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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5 T 2360-202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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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5 T 2360-202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pdf

    1、 ICS 91 . CCS P 3 广 S 2021 - 04 0. 10 3 3 西 壮 S tandard - 09 - 27 发 壮族 公 for en e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公 共 机 e rgy con s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机 构 能 s umption 区 市场监 督 区 能 耗 定 norm o f 督 管理局 地 D B 定 额 f public 发 布 45 方 标 B 45/T 23 6 institu 2021 - 1 布 5 标准 6 0 2021 tions 1 0 - 31 实 准 实 施DB 45 /T 2 36 0 20 21 II 前言 本文件

    2、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华南理工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 院、广州远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梁万山、 闫军威、 陈城、 黄译萩、 陈中悦、 刘 玲燕、 莫佳琳、 沈环宇、 杨 远福、 李昆、卢泽东、高志明、王全永、何敏、梁艳辉、黄高旭、罗超雁、彭茂锋、林建业、黄琨、曾锻成。 DB 45 /T 2 36 0 20 21 III 引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

    3、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实行建筑用能定 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规范公共机构用能管理, 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合理控制公共机 构能耗总量和强度, 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结合自治区地区气候差异及公共 机构用能特点,特制定本文件。 DB 45 /T 2 36 0 20 21 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的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要求、 统计范围, 同时给出了相应的计算方法, 描述 了管理措施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能耗管理, 也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计算、 目标管理和能源利用效率的评价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T 2 91 49 公共机构能 源资源计量 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 /T 3 13 42 公共机构能 源 审计技术导则 GB /T 5 03 53 建筑工 程建筑 面积计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公共机构 publ ic i ns tit u t io n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 .

    5、2 党政机关 pa rt y an d gov er nm en t org an s 党和国家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不包括政法机关。 3 .3 政法机关 po li ti ca l and l eg al a uth or it ie s 包括公安机关(含公安机关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监狱(含转送站)、戒毒所。 3 .4 政务中心 ad mi ni st ra tiv e ce nt er 窗 口 服 务 类 机构或 能 源资源消费 数 据 由 后勤服 务中心 统 一上报 的 二个及以上 公共机构合署办 公的 集中办公区。 3 .5 团体组织 gr oup or ga niz at

    6、 io n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非政府性社会团体。 3 .6 其他类机构 ot he r in sti tuti on 除党政机关、教育类机构、卫生医疗类机构、场馆类机构和团体组织之外的公共机构。 DB 45 /T 2 36 0 20 21 2 3 .7 约束值 c ons tr ai nt v alu e 保障 公共机构正常 运 行前提 下 , 所允许 的相关能耗指标限定 值 。 3 .8 基准值 r efe re nc e va lue 保障 公共机构正常 运 行前提 下 , 采取一 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 后所 能 达到 的相关能耗指标 基础水 平值 。 3

    7、.9 引导值 g uid e va lu e 保障 公共机构正常 运 行前提 下 , 采取更加 有效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 后所 能 达到 的相关能耗指标 期 望 目标 值 。 3. 10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e ner gy c on su mpt io n pe r uni t bu il di ng ar ea 在 统计 期 内, 公共机构 运 行 过程 中, 除交通 工 具 用能 之外 消耗的 各种 能源实 物 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总 和 与 统计范围内建筑 面积 的 比值 。单位为 千克 标准煤 每平 方 米年k gc e / (m 2 a ) 。 3. 11 人均综合能耗 c om pr

    8、ehe ns iv e en erg y co ns um pti on p er c api ta 在 统计 期 内, 公共机构 运 行 过程 中, 消耗的 各种 能源实 物 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与 用能人数的 比值 。 单位为 千克 标准煤 每 人 k gc e / (p a) 。 3. 12 能耗指标实测值 a ct ual m ea su re men t va lu e of en er gy c ons um pt io n ind ic at or 在 统计 期 内, 根据 实 际 统计的 各种 能源实 物 量、建筑 面积 、用能人数计算 得 出的能耗指标。 3. 13 能耗指

    9、标修正值 m od ifi ed v al ue of e ne rg y con su mp ti on in di ca to r 用于 调整 能耗指标实 测值 以 补偿 同 类型 公共机构用能差异的数 值 。 4 符号 下列 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G 0 :人 均 建筑 面积 ( 教育类 机构)。 H 0 :学 生住宿 面积占比 ( 教育类 机构)。 Q 0 : 日均床 位 使 用率( 卫生医疗类 机构)。 R 0 :人 均 建筑 面积 ( 卫生医疗类 机构)。 S 0 :人 均 建筑 面积 ( 党 政机关 与 政法机关)。 T 0 : 年运 行时 间 ( 党 政机关 与 政法机关)。 U

    10、 0 : 门急诊 人 均门诊 部 面积 ( 卫生医疗类 机构)。 W 0 :展区 观众 人 员密 度( 场馆类 机构)。 X 0 :人 均 建筑 面积 ( 团体 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 Y 0 : 年运 行时 间 ( 团体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 5 能耗定额指标 DB 45 /T 2 36 0 20 21 3 5 .1 一般规定 5. 1. 1 保障公共机 构正常运行前 提 下,公 共机构能耗 指标实测值 不应大于能 耗定额指标 约束值,宜小 于等于能耗定额指标基准值,鼓励达到能耗定额指标引导值。 5. 1. 2 未建立数据中心机房的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耗指标无需计算、考核、评价。

    11、 5. 1. 3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按照气候差异划分为桂南和桂北两类地区,具体划分按表 1 进行。 表1 公共机构地域划分表 划分区域 地区 桂南地区 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来宾市、南宁市、崇左市、贵港市、百色市 南部区域(含百色市、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 桂北地区 桂林市、柳州市、贺州市、河池市、百色市北部区域(含凌云、田林、乐业、隆林、西林) 5. 1. 4 公共机构能 耗定额对标 操作流程包 括获取统计 期内实际消耗 的 各种能源 实 物量、 计算能耗指 标 实测值、 根据本文件 5. 3 规定的修正能耗指标实测值、 将能耗指标修正值与本文件 5. 2

    12、 规定的能耗 定额 指标进行对标,确定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对标结果。 5. 1. 5 未具备能耗指标修正条件的公共机构,应将能耗指标实测值与本文件 5.2 规定的能 耗定额指标 进行对标。 5. 1. 6 能耗统计期为一年。 5 .2 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 5 .2 .1 党政机关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 地域位置 公共机构类型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kgce/(m 2 a) 人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 区直机关 10.7 5.1 3.4 407.3 218.8 104.4 桂南地区 市级机关 9.8 4.8 2.

    13、7 331.4 170.4 91.3 县级机关及以下 8.1 3.7 1.6 188.3 91.3 50.3 政务中心 14.5 7.9 3.5 301.7 141.8 90.5 桂北地区 市级机关 9.5 4.5 2.6 308.7 154.6 62.8 县级机关及以下 7.8 3.3 1.5 174.7 82.0 36.3 政务中心 13.9 7.5 3.0 290.4 130.5 69.9 5 .2 .2 政法机关 应符合表3的规定。 DB 45 /T 2 36 0 20 21 4 表3 政法机关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 公共机构类型 地域位置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kgce/(m 2 a) 人

    14、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公安机关 桂南地区 9.8 6.8 3.6 483.2 298.3 175.8 桂北地区 9.4 6.2 3.4 470.8 271.3 168.9 法院 桂南地区 8.6 5.1 2.4 372.1 266.2 135.6 桂北地区 8.3 4.8 2.2 360.8 240.9 121.6 检察院 桂南地区 8.5 4.8 2.3 384.8 308.1 199.3 桂北地区 8.4 4.3 2.2 356.8 298.1 189.7 戒毒所 全区 7.5 4.6 3.5 150.1 90.6 31.4 监狱

    15、全区 8.0 5.2 2.1 203.2 134.2 81.4 5 .2 .3 教育类机构 应符合 表 4的 规定。 表4 教育类机构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 地域位置 公共机构类型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kgce/(m 2 a) 人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桂南地区 高等教育 4.5 2.8 1.9 93.3 75.7 39.2 中等教育 3.5 2.4 1.6 44.6 18.9 9.4 初等教育 2.4 1.3 0.9 21.4 13.3 7.6 学前教育 3.6 2.5 1.3 48.6 28.0 16.8 其他教育 3.2 1.9 1.1

    16、 75.3 49.6 19.7 桂北地区 高等教育 4.1 2.2 1.6 89.9 59.2 33.8 中等教育 3.3 1.8 1.2 35.0 16.5 9.1 初等教育 2.3 1.1 0.8 20.5 12.3 6.1 学前教育 3.8 2.1 1.2 44.7 26.0 14.6 其他教育 3.1 1.8 0.9 70.3 45.5 18.9 5 .2 .4 卫生医疗机构 应符合 表 5的 规定。 表5 卫生医疗类机构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 地域位置 公共机构类型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kgce/(m 2 a) 人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约束值 基准值 引

    17、导值 全区 科研防疫类机构 10.9 6.5 2.7 544.2 321.4 216.7 全区 中心血站 22.6 16.1 9.5 563.8 471.6 279.1 桂南地区 一级医院 8.6 4.8 2.3 192.9 87.7 34.0 二级医院 13.1 7.7 5.0 280.8 188.7 110.1 三级医院 19.5 14.3 8.3 394.4 247.9 159.4 DB 45 /T 2 36 0 20 21 5 表5 (续) 地域位置 公共机构类型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kgce/(m 2 a) 人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

    18、值 桂南地区 其他 7.1 4.3 1.9 171.1 51.0 17.9 桂北地区 一级医院 8.3 4.2 2.2 176.7 80.9 21.0 二级医院 13.0 6.9 4.2 260.7 173.0 106.2 三级医院 18.6 13.8 6.8 349.5 237.2 141.2 其他 6.6 3.9 1.5 169.7 49.3 12.1 5 .2 .5 场馆类机构 应符合表6的 规定。 表6 场馆类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 地域位置 公共机构类型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kgce/(m 2 a) 人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19、 桂南地区 文化场馆 4.4 2.3 0.9 107.4 53.2 26.2 科技场馆 7.0 2.8 1.6 136.0 67.2 30.1 体育场馆 5.7 2.5 1.0 105.6 38.7 21.6 艺术场馆 5.3 2.4 1.0 160.3 67.7 38.1 桂北地区 文化场馆 4.2 1.9 0.8 101.0 41.8 22.7 科技场馆 6.5 2.6 1.4 124.4 61.5 29.6 体育场馆 5.1 2.4 0.9 102.9 34.7 19.1 艺术场馆 4.6 2.1 0.9 126.1 53.9 23.6 5 .2 .6 其他类机构 应符合表7的 规定。

    20、表7 其他类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 公共机构类型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kgce/(m 2 a) 人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科技类 7.2 3.0 1.5 142.9 75.8 30.6 体育类 6.1 3.8 2.5 110.5 75.8 57.6 文化类 5.8 2.3 0.8 122.7 60.1 23.4 检验类 11.5 6.2 3.0 870.6 564.6 171.5 其他 8.5 3.2 0.9 188.7 112.7 59.2 5 .2 .7 团体组织 应符合表8的 规定。 DB 45 /T 2 36 0 20 21

    21、6 表8 团体组织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 公共机构类型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kgce/(m 2 a) 人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团体组织 8.1 4.4 2.3 115.3 62.0 32.9 5 .2 .8 数据中心机房 数 据 中 心 机 房电 能 使 用效率( PU E )等 级 值 应符合 表 9的规定 。 表9 数据中心机房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 数据中心机房定额指标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电能使用效率 PUE 2.0 1.6 1.3 5 .3 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实测值修正 5 .3 .1 需要修正的情况 当 公共机构 具备下列情况之

    22、一 时, 可对 能耗指标实 测值 进行 修 正, 并用 修 正 后 的能耗指标实 测值与 本文件5. 2规 定的能耗定额指标进行 比较 : a) T 0 2 19 2 h / a或 S 0 12 m 2 / p; b) H 0 60 或 G 0 27 m 2 / p; c) U 0 50 m 2 / p或 Q 0 85 或 R 0 40 m 2 / p; d) W 0 0. 1 p / m 2 ; e) Y 0 2 40 0 h / a或 X 0 10 m 2 / p 。 5 .3 .2 党政机关与政法机关能耗指标修正值 5. 3. 2. 1 党 政机关 与 政法机关的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指标

    23、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按照式(1)计算。 e xs1 = e s1 ( 0. 78 + 0. 22 T 0 T )( 0. 7 + 0. 3 S S 0 ) ( 1 ) 式中: e xs1 党 政机 关 与 政法机关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e s1 党 政机 关 与 政法机关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指标实 测值; T 党 政机 关 与 政法机关的实 际年运 行时 间(h / a); S 党 政机 关 与 政法机关的实 际 人 均 建筑 面积( m 2 / p) 。 5. 3. 2. 2 党 政机关 与 政法机关的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应按照式

    24、(2 )计算。 e xp1 = e p1 ( 0. 88 + 0. 12 T 0 T )( 0. 68 + 0. 32 S S 0 ) ( 2 ) 式中: e xp 1 党 政机 关 与 政法机关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e p1 党 政机 关 与 政法机关的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T 党 政机关 与 政法机关的实 际年运 行时 间(h / a); S 党 政机 关 与 政法机关的实 际 人 均 建筑 面积( m 2 / p) 。 DB 45 /T 2 36 0 20 21 7 5 .3 .3 教育类机构能耗指标修正值 5. 3. 3. 1 教育类机构单位建筑面积

    25、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应按照式(3)计算 。 e xs2 =e s2 ( 0. 76 +0. 24 H 0 H )(0. 39 + 0. 61 G G 0 ) ( 3) 式中: e xs2 教育 类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 e s2 教育 类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实测值; H教育类 机构的实际学生住宿面积占比() ; G教育类 机构的实际人均建筑面积(m 2 /p) 。 5. 3. 3. 2 教育类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应按照式(4 )计算。 e xp2 =e p2 ( 0. 65 +0. 35 H 0 H )(0. 79 + 0. 21 G G 0 ) ( 4)

    26、 式中: e xp2 教育 类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 e p2 教育 类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指标实测值; H教育类 机构的实际学生住宿面积占比(); G教育类 机构的实际人均建筑面积(m 2 /p) 。 5 .3 .4 卫生医疗类机构能耗指标修正值 5. 3. 4. 1 卫生医疗类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应按照式(5) 计算。 e xs3 =e s3 ( 0. 78 +0. 22 U U 0 )(0. 85 + 0. 15 Q 0 Q )(0. 77 +0. 23 R R 0 ) ( 5) 式中: e xs3 卫生 医疗类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 e s

    27、3 卫生 医疗类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实测值; U卫生医 疗类机构的实际门急诊人均门诊部面积 (m 2 / p) ; Q卫生医 疗类机构的统计期内实际年度日均床位使用率( ); R卫生医 疗类机构的实际人均建筑面积(m 2 /p)。 5. 3. 4. 2 卫生医疗类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应按照式(6)计算 。 e xp3 =e p3 ( 0. 87 +0. 13 U U 0 )(0. 83 + 0. 17 Q 0 Q )(0. 7+ 0. 3 R R 0 ) ( 6) 式中: e xp3 卫生 医疗类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 e p3 卫生 医疗类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指标

    28、实测值; U卫生医 疗类机构的实际门急诊人均门诊部面积 (m 2 / p) ; Q卫生医 疗类机构的统计期内实际日均床位使用率() ; R卫生医 疗类机构的实际人均建筑面积(m 2 /p)。 5 .3 .5 场馆类机构能耗指标修正值 5. 3. 5. 1 场馆类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实测值的修正值应按照式(7)计算 。 e xs4 =e s4 ( 0. 76 +0. 24 W 0 W ) ( 7) DB 45 /T 2 36 0 20 21 8 式中: e xs4 场馆 类 机构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e s4 场馆 类 机构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指标实 测值; W

    29、 场馆类 机构展区实 际观众 人 员密 度 (p / m 2 ) 。 5. 3. 5. 2 场馆类 机构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应按照式(8 )计算。 e xp4 = e p4 ( 0. 7 + 0. 3 W 0 W ) ( 8 ) 式中: e xp4 场馆 类 机构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e p4 场馆 类 机构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W 场馆类 机构展区实 际观众 人 员密 度 (p / m 2 ) 。 5 .3 .6 团体组织和其他类机构能耗指标修正值 5. 3. 6. 1 团体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指标实 测值

    30、的 修 正 值 应按照式(9)计算 。 e xs5 = e s5 ( 0. 58 + 0. 42 X 0 X )( 0. 78 + 0. 22 Y Y 0 ) ( 9 ) 式中: e xs5 团体 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e s5 团体 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指标实 测值; X 团体组 织 和其他 类 机构的实 际年使 用时 间( h); Y 团体组 织 和其他 类 机构的实 际 人 均 建筑 面积 (m 2 / p) 。 5. 3. 6. 2 团体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应按照式

    31、(1 0)计算。 e xp5 = e p5 ( 0. 78 + 0. 22 X 0 X )( 0. 79 + 0. 21 Y Y 0 ) ( 10 ) 式中: e xp5 团体 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的 修 正 值; e p5 团体 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人 均综 合能耗指标实 测值; X 团体组 织 和其他 类 机构的实 际年使 用时 间( h); Y 团体组 织 和其他 类 机构的实 际 人 均 建筑 面积 (m 2 / p) 。 6 统计范围 6 .1 综合能耗和建筑能耗统计范围 6. 1. 1 公共机构 综 合能耗统计 是 指统计 期 内实 际 消耗 的

    32、各种 能源 实 物 量,计算其 各种 能 源折算系数 以 实 测低 位 热值 为准, 若无 条件实 测 , 可 参照附录 A。 6. 1. 2 公共机构 综 合能耗统计 种类 应 包括 GB /T 2 91 4 9 规 定的能源计量 种类 , 统计范围应 包括空调 、 通 风 、 照明、 电梯 、 办 公 设备 、 公务用 车 等 所 有能耗。 当可 实 现 单 独 计量时, 下列情况 的能耗 可不 计入 综 合能耗: 应 市 政相关部 门 要求, 对外 用于建筑 外景 照明用 电; 维修 、 基 建用能 ; 通过配电 系统 对外服 务的 电 能 ; DB 45 /T 2 36 0 20 21

    33、 9 集中设置的数据中心机房、 监控中心、大 型医疗设备、大 型实验设备设施等特殊功能区用能, 职工宿舍、家属区等用能; 对外开放、出租区域用能。 6. 1. 3 公共机构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能耗不计入综合能耗中。 6. 1. 4 公共机构建 筑能耗统计 是指统计期 内除交通工 具用能之外 ,建筑运行中 实 际所消耗 的 各种能源 实物量, 统计范围包括空调、 通风、 照明、 生 活热水、 电梯、 办公设备等所有能耗, 当可实现单独计量 时,参考本文件 6. 1. 2 和 6. 1. 3 描 述的 情况不计入公共机建筑能耗中。 6 .2 建筑面积统计范围 6. 2. 1 应涵盖公

    34、共机构所使用的全部建筑,按照 GB /T 50 35 3 的规定 进行计算。 6. 2. 2 应与能源使 用量的统计 范围一致, 未计入能源 统计范围的 区域,该区 域的建筑面积 也相应的 从 建筑面积的统计范围中去除。 6 .3 用能人数的统计范围 6. 3. 1 用能人数的 统计范围是 指统计期内 各类实际使 用能源的人 员,包括在 编(注册)人 员、长期 聘 用和借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全天服务人员、日均流动人员等。 6. 3. 2 用能人数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 B 的 规定。 7 计算方法 7 .1 综合能耗 应按照公式(11)计算 。 = (e q ) ( 11) 式中: E统计期 内公共

    35、机构综合能耗,单位为 kg ce ; e i 统计期 内公共机构消耗的第 i 种能源实物量; q i 消耗的 第 i 种能源的折算系数; n消耗的 能源品种数。 7 .2 建筑能耗 应按照公式(12)计算 。 E j = (e k q k ) n i=1 ( 12) 式中: E J 统计期 内公共机构建筑能耗,单位为kg ce ; e k 除交通 工具用能外,统计期内公共机构消耗的第k种能源 实 物量; q k 消耗的 第k种能源的 折算系数; n消耗的 能源品种数。 7 .3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实测值 应按照公式(13)计算 。 e s = E j A ( 13) DB 45 /T 2 36

    36、0 20 21 10 式中: e s 公共机 构单位建筑 面积 能耗实 测值 ,单位为 kg ce / m 2 ; E J 统计 期 内公共机构建筑能耗,单位为 kg ce ; A 公共机 构统计范围内的建筑 面积 ,单位为 m 2 。 7 .4 人均综合能耗实测值 应按照公式(14)计算 。 e p = E N ( 14 ) 式中: e p 公共机 构人 均综 合能耗实 测值 ,单位为 k gce / p; E 统计 期 内公共机构 综 合能耗,单位为 kg ce ; N 公共机 构能耗统计范围内的用能人数,单位为 p 。 7 .5 数据中心机房电能使用效率 ( PU E ) 值 应按照公式

    37、(15)计算 。 PUE = E S E IT ( 15 ) 式中: PU E 公共 机构数 据 中 心 机 房电 能 使 用效率 ; E S 统计 期 内公共机构数 据 中 心 机 房 总 电 能消耗量,单位为 kW h; E IT 统计 期 内数 据 中 心 机 房信息设备电 能消耗量,单位为 kW h 。 7 .6 人均建筑面积 党 政机关、政法机关、 团体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人 均 建筑 面积 应按照公式(16)计 算。 S = A N ( 16 ) 式中: S 党 政机 关、政法机关、 团体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统计范围内的人 均 建筑 面积 ,单位为 m 2 / p; N 党 政

    38、机 关、政法机关、 团体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统计 期 内 日均 用能人数,单位为 p; A 党 政机 关、政法机关、 团体组织 和其他 类 机构统计范围内的建筑 面积 ,单位为 m 2 。 7 .7 学生住宿面积占比 教育类 机构学 生住宿面积占比 应按照公式(17 )计算。 H = Z M 100 ( 17 ) 式中: H 教育类 机构统计范围内的学 生住宿面积占比 ,单位为 ; Z 教育类 机构统计范围内的学 生住宿面积 ,单位为 m 2 ; M 教育类 机构统计范围内的建筑 面积 ,单位为 m 2 。 DB 45 /T 2 36 0 20 21 11 7 .8 门急诊人均门诊部面积 卫

    39、生医疗类机构门急诊人均门诊部面积应按照公式(18) 计算。 U= C B ( 18) 式中: U卫生医 疗类机构统计范围内的门急诊人均门诊部面积,单位为m 2 / p; B卫生医 疗类机构统计期内日均门急诊人数,单位为p; C卫生医 疗类机构统计范围内的门诊部建筑面积,单位为m 2 。 7 .9 日均床位使用率 卫生医疗类机构日均床位使用率应按照公式(1 9)计算。 Q= F I 100 ( 19) 式中: Q卫生医 疗类机构统计范围内的日均床位使用率,单位为; F卫生医 疗类机构统计期内日均床位使用数,单位为床; I卫生医 疗类机构统计范围内的医院床位数,单位为床。 7 .1 0 展区观众人

    40、员密度 场馆类机构展区观众人员密度应按照公式(20 )计算。 W= D K ( 20) 式中: W场馆类 机构统计范围内的展区观众人员密度,单位为p /m 2 ; D场馆类 机构统计期内展区日均观众人数,单位为p; K场馆类 机构统计范围内的展区建筑面积,单位为m 2 。 8 管理措施 8 .1 应根据能耗 定额进行用 能控制管理 ,制定年度 用能计划, 开展能效对 标工作。对 于能耗指标 实测 值大于本文件能耗定额指标约束值的公共机构,应按照按 GB/ T 31 342 要 求开展能源 审计,进行节能分 析,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节能改造。 8 .2 应建立节能目标考核制度, 依据能源管理的规定

    41、, 提出考核指标, 制定能源使用计划和节能规划, 并将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用能部门。 8 .3 应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分类、分项、分户能耗计量系统,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应符合 GB /T 2 91 49 的规定。 8 .4 应对能源消费数据进行定期记录、统计、考核,并建立能源档案。 8 .5 夏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 6 , 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应高于 20 。 空调系统运行期间不宜开 窗。 8 .6 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等市场化手段推进节能改造。 DB 45 /T 2 36 0 20 21 12 A A 附录A (资料性) 常用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常用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见表 A

    42、.1。 表A .1 常用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20 908 kJ/kg(5 000 kcal/kg) 0.714 3 kgce/k g 燃料油 41 816 kJ/kg(1 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 g 汽油 43 070 kJ/kg(1 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 g 柴油 42 652 kJ/kg(1 0 200 kcal/kg) 1.457 1 kgce/k g 液化石油气 50 179 kJ/kg(1 2 000 kcal/kg) 1.714 3 kgce/k g 气田天然气 35 544 kJ/m 3 (8 500 kcal/m 3 ) 1.214 3 kgce/m 3 管道煤气 14 853 kJ/m 3 (3 550 kcal/m 3 ) 0.507 4 kgce/m 3 热力(当量值) 0.034 12 kgce/ MJ 电力(当量值) 3 600 kJ/(kW h)860 kcal/(k Wh) 0.122 9 kgce/( kWh) 蒸汽(低压) 3 763 MJ/t(900 Mcal/t) 0.128 6 kgce/k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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