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 . CCS X 0 广 农 Quali 2022 - 10 0. 01 0 0 西 壮 农 贸 市 ty and s p - 01 - 26 发 壮族 市 场 食 s afety m a roducts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食 用 农 a nageme n in mark e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农 产 品 n t speci f e ts of a 区 市场监 督 区 品 质量 f ication s gricult r 督 管理局 地 D B 安全 管 s for ed r ural pr o 发 布 45 方 标 B 45/T 24 7 管理 规 d ible
2、ag r o ducts 2022 - 0 布 5 标准 7 2 202 2 规 范 r icultur a 0 2 - 28 实 准 2 a l 实 施DB 45 /T 2 47 2 20 22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过程控制 . 2 6 监督与宣 传 . 3 7 应急处置 . 4 DB 45 /T 2 47 2 20 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佳琳、黄爱香、徐可、彭茂锋、蒋倩、莫筱芯、黄海平、曾锻成、黄琨、 罗超雁、李茂。 DB 45 /T 2 47 2 20 22 1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基本要求、 过程控制、 监督与宣传、 应急处 置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其他市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2 70 7 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 冻)畜、禽产品 GB 2 76 0 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 74 9 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3 16 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DB 45 /T 2 21 3 农贸市场 建设和管理规范 DB 45 /T 2 23 0 农贸市场 日常清洁卫生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 45 /T 2 21 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农贸市场管理方 ma rk et s m
5、a nag er o f ag ric ul tu ra l pro du ct s 负责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的法人单位、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3 .2 三品一标 s an p in yi b ia o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简称。 4 基本要求 4 .1 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管 理工作应坚 持“预防为 主、风险管 理、过程控 制”的原则 ,建立健全 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 .2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履行管理义务。 4 .3 农贸市场应 配备食品安 全管理员、 体温检测员 (疫情期间 配备)和清 洁消毒员, 规定各岗位 工作 职责,
6、明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法律和科普知识培训。 4 .4 从事直接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DB 45 /T 2 47 2 20 22 2 5 过程控制 5 .1 经营者准入 5. 1. 1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对经 营者的市场 准 入实 行 严格 的 资格审 查 ,应与经 营者 签订书 面 合同 , 办 理 入 场 登记手续 。 5. 1. 2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 查验 并 留存 经营 者的营 业 执 照等有 效证 件的 复印 件 ,对经营者 进 行备 案 ,备 案资料保存至 经营者 停止 经营 后 不少于 6 个月 。 5 .2
7、产品准入 5. 2. 1 农贸市场应 设置 进 场 登记 点 ( 窗 口 ),农贸市 场管理方和 经营者应 核验 进 场 销售 的食用农产 品 合格证 , 食用农产品为预包 装 食品的, 应持有 供 应 商 的 资 质 证 明、 购货凭据 和出 厂 检 验报告 (生产 合格 证 明文件) 。 对于无法提 供 食用农产品 合格证 的和农 民 自产自 销 的食用农产品,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安 排 抽样 检 验 或 快速 检测, 抽样 检 验 或 快速 检测 合格 方可 销售 。 5. 2. 2 销售 “ 三 品 一 标”食用农产品,应 在 经营场所公 示 有 效 期内的 认证证书 或 登记证书复印
8、件。 5. 2. 3 销售猪肉 的 ,应提 供 “ 两证两章 ”( 肉 品品质 检 验合格证 、动 物 检疫 合格证 、 肉 品品质检 验合 格印章 、动 物 产品检疫 合格验讫印章 )及其他主要 流 行疫 病 检 验报告 , 货证相符才 可 销售 。 5. 2. 4 销售进 口食 用农产品的 ,应 索取 海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入境货物 检 验 检疫 证 明、 进 口 货 物报关 单和 购 货凭证 。 5. 2. 5 农贸市场管理方和经营者应 保障进 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应 销售 下列食用农产品: 致病 性 微 生 物 ,农 药残留 、 兽药残留 、生 物 毒 素 、 重金属 等 污
9、染物 质以及其他 危 害人体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 量的; 腐败变 质、 油脂酸败 、 霉变 生 虫 、 污秽 不洁、 混 有 异物 或者 感官 性 状异 常的; 标注 虚假 生产日期、 保 质期或者超过 保 质期的; 病死 、毒 死 或者 死因 不明的禽、畜、 兽 、水产动 物肉类 及其制品; 掺杂 、 掺假 、以 假充真 、以 次充好 ,以不 合格 产品 冒充合格 产品的; 未 按规定 进 行检疫、检 验 ,或者 伪造 检疫、检 验 结 果 ,或者检疫、检 验 不 合格 的; 标注 虚假 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 名 称、生产者地 址 ,或者标注 伪造 、 冒 用的
10、 认证 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 被 包 装材料 、容 器 、 运输 工 具 等 污染 的;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 装材料 不 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国家为防 病 等 特殊需 要明 令禁止 生产经营的; 其他不 符合 国家法 律 法规、 危 害人体健 康 的。 5. 2. 6 农贸市场管理方、经营者应 共同 建立不 合格 食用农产品 退 市机制。 5 .3 加工与保存 5. 3. 1 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卫生应 符合 G B 3 1621 的 规 定。 5. 3. 2 蔬菜销售 前 宜做 洁 净 处理, 净菜上 市。 5. 3. 3 食用农产品 保 鲜或 捆扎 用的 材料 应 符合 食品安全要
11、求。 5. 3. 4 加工、 保存 用水应 符合 GB 5 74 9 的 规定 。 5. 3. 5 肉 及其产品应 符合 GB 2 7 07 的要求。 5. 3. 6 现 场加工 服 务应 在 清洁卫生的 操 作 台(板)上进 行,并及 时 清理 垃圾 , 保 持 操 作 环境干净 。 DB 45 /T 2 47 2 20 22 3 5. 3. 7 农贸市场内进行的食用农产品现场加工应符合食用农产品加工安全要求。 5. 3. 8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 76 0 的要求。 5. 3. 9 经营者应根据 经营的冷 鲜肉、冷鲜禽 、 冰鲜水 产品、冷冻 冷藏食品、 豆制品、半 制成品等产
12、 品 贮存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保鲜设施,并进行分区管理,有消毒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消毒。 5. 3. 10 贮存产品应远离污染源,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分类存放。 5 .4 包装、标识、运输 5. 4. 1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5. 4. 2 获得“三品 一标”认证 证书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 的食用农产 品应在外包 装上标注相 应标志和发 证 机构。 5. 4. 3 进口食
13、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符合下列规定: 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应表明产品名称、 原产国 (地区) 、 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 生产批号; 外包装应以中文表明规格、 产地、 目的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 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5. 4. 4 销售无包 装 的直接入口 食用农产品 时,应使用 无毒无害、 干净清洁的 售货工具和容 器,包装材 料宜使用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5. 4. 5 农贸市场管 理方或经营者宜根据交 易需要配备
14、相应的包装 、分拣和整 理等辅助设备 。 根据鲜 肉 品、 水产品、 冷冻、 冷藏 食用农产品交易规模,配 备 冷链运输车、 冰箱、 冷柜、 冷藏展示柜等运输贮藏 设备。 5. 4. 6 食用农产品 的运输工具 应清洁、卫 生、防潮、防 晒,不应 与有毒、有 害、有腐蚀 性、易挥发 异 味的物品混运。 5 .5 检验检测及处置 5. 5. 1 农贸市场应 配备针对农 药残留的检 测设备,有 条件的可同时 配备针对 兽药、抗生 素、有害重金 属及其他污染物的检测设备;也 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检测。 5. 5. 2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对兽 药残留和农 药残留进行 监测,对经 抽检兽药残 留或
15、农药残 留不合格的产 品,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5 .6 清洁卫生管理 应符合DB 45 / T 22 13及 DB 4 5/ T 22 30的 规定。 6 监督与宣传 6 .1 监督管理 6. 1. 1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DB 45 /T 2 47 2 20 22 4 6. 1. 2 鼓励推进 “ 互联网+ 食品 监管”,发 挥智慧 监管作用,提 高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能力 。 6. 1. 3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建立 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 在醒 目 位置公 布 食用农产 品安全管理 制度、食用 农 产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用农产
16、品 抽样 检 验 结 果 以及不 合格 食用农产品处理结 果 等 信息 。 农贸市场管理方 应定期不定期监督检 查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 任落实 情 况 , 监督经营者按照安全 相关 规定 合 法 经营。 6. 1. 4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建立 符合 DB 45 /T 22 13 规定 信 用管理和消 费投诉 制度。 6. 1. 5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建立 食用农产品 巡查 制度, 发 现存在 食 用农产品不 符合 食品安 全标准等 违 法 行为的,应要求经营者立 即停止销售 ,并 向 所 在 地食品 药 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 6. 1. 6 经营食用农 产品出 现 有 毒,有害、
17、过期、 变 质 等食品质量 安全 问题 时 ,应及 时 下 架封 存 ,并 及 时报相关 部 门 处理。 6. 1. 7 经营者应建 立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 自 查 制度, 定期对食用 农产品质量 安全情 况进 行检 查 ,发 现 不 符合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立 即停止销售 并 采 取整 改 措 施 。 6. 1. 8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 如 实向 相关 职 能 部 门报告 市 场基本 信息 ,发 现 食用 农产品不 符合 食品安全 标 准等 违 法行为, 及 时向相关 部 门报告 , 积极 配 合相关 部 门 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 进 行监测, 积极 配 合 相关 部 门开展 专
18、项 检 查 。 6 .2 溯源管理 6. 2. 1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建立 经营者 档 案 , 如 实记 录 经营者 名 称或 者 姓 名 、 社会 信 用 代 码 或者 身份 证 号 码 、 联系 方 式 、 住 所、 食用农产品主要品 种 、 进货 渠道 、 产地等 信息 。 经营者 档 案信息保存 期 限 不少 于经营者 停止销售后 6 个月 。 6. 2. 2 经营者应建 立食用农产 品 进货查验 记 录 制度, 向供货 方 索取 有 关 票 据 和 凭证 , 如 实记 录 食用 农 产品 名 称、 数 量、 进货 日期以及 供货 者 名 称、 地 址 、 联系 方 式 等内容, 并
19、保存相关凭证 。 记 录 和 凭证 保 存 期 限 不少于 6 个月 。 6. 2. 3 从事 食用农 产品批发 业 务的经营者 ,应建立食 用农产品 销售 记 录 制度 , 如 实记 录 批发食用农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销售 日期以及 购货 者 名 称、地 址 、 联系 方 式 等内容。 记 录 和 凭证保存 期 限 不 得 少于 6 个月 。 6. 2. 4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定期 对经营者 查 验进货 票 据 、检 验 检疫 证 明等 溯 源凭 证 ,督 促 经营者 严格 执 行 进货查验 和 索证索 票 制度。 6. 2. 5 鼓励 农贸市场管理方 采 用 现代 化和 信息 化
20、 手 段 建设本市场食用农产品的可 追溯 系 统 。 6 .3 宣传教育 6. 3. 1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通过 视频 广 播 或 张贴 宣传 材料 等方 式 ,有 针 对性的 开展 食用农 产品 相关知 识 宣传, 积极倡 导 讲 卫生、 除陋习 , 摒弃乱扔 、 乱吐 等不文明行为。 6. 3. 2 农贸市场管 理方应定期 或不定期组 织经营者 开展 食品安全 法 律 法规和 食品安全 知识 的 学习 培训 。 6. 3. 3 鼓励 各农贸 市场 利 用“ 全国食品安 全宣传 周 ”、 “ 世 界食 品安全日” 开展 食品安 全 知识 竞赛 、 食品安全 科普 等活动。 7 应急处置 7 .1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 案 ,并定期 开展 应急 演练 。 7 .2 发 已售物 品 生食品安 全 事 品 ,并记录 相 事 件时, 农 贸 相 关情况。 贸 市场管 理 方 方 应按相 关 部 部 分要求 立 即 即 停止交 易 活 DB 45 /T 活 动,配 合 相 24 72 20 2 2 5 相 关部门 追 回 2 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DB 45/T 2472 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