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20 CCS A 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 T 4083 2021 儿童福利 机构志愿 服务管理 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voluntary service in children welfare institution 2021 - 09 - 03 发布 2021 - 10 - 03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4083-2021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 语和 定 义 .1 4 总 体要 求 .1 5 项 目类 别 .2
2、6 管 理要 求 .2 参考文 献 .5 DB32/T 4083-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 作导 则 第1 部分: 标准 化文 件的结 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文件 由江 苏省 民政 厅提 出。 本文件 由江 苏省 民政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归口 。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南 通市 社会福 利院 、江 苏省 质量 和标准 化研 究院 、江 苏省 民政厅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任新 梅、储 呈云 、陆 健美 、王
3、维、朱 炜 、张 书、 孙芳 。 DB32/T 4083-2021 1 儿 童福利 机构志愿 服务管 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儿 童福 利机 构 志愿 服务 管理 的总 体要 求、项 目类 别和 管理 要求 。 本文件 适用 于儿 童福 利机 构志愿 服务 的管 理。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志愿者 volunteer 以自己 的时 间、 知识 、技 能、体 力等 从事 自愿 服务 的自然 人。 来源 :MZ/T 148-2020,3.1 3.2 志愿服 务 volunteer s
4、ervice 志愿者 、志 愿服 务组 织和 其他组 织自 愿、 无偿 向社 会或他 人提 供的 公益 服务 。 来源 :MZ/T 148-2020,2.1 3.3 志愿服 务项 目 volunteer project 在一定 的周 期内 , 面 向特 定服务 对象 或领 域开 展的 , 具有 明确 的服 务目 标、 服务时 间、 服务 内容 和 服务保 障的 志愿 服务 活动 。 来源 :MZ/T 148-2020,2.6 3.4 志愿服 务时 间 volunteer hour 志愿者 实际 提供 的以 小时 为计量 单位 的服 务时 长。 来源 :MZ/T 148-2020,2.13 4
5、总体要 求 DB32/T 4083-2021 2 4.1 配备专 (兼 )职 工作 人员 ,在社 会工 作者 或相 关工 作人员 的指 导下 开展 志愿 服务。 4.2 为志愿 服务 活动 提供 必要 的场所 和设 施。 4.3 制定并 规范 管理 志愿 服务 标识, 在帽 子、 马甲 上印 制统一 的标 识。 4.4 根据儿 童实 际需 求开 展志 愿服务 ,以 儿童 利益 最优 为价值 导向 。 5 项目类 别 5.1 管理类 5.1.1 服务内 容主 要包 括: 规范 志愿者 招募 注册 与管 理。 5.1.2 招募对 象主 要包 括: 机构 、组织 、社 会团 体负 责人 、管理 人员
6、 ,社 工专 业学 生及实 务工 作者 。 5.2 信息支 持类 5.2.1 服务内 容主 要包 括: 协助 儿童福 利机 构志 愿者 进行 管理软 件的 开发 及维 护、 网站志 愿者 版块 的 设计、 制作 与管 理。 5.2.2 招募对 象主 要包 括: 计算 机软件 及网 络专 业技 术人 员。 5.3 专业类 5.3.1 服务内 容主 要包 括: 为儿 童福利 机构 儿童 提供 医疗 康复、 社工 服务 、心 理辅 导、生 活照 料、 教 育辅导 、法 律咨 询、 职前 规划培 训等 专业 技术 支持 ,促进 儿童 全面 发展 。 5.3.2 招募对 象主 要包 括: 上述 服务专
7、业的 学生 或专 业人 士及从 业人 员, 如医 生、 护士、 社会 工作 者、 心理咨 询师 、教 师、 律师 等。 5.4 活动类 5.4.1 服务内 容主 要包 括: 参与 儿童福 利机 构节 日庆 典、 大型活 动、 重要 会议 等, 提供宣 传、 策划 、 组织实 施服 务。 5.4.2 招募对 象主 要包 括: 具有 项目所 需技 能或 经验 的专 业人才 、专 业团 队, 如新 闻媒体 、文 化传 媒 公司、 高校 社团 等。 6 管理要 求 6.1 志愿 服务 需求 评估 开展志 愿服 务需 求评 估, 根据评 估结 果, 制定 志愿 服务活 动。 评估 方法 包括 : 班组走
8、 访。 到儿 童的 生活 环境中 实地 观察 和感 受, 并在自 然的 环 境 中与 儿童 及其工 作人 员进 行 交流, 获得 最直 接、 最真 实的信 息; 实地观 察。 在儿 童的 生活 区,按 照儿 童发 展的 规律 和特点 ,直 接观 察和 收集 相关信 息; 会谈。 与儿 童和 工作 人员 进行面 对面 谈话 ,获 取服 务需求 信息 ; 查阅文 档。 查阅 儿童 的成 长记录 、健 康档 案、 学习 档案等 ,获 取服 务需 求信 息。 6.2 志愿者 招募 6.2.1 应通过 相关 信息 化平 台、 儿童福 利机 构公 众微 信号 或网站 、新 闻媒 体等 公布 志愿者 招募
9、信息 , 包括志 愿服 务名 称、 服务 目的及 意义 、 报 名条 件、 报名材 料、 招募 热线、 时 间节点 等。 报名 条件 为志 愿DB32/T 4083-2021 3 者应具 备与 其所 从事 的志 愿服务 活动 相适 应的 民事 行为能 力和 身心 健 康 水平 等。 报 名材 料应 包括 有效 身 份证件 、健 康证 明、 单位 或社区 推荐 表、 报名 表等 。 6.2.2 对申请 者进 行审 核, 综合 评估确 定是 否接 受申 请。 6.2.3 对审核 通过 的志 愿者 进行 编号, 建档 备案 ,并 发放 印制统 一标 识的 志愿 服务 用品等 。 6.2.4 与志愿
10、者签 订志 愿服 务协 议,协 议应 明确 当事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约 定志 愿服 务的内 容、 方式 、 时间、 地点 、工 作条 件和 安全保 障措 施等 。 6.3 志愿者 培训 6.3.1 应组织 志愿 者参 加岗 前培 训,培 训内 容包 括: 儿童 特征、 儿童 福利 工作 宗旨 、价值 伦理 、志 愿 服务注 意事 项、 专业 技能 等,培 训方 式包 括讲 座、 现场示 范、 参观 学习 等。 6.3.2 应告知 志愿 者享 有以 下权 利: 根据自 己的 意愿 、时 间、 能力等 条件 ,自 主选 择参 加志愿 服务 活动 ; 拒绝提 供超 出约 定范 围的 志愿服 务;
11、 获得与 所从 事的 志愿 服务 活动相 关的 信息 和培 训; 获得与 所从 事的 志愿 服务 活动相 关的 必要 条件 和保 障; 向志愿 服务 活动 的组 织者 提出建 议、 批评 和意 见;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4 志愿服 务提 供 6.4.1 安排志 愿者 参与 志愿 服务 活动, 应与 志愿 者的 年龄 、知识 、技 能和 身体 状况 相适应 ,不 应要 求 志愿者 提供 超出 其能 力的 志愿服 务。 6.4.2 应通过 签到 或打 卡等 形式 ,记录 服务 时间 。 6.4.3 检查志 愿者 是否 仪表 端庄 、穿戴 整洁 、佩 戴标 识。 6.4.4 督
12、导志 愿者 遵守 以下 要求 : 接受儿 童福 利机 构对 志愿 者的指 导和 安排 ,履 行志 愿服务 承诺 ,完 成相 应的 任务; 尊重儿 童的 意愿 ,不 应透 露儿童 的隐 私; 保守在 志愿 服务 活动 中获 悉的依 法受 保护 的秘 密; 如中途 退出 , 宜 向儿 童福 利机构 提出 书面 申请 , 待 儿童福 利机 构确 认同 意后 方可退 出志 愿服 务 活动; 不应利 用志 愿者 身份 作出 与志愿 服务 活动 宗旨 、目 的不符 的行 为。 6.5 志愿服 务总 结 6.5.1 工作人 员应 根据 志愿 服务 开展情 况形 成志 愿服 务活 动小结 。 6.5.2 每年
13、对 志愿 服务 需求 调查 、活动 开展 等进 行总 结, 形成年 度总 结报 告。 6.6 表彰奖 励 每年对 志愿 者年 度服 务时 间和服 务质 量进 行综 合评 价, 评 选出 年度 优秀 志愿 者, 并 通过 以下 形式 对 优秀志 愿者 给予 表彰 : 将志愿 者的 表现 和工 作成 绩反馈 至其 所在 的单 位、 学校或 社区 , 或 在相 关志 愿服务 网站 进行 宣 传、推 介; 向当地 文明 办等 主管 部门 推荐, 参与 有关 奖项 的评 比; 可作为 在校 学生 社会 实践 活动, 并提 供社 会实 践鉴 定。 DB32/T 4083-2021 4 6.7 志愿者 考核
14、 应对志 愿者 服务 进行 考核 。如出 现下 列情 形, 应取 消志愿 者志 愿服 务资 格: 志愿者 在开 展志 愿服 务过 程中存 在违 法行 为的 ; 违反志 愿服 务管 理规 范, 造成严 重后 果的 ; 因故意 或者 重大 过失 造成 儿童或 者第 三人 受到 伤害 的; 以志愿 者或 者机 构的 名义 组织或 者参 与活 动, 损害 机构声 誉的 ; 不服 从 工作 安排 ,无 故不 参与志 愿服 务活 动的 。 6.8 志愿服 务记 录 6.8.1 志愿服 务记 录应 记载 志愿 者的个 人基 本信 息 、 志 愿 服务信 息 、 培 训信 息、 表 彰奖励 信息 等内 容,
15、具体应 符合 以下 要求 : 志愿者 个人 基本 信息 包括 姓名、 性别 、 出 生年 月、 身份证 号号 码、 居住 区域 、 联系 方式 、 专 业 技能等 ; 志愿服 务信 息包 括志 愿服 务活动 名称 、 日 期、 地点 、 服务 内容 、 服 务时 间、 活动负 责人 、 记 录 人等; 培训信 息包 括培 训名 称、 内容、 组织 者、 日期 、地 点、学 习时 长等 ; 表彰奖 励信 息包 括表 彰奖 励的名 称、 日期 、授 予单 位等 。 6.8.2 志愿服 务记 录应 长期 妥善 保存。 未经 志愿 者本 人同 意,不 应公 开或 者向 第三 方提供 志愿 服务 记 录
16、。 6.8.3 志愿者 需要 查询 本人 志愿 服务记 录或 者需 要出 具本 人参加 志愿 服务 证明 的, 机构应 如实 提供 。 志愿服 务证 明应 载明 当事 人的志 愿者 身份 、志 愿服 务时间 和内 容等 。 DB32/T 4083-2021 5 参 考 文 献 1 儿童福 利机 构管 理办 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政 部令 第63 号) 2 志愿服 务记 录与 证明 出具 办法( 试行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政 部令 第67 号) 3 志愿 服务 记录 办法 ( 民函2012 340 号) 4 志愿 服务 条例 (国 令 第685 号) 5 中国 注册 志愿 者管 理 办法 ( 中青 发2006 55 号) 6 江苏 省志 愿服 务条 例 (江苏 省人 大常 委会 公告 第 53 号) _