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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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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pdf

    1、 ICS 27.140 CCS P 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361 2021 河(湖) 长制工作 规范 Operation code for river(lake) chief system 2021 - 09 - 22 发布 2021- 10 - 22 实施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3/T 2361 2021 I 前 言 本标准 按 照GB/T 1.1-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第1 部分 : 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 和 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标准 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标准 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2、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水利 厅提 出并归 口。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 浙 江省 美丽浙 江建 设领 导小 组 “ 五水共 治” ( 河长 制) 办 公室、 绍兴 市五 水共 治 工作领 导小 组( 河长 制) 办公室 、浙 江省 长三 角标 准技术 研究 院、 绍兴 市标 准化研 究院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 杨炯 、 王 巨峰 、 彭 洪、 何斐 、 孙炎松 、 邓铭庭 、 丁飞 跃 、 方 林苗 、 孙 一栋 、 马 赫、王 力维 。 DB33/T 2361 2021 1 河( 湖) 长 制工作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河 (湖 )长 制工作 的基

    3、 本要 求、 工作 内容和 实施 要求 等内 容。 本标准 适用 于 河 (湖 )长 制工作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标准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与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河(湖 )长 制 river (lake )chief system 在相应 水域 设立 河 ( 湖) 长, 由 河 ( 湖) 长 对其 责 任水域 的治 理、 保护 予以 监督和 协调 , 督 促或 者 建议政 府及 相关 主管 部门 履行法 定职 责、 解决 责任 水域存 在问 题的 体制 和机 制。 3.2 绿水币 lucid water credits 社会公 众

    4、参 与治 水、 护水 等工作 获得 的一 种激 励形 式。 4 基本要 求 4.1 人员队 伍 4.1.1 河(湖 )长、 河长 制工 作 机构参 见浙 江省 河长 制 规定 等有关 规定 ,县 级 及以上 河(湖 )长 应设置 联系 部门 。 4.1.2 应设置 省、市 、县 、乡 四 级双总 河长, 并遵 循流 域 统一与 分级分 段( 片) 管 理相结 合的原 则设 置省、 市、 县、 乡、 村五 级河( 湖) 长组 织体 系。 4.1.3 河(湖 )长调 整的 ,应在 到任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工作 交接; 县级 及以上 河(湖 )长调 整期 间, 河 ( 湖) 长联 系部 门

    5、 应代为 履职 ; 乡、 村级 河 (湖 ) 长 调整 期间 , 乡 级 总河长 应指 定同 级负 责人 代 为履职 。 4.1.4 宜建立 民间河 (湖 )长 、 志愿者 、网格 员等 队伍 , 采用“ 绿水币 ”的 形式 , 鼓励与 引导公 众参 与爱水 护水 工作 。 4.2 制度建 设 县级及 以上 河长 制工 作机 构应建 立健 全工 作会 议制 度、 信 息 报送 与共 享制 度 、 考核与 奖惩 制度 、 工 作巡查 与督 查制 度、 绿水 币制度 等制 度。 DB33/T 2361 2021 2 4.3 区域协 作机 制 跨行政 区域 的河 湖 , 应 建 立相邻 行政 区域

    6、的联 合协 作机制 , 采取 联合 会议 、 联合巡 查 、 联 合督 查等 措施, 通过 信息 共享 和联 合管治 ,实 行上 下游 左右 岸的联 动联 防。 4.4 信息化 平台 建设 4.4.1 应构建 全面感 知、 信息 共 享、上 下连通 、部 门协 同 、全民 参与的 河( 湖) 长 制信息 管理平 台。 平台应 与基 层治 理综 合信 息平台 有效 融合 。 4.4.2 平台应 包含河 (湖 )长 公 示牌、 水质水 文监 测、 排 污口、 取水口 、水 工程 、 河湖等 级、河 湖管 理范围 等河 湖岸 线基 础信 息和水 质水 文 、 岸 线变 化 等动态 数据 , 以 及

    7、巡河 管 理、 问题 处理 、 督 导考 评 等 功能 , 实 现河 湖基本 信息 全覆盖 、 河 ( 湖) 长组 织 体系全 面展 示 、 河 (湖 ) 长履职 在线 考评 、 河 湖状 况 实时监 控、 公众 参与 充分 体现、 重点 项目 全程 管控 、问题 处理 全链 监管 。 5 工作内 容 工作内 容见 附录A。 6 实施要 求 6.1 方案与 计划 制定 6.1.1 省、市 、县级 河( 湖) 长 应审定 并组织 实施 “一 河 (湖) 一策” 方案 和年 度 实施计 划,报 同级 河长制 工作 机构 备案 。 6.1.2 “一河 (湖) 一策 ”方 案 应对现 状和存 在问 题

    8、进 行 分析, 明确治 理保 护目 标 和任务 ,提出 治理 保护措 施, 落实 责任 部门 。 6.1.3 年度实 施计 划应 包括 治理 保护目 标、 治理 保护 任务 、责任 单位 、 年 限和 资金 等内容 。 6.2 研究部 署 6.2.1 县 级 及 以 上总 河 长召 开 工作 会 议 每 年不 应 少于 1 次, 总 结 部 署本 行 政区 域 河湖 治 理 和 保护 工 作。 6.2.2 县级及 以上 河( 湖) 长召 开专题 会议 或联 席会 议每 年不应 少 于 1 次。 会议 应 总结部 署河 (湖) 长制重 点工 作、 研究 部署 “一河 (湖) 一策 ” 方 案、

    9、协调解 决责 任水 域的 重大 问题、 落实 本级 总河 长或 上一级 河( 湖) 长交 办的 其他事 项。 6.3 巡查 6.3.1 省级河 ( 湖) 长巡 查工 作 每年不 应少 于 1 次 , 重 点 协调和 督促 解决 责任 河湖 治理和 保护 的重 大 问题。 6.3.2 市级河 ( 湖) 长巡 查工 作 每季不 应少 于 1 次 , 重 点 协调和 督促 解决 责任 河湖 治理和 保护 的重 大 问题 。 6.3.3 县级河 (湖 )长 巡查 工作 每月不 应少 于 1 次 ,发 生 重大涉 水问 题时 ,应 增加 巡查频 次。 6.3.4 乡级河 (湖 )长 巡查 工作 每半月

    10、不应 少 于 1 次; 村 级河( 湖) 长巡 查工 作每 旬不应 少 于 1 次; 发生涉 水问 题时 , 应 增加 巡查频 次。 经县 级河 长制 工作机 构同 意, 河湖 状况 良好、 河 (湖 ) 长 履职 尽 责 的可按 上一 级河 (湖 )长 巡查频 次执 行。 6.3.5 乡级、 村级 河( 湖) 长巡 查以现 场检 查为 主, 主要 检查下 列内 容: a) 非法围 垦河 湖、 种植 阻碍 行洪的 林木 及高 秆作 物等 非法侵 占水 域; DB33/T 2361 2021 3 b) 未经许 可在 河道 管理 范围 内采砂 取土 ,不 按许 可要 求采砂 等非 法采 砂; c)

    11、 在河道 管理 范围 内未 经许 可和不 按许 可要 求建 设涉 河项目 、 修建 阻碍 行洪 的 建筑物 、 构筑 物 等 河道违 建 ; d) 在河湖 管理 范围 内乱 扔乱 堆生活 垃圾 , 倾倒 、 填 埋 、 贮 存、 堆放 建筑 、 工 业 、 农 业、 危险 等固 体废物 ; e) 污水直 ( 偷 、 漏 ) 排 、 新 增 非法排 污口 、 雨水 口晴 天 排水 、 水 体气 味或 者颜 色 异常和 水体 黑臭 ; f) 电鱼、 毒鱼 、炸 鱼以 及布 设违禁 渔具 ; g) 河长、 排污 口等 标识 标牌 设置、 维护 、信 息更 新及 时性规 范性 问题 ; h) 堤坝、

    12、水闸 等水 利设 施损 毁、河 湖淤 积严 重; i) 第三方 治理 养护 机构 在水 质自动 监测 站保 护范 围内 投放化 学药 剂 、 生 物等 , 设 置曝气 、 人工 喷 泉,采 取人 工遮 挡、 填塞 、冲水 等人 为干 扰措 施; j) 在饮用 水源 一级 保护 区内 网箱养 殖 、 投 饵式 养殖 、 旅游 、 游 泳、 垂钓 , 使 用 化肥和 高毒 、 高残 留农药 的, 在饮 用水 域保 护区丢 弃农 药、 农药 包装 物、农 膜等 农业 固废 ; k) 督查通 报、 经巡 查发 现、 遭媒体 曝光 、接 群众 举报 的各类 问题 整改 到位 情况 。 6.3.6 各级河

    13、 ( 湖) 长调 整期 间 或出差 、 病假 等特 殊时 期 可由相 关人 员代 为巡 查 , 但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a) 县级及 以上 河( 湖) 长可 委托联 系部 门相 关人 员代 为巡查 ; b) 村级、 乡级 河( 湖) 长由 乡级总 河长 指定 同级 负责 人代为 巡查 。 6.3.7 河(湖 )长在 巡查 过程 中 或巡查 任务完 成当 日, 应 通过河 (湖) 长制 管理 信 息系统 记录巡 查日 志,并 存档 备查 。巡 查日 志应包 括下 列内 容: a) 巡查人 员、 巡查 起止 时间 、巡查 路线 等规 定内 容; b) 巡查发 现的 新问 题或 问题 的核查 情况

    14、 ; c) 现场处 理结 果或 初步 处理 意见; d) 向上级 河( 湖) 长或 河长 制工作 机构 报告 问题 及处 理反馈 情况 ; e) 向下级 河( 湖) 长或 河长 制工作 机构 提出 问题 处理 意见。 6.4 问题处 理 6.4.1 河(湖 )长巡 查发 现问 题 应及时 解决, 超出 职责 范 围的, 立即报 告上 级河 ( 湖)长 ,无上 级河 (湖) 长的 ,应 报告 上一 级河长 制工 作机 构或 总河 长,并 跟踪 处理 结果 。 6.4.2 问题按 照轻 重缓 急分 为轻 微问题 、一 般问 题和 重大 问题三 类, 问题 分类 见附 录 B。 6.4.3 轻微问

    15、题应 在 1 个 工作 日 内处理 完毕 , 一 般问 题应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按处 理 完毕, 重大 问题 应 在提出 处理 意见 后30 个 工作日 内处 理完 毕 。 情 况 复杂 、 处 理难 度较 大的 报 上级河 长制 工作 机构 同意 后 可适当 延期 ,河 长制 工作 机构应 予以 重点 督办 。 6.5 信息公 开 6.5.1 在水域 沿岸 显要 位置 设立 河(湖 )长 公示 牌, 内容 包括: a) 河流( 湖泊 )名 称; b) 起止点 、长 度( 面积 ); c) 河(湖 )长 姓名 、职 务、 联系方 式; d) 河(湖 )长 职责 ; e) 工作目 标及

    16、任务 ; f) 监督电 话和 微信 公众 号; g) 联系部 门、 联系 人、 联系 方式。 6.5.2 河(湖 )长调 整、 电话更 改及其 他公示 信息 发生 变 动时, 应在河 (湖 )长到 任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信息 更 新 。公 示牌 应重复 利用 。 DB33/T 2361 2021 4 6.6 公众参 与 6.6.1 鼓励社 会力量 以出 资、 捐 资、科 研等形 式参 与河 ( 湖)长 制工作 ;乡 规民 约 、居民 公约等 宜对 河湖水 域保 护作 出约 定; 宜开展 企业 河( 湖) 长、 民间河 (湖 )长 等志 愿活 动。 6.6.2 应实施 公众护 水“

    17、绿水 币 ”制度 ,鼓励 公众 参与 护 水行动 ,对公 众参 与巡 河 、发现 问题、 报送 问题、 监督 治水 护水 等护 水志愿 行为 予以 积分 与奖 励。 6.6.3 应设立 相应公 众投 诉举 报 渠道, 及时受 理并 处理 公 众反馈 问题, 并将 处理 情 况反馈 给举报 投诉 人。 6.7 宣传 6.7.1 应加强 与宣 传部 门 、 媒 体 的沟通 配合 , 利用 各种 形 式开展 河 (湖 ) 长 制宣 传 活动, 做好 舆论 引导 工作。 6.7.2 宣传活 动可采 用播 放宣 传 片、发 放宣传 资料 ,活 动 进社区 、进校 园、 进机 关 ,河( 湖)长 讲座 等

    18、方式 。 6.7.3 宜组织 开展 河湖 保护 主题 宣传活 动周 ,发 动全 社会 参与河 湖水 域保 护工 作。 6.7.4 应开展 河( 湖) 长制 情况 的跟踪 调研 ,提 炼和 推广 先进做 法、 经验 、举 措、 政策。 6.8 档案 6.8.1 河(湖 )长 名录 、巡 查记 录、重 要会 议记 录、 问题 整改记 录等 应留 存并 归档 。 6.8.2 应推行 档案 电子 化工 作, 归档范 围和 保管 期限 应按 当地档 案管 理要 求执 行。 DB33/T 2361 2021 5 附 录 A (资料 性) 工作内 容 A.1 河长 制 主要工 作内 容应 包括 水污 染防治

    19、 、 水环境 治理 、 水资 源保护 、 河湖水 域岸 线管 理保护 、 水生态 修复 、 执法监 管等。 A.2 湖长 制 主要工 作内 容应 包括 水域 空间管 控、 岸线 管理 保护 、水资 源保 护和 水污 染防 治、水 环境 综合 整 治 、 生态治 理与 修复 、执 法监 管等。 A.3 总河 长 应对本 行政 区水 域治 理和 保护负 总责 ,组 织领 导本 行政区 域内 河湖 治理 和保 护工作 。 A.4 最高 层级 河( 湖) 长 应对责 任水 域治 理和 保护 负总责 , 协调 、 督 促同 级 有关部 门和 下级 河 (湖 ) 长开展 责任 水域 治理 和 保护工 作。

    20、 A.5 省级 河( 湖) 长 A.5.1 应 协调 和督 促省 级 有关部 门和 下一 级河 (湖 )长解 决责 任水 域治 理和 保护的 重大 问题 。 A.5.2 应 协调 明确 跨设 区 市 水域 的管 理责 任 , 推 动 建立区 域间 部门 间协 调联 动机制 , 统筹 协调 上下 游、 左右岸 实行 联防 联控 。 A.5.3 应 开展 巡河 (湖 ) 工作, 研究 部署 责任 水域 治理和 保护 工作 。 A.5.4 应指 导督 促本级 相 关部门 (单位 )和 下一 级 河(湖 )长履 行职 责, 对 目标任 务完成 情况 进行 考 核。 A.5.5 应 向省 级总 河长 报

    21、 告年度 履职 情况 。 A.6 市、 县级 河( 湖) 长 A.6.1 应协 调和 督促有 关 部门制 定、实 施责 任河 湖 管理保 护与治 理规 划, 协 调解决 责任水 域治 理和 保 护的重 大问 题。 A.6.2 应推 动建 立区域 间 部门间 协调联 动机 制, 督 促下一 级河 ( 湖) 长及 本 级相关 部门处 理和 解决 责 任河湖 出现 的问 题、 依法 查处相 关违 法行 为。 A.6.3 应 开展 巡河 (湖 ) 工作, 研究 部署 责任 水域 治理和 保护 工作 。 A.6.4 应指 导督 促本级 相 关部门 (单位 )和 下一 级 河(湖 )长履 行职 责, 对

    22、目标任 务完成 情况 进行 考 核。 A.6.5 应 向本 级总 河长 和 上一级 河( 湖) 长报 告年 度履职 情况 。 A.7 乡级 河( 湖) 长 A.7.1 应 对责 任水 域进 行 巡查, 及时 处理 发现 的问 题。 DB33/T 2361 2021 6 A.7.2 应对 超出 职责范 围 的问题 ,履行 报告 职责 , 并配合 上级河 (湖 )长 、 有关部 门(单 位) 开展 河 湖问题 清理 整治 或执 法行 动。 A.7.3 应 对村 级河 (湖 ) 长工作 进行 监督 指导 与考 核。 A.7.4 应 向本 级总 河长 和 上一级 河( 湖) 长报 告年 度履职 情况

    23、。 A.8 村级 河( 湖) 长 A.8.1 应 履行 河湖 巡查 职 责,发 现问 题及 时处 理。 A.8.2 对 超出 职责 范围 的 问题, 应履 行报 告职 责。 A.8.3 应 督促 落实 责任 水 域日常 保洁 、护 堤等 措施 。 A.8.4 宜 整合 网格 员、 保 洁员、 志愿 者等 社会 力量 , 加强 巡查 与宣 贯, 组 织 村 (居) 民制 定村 规民 约、 居民公 约, 对水 域保 护义 务以及 相应 奖惩 机制 作出 约定。 A.9 河长 制工 作机 构 A.9.1 应 实施 河 (湖 ) 长 制工作 的指 导、 协调、 分 派和监 督, 组织 制定 实施 河

    24、(湖 ) 长 制的管 理规 定 。 A.9.2 应 研究 部署 本行 政 区域内 河湖 治理 保护 工作 ,制定 本行 政区 治水 管水 责任工 作清 单。 A.9.3 对同 级河 (湖) 长 交办事 项及公 众举 报投 诉 事项进 行分办 ,应 督促 相 关部门 或下一 级河 (湖 ) 长及时 处理 。 A.9.4 应 向同 级总 河长 、 河 ( 湖) 长及 相关 主管 部 门通报 本级 行政 区域 水域 治理和 保护 进度 和河 ( 湖) 长履职 情况 。 A.9.5 应 对河 (湖 )长 制 工作落 实情 况进 行监 督和 考核。 A.9.6 应 建立 完善 河( 湖 )长制 管理 信

    25、息 系统 。 A.9.7 应 开展 河( 湖) 长 培训与 河( 湖) 长制 工作 宣传。 A.9.8 县 级及 以上 河长 制 工作机 构组 织对 下一 级河 (湖) 长进 行评 价与 考核 。 A.10 河( 湖) 长联 系部 门 应协助 河 ( 湖) 长 制定 和 督促落 实责 任水 域的 “一 河 (湖 ) 一 策” 方 案和 年 度实施 计划 、 协 调解 决 重大问 题、 研究 部署 责任 水域治 理和 保护 工作 、做 好对下 一级 河( 湖) 长监 督与考 核工 作等 。 DB33/T 2361 2021 7 附 录 B (资料 性) 河湖巡 查发 现问 题分 类表 河湖巡 查

    26、发 现问 题分 类见表B.1 。 表B.1 河 湖巡 查发 现问 题分类 表 序号 问题程度 问题类型 1 轻微问题 出现 10 平方米以下的生活垃 圾或建筑垃圾 倾倒、填埋、贮存、堆放等 现象 2 一般问题 出现工农业固体废物或 10 平 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倾倒、填 埋、贮存、堆放等现象 3 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 4 河湖淤积 5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规范 6 重大问题 河道违建 7 侵占水域 8 新增非法排污口 9 电鱼、毒鱼 10 污水直排、偷排、漏排 11 非法采砂 12 发现危险固体废物的倾倒、填埋、贮存、堆放 等现象 13 雨水口晴天排水 14 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 15 水质断面第三方养护机构设置人为干扰措施 16 破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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