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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5 T 2474-2022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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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5 T 2474-2022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1、 ICS 13 . CCS C 8 广 Techn 2022 - 22 0. 20 8 0 西 壮 木 材 ical spe - 01 - 26 发 壮族 材 加 工 cificati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工 企 业 on for f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业 消 防 f ire saf e 区 市场监 督 区 防 安 全 e ty of w o 督 管理局 地 D B 全 技 术 o od proc e 发 布 45 方 标 B 45/T 24 7 术 规 范 e ssing e 2022 - 0 布 5 标准 7 4 202 2 范 n terpri s 0 2 - 28 实 准

    2、2 s es 实 施DB 45 /T 2 47 4 20 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郑 西、 万绍杰、 谭新、 欧宁、 张秋霞、 蓝 学敏、 梁蔚、 张育裕、 魏 巍、 梁雄松。 DB 45 /T 2 47 4 20 22 1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消

    3、防安全要求、电气安全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其他木材加工企业可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2 89 4 安 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 24 7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1 55 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T 3 83 15 社会单位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 00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GB 5 00 41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 00 53 2 0K V及以下变 电所设计规范 GB 5 00 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 01 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 09 74 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 12 51 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 13 09 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DB4 5/ T 20 48 微型消防 站建设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木材加工企业 w oo d- wor ki ng e nt erp ri se 依法成立,有 固定场地和设备设施, 对 木、 竹、 藤等有

    5、机类植物加工制造的生产组织 (以 下简称 “ 企 业”)。 3 .2 木质粉尘 wo od d us t 木材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碎屑或细微颗粒物。 DB 45 /T 2 47 4 20 22 2 4 消防安全职责 4 .1 职责要求 4. 1. 1 企业消防安全应 符合相关 规定。 4. 1. 2 企业应按照 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 1. 3 企业应 明确 消防安全责 任 人,全面 负 责、统 筹 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4. 1. 4 企业应建 立 消防安全管 理 机 构,其 中消防安全 重点 单位的 企业 宜 配备 一 名取得 注 册 消防工程 师 资

    6、 格证书 的 专 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 1. 5 对于有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使用单位的 场 所, 各 企 业对其使用 部分的消防 安全 负 责, 对 共 有部分 的 消防安全 共同负 责, 同时 应 明确 一 个 使用单位 或者共同 委 托 一 家 管理单位作 为 统一管理单位, 并 明确 统 一消防安全 管理人,对 共 用的疏散 通 道 、安全 出口、建筑 消防设施和 消防车 道 等 实施统一管 理, 协调 、 指 导 各 单位 共同做好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1. 6 企业应按照广西 地方 标准 D B4 5/ T 204 8 建 立微型 消防 站 ,配置器材、人员,开展日 常

    7、 管理、 联 动调 度和火灾 扑 救的工作。 4 .2 应急预案 4. 2. 1 应按 GB /T 3 8 31 5 的要求编 制、 评审 、 发 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 组织 预案的培训, 对培训 效 果进 行 考核 和 评估 , 保存相关 记录。 4. 2. 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 基 本 情况 ; 火灾 风 险 源 分 析 ; 火灾 风 险 评估 ; 应急疏散的 组织 程 序 和 措 施; 扑 救 初 起火灾的程 序 和 措 施; 通 讯联络 、防 护 救 护 、 警戒保障 的程 序 和 措 施。 4. 2. 3 企业应按预案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4 .3

    8、 应急演练 4. 3. 1 应按 GB /T 38 31 5 的要求实 施预案演练。 4. 3. 2 应 根据 制定的预案开展演练, 至 少 每半年组织 一 次 应急预案演练。 4. 3. 3 每次 演练应记录预案演练 时 间、 地点 、内容、参加人员和 考核 结 果 。 4. 3. 4 应对预案演练 进 行总结和 评估 ,分 析存在 的 问题 ,并 根据评估 结 果 ,修 订 、 完善 应急预案。 4 .4 消防安全制度制定 4. 4. 1 应按照 GB /T 38 31 5 要求, 制定下列 相关 制度: 消防 风 险管 控 制度:应规定企业消防安全 风 险管 控体 系建设工作 流 程,

    9、明确各岗 位火灾 风 险 管 控 职责;规定消防安全 风 险分 级 管 控体 系建设、 运 行和管理的 措 施, 明确风 险 点确 定、危 险 源辨识 、 风 险管 控措 施、消防安全 风 险 告知 ; 消防安全 例 会制度:应包括会 议召集 、人员 组 成、会 议频次 、 议题 范围、 决 定 事项 、会 议 记 录; 消防 组织 管理制度:应包括 组织机 构及人员、工作职责、 例 会、教育培训、 活动 要求; DB 45 /T 2 47 4 20 22 3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 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

    10、; 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 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 做好情况记录; 消防(控制室 )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 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报告程序、工 作 交接、 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 要求、情况记录; 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 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 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

    11、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 理要求、情况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 练程序、注意事项;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 法;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 .5 宣传教育 4. 5. 1 企业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 4. 5. 2 企业应经常 开展多种形 式的消防宣 传教育,在公 共 部位张 贴或悬挂消 防宣传标语 、消防宣传 画 廊、消防宣传板、消防报刊或杂志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4. 5. 3 企业在消防 宣传日、节假 日或重大 活动 期间应 通过张贴海 报

    12、、图画、广 播、光盘 等方式,宣 传 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 4 .6 消防培训 4. 6. 1 从业人员应学习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每季度参与一次包括以下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4. 6. 2 应组织开展对火灾发生时的自救、互救、逃生等消防常识培训。 4. 6. 3 培训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4 .7 防火巡查 4. 7. 1 防火巡查应按制定的制度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专、兼职消防人

    13、员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自查。 4. 7. 2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附录 A 要求填 防火巡查记录表: DB 45 /T 2 47 4 20 22 4 安全出口、疏散通 道 、安全疏散 指示 标志、应急照 明 ; 常闭式 防火 门 、防火 卷帘 ; 消防设施、器材; 用火、用电 情况 ; 消防安全 重点 部位的人员 在岗情况 ; 消防车通 道 ; 其他消防安全 情况 。 4. 7. 3 每月初 应 在 7日 内 将 上 月 的防火巡查记录统一 装订 , 存档 备查, 存档时 间不少于 1 年 。 4. 7. 4 使用电 子 巡

    14、更 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可 靠存档 备查 或打印存档 , 存档时 间不少于 1 年 。 4 .8 防火检查 4. 8. 1 防火检查应 按制定的制 度 进 行,消 防安全责 任 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 每月 应 至 少 组织 一 次 防火 检 查。 4. 8. 2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附录 B 要求 填 防火检查记录表: 消防车通 道 、消防车 登高场地 、消防水 源 ; 安全疏散通 道 、疏散 走道楼梯 、安全出口以及疏散 指示 标志、应急照 明 ;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情况 ; 灭火器材配置及 完好情况 ; 楼板 、防火 墙 和 竖井孔洞 的 封堵情况 ; 建筑消防设施 运 行 情况 ;

    15、 消防 控 制 室值班情况 、消防 控 制设备 运 行 情况 和记录; 用火、用电有 无违 规 违章情况 ; 消防安全 重点 部位的管理; 微型 消防 站 的 值班值守情况 ,人员、 装 备配置 情况 ; 防火巡查 落 实 情况 和记录;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 措 施的 落 实 情况 ; 消防安全 重点 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 知识 的 掌握情况 。 4. 8. 3 每月初 应 在 7日 内 将 上 月 的防火检查记录统一 装订 , 存档 备查, 存档时 间不少于 2 年 。 4. 8. 4 消防设施设备 现场 设置的检查 卡在 记录 完毕后 应统一 存档 , 存档时 间不少于 2 年 。

    16、 4 .9 火灾隐患整改 4. 9. 1 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 时 改 正 。 4. 9. 2 对 无法立即 消 除 的火灾 隐患,检查 人员应及 时报 告 消防安 全管理人和 消防安全责 任 人。消防 安 全管理人应 组织拟 定火灾隐患整改 措 施、 组织 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 划 。 消防安全责 任 人应及 时确 定整改 方 案、 措 施及责 任 部 门 。 4. 9. 3 在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 采取相 应的安全 保障措 施。 4. 9. 4 对消防救援 机 构责 令限 期改 正 的火 灾隐患和 重大 火灾隐患 ,应 在 规定 的期 限 内改 正 ,并 将 火灾 隐患整改 情况报送至送 消

    17、防救援 机 构。 4. 9. 5 重大 火灾隐患不 能 按期 完 成整改,企业应自行 将 危险部位 停 产、 停 业整改。 DB 45 /T 2 47 4 20 22 5 5 消防安全要求 5 .1 一般规定 5. 1. 1 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应与生产、仓储区分开设置。 5. 1. 2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 5 0 h 的防火隔墙 和1 . 0 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 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 采用乙 级防火门。 5. 1. 3 危险化学品 放置处、仓 库等场所应 在出入口等 醒目部位设 置禁止明

    18、火、 禁止吸烟 、禁止燃放 烟 花爆竹等警示标识。 5. 1. 4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 1. 5 生产区域、仓储区域不应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 5. 1. 6 生产中使用胶粘剂时,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识,并应做通风、远离火 源等防火措施。 5. 1. 7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 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 应按 GB 12 47 6 要 求划分区域,并标识。 5 .2 总平面布置 5. 2. 1 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层数、面积、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 01 6 的规定。 5. 2. 2 不应将道路 与建筑物之 间的空间、

    19、 建筑物之间的 空间及非 指定露天区域 作 为临时或 长期使用 的 物料周转场地。 5 .3 车间消防安全管理 5. 3. 1 车间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的要求,应符合 GB 50 01 6 的规定。 5. 3. 2 车间工作地面应保持清洁。在生产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5. 3. 3 喷漆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安装排风装置,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应做好防静电工作,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喷枪等设备应接地; 干燥用的电热烘箱等设备应与喷漆车间或喷漆工段隔开,加热元件禁止裸露,已喷漆的工件 应在通风位置放至油漆无滴落后再放入烘干设备

    20、烘干; 应严格控制车间的油漆和溶剂存量, 以及车间内的有毒或可燃蒸汽 的浓度,浓度应 低于爆炸极 限下限的2 5 。 5 .4 仓库管理 5. 4. 1 仓库的平面布置、 安全疏散,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 G B 500 16 的 要 求。 5. 4. 2 仓库和中间 仓库内物品 应分类、分 堆、分组和分 垛储存,并 留出必要 的间距,且 不应遮挡、 阻 碍安全疏散。 5. 4. 3 仓库的电气 装置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 有关电气设 计和施工安 装验收标准 的规定。不 应使用碘钨 灯 和超过6 0 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

    21、具时,应 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 4. 4 物品入库前应有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 4. 5 仓库内禁止 明火。库房 外动用明火作 业 时,应 办理动火证 ,经仓库或 单位防火负 责人批准, 并DB 45 /T 2 47 4 20 22 6 采取 严 格 的安全 措 施。 动 火 证 应注 明动 火 地点 、 时 间、 动 火人、 现场 监 护 人、 批 准人和防火 措 施等内容。 5. 4. 6 仓库以及 周 围5 0 m 内, 不应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5. 4. 7 机动 车 进 入 库区,应安 装 防火 罩 , 减速 行 驶 , 排

    22、 气管的一 侧 不应 靠 近 可燃物; 机动 车不应 在 仓 库内 停 放 和修理。 5. 4. 8 进 入 仓库的 铲 车和其他 能 产生火 花 的 装 卸 设备应安 装 防 止 火 花溅 出的安全 装 置。 5 .5 危险化学品管理 5. 5. 1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 作规程。 5. 5. 2 危险化学品应 在符合 规定的 专 用仓库、 专 用 场地或专 用 储存室进 行 存 放 ,并应按 GB 28 94 的要 求设置 明 显 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应 在室 外 或 安全区域 进 行分 装 、改 装 、开 箱 、开 桶 、 验收 等工作。 5. 5. 3 企业应定期对危

    23、险化学品 专 用仓库的消防设施 进 行检 测 、检 验 , 确保 设备 完好 有 效 。 5. 5. 4 危险化学品 储存 应 满足 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库房内通 道 畅 通,有 隔 热 、 降温 、通 风 、防 雨 等 措 施; 油漆 、 胶 水等 易 燃 易 爆化学品 贮 存 区域,应 采 用防爆 型式 电气 线路 、开 关 、 插座 等。 5 .6 生产设备管理 5. 6. 1 电气设备的 金属外壳 、 金属 构 架 等 非带 电的 裸 露金属 部分 均 应 接地保 护 , 且连 接正 确 、可 靠 。 纤 维 干燥 管 道 和 砂 光除 尘系统应有防 静 电和防雷 接地装 置。 5.

    24、6. 2 设备 液压 系统、 润滑 系统、气 动 系统应 密 封 良 好 。 5. 6. 3 设备设施 周 围应设置消防安全巡 视 、检查和检修通 道 。 5. 6. 4 存在 粉尘爆 炸 危险的 场 所不应使用容 易碰撞 出火 花 的 铁质 工 具 及 摩擦 可 能 产生 静 电的工 具 。 5. 6. 5 除 尘系统设备设施应 具 备防爆 功 能 ,并应 在除 尘系统安 装 火 花探 测 及自 动 熄 灭 装 置。 5. 6. 6 切割 区、 砂 光 区的设备设施应 符合 防爆要求。 5. 6. 7 电 动 传 送 设备、 装 卸 设备、 机 械升降 设备等的 易摩擦 生 热 部位应 采取

    25、隔 热 、散 热 等防 护措 施。 5. 6. 8 企业的锅炉房设置应 符合 GB 50 04 1 的规定。 5 .7 消防设施和器材 厂 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应 符合 GB 50 0 16、 GB 50 97 4 、GB 51 25 1的 规定,并 满足 以下要求: 建筑 占 地 面 积 大 于3 0 0 m 的木材加工 厂 房和仓库应按照 GB 50 01 6 规范要求 设置 室 内消火栓; 占 地 面 积 大 于1 50 0 m 2 或 总建筑面 积 大 于3 00 0 m 的单 层 、 多 层 木材加工 厂 房和仓库应按照 GB 5 00 16 的 要求设置自 动 喷 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

    26、 动报警 系统; 设置 室 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木材加工 场 所, 当 市政消防 供 水不 能 满足 消防用水 时 ,消防用水可 由 天然 水 源或 消防水 池供 给,并应 满足 不 小 于3 h 火灾 延续 时 间的消防用水; 任 一 层 建筑面 积 大 于2 50 0 m 的木材 加 厂 房和仓库所应按照 G B 51 25 1 要 求设 置 排烟 设施; 采 用自 然 排烟 的,应设置 在场 所的 屋顶 或 外 墙 上部,并 宜在 屋 面上 增 设可 熔 性 采光 带 ( 窗 ); 当 采 用 钢 结构 屋顶 的, 排烟 窗 面 积 不应 小 于 楼地 面面 积 的1 0 ; 设置自 然 排

    27、烟 不 满足 要求的, 应设 机 械 排烟 设施; 机 械 排烟 设施的设置应 符合国家 有 关 消防技术标准; 应按照 GB 50 14 0 要求配置 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 级为 工业建筑的中危险 级 ; 应按照 GB 50 01 6 和 GB 51 3 09 要求配置 消防应急照 明 和疏散 指示 标志。 DB 45 /T 2 47 4 20 22 7 5 .8 粉尘防爆 5. 8. 1 粉尘的防爆应符合 GB 15 57 7 的规定。 5. 8. 2 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容器内,防止粉尘泄漏。 5. 8. 3 产生的粉尘的设备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5.

    28、 8. 4 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应单独集中布置。 5. 8. 5 生产设备和 工艺装置设 置的泄爆装 置泄爆口不 应设在厂房内 , 泄爆口 朝向不应面 向安全出口 、 安全通道、紧急避险区、车间内通道以及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5. 8. 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的设置和宽度应符合 GB 5 00 16 的规定; 安全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 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 8. 7 产生木质粉尘的木工机械设备应设置收尘设施, 且应采取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 收尘管道设计风速应不小于2 0 m/ s 。 5 .9 电气安全管理

    29、 5 .9 .1 用电产品 用电产品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 不应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接线、检修; 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应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用电产品使用前,应确认使用环境和条件符合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并根据说明书的内 容,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 认; 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宜设置监控或监视措施;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认 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用电产品在检修后,应检测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并在明显 位置予以标识; 长期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

    30、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测和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 护措施; 车间照明照度大于1 5 0 lx 时不得使用 白炽灯;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1 0 0 W 的吸顶灯、 槽灯、 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易燃物库房不应使用碘钨灯 或大于6 0 W 的卤钨灯、 高压纳灯、 金属卤化物灯、 荧光高压汞灯等, 照明开关宜设在库房外; 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脚手架、钢结构上;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件;不应 使用电压高于2 4 V AC 的 移动式灯具; 电器设备与可燃物间距不应小

    31、于0 . 5 m,架空线路 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电气开关箱应设置在场所外; 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 从事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 方可上岗。 DB 45 /T 2 47 4 20 22 8 5 .9 .2 供配电系统 供 配电系统应 符合 以下要求: 变电所应 符合 GB 50 05 3 的要求; 低 压 配电系统 接地型式 应 为 T N-S 或 T N- C- S 系统; 交流 电 动 机 应 装 设 短路 保护 、过 载 保护 和 接地 故 障 的 保护 ; 电气设施及配电间环境

    32、整 洁 、 留 有安全间 距 , 门 窗 及 孔洞封堵 、 警示 标志及工作标志 齐 全、 绝缘 及 绝缘 操 作工 具完 整、照 明 及应急照 明正常 、 接地 系统 接点接 触良 好 可 靠 ; 手持 电 动 工 具 及 移 动 电气设备电 源 线 采 用 护 套软线 , 无接 头 及 破损 , 在 供 电 末 级装 设 剩余 电 流动 作 保护 器( 动 作 剩余 电 流 30 m A ); 场 所内 敷 设的消防配电 线路 应 穿金属 管 保护 ,其 它 配电 线路 应 穿金属 管 或 难 燃 硬塑 料管 保护 ; 动 力 (照 明 )配电 箱 ( 柜 、 板 )应 满足 环境要求,

    33、采取 通 风 、防尘、防水、防 腐蚀 、防 小 动 物的 措 施; 刀闸 、开 关 、 接 触 器应 动 作 灵 活 、 接 触 可 靠 、 合 闸到 位, 触头 无 烧损 ; 在盘 、 柜 孔洞 及电 缆 管应 封堵 严密 ,结 冰 的 地 区 室 外 电 缆 应 采 用防 冻 电 缆 或采 用 涂抹 防 冻 结 涂 料 在 电 线 电 缆 上 充当 防 冻 保护 涂层 的 措 施; 电 源 总开 关 应 具 有 隔 离 、 短路 、过 载 、 漏 电( 剩余 电 流 )等 保护 功 能 ;电 源 开 关 箱 及电 源 线 路 下不应 堆放 可燃物品;开 关 、 插座 等 靠 近 可燃物 时

    34、 ,应 采取隔 热 、散 热 等防火 措 施; 在 木工 打 磨 、 喷漆 、 调 漆 、 油漆胶 水库房等 场 所应使用防爆 型 电气设备; 接地型式 应 采 用T N-S 或 T N- C- S ( 三 相 五线 制) 型式 , 直 接 引 入 配电 箱 、 柜 或 用电设备的 PE 线 ( 接地保护 线 ),应 接至 主 PE 端 子排 ; 明 敷 的 PE 干 线 的 表面应 涂 15 mm 10 0 mm 宽 度 相 等 的 绿 、 黄 相 间的标 识 条 纹 。 5 .1 0 建筑物防雷 厂 区内建筑物防雷 与接地 系统的设置应 符合 GB 5 00 57的规定 , 防雷设施应 每

    35、年进 行一 次 检 测 ,并 应 取得 检 测合格报告 。 DB 45 /T 2 47 4 20 22 9 A A 附录A (资料性) 防火巡查记录表 防火巡查记录表见表 A .1。 表A .1 防火巡查记录表 巡查人员: 编号: 序号 部位 时间 存在问题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DB 45 /T 2 4 7 10 防火 检 检查人员 :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检查情 况 7 4 20 22 检 查记录表见 : 况 表B .1。 部位 附 防 火 表B. 1 B B 附 录B (资料性) 火 检查记录 表 防火检查 记 检查 表 记 录表 时间: 存在问题 编 号: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DB 45/T 2474 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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