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 . CCS R 1 广 城 2021 - 22 0. 20 1 1 西 壮 市公 共 Operati o - 12 - 20 发 壮族 共 汽 电 o n servi c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电 车 c es spe c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含 c ificati o (contain 区 市场监 督 区 BRT) o ns for u BRT) 督 管理局 地 D B 运 营 u rban bu 发 布 4 方 标 B 45/T 24 2 营 服 务 u s/troll e 2022 - 0 布 45 标准 2 9 2021 务 规 范 e ybus 0 1 -
2、20 实 准 范 实 施D B4 5/ T 24 292 02 1 I 目次 前言 . II II 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体要求 . 3 4. 1 线 网通达 性 . 3 4. 2 车辆 服务能力 . 3 4. 3 服务可靠 性 . 3 4. 4 舒适 性 . 4 4. 5 安全 性 . 4 4. 6 信息 服务 . 4 4. 7 社 会评价 . 4 5 车站设施 . 4 5. 1 站台 . 4 5. 2 候车 亭 . 5 5. 3 站牌 . 5 5. 4 首末 站 . 5 5. 5 其 他要求 . 6 6 运营车辆 . 6 7 运
3、营服务人员 . 6 8 运营调度 . 7 8. 1 运 营时间 . 7 8. 2 运行 计 划及应急 调度 预案 . 7 8. 3 行 车调度 . 7 8. 4 智 能调度 . 8 9 行车服务 . 8 9. 1 日 常维护 . 8DB 45 /T 2 42 9 20 21 II 9. 2 行 车准备 . 8 9. 3 行车 中 . 8 10 车厢 服务 . 8 1 0.1 报站与 售票 . 8 1 0.2 特需照 顾 . 9 1 0.3 车厢疏 导 . 9 1 0.4 车厢环 境与卫生 . 9 1 0.5 车厢检 查 . 9 1 1 BRT 站台服 务 . 9 12 信息 服务 . 10 1
4、3 运营 安全 . 10 14 服务 监督 . 11 附录 A(资 料 性) 车 辆例 行检查项 目 . 12 D B4 5/ T 24 292 02 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南宁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南宁市交通运输信息中心、 华蓝 设
5、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 起草人:李 文斌、杨华 、陆璐、鲍 春、苏妮、 杨涛、蔡钦 、郑保力、 李海珑、商 小燕、 韦全有、黄 焕添、韦海 和、韦文海 、谢燕、吴 小梅、顾璟 瑾、朱海、 李仕成、吴 宛倢、何婷 、王志远、 李信均、蔡登远、甘洪潮。 D B4 5/ T 24 292 02 1 1 城市公共汽电车(含 BRT)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含B R T)运营服务 的总体要求、 车站设施、 运营车辆、 运营服务人员、 运营调度、行车服务、车厢服务、B RT站台服务 、信息服务、运营安全、服务监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 于广西壮族 自治区城市 公共汽电车
6、( 含BRT )营运企业提供的 客运服务, 可作为服务 评价 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T 5 76 8. 2 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GB /T 5 76 8. 3 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 道路交通标线 GB /T 5 84 5. 2 城市公共 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 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GB /T 5 84 5. 3 城市公共 交通标志
7、第3部分:公 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GB /T 5 84 5. 4 城市公共 交通标志 第4部分:运 营工具、站( 码头)和线路图形符号 GB 7 25 8 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 76 91 重型柴 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 82 85 汽 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T 1 83 44 汽车 维护、 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T 2 24 84 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GB /T 2 67 66 城市公共汽 电车车 载智能终端 GB /T 2 87 87 城市公共交 通调度车 载信息终端与调度中心间数据通信协
8、议 GB /T 3 28 52 . 1 城市客运 术 语 第 1部 分:通用术 语 GB /T 3 28 52 . 2 城市客运 术 语 第 2部 分:公共汽电车 GB /T 3 29 85 快速公共汽 车交通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 GB 5 00 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 00 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 00 67 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 06 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 07 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 /T 1 07 城市公共汽、电车 候车 亭 CJ J/ T 1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 厂工程设计规范 CJ J 45 城 市道
9、路照 明设计标准 CJ J 1 36 快速 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JT /T 8 88 公共汽车 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 /T 9 99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 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 JT /T 1 24 1 城市公共汽电车 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 DB 45 /T 2 42 9 20 21 2 3 术语和定义 GB /T 3 28 52 . 1、G B/ T 32 8 52 .2 界 定的 以 及下列术 语 和定 义 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 nu mber o f bus es a nd tr ol le ybus es pe r 10 00 0 p er so n
10、s 截止统 计期 末 ,按城区 常住 人口计 算 , 每万 人 平 均 拥 有的公共汽电车标准运营车 数 。 3 .2 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 in te ri or s erv ic e fa ci lit ie s in ta ct ra te 统 计期内,车内服务设施 完好 的车辆 数占被检 车辆总 数 的 百 分 比 。 3 .3 公共汽电车客流走廊 bu s an d tr oll ey bu s co rri do r 聚 集了 多 条公共汽电车线路和 大量 公共汽电车客 流 的通道。 3 .4 站点覆盖率 st op s co ver ag e ra te 统 计期内, 城区范 围
11、内所有公共汽电车站 点 一定 半径 范 围覆盖 的区 域面积 , 占 适 宜 设 置 公共汽电车 站 点 的区 域 总 面积 的 百 分 比 。适 宜 设 置 公共汽电车站 点 的区 域 总 面积 可用 统 计 年鉴 中 “ 城区 面积” 减去 不适 宜 设 置 公共汽电车站 点 的区 域面积 。 3 .5 线网覆盖率 li ne n et wor k co ve ra ge ra te 统 计期内,城区范 围 内公共汽电车线 网长 度 占 城市道路 长 度的 百 分 比 。 3 .6 发车正点率 ra te o f on- sc he du le de pa rt ur e 统 计期内,按计
12、 划正点 发车 次数占 总发车 次数 的 百 分 比 。 3 .7 有效投诉率 ef fe ct iv e c om pl ai nt ra te 统 计期内, 针 对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有 效投诉案 件 数量与 公共汽电车 投诉案 件总 数之比 ,有 效投 诉案 件 指未超 出服务业务范 围 的、 经查证后属实 的 投诉案 件。 3 .8 I 类城市 cla ss I c it ies 城区 常住 人口 在 30 0 万 人 以上 的城市。 3 .9 I I 类城市 cl as s II c iti es 城区 常住 人口 在 10 0 万 人 以上, 30 0 万 人 以 下的城市。 3.
13、 10 I II 类城市 c la ss I II ci ti es 城区 常住 人口 在 50 万 人 以上, 10 0 万 人 以 下的城市。 3. 11 I V 类城市 cl as s IV c iti es 城区 常住 人口 在 50 万 人 以 下的城市。 3. 12 快线 e xp res s li ne D B4 5/ T 24 292 02 1 3 为城市组团间和跨区出行提供快速运输服务的公共汽电车线路, 具有线路长、站 距大、 速度快、 直 达性强等特点。 3. 13 干线 t ru nk li ne 具有客流量大等特点,主要服务于中、长距离的跨区域出行的公共汽电车线路。 4
14、 总体要求 4 .1 线网通达性 4 .1 .1 站点覆盖率 4. 1. 1. 1 按车站服务半径 50 0 m 计 算,I 、I I 类 城市建成区站点覆盖率不应低于9 4 ; III、 I V类 城市 建成区站点覆盖率不应低于9 0 。 4. 1. 1. 2 新建开发区域距离公共汽电车(含 B RT)服务不 应超过4 0 0 m 服务半径。 4 .1 .2 平均站距 4. 1. 2. 1 常规公共汽电车市区站距宜为3 0 0 m 50 0 m,郊 区站距宜为5 0 0 m 1 00 0 m ,可根据客流需求 适当调整。 4. 1. 2. 2 快速公共汽车站距宜为5 0 0 m 1 20 0
15、 m 。 4 .1 .3 线网覆盖率 4. 1. 3. 1 I、I I 类城市 中心城区线网覆盖率不宜低于5 4 ;II I 类城市 中心城区线网覆盖率不宜低于 52;I V类 城市中心城区线网覆盖率不宜低于5 0 。 4. 1. 3. 2 I、 II 类城市 建成区线网覆盖率不宜低于4 4 ; II I 类城市建成区 线 网覆盖率不宜低于4 2 ; IV类 城市建 成区线网覆盖率不宜低于4 0 。 4 .1 .4 换乘与接驳 4. 1. 4. 1 在路段中的同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 0 0 m。 4. 1. 4. 2 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 0 0 m 。 4. 1. 4. 3 在立交桥
16、区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 0 0 m 。 4. 1. 4. 4 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及住宅区的主要出入口 150 m 范围内,应 设置公共汽电车站点。机场主要出入口2 0 0 m 范 围内,宜设置公共汽电车站点。 4. 1. 4. 5 宜在高密度 居住区、中 央商务区、 工业园区与 公共汽电车 换乘站、轨 道交通车站 之间提供公 交接驳服务。 4 .2 车辆服务能力 4. 2. 1 公共汽电车万 人保有量 ,I 类 、I I 类 城市不应少于 1 2 标台 ,II I、I V类 城市不应 少 于 8 标 台。 4. 2. 2 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 I 类城市不宜低于9 5 ,
17、I I 类城市不宜低于9 2 ,I II 类、I V类 城市 不 宜低于9 0 ;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不宜低于9 0 ;车辆中途故障频率不应超过5 次/百万公里 。 4 .3 服务可靠性 DB 45 /T 2 42 9 20 21 4 4 .3 .1 运营时间 4. 3. 1. 1 线路的运营 时间 应能 满足 公 众 日 常 出行的 需 要。 4. 3. 1. 2 I、II 类 城 市公共汽电车客 流走廊快 线及 干 线 每 日运营 时间 不 宜低 于1 5 h ,其 他 线路 每 日运 营 时间 不 宜低 于1 3 h ; I II、 I V类 城 市公共汽电车客 流走廊快 线及 干 线 每
18、 日运营 时间 不 宜低 于1 4 h ,其 他 线路 每 日运营 时间 不 宜低 于1 2 h 。 上述 4 类 城 市中的其 他 线路 每 日运营 时间低 于规定 值 的线路 比例 不 宜超 过总线路 数 的1 0 。 4 .3 .2 发车间隔 4. 3. 2. 1 发车 间隔 应 根 据客 流需 求 确 定, 高峰时间 应能 满足乘 客 上 车 需 求。 4. 3. 2. 2 市区客 流高峰时段 客运 走廊上 的 快 线及 干 线发车 间隔 I 类 城市不 宜大 于5 mi n ,II 类 城市不 宜大 于6 mi n ,II I 类 城市 不 宜大 于7 mi n ,I V类 城市 不
19、 宜大 于8 mi n 。 4. 3. 2. 3 其 他时段 及 非 客运 走廊上快 线、 干 线的车辆发车 间隔 不 宜大 于2 0 mi n 。 4. 3. 2. 4 遇节假 日 等特殊 客 流情况 ,发车 间隔 应 做 适 当 调 整 。 4 .3 .3 高峰班次计划完成率 线路 高峰时间班次 计 划完 成 率 不应 低 于95 。 4 .3 .4 发车正点率 线路日均发车 正点率 不 宜低 于90 。 4 .4 舒适性 4. 4. 1 高峰 小 时满载率 不 宜大 于8 0 。 4. 4. 2 应保 持候 车 环境干净整洁 ,提供 乘 客 遮阳避雨 设施。 4. 4. 3 应保 持 车
20、辆运营性能 良好 , 驾驶 员应保 持 车辆行 驶平稳 , 避免急加速 、 急转弯 。 4. 4. 4 车厢内部 乘 车 环境舒 适, 外 部 干净整洁 ,车辆 整洁合格率 、车厢服务 合格率 均不应 低 于8 5 。 4 .5 安全性 4. 5. 1 城市公共汽电车责任 事故死亡率 应不 高 于 0 .05 人 / 百万 公 里 。 4. 5. 2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 每月 道路交通运输 违法 ( 章 ) 率 不 高 于 0 .01 次 /辆。 4 .6 信息服务 宜采 用 移 动 终端 、 网 站、站牌 等多种途径 ,为公 众 提供 静态 、动 态 公共交通信息服务。 4 .7 社会评
21、价 4. 7. 1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 持续 改 进 服务,不 断 提 升乘 客 满 意度。 4. 7. 2 有 效投诉率 应不 高 于1 0 次 / 百万 人 次 。 5 车站设施 5 .1 站台 5. 1. 1 站台 面积 应 满足高峰时段乘 客站 立需 求, 站台 宽 度不 宜 小于 2 .2 m , 高峰时段 站台 乘 客人均 使 用 面积 应不小于 0. 5 m 2 。 D B4 5/ T 24 292 02 1 5 5. 1. 2 可根据需要在站台边缘设置安全护栏, 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 . 1 m, 水平荷载能力应不小于 1 kN /m 。 5. 1. 3 站台地面应保持平整、坚
22、实、防滑。 5. 1. 4 站台高度宜考虑乘客方便乘降车辆的需求。 5. 1. 5 在设有无障碍设施的街道,站台应按GB 5 07 6 3 的要求设 置无障碍设施。 5. 1. 6 站台长度应满足车辆停靠需求。 停靠 4条 以下线路 的中途站, 站台长度宜不少于两个停靠车位。 停靠线路多于4条 时, 宜分组分区段停靠。 5. 1. 7 有条件时, 应按GB 5 06 8 8 的要求设 置 港湾式站台, 宜在港湾式站台出入口位置设置社会车辆避 让标志标线。 5. 1. 8 站台宜按线路设置排队标志和标线,标志应符合 GB /T 5 76 8 .2、 GB /T 5 76 8. 3 要求,并 宜根
23、据需 要设置换乘引导、安全提示等 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T 5 84 5 .2、 GB /T 5 8 45 .4 要求。 5. 1. 9 有条件的站 台宜设置标 有本站台及 其附近公交 车站位置和 停靠线路的 街道交通简 图,并适时更 新。 5. 1. 10 夜间应能识别站牌信息,亮度应符合 GB 5 00 3 4 的规定。 5. 1. 11 重要站点宜能实现对停靠上下客区域和车辆进出站区域的视频监控。 5. 1. 12 站台对非机动车通行有影响的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反光和防撞设施。 5. 1. 13 BR T 站台设计 应符合C J J 1 36 的规定。 5. 1. 14 站台设计宜结
24、合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当地元素进行设计,体现本地文化特色。 5 .2 候车亭 5. 2. 1 候车亭应安全、实用、美观、简洁,具有标识性且便于维护。 5. 2. 2 候车亭应便于乘客遮阳避雨,可设置顶篷、座椅、靠架等,座椅高度不宜低于0 . 4 m 并应随路 面加高或降低及时调整;可配备垃圾桶,各种设施应坚固耐用,方便乘客。 5. 2. 3 候车亭设施应不影响车辆停靠。 5. 2. 4 候车亭的设置不应影响乘客集散,不 应 影响行人通行, 保持步行道连续,应 符 合C J J /T 15 的 规 定。 5. 2. 5 候车亭的外观设计宜体现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风貌特色,特征。 5. 2. 6
25、BR T 车站建筑 可采用全封闭或半封闭,并应符合C J /T 1 07 、 CJJ 13 6 的规定 。 5 .3 站牌 5. 3. 1 站牌应标明 本站名称及 汉语拼音、线 路 编号、 首末站、中 途站、首末班 车时间、 票价及票制 、 行驶方向。应 标 明主要交通工具换乘标志; 应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可 设 置本站站名盲文标识。 站牌的形 式、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 T 58 45 .3 的 规定。 5. 3. 2 站牌应设在站台前端,不影响乘客集散,便于查看。按5.1 .6 分 组分区 段停靠的线路,其站牌 应设在相应区段的前端。 5. 3. 3 客流量较大、线路较多的站点可根据建设条
26、件设置电子站牌。 5. 3. 4 BR T 站牌应采 用电子站牌形式,应采用醒目色彩显示相关车辆、线路、站点等信息。 5. 3. 5 站牌 配套设施可结合广西地方特色进行设计。 5 .4 首末站 5. 4. 1 首末站功能 宜包括客流 集散、首末 站管理、车 辆停放、调 度管理、车 辆检修、车 辆清洁、加油 (气)、 充 电等。 5. 4. 2 首末站应设 运营服务人 员休息、餐饮 、卫生等 场所和设施 ,可根据需 要设置运营 服务人员夜 间 休息室。 DB 45 /T 2 42 9 20 21 6 5. 4. 3 首 末 站应设线路管理、行车调度的工作用 房 和 相 应设施。 5. 4. 4
27、 首 末 站应设 回 车道和 停 车 坪 。 5. 4. 5 首 末 站应设车辆 检 修、应 急维 修和保 洁 的场 地 和设施。 5. 4. 6 首 末 站应设 消 防 设施。 5. 4. 7 首 末 站 宜根 据运营线路 数量 、车辆规 模 , 合 理 确 定 充 电 桩 、 充 电站设施布局。 5 .5 其他要求 5. 5. 1 车站设施应 定期 打扫 、 巡 检 、 维护 , 确 保设施 清 洁 、 完好 、可用; 宜建 立 设施 巡 检维护 制 度和 信息管理 系统 , 宜 对重要设施 实 行 视 频 监 控 。 5. 5. 2 广 告 设 置 应不 影响 站台的 使 用性 质 和
28、功 能。 5. 5. 3 车站照 明 应符 合C J J 4 5 的规定。 5. 5. 4 车站 防雷 设计应符 合 G B 5 00 57 的 规 定。 5. 5. 5 车站 防火 设计应符 合 G B 5 00 67 的 规 定。 5. 5. 6 行人过 街 设施设计应符 合 GB 5 02 2 0 的规定。 5. 5. 7 BR T 车站及 停 车场的 建 设应符 合C J J 13 6 相关 条文 的要求。 6 运营车辆 6 .1 车辆的 等级 和 配 置 应符 合J T/ T 888 的 规 定, 车 载 服务 终端 应符 合 G B/ T 2 67 66 、 GB /T 28 78
29、 7 的 规 定。 6 .2 车辆的专用安全设施应符 合J T /T 1 2 40 的规定, 车辆安全性能应符 合 GB 72 58 的规定。车辆 宜 配 置 车 窗玻璃 自动 爆破 装置 。 6 .3 标志应 醒目 、 齐 全, 便 于识别,标志内容应符 合 GB /T 5 84 5 .2 的规定。 6 .4 尾气 排放 应符 合 G B 18 285 和 G B 17 691 的 规 定。 6 .5 车辆应 配 置 具有行 驶 记录功 能的设施, 记录 车辆行 驶 过 程 中的车辆 前 方 状 况 。 6 .6 车辆应 配 置 车厢 视 频 监 控探 头, 监 控 范 围 包括车厢内的 驾
30、驶 员 周 边 区 域 、 前门 区 域 、 车厢内区 域 、 后 门 区 域 ,并 鼓励 开 发 乘 客 上 下车识别 功 能。 6 .7 驾驶 区必 须 设 置 安全 防护隔离 设施, 驾驶 区 防护隔离 设施应符 合J T/ T 1 24 1 的 规 定。 6 .8 鼓励 车辆设 置 安全 辅助 驾驶系统 和 疲劳 驾驶 预警 系统 。 6 .9 服务设施: 车 门 、车 窗 、 顶窗 设施应 完好 , 开 关 应 灵活且 安全可 靠 ; 车辆 外 侧 及车厢内设 置 的广 告 不应 影响 车辆的运行安全,不应 影响 车辆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 别; 车 身顶篷 及内 外 皮 应 无 破损
31、、 无 变 形, 双 层 车辆 上 层 车厢 前挡风玻璃 处防护栏 应 完整 牢 靠 ; 地 板 、 踏步 、 坐椅 、车内 扶握 设施应 完整 、 牢 靠 ; 车 载 服务 终端 、 报 站 器 、 读卡 机、 扫 码 支付 、交通一 卡 通 互联互 通及标识、 投 币箱 (机)、 电 子显 示 屏 、 视 频 监 视器 、车内照 明等 设施应 完好 有 效 ; 检查 线路 月 均车内服务设施 完好率 , 每月 不应少于一 次 , 抽 查数 量 不应小于 30 的线 路和 20 的运营车。 7 运营服务人员 D B4 5/ T 24 292 02 1 7 7 .1 本章所提及的运营服务人员主
32、要针对驾驶员、安全员和 BR T 站台服务人 员。 7 .2 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的要求。 7 .3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 .4 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从业资格。 7 .5 岗位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7 .6 工作时按规定着装,佩带或放置服务证、卡。 7 .7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文明礼貌。 7 .8 用普通话服务,吐字清楚,语速适中,用语文明。 7 .9 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方言应用广 泛的地区,可使用多语言服务。 7. 10 尊重乘客,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 7. 11 在服务过程中, 不吸烟、不 吃零食、不 与人闲谈,不 做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
33、 擅离工作岗 位。 7. 12 在客流密集度较高的站点和线路运营车辆上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安全员。 7. 13 BR T 站台服务 人员应同时满足 GB /T 3 2 98 5 的 相应规 定。 8 运营调度 8 .1 运营时间 8. 1. 1 运营时间应结合地域特点、线路客流需求特征等因素确定。 8. 1. 2 I、II 类城市 ,日常城市公共汽电车客流走廊快线及干线首班车不宜晚于6 :30 , 末班 车不宜早 于2 1 :3 0;日 常其他线路首班车不宜晚于7 : 30, 末班车不宜早于2 0 :30 。I II 、 I V类 城 市,日常城市公 共汽电车客流走廊快线及干线首班车不宜晚于6 :
34、30 , 末班车不 宜早于2 0 : 30; 日常其他 线路首班车不宜 晚于7 : 30, 末班车不宜早于1 9 :30 。 8. 1. 3 首末班车时间 可根据客 流变化作适 当调整。首 班车或末班 车有较大客 流的,宜提 前首班车或延 迟末班车时间; 首班车或末班车月均班次客流少于 5 人的, 公 交企业可提出调整申请, 推迟首班车或提 前末班车时间,需经当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实施前 10 d 发布 公 告。 8. 1. 4 与机场、火 车站、汽车 站、码头相衔 接且客流 较高的公交 线路运营时 间宜与上述 公共设施运 营 时间衔接;起 讫站与轨道交通站点衔接线路, 应与轨道交通运
35、营时间衔接; 途经轨道交通站点的公交线 路,至少 有1条 与轨道交 通运营时间衔接。 8 .2 运行计划及应急调度预案 8. 2. 1 宜对运营线路进行每年不少于 1 次 的客流调查,视情况调整运行计划。 8. 2. 2 应根据客流规律、服务水平要求,编制平日和节假日行车时刻表。 8. 2. 3 应根据行车时刻表、车辆运能编制车次配班计划。 8. 2. 4 应编制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时的应急调度预案。 8 .3 行车调度 8. 3. 1 应提示车组提前进站,按计划准时发车,保证首、末班车正点发车。 8. 3. 2 应掌握车辆运行状况,客流意外增大时应及时增发车次,道路严重受阻时应临时调整线路。
36、8. 3. 3 因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严重影响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时: 运营企业应按照部门职责和应急调度预案, 迅速采取紧急避险、 组织疏散、 增加运力等措施, 最大限度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并确保运营安全; DB 45 /T 2 42 9 20 21 8 运营企业可 暂 停 部分线路 或 路 段 的运营, 并 立 即报告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 , 同 时向社 会公 告 , 并服 从政府 协 调 指 挥 ; 在 影响 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的 因素 排 除 后 ,应及 时 恢复 运营。 8. 3. 4 应 记录 发车及运行 情况 信息,并 与接班 人员交 接 。 8 .4 智能调度 宜使 用城市公共汽电车
37、 智 能调度 系统 , 支 持实 现 基 础 信息管理、 调度管理、 运行监 控 、 统 计分 析 与 决策支 持等 工作。 车 载 服务 终端 应符 合 GB /T 26 7 66的规定, 车 载 服务 终端与 调度中心 间 通信 协议 应符 合 GB /T 2 87 87 的规定。 9 行车服务 9 .1 日常维护 驾驶 员 或 车辆专 职 维护 人员应 在每 日出车 前 、 收 车 后进 行车辆日 常维护 。一 级维护 和 二 级维护 应由 具 备资质 条件的车辆 维 修企业 执 行。日 常维护 、一 级维护 、 二 级维护 应符 合 GB /T 18 34 4的规定 。 9 .2 行车
38、准备 9. 2. 1 每 日出车 前 应按 附 录A 规定的内容对车辆 进 行 例 行 检查 , 确 认 车辆性能 完好 ,符 合 运营安全要 求。 9. 2. 2 按调度 指 令 提 前 进 站,准 时 发车。 9 .3 行车中 9. 3. 1 应按规定的 线路和站 点 行车及 停 车, 不 得擅 自 越 站 甩 客、 改道行 驶 。 如因 特殊 原因 需 越 站 或 改 道,应及 时向乘 客 说 明 。 9. 3. 2 应按安全行车要求( 见 第1 3 章 )行 车。 9. 3. 3 文 明驾驶 ,安全 礼 让 ,行车中不应 做与 本 职 工作 无 关 的 事情 。 9. 3. 4 车辆有
39、 序 进 站, 避让 出站车辆。车 停稳后开 车 门 , 乘 客 上 下车 完 毕 并 关闭 车 门 后平稳 起 步 。 9. 3. 5 第一辆车 进 站 靠 前 停 ; 多 辆车同 时 到 站 停靠 ,第 三 辆及 以后 车辆 执 行 二 次停 站。 9. 3. 6 雨 天 停 车 时 车 门 宜避开积水 。 9. 3. 7 在 不 影响 正常 运行的 情况 下,应 等候 追赶 的 乘 客 上 车, 但 不 得滞 站 揽 客。 9. 3. 8 车辆 满 员 时 , 劝告留 站 乘 客 等候 下一 车 次 ;车 辆 因 故 不能 继 续 行 驶时 , 向乘 客 说 明情况 ,引 导 乘 客 转
40、乘 同线路、同 方向 的 后续 车辆, 后续 车辆的 驾驶 员应 积 极配 合 前 车 乘 客 换乘 。 9. 3. 9 遇 到 乘 客 干 扰 、 阻扰 、 打骂 驾驶 员的 情况时 , 驾驶 员应 立 即 靠边停 车并 报警 。 9. 3. 10 交 接班时 ,应 交 代 车辆性能 状 况 及道路 状 况 ; 在 中 途 交 接班 的, 接班 人员 未 到 时 ,应 继 续 行 驶 到 终点 。 1 0 车厢服务 1 0. 1 报站与售票 10 .1 .1 车辆 即将到 站 前 、 进 站 时 均应 向 车内 乘 客 报清到 达 站 名 , 车辆起 步 应 预报 车辆行 驶方向 和 前 方 站 名 ,均 执 行 两次 报 站; 报 站 器 、动 态 显 示 屏 和 移 动电 视 同 时 报 站 时 , 其内容应一 致 。 报 站 器 发 生 故障 时 ,应人工 报 站。 合 理设 置 报 站 器音 量 ,保 证乘 客的 正常 收听 。 D B4 5/ T 24 29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