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 . CCS A 2 广 2021- 0 08 0. 99 2 0 西 壮 Spe c 0 9-27 发 布 壮族 遗 c ificati o 布 广西 壮 族 自 遗 体 整 o n of pl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整 容 服 astic s u 区 市场监 督 区 服 务 规 u rgery f o 督 管理局 地 D B 规 范 o r human 发 布 4 方 标 B 45/T 23 7 n remain s 2021 - 布 45 标准 7 6 2021 s - 10-31 实 准 实 施DB 45 /T 2 37 6 20 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
2、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机构资质 . 1 5 遗体整容师 . 1 6 设施设备 . 1 6. 1 基本要 求 . 2 6. 2 工作间 . 2 7 服务流程 . 2 7. 1 基本要 求 . 2 7. 2 遗体分 类 . 2 7. 3 查验遗 体 . 2 7. 4 整容洽 谈 . 2 7. 5 整容化 妆方案 . 2 7. 6 清洗、 消毒 . 3 7. 7 整容 . 3 7. 8 化妆 . 4 7. 9 资料保 存 . 4 8 遗体交付 . 4 9 安全与卫 生 . 4 10 服务评 价与改进 . 4 附录 A(资料 性) 遗体 分类 . 5
3、DB 45 /T 2 37 6 20 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柳州市殡葬管理处、柳州市标准技术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庆华、何彬斌、谭思路、张艳秋。 DB 45 /T 2 37 6 20 21 1 遗体整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 定 了遗体整 容 服务规范 的 术语和定 义 、机构资 质 、遗体整 容 师、设施 设 备、服务 流 程、 遗 体交付、安全与卫生、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
4、区域范围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遗体整容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 B/T 23 287 殡 葬 术 语 G B/T 24 441 殡 葬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资 质 条 件 MZ /T 0 17 殡葬服务术语 M Z / T 0 4 8 殡葬服务 满 意度评价 MZ /T 1 03 殡仪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T 2 32 87 、MZ /T 0 17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
5、用于本文件。 4 机构资质 开展遗体整容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得到物价部门的批准: 编制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 5 遗体整容师 5 .1 应具有开展该项服务的资质并应符合 GB /T 2 44 4 1 的要求。 5 .2 有良好的身 体素质,应 掌握消毒学 、预防医学 等基础知识 ,熟悉整形 、修复、美 容、化妆等 相关 知识和技能。 6 设施设备 DB 45 /T 2 37 6 20 21 2 6 .1 基本要求 6.1.1 遗体整容化妆服务场所应 配 备与业务 量相 适应的遗体整容化妆、从
6、业人员 沐浴更衣 的工作间。 6.1.2 遗体整容化妆设施应符合 国家相 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且 有产 品 合 格证 。 6 .2 工 作 间 6.2.1 遗体整容化妆工作间应满 足以 下要求: 面积 不得 小 于2 0 m 2 ; 有 空调 、新 风系统 等 专 用的通 风 设备、消毒设备、 污水 处理设施; 配 备 专 用的整容化妆 台 、整容化妆 箱 、整容化妆工具、化妆用 品 、消毒物 品 ; 整容化妆用 品 等要保 持干净 , 摆放 整 齐 ; 有遗体处 置床 ( 台 )。 6. 2. 2 从业人员 沐浴更衣 工作间应满 足以 下要求: 地面采 用防 滑 、防 渗水 、 易 于清洗的
7、 材 料 建造 ; 配 备 淋浴系统 ,并安 装强排风装置 ; 更衣室 与 浴 区 相 通, 配 备 更衣柜 、 鞋架 、 座椅 等 更衣 设施; 配 备 相 应的 水冲式便器 。 7 服务流程 7 .1 基本要求 7. 1. 1 遗体 面 部整 洁 , 头发 整 齐干净 ,口 眼闭 合, 口、 鼻无 分 泌 物 , 口、 鼻 、 耳 、 肛 门( 阴道 )消 毒 封 堵 。 7. 1. 2 整容化妆 时 要注意 色彩浓淡 适 宜, 符 合遗体的 年龄, 性 别 、 职 业、身 份 。 7. 1. 3 整容化妆 后面 部要 呈现 整 洁 安 详, 基本 保 持 与 原貌相吻 合。 7 .2 遗
8、体分类 按遗体 携带 传染 性 病原 体的 危害 程度 将 遗体分 为三 类, 参见 附录A,可 按本文件进 行遗体整容 化妆 操 作的仅 限为 第 类遗体。 7 .3 查验遗体 查 看 遗体识 别卡 和 死亡 证明 ,了 解死 因 , 确 定 遗体分类, 符合本标准7.2规定的遗体可进行整 容化 妆。 打 开遗体包 裹 物, 露 出 逝者面 部,查 看 遗体 状况 。 7 .4 整容洽谈 向丧属介绍 并 推荐 整容化妆项目、方 法 。 7 .5 整容化妆方案 7 .5 .1 正常遗体 按照7. 8进行 化妆 操 作。 7 .5 .2 非正常遗体 先 按照7. 7进 行遗体整容 操 作, 然后
9、 按照7. 8进行 化妆 操 作。 DB 45 /T 2 37 6 20 21 3 7 .6 清洗、消毒 7. 6. 1 清洗消毒用品,具体如下: 水; 洗面奶; 清洁霸; 去污剂; 75 %酒精; 3% 5%来苏 水; 0. 1% 0. 2% 新洁尔灭等。 7. 6. 2 遗体整容化妆前要对遗体面部进行清洗、消毒,具体如下: 清除异物,有 纱布或棉花的要尽量去掉; 用干净的毛巾等物品把遗体面部擦拭干净; 用干净的毛巾等物品围在遗体脖子周边,避免沾 污。 7 .7 整容 7 .7 .1 眼睛未合拢处理 操作方法: 按摩、热敷闭合; 粘合剂闭合; 缝合闭合; 假眼复位闭合。 7 .7 .2 口腔
10、未合拢处理 操作方法: 按摩、热敷闭合; 粘合剂闭合; 缝合闭合; 下颌支架闭合; 骨固定针闭合。 7 .7 .3 斑痣与肿瘤处置 操作方法: 对待遗体头面部有斑痣和肿瘤的遗体,在整容前都应事先征得丧属的同意; 斑痣,色素痣的面积较小时,采用切除缝合法,对所需整容的部位作梭型切口,将斑痣、色 素痣切除后,再广泛地游离创缘,随后再进行缝合; 斑痣和色素痣面积较大的切除后无法进行缝合的,则可按切除下来的斑痣和色素痣皮肤的大 小,在遗体胸部或大腿的内侧部找一块肤色近似脸部皮色的皮肤取下进行适当修整缝合,缝 合的松紧度应尽量接近原有皮肤,缝合完毕后,即可进行化妆处理; 表层的肿块、肿瘤能作处理的,一般
11、作梭型切除。切除肿块、肿瘤后,广泛的游离创缘,随 后就可进行缝合处理了。 DB 45 /T 2 37 6 20 21 4 7 .7 .4 创伤性缺损修复 操 作方 法 : 小型 体 表损伤 的 使 用 胶粘剂 ; 填充缝 合; 塑型 修 复 。 7 .8 化妆 7. 8. 1 对于 面 部 比较干燥 的 先涂抹 一 些凡士林或甘油,润滑皮肤 。 7. 8. 2 需 要 剃须 理 发 的 男 性遗体 先剃须 理 发 。 7. 8. 3 调 好的 油彩均匀 的 涂抹 于 脸 部、 颈脖 部、 耳后 部。 7. 8. 4 用 腮红刷将腮红扫在两边 颧 骨 处。 7. 8. 5 修 饰 眼 部。 7.
12、 8. 6 修 饰嘴唇 。 7. 8. 7 发型 整理。 7. 8. 8 征 求 丧属 意 见 进行修妆、定妆。 7 .9 资料保存 相 关资料存 档 。 8 遗体交付 核 对遗体 信息 ,与下一 环节 工作人员交付。 9 安全与卫生 9 .1 应 穿戴 一 次 性防 护 服、 手套 、口 罩 等 装 备。 9 .2 进 行 遗体整容化妆 操 作 时 ,应要 小 心 操 作 刀 、 剪 等工具。 9 .3 遗体整容化妆结 束 后 应 对设备、用具、 房 间、 废弃 物等进行全 面 消毒,应符合 MZ / T 10 3 的规定 。 9 .4 遗体整容人员 在 脱 去 防 护 服和 手套 之 后
13、, 双手 应 立 即 进行清洗、消毒, 且 进行 沐浴 清 洁 。 1 0 服务评价与改进 10 .1 遗 体 整 容 服 务 应按 M Z /T 0 48 的 要求 建 立 以 客户 满意度 为 核 心的服务质 量 评价体 系 ,定期评 估 服 务 水 平 。 10 .2 客户 满意度的 调 查 宜采取 问卷 、 电话 ( 微信 ) 回访 、 面 对 面采 访 等 形式 。 10 .3 殡仪服务机构应 依据 本标准对遗 体 整 容 服 务 质 量 进行监督 检 查, 受 理 丧属 对服务质 量 的 投诉 。 10 .4 殡仪服务机构应 针 对 客户 满意度 调 查结 果 和 投诉情 况 ,及
14、 时 制定并 采取 改进 措 施, 持 续 提 高 服务 质 量 。 10 .5 殡仪服务机构 宜 开展质 量 管理体 系 、 环境 管理体 系 和 职 业安全与 健康 管理体 系 的 认 证 。 表A a 腐 败 A .1 给出了 遗 体 败 遗体以及不 体 分类。 遗体分类 类遗体 类遗体 a 类遗体 明原因死亡遗 表 体按照类遗 A A 附录 A (资料性 ) 遗体分 类 表A. 1 遗 体 人 感 流 行 细 菌 脑 脊 鲁 氏 流 行 麻 风 霍 乱 性 腹 体处理。 A ) 类 体 分类 遗 体 鼠疫、霍乱 、 感 染高致病性 禽 艾滋病、朊 病 行 性出血热、 狂 菌 性和阿米巴
15、 性 脊 髓 膜炎、 百 日 氏 病菌、 淋病、 行 性 感冒、 流 行 风 病 、流行 性 和 乱 、 细菌性 和 阿 腹 泻病。 上述 类 体 感染传染性 病 、 传染性非典 型 禽 流感和朊病 毒 病 毒、病毒性 肝 狂 犬病、 流 行 性 性 痢 疾、肺 结 核 日 咳 、白喉 、 新 梅毒、 钩 端 螺 行 性 腮腺炎 、 风 和 地 方性斑 疹 伤 阿 米 巴性痢 疾 、 类 及类所列 传 DB 45 /T 病 原体的种类 型 肺炎、碳疽 毒 。 肝 炎、脊椎灰 性 乙型脑炎、 登 核 、 伤寒和副 新 生 儿破伤 风 螺 旋体病、 血 吸 风 疹 、急性 出 伤 寒 、黑热 病 、伤 寒和副 伤 传 染病除外的 遗 23 76 20 21 5 中的肺炭疽、 质炎、麻疹、 登 革热、 炭 疽、 伤寒 、流行 性 、猩 红热、 布 吸 虫病、 疟 疾、 血性 结膜炎 、 、包 虫病, 除 寒以 外的感 染 遗 体。 性 布 除 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遗体整容服务规范 DB 45/T 2376 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