜 采 用 G B 5 7 6 8 . 2 规 定 的 警 告 、 禁 令 标 志 版 面 形 式 。 7 . 3 . 2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G B / T 1 0 0 0 1 ( 所 有 部 分 ) 的 规 定 。 7 . 3 . 3 底 色 宜 偏 淡 , 版 面 色 彩 不 应 与 公 路 标 志 混 淆 , 不 准 许 出 现 大 红 、 翠 绿 、 全 黄 、 全

    25、 橙 等 大 面 积 底 色 。 7 . 3 . 4 高 耸 结 构 式 标 志 的 版 面 规 格 ( 高 宽 ) : 高 速 及 一 级 公 路 不 大 于 6 m 1 8 m , 二 级 及 以 下 公 路 宜 小 于 5 m 1 5 m 。 照 明 7 . 4 . 1 不 准 许 设 置 霓 虹 灯 。 7 . 4 . 2 照 度 最 大 允 许 值 应 符 合 C J J 1 4 9 规 定 。 7 . 4 . 3 光 线 应 由 下 而 上 , 不 应 直 射 、 侧 射 路 面 , 不 应 指 向 来 车 方 向 。 结 构 7 . 5 . 1 构 件 的 强 度 等 级 、 力

    26、 学 性 能 和 质 量 标 准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7 、 J T G 3 3 6 2 、 J T G 3 3 6 3 、 J T G / T 3 3 1 0 规 定 。 7 . 5 . 2 支 撑 件 、 版 面 稳 定 性 、 刚 度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7 规 定 。 7 . 5 . 3 防 腐 层 应 符 合 G B / T 1 8 2 2 6 规 定 。 7 . 5 . 4 抗 风 设 计 应 符 合 C J J 1 4 9 、 J T G / T 3 3 6 0 - 0 1 规 定 。 7 . 5 . 5 高 耸 结 构 式 标 志 应 按 G B

    27、 5 0 1 3 5 规 定 设 计 , 抗 震 性 能 应 符 合 J T G B 0 2 规 定 。 8 施 工 要 点 设 置 位 置 应 严 格 按 设 计 文 件 执 行 。 焊 接 工 程 、 紧 固 件 连 接 工 程 、 钢 零 件 及 钢 部 件 工 程 应 符 合 G B 5 0 2 0 5 规 定 。 地 基 承 载 力 或 地 基 加 固 后 的 承 载 力 应 满 足 非 公 路 标 志 的 需 要 。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应 符 合 D B 6 3 / T 2 0 1 0 . 7 规 定 。 9 检 查 与 维 护 保 养 非 公 路 标 志 所 有 者 应 对 标 志 的 正 常 使 用 性 能 、 结 构 安 全 性 等 进 行 检 查 , 年 检 查 频 次 应 不 低 于 1 次 , 并 做 好 记 录 。 检 查 、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C J J 1 4 9 、 J T G H 1 0 规 定 。 检 查 、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 不 应 影 响 安 全 。 1 0 审 批 与 管 理D B 6 3 / T 2 0 1 0 . 5 2 0 2 2 5 审 批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6 3 / T 2 0 1 0 . 3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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