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20.99 CCS Z 04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418 2021 近岸海域 环境监测 站位布设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lo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s in coastal seawaters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2 - 17 实施 山东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37/T 4418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
2、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文件 由山 东省 海洋 局、 山东省 生态 环境 厅提 出并 组织实 施。 本文件 由山 东省 海洋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 山 东省 海洋资 源与 环境 研究 院、 烟台职 业学 院、 山东 省标 准化研 究院 、 潍 坊 市 生 态环境 监控 中心 。 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 :秦华 伟、马 元庆、 张娟 、盖芸 芸、张 世娟、 刘爱 英、谷 伟丽、 高继庆 、苏 博 、 刘晓波 、齐 延民 、刘 国宁 。 DB 37/T
3、 4418 2021 1 近 岸海域 环境监测 站位布 设技术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近 岸海 域环 境监测 站位 总则 、布 设方 法与要 求以 及站 位调 整。 本文件 适用 于近 岸海 域环 境监测 站位 布设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近岸海 域 near coastal seawaters 与沿海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区 域内 的大 陆海 岸、 岛 屿、 群 岛相 毗连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领 海 及毗连 区法 规 定的 领海 外部界 限向 陆一
4、 侧的 海域 。 注: 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3.2 环境监 测站 位 environment monitoring stations 为监测 近岸 海域 生态 环境 状况、 变化 趋势 以及 污染 源影响 程度 、范 围布 设的 监测站 位。 注: 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 3.3 海洋生 物监 测站 位 marine biological monitoring stations 为监测 海洋 生物 种群 变化 、生理 和行 为反 应以 表征 海洋生 态环 境状 况布 设的 监测站 位。 4 总则 站位布 设前 应收 集陆 域、 海
5、域污 染源 资料 ,明 确污 染源影 响程 度与 范围 。 4.1 站位布 设前 应收 集监 测海 域水文 状况 ,确 认设 站条 件。 4.2 站位布 设应遵 循海 洋生态 环境自 然变化 特征 和人类 活动影 响的客 观规 律,以 网格化 为基础 , 涵 盖 4.3 所要监 测的 海域 ,形 成不 同层次 监测 断面 ,全 面系 统掌握 海域 环境 现状 和长 期演变 趋势 。 统筹不 同区域 海洋 生态环 境特征 和差异 ,确 保点位 布局能 够客观 反映 海洋生 态环 境 状况、 变 化 趋 4.4 势以及 人为 活动 的影 响。 同类型 监测 站位 设站 条件 应一致 ,确 保监 测
6、站 位获 得的监 测数 据具 有可 比较 性。 4.5 监测站 位一 经布 设, 原则 上要保 持不 变, 确保 监测 资料的 连续 性和 可比 较性 。 4.6 统筹分 析各 任务 需求 和监 测站位 布局 ,以 最少 的监 测站位 满足 多任 务需 要。 4.7 5 布设方 法与 要求 DB 37/T 4418 2021 2 海水监 测站 位 5.1 5.1.1 监测海 域外 边界 线离 岸最 大距离 不超 过 12 海 里的 , 设置断 面监 测站 位2 个 ; 离岸距 离超 过 12 海里的 ,垂 直于 海岸 线设 置断面 监测 站位 3 个。 5.1.2 滨海城 镇、人 口密 集区、
7、 工业园 区、沿 海电 站、船 舶修造 厂等邻 近海 域垂直 于海岸 线设置 断 面 监测站 位3 个。 5.1.3 入海河 口、入 海直 排海污 染源排 放口、 陆基 水产养 殖集中 排放口 、其 他入海 排水口 、商港 、 渔 港等邻 近海 域垂 直于 海岸 线设置 断面 监测 站位 4 个,并 确 保 12 个 监测 站 位在其 影响 范围 内。 5.1.4 断面跨 越航道 航运 区、海 上投饵 式养殖 区、 油气开 发区、 海上倾 废区 、重要 海湾等 海域垂 直 于 海岸线 设置 断面 监测 站位 4 个 ,并 确保12 个 监 测站位 在其 影响 范围 内。 5.1.5 距离岸 线
8、最 近的 监测 站位 一般在 低潮 线 ( 或人 工岸 线 离岸) 向海 方向 实际 水深 1 m 的 海域 布设。 原则上 水平 岸线 方向、 垂 直岸线 方向 间距 均4.0 km,即 4.0 km 4.0 km 网格 布设; 入海河 口、 入海直 排海污 染源 排放 口、 陆基 水产养 殖集 中排 放口 、 其 他入海 排水 口、 渔港 、 商 港及航 道航 运区 、 海 上 投 饵 式养殖 区 、 油 气开 发区 、 海 上倾废 区等 结合 实际 分布 情况 , 在 确保 监测 站位 在 其影响 范围 的基 础上 加密 布设。 5.1.6 远 离 岸 线 的 监测 站 位 与相邻 监
9、测 站 位 原则 上 水 平岸线 方 向 、 垂 直岸 线 方 向间距 均 7.5km ,即 7.5km 7.5km 网格 布设 ; 在重要 海湾 和河 口区 域加 密布设 。 沉积物 监测 站位 5.2 5.2.1 监测海 域外 边界 线离 岸最 大距离 不超 过 12 海里 的, 设置监 测站 位1 个 ;离 岸距离 超过 12 海 里的, 垂直 于海 岸线 设置 断面监 测站 位2 个。 5.2.2 滨海城 镇、人 口密 集区、 工 业园 区、沿 海电 站、船 舶修造 厂等邻 近海 域垂直 于海岸 线设置 断 面 监测站 位2 个。 5.2.3 入海河 口、入 海直 排海污 染源排 放口
10、、 陆基 水产养 殖集中 排放口 、其 他入海 排水口 、商港 、 渔 港等邻 近海 域垂 直于 海岸 线设置 断面 监测 站位 3 个,并 确 保 12 个 监测 站 位在其 影响 范围 内。 5.2.4 断面跨 越航道 航运 区、海 上投饵 式养殖 区、 油气开 发区、 海上倾 废区 、重要 海湾等 海域垂 直 于 海岸线 设置 断面 监测 站位 3 个 ,并 确保12 个 监 测站位 在其 影响 范围 内。 5.2.5 距离岸 线最 近的 监测 站位 一般在 低潮 线 ( 或人 工岸 线 离岸) 向海 方向 实际 水深 1 m 的 海域 布设。 原则上 水平 岸线 方向 间距 4.0 k
11、m、 垂直 岸线 方向 间距7.5 km,即 4.0 km 7.5 km 网格 布设 ; 入 海 河 口、 入 海直 排海 污染 源排 放口、 陆基 水产 养殖 集中 排放口 、 渔 港、 商港 及航 道航运 区、 海上 投 饵 式 养 殖 区、油 气开 发区 、海 上倾 废区等 结合 实际 分布 情况 ,在确 保监 测站 位在 其影 响范围 的基 础上 加密 布设。 5.2.6 远离 岸线的监测站 位与相邻监 测站位原则上 水平岸线方 向、垂直岸线 方向间距均 7.5 km,即 7.5 km 7.5 km 网格 布设 ;在重 要海 湾和 河口 区域 加密布 设。 5.2.7 沉积物 监测 站
12、位 应与 水质 站位一 致, 站位 总数 量大 于等于 水质 站位 的 30 % 。 海洋生 物监 测站 位 5.3 5.3.1 监测海 域外 边界 线离 岸最 大距离 不超 过 12 海里 的, 设置监 测站 位1 个 ;离 岸距离 超过 12 海 里的, 垂直 于海 岸线 设置 断面监 测站 位2 个。 5.3.2 典型海 洋生态 系统 、海洋 保护地 等海域 范围 内垂直 于海岸 线设置 断面 监测站 位3 个,总 数 量 不少 于9 个。 5.3.3 滨海城 镇、人 口密 集区、 工业园 区、沿 海电 站、船 舶修造 厂等邻 近海 域垂直 于海岸 线设置 断 面 监测站 位2 个。 5
13、.3.4 入海河 口、入 海直 排海污 染源排 放口、 陆基 水产养 殖集中 排放口 、其 他入海 排水口 、商港 、 渔 港等邻 近海 域垂 直于 海岸 线设置 断面 监测 站位 3 个,并 确 保 12 个 监测 站 位在其 影响 范围 内。 DB 37/T 4418 2021 3 5.3.5 断面跨 越航道 航运 区、海 上投饵 式养殖 区、 油气开 发区、 海上倾 废区 、重要 海湾等 海域垂 直 于 海岸线 设置 断面 监测 站位 3 个 ,并 确保12 个 监 测站位 在其 影响 范围 内。 5.3.6 距离岸 线最 近的 监测 站位 一般在 低潮 线 ( 或人 工岸 线离岸 )
14、向 海方 向实 际水 深1.5 m 的海 域 布 设。原 则上 水平 岸线 方向 间距4.0 km、 垂直 岸线 间距7.5 km,即 4.0 km 7.5 km 网格 布设 ; 入 海 河 口、 入 海直 排海 污染 源排 放口、 陆基 水产 养殖 集中 排放口 、 渔 港、 商港 及航 道航运 区、 海上 投 饵 式 养 殖 区、油 气开 发区 、海 上倾 废区等 结合 实际 分布 情况 ,在确 保监 测站 位在 其影 响 范围 的基 础上 加密 布设。 5.3.7 远离 岸线的监测站 位与相邻监 测站位原则上 水平岸线方 向、垂直岸线 方向间距均 7.5 km,即 7.5 km 7.5
15、km 网格 布设 ;在重 要海 湾和 河口 区域 加密布 设。 5.3.8 海洋生 物监 测站 位应 与水 质站位 一致 ,站 位总 数量 大于等 于水 质站 位 的40 % 。 5.3.9 在辖区 内自 然岸 线选 择有 代表性 的潮 间带 ,沿 岸线 垂线方 向设 置至 少 1 个 监 测断面 。参 照当 地 的潮汐 类型 划分 潮带, 在 高潮带 布 设 2 个 点位、 中 潮带布 设 3 个点 位、 低 潮 带布 设 12 个 点位。 选 择 监测的 潮间 带应 避开 人类 活动影 响。 6 站位调 整 站位变 更 6.1 当存在 下列 情况 时, 可变 更监测 站位 : 沿岸陆 域属
16、 性发 生变 化 , 如由自 然岸 线变 为城 市或 工业区 、 监测 站位 所在 位 置新增 排污 口 等 ; 海域属 性发 生变 化, 如监 测站位 位置 新增 海上 养殖 区、海 洋工 程等 ; 监测结 果表 明现 有站 位无 法满足 海域 环境 质量 评价 要求; 污染范 围扩 大的 区域 ; 近岸海 域环 境功 能区 划变 更。 站位撤 销 6.2 当存在 下列 情况 时, 可撤 销监测 站位 : 填海造 地, 造成 监测 站位 处于陆 地或 不符 合站 位布 设要求 ; 入海河 流断 流或 改道 、陆 域直排 海污 染源 停止 排放 等。 监测站 位调 整技 术要 求 6.3 对于确 需调 整的 ,调 整应 按第5 章监 测站 位布 设方 法 确定, 并编 制监 测站 位调 整技术 报告 。 报告应 包括以 下内 容:站 位新增 和调整 背景 或原因 ;原监 测站位 的基 本情况 和代表 属性变 化情 况 ; 新增和 调整 的依 据、 新增 和调整 信息 ;原 监测 站位 结果与 分析 ;结 论与 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