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3.100 CCS P30/39 32 江苏 省 地方标准 DB32/T 4170 2021 城市轨道 交通车辆 基地 上盖综合 利用防火 设计标准 Fire protection design standard for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the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2021-12-22 发布 2022-04-01 实施 江苏省住 房和城 乡 建设厅 江苏 省市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32/T 4170 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3 2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 3 3 术语 和定 义 . 3 4 火灾 危险 性分 类及 耐火 等级 . 5 4.1 车 辆基 地火 灾危 险性 分类及 耐火 等级 . 5 5 总平 面布 局 . 6 5.1 一 般规 定 . 6 5.2 消 防车 道 . 6 6 防火 分区 与建 筑构 造 . 7 6.1 防 火分 区 . 7 6.2 防 火分 隔设 施 . 7 6.3 建 筑保 温与 内部 装修 . 9 7 安全 疏散 . 9 7.1 安 全疏 散 . 9 8 消防 给水 与灭 火设 施 . 9 8.1 一 般规 定 . 9 8.2 消 火栓 系统 . 9 8.3 自 动灭 火系 统 . 9
3、 8.4 建 筑灭 火器 . 10 9 防烟 与排 烟 . 10 9.1 一 般规 定 . 10 9.2 防 烟系 统 . 11 9.3 排 烟系 统 . 11 10 消 防电 气 . 11 10.1 一般 规定 . 11 10.2 电源 与配 电 . 11 10.3 火灾 自动 报警 . 12 DB32/T 4170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1.1-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 一 部分 : 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 草。 本文件 由 南 京地 铁集 团有 限公司 和南 京市 城乡 建设 委员会 提出 本文件 由 江 苏省 住房 和城 乡建
4、设 厅、 江苏 省市 场监 督管理 局归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 南 京地 铁集团 有限 公司 、 南 京市 城乡建 设委 员会 、 中 铁第 四勘察 设计 院集 团 有 限 公司 、 北京 城建 设计 发展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南京 市消防 救援 支队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许巧 祥、 朱 家祥 、 许巧 祥、 朱 家祥、 吴 彦、 王 华、 夏之彬 、 任 新伟、 姜 大 春、张 书丰 、郝 哲峰 、高 竹青、 刘顺 卿、 刘学 军、 李文胜 、傅 萃清 。 DB32/T 4170 2021 3 城 市轨道 交通上盖 综合利 用防火设 计标准 1 范围 为进一 步促 进城
5、 市轨 道交 通的可 持续 发展 , 满 足江 苏 省各城 市轨 道交 通盖 下车 辆基地 建筑 整体 设 计 符合安 全可 靠、 功能 合理 需要, 体现 江苏 省地 方特 点,特 制订 本标 准。 本标准 适用于 江苏 省行政 区域内 ,新建 、扩 建及改 建的轨 道交通 车辆 基地上 盖综合 利用工 程项 目 , 盖下车 辆基 地包 含地 面、 半地下 、下 沉式 车辆 基地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6、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50016 建 筑设 计防 火规 范 GB/T 9978.1 建 筑构 件耐 火试验 方法 GB 50157 地铁 设计 规范 GB 51298 地铁 设计 防火 标 准 GB 51251 建筑 防烟 排烟 系 统技术 标准 GB/T 51357 城 市轨 道交 通 通风空 气调 节与 供暖 设计 标准 GB 50019 工业 建筑 供暖 通 风与空 气调 节设 计规 范 GB 50736 民用 建筑 供暖 通 风与空 气调 节设 计规 范 GB 51298 地铁 设计 防火 标 准 GB 509
7、74 消防 给水 及消 火 栓系统 技术 规范 GB 50084 自动 喷水 灭火 系 统设计 规范 GB 50370 气体 灭火 系统 设 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 建筑 电气 设 计规范 GB 51309 消防 应急 照明 和 疏散指 示系 统技 术标 准 GB/T 16275 城 市轨 道交 通 照明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基 地 上 盖 综 合 利 用 工 程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of the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
8、t vehicle Base 由城市 轨道 交通 盖上 建筑 和城市 轨道 交通 盖下 车辆 基地两 部分 组成 , 统 称为 城 市轨道 交通 车辆 基 地 上盖综 合利 用工 程 。 DB32/T 4170 2021 4 图3.1 分类示意图 3.2 城市轨 道交 通车 辆基 地盖 上建筑 Building the base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s 利用城 市轨 道交 通车 辆基 地上部 空间 建设 的建 (构 ) 筑物和 其配 套的 机电 设备 用房及 其位 于板 地 下 部服务 于上 部建 筑的 配套 用房等 建( 构) 筑物 ,以 下简称 为“
9、盖上 建筑 ”。 3.3 城市轨 道交 通盖 下车 辆基 地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superstructure 位于板 地下部 的城 市轨道 交通车 辆基地 ,用 于车辆 停修和 后勤保 障,通 常包 括 运用库 、检修 库、 综 合维修 中心 、物 资总 库、 培训中 心等 ,以 及相 关的 生活设 施, 以下 简称 为“ 盖下车 辆基 地” 。 图3.3 常规盖下车辆基地示意 3.4 板地 Top slab floor 在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基地 上方建 造的 、 承 载盖 上建 筑的结 构顶 板, 可作 为盖 上建筑 的室 外地
10、坪 或 盖 上建筑 的室 内地 坪部 分 。 3.5 上盖地 坪 Upper cover platform 板地上 方能 够承 载荷 载 , 满足人 员疏 散和 灭火 救援 等要求 的室 外地 坪 。 3.6 半地下 式盖 下车 辆基 地 Semi-underground vehicle base 半地下 式盖 下车 辆基 地指 主要库 房轨 顶场 坪标 高低 于与基 地相 邻的 市政 道路 标高, 两者 平均 高 度 差 大于该 层库 房净 高1/3 , 且 不大于1/2 净高 的车 辆基 地(见图3.6) ,且 板地 投影 范 围与周 边挡 土墙 相邻 。 图3.6 半地下式盖下车辆基地示
11、意 H/2 h H/3 (H 为库房净高 ) 3.7 下沉式 盖下 车辆 基地 Sunken vehicle base 城市轨 道交 通车 辆基 地上 盖综 合利 用 工程 盖下车 辆基 地 盖上建 筑 DB32/T 4170 2021 5 周边挡 土墙 在上 盖盖 板投 影范围 外, 沿盖 板周 边消 防车道 上设 局部 连接 通道 外, 原 则上 全敞 开 消 防 车道的 车辆 基地 。 图3.7 下沉式盖下 车辆基地示意 3.8 盖上建 筑设 备管 廊 Equipment tunnel in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服务于 盖上 建筑 的、 设
12、置 在上盖 平台 或板 地下 部的 设备综 合管 线敷 设空 间 。 图3.8 盖上建筑设备管廊 示意 3.9 准安全 区 Quasi-security zone 火灾情 况下 ,火 灾后 能得 到有效 控制 ,确 保人 员安 全的室 内或 室外 区域 。 注: 当盖下车辆基地库房发生 火灾时,盖下车辆基地外围的敞开咽喉区、消防车道为准安全区。 3.10 消防车 道 Fire lanes 板地下 方能 满足 消防 车通 行及扑 救的 道路 。 3.11 供消防 车通 行的 道路 Roads for fire trucks 板地下 方能 满足 消防 车通 行的道 路 。 4 火灾危 险性 分类
13、及耐 火等 级 4.1 车辆基 地 火 灾危 险性 分类 及耐火 等级 4.1.1 盖下车 辆基 地各 建筑 物火 灾危险 性分 类应 符合 表 4.1 的规 定。 表4.1 盖 下车 辆基 地各 建 筑物火 灾危 险性 分类 建筑名称 主要功能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 运用库 停车、 列检、 周月检、 日常维 护、 运转办 公等 戊类厂房 一级 DB32/T 4170 2021 6 检修库 临修、 定修、 大架修、 静调和 转向架、 电 机、钩缓、受电弓、 辅助检修区等 丁类厂房 一级 吹扫库 车辆吹扫 戊类厂房 一级 物资总库 难燃储存物品存放 丁类库房 一级 大件存放区 戊类库房 一级 碱性
14、蓄电池间 碱性蓄电池充放电 丁类厂房 一级 综合维修 综合维修中心、工区 丁类厂房 一级 不落镟轮库 车削轮对 丁类厂房 一级 试车机具间 观察试车线 丁类厂房 一级 洗车库 自动洗车机清洗列车 戊类厂房 一级 混合变电所 车辆基地供电 丁类厂房(干式变压器) 一级 雨水泵房 收集盖下雨水 戊类厂房 一级 污水处理站 收集并处理污水 戊类厂房 一级 调机工程车库 (电力牵引) 轨道工程车停放、检修 丁类厂房 一级 调机工程车库 (内燃机牵引) 轨道工程车停放、检修 丙类厂房 一级 注:表3.0.1 中 未 涉及 的 其余 生产 用 房 的 火灾 危 险性 分 类 及存储 其 它 种 类物 品
15、的同 名 库 房应根 据 存 放 物资 按 建 筑 设 计 防火规范 GB 50016 执行。 4.1.2 盖下车 辆 基 地板 地 下 部建 筑的耐 火等 级均 应为 一级 。 4.1.3 盖下车 辆基地 的厂 房与盖 上建筑 之间应 由板 地完全 分隔。 板地自 身的 承重柱 和承重 墙的耐 火 极 限不应 低 于4.00h , 梁和 板 的耐火 极限 不应 低 于 3.00h , 板 地下 方层 间楼 板的 耐 火极限 不应 低 于2.00h 。 5 总平面 布局 5.1 一般规 定 5.1.1 盖下车 辆基地 的总 平面设 计应根 据城市 规划 、线路 敷设方 式、周 边环 境等因 素
16、,合 理进行 功 能 布局、 防火 间距 、消 防车 道和消 防水 源等 。 5.1.2 当上盖 地坪满 足消 防车通 行及盖 上建筑 消防 扑救场 地条件 时,可 作为 盖上建 筑高度 计算的 室 外 设计地 面 。 盖 上建 筑与 盖 下车辆 基地 的消 防设 计要 求可分 别按 其各 自高 度确 定, 并应 各自 独立 设置 。 当 盖上建 筑的 汽车 库层 、设 备层等 空间 位于 上盖 地坪 下方时 ,其 消防 设计 要求 应符合 地下 建筑 的规 定 。 5.1.3 板地下 方不 应设 置燃 油、 燃气锅 炉房 、柴 油发 电机 房 。 5.1.4 板地、 上盖平 台应 设置直 达
17、城市 地面的 人员 专用垂 直交通 设施, 垂直 交通设 施可采 用坡道 、 楼 梯、垂 直电 梯、 扶梯 等, 楼梯梯 段净 宽不 应小 于1.4m 。 5.1.5 当非地 铁功能 的建 筑在板 地下方 部分采 用无 门窗洞 口防火 墙,且 满足 板地下 方消防 救援及 疏 散 等要求 时, 板地 可与 其相 接 。 5.1.6 板地下 咽喉 区区 域的 建筑 宜设置 在板 地边 缘 。 5.2 消防车 道 5.2.1 盖下车 辆基地 与盖 上建筑 的消防 车道与 市政 道路连 接的出 入口应 分别 独立设 置,且 不应小 于 2DB32/T 4170 2021 7 处,消 防车 道 坡 度
18、不 应超 过 8% 。 5.2.2 运用库 、停车 列检 库、联 合检修 库、物 资总 库周围 应设置 环形消 防车 道,确 有困难 时,可 在 库 区与咽 喉区 之间 设置 宽度 不小 于 4m 的可 供消 防车 通 行的道 路, 并应 设置 回车 道或回 车场 。 5.2.3 运用库 、停车 列检 库、联 合检修 库、每 线列 位在两 列或两 列以上 时, 宜在列 位之间 沿垂直 于 股 道方向 设置 穿过 建筑 物的 可供消 防车 通行 的道 路, 宽 度不应 小 于4m; 当库 房的 各 自总宽 度大 于150m 时, 应在库 房的 中间 沿纵 向设 置可供 消防 车通 行的 道路 ,
19、宽度 不应 小 于4m 。 5.2.4 板地下部消防车道顶部或侧部应为开敞形式,开敞面积不得小于消防车使用部分路面面积的 25%, 消防 车道 开口 中心 与 消防车 道的 距离 不应 大于 板下该 区域 净空 高度 的 2.8 倍。 且宜 均匀 设置 ,间 距不大 于60m 。 图 5.2.4(a) 顶部开口示意 图 5.2.4(b) 侧部开口 示意 5.2.5 可供消 防车通 行的 道路宜 采用自 然排烟 ,当 无法满 足自然 排烟条 件时 ,应采 用机械 排烟系 统 , 并应满 足下 列要 求 : a) 盖下消 防车 道与 库房 采用 耐火极 限不 低 于 3.00h 的 防火隔 墙或
20、防火 卷帘 等措 施分隔 ; b) 该段消 防车 道的 计算 排烟 量应按 照 建筑 防烟 排烟 系统技 术标 准 执行 ; 6 防火分 区与 建筑 构造 6.1 防火分 区 6.1.1 运用库 内的 运转 办公 区应 单独划 分防 火分 区 。 6.1.2 当同时 满足下 列条 件时, 采用自 动驾驶 模式 的停车 库、列 检库内 穿越 轨道的 地下通 道不单 独 划 分防火 分区 : a) 地下通 道深 度不 大 于 4m , 净高不 小 于2m ,宽 度不 小 于 1.2m ; b) 地下通 道出 入口 间距 不大 于 30m ,轨 道区 出口 管理 门的透 空率 不小 于 50%; c
21、) 地下通 道内 设置 应急 照明 ; d) 地 下 通道 出 口的 管理 门 及疏 散 路径 上 的管 理门 火 灾时 应 保证 不 需使 用钥 匙 等任 何 工具 即能从 通道及 疏散 路径 处开 启 。 6.2 防火分隔 设施 6.2.1 防火分 区之间 应采 用防火 墙分隔 ,当设 置防 火墙有 困难时 ,可采 用防 火卷帘 分隔, 防火卷 帘 的 设置要 求和 长度 应满 足 建筑设 计防 火规 范GB 50016 的 要求 。 6.2.2 板地下 方车 辆基 地内 的调 机工程 车库 等丙 类生 产区 域应采 用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 3.00h 的防 火墙 、 甲级防 火门 及相
22、 应耐 火极 限的防 火卷 帘等 防火 分隔 措施与 其他 部位 进行 防火 分隔 。 6.2.3 板地上 、 下 方建 筑应 由板 地结构 层完 全分 隔, 车辆 基地的 人员 出入 口、 采光 窗、 消 防车 道开 口 、 风井确 有困 难需 在板 地上 方开设 时,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 DB32/T 4170 2021 8 a) 耐火等 级为 一、 二级 的高 层建筑 与盖 板边 缘、 消防 车道上 方开 口、 板地 下方 非厂房 区域 开 口 、 独立建 造的 非厂 房区 域风 亭口部 的退 距不 应小 于 9m; b) 耐 火 等级 为 一、 二级 的 单多 层 建筑 及 耐火
23、 等级 不 低于 一 、二 级 的高 层建 筑 裙房 与 盖板 边缘、 消 防 车道 上 方开 口、 板 地下 方 非厂 房 区域 开口 、 独立 建 造的 非 厂房 区域 风 亭口 部 的退 距不应 小于 6m ; c) 耐 火 等级 为 一、 二级 的 高层 建 筑及 耐 火等 级为 一 、二 级 的单 多 层建 筑与 板 地下 方 厂房 区域内 的直接 开口 应执 行 建筑 设计防 火规 范 中民 用建 筑与丁 、戊 类厂 房的 退距 要求 ; 图 6.2.3 退距示意 6.2.4 当盖上 建筑 距离 盖板 边缘 的退距 难以 满 足 5.2.3 条 要求时 ,可 采取 以 下 2 种
24、方式进 行处 理 : a) 在板地 外围 设置 水平 防火 挑檐, 盖上 建筑 至挑 檐边缘距离等 于退 距要 求 ; b) 当盖上 建筑 为高 层建 筑时, 高于盖 下厂 房开 口上 边缘 15m 高的 垂直 保护 范围 内 采用防 火墙,两 侧保护 范围 不应 小 于 5m ; 当盖上 建筑 为单 、多 层建 筑时, 高于 盖下 厂房 开口 上边 缘 10m 高的 保护距 离内 采用 防火 墙, 两 侧保护 范围 不应 小 于 5m; 防火墙 上开 设的 门窗 应为 火灾时 联动 关 闭 的甲级 防火 窗或 不可 开启 的甲级 防火 窗 ; c) 确有困 难时 , 退距 可按 下 图 a+
25、b 计算 。a 为 板地 沿开 口或盖 板边 缘向 上设 置防 火分隔 构件 的 高 度,防 火分 隔构 件的 耐火 完整性 不低 于 1.0h ; 图 6.2.4 6.2.5 板地下 方车辆 基地 在所有 管线(道)穿越 防火 墙、防 火隔墙 、楼板 、电 缆通道 和管沟 隔墙处 , 均 应采用 防火 封堵 材料 紧密 填实。 在难 燃或 可燃 材质 的管线(道) 穿越 防火 墙、 防火隔 墙、 楼板 处 , 应 在 墙 体或楼 板两 侧的 管线(道) 上采取 防火 封堵 措施 。在 管道穿 越防 火墙 、防 火隔 墙、楼 板处 两侧 各 1m 范围 内的管 道保 温材 料应 采用 不燃材
26、料 。 6.2.6 盖下车 辆基地 咽喉 区轨行 区边界 范围及 咽喉 区与库 前平交 道交接 处顶 板应设 置挡烟 垂壁 , 挡烟 垂壁深 度应 不低 于顶 棚高 度的 20% 。 6.2.7 当盖上 建筑 设备 管廊 确有 困难需 设置 在板 地下 方时,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与下方 车辆 基地 空间 应进 行防火 分隔 ,管 廊围 合结 构的耐 火极 限不 应低 于 2.00h ; DB32/T 4170 2021 9 b) 设置在 板地 上的 检修 口对 应的接 口处 应采 用防 火封 堵材料 封堵 ; 6.3 建筑保 温与 内部 装修 6.3.1 板地下 方所 有单 体建
27、筑内 部顶棚 、墙 面及 地面 装修 材料的 燃烧 性能 均应 为 A 级。 6.3.2 板地下 方建 筑外 围护 保温 材料的 燃烧 性能 应 为 A 级 。 7 安全疏 散 7.1 安全疏 散 7.1.1 盖上建 筑与盖 下车 辆基地 应按各 自相应 规范 要求独 立设置 人员疏 散通 道和安 全出口 ,不得 相 互 借用, 两者的 出入 口口部 间距不 应小 于 5m , 两者 间 的连通 口和上 下联 系楼梯 或扶梯 不得作 为相 互间 的 安全出 口 。 7.1.2 上盖地 坪的 室外 开敞 区域 ,可作 为盖 上建 筑的 室外 安全区 域 。 7.1.3 板地下 方停车 列检 库、
28、运 用库和 联合检 修库 等丁、 戊类火 灾危险 性的 生产和 存储场 所,当 符 合 本标准 第7.3.3 条的 规定 时,其 室内 最远 一点 至最 近安全 出口 的疏 散距 离不 限 。 7.1.4 当板地 下方 车辆 基地 各建 筑物外 墙与 板地 边缘 或消 防车道 的距 离不 大 于 30m 时,可 将板 地下 的 库外区 域或 消防 车道 作为 疏散的 室外 准安 全区 域 。 8 消防给 水与 灭火 设施 8.1 一般规 定 8.1.1 车辆基 地应 设置 室内 外消 防给水 系统 。 8.1.2 车辆基 地消防 水源 应优先 采用城 市自来 水, 车辆基 地与盖 上建筑 应各
29、 自设置 独立的 给水系 统 , 分别从 市政 给水 管网 引 入 。 8.1.3 车辆基 地的消 防用 水量应 按同一 时间内 发生 一起火 灾时需 要同时 作用 的各种 水灭火 系统最 大 设 计流量 之和 确定 ,并 应符 合现行 国家 标准 消 防给 水及消 火栓 系统 技术 规范 GB 50974 的 规定 。 8.2 消火栓 系统 8.2.1 车辆基 地应 设置 室外 消火 栓系统 。 8.2.2 车辆 基地 的室 外消 防给 水 系统 宜与 生产 、生 活给 水 管道 合并 ,当 生产 、生 活 用水 量达到最 大小 时用水 量时 ,合 并的 给水 管道系 统仍 应能 保证 全部
30、 消防用 水量 。 8.2.3 车 辆 基 地 内 的 消 防 车 道 应 设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布 置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20m , 每 个 消 火 栓 的 保 护 半 径 不 应 大 于 150m 。 8.2.4 车辆基 地咽 喉区 应设置 室外 消火 栓系统 , 其室 外消 火栓宜 采用 地下 式, 应有 DN100 和 DN65 的栓 口各1 个, 消火 栓的 间距 不 应超过 50m 。 8.2.5 车辆基地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 规 定 。 8.2.6 车辆基 地室 内
31、消 火栓 箱内 应配备 水带 、水 枪和 消防 软管卷 盘 。 8.3 自动灭 火系 统 8.3.1 盖下 车 辆 基 地 的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50084 的 规定。 DB32/T 4170 2021 10 8.3.2 下列场 所应 设置 自动 喷水 灭火系 统 : a) 停 车 库 、 列 检 库 、 停 车 列 检 库 、 运 用 库 、 联 合 检 修 库 、 吹 扫 库 、 不 落 镟 轮 库 、 调 机 工 程 车 库 及 上 述 库房的附跨用房 ; b) 存放可 燃和 难燃 物
32、品 的高 架仓库 或高 层仓 库 ; 8.3.3 车辆基 地内 的 停车 库、列 检库、 停车列 检库 、运用 库、联 合检修 库 、 吹扫库 、不落 镟轮库 、 调 机工程 车库 及上 述库 房的 附跨用 房 , 库内 板下 净空 高度大 于 8m 的 高大 空间 应采用 湿式 系统 , 设 计 基 本 参数应 符合 表 8.3.3 的规定 : 表 8.3.3 厂 房高大空间采用湿 式系 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最大净空高度 h (m ) 喷水强度 L / ( m i m m 2 ) 作用面积 (m 2 ) 喷头间距 S (m )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 运用库联合 检修库、吹扫库、
33、不落镟轮库 调机工程车库及上述库房的附跨用房 8 h 12 15 160 1 . 8 S 3 . 0 注: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 定。 8.3.4 车 辆 基 地 内 储 存 可 燃 物 品 的 仓 库 和 难 燃 物 品 的 高 架 仓 库 或 高 层 仓 库 等 设 置 闭 式 系 统 的 场 所 , 洒 水 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8.3.4 的规 定 : 表8.3.4 洒水喷头类型和 场所净空高度 喷 头类 型 场 所 净 空 高 度 h (m ) 一 只 喷 头 的 保 护 面 积 响 应 时 间 性 能 流量
34、系数 K 标 准 覆 盖 面 积 洒 水 喷 头 特殊响应喷头 K 8 0 h 9 标 准响 应 喷 头 仓 库 型 特 殊 应 用 喷 头 h 1 2 早 期 抑 制 快 速 响 应 喷 头 h 1 3 . 5 注: a) 设 置 货架 内 置洒 水喷 头 的场 所 ,可 不 受此 表规 定 的限 制 ,应 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 自动 喷水灭 火系统 设计 规范 GB 50084 的规 定 ; b) 喷头类 型的 选定 、 系统 的 设计基 本参 数不 应低 于现 行国家 标准 自动 喷水 灭 火系统 设计 规范 GB 50084 的规 定 ; 8.3.5 竣工验 收程 序和 组织 形式
35、 应符合 国家 和江 苏省 现行 的有关 规定 。 8.4 建筑灭 火器 8.4.1 盖下车 辆基地 应配 置建筑 灭火器 ,应符 合现 行国家 标准 建筑灭 火器 配置设 计规范 GB 50140 的规定 。 9 防烟与 排烟 9.1 一般规 定 9.1.1 盖下车 辆基 地 库 外轨 行区 不设置 排烟 措施 。 9.1.2 停车库 、 列 检库 、 停 车列 检库、 运用 库、 检修 库、 镟 轮库、 轨道 车库 、 工 程车 库、 内 燃 机 车 库 、 材 料 库 等 场 所 或 部 位 的 排 烟 系 统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时 , 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36、施 。 9.1.3 盖下车 辆基 地各 建筑 防烟 与排烟 系统 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家 标准 建 筑设 计防 火 规范 GB 50016 、 建筑 防排 烟系 统技 术标 准GB 51251 及 地铁 设 计防火 标准 GB 51298 的 规定 。 9.1.4 排烟风 机宜 设置 在排 烟区 的同层 或上 层, 并应 与补 风 机、 加 压送 风机 分别 设置 在 不同 的 机房 内, 排烟管 道宜 顺气 流方 向向 上坡或 水平 敷设 。 DB32/T 4170 2021 11 9.1.5 机械排 烟系 统可 与正 常通 风系统 合用 ,合 用系 统应 符合排 烟系 统要 求, 且能
37、满足由 正 常运转 模 式向消 防运 转模 式的 快速 转换 。 9.1.6 板地下 方疏 散的 室外 安全 区域不 应设 置排 烟风 机的 出风口 。 9.1.7 盖上 建 筑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与 盖下车 辆 基 地 排 烟 风 机 的 出 风 口 不 应 设 置 在 同 一 面 上 。 确 有 困 难 时 , 两 者 应 分 开 布 置 , 竖 向 布 置 时 , 盖上 建 筑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应 设 置 在 盖下 车 辆 基 地 排 烟 风 机 的 出 风 口 的 下 方, 其 两 者 边 缘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6m ;水 平 布 置 时 ,
38、两 者 边 缘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m。 9.2 防烟系 统 9.2.1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其防 烟 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 前室、合用前室( 除 共 用 前 室 与消防 电梯前 室合用外 ) 及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 计防火 规范 GB 50016 及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 51251 的规 定 。 9.3 排烟系 统 9.3.1 盖下车 辆基地 的厂 房、仓 库设置 机械排 烟系 统时, 一个防 烟分区 的排 烟量应 符合现 行国家 标 准 建筑 防排烟 系统 技术标 准GB 5
39、1251 的 规定。 当 一个排 烟系统 负担 多个防 烟分区 排烟时 ,其 系统 排 烟量应 按最 大的 一个 防烟 分区的 排烟 量计 算 。 9.3.2 盖下空 间净 高大 于 6 米 的 厂房、 仓库 的排 烟量 宜按 照 火灾 热释 放率 进行 模型 计算确 定。 空间 净 高大于 8m 的 厂房 、仓库 ,当采 用符合 现行 国家标 准自 动喷水 灭火 系统设 计规范 GB 59984 的高大 空间场 所的 湿式 灭火 系统 时,火 灾热 释放 率可 按有 喷淋取 值 。 9.3.3 咽喉区 与出入 段线 隧道的 排烟系 统应独 立设 置,不 应相互 产生影 响, 且出入 段线不
40、应向咽 喉 区 排烟。 9.3.4 咽喉区 与库区 之间 供消防 车通行 的道路 应独 立设置 排烟设 施。供 消防 车通行 的道路 设置机 械 排 烟系统 时,每 个防 烟分区 的建筑 面积不 宜超 过 2000 ,最 小机 械排烟 量应 按 换气次 数不小 于 6 次/h 计算确 定 。 10 消防电 气 10.1 一般规 定 10.1.1 盖下车 辆基 地应 合理 设置 消防负 荷供 配电 系统 、 消 防应急 照明 系统 、 火灾 自 动报警 系统 , 并应 合理选 择非 消防 负荷 配电 线缆和 通信 线缆 的燃 烧性 能等级 ,防 止火 灾蔓 延 。 10.1.2 盖下车 辆基 地
41、的 火灾 自动 报警系 统设 计 , 除 应符 合 本标准 外 , 尚 应符 合现 行 国家标 准 火 灾自 动报警 系统 设计 规范 GB 50116 、 地铁 设计 防火 标 准GB 51298 的有 关规 定 。 10.1.3 板 地 下 各 单体 建 筑 内的 消防 应 急 照 明系 统 设 计应 符合 现 行 国 家标 准 建筑 设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16 、 消防 应急 照明 和 疏散指 示系 统技 术标 准GB 51309 的 有关 规定 。 10.1.4 盖下车辆基地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有 关规 定 。 10
42、.2 电源与 配电 10.2.1 盖下车 辆基 地的 消防 用电 负荷以 及盖 上建 筑中 与盖 下车辆 基地 相关 的消 防用 电负荷 , 均 应 为 一 级负荷 。 其中 , 盖下 车辆 基 地的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 、 专用变 电所 操作 电源 和应 急照明 用电 负荷 应为 特别 重要负 荷 。 10.2.2 消防用 电设 备应 采用 专用 的供电 回路 , 当 盖下 车辆 基地中 的生 产用 电被 切断 时, 应 仍能 保 证 消 防用电 。 DB32/T 4170 2021 12 10.2.3 盖下车 辆基 地的 消防 末端 配电箱 应设 置在 消防 水泵 房、 消防 电梯 机
43、房 、 排烟 机 房、 消防 控制 室 和各防 火分区 的配 电间内 。各防 火分区 内 的 防烟和 排烟风 机、消 防排 水泵、 防火卷 帘、活 动挡 烟垂 壁 、 自动灭 火系 统等 宜共 用上 述机房 或配 电间 内的 双电 源切换 箱放 射式 供电 。 10.2.4 盖下车 辆基 地的 消防 配电 干线宜 采用 矿物 绝缘 电缆 或耐火 型母 线槽 , 消 防配 电 支线宜 采用 阻 燃 耐火电 线电 缆。 当 采用 阻燃 耐火电 缆时, 电缆 燃烧 性能 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电缆 及光缆 燃烧 性能 分 级 GB 31247 的规 定, 并不 低 于 B1 级。 10.3 火灾自 动报 警 10.3.1 盖上建 筑及 盖下 车辆 基地 的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应分 开设置 ,并 做到 火灾 报警 信息互 联互 通 。 10.3.2 盖上建 筑包 含多 个建 筑单 体、 需 设置 区域 火灾 报警 控制器 的, 其区 域控 制器 应能接 入盖 上 建 筑 消防控 制室 的火 灾报 警控 制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