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DB42 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pdf

    • 资源ID:1531093       资源大小:2.91MB        全文页数:22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5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DB42 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pdf

    1、I C S 1 1 . 0 2 0 C C S C 0 5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 2 / T 1 7 7 2 2 0 2 1 湖 北 省 中 医 诊 所 建 设 规 范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t r a d i t i o n a l c h i n e s e m e d i c i n e c l i n i c s i n H u b e i p r o v i n c e 2 0 2 1 - 1 2 - 2 3 发 布 2 0 2 2 - 0 2 - 2 3 实

    2、施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2 / T 1 7 7 2 - 2 0 2 1 I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命 名 要 求. 2 5 中 医 诊 所 诊 疗 范 围. 3 6 人 员 资 质. 3 7 药 品 管 理. 4 8 设 备. 5 9 房 屋. 5 1 0 诊 所 周 边 环 境. 6 1 1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范. 6 1 2 医 疗 废 物. 7 1 3 消 防. 7 1 4 信 息 系 统. 7 1 5 中 医 诊 所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8 附

    3、 录 A ( 资 料 性 ) 内 部 设 计 平 面 参 照 图. 1 1 附 录 B ( 资 料 性 ) 内 部 立 体 彩 色 效 果 图. 1 3 附 录 C ( 资 料 性 ) 处 方 笺 常 规 模 板 参 照 图. 1 5 参 考 文 献. 1 6D B 4 2 / T 1 7 7 2 - 2 0 2 1 I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4、。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湖 北 中 医 药 大 学 提 出 。 本 文 件 由 湖 北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湖 北 中 医 药 大 学 、 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 、 湖 北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综 合 监 督 局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赵 敏 、 王 平 、 赵 宏 发 、 钱 辉 、 吴 兵 武 、 陈 冰 、 张 宇 清 、 程 潇 、 李 毅 、 韩 阳 昱 、 石 莹 、 彭 博 、 丁 绪 燕 、 许

    5、宝 华 。 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 可 咨 询 湖 北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8 7 5 7 6 3 7 6 ; 邮 箱 : h b s z f c 1 2 6 . c o m 。 对 本 文 件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湖 北 中 医 药 大 学 ,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6 8 8 9 0 3 7 9 ; 邮 箱 : b a z s b z 1 6 3 . c o m 。D B 4 2 / T 1 7 7 2 - 2 0 2 1 1 湖 北 省 中 医 诊 所 建 设 规

    6、 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中 医 诊 所 的 命 名 要 求 、 诊 疗 范 围 、 人 员 资 质 、 药 品 管 理 、 设 备 、 房 屋 、 诊 所 周 边 环 境 、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范 、 医 疗 废 物 、 消 防 、 信 息 系 统 、 中 医 诊 所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湖 北 省 内 备 案 制 中 医 诊 所 ( 含 民 族 医 诊 所 )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7、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5 0 1 1 8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中 医 诊 所 T C M ( T r a d i t i o n a l C h i n e s e M e d i c i n e ) c l i n i c 在 中

    8、 医 药 理 论 指 导 下 , 运 用 中 药 和 针 灸 、 拔 罐 、 推 拿 等 非 药 物 疗 法 开 展 诊 疗 服 务 , 以 及 中 药 调 剂 、 汤 剂 煎 煮 等 中 药 药 事 服 务 的 诊 所 , 中 医 药 治 疗 率 1 0 0 % 。 中 医 诊 所 适 用 备 案 管 理 。 3 . 2 连 锁 中 医 诊 所 c h a i n o f T C M c l i n i c s 由 同 一 设 置 方 举 办 , 经 营 类 别 、 经 营 性 质 、 服 务 方 式 和 5 0 % 以 上 的 诊 疗 科 目 相 同 , 包 含 相 同 识 别 名 称 ,

    9、 在 湖 北 省 区 域 设 置 3 家 以 上 ( 含 3 家 ) 且 均 规 范 经 营 1 年 以 上 的 提 供 传 统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诊 所 。 3 . 3 中 医 微 创 类 技 术 m i n i m a l l y i n v a s i v e t e c h n i q u e s o f T C M 技 术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针 刀 技 术 、 带 刃 针 技 术 、 铍 针 技 术 、 水 针 刀 技 术 、 刃 针 技 术 、 钩 针 技 术 、 长 圆 针 技 术 、 拨 针 技 术 、 银 质 针 技 术 及 穴 位 埋 线 技 术 等 。 3 .

    10、 4 中 央 药 房 c e n t r a l p h a r m a c y 又 称 在 线 药 房 、 智 慧 药 房 , 中 药 厂 商 与 医 疗 机 构 合 作 , 通 过 互 联 网 及 物 联 网 , 改 造 传 统 诊 疗 流 程 , 提 供 送 药 上 门 、 中 药 代 煎 、 药 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一 站 式 药 事 服 务 平 台 。 3 . 5 医 疗 废 物 m e d i c a l w a s t eD B 4 2 / T 1 7 7 2 - 2 0 2 1 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医 疗 、 预 防 、 保 健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活

    11、动 中 产 生 的 具 有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感 染 性 、 毒 性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性 的 废 物 。 3 . 6 中 医 诊 所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v i s u a l i d e n t i t y s y s t e m o f T C M c l i n i c 中 医 诊 所 个 性 和 身 份 的 识 别 系 统 。 中 医 诊 所 可 以 通 过 导 入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将 诊 所 的 经 营 理 念 、 中 医 文 化 精 神 等 透 过 独 特 的 视 觉 符 号 传 达 给 社 会 大 众 , 对 外 为 诊 所 在 公 众 中 建 立 起

    12、鲜 明 统 一 的 认 知 , 对 内 征 得 员 工 的 认 同 感 、 归 属 感 , 增 强 诊 所 凝 聚 力 。 4 命 名 要 求 4 . 1 命 名 原 则 4 . 1 . 1 中 医 诊 所 命 名 应 准 确 、 规 范 、 合 理 。 4 . 1 . 2 中 医 诊 所 名 称 应 名 副 其 实 , 且 与 其 类 别 和 诊 疗 科 目 相 适 应 , 不 应 在 名 称 中 擅 自 增 加 或 更 改 诊 疗 科 目 。 4 . 1 . 3 中 医 诊 所 名 称 中 不 应 含 有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 如 “ 武 昌 区 ” 。 4 . 1 . 4 中 医

    13、诊 所 的 识 别 名 称 可 以 包 含 地 名 , 地 名 宜 用 明 确 的 较 小 单 位 地 名 , 不 应 超 过 备 案 的 县 级 行 政 区 划 范 围 , 如 “ 武 昌 ” 、 “ 青 年 路 ” 、 “ 曾 都 ” 。 4 . 2 基 本 要 求 4 . 2 . 1 中 医 诊 所 名 称 组 成 应 为 “ 识 别 名 称 + 中 医 ( 诊 疗 科 目 ) 诊 所 ” , 识 别 名 称 可 为 地 名 + 个 人 姓 名 、 单 位 名 称 、 字 号 等 。 即 个 人 申 请 诊 所 名 称 可 为 : 地 名 + 个 人 姓 名 ( 或 字 号 ) + 中

    14、医 ( 诊 疗 科 目 ) 诊 所 , 如 “ 武 昌 李 杏 林 中 医 诊 所 、 武 昌 李 杏 林 中 医 儿 科 诊 所 ” ; 法 人 机 构 申 请 诊 所 名 称 可 为 : 地 名 + 法 人 名 称 + 中 医 ( 诊 疗 科 目 ) 诊 所 , 如 “ 武 昌 海 晨 中 医 诊 所 ” ; 其 他 非 法 人 组 织 申 请 诊 所 名 称 可 为 : 地 名 + 字 号 + ( 诊 疗 科 目 ) 中 医 诊 所 , 如 “ 武 昌 仁 和 堂 中 医 诊 所 ” 。 4 . 2 . 2 民 族 医 诊 所 名 称 可 用 “ 地 名 + 个 人 姓 名 + X 医

    15、诊 所 ” , 如 “ 武 昌 李 伯 景 蒙 医 诊 所 ” 。 4 . 2 . 3 连 锁 中 医 诊 所 名 称 可 用 “ 地 名 + 字 号 ( 品 牌 ) + 连 锁 中 医 诊 所 ” , 如 “ 青 年 路 济 世 堂 连 锁 中 医 诊 所 ” 。 4 . 2 . 4 中 医 诊 所 应 使 用 一 个 名 称 。 4 . 2 . 5 中 医 诊 所 名 称 发 生 变 动 的 , 应 及 时 到 原 备 案 机 关 对 变 动 事 项 进 行 备 案 。 4 . 3 其 他 要 求 4 . 3 . 1 中 医 诊 所 不 应 使 用 下 列 名 称 : a ) 有 损 于

    16、国 家 、 社 会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的 名 称 ; b ) 侵 犯 他 人 利 益 的 名 称 ; c ) 以 外 文 字 母 、 汉 语 拼 音 以 及 音 译 文 字 组 成 的 名 称 ; d ) 以 医 疗 仪 器 、 药 品 、 医 用 产 品 命 名 的 名 称 ; e ) 含 有 “ 疑 难 病 ” 、 “ 专 治 ” 、 “ 专 家 ” 、 “ 名 医 ” 或 者 同 类 含 义 文 字 的 名 称 以 及 其 他 宣 传 或 者 暗 示 诊 疗 效 果 的 名 称 ; f ) 超 出 登 记 的 诊 疗 科 目 范 围 的 名 称 ; g ) 以 谐 音 、 形 容

    17、词 等 形 式 模 仿 或 者 暗 示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h ) 含 有 协 和 、 同 仁 、 华 山 、 湘 雅 、 齐 鲁 、 华 西 等 知 名 医 院 相 关 字 词 的 , 且 无 相 关 授 权 的 ; i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不 得 使 用 的 名 称 。D B 4 2 / T 1 7 7 2 - 2 0 2 1 3 4 . 3 . 2 不 应 以 具 体 疾 病 名 称 作 为 识 别 名 称 , 确 有 需 要 的 由 湖 北 省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 4 . 3 . 3 中 医 诊 所 的 印 章

    18、 、 牌 匾 以 及 医 疗 文 件 中 使 用 的 名 称 应 与 备 案 的 中 医 诊 所 名 称 相 同 。 5 中 医 诊 所 诊 疗 范 围 5 . 1 中 医 诊 所 应 在 中 医 药 理 论 指 导 下 , 运 用 中 药 和 针 灸 、 拔 罐 、 推 拿 等 非 药 物 疗 法 开 展 诊 疗 服 务 。 5 . 2 中 医 诊 所 可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开 展 中 医 微 创 类 技 术 、 中 药 注 射 剂 、 穴 位 注 射 等 存 在 一 定 医 疗 安 全 风 险 的 技 术 。 但 诊 所 从 业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技 术 资 质 或 经 相

    19、 关 技 术 培 训 , 诊 所 应 有 开 展 技 术 必 须 的 设 备 , 应 保 证 诊 疗 环 境 和 消 毒 管 理 符 合 要 求 , 应 制 定 感 染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程 , 应 遵 循 知 情 同 意 制 度 。 5 . 3 中 医 诊 所 可 开 展 中 药 调 剂 、 汤 剂 煎 煮 、 膏 剂 、 丹 剂 、 丸 剂 、 散 剂 等 中 药 药 事 服 务 。 5 . 4 中 医 药 治 疗 率 应 为 1 0 0 % 。 5 . 5 按 照 中 医 诊 所 备 案 管 理 要 求 , 中 医 诊 所 应 按 照 备 案 的 诊 疗 科 目 、 技 术 开 展

    20、 诊 疗 活 动 , 诊 所 名 称 、 场 所 、 主 要 负 责 人 、 诊 疗 科 目 、 技 术 等 备 案 事 项 发 生 变 动 时 , 应 及 时 到 原 备 案 机 关 对 变 动 事 项 进 行 备 案 。 5 . 6 中 医 诊 所 应 加 强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 诊 所 从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行 业 规 范 , 恪 守 医 德 , 努 力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和 服 务 质 量 。 6 人 员 资 质 6 . 1 中 医 诊 所 从 业 人 员 应 身 体 健 康 , 能 够 胜 任 相 关 工 作 。 宜 定 期 参 加 中 医

    21、 药 技 术 、 感 染 控 制 、 传 染 病 防 治 及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等 知 识 的 培 训 及 继 续 教 育 , 不 断 提 升 执 业 能 力 。 6 . 2 中 医 诊 所 应 至 少 有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1 名 执 业 医 师 : a ) 具 有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经 注 册 后 在 医 疗 、 预 防 、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3 年 ; b ) 具 有 中 医 ( 专 长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经 注 册 依 法 执 业 。 6 . 3 开 展 中 药 饮 片 调 剂 活 动 的 , 应 至 少 有

    22、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1 名 中 药 技 术 人 员 : a ) 通 过 中 药 调 剂 员 资 格 考 试 获 得 中 药 调 剂 员 资 质 ; b ) 通 过 中 药 学 职 称 考 试 并 获 得 中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c ) 通 过 国 家 执 业 中 药 师 考 试 并 获 得 执 业 中 药 师 资 格 。 6 . 4 具 有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执 业 医 师 如 果 取 得 中 药 技 术 资 质 的 , 可 开 展 中 药 饮 片 调 剂 活 动 。 6 . 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或 单 位 ,

    23、 不 准 许 申 请 设 置 备 案 中 医 诊 所 : a ) 不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单 位 ; b ) 正 在 服 刑 或 者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个 人 ; c ) 发 生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事 故 未 满 五 年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 d ) 因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已 被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的 医 务 人 员 ; e ) 被 吊 销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医 疗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f )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24、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 6 有 本 文 件 6 . 5 中 b ) 、 c ) 、 d ) 、 e )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不 准 许 充 任 中 医 诊 所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6 . 7 中 医 执 业 医 师 应 按 照 执 业 注 册 及 备 案 的 执 业 类 别 、 执 业 范 围 、 执 业 地 点 、 执 业 机 构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 医 师 变 更 执 业 类 别 、 执 业 范 围 、 执 业 地 点 、 执 业 机 构 等 注 册 事 项 的 , 应 通 过 国 家 医 师 管 理 信 息

    25、 系 统 提 交 医 师 变 更 执 业 注 册 申 请 及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医 师 变 更 主 要 执 业 机 构 的 , 应 重 新 办 理 注 册 。 中 医 执 业 医 师 的 诊 疗 项 目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 开 展 传 统 中 医 诊 疗 服 务 , 比 如 脉 诊 、 中 药 、 普 通 针 灸 、 拔 罐 、 推 拿 、 正 骨 等 ;D B 4 2 / T 1 7 7 2 - 2 0 2 1 4 b ) 使 用 中 医 诊 疗 设 备 开 展 治 疗 , 比 如 电 针 仪 、 炙 疗 仪

    26、、 经 络 导 平 仪 等 ; c ) 提 供 临 方 中 药 调 制 、 加 工 服 务 ; d ) 开 展 中 医 微 创 类 技 术 、 穴 位 注 射 及 使 用 中 药 注 射 剂 等 存 在 一 定 医 疗 安 全 风 险 的 诊 疗 服 务 。 6 . 8 中 医 ( 专 长 ) 医 师 应 按 考 核 专 家 认 定 的 考 核 结 论 确 定 执 业 范 围 , 应 在 注 册 的 执 业 范 围 内 从 事 中 医 医 疗 活 动 。 跨 省 执 业 的 应 经 湖 北 省 中 医 药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注 册 。 7 药 品 管 理 7 . 1 一 般 规 定

    27、中 医 诊 所 应 完 善 药 品 购 进 、 验 收 、 储 存 、 养 护 、 调 配 及 使 用 等 环 节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各 环 节 中 工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责 任 。 7 . 2 药 品 采 购 供 应 7 . 2 . 1 中 医 诊 所 应 从 具 有 药 品 生 产 、 经 营 资 格 的 企 业 购 进 中 药 饮 片 、 中 成 药 等 药 品 。 7 . 2 . 2 中 医 诊 所 应 对 购 进 的 药 品 验 明 药 品 合 格 证 明 和 其 他 标 识 。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 不 应 购 进 和 使 用 。 7 .

    28、2 . 3 中 医 诊 所 应 查 验 供 货 单 位 的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以 及 所 销 售 药 品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等 证 明 文 件 , 并 核 实 销 售 人 员 持 有 的 授 权 书 原 件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 7 . 2 . 4 中 医 诊 所 应 对 购 进 药 品 逐 批 验 收 , 并 建 立 真 实 、 完 整 的 药 品 验 收 记 录 。 7 . 2 . 5 规 模 较 小 的 中 医 诊 所 可 以 通 过 与 所 在 地 的 中 央 药 房 合 作 向 患 者 提 供 中 药

    29、服 务 , 由 中 央 药 房 专 业 药 师 完 成 药 品 的 审 方 、 调 剂 、 中 药 煎 煮 与 配 送 服 务 。 7 . 3 药 品 储 存 环 境 7 . 3 . 1 中 医 诊 所 应 有 与 所 使 用 药 品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 仓 储 设 施 、 设 备 、 卫 生 环 境 储 存 药 品 。 药 品 的 存 放 应 符 合 药 品 说 明 书 标 明 的 条 件 。 7 . 3 . 2 中 医 诊 所 应 制 定 和 执 行 药 品 保 管 、 养 护 管 理 制 度 ,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控 温 、 防 潮 、 避 光 、 通 风 、 防 火 、

    30、防 虫 、 防 鼠 、 防 污 染 等 措 施 , 保 证 药 品 质 量 。 7 . 3 . 3 中 医 诊 所 应 具 备 清 洁 卫 生 的 环 境 , 利 用 传 统 工 艺 制 备 膏 丹 丸 散 、 水 剂 等 的 设 备 应 清 洁 无 污 物 。 7 . 4 处 方 调 配 7 . 4 . 1 中 医 诊 所 调 配 处 方 应 进 行 核 对 , 对 处 方 所 列 药 品 不 应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代 用 ; 对 有 配 伍 禁 忌 或 者 超 剂 量 的 处 方 , 应 拒 绝 调 配 ; 必 要 时 , 经 处 方 医 师 更 正 或 者 重 新 签 字 , 方

    31、可 调 配 。 7 . 4 . 2 中 医 诊 所 不 应 使 用 过 期 、 腐 变 、 不 合 格 的 药 品 , 不 应 违 规 炮 制 药 品 。 7 . 4 . 3 中 医 诊 所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药 品 ,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并 通 知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或 者 供 货 商 ,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7 . 4 . 4 中 医 诊 所 宜 逐 步 建 立 覆 盖 药 品 购 进 、 储 存 、 调 配 、 使 用 全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的 电 子 管 理 系 统 , 实 现 药 品 来 源

    32、可 追 溯 、 去 向 可 查 清 。 7 . 4 . 5 中 医 诊 所 应 每 年 组 织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并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患 有 传 染 病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药 品 的 疾 病 的 , 不 应 从 事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工 作 。 7 . 5 中 药 制 剂 备 案 7 . 5 . 1 中 医 诊 所 仅 使 用 传 统 工 艺 配 制 的 中 药 制 剂 品 种 , 向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后 即 可 配 制 。D B 4 2 / T 1 7 7 2 - 2 0 2 1 5

    33、 7 . 5 . 2 中 医 诊 所 可 委 托 取 得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许 可 证 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中 药 制 剂 。 8 设 备 8 . 1 中 医 诊 所 应 配 置 的 基 本 设 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诊 桌 、 诊 椅 、 脉 枕 、 紫 外 线 消 毒 设 备 、 污 物 桶 等 。 8 . 2 中 医 诊 所 应 配 置 与 开 展 诊 疗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 包 括 中 医 诊 疗 设 备 ) , 如 针 具 、 火 罐 、 刮 痧 板 、 电 针

    34、 仪 、 针 灸 铜 人 、 中 药 柜 、 中 药 丸 制 丸 机 、 煎 药 机 、 体 质 测 试 仪 、 体 质 测 试 软 件 等 , 血 压 计 、 体 温 计 、 压 舌 板 等 。 8 . 3 中 医 诊 所 开 展 中 医 微 创 类 技 术 、 穴 位 注 射 及 使 用 中 药 注 射 剂 等 存 在 一 定 医 疗 安 全 风 险 的 技 术 时 ,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急 救 设 备 及 急 救 药 品 。 如 氧 气 瓶 ( 袋 ) 、 止 血 带 、 止 血 钳 、 消 毒 用 品 、 开 口 器 、 牙 垫 、 口 腔 通 气 道 、 人 工 呼 吸 器 等

    35、 。 9 房 屋 9 . 1 建 筑 设 计 要 求 9 . 1 . 1 中 医 诊 所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无 障 碍 出 入 口 。 9 . 1 . 2 中 医 诊 所 建 筑 物 宜 设 置 具 有 引 导 、 管 理 功 能 的 标 识 系 统 , 并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 标 识 系 统 可 采 用 文 字 、 箭 头 指 示 、 图 案 引 导 等 多 种 方 式 ; b ) 标 识 导 向 分 级 宜 按 表 1 设 置 。 表 1 标 识 导 向 分 级 一级导向 二级导向 三级导向 四级导向 户外/ 楼宇标牌 楼层通道标牌 各功能单元标牌 门

    36、牌、窗口牌 出入口标识、道路指引标识、 服 务 设 施 标 识 、 总 体 平 面 标 识、户外形象标识 楼 层 索 引 、 楼 层 索 引 及 平 面 图 、 大 厅 通 道 标 识 、 公 共 服 务设施标识、出入口索引 各功能单元标识 各房间门牌、各窗口牌、 公共服务设施门牌 9 . 1 . 3 楼 梯 的 位 置 应 同 时 符 合 防 火 、 疏 散 和 功 能 分 区 的 要 求 。 9 . 1 . 4 房 屋 应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通 风 和 天 然 采 光 。 9 . 1 . 5 诊 室 的 允 许 噪 声 级 和 隔 声 , 应 符 合 G B 5 0 1 1 8 的

    37、规 定 。 9 . 1 . 6 室 内 装 修 和 防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 医 疗 用 房 的 地 面 、 踢 脚 板 、 墙 裙 、 墙 面 、 顶 棚 应 便 于 清 扫 或 冲 洗 ; b ) 中 药 配 方 室 、 贮 药 室 、 药 房 均 应 采 取 防 尘 、 防 霉 、 防 虫 、 防 鼠 、 防 污 染 等 措 施 , 保 持 室 内 清 洁 卫 生 。 9 . 1 . 7 卫 生 间 的 设 置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 患 者 使 用 的 坐 式 大 便 器 坐 圈 宜 采 用 不 易 被 污 染 、 易 消 毒 的 类 型 。 进

    38、入 蹲 式 大 便 器 隔 间 不 应 有 高 差 。 大 便 器 旁 宜 装 置 安 全 抓 杆 ; b ) 卫 生 间 宜 设 前 室 , 宜 设 置 非 手 动 开 关 的 洗 手 设 施 。 9 . 2 房 屋 要 求 9 . 2 . 1 房 屋 应 相 对 独 立 , 诊 所 的 使 用 面 积 和 建 筑 布 局 应 满 足 诊 疗 科 目 医 疗 需 求 。D B 4 2 / T 1 7 7 2 - 2 0 2 1 6 9 . 2 . 2 诊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4 0 , 每 增 加 一 个 治 疗 床 位 , 建 筑 面 积 宜 至 少 增 加 6 ; 每 增

    39、 加 一 个 功 能 分 区 , 建 筑 面 积 宜 至 少 增 加 8 。 9 . 2 . 3 原 坐 堂 医 应 申 请 独 立 房 屋 并 进 行 中 医 诊 所 备 案 , 取 得 中 医 诊 所 备 案 证 后 , 方 可 开 展 诊 疗 服 务 。 9 . 2 . 4 诊 疗 区 域 应 布 局 合 理 , 符 合 卫 生 学 布 局 与 流 程 。 9 . 2 . 5 中 医 诊 所 应 至 少 设 置 候 诊 区 、 就 诊 区 。 9 . 2 . 6 候 诊 用 房 设 置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 利 用 走 道 候 诊 时 , 走 道 应 有 足 够 的 净

    40、 宽 满 足 候 诊 需 要 ; b ) 宜 采 用 医 患 通 道 分 设 、 电 子 叫 号 、 预 约 挂 号 等 方 式 。 9 . 2 . 7 诊 查 用 房 设 置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 双 人 诊 查 室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1 2 , 床 位 之 间 应 设 置 隔 帘 ; b ) 单 人 诊 查 室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8 。 9 . 2 . 8 中 药 房 、 治 疗 室 的 面 积 应 满 足 功 能 需 要 , 并 应 根 据 开 展 的 诊 疗 范 围 不 同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 开 展 中 药 饮 片 和 中 成 药 调 剂 服 务 的 , 配 方 室 应 相 对 独 立 ; b ) 开 展 中 医 非 药 物 疗 法 的 ,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治 疗 室 , 并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排 烟 通 道 。 1 0 诊 所 周 边 环 境 1 0 . 1 交 通 中 医


    注意事项

    本文(DB42 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pdf)为本站会员(李朗)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